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粮库应提前做好粮油入库的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明确工作责任。准备好接收粮油的仓房(油罐)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确保其状态良好。并做好仓房、场地、设备、器材的清理消毒工作,避免对入库粮油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粮库要认真执行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对入库的粮油进行严格检验。并建立粮油入库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储备粮油入库时按储备粮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设立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对粮库设立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设立粮库或开展粮油仓储业务,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容规模。登记备案表样式见附表1。
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十七条粮库收购粮油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展粮油收购工作必须持有粮油收购许可证。
(二)应在收购场所公示粮油收购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三)应向售粮者出具粮油收购凭证,收购凭证应载明粮油的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等事项。收购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规定外扣水扣杂。
第二十七条粮库要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管方针,积极开展“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活动,努力实现仓储管理的规范化,研究探索、推广应用储粮新技术,不断提升仓库的储粮科技水平。
第二十八条库存粮油的储存管理实行责任制。
粮库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粮油保管员对本人管理的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粮油检验员对本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国家粮食局公告2007年第1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粮油保管、检验人员审核标准
国家粮食局公告2007年第1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粮油保管、检验人员审核标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4.02
•【文号】国家粮食局公告2007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07.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机关工作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粮食局公告
(2007年第1号)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粮油保管、检验人员审核标准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国家粮食局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积极组织本企业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参加专业培训和专业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在下一次提出延续申请时,企业拥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数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二○○七年四月二日。
中储粮粮油保管员应知应会手册共全新题完整版
中储粮粮油保管员应知应会手册共全新题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粮油保管员应知应会手册》1、中央事权粮油包括哪些性质的粮油?什么是中央储备粮油?中央事权粮油包括:中央储备粮油(ZC)、国家临时储备及临时储存粮油(LC)、最低收购价粮(ZD)等。
中央储备粮油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2、中央提出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是什么?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
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3、中央储备粮“两个确保”和“三个严格”的管理要求是什么?“两个确保”: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
“三个严格”: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
4、中储粮要坚守的三条底线是什么?安全、稳定、廉政。
5、新一届党组提出的工作总要求是什么?从严治企、突出主业、强化基础、转型升级。
6、中储粮企业“四害”是指什么?中储粮企业“四害”是指如下四类违纪违规违法行为:(1)弄虚作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搞“转圈粮”;(2)擅自动用和随意调整储备库存;(3)在粮油收购中违反规定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给售粮农民“打白条”;(4)设立“小金库”以及违规赊账预付、变相拆借资金、搞账外账等。
7、粮油仓储管理“五个做实”要求的内容是什么?(1)把中央事权粮油数量、质量做实;(2)把仓储设施的基本条件做实;(3)把仓储管理的标准化做实;(4)把科技储粮项目做实;(5)把仓储管理包仓制做实。
8、“一符”、“三专”、“四落实”的内容是什么?“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1•【文号】国粮政[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粮政[2003]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3年8月6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加强中央储备粮的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增强国家的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促进《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是我国建立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以来出台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它正式提出了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三个严格、两个确保”,即切实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条例》的颁布有利于保持中央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措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理顺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权责关系,保护国家、地方和经营者等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也为对中央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为坚持依法行政和推动地方储备粮立法奠定基础。
二、做好《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为配合《条例》的颁布实施,当前要认真抓好宣传和普及活动,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活动作为2003年全国粮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条例>宣传提纲》(见附件)的要求,抓好学习、培训活动。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doc
附件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1 总则1.1为规范粮食库存检查中的实物检查方法和程序,根据《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1.2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应根据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和粮食储存形态选择合理的检查方法,检查企业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和数量。
1.3对中央储备粮库存实物的检查,应同时检查实际承储库点的分布状况和代储企业代储资格情况。
对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的检查,应同时检查承储企业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承储管理的有关要求。
2 工作准备2.1适时通知被检查企业做好以下准备:2.1.1准备与检查当日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
明细表和平面图中应包括被查企业全部粮食货位编号,每个货位粮食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收获年度等信息,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1.2准备粮食库存相关账务资料。
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和保管总账以及相关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
2.1.3 丈量粮堆体积及测量粮食密度所需器具。
2.1.4采用称重法进行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应校准衡器,备好运输车辆、装卸设备、所需空仓(场地)、包装物、铺垫苫盖材料和作业人员。
2.1.5指定配合检查的仓储、检验等人员。
2.2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做好以下准备:2.2.1了解被检查企业粮食库存情况。
向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了解并核对有无外租仓储粮、委托储粮、受托储粮、在途粮食、政策性借粮以及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损失、损耗等情况。
2.2.2确定检查工作顺序。
要根据被检查企业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
采用称重法检查的,要安排好粮食出、入仓顺序。
2.2.3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
对被检查企业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进行核对分析,作为判定粮食储存期间发生损耗数量的依据。
3 实物检查3.1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被检查单位,对企业的全部粮食货位进行逐一检查,查清每个货位粮食的性质、品种和数量情况。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通常采用测量计算法。
对少量不便测量计算的粮食,以及利用测量计算法检查发现有问题的货位,采用称重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8.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进一步改进优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服务,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0号)予以修订,修订后名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8月28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粮食类代储资格和食用植物油类代储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从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
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务院2020年9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2011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6•【文号】农发行字[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6月16日农发行字[2001]9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支持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中央储备粮的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计划性原则。
中央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必须与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计划相一致。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中央储备粮贷款原则上由中央储备粮存储库点所在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和管理,确需跨区域存储和贷款的必须按规定报批。
(三)库贷挂钩原则。
中央储备粮贷款的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库存占用贷款必须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入库成本相一致。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是从事中央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政策性业务的国有或国家控股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主要包括:(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二)中储粮总公司直属的粮食储备库;(三)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中央储备粮存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1•【文号】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为认真实施新修订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5号),特配套修订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经国家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
原国家粮食局2010年第8号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2016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粮食局2017年9月11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申请第一条国家粮食局每年根据中央储备粮的规模、布局,以及中央储备粮代储的相关情况,开展认定工作。
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应当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集中监管,应当匹配代储需求、降低成本费用。
第二条企业自愿向国家粮食局提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国家粮食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咨询、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企业应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
第四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食用植物油类,需分别申请。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通过国家粮食局网上办理平台在线提交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就多个独立库区提出申请的,每个独立库区各项条件均应当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第七条边防、海岛等特殊地区企业申请代储资格的核准条件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受理第八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由国家粮食局直接受理。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精华)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油,下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统贷统还直接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总公司统一领导,分公司、承储库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承储库包括直属库、代储库和直管库。
代储库是指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承储中央储备粮并承担计划和贷款的非直属企业。
直管库是指具备中央⒈噶复 ⒆矢瘛⒋⒋嬷醒氪⒈噶覆⒂芍笔艨馐敌型炒 郴怪苯庸芾淼姆侵?属企业。
中心库是指接受分公司委托,协助分公司对指定代储库代储的中央储备粮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直属库或代储库。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总公司、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公司职责(一)制订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库存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等情况,并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适时安排轮换。
(三)制订中央储备粮科技发展规划,组织仓储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中央储备粮质量内部监控体系的规划与建设。
(五)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直属库仓储设施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进行审批。
(六)对仓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总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督导分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对分公司仓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分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总公司的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及安全储存等情况,并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及时提出轮换建议,经总公司批准后组织落实。
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3—
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制订,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粮油入库应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计量人员 对粮油数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入库粮油应分类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 同生产年份、不同等级、安全水分与非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粮 油应分货位储存、堆放。
粮油入库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危害及交叉感染。 已经被污染的或有病虫害的粮油,必须单独存放,防止扩大污染或 病虫害感染,并根据污染和病虫害程度,妥善处理;发现带有属于 动植物检疫对象的病、虫、种子,要根据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的有
(三)拥有粮油检验的基本仪器。规模以下粮库应有检测粮油 水分和等级的基本仪器,规模以上粮库还应拥有与库存粮油品种相 应的化学检验基本仪器以及必要的粮情检测、粮油运输、粮油清理 等设备,且状况良好。
(四)拥有至少 1 台符合要求的计量设备。 (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粮库还应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 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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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粮库有义务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 检查和调研活动,应执行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 主动接受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粮库的命名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收 的粮库可以命名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其他粮库一律不准在名称 中使用“中央储备粮”的字样。 (二)地方粮库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国家”字样。 (三)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粮库可 以按以下规则命名:“总公司名称+字号+直属粮库”。 (四)地方粮库可以按以下规则命名:省份+地区+属性+字号+ 粮库。 第十四条 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粮库名称中不符合 以上规定的,应在本办法发布后 6 个月内调整,在完成调整前,有 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其发放粮食收购资格、中央储备 粮代储资格,不得安排其储存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家临时 储备、最低收购价粮等稿)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填报说明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填报说明一、填报总要求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分粮食类和油脂类两种表格.同一企业的粮食类和油脂类资格应分别填写.2、申请表格应按规定格式填报,不得更改表样。
全部申请资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编排页码,电子文本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系统制作,使用光盘或U盘承载。
3、如有关表预留空格不够,可按标准申请表相同格式另加附页,另加附页的页码编号为“×+1、×+2”等。
4、用户在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软件填写申请表格时,各表中均有必填项判断,如果不填写必填项,在保存时会提示“请将表中内容填写完整”,并不允许保存,只有把必填项全部填上内容后方可保存。
在企业申请的纸质资料中“填表人签字"和“企业负责人签字”处必须由填表人和企业负责人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在“企业(盖章)”处加盖企业公章。
二、封面、目录及法人代表承诺书填写要求1、封面“申请企业”处填写申请资格企业的全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填报日期"处填写申报资料日期。
2、“目录”要求与表样内容相同,不得更改。
3、法人代表承诺书中空格内容用计算机录入,但“法人代表签字"处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上报的纸质材料每份都要签名,签字复印无效。
法人代表应承诺申请的内容属实,并承担相应责任.三、企业基本情况表填写要求1、“企业名称”填写申请资格的企业全称,要求与公章一致,以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为准。
2、“企业代码”填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3、法定代表人按工商注册文件填写。
4、“联系电话、传真”须填写区号,区号与号码间用短横线隔开,例如010-********。
5、“企业性质”按以下要求选择对应的选项。
其中国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等类别的企业填写“国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等类别的企业填写“外资”;其他企业填写“私营”。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种类及要求一览
(五)国家粮食局提出要逐步建立粮油竞价交易员持证上岗制度。
哪些人员需参加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以下四类人员可自愿参加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粮食专业有关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粮食行业学徒期满的学徒工/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人员/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新调入粮食行业从事特有职业(工种)的人员。
(二)《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粮食保管、防治人员应当取得经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
如何报名参加鉴定?
您可先向本地区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中央企业职工由本企业设立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鉴定)咨询鉴定计划安排。鉴定站发布鉴定公告后,您可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和现有职业资格证书。鉴定站会为您做相关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会发给您准考证和考生须知等材料。
如何参加培训?
如果您需要培训,可自愿到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览表》所列培训机构是由国家粮食局认定的培训机构,主要承担高级工及其以上人员培训。中级工及其以下人员可到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鉴定考试内容和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生产作业现场考核和模拟操作(或辅以笔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记分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另外,如果您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根据有关《国家职业标准》,除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外,还需按照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和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审。
粮油仓库管理规定
粮油仓库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库(以下简称粮库)管理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库是指开展粮油仓储业务的企业或经营环节。
包括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粮油仓储企业以及综合性企业内的粮油仓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环节、粮油加工企业的仓储环节。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油脂、油料以及成品粮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粮库,开展粮油仓储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库和仓储业务实施行政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粮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
粮库应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库存粮油台账,确保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第五条粮库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珍惜粮食、节约粮食的意识,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粮库应加强仓储业务管理,推进粮油储藏技术进步和信息技术在粮库中的运用,提高粮油仓储业务管理水平,防止污染粮油,降低粮油损失损耗,减缓粮油品质劣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粮油资源。
第七条粮库的分类。
以仓容规模1000吨或罐容500吨为限,粮库仓容规模大于1000吨或罐容大于100吨的为规模以上粮库,其他粮库为规模以下粮库。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八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行业粮油仓储制度和标准,制定行业仓储政策,指导行业仓储工作,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制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粮库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级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制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服务指南国家粮食局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事项代码:46002分项:新申请及补充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补发证书申请三、办理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0 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 年第8号、2014年第1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国家粮食局公告2009 年第4号)四、办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粮食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初步审核,并汇总上报至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负责审核并作出是否授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申请条件及认定程序(一)新申请及补充申请(链接)新申请是指企业初次提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的情况。
补充申请是指企业的部分仓房(油罐)此前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需新增部分仓房(油罐)代储资格申请的情况。
(二)延续申请(链接)指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5年有效期届满时,若要继续保留资格,需按规定于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提出延续申请。
(三)变更申请(链接)指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等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补发证书申请(链接)指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坏,需申请补发证书的情形。
六、审批数量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办理时限(一)受理时限:每年5月第3个星期一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
如受理时间发生变化,国家粮食局将向社会公告。
为更好服务申请企业、便于组织开展现场核查,自2015年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在正式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前提前进行预受理及现场核查,预受理期限原则上安排在正式受理前1个月内。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检查内容库存粮食
附件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一、检查内容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其中,中央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以上质量要求;国家临时存储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以及检验等级与验收等级是否相符;地方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地方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进口政策性粮食(含中央储备进口大豆、进口玉米和临储进口大豆)的质量和储存品质的检验结果实行单独统计。
同时,还要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仓储管理方面重点检查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情况、企业储粮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式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安排在省级复查和市级抽查阶段进行,县级在自查阶段可应对粮食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发现质量异常的应单独扦样检验.— 66 —(一)市级抽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
市级抽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各市粮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扦样时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确定扦样库点和扦样份数;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扦样比例和份数。
扦取的样品要能够反映本部门、本市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二)省级复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
复查阶段的扦样工作由省粮食局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被检查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
扦样时应按照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的原则,确定扦样库点和各库点的扦样份数;扦取的样品份数要能够反映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
三、前期准备1.中储粮山西分公司、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各市粮食局应根据预计的扦样份数和库点分布,确定承担扦样任务的检验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预先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及时、安全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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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申请
第一条国家粮食局每年根据中央储备粮的规模、布局,以及中央储备粮代储的相关情况,开展认定工作。
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应当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集中监管,应当匹配代储需求、降低成本费用。
第二条开展认定工作地区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粮食局提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国家粮食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咨询、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企业应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
第四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食用植物油类,均需单独申请。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通过国家粮食局网上办理平台在线提交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
第六条申请企业有多个独立库区的,申请涉及的每个独立库区各项条件均应当分别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第七条按照中央储备粮布局要求确需定点的特殊地区,国家粮食局可以将同一库区符合代储资格条件的仓容规模要求降低到1万吨(含1万吨)以上、罐容500吨(含500吨)以上。
对于边防、海岛及其它特殊地区企业的核准条件,由国家粮食局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章受理
第八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由国家粮食局直接受理。
第九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工作原则上于每年10月第三个星期一开始的5日内进行,国家粮食局于正式受理前15日开展网上预受理。
如受理时间发生变化,国家粮食局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正式受理期间,国家粮食局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企业申请,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不
予受理并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连续3年未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再代储中央储备粮时,需要重新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有效期为5年。
企业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三条出现《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粮食入库后15日内向国家粮食局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执行代储任务的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代储中央储备粮的数量、品种等,并说明具体原因和待处理措施。
第三章审查
第十四条国家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如不能按期完成,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国家粮食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
需对材料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论证的,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告知申请企业。
国家粮食局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授予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第十六条国家粮食局向社会公告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名单,正式文件抄送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相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查询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并下载打印。
符合政务公开规定的信息同时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国家粮食局向未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查询并下载打印。
第四章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粮食局依法对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国家粮食局的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的储存管理情况,并于每年开展资格认定工作之前向国家粮食局报告。
第二十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变更资格事项,具体包括:(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
(二)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油罐)灭失或仓(罐)号发生变化;
(三)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时申报的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损坏、灭失后数量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
(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数量减少后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
(五)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或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粮食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一条企业变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事项的程序: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于当年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开展期间向国家粮食局书面报告,涉及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财务和经营状况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同时上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构成证明、上一年度决算财务报表等;涉及仓(罐)号变化的,应上报变更前后的平面示意图及仓房对照表等有关材料,国家粮食局予以审核并确认变更事项。
涉及企业名称、资格仓(罐)容及仓(罐)号等变化的,国家粮食局审核通过后将更新企业资格证书并将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可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查询和打印。
证书内容包含以下信息:证书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资格的仓(罐)容、仓(罐)号、有效期等。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被国家粮食局注销、取消资格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粮食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2010年第8号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2016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以下附件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附件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附件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