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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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及标准(含表格)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及标准(含表格)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 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 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 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 程序及标准执行。
3
(十)水运工程项目中的公路、桥梁工程的质量鉴定按照《江苏省公路工 程质量鉴定程序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应当按照下列工程分类分阶段进行: (一)码头工程应当在桩基基本完成前,梁板制作完成安装前,主要构件 防腐施工前,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二)道路堆场工程应当在基层基本完成前,面层基本完成前,分别进行 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三)航道工程应当在护岸底板基本结束前,护岸基本结束前,分别进行 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四)船闸工程应当在底板基本完工前,墙身基本完成前,水下验收前, 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五)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应当在底板基本完工前,坞墙基本完成前, 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实体检测工作由质监机构或者质监机构委托的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质 的检测单位承担,开展实体检测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检测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分阶段进展情况及时通知质监机构进行实体检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工质量鉴定,并责令相关单位 限期整改: (一)混凝土强度、航道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以及设计 要求; (二)桩基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结构变形等有 任一项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 缝,并且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或者已降低使用功能;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者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 者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以及工程 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者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 全运营以及正常使用; (五)其他严重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的质量问题。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各检验小组根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和项目实施期间的有关监督检查资料,按照各 类工程项目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核定,签字归档。
鉴定负责人审阅各检验小组汇报材料(主要内容:质量检验情况、质量核定结果 、遗留问题和建议。)及检验评定资料、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告》(初稿)
质监站鉴定委员会讨论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告》;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 定证书》(单位工程)
召开质量检验工作预备会 主持单位:质监站:与会人员:参加工程竣工质量检验的全体人员;会议议程: 1、宣布检验组成员名单;2、明确各检验小组分组情况,各小组具体检验工作任 务和检验方法、步骤、检验频率、工作日程安排;4、强调检验工作注意事项。 各检验小组按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实施方案对各标段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审查质量 保证资料。 各检验小组收集整理内业审查资料和外业检测资料,签字归档形成系统的 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核定后,项目法人 向质监站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N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质监站审查申请报告及有关的质量资料
Y 质监站制订质量鉴定工作计划,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按工程特点,质监站与项目法人等有关单位商量质量检验成员名单、工作日程安 排、检验组分工和检测仪器、检验用车等事宜。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浙交[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33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精神,结合我省招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合理设置评标标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合理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废标条款应具体、清晰、易判断、无争议,且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提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招标文件应先经相关交通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再发布招标公告。

二、不得设置任何条件限制投标除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外,招标人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及其他任何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招标人招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或让没有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

招标文件中的强制性条件要求应与招标合同段的规模内容相适应,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三、客观、合理、公正地设置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应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以下简称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调整系数应按不同的工程内容、不同的专业在0.90、0.91、0.92、0.93、0.94、0.95(路面、机电及交安设施专业招标时应在此基础上上浮二个点)六值中选择三个连续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产生其中一值。

水运工程验收程序

水运工程验收程序

2、水运工程交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时指工程项目从设计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的综合检验和评价,只有工程项目中所有的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全部建成且形成生产能力后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由于施工合同往往是由某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完毕后,合同双方都希望进行工程的验收与移交,因此在竣工验收前便出现了“交工验收”阶段。

其验收程序一般按一下步骤进行:(1)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在施工基本完成且交工资料整理齐全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提请业主按施工合同规定对施工工程进行交工验收。

(2)审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自己掌握的工程施工现场情况,对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和交工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当工程基本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监理工程师应将申请报告转送业主并征得其同意后,尽快租住交工预验收。

(3)组织施工预验收。

在征得业主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设计、施工、监理和业主等单位代表参加的预验收会议,察看施工现场、检查交工资料、评估工程质量、处理工程遗留问题,形成预验收意见,向业主提交工程预验收报告。

(4)交工验收准备。

工程交工验收准备由业主负责组织,包括确定交工验收日期、决定验收机构组成,确定验收组织形式,并向有关单位发出验收通知。

(5)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验收机构负责人主持,验收时应组织验收机构成员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察看工程现场,听取设计人、承包人的设计、施工总结报告和现场监理机构的质量评价报告,听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查阅工程验收资料,协商工程验收评价意见,评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签署交工报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工程质量鉴定书和交工验收证书。

(6)质量等级评定。

交工验收结束以后,由业主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意见和质量评定等级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当地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等级进行核定。

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程序见图2-11-2.二、保修期的监理工作1.保修期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保修期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1)检查工程质量;(2)审查或估算修复费用;(3)审查承包人的补充资料;(4)审查承包人的工程保修终止报告;(5)签认“工程保修终止证书”。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标准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方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方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方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那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大、中修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

本细那么所称的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检验〕两个阶段。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标准、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那么。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到达设计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五〕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平安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外表缺陷已按标准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六〕质量保证资料根本齐全;〔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

第九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工程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附件3〕。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行为,提高大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质监局(站)对大、中型水运项目的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其他水运项目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是指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在水运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合同及造价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等进行的综合性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

第四条大检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造价、安全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与工程缺陷或隐患。

第五条大检查的依据(一)水运建设的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及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等;(二)水运建设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等;(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

第二章大检查准备工作第六条每年年初省、市质监局(站)根据水运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制订年度大检查计划,大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1 次。

第七条各建设项目根据大检查计划,应组织建设各方分别进行自查,并在大检查前上报下列资料。

(一)施工单位对各单位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及合同段合同造价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后填报附件 1 。

(二)监理单位对各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及各合同段合同造价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后填报附件2 。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参照附件4 要求对合同段进行评价、排名,填写附件3。

第三章大检查内容和方式第八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在建设各方自查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造价管理、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可结合工程进度确定。

第九条大检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第十条大检查一般可分为外业检查组、施工安全组、施工管理组、监理管理组等四个组开展工作,每组检查人员不少于 2 人,各组间应作好相互配合工作。

浙江水运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浙江港航

浙江水运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浙江港航

附件1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一、基本要求(一)港口工程质量评定由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港口工程质量评定包括交工质量评定和竣工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和评定打分。

(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码头工程桩基础和混凝土主要构件(防腐前)、软土地基处理、房建工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测。

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检测和检查结果均可作为竣(交)工质量评定依据。

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检查情况每季度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

(四)港口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1.工程开工后,竣(交)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水深断面图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水深断面图测绘。

建设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应在质量评定前10天,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内业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监督检查各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八)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水运工程文件材料整理40p

水运工程文件材料整理40p

三、怎么整理建设项目文件?

目标:使全套项目档案系统化、达到优化组合, 从而如实反映出整个项目活动的真实面貌,方 便保管和利用。 体现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特点:成套性、阶段 性、专业性。
总体要求:要在一个工程项目范围内进行立卷。


项目文件整理的流程与方法
案卷装订 案卷封面填写 卷内目录与备 考表填写 卷内文件整理 科学分类组卷 系统收集
46
47
2.1B-1
2.1B-2
120
180
永久
永久
……
165 …… 2.1C-1
……
×码头工程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 115 永久
四、档案审查及移交

各参建单位在应在合同段通过交工验 收一个月内,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移交项目档案原件和案卷目录(含电 子目录)。
项目文件的归档审查

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文件收集、编制和 整理后,应依次由竣工文件的编制方、 质监部门、监理部门对文件的完整准确 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或三方会审; 经建设单位确认并办理交接手续后连同 审查记录全部交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日期
20051108 20051112
页数 备注
1 11
3
4 …… 15
XX公司
XX公司
场地植被清理检验申请批复
表土清挖检验申请批复单 ……
20051120
20051121
14
17
XX公司
分部位边坡逐层开挖检验申请批复单XX 20051215 层边坡开挖整改通知单及整改情况
45-61
卷内备考表
档号:2.1A-4 互见号
项目档案的汇总整理


水运工程验收程序

水运工程验收程序

港口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港口工程从工程完工到项目竣工验收一般需经过如下几个阶段: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阶段,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阶段,业主组织交工验收阶段,试生产前验收阶段,专项验收阶段,初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1.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应分别跟踪进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工作。

(1)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分项工程的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重要的结构部位)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中应对有关工程资料进行全面复查,对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参加验收的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打分。

对于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向质监站提交质量核验申请。

2. 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质量核验由质监站组织以会议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

业主单位在向质监站提交质监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工程资料的编制和初步组卷并业经监理审查,监理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编制质量评估报告。

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各自完成书面工作报告。

进行质量核验前监理应组织进行核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现场清理、测量仪器准备等。

3. 业主组织交工验收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安排与工程质量核验工程合并进行,其目的就是安排工程的移交使用。

一般业主、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会议中参建单位各自从不同角度介绍工程的使用要求,使用单位从使用角度提出相关工程要求。

4. 试生产验收港口工程在正式验收前一般需经过3个月的试生产(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工程,需经过6个月的试运行),进入试生产阶段前需向工程所在地的港航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港航管理部门主持。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以下简称质量事故)顺利及时查处,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三)港口、码头、船闸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汁使用年限内。

第三条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航道、进口、船闸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一)公路工程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共七个等级。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不含300万元)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不含300万元)。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不含150万元)。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不含50万元)。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员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①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③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水运工程验收程序

水运工程验收程序

水运工程验收程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运工程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水运工程完工后的验收工作是非常关键的,一方面可以保障水运工程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可以确定工程质量的优劣程度,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

本文将介绍水运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规范。

第一步:验收准备1.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前需要提前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使各验收相关方能够及时抵达。

2.确定验收人员。

验收人员的人数和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个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

3.准备验收工具和设备。

验收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测量仪器、检测设备、图表等需要提前准备妥当,确保可以及时使用。

第二步:检查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1.进行施工工艺的检查。

将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与设计文件进行比对,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检查水利工程的工程量、构造和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验收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基础、建筑物、设备、管线等方面。

3.进行质量检查。

针对水利工程的内部质量、外部质量、可靠性、使用寿命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保证工程的稳定和安全。

第三步:水利工程性能检查1.检查设备有关性能指标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验收人员要求将设备的若干性能指标进行检查,包括压力、温度、流量、轴功率、转速、吨位等。

2.对水利工程进行试运行。

首次启动、加油、合上水泵阀门、应加载荷、碰试运行等工作,并做相应记录,评定设备的零部件、配合、尺寸等方面。

3.检查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是否到位。

包括设备的警报装置、标志、维护程序或日常维护工作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检查。

第四步:验收根据前三个步骤的验收情况,验收人员可以形成验收。

如果经检查发现水利工程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同时设备性能稳定,运行安全可靠,则进行验收通过,并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颁发相应证书。

如果验收人员发现问题,应当加强监督和整改,必须经整改后符合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方可进行验收通过。

2013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2013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试行)的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试行)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大型装卸、输送设备,鉴定前需进行重载试运转,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运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可给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对于港口设备安装工程(附录三)质量鉴定主要采用查看工程现场,抽查主要单位工程资料、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进行抽查复核的方式进行。
(三)资料数据量不足,代表性不强,准确性不高,扣1-2分;
(四)工程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2分。
(五)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时扣1-2分。
第二十一条 资料评分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将直接从资料总得分率中扣减分值。
项目质监机构应及时向部质监总站提交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以及质量监督检查、检测、质量评定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部质监总站接到鉴定申请书后,可委托项目质监机构对项目质量鉴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鉴定条件后,在30日内组织现场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鉴定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现场质量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
附录二、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附录三、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A:港口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B:港口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C:港口管道及附属设备安装工程
附录四、港区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附录五、航道整治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四)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工程,其单位工程质量不得鉴定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鉴定为优良。

【2019年整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2019年整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切实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随文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七月七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2013年)

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2013年)

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交工发[1993]1060号)、(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6]911号)的精神、(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1996]339号)的规定和多年实际操作经验,为规范我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更符合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

一、交工鉴定1.办理交工鉴定的手续及条件a. 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并报送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总结和监理单位评估资料,送到主管质监站。

b. 施工单位竣工资料齐全。

c. 具备《验收办法》规定的交工条件,已按各单项工程合同完成施工图要求的内容。

2. 主管质监站交工质量鉴定前的准备由主管质监站发交工质量鉴定会通知,主持交工鉴定会全过程,建设四方必须派员参加,并邀请建设主管单位代表参加。

通知内容明确报到日期、地点、以及会议时间(根据工程大小、检测工作量大小来定,一般外业一天、资料审查一天、开会半天。

外业有可能要拖长,如疏浚工程横断面水深测量)并请建设单位承办会务工作,组织准备外业检测的仪器、工具、配合人员(见表)。

主管质监站准备各类相关检测用表,汇总表以及相关的其他表格,携带较先进的检测仪器。

3. 交工质量鉴定会内容a. 报到后开预备会,由主管质监站召集建设四方等,成立交工质量鉴定小组,确定检测的分组,人员配备,仪器、工具分配;进行抽查检测数量的确定(协商与抽签相结合)。

b. 根据各检测组对外业检测资料的整理和竣工资料的全面审核;对分项、分部工程评分。

c. 各检测组向鉴定小组汇报检测情况、审查资料情况、分项、分部工程评分情况。

d. 对观感质量进行讨论与评分,对工程缺陷、整改意见进行讨论。

e. 完成交工鉴定报告初稿。

f. 向建设四方通报鉴定工作情况(检测结果,分部、单位工程评定,观感质量评分)读交工鉴定报告内容。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的流程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的流程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的流程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

一、交工质量检测交工质量检测由中间质量检测和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两个阶段组成。

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2、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3、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4、质量保证资料已完成。

路基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并具备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主管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

主管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中间质量检测。

其他需中间质量检测的项目,如构造物混凝土强度、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隧道支护、衬砌强度、厚度以及脱空情况,视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该项目主管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

主管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1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

主管质监站在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具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质监站也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中间质量检测后,向项目法人出具中间质量检测意见书。

二、竣工质量鉴定: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2年的建设项目主管质监站将进行竣工质量鉴定。

竣工质量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检验,项目法人已经验收合格;2、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程总结材料;3、项目法人对2年试运营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写出处理意见。

公路建设项目具备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书面向主管质监站申请竣工质量鉴定,申请竣工质量鉴定时须提供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期内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总结。

水运工程 三检制度

水运工程 三检制度

水运工程三检制度水运工程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和专检,是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这一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自我检查(自检),在此基础上,不同工种或工序之间相互进行检查(互检),最终由专业质量检查人员进行专项检查(专检)。

这三级检查层层递进,形成了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

自检是基础。

施工单位需要在每个工序完成后,对照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自行检查工程的质量情况。

自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质量、施工工艺的正确性、成品的尺寸和形状等。

自检的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避免错误的累积和放大。

互检作为自检的补充,是由不同工种或工序的工作人员相互进行的检查。

例如,混凝土浇筑后,钢筋工和模板工需要检查混凝土的表面是否平整、有无蜂窝麻面等现象。

互检可以发现自检可能遗漏的问题,增加检查的广度和深度。

专检则是关键的一环。

由专业的质量检查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这些人员通常具备更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专检不仅涵盖了自检和互检的内容,还会对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和功能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专检的结果往往具有权威性,是工程质量合格的最终确认。

在实际操作中,三检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范。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三检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各级检查的职责、标准和程序。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整的记录系统,对检查结果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于追踪和回溯。

值得注意的是,三检制度并非一成不变。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实践的积累,三检制度也在不断地优化和升级。

例如,现代水运工程可能会引入更多的高科技检测设备和方法,提高检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水运工程三检制度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

通过自检、互检和专检的有机结合,构建起一道道质量防线,为水运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仅是对自身负责,更是对社会和历史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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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交工发[1993]1060号)、(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6]911号)的精神、(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1996]339号)的规定和多年实际操作经验,为规范我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更符合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浙江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验程序。

一、交工鉴定
1.办理交工鉴定的手续及条件
a.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并报送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总结和监理单位评估资料,送到主管质监站。

b.施工单位竣工资料齐全。

c.具备《验收办法》规定的交工条件,已按各单项工程合同完成施工图要求的内容。

2.主管质监站交工质量鉴定前的准备
由主管质监站发交工质量鉴定会通知,主持交工鉴定会全过程,建设四方必须派员参加,并邀请建设主管单位代表参加。

通知内容明确报到日期、地点、以及会议时间(根据工程大小、检测工作量大小来定,一般外业一天、资料审查一天、开会半天。

外业有可能要拖长,如疏浚工程横断面水深测量)并请建设单位承办会务工作,组织准备外业检测的仪器、工具、配合人员(见表)。

主管质监站准备各类相关检测用表,汇总表以及相关的其
他表格,携带较先进的检测仪器。

3.交工质量鉴定会内容
a.报到后开预备会,由主管质监站召集建设四方等,成立交工质量鉴定小组,确定检测的分组,人员配备,仪器、工具分配;进行抽查检测数量的确定(协商与抽签相结合)。

b.根据各检测组对外业检测资料的整理和竣工资料的全面审核;对分项、分部工程评分。

c.各检测组向鉴定小组汇报检测情况、审查资料情况、分项、分部工程评分情况。

d.对观感质量进行讨论与评分,对工程缺陷、整改意见进行讨论。

e.完成交工鉴定报告初稿。

f.向建设四方通报鉴定工作情况(检测结果,分部、单位工程评定,观感质量评分)读交工鉴定报告内容。

g.鉴定小组人员签字。

4.交工鉴定资料的归档
a.建设四方的总结报告(盖红章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b.检测组的原始及汇总资料。

c.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评定资料、观感质量评分资料。

d.鉴定小组签字原件。

e.交工鉴定报告初稿。

5.一般情况下十五天内完成办文完成交工质量鉴定报告,送站长审查、签发。

6.准备参加交工验收会
编写“交工质量鉴定情况”汇报材料。

二、竣工检验
1.竣工检验手续及条件
a.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申请书》并报送交工验收报告、缺陷保修期缺陷保修情况汇报、建设四方的总结到主管质监站。

b.具备《验收办法》规定的竣工条件,按初步设计的批复的精神完成了各项建设内容。

2.由主管质监站发竣工质量检验会通知
通知内容明确报到日期地点以及会议时间(根据工程情况、交工验收提出的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而定。

一般检验外业一天,如有新的质量情况必须重新检测,开会半天或一天)并请建设单位承办会务工作,准备必要检测工具有仪器。

主管质监站主持竣工检验会全过程。

建设四方必须派员参加。

并邀请建设主管单位代表参加。

3.竣工质量检验会的内容
a.报到后主管质监站召集建设四方等开预备会,成立竣工质量检验小组,对交工验收时提出的缺陷、整改事项进行检验分组。

b.各检测组向竣工质量检验小组汇报整改事项和新发现的缺陷等情况;
c.检验小组讨论竣工质量检验情况、结果,对竣工各单位工程进行审定;
d.完成竣工检验报告;
e.向建设四方通报竣工质量检验报告内容
4.竣工质量检验资料的归档。

5.十天内完成竣工质量检验报告。

办文送站长审查、签发。

6.编写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准备材料,参加竣工验收会。

附件:1.检测内容分类表(表1-7)
2.检测所需设备和配备人员表(表8—12)
3.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交工鉴定时应提交竣工资料要求
护岸组内容(表1)
说明:随机抽查整个航道的1/3护岸。

桥梁丈量组内容(表2)
桥梁仪器组内容(表3)
码头工程丈量组内容(表4)
码头工程仪器组内容(表5)
房建工程检测内容(表6)
航道断面测量组(表7)
1.300-400m左右抽查一个断面。

2.用测绳、花杆(水沱)、船,进行每个断面2m一个测点。

3.二人,一人插花杆读水深。

4.记录人由质监站人负责。

施工单位交工质量鉴定时提交竣工资料要求(水运)
第一卷综合篇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竣工报告、放样轴线、标高(坐标、水准点)、设计变更、业务联系单、与本工程有关的电传、会议记录、文件、监理通知单、质量监督部门的质监通知书、整改反馈。

第二卷质量自评
从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顺序整理,分部、分项的顺序一一对应,充分体现企业自检体系,即班组自检、专职质检人员专检、上级质检部门抽检,包括分项工程的汇总评定及每根桩、每个构件的检验评定。

第三卷原始记录
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顺序,每道工序的原始记录、汇总表、隐蔽工程签认单、张拉记录、打桩综合记录、基槽验收记录、夯实验收记录、土壤密度、密实试验记录、沉降位移、变形观测记录、工程缺陷修补、处理记录。

第四卷材料试验
三材质保书、外购材料(焊条、焊剂、支座、粘土砖、多空板)质保书、主要电气、设备材料合格证、管道材料部件合格证、三材现场试验报告、配合比报告、水灰比报告、钢材料冷拉、冷弯、对焊、金相分析、渗透、超声波探伤报告、混凝土抗压、抗冻、抗渗、抗折试验报告、水泥砂浆抗压、混凝土外加剂、掺和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土工织物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水压(或气压)密封试验报告、防水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构件出厂合格证、动测报告。

第五卷竣工图
必须用新图,变更较小涉及结构变更的可使用施工图加盖竣工图章,必须说明更改内容、更改用笔颜色、经办人。

变更较大涉及结构变化的必须重新出竣工图。

第六卷施工照片及事故处理
施工各过程隐蔽工程施工照片、主要分项工程施工照片;事故发生前后的照片,处理事故有关报告、会议记录、处理方案、补救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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