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业化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邵市政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部、省属驻邵各单位:《邵阳市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30日邵阳市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5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邵阳市大祥、双清、北塔区及邵阳经开区建成区范围内。
二、工作目标2020年,市城区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宣传发动全覆盖,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前端设施设备投放全覆盖,分类指导全覆盖。
2021年,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成投产,并协同处理厨余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比例达到55%以上;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35%。
2022年,建成园林绿化垃圾(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一批农贸市场处理设施。
2025年,邵阳市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各县(市)应参照市本级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三、工作原则(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坚持市级统筹,各区人民政府和邵阳经开区管委会为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实施所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面构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系。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3•【字号】市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4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实施暂行办法为促进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根据《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市城区内需进入城市道路(包括核心城区道路和核心城区以外建成区的城市主干道路,具体范围见附件)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必须实行专业化密闭运输。
第二条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管理工作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三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公安、运管、建工、宝科园、城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区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
负责对渣土运输企业进行考评,对渣土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资质审核,对违反渣土管理规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权的制定及行政处罚的审批把关。
三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本辖区的渣土运输和处置管理。
负责制定本辖区渣土处置计划,设置辖区渣土消纳场,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渣土;负责渣土运输的审批管理,并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渣土处置费;负责对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对阻碍渣土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邵市政办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机关各单位:《邵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7日邵阳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2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共同缔造;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市级统筹,区级负责;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综合改造,基础优先。
二、适用范围(一)市城区建成于2000年以前的小区(含独栋住宅楼)。
(二)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
(三)近5年未实施综合改造且未纳入今后5年规划征迁改造范围。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不属于老旧小区改造范畴;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暂不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拟对居民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者拟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小区(含独栋住宅楼),不得申报纳入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严禁借老旧小区改造之名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改造项目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以基础类改造为主。
水、电、气、暖、通信等运营企业应将老旧小区相应设施改造计划纳入行业改造计划,统筹推进。
(一)基础类改造1.必改项:(1)对C级危房维修加固;修缮漏水的屋面;整修粉刷房屋公共部位内墙与顶棚。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3.25施行日期2010.03.25文号市政办发[2010]2号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3月27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06〕6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监管,保障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国务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湘政发〔2002〕34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3〕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邵阳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邵市政办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7日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以及《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疏通审批流程不畅的“堵点”,消除审批程序繁、时间长的“痛点”,克服部门信息壁垒的“难点”。
推动“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实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既定的改革目标。
根据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管理体系,2019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统一审批流程(一)精简审批环节。
按照全省统一的审批制度和流程设计,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市政办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8日邵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含市本级、县城、乡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两部分。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
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邵阳市公用事业局(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各级排水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及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排水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级排水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6〕129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持续推进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市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特征污染物,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实施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幸福富饶新邵阳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基本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市政办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含散流物料)(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石)、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流物料是指河砂、砾石、灰浆、灰膏、煤炭、散装水泥、稻草、秸杆等散流体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渣土处置管理实行处置和运输核准制度。
第五条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三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公安、规划、国土、住建、运管、质监、环保、建工、物价、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区渣土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负责渣土处置证和准运证的统一印制核发及渣土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核,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权的制定及处罚审批把关。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邵市政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邵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进军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时期。
为统筹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措施,持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新邵阳,根据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四五”规划基础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和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积极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惠民力度持续提高、环境治理能力持续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
(一)发展现状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20年市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38ug/m3,比2015年下降34.4%;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52ug/m3,比2015年同期下降40.9%;优良天数342天,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3.7%,空气质量全省排名从第九名上升到第八名。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规范邵阳市城区渣土消纳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规范邵阳市城区渣土消纳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市政办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规范邵阳市城区渣土消纳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2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整治规范邵阳市城区渣土消纳场所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1日整治规范邵阳市城区渣土消纳场所工作方案为净化城市环境,严格控制渣土污染,进一步优化市城区渣土消纳场所合理布局,经研究决定,对市城区渣土消纳场所进行整治和规范,确保科学合理调度、减排渣土,根据《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规范范围市内三区行政区域范围:二、整治规范内容(一)市城区所有建筑渣土消纳场所由市渣土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渣土的消纳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管辖区渣土管理部门初审,报市渣土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办理渣土消纳处置手续,市渣土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回填等实际情况,科学安排运输线路,指定消纳场所。
(二)对现有渣土消纳场地,由市渣土办联合区渣土办进行整治清理,凡不规范、无法确保净车出场的消纳场所一律关停。
(三)严格审批建筑渣土消纳场。
所有渣土消纳场的建立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机关或法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渣土管理部门现场勘查符合消纳条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后报市渣土管理部门进行预审,在市、区渣土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标准规范的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备和人员,并经市、区渣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取得渣土消纳许可手续方可消纳渣土。
(四)市城区各建筑工地渣土按照“就地、就近”处置原则在本辖区范围内就近消纳,原则上不跨区(县)消纳渣土(特批的消纳场除外)。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园区管委会:《邵阳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邵阳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十三日邵阳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7〕126号)精神,严格土地管理,清理处置闲置土地,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以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全面清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分类处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未开发的新增建设用地、违法用地、国有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金)征收情况和开发园区土地供应、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纳情况,重点解决好我市土地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这次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底子,查找原因;区分类型,依法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
1、摸清底子,查找原因。
按照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分类、逐宗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宗地档案,分类建立管理台帐;对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部、省属驻邵企事业单位:现将《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3日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宝庆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市政办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单位:《邵阳市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邵阳市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增强我市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业化、城市化协调发展,推动平安邵阳、和谐邵阳建设,加快四化两型、富民强市进程,根据《湖南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城市工业灾害是指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城市工业危险源和安全隐患,以及由此引发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环境污染事故,如火灾、爆炸、泄漏、中毒、辐射、污染、采空区和高层建筑物坍塌等事故灾害。
城市是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集聚,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各类生产要素汇集。
有效控制城市工业危险源,消除城市安全隐患,确保城市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城市高危行业、涉危企业分布广泛,安全基础十分脆弱,城市工业危险源和安全隐患多,由此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性灾害时有发生。
特别是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城市高危行业、涉危企业急剧扩张,大量基础建设项目、城市公共设施项目集中上马,人流物流车流日益繁忙,城市新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不断衍生,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灾害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清醒认识城市工业灾害的严重威胁和巨大灾害,以及当前我市城市发展中面临事故灾害的严重威胁,切实增强做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7.28
•【字号】邵市政办发〔2022〕19号
•【施行日期】2022.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的通知
邵市政办发〔202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
《邵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邵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由邵阳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39项)。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8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城市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广使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在市区营运范围调整至城区世纪大道、邵阳大道、320国道(浏阳收费站)、320国道、东大路、战备路、龙须塘路、田江路、五一北路、双清路、资江一桥、魏源东路、西湖北路(至二广高速连接线)、云山路、北塔大道、魏源西路、雪峰北路、雪峰南路、宝庆西路(杨家垅老320国道交界处)、敏州西路、邵州西路(至桂花大桥)、学院路(至梅子井)、湖口井路、南互通、西湖南路、217省道、新城大道、体育新城、邵州路、邵阳大道、建设南路(至双河口)、八一路、爱莲池路、财神路、白马大道、世纪大道合围区域(含合围道路),在以上区域和道路内一律使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运输渣土,并严格遵照邵阳市货车限制办法通行。
现有老式渣土运输车不得在上述区域营运。
根据城市管理工作要求,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使用范围可适时调整。
二、工作职责(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制定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推广使用工作方案,负责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推广使用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指导、考核等工作,牵头组织全市维护渣土运输秩序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市公安局负责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上牌及车辆年检年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相关道路运输审批手续。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1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9日邵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市城区范围内的道路车行道、人行道(侧石至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及城市广场、路肩、护坡、桥涵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单位未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城市道路、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道路等除外。
第三条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必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领取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占用或挖掘。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占用、挖掘道路(分一般占用、挖掘道路和建设基建占用、挖掘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用城市道路进行堆料、施工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23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函》(湘政法函〔2017〕350号)等要求,市政府在2016年12月市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再次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依据不一致的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单位要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
有效期未满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废止或宣布失效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起草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沿用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重新公布。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邵市政办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1〕33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后的《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07〕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确保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按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中心、建设、建工等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政务中心、建设、建工等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程造价的3%(项目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各1.5%,但两个单位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市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收取到位。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市政办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负责指导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
2.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3.负责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体系。
二、关于机构编制调整(一)将办公室承担的“信息和环境保护宣传,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职责划入环境信息宣教科。
(二)将政工科承担的“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划入办公室。
(三)环境影响评价科挂行政审批服务科牌子。
增加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责。
调整后,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为11个:办公室、政工科、环境监测与科技产业科、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污染防治科(总量控制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核与辐射管理科(市核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规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环境信息宣教科、固体废物管理科。
纪检(监察)机构仍维持不变。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含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1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建筑材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控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4]12号【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3【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控管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12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控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3日邵阳市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控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材料(以下简称建材)生产销售行业的增值税征管,有效解决因建筑安装企业在耗用环节不依法取得发票造成生产销售环节税收征管困难及税收大量流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邵阳市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行政区域管辖内(以下简称市区)的道路、桥梁及市政建设等基础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耗用建材的各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均适用本办法,但不包括2014年7月31日前已完工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及决算手续的建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材包括钢材、水泥、商砼及水泥制品、砖瓦、砂石、石灰、竹木材及制品、沥青、瓷砖、铝合金门窗(玻璃)、水管配件、五金配件、装饰装修材料及其他建筑工程材料。
第三条市区国税机关根据其职能并按属地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取得发票情况实施发票控取管理(以下简称发票控管)。
第四条市区所有负责建安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个人(不包括个人为自己承建的建安工程)为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发票控管的控制取得责任人(以下简称控取发票责任人),承担依法取得建安工程耗用建材货物销售发票(以下简称销货发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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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13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实施暂行
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24号)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实施暂行办法
为促进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根据《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市城区内需进入城市道路(包括核心城区道路和核心城区以外建成区的城市主干道路,具体范围见附件)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必须实行专业化密闭运输。
第二条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管理工作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三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公安、运管、建工、宝科园、城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区渣土专业化密闭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
负责对渣土运输企业进行考评,对渣土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资质审核,对违反渣土管理规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权的制定及行政处罚的审批把关。
三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本辖区的渣土运输和处置管理。
负责制定本辖区渣土处置计划,设置辖区渣土消纳场,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渣土;负责渣土运输的审批管理,并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渣土处置费;负责对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对阻碍渣土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运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办理和对无运管许可证进行运输的企业和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建工部门负责监管城区工地按要求设置围墙,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督促完成施工场所硬化出场道路、修建缓冲带、过滤池、洗车台等相关配套设施等工作。
市宝庆科技工业园和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负责各自开发建设范围内的渣土消纳场设置工作并协助做好渣土密闭运输工作。
第三条渣土运输实行企业和车辆市场准入制度。
未经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资质认定的企业和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一)城市渣土运输企业的资质要求
1.凡申请从事渣土运输的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具有20台以上本年度购置的新车,车辆产权属该企业所有;其中载运土方超过12吨以上车辆不少于15台,载运土方5吨以上车辆不少于5台;并具有1台8吨以上的洒水车辆、2辆以上的工具车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4)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固定的停车场地。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监、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公司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