死刑复核的特点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_周国均
机关或者皇帝进行审查核准,以便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并交付执行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是我国古代刑
事诉讼中的传统特点之一,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世界其他法系的显著标志之一,更是华夏民族对人类诉
讼法律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先后有部分学者曾就中国古代死
用五复奏或三复奏。其具体程序是:如系在京城行决者,则由负责执行的官吏进行一次复奏;如系在京
城行决者,同样由刑部代行复奏一次。上述复奏形式,要求行刑官吏必须严加遵守,即使遇到皇帝临时
颁发有不许复奏的救令,亦同样不得停止复奏。
唐以后的元至明清各朝法律均继续规定了死刑复奏制度,但在复奏的次数上有所不同。元朝法律
处的死刑案件;“皆先漱报”,意思是说,都必须先统统上报皇帝进行核准;“乃施行”,即是说死刑案件,只
有经过皇帝最终核准之后,才能正式交付执行。这段记载说明,北魏当时的法律已经对死刑复奏所适用
的对象、程序、权限、效力、依据以及与死刑复核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毫无疑问,它
应当被看作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制史上关于死刑复奏制度的最早规定。
多年前的周朝。如据《礼记·文王世子》记载,周公对于公族判刑的仪式:“有司漱于公,其死罪,则曰:
‘
某之罪在大辟”’。“公曰:‘有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肴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有,
不对走出”。⑥但死刑复奏真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则始于北魏太武帝时。如前引《魏书·刑罚志》的后
半段记载:“诸州国之大辟,皆先漱报,乃施行。”此处所谓“诸州国之大辟”,即是指全国各州郡王国所判
刑罚志》记载:北魏太武帝时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
死刑复核程序
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 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 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的复核程序
1、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上诉的。 则由高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高级法院按照 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之后可以作出 三种不同的处理: 维持: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以后,应当在三日内 将死刑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改判 发回Fra bibliotek 死缓复核程序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1、死缓核准权刑事诉讼法直接赋予了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法院不行使死缓的核准权,但是享有死缓的判决权。 2、凡是经过高级法院审判过的死缓案件,不再进行死缓复核程 序;因此,死缓案件只存在于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死缓在法定期限 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在死缓复核程序中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检察 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认为,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是量刑不当, 因为李某杀人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B 裁定撤销原判,发挥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C 裁定撤销原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依 法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D 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没有上诉的 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上诉期限满 后三日内,高级法院应当将死刑判决报送最高 法院进行复核。
刑事诉讼法学-20 第二十章 死刑复核程序
续
(7)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A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 判,发回重新审判; B 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 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 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
民检察院。
高法解释第356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
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012年司考单选
33.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 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 见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 法院提出意见 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上诉、抗诉:则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将案件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 为终审裁判,不能上诉和抗诉。
3.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复核的审理程序
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同意:应当以复核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2)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有利于统一死刑适应 的标准和严格控制死刑使命要求;
(3)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死刑适用,能够真正发挥对死刑 适用的过滤和保障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 的生命权。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六章死刑复核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与少杀、慎杀刑事政策
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
1.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2.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3.实行缓期执行的政策。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1、死刑复核程序可以保证正确适用死刑,发挥其在维护社 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2、死刑复核程序既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防止死刑滥 用的可靠保证,又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2、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 决结果。
3、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 政处罚的,应当写明;
(2)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 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3、死刑复核程序是统一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 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渊源:
复奏制度 朝审制度
三、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
死刑尚不能废除是社会主流观点,但将用制度保证死 刑判决的慎重与公正。
1.减少死刑罪名;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死刑适用方面加以限制: (1)对死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范围加以限制; (2)对核准程序加以重新规范; (3)对死刑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和排除非法证据加以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
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量⾝终审制度的例外,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特点?死刑复核程序适⽤于哪些案件?店铺⼩编在下⽂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审查核准的⼀种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下列特点: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性和特定性。
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即执⾏和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
即⼀切判处死刑案件的判决、裁定,都只有经过最⾼⼈民法院或者⾼级⼈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法律效⼒和交付执⾏。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式具有特殊性。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程序审理后,由作出裁判的⼈民法院主动报请的。
并且依照有关规定,⼈民法院报请复核的⽅式只能按⼈民法院组织系统由下⽽上逐级报请复核和核准,不得越级报请复核和核准。
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民法院或者⾼级⼈民法院⾏使。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核⼼问题,我国刑事法律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掌握应是:死刑案件由最⾼⼈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级⼈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即除由最⾼⼈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外,地⽅⼈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由⾼级⼈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民法院核准;杀⼈,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由最⾼⼈民法院依法授权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使。
以上是店铺⼩编整理的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死刑复核程序是为了保障刑事犯罪被告⼈的权益,在启动上是⾃动启动,只要拟判处死刑的,要交由最⾼⼈民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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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死刑复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你知道死刑复核吗?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知识。
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
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
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思考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思考论文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法院主动逐级报送到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该程序的特点在于:1 、其适用的对象是单一和特定的,即只能是判处死刑的案件。
2 、其适用的时间是在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后,是死刑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的最后障碍。
3、其适用的方式是下级审判机关依法定条件主动报送,而非由上诉或抗诉引起。
死刑复核程序与一、二审在适用对象,启动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仅仅表现了程序运作上的具体特点,并非其实质的体现。
所以,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质就在于它是一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第二阶段:刑诉法颁布到刑诉法修订前;第三阶段: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到现在。
笔者的设想是:明确规定死刑案件核准权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而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那部分死刑案件的一审权宜下放至基层人民法院,而且由基层法院审结后可强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死刑复核程序中还应当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给予死刑复核程序设置一个期限的最高限;完善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机制。
一、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价值基础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另外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也有相应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决的法院主动逐级报送到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该程序的特点在于:1 、其适用的对象是单一和特定的,即只能是判处死刑的案件。
死刑复核程序
(一) 关于核准与不核准死刑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 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二)、一人犯两个以上死罪和一案判处两人 以上死刑案件的改判问题
一人犯两个以上死罪和一案判处两人以上死刑的案件,保留了核准
前提下部分改判 《规定》第七条,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 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 误或者量刑不当,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 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五)、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的裁判方 式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在新的司法解释出 台前,仍适用原相关司法解释,不适用本《规定》,即仍可以作出核准、 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等裁判。
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死刑案件,应 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报告、死 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 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 具体内容如下:
3.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1)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 的复印件;(2)扣押赃款、赃物和其他在案物 证的清单;(3)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 侦查终结报告;(4)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5) 案件审查报告、法庭审查笔录、合议庭评议 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6)上诉状、 抗诉状;(7)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 判笔录、送达回证;(8)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 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 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 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 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
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 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 死刑的决定。 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 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 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 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 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 刑判决、裁定。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引言死刑作为一种极端惩罚方式,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在古代社会,死刑被广泛用于惩罚各种犯罪行为,无论是重大犯罪还是小偷小摸,罪犯都面临着丧失生命的可能。
然而,古代社会并不是完全没有对死刑进行复核的制度。
本文将探讨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存在、特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存在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早在公元前古埃及时期就已出现。
在古埃及,死刑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死刑判决都被执行。
法官会将死刑判决提交给法庭上的其他法官进行复核,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准确性。
如果复核结果确认罪犯的罪行确实重大并且确凿无疑,死刑判决将被执行。
否则,判决可能会被改为其他刑罚。
在中国古代,尤其是在秦汉时期,死刑复核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根据《武成记》的记载,秦始皇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已经开始出现,被称为“再览”。
当时,即便由皇帝下达的死刑判决,也需要经过相应的官员进行复核,以确保判决的公正与合法性。
这一制度的出现,为死刑判决增加了一层审查和复核的环节。
二、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1. 公正与准确性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和准确性。
通过对判决进行复核,可以避免因个人主观判断导致的错误,确保每个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都是真正有罪的。
2. 权力制衡与审查机制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实施,体现了一种权力制衡和审查机制。
它通过将判决提交给多个法官或官员进行复核,达到了相互监督和制约的目的,减少了死刑判决的滥用和不公平现象。
3. 对判决的灵活调整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还赋予了复核者对判决的灵活调整的权力。
在复核过程中,复核者可以根据掌握的证据和逻辑推断与罪犯的实际情况,对判决进行调整,包括更改为其他刑罚或减轻死刑的刑罚程度。
三、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对社会的影响1. 维护司法公正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实施,使得司法判决更加公正与合法。
复核过程中的权力制衡和审查机制,能够有效避免个别法官的偏见和错误判断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古今死刑复核制度之比较研究
古今死刑复核制度之比较研究目录一、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概述与特点 (1)(一)概述 (1)1. 两汉萌芽 (1)2. 北魏定制 (1)3. 隋唐发展 (1)4. 明清完善 (1)(二)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2)1.“恤刑慎杀”思想贯穿始终 (2)2. 死刑复核权限的集中性 (2)3. 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言词审理。
(2)4. 死刑复核对象的明确性 (3)二、中国现当代死刑复核概述与发展 (3)(一)概况 (3)(二)死刑复核制度仍存在的缺陷 (4)1. 程序方面的缺陷。
(4)2. 关于死刑复核的对象 (4)三、当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古代的借鉴和启示 (5)(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首先值得借鉴之处是其“恤刑慎杀”思想 (5)(二)创设死刑复核责任追究制度 (6)(三)对死刑复核制度对象明确性的借鉴 (6)结语 (7)参考文献 (7)一、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概述与特点(一)概述1. 两汉萌芽据相关的资料记载,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产生于汉代。
汉律规定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包括一些死刑案件和官吏犯罪案件,均须奏报皇帝裁决。
汉武帝时绣衣御史暴胜之等“奏杀二千石,诛千石以下”。
[1]这是汉朝有关“上请”的规定。
“上请”的案件当然含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这其实就是死刑复核的萌芽,当然还不是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因为上报的案件不只是死刑案件,而且不是所有人都享有这种权利,只有一部分人的案件能够上报,由皇帝裁决。
2. 北魏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死刑核准权的行使开始受到限制。
如北魏时法律明确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
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
诸州国之大辟,皆先献报,乃施行。
”[2].由此看来,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于皇帝,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才能付诸执行。
自北魏则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死刑复核制度从此正式确立。
3. 隋唐发展死刑复核制度在隋唐时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其一,隋唐时期产生了三复奏和三复奏,据《隋书·刑法志》记载“三复奏”起源于隋朝,“五复奏”则产生于唐朝。
死刑复核的程序的特点
死刑复核的程序的特点⼀.死刑复核的程序的特点1.审理对象特定。
这⼀程序只适⽤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即执⾏和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案件。
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需经过这⼀程序。
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审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般刑事案件经过第⼀审、第⼆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法律效⼒。
⽽死刑案件除经过第⼀审、第⼆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法律效⼒。
从这⼀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法律效⼒并交付执⾏之前。
相⽐较⽽⾔,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法律效⼒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民法院和⾼级⼈民法院。
⽽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死刑复核的任务是什么死刑复核的任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法律上是否正确进⾏全⾯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因此,对死刑案件进⾏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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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死刑复核程序
(3)报请复核的要求
1)报请死刑复核的案件,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 2)报请死刑复核的案件,应当一案一报。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4)复核后的处理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裁定予以核准;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 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 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 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 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 审判。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3)死缓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后,按照不同情 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 刑恰当的,裁定予以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新审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 应当依法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 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2、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 (1)案件的核准权:高级人民发院 (2)报请复核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分 别办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 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级人 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 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 理。
16第十六讲 死刑复核程序
国外死刑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
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 种特别审判程序。 种特别审判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 特点: 特点: • 1、启动的主体:普通的启动都遵循不 启动的主体:
告不理原则 。死刑复核程序是法院主 动启动的。 动启动的。 • 2、启动条件:启动一审程序和二审程 启动条件: 序必须要有检察机关的公诉和自诉人 提起的自诉。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 提起的自诉。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 不需要任何条件,只要是死刑案件, 不需要任何条件,只要是死刑案件, 人民法院就自动报核。 人民法院就自动报核。
(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 的复核
•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的第一审案件, 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 民检察院抗诉的, 民检察院抗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进 行二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 行二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按照 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的报请复核程序
• 高级人民法院有三种处理方式: 高级人民法院有三种处理方式: • A、同意判处死刑的,依法作出裁定后, 同意判处死刑的,依法作出裁定后,
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B、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 不同意判处死刑的, 审判。(比如事实不清、程序有错误) 。(比如事实不清 审判。(比如事实不清、程序有错误) • C、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 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
(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 的复核 (因为立法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 件的核准问题没有作出变更, 件的核准问题没有作出变更,因而 这一程序还是需要大家掌握的。) 这一程序还是需要大家掌握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高院核准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主要进行书 面审查,但是必须提审被告人。 面审查,但是必须提审被告人。
死刑复核阶段故意案件的辩护方法
死刑复核阶段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方法一、死刑复核阶段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区别死刑复核,相当于死刑案件的第三个审判阶段。
在死刑复核阶段,法官通过查阅案卷、提审(或者视频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方式,了解案件情况,最后做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决定。
如果是做出不核准的决定,同时还要在“发回高院重审”和“改判”之间做出选择。
一般来说,以“发回重审”为主,发回重审后,大部分都是改判为死缓。
与其他刑事诉讼程序相比,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复核阶段有以下特点:首先,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整个案件的基本事实,控辩双方、被告人家属以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已经全部呈现在案卷材料当中,复核法官对案件有了非常全面的掌握。
辩护律师如果没有新证据、新观点,只是重复一二审的辩护意见,则无法加大辩护成功的希望。
其次,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法院法官受到的来自被害人家属及地方政府、侦查机关的干扰较小。
一般说来,故意杀人案发生之后,被害人家属的情绪比较激动,可能有一些不理智的行为,例如上访、聚众围堵司法机关等。
地方政府因为辖区内发生恶性案件,为了达到震慑犯罪的效果,可能会对司法机关有一定的要求。
侦查机关在侦破故意杀人案件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多的心血。
这些情况都会给一二审法官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再次,死刑复核阶段是书面审理。
复核法官的工作方式是查阅案件材料、提审被告人、会见辩护律师、与一二审的法官通电话了解情况,然后得出自己的判断。
虽然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与复核法官进行当面交流,但次数和时间不像一二审的时候那样宽裕,难以及时掌握复核法官的思想变化。
最后,死刑复核阶段的审理期限有很大弹性。
一些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的故意杀人案,基于“从重从快”的要求,复核法官可能会提前介入案件的一二审,甚至可能旁听庭审。
在二审宣判后,死刑复核裁定有可能在短短几天做出,死刑很快执行完毕。
但是,有些案子却可能长达数年没有出结果。
死刑复核程序
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 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 应当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 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 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第一审 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 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判决案件有核准权的人 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它是一种特别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征: 1.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 2.是判处死刑案件必经的法定诉讼程序; 3.由特定的人民法院履行该项程序。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 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 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 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死缓核准权 死缓核准权除1957年曾规定由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外,其余都规定由地方高级人民法 院行使。目前,我国修改后颁布的《刑事诉 讼法》规定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 法院行使死缓核准权。
二、报请复核
(一)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案件,如果 被告人不上诉由中级法院报请地方高级法院核准。 而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死缓”案件和一审“死 缓”案件,宣判后即生效。
(2)复核方法 合议庭审核时,除需要直接查对事实的
情况外,一般采取书面审核方式,不传唤当 事人和证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 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必须提审被告 人。
中国法制史死刑复核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死刑复核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上的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对死刑判决进行再审的一种法律程序。
该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变革,在不同的历史时
期有不同的形式和实施方式。
本文将从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时期,分别
对中国法制史上的死刑复核制度进行探讨。
古代时期,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主要以皇帝为中心,具有强烈的官方
色彩。
在这个时期,死刑判决往往由皇帝个人及其制定的法律官员决定,
复核的程序相对简单。
通常是由皇帝亲自或是委派内廷官员负责进行复核,一旦经过复核确认无误,判决便会执行。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复核程序相对
简单,主要依靠皇帝或其代表的行政命令来确定,但也存在着相关程序和
规程的局限性。
近代时期,中国法制史上的死刑复核制度开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更
加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清朝时期,死刑的复核程序主要由六部
(吏部、礼部、户部、兵部、刑部、工部)和一个与会的大学士组成的委
员会负责。
这个委员会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后,将复核结果准备报给
皇帝,最终由皇帝决定是否执行死刑判决。
这一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相对
于古代而言,更加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中国法制史上的死刑复核制度经历了古代、近代和现代三
个时期的演变和发展。
从皇帝以个人意志决定的制度,到法律机关参与复
核审查的制度,再到今天由最高法院进行复核的制度,中国的死刑复核制
度逐渐变得更加规范、公正和合法。
这个制度的发展,既是中国法制史上
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死刑复核案件中法律援助(3篇)
第1篇摘要:死刑复核案件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权。
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死刑复核案件的特点、法律援助的意义、法律援助的实施以及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引言死刑复核案件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为严重的案件类型,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权。
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旨在分析死刑复核案件中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和实施情况,以期为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死刑复核案件的特点1.案件性质严重:死刑复核案件涉及的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
2.法律程序复杂: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程序较为复杂,包括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等环节。
3.案件结果重大:死刑复核案件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权,因此,法律援助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援助的意义1.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能够帮助被告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2.维护司法公正:法律援助有助于确保死刑复核案件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3.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律援助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四、法律援助的实施1.法律援助的范围:死刑复核案件中的法律援助范围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代理、上诉等。
2.法律援助的主体:法律援助的主体包括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机构等。
3.法律援助的程序:死刑复核案件中的法律援助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被告人申请:被告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对被告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3)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审查结果,指派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援助人员为被告人提供援助。
(4)法律援助实施: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件情况,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代理、上诉等服务。
法制史 古代司法制度之死刑复核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 PART 2 制度的历史演变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PART 4 之当代启发
PART 1
古代死刑复核的概念和 特点
PART 3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评价
PART 5 结语
PART 1 古代死刑复核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特点
古代死刑复核的概念
概念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虽然具有中国古代封建专制色彩, 具有一定的人治性,但是总体上是进步的,具有积极的 意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是我国古代法律制 度中一项非常值得重视的宝贵的财富。古代死刑复核制 度和今天中国当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相比较,在本质上, 它们是一致的,是存在紧密关联的。
死刑罚是一种非常严酷的生命罚,是国家对破坏社会秩序破坏者给予的严厉惩处,不 仅对死刑犯本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对其他民众也有巨大的指引作用,以引导人们依 法行事。清朝统治者对最高刑罚的监控,既是最高统治者集权的表现,同时在一定程 度上减少死刑适用的随意性。
PART 3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评价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评价
PART 2
北魏 隋唐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演变
宋元 明清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魏
秦暴政,汉代采取了减刑的措施; 汉文帝 汉景帝相继减刑,尤其汉景帝在位期间多次减轻刑罚; 汉武帝将儒家思想与法结合,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将礼法融合在一起; 汉武帝“二千石者,奏而杀之。其千石以下,则得专诛。” 北魏孝文帝创设了存留养亲制度。“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之当代启发
现代死刑复核权有一段时间曾下放到了省高级人民 法院,其负面效应显而易见。本着尊重与保障人权及严 格限制死刑的基本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1日 又将死刑复核权收回,由最高院统一行使。在以后的司 法实践中,应当充分汲取以往的教训,必须坚持由最高 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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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死刑复核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
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
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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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shijiazhu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