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20年22号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持企业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关于推进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0年7号)文件精神,现对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部分资金实施拨改投,设立拨改投专项资金。
为提高拨改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拨改投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拨改投是指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以无偿拨款支持改为投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拨改投遵循"政府决策、专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拨改投资金主要支持我市重大产业投资项目、重点科技公共平台及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
第五条拨改投资金支持的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义乌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三)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商业模式新颖;(四)企业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五)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规范。
第六条拨改投资金支持的重点科技平台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专业性强、服务面广、带动性强且社会效益显著;(二)有精干、高效的从事科研、技术服务的高级研究人员队伍和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三)平台须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公共科技服务;(四)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规范。
第七条拨改投资金支持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应具备关于实施"义乌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条件。
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效益,促进会展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由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贸促会组织成立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资金专家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对申报补贴的展览和会议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补贴。
评审小组成员为5名或7名,由市贸促会有关人员及在哈院校、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第四条申请补贴的项目为在哈尔滨市各专业场馆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区域性展览项目和在哈尔滨市辖区内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会议项目。
第五条补贴范围和标准(一)国际性展览项目。
对引进举办的国际性展览项目,且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在500个(含)以上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600万元。
(二)国家级展览项目。
对引进举办的国家级展览项目,且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在500个(含)以上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三)区域性(含本地)展览项目。
对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在500个(含)以上的展览项目,按照每个标准展位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四)国际性、国家级专业会议项目。
对国际机构、国家一级学会、国家级协会或研究会主办或在国际、国内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专业性强、学术性高,会期2天以上、参会人数400人以上,且外来参会人数(含境外和省外)占总参会人数60%以上或国际性会议项目境外参会人员占参会总人数20%以上的,对会议承办方给予10万元补贴。
参会人数每增加400人,相应增加补贴10万元,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展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展会项目的财务行为,确保展会项目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举办的各类展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展会筹备、布展、运营、撤展等阶段。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职责第三条设立展会项目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展会项目财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展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展会项目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三)负责展会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四)负责展会项目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和报送;(五)负责展会项目财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六)负责展会项目财务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财务预算与控制第五条展会项目财务预算应根据项目特点、预期收入和支出情况编制,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展会项目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需报公司审批。
第七条展会项目财务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严格审核各项支出,确保支出合理、合规;(二)加强现金流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三)定期对展会项目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四)加强成本控制,降低项目成本。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展会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项目所需;(二)安全合规,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三)高效运转,确保资金在项目各阶段合理分配。
第九条展会项目资金筹措方式包括:(一)公司内部拨款;(二)银行贷款;(三)其他合法资金渠道。
第十条展会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截留、私分。
第五章财务报表与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展会项目财务报表应按月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二条展会项目财务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展会项目财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二)及时、公正、透明。
会展机构申报会展专项资金材料要求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会展机构”申报会展专项资金材料要求
一、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3、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资格证明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办展、办会情况证明材料,需提供批准文件及现场照片。
近两年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6、近两年完税证明。
7、其它需补充材料。
二、注意事项:
1、上述申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提交,逾期将不再受理。
复印件均须注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2、其它材料视个案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3、申报材料须严格按本要求规定的顺序进行整理并附《申报材料目录》,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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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浙财企[2013]329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32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推进我省内外贸协调稳定发展,在整合原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出台了《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2013年10月25日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推动拓市场、促消费、扩投资、创优势、优服务,进一步推进内外贸转型升级,全面促进商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三条使用管理部门商务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支持重点制定实施细则,开展项目库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四条使用管理原则商务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管理办法XX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XX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会展业的发展,提高会展水平和品牌,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促进本市会展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推动国际会议和大型展览展示活动;(二)鼓励新型展示业态发展;(三)提升会展配套服务水平;(四)扶持会展企业产业发展;(五)加强会展人才培养与引进;(六)其他符合资金管理方向的用途。
第四条资金来源:(一)市级财政划拨;(二)国家财政拨付;(三)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来源。
第五条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统筹调度。
第六条本市财政部门承担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负责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会展业的引导和支持,推动会展业的发展。
第二章资金的申请和管理第八条资金申请范围包括本市各类会展企业、会展展览场馆、会议服务企业等。
第九条资金使用者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资金申请应当按照管理要求提交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书应当包括:(一)资金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基本情况;(二)具体的项目名称、主要内容、投资额度、融资计划等;(三)项目实施后预期效益;(四)资金申请金额及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给财政部门,经审核通过后,资金批准后方可拨付。
未经批准的资金,不得直接综合使用。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应当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执行,资金使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申请变更时,应当重新提交申请书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结算,未结算、迟结算的,财政部门有权要求追缴未结算的资金及加收违约金。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资金使用者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的记录、台账等工作,将资金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建[2009]229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9.05.22【实施日期】2009.05.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便利居民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其中:批发和零。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浙财企字[2009]184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8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20号)精神,为推动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优化国际贸易结构,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二○○九年八月六日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意见,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快报、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一)围绕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和工作目标,以国际服务外包为突破口和重点,大力拓展国际服务贸易,切实提高国际服务贸易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培育浙江对外开放新的增长点,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0]225号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0〕225号)各市、县(市)财政局、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省商贸流通业有关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电子商务促进工程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统一设立“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65号),加强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符合我省商贸流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或服务我省商贸流通业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省级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山西省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6〕59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60;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19〕23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结合我省目前会展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是省级财政设立,用于促进全省会展业发展的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促进全省会展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会展是指有一定区域或行业影响力的高峰论坛、重要会议、博览会、展览会等活动。
第五条办展(会)单位是指在整个展会活动中负责组织策划、招商招展、经费收支,并与展会场馆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商务厅报送的奖补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审核奖补资金绩效评价目标和报告,审核自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再评价;监督检查奖补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省商务厅:负责发布上年度我省重点支持的会展目录;制定奖补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送奖补资金预算分配计划,确定奖补资金绩效目标、提供绩效评价报告;建立奖补资金项目库;对重点展馆办展数量、规模进行考核;会同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奖补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第七条奖补资金用于服务会展的相关支出。
支持已列入省商务厅发布的上年度我省重点支持的展会目录,并于上年度在本省举办的会展项目。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是:(一)引进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性会展项目;(二)对我省产业经济有积极促进作用的自办展览活动;(三)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创新网上办展,开展线上线下办展的融合发展新模式;(四)申报获得国际展览协会(UFI)和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项目;(五)省内重点展馆考核奖励。
2023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3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市展会事业的发展,提高展会的质量和规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2023年度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三条展会组织者可根据我市展会发展规划和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展会计划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给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第四条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展会概况,包括展会时间、地点、规模、主题等;(二)展会经费预算,包括预计收入和支出;(三)资金用途和花费计划;(四)其他必要的附件和资料。
第五条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展会的规模、影响力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可行性,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审批结果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展会组织者。
第三章拨付和使用第七条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应按照拨付计划逐次拨付给展会组织者。
第八条展会组织者应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花费计划合理使用资金,并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用途或花费计划的,展会组织者应提前向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报备,并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展会组织者应按照拨付计划和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要求,在展会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专项资金不当、超出批准用途的,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其返还资金。
第十三条对于展会组织者提供的虚假材料、不实报告的,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补充和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市展会事务管理机构所有。
管理办法:XX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会展业发展,将会展业培育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先导产业和新的增长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会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对在我市举办会展的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的奖励和补助,以及对引进展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经费支出。
第四条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要会展项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论坛、会议。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第五条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市商务局(市会展办)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具体包括:结合我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编报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和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审核会展项目资金申请、会展专项资金分配和奖励、补助项目公示;开展会展总体形象宣传以及申报使用会展业的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费用。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审、批复和资金调度、拨付与统筹安排使用等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安排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审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督促项目实施并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六条会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会的支持和奖励;(二)对展览引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三)会展项目品质提升和会展企业发展的支持和奖励。
第七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申办以及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展项目,其支持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安排。
第八条已从其他渠道获得本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会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浙财企字[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261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保持全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电〔20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对原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对扩大农产品出口政策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18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外经贸促进政策,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贸易业务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及行业组织和项目承办单位;(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2023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3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根据2023年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制定的实施细则:一、资金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专项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市的展会发展,提升市展会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2. 原则:a. 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b. 公平公正原则:资金使用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市展会。
c. 高效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必须高效合理,避免浪费和滥用。
d. 规范管理原则:资金使用必须按照制度规范进行管理,严禁违规操作。
二、资金申请和使用流程1. 项目申请:市展会主办方根据需要提出资金申请,包括项目计划、预算、资金需求等信息。
2. 资金审批: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审批资金申请,根据市展会发展政策和资金预算进行决策。
3. 资金拨付:经资金审批通过后,资金管理机构进行资金拨付给市展会主办方,拨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
4. 资金使用:市展会主办方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的用途和金额使用资金,必须符合市展会发展政策和预算要求。
5. 资金监督: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展会主办方应配合资金管理机构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核实。
三、资金使用的范围和限制1. 资金使用范围:a. 市展会的场地租赁费用;b. 展会宣传费用,包括广告、宣传品等;c. 参展费用,包括参展费、展位费等;d. 会务费用,包括会议、论坛等活动的组织费用;e. 其他与市展会发展相关的费用。
2. 资金使用限制:a. 严禁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奢侈品购买等非市展会发展相关的用途;b.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财政纪律,严禁挪用、截留或虚报资金;c. 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合理的预算和审批,不得超过申请的金额或用途;d. 资金使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不得违反法规。
四、资金管理的监督和惩处措施1. 监督机制: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办法:XX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推动市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资金申请1. 会展业单位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期间内,按照要求填写资金申请表,提交给相关部门。
2. 资金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资金需求及用途、财务状况、拟申请金额等。
第二节资金审批1. 专项资金审批由市会展业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2. 资金审批程序包括初审、评审、公示等环节,具体流程由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一节资金使用1. 获得资金支持的会展业单位在使用资金时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进行。
2. 资金使用范围可包括会展业活动策划、场地租赁、设备采购、人员培训等。
第二节财务管理1.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监督。
2. 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资金收支管理、票据管理、财务报表编制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日常监督1. 监督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账目核对等。
2. 资金使用单位应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节违规处理1. 对于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会展业单位,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其返还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2.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管理委员会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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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义乌市委、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5]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宣传和推介展览项目,奖励重点、品牌展览项目(不含义博会),鼓励引进、创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展览项目,鼓励举办或申办全国或国际性会议,鼓励出国参展、知名品牌参展、知名展览公司办展,培养会展人才,奖励对会展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三条: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是会展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会展专项资金支出的申请、使用审核。
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关,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和资金审核、划拨。
第四条:对举办专业展览项目(房产、以零售为主的展销会除外)的展览单位实施补助。
补助标准如下:
展位规模达到200个以上(含)、500个以下国际标准展位的专业展览项目,每个展位补助200元;
展位规模达到500个以上(含)、800个以下国际标准展位的专业展览项目,每个展位补助260元;
展位规模达到800个以上(含)国际标准展位的专业展览项目,每个展位补助320元。
以上展览项目若由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主办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若由国际性著名展览机构、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若由多个单位参与主办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单个专业展览项目享受补助或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展会补助不超过三届。
主办单位相同、内容及性质相似的展会视为同一展会。
第五条:对我市具有特殊或重大意义的展览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可由市财政安排专门的补助资金,补助金额不受第四条所述规模限制。
第六条:展会补助或奖励仅适用于在梅湖会展中心举办的专业展览项目,并按照承办单位会前申请、主管部门会中核实的原则认定。
第七条:对展览项目承办单位利用出国参展形式,宣传、推介所举办展览项目的,依据我市企业出国参展鼓励政策进行补助。
第八条:鼓励引进知名品牌参展,并对引进知名品牌参展的展览项目承办单位实施奖励。
对全球500强企业、国家弛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商品、全国著名商号企业参展的,每引进一家给予500元的奖励;对省著名商标、省名牌商品、省知名商号企业参展的,每引进一家给予200元奖励。
第九条:组织10人以上的境外采购商团队参会采购的,参照义博会组团参会奖励政策,对组织者实施奖励。
第十条:对国家部门在义主办的全国性会议,予以承担一定的会议经费。
第十一条:在年终评比或重大会展活动结束后,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对实施补助或奖励的专业展览项目,梅湖会展中心在现行价格水平上减半收取场地租赁费用。
第十三条:梅湖会展中心要加强对会展资源的整合,举办同一行业的展会,原则上应间隔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各类补助、奖励由承办单位会前根据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项目及条件向市场贸易发展局、会展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市场贸易发展局、会展办对申请情况进行会中核实、会审,并对补助或奖励项目及资金安排额度提出初步意见,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后,由财政局办理
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财政局、审计局要切实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确保会展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