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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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养老机构建设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按床位数、补助标准和建设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床位数以养老机构建设实际建筑面积、国家规定的新建和改造床均面积标准进行核定,申报床位数超出核定床位的,按核定床位数进行补贴,申报床位数少于核定床位数的,按申报床位数进行补贴。

补助标准为:新建每床位补助5000元;改造每床位补助3000元。

补助资金用于投入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设备设施配置等。

第四条养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贷款数、贴息利率、贷款期限进行分配。

贴息项目包括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和购置发展养老服务业设施设备的贷款。

贴息资金按年度进行测算分配,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分期向项目单位发放贴息资金。

贴息利率按照核拨贴息资金时人民银行公布的最高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贷款利率低于最高贷基准利率的,以实际贷款利率计算。

省级财政按负担50%的办法下达贴息资金,市级财政根据省级贴息资金额及贷款项目具体情况,可补助另外50%的市级贴息金额。

第五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按照项目投资额和财政负担比例进行分配。

养老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机构的需求逐渐增大,为了确保养老机构的资金运作安全、有效,本文将以养老机构资金管理办法为题,探讨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养老机构的资金。

二、养老机构资金来源养老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补助资金: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主要责任方,应当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给养老机构,用于维持其正常运营。

2. 老年人自费:养老机构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老年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这些服务。

3. 投资收益: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合理的投资运作,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来支持其养老服务的提供。

三、养老机构资金管理原则为了确保养老机构资金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资金安全原则: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管理。

包括制定专门的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2. 收支平衡原则:养老机构应当确保收入与支出能够平衡,避免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情况。

可以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控制开支等方式来实现收支平衡。

3. 投资稳健原则:养老机构在进行投资时应当谨慎选择,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不应盲目投资高风险项目,以免影响养老机构的资金安全。

四、养老机构资金管理措施1. 建立资金管理部门:养老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收支、投资管理等工作。

该部门应有专业的人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2. 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养老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申请、使用、审批等具体管理流程和要求。

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收费标准合理化:养老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养老服务的质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要公开透明,老年人和家属能够清楚了解到收费项目和标准。

4. 完善投资管理体系:养老机构应建立投资管理体系,按照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投资,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同时,要进行定期的投资风险评估和资产负债管理。

敬老院资金管理办法

敬老院资金管理办法

敬老院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敬老院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在敬老院运营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敬老院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第五条敬老院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服务收费等。

第六条敬老院应当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用于敬老院运营管理、服务提供、设施设备更新等方面。

第七条敬老院应当根据资金来源和用途,合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第九条敬老院应当加强资金的审批管理,对资金的收支、使用等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敬老院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审计第十一条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敬老院应当接受外部审计和监督,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敬老院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敬老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敬老院负责解释。

敬老院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敬老院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敬老院运营管理的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补助资金管理,保障补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促进资金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原则是合法合规、规范高效、透明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补助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补助、行业资金补助、社会捐助补助等形式,用于支持特定的公益事业或民生工程。

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支出、日常经费、设备购置等,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

第六条补助资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监督和检查等环节。

第二章补助资金申请第七条接受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审批程序,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和资格,并严格按照申请要求进行申请,不得虚报、夸大项目规模或申请金额。

第九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资金提供者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明细、财务报表、法律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补助资金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审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和保管,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补助资金使用第十三条接受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和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挪用、挤占、私分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使用应当合理规范,严格按照预算计划进行安排和支付,不得超支或违规支出。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凭有效的票据和凭证进行记录和报销。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资金使用的审批、记录、报账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日常监管和预警机制,防范和纠正各种不当行为。

2021年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补助范围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资金补助”),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居家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老年人助餐服务、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及部分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补助资金来源(一)省、市补助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二)区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三' 实施原则资金使用过程中,要遵循如下原则:(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跟踪评估、注重绩效。

四、补助内容(一)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按照《***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杭民发〔2019)4号)执行,拨付资金为省市补助资金。

1.护理员持证奖励。

对于入职***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两年(要求签订正式劳务合同,若为劳务派遣的,护理员和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要有正式合同)的护理员,根据技能评价体系获得相应级别的,按所获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待评价体系确定后另行制定。

2.机构入职奖补。

对于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截至每年年底,进入我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一线工作满5年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其中高等本科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

补助在毕业生入职连续工作满3年、5年时分两次发放。

已享受省一次性入职奖补的不再享受市补助。

3.政府购买基层专职人员服务补助。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单位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强化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促进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突出管理的专业性和专项性,严格控制预算、拨款、审计、监督和检查等环节,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补助资金。

(二)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专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公正。

(四)激励约束原则。

对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激励诚信守法,严惩违法违规。

第六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谨慎用人原则,建立工作稳妥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财务安全。

第七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保证专项补助资金的决策科学合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效益最大化。

第八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风险防范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管控,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作共赢原则,建立合作共赢的管理机制,促进各方合作,形成共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的合力,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十条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审查和监督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专项资金是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单位划拨、委托、拨款、捐赠或筹集的特定用途的资金,用于支持特定领域的建设和发展。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定出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至关重要。

一、管理办法1.设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国家或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责任和权限。

3.审批程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批,确保使用资金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避免滥用资金等问题。

4.资金监督和检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经费使用报告和公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增加透明度。

二、相关制度1.项目评估制度:在使用专项资金前,进行项目的评估,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果等,确保投资的合理性。

2.资金审计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查看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经费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经费使用流程,规定资金的拨付、申请、审批、支付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4.项目进度监测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的进度监测制度,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5.绩效评估制度: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有利于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以上是关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的一些内容。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制度,可以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专项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甬财政发〔2015〕548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548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现将《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2015年6月9日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助、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所需资金。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年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次年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资金政策解读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资金政策解读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资金政策解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分为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

一、一次性开办补助按照用房权属分类补助,主要用于补助民建养老服务机构改、扩、新建用房所需费用或租赁养老服务用房所需费用。

1.对用房属自建,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政府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000元。

2.对用房属租赁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政府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分5年拨付。

省级财政对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按上述标准30%的比例给予补助,并一次性下达,其余资金由县级负担。

二、床位运营补贴分为非护理型和护理型,主要用于补助入住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等日常运营所需费用。

护理型床位指能够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医疗、康复等专业服务的养老床位(含养老机构床位和日间照料场所床位)。

1.非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补助对象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各级政府按年平均实际入住非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000元床位运营补贴。

2.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补助对象分为:①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各级政府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

②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各级政府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

③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各级政府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1200元床位运营补贴。

养老院安全资金制度范本

养老院安全资金制度范本

养老院安全资金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养老院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院内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金管理原则1. 养老院资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2. 养老院资金应专项用于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和福利保障。

3. 养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第三条资金来源1. 政府财政拨款:政府根据养老院的服务规模和质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2. 老年人自费:老年人或其家属按照约定标准支付养老服务费用。

3. 社会捐赠: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4. 投资收益:养老院通过合法投资获得的收益。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1. 养老服务:包括老年人的住宿、饮食、医疗、康复、娱乐等服务。

2. 人员工资:支付院内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3. 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养老院的设施设备。

4. 教育培训:提高院内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5. 其他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资金管理措施1. 设立专门账户:养老院应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安全。

2. 财务报表:养老院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及时公开。

3. 审批流程:资金支出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重大支出项目需经过董事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4. 内部审计:养老院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5. 监管责任:院长对养老院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和管理负总责,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养老院应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养老院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处理。

3. 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制度修订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后的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粤财社[2014]143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顺德区财政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2014年7月10日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养老床位建设补助,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供养、居家养老照料服务,以及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等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充分发挥资金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择优扶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神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神政办发〔2020〕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0日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支持引导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9〕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榆政发〔2018〕13号)、《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财社发〔2018〕27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用于促进养老服务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注重实效、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市民政局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审核市民政局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民政局分配下达或支付补助资金。

吉林省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一次性建设补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贴、日间照料中心补贴、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和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扶持养老服务业重点产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进行行政许可,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光荣院等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公办养老机构);由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举办,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

第四条市(州)、县(市)政府是养老服务业建设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对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投入应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当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有关资金管理要求,要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六条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使用期限为5年。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第七条一次性建设补贴。

2014年6月30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八条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和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

全省60周岁以上居家失能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供养“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和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收养收治全省60周岁以上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家庭老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养老机构享受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

养老院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养老院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养老院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养老院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政府补助资金:养老院项目可向政府申请补助资金,用于建设、改造或经营费用。

2. 捐赠资金:养老院可以接受社会捐赠的款项,用于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

3. 收费收入:养老院接收居民的护理费用或居住费用作为收入来源。

三、资金保管1. 政府补助资金应设立专门账户,由专人专管,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经费。

2. 捐赠资金也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项目建设和日常经营。

3. 收费收入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养老院日常运营开支。

四、资金使用1. 政府补助资金应按照项目进度和使用计划逐步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 捐赠资金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不得私自挪用。

3. 收费收入必须用于养老院的日常开支,包括食物、护理用品、员工工资等。

五、财务管理1. 养老院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收支、记录和报表制作。

2. 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运营情况。

3. 每笔资金使用都必须有相关凭证和报销单据,经过审批后方可支付。

六、监督检查1. 养老院应定期邀请外部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

2. 养老院管理层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七、处罚机制1. 对于违反资金使用制度的行为,养老院将给予警告、扣发工资甚至停职处理。

2. 对于涉嫌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将报警并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管理层审批后方可执行。

以上为养老院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工作人员遵守执行。

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

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

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管理,加强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完善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涵义)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为本市经济困难且有照护需求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护服务的保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指导、监督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确认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的受理、初审和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资金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与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纳入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区财政,由区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每年9月30日前,各区民政局应将上一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核定后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的初步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同时,市民政局将初步分配方案告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

各区财政局应将该项目市、区支持总额编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工作保障)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具体事务可以由市、区养老服务相关管理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等方式,做好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工作,对承接养老服务补贴的机构可予以适当支持。

第二章补贴对象与条件第七条(补贴对象)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符合条件的下列本市户籍老年人,根据其照护等级、困难状况等因素可以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三)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四)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人员。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其资金使用合法、正确、高效,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及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

二、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筹措的各项慈善、救助及其他公益募集款项。

三、施主体
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主体包括国家、省级、市级等具体的行政机关,以及特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具体由批准资金使用的机关指定。

四、使用内容
(一)专项资金可用于与重大项目建设及发展有关的资金性投资及非资金性投资,以及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特定费用开支,如财务审计、项目审批、招投标、技术服务、专家咨询等。

(二)慈善、救助及其他公益募集款项,应当用于慈善及其他公益活动,以及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实际困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算管理
(一)专项资金使用预算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编制专项财政预算,参照全国预算使用方式的原则,报批准资金使用的机关。

(二)专项资金的收支,必须由批准资金使用的机关指定的财政审批机构审批,并由区划内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归入国家财政预算。

六、督管理
(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由追加资金的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对重大财务变动以及其他影响资金使用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批准资金使用的机关。

(二)财务审计单位应当定期审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追加资金的机关。

七、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追加资金的机关依据国家财政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清偿或处罚。

八、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修订。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陕民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3〕32号)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12月18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促进我省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并在民政部门许可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以及其他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二)建成并正式运营,入住率达50%以上;(三)床位数在10张以上;(四)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第三章补助标准和方式第五条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浙财社字〔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9〕5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省级财政预算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原则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方向,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监管和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养老服务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1.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次性新增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含,下同),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2.2008年及以后年度,租用场地新增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且租用期5年以上,并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敬老院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敬老院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敬老院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敬老院的建设和改善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提高敬老院的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一项专门的资金实施方案,旨在改善敬老院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二、资金用途1.基础设施改善:使用专项资金对敬老院的建筑、设施进行维修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修缮老旧建筑、更新设备、改善供水供电设施等,以提高敬老院的整体环境品质。

2.服务设施升级:利用资金对敬老院的服务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更新医疗设备、购置健身器材、增加娱乐设施等,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3.人才培训和服务提升:资金用于对敬老院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提升,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护理培训、心理疏导培训、服务态度培训等,以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4.文化活动和社交活动:专项资金用于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康复活动、社交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精神文化享受和社交交流机会,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三、资金保障1.政府支持:政府将加大对敬老院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机构对敬老院进行捐助,为敬老院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3.自筹资金:敬老院也将通过自身的收入和节约开支,尽量筹集更多的资金用于改善和提升服务。

四、实施方案1.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敬老院将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2.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敬老院将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详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和支出计划。

3.加强监督和评估:敬老院将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宣传和公开透明:敬老院将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公开透明和有效使用。

五、结语敬老院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将为敬老院的改善和提升提供有力的保障,也将为老年人的幸福生活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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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XX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养老机构建设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按床位数、补助标准和建设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床位数以养老机构建设实际建筑面积、国家规定的新建和改造床均面积标准进行核定,申报床位数超出核定床位的,按核定床位数进行补贴,申报床位数少于核定床位数的,按申报床位数进行补贴。

补助标准为:新建每床位补助5000元;改造每床位补助3000元。

补助资金用于投入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设备设施配置等。

第四条养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贷款数、贴息利率、贷款期限进行分配。

贴息项目包括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和购置发展养老服务业设施设备的贷款。

贴息资金按年度进行测算分配,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分期向项目单位发放贴息资金。

贴息利率按照核拨贴息资金时人民银行公布的最高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贷款利率低于最高贷基准利率的,以实际贷款利率计算。

省级财政按负担50%的办法下达贴息资金,市级财政根
据省级贴息资金额及贷款项目具体情况,可补助另外50%的市级贴息金额。

第五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按照项目投资额和财政负担比例进行分配。

补助范围为国家投资的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中心、光荣院等养老建设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按床均建设投资的80%进行补助,省级配套资金每年安排2500 万元,剩余资金由各市(县)负担。

第六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各设区的市民政、财政部门于每年的5月、10月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本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市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的投资额、申请类别、建设和运营时间、床位数、平均每床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建设补助汇总表》、《民办养老服务建设补助申请表》等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二)本市申请贴息补助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的基本建设和贷款情况、《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以及相关等级证书、贷款合同、利息缴纳凭证复印件等。

(三)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总体投入情况、建设、施工进度情况、运营情况、补助经费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各设区的市上报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补助政策的养老机构建设进行补贴。

第九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省财政厅、民政厅将对各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各设区的市财政、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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