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与汉魏晋的法律——兼谈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刑法志》中相关内容的理解

合集下载

魏晋的法律制度

魏晋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的发展变化(一)“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二)严刑重禁,信赏必罚,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礼进一步融入到法律中二、立法概况(一)三国的立法:《曹魏律》1、在篇目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二)两晋的立法:《晋律》1、在篇目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三)南北朝的立法:《北齐律》1、在篇目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第二节刑事法律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1、八议制度入律2、官当制度的实施3、重罪十条的确立4、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二、罪名三、刑罚初步形成封建五刑:死、流、耐、鞭、杖第三节民事法律一、关于人的身份二、土地所有权1、曹魏屯田令2、西晋占田制3、北魏均田制三、债权四、婚姻制度第四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曹魏:律博士2、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二、诉讼审判制度(一)刑讯的制度化1、南梁:测囚法2、南陈:立测法(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北魏法制的一项新创(三)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的起诉制度.简述“八议”入律(1)魏《新律》将“八议”首次入律。

(2)“八议”指作八类人犯罪,依法可以享有免刑或减刑的规定。

(3)“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2.简述《晋律》的创新之处(1)精简条文,减少重法条款。

(2)法典编纂体例更合理,增加“法例”律。

(3)引礼入律,形成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如“准五服以制罪”人律。

(4)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

3.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1)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2)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第六讲 两汉魏晋南北朝法制

第六讲 两汉魏晋南北朝法制

3.儒家精神对法家制度的改造:法律儒家化的 过程 (1)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 刑者,皆完之(惠帝);王杖(尊尊) (2)从司法审判权开始——春秋(引经)决狱
案例1.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 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 首。(董仲舒)论曰:臣愚一谓父子至亲也,闻其 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 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愿 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问题二:法律儒家化问题
1.什么是法律儒家化?——从对比的角度
夫妻——‚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 伤三等。‛ 父子——‚擅杀子,黥为城旦。‛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 年。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过失杀者, 各勿论。‛李增财案;翟小良案 君臣——‚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 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 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贵族有罪先请,八议;复仇
4.法律儒家化之总结
法律儒家化,根本上来说是儒家的思想渗透到司法 、法律解释及立法领域,让法律具有儒学的精义 。儒家最基本的典章是为《礼记》,故礼有什么 规定,法律就有相应的反应和制裁措施。 儒家讲贵贱上下有别,本为礼之所以产生,于是八 议入于法,贵贱不同罚,轻重各有异。儒家重视 尊卑、长幼、亲疏的差别,讲孝悌伦常,于是听 讼必原父子之亲,宜轻宜重,一以服制为断。五 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于是不孝之罪特 大,不待法律有专条,隋唐后都名列十恶,标于 篇首。(隋唐法制详细阐述)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规定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规定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规定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刑罚规定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它们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观念。

首先,汉朝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权益。

根据《汉律》,人民被视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他们的安全和生命有严格的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谋杀犯、盗窃犯等重罪犯可以被处以死刑,以此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同时,对于轻微犯罪的处理,也注重了尊重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原则。

其次,汉朝的刑罚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朝的法律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了相对应的刑罚,以此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比如,对于盗窃行为,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盗窃者的身份地位等,刑罚可以有所不同,这种差异化的处理得到了人民的认可。

此外,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不仅重视惩罚犯罪行为,也注重矫正犯罪者。

根据史书记载,汉王朝的官员们有时会对犯罪分子进行学问教化,希望通过改造来纠正其错误。

这种教导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来的法律制度,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犯罪问题的深思熟虑。

然而,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首先,由于当时的社会阶级矛盾和封建思想的束缚,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显赫和不平等。

例如,对于皇室成员和贵族的犯罪行为,刑罚往往较为轻微,而对普通百姓的刑罚则较为严厉。

这种不平等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

此外,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刑罚过重的问题。

尽管在对待轻微罪行的处理上注重灵活性,但对于某些特定犯罪行为,刑罚的制定仍然较为严厉。

这使得在当时的社会中,人们对于法律的敬畏和恐惧感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严厉的刑罚制度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总的来说,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在当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它们保护了人民的权益,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理念;它们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不平等和过重刑罚的问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晋张斐《注律表》:“十岁不得告言人。”盖晋律有 此限制。(晋书刑法志)
真题链接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 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 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04卷一)
A 《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 为名例律一篇
B 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 议制度
南北朝时期,魏孝文帝在 “法为治要”的基础上创 制
此制:“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
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 在原赦之例.”(《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真题链接
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 思想影响而形成的?(05卷一)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以制罪”制
发展为测立法。 2、创直诉制度 3、死刑复奏制度: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
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 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4.诉讼制度的发展
《晋律》:囚徒诬告人犯,罪及亲属。(晋书刑法志)
《北魏律》:诸告事不实者,以其罪罪之。(魏书韩 麒麟传)
北齐《案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此即唐律“见 禁囚不得告举他事”之由来)(隋书刑法志)
C 《北周律》正式规定了“重罪十条”
D 《北魏律》和《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 制度
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31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流刑重现 “自非大逆正刑,皆可从徙” “自非大逆手杀人者,请原其命,谪守边戍”
《魏书·刑罚志》 2、肉刑的逐渐废止
3、缩小了连坐的范围 “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3)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
《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
重要法典。
4.北周立法概况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
(一)确立了封建法律形式
(二)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四)对刑罚制度的不断改革
基本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
(五)因地制宜的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
(四)考课制度
按一定的标准考核官吏政绩优劣的制度。 唐代考核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
(四)致仕制度
十、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2)请(3)减(4)赎(5)官当(6)免官
2.其他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2)自首减免刑罚 (4)共犯区别首从
七、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格 (四)式
八、唐律的篇章结构
(一)篇目介绍 《唐律疏义》共十二篇,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 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 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二)结构
1.律文 2.疏议 3.问答 4.注
九、行政立法 (一)《大唐六典》
崇尚释老轻视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论律为俗务,
造成法律虚无主义,阻碍律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
(四)北朝立法
主要是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4 朝。
1.北魏立法概况
2.东魏和西魏立法概况
3.北齐立法概况
《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
(1)确立了“重罪十条”
(2)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一)礼刑并用 (二)法令简约 (三)宽仁慎刑
六、唐朝立法概况
唐朝较大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

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曹魏律》 《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其次,将“⼋议”制度正式列⼊法典。

再次,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阶段。

★★★(⼆)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向迈进了⼀⼤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 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 《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格、式的⽴法格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 ★★★(⼀)“⼋议”⼊律 曹魏统治时期,“⼋议”⼊律。

“⼋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物犯罪后实⾏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与影响的⼈)、议能(有⼤才能)、议功(有⼤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种特权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特点这一时期的法律,与历代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为目的,保证统治者特权,镇压被压迫阶层的反抗,维护皇帝的最高统治。

皇帝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法自君主出,又自君主废。

皇帝可以任意刑罚和赦免一切人。

虽然,这一时期较进步的法律思想家曾提出限制皇权对立法和司法的干预,但这只是理论的空谈,而且这种企图也是十分局限的。

除了这些共同点之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与其他时期相比,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法典的儒家化与礼治主义的确立战国时期的《法经》和秦律,出于李悝、商秧之手,师宗法家之说。

萧何修汉律,摭采秦律,大体上也本于法治精神,法典属于法家的系统。

汉武帝提倡“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垄断了各个领域,也开始了对法律的渗透,表现为郑玄、马融等大儒为法律章句。

汉律通过名儒用儒家经义进行解释,面目渐非。

然而,儒家正式地有系统地编纂法律,则始于曹魏。

魏律的编修者陈群、刘邵等皆为当时名儒。

其学术思想属于儒家系统。

刘邵曾受命集五经,以类相从,正始中,执经讲学。

对礼乐经典有精湛研究,著《乐论》十四篇,其政治思想是制礼作乐以移风易俗。

阵群出于颍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学说的教育,精通经典(从奏疏辄引《诗》经、《礼》经可看出),政治思想是主张崇德布化。

魏律在这些名儒的编纂下,内容上吸收了不少儒家学说。

如恢复复仇的法定地位。

《礼记·曲礼》有关复仇之义,认为父仇不共戴天,为父祖复仇被视为孝义之举。

至西汉逐步禁止①。

虽然事实上存在复仇,但法律上是禁止的。

魏初也禁复仇,但太和修律时又恢复了复仇为法定行为,魏律规定:“贼计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

”不同的是附加了限制,“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

又秦汉有异子之科,为商鞅变法所定,旨在分化宗法纽带,促进经济发展。

但与《礼记》中:“子无异财”的经义相悖,魏律正式规定“除异子之科,使父予无异财”。

再如《周礼·秋官》有八辟丽邦法,给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官僚以法律特权,有罪先请,议而从轻,这种法制原则,至战国时代受商鞅、韩非等法家的猛烈抨击,他们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要求实行一刑制。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晋书刑法志读书笔记

晋书刑法志读书笔记

晋书刑法志读书笔记晋书刑法志的情理法分析传曰:“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刑之不可犯,不若礼之不可逾,则昊岁比于牺年,宜有降矣。

若夫穹圆肇判,宵貌攸分,流形播其喜怒,禀气彰其善恶,则有自然之理焉。

念室后刑,衢樽先惠,将以屏除灾害,引导休和,取譬琴瑟,不忘衔策,拟阳秋之成化,若尧舜之为心也。

效原布肃,轩皇有辔野之师;雷电扬威,高辛有触山之务。

陈乎兵甲而肆诸市朝,具严天刑,以惩乱首,论其本意,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

是以丹浦兴仁,羽山咸服。

不好意思是晋书刑法志你要翻译吗?传说:“用礼来治理天下,老百姓就会有廉耻而且会纠正过错。

让老百姓不触犯刑法,不如让老百姓不逾越礼法,如此说来,帝昊的时代与伏牺氏的时代相比,应该说是有所不如了。

至于天地刚刚形成的时候,万物运动变化其形体就显示出它的喜怒哀乐,承受天地之气而显示出它的善恶,那是含有自然之理的。

牢狱刑罚被看轻,恩泽仁政先施行,是为了摒除灾害,使老百姓达到安逸和谐,好像琴瑟一样,不忘记准则,类似于春秋化成万物,好像尧舜感化民心。

在郊野之上布列战阵,轩皇有辔野的军队;像雷鸣电闪一样显 -势,这是高辛氏怒撞不周山的事。

在战场上摆开阵势杀敌和把罪犯杀死后在市朝陈列示众,都是要严肃天刑,惩罚为首作乱的人,推论他们的本意,大概是有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因。

因此在丹浦兴起仁义之师,羽山一带全部归服。

但是世人心存侥幸,世事败坏,国政混乱,礼教衰落,诉讼和刑罚不断出现,于是孔子说:“审理诉讼,我和别人差不多,一定要使诉讼的事件完全消灭了才好!到了周朝恭敬地履行天命,收藏起各种武器,师法大自然养育人民的原则,效法尧禹的做法,在治理国政中施行恩泽,威权之中含有礼乐,有时是通过观察言词来弄清楚旨趣,有时是通过仔细听取言词来察看言外之意,有时是通过彰明善行来激发真情,有时是通过铲除恶行来推崇根本。

至于用威势来确定霸业,把天下纳入正轨,用成王、康王的事来寄托思想,不因循固有的道理,这就是所说的酌取遗存的善行来爱民治国。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温馨提示:下载文档后,按住键盘ctrl,左键点击可以打开文章链接)上一篇我们为大家讲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上一部分,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下半部分,大家要好好复习争取在今年的政法干警考试前对政法干警的专业综合知识有一个系统完善的掌握。

一、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多次编纂,最后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学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

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

《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20卷的记载,到唐代这部法典已亡失。

其篇目从《唐律疏议》中可以看出是: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仅存15篇。

其内容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残废减罪或免罪、公罪与私罪、再犯加重等。

在刑名方面有:死刑(处决方法有□、枭首、斩、沉渊、门房之诛);流刑;宫刑;徒刑(有一岁、二岁、三岁、四岁、五岁之差);鞭刑(有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凡五等);杖刑(有一十、三十、五十、一百,凡四等)。

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诬罔、杀人、掠人、盗窃、隐匿户口,以及官吏贪赃枉法等。

《北魏令》《唐六典》卷六注说:“后魏初,命崔浩定令,后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目。

”此令及其后续颁之令,在唐代即已散失。

从史书中尚可见到有:品令、职令、狱官令、田令等。

其中太和九年(485)颁布的“田令”,是以封建国家的名义对土地实行分配和调整,推行“均田”制度的法令。

此令在当时对限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以及争取劳动人手、开垦荒地、提高农业生产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对后世影响较大。

北魏律中第一次出现了“官当”制度,“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二、北齐律《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故事与汉魏晋的法律——兼谈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刑法志》中相关内容的理解

故事与汉魏晋的法律——兼谈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刑法志》中相关内容的理解

2004年5月M ay,2004当 代 法 学Contemporary Law Review第18卷第3期(总第105期)Vol.18,No.3(Ser.No.105)故事与汉魏晋的法律*———兼谈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刑法志》中相关内容的理解吕 丽(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 要:在汉、魏、晋时期,故事与律、令、例、比、品式章程、制诏等法律的关系密切而复杂。

故事通常是国家立法定制的一种经典依据,而法律适用中的事例往往又成为故事的一个主要来源。

晋朝还曾将典型故事修定汇编,与律、令并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关于故事与汉、魏、晋法律的关系,学界的认识颇有分歧,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刑法志》中相关内容应如何理解也值得探讨。

因此,有必要运用史料辨别、分析故事与上述诸种法律形式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揭示其间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故事;律;令;例;比;品式章程;制诏中图分类号:DF09文献标识码:A故事即旧事,是本朝或先王的已行之事,属于“祖宗旧制”、“先王旧制”。

汉、魏、晋王朝奉行“迹三代之典,垂百王之训”,①法先王,循祖宗的政策,在治国时主张要“遵复往初,率由旧章”,②“祖宗故事,所宜因循”。

③国家遇有重大之事、罕有疑难之事或定礼修仪之事,多援引故事,在祖宗定制和先王定制中寻求经典依据,至于立法设制,更是格外强调“详依古典及近代故事,以参今宜”。

④晋朝还将典型故事修定汇编,与律令并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可见,故事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

然而,关于故事与律、令、例、比、品式章程、制诏等法律的关系,学界的认识颇有分歧,某些说法也值得商榷。

笔者运用史料辨别分析,试图明确故事与上述诸种法律形式之间的相同与相异之点,揭示其间的辩证关系。

一、故事与律、令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引《唐六典》注,在其“按语”中说“晋初,杜预删而定之,有律、有令、有故事。

是故事多关律也。

”[1](P308)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律令二·建武律令故事》中引《唐书·艺文志》汉建武律令故事三卷的“按”说:“是建武时曾有修改律令之事,其见于《纪》者,如三年之墨绶以上有罪之请,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不系,女徒顾山归家;十一年之杀奴婢不得减罪,炙灼奴婢论如律,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十二年之追虏料敌不拘以逗留法;基金项目:本文为作者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02CFX001)阶段性成果之一。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国形式
• 184年统一的东汉 • 186年黄巾起义 • 200年群雄割据 • 229年三国鼎立 • 263年魏灭蜀 • 263年魏吴对峙 • 265年西晋代魏 • 280年西晋伐吴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 418年刘裕北伐 • 438年拓拔魏南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 577年北周伐北齐 • 578年周陈对峙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 589年隋灭陈
隋的统一
1设置律博士2法律解释官方化张杜律制定者解释者执行者3注释法律讲求法理儒家的伦理精神纲罗法意格之以名分4解释内容较全面法律形式律令律典结构与位置系列法律概念辨析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述论

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述论

2023-11-08•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概述•魏晋南北朝审判制度•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中的民众参与•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中的案例分析目•总结与展望录01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概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战争频繁,各国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重视加强司法镇压。

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儒家思想仍是主流,强调礼法并举,以礼治国,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

法律思想背景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的背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体系更加完善,有了尚书省、廷尉、御史台等机构,并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机构。

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的特点司法机关体系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有了《魏律》、《晋律》、《北魏律》等法律文献。

法律制度审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有了“五听”、“三宥”等审判原则和方法。

审判制度承前启后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上承汉代,下启隋唐,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律思想发展这一时期儒家思想仍是主流,强调礼法并举,以礼治国,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的历史地位02魏晋南北朝审判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审判案件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法官需根据法律条文进行裁决,不得擅断。

依律判决注重证据重视口供审判时注重证据,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有罪。

口供是审判的重要依据,但同时也重视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

03审判原则0201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以向官府起诉,要求受理案件。

起诉官府需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官府对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双方意见,作出裁决。

审理裁决后,官府负责执行判决。

执行审判程序审判官员与职责负责审理辖区内的案件,监督下属官员的审判活动。

县令长郡守御史台官员廷尉负责审理辖区内的重大案件,监督下属官员的审判活动。

负责监督百官的司法行为,审理重大案件。

负责审理全国的重大案件,对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进行审理。

03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刑罚种类与适用包括斩首、赐死等,适用于严重犯罪,如谋反、大逆、杀人等。

古代文献中的法律条文

古代文献中的法律条文

古代文献中的法律条文古代文献中的法律条文承载着古人智慧的结晶,是我们了解古代社会法制发展的重要依据。

无论是《周礼》、《鲁国法》、《唐六典》还是《明太祖实录》,这些法律文献都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料。

本文将以《唐六典》为例,探讨古代文献中的法律条文的特点和重要性。

一、《唐六典》中的法律条文《唐六典》是我国古代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分为六册,分别是“天官典”、“封禅典”、“律书典”、“考功典”、“仪制典”和“农田典”。

其中,律书典是最受关注的一册,记录了唐代的法律条文。

《唐六典·律书典》中的法律条文涉及众多方面,包括刑法、刑律、刑制等,从刑罚的适用到犯罪的证据收集都有详细规定。

例如,在刑法方面,有关盗窃的条文规定了盗窃的认定标准、刑罚的轻重和刑期等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此外,律书典还记载了一些典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

二、古代文献中的法律条文的特点1. 条理清晰:古代文献中的法律条文往往以简练明了的语言进行表述,各种规定条文之间有明确的逻辑和层次关系,使得读者能够轻松理解。

2. 参与性强:古代文献中的法律条文往往注重社会成员的参与和监督,强调法律的实施需要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参与,体现了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民主和平等观念。

3. 侧重实践:古代文献中的法律条文往往是根据实际问题和社会需求制定的,注重解决当时社会面临的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4. 重视教育:古代文献中的法律条文往往通过具体案例和典型事例加以说明,用以教育人民应遵守法律,明确规定的权责和行为准则。

三、古代文献中法律条文的重要性1. 反映古代社会制度和法制:古代文献中的法律条文是了解古代社会制度和法制的重要依据,通过这些条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时的法律观念、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实施的方式和效果。

2. 研究古代法律文化:古代文献中的法律条文可以用于研究古代法律文化,扩展我们对古代社会历史的认识。

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文的研究,我们能够了解到古代社会的法律精神、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唐朝法律制度范文

唐朝法律制度范文

唐朝法律制度范文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也是中国封建帝国的全盛时期。

唐朝的法律制度虽然在汉、魏、梁、陈、隋等前代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也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发展。

唐朝的法律体系以摄提、中书、门下三省为核心,各级官员都要遵循法律条文才能行使权力。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需要通过参议、上疏等程序进行。

虽然法律的制定不是唐朝皇帝的个人决策,但他们在法律审查和立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唐朝的法律制度以律令为主要内容,律令是由皇帝颁布的上位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大唐律疏议》,它是唐代法律的编纂和修改的最高法典,也是唐代法治的代表之一《大唐律疏议》是由唐朝晚期宰相韩愈主持编纂的,它对唐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规范。

这部法典覆盖了刑法、官制、刑事诉讼、赋税、军事、户口、土地、人身财产权等各个方面。

《大唐律疏议》充分体现了唐代法律的精神,即以法治国、法治官、法治民。

在刑法方面,唐朝的法律行为注重刑与法的结合。

法律鼓励司法公正,禁止官员贪污、受贿、强迫和虐待百姓。

在刑罚方面,唐朝规定宽重相济,刑罚分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同时还规定严禁酷刑和私刑的使用,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唐朝的法律制度中也体现了包容和变通的特点。

法律对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和儿童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比如对虐待奴婢、殴打妇女和儿童等行为进行了严厉的禁止。

法律还规定官员不能追究太监的罪行,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这个特殊群体。

在司法制度方面,唐朝采用了官府承袭、弹劾公行的审判方式。

官员在刑罚判决中享有一定的裁量权,但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唐朝还设立了监狱、律师等司法机构和职位,以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有效性。

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唐朝建立了土地制度和户口制度。

地方社会组织和自然资源管理都有法律进行监督和规范。

唐代还颁布了一系列土地法规,如《唐天成土地法》等,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总的来说,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前代有了一定的进步和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影响与作用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详细描述
九品中正制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 响。
九品中正制的实行,改变了东汉末年豪门 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为一般士族开辟了 进入仕途的途径。
同时,九品中正制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 展需要。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需 要一个能够稳定社会、缓解矛盾的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实施,为当时的社会提供了 相对稳定的局面。
南朝包括宋、齐、梁、陈四个朝代,北朝包括北魏、东魏、西魏、北齐
、北周五个朝代。
法律制度概述
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继承了秦汉时期的传统,同时又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典和法律文献,如《魏律》、《晋律》、《北齐律》等。
法律体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军事法等,其中刑法和民 法最为重要。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注重对犯罪的打击和惩罚。
04
CATALOGUE
均田制
均田制的创立与内容
创立背景
三国时期,战争频繁,人口大量减少,土地荒芜,曹操为了发展经济,巩固统治,开始实行均田制。
创立时间
三国时期,魏国率先实行均田制。
内容
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每个成年的农民可以获得100亩的永业田,同时还可以获得一份口分田,用于养家糊口。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都属于国家, 农民只有使用权。
士族制度的影响与作用
01
02
03
政治影响
士族制度强化了地方割据 和分裂,阻碍了中央集权 的加强,成为政治不稳定 的根源之一。
经济作用
士族制度下的大家族拥有 大量土地和人口,阻碍了 土地和劳动力的流动,阻 碍了经济的发展。

《历代刑法志》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历代刑法志》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历代刑法志》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诗歌散文、原文赏析、读书笔记、经典名著、古典文学、网络文学、经典语录、童话故事、心得体会、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poetry and prose, original text appreciation, reading notes, classic works, classical literature, online literature, classic quotations, fairy tales, experience,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if you want to know the difference Please pay attention to the format and writing of the sample essay!《历代刑法志》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导语】:《历代刑法志》是研究法律史的重要史料汇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4年5月M ay,2004当 代 法 学Contemporary Law Review第18卷第3期(总第105期)Vol.18,No.3(Ser.No.105)故事与汉魏晋的法律*———兼谈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刑法志》中相关内容的理解吕 丽(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 要:在汉、魏、晋时期,故事与律、令、例、比、品式章程、制诏等法律的关系密切而复杂。

故事通常是国家立法定制的一种经典依据,而法律适用中的事例往往又成为故事的一个主要来源。

晋朝还曾将典型故事修定汇编,与律、令并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关于故事与汉、魏、晋法律的关系,学界的认识颇有分歧,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刑法志》中相关内容应如何理解也值得探讨。

因此,有必要运用史料辨别、分析故事与上述诸种法律形式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揭示其间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故事;律;令;例;比;品式章程;制诏中图分类号:DF09文献标识码:A故事即旧事,是本朝或先王的已行之事,属于“祖宗旧制”、“先王旧制”。

汉、魏、晋王朝奉行“迹三代之典,垂百王之训”,①法先王,循祖宗的政策,在治国时主张要“遵复往初,率由旧章”,②“祖宗故事,所宜因循”。

③国家遇有重大之事、罕有疑难之事或定礼修仪之事,多援引故事,在祖宗定制和先王定制中寻求经典依据,至于立法设制,更是格外强调“详依古典及近代故事,以参今宜”。

④晋朝还将典型故事修定汇编,与律令并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可见,故事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

然而,关于故事与律、令、例、比、品式章程、制诏等法律的关系,学界的认识颇有分歧,某些说法也值得商榷。

笔者运用史料辨别分析,试图明确故事与上述诸种法律形式之间的相同与相异之点,揭示其间的辩证关系。

一、故事与律、令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引《唐六典》注,在其“按语”中说“晋初,杜预删而定之,有律、有令、有故事。

是故事多关律也。

”[1](P308)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律令二·建武律令故事》中引《唐书·艺文志》汉建武律令故事三卷的“按”说:“是建武时曾有修改律令之事,其见于《纪》者,如三年之墨绶以上有罪之请,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不系,女徒顾山归家;十一年之杀奴婢不得减罪,炙灼奴婢论如律,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十二年之追虏料敌不拘以逗留法;基金项目:本文为作者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02CFX001)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吕丽(1963-),女,吉林德惠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①《晋书·礼上》。

②《后汉书·朱穆传》。

③《后汉书·杜林传》。

④《晋书·礼中》。

·115·十八年除边郡盗谷五十斛死罪法;二十四年申明旧制阿附蕃王法;二十八年之死罪囚募下蚕室,十八年除边郡盗谷五十斛死罪法;二十四年申明旧制阿附蕃王法;二十八年之死罪囚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疑皆在故事之中也。

”[2](P870)前述程氏所谓“故事亦多关律”,沈氏所言“律、令……疑皆在故事之中”该如何理解?故事与律、令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1.故事与律、令的联系。

如果说故事中有律、令的话,那么不应该是律令的条文,而是根据律令处理案件或事件的事例。

例如:据《后汉书·廉范传》:东汉明帝时,廉范为云中太守,会匈奴大入塞,引故事“虏入过五千人,移书傍郡(求救)。

”这里廉范所引用的并非军律的条文,而是根据军律的规定处断的事例,因此称之“故事”。

考汉、魏、晋之文献可见,许多故事与律有关,依据律处理的案件,有时被作为“旧事”收入汇编的《故事》中,或被作为“故事”引用。

例如,据《后汉书·鲁恭传》记载:“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

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报囚如故事。

”即死刑案件都要在立春(多为正月)之前奏请报决,但如果立春在十二月中,就应在十一月之内奏请报决。

凡正月立春,在十二月内奏请报决这是律规定之事,故引用此事时则称其为故事。

又如,据《三国志·魏书·楚王彪传》记载:魏嘉平时楚王曹彪等谋反,“乃遣侍御史就国案验”,“廷尉请征彪治罪”,“于是依汉燕王旦故事”。

也就是说,曹彪谋反案是以汉昭帝依律处理燕王刘旦谋反案的判例为依据处理的,即“遣廷尉持节赐彪玺书切责之,使自图焉。

”再如,《晋书·刑法志》载:东晋初“卫展为大理,考故事有不合情者。

上书曰:`今施行诏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

……庚寅诏书:举家逃亡家长斩。

若长是逃亡之主,斩之虽重犹可。

设子孙犯事,将考祖父(仍为父、祖),逃亡是子孙,而父祖婴其酷。

'”至于“马将军故事”却是一个例外。

“马将军故事”实际上是交趾人的律,故事乃是其特殊称呼。

据《后汉书·马援传》记载,马援平定交趾后,“条奏越律与汉律驳者十余事,与越人申明旧制以约束之,自后骆越奉行马将军故事。

”可见“马将军故事”就是除掉了与汉律相触抵内容的越律。

为什么不叫越律而叫马将军故事呢?笔者分析以为:这一方面是为了推崇和纪念马援“所过辄为郡县治城郭,穿渠灌溉,以利其民”的德政,但又不能叫马将军律,只好以故事命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交趾的越人已被汉朝收复,越律冠以马将军故事表示忠于汉朝法制。

许多故事也出自令所规定之事。

《三国志·魏书》的传记中,有六处注引《魏武故事》,其中仅一处只记事实,其余五处引七个“令曰”。

如其中《武帝纪》建安四年注引《魏武故事》曰:“(刘)岱,字公山,沛国人,以司空长史从征伐有功,封列侯。

”又建安十五年作铜雀台,注引《魏武故事》:“令曰:孤始举孝廉,欲为一郡守,欲望封侯作征西将军……身为宰相。

”令中叙述自己的身世,功名成就等。

又如《刘表传》注引《魏武故事》载“令曰:……青州刺史(刘)琮,心高志洁,智深虑广……表综为谏议大夫,参同军事。

”再如:关于曹植恩宠日衰之事,曹植传中注引《魏武故事》中的三条“令曰”,即“令曰:始者谓子建,儿中最可定大事。

又令曰:自临淄侯植私出,开司马门至金门,令吾异目视此儿矣。

又令曰:……从子建私开司马门来,吾都不复信诸侯也。

恐吾适出,便复私出,故摄将行。

不可恒使吾以谁为心腹也。

”2.故事与律、令的区别。

从时间跨度上看,故事既可以是本朝的旧事,又可以是前朝、前几朝甚至上古时代的旧事。

而律、令主要是本朝、甚至本届皇帝制定的,充其量是开国之君沿用前朝的某些律令而已。

就属性而言,律、令是在行法律,具有法律强制性和现实约束力。

故事则不然,除了晋的《故事》三十卷和交趾人的《马将军故事》之外,一般本身都不具有法律属性,而只是作为历史依据被比照援引,包括其他编册成书的故事,如《晋八王故事》、《晋咸和、咸康故事》、《大司马陶公故事》等等,也只不过是记载旧事之便于征引之类书而已。

··116·117··118··119··120·Gushi and the Laws of Han,Wei and Jin Dynasties:Understandingof Related Contents in Xingfa Zhi of JinS hu and Notes on Tang LiudianLǜLi(Law School,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Jilin,130012)A bstract:In Han,Wei and Jin Dynasties,the interrelations between gushi(past practices)and la ws such as lǜ(codes),ling(regulations),li(existing model),bi(pr ecedent),pinshi zhangcheng(criteria and rules in detail),zhi z hao(imperial decrees)and so on,wer e close and intricate.G ushi were usually a kind of classical basis which on which the State established la ws and institutions,whereas the cas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la w often beca me a main source of gushi,too.Jin Dynasty once compiled typical gushi and made it parallel with lǜand ling,as another important form of la w.There is much divergence in the understandings on the re-lation of gushi and la w of Han,Wei and Jin Dynasties in the academic circle.Still,what worth's discussing is how to understand relevant contents of Xingfa Zhi(Treatise on Law)of JinShu and Notes on Tang Liudian (Six Institutions of Tang Dynasty).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identify and analyze the connection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past gushi and other for ms of law by utilizing historical materials,and to reveal their dialecti-cal interrelations.Key words:gushi;lǜ;ling;li;bi;pinshi zhangc heng;zhizhao··12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