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2008年打假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2008年打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汕府办[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2008年打假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8]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汕尾市2008年打假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打假办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汕尾市2008年打假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努力开拓创新,坚持打防结合、打扶结合和守土有责、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落实政府打假工作责任制,切实组织开展专项打假整治行动,保持打假高压态势,营造公平、开放、有序、和谐的市场经济环境,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一)按照《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打假工作体系。
(二)从源头上深入开展打假治劣工作,铲除制假根源,加强市场监管和抽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减少因假冒伪劣商品问题致使人民群众利益受损事件的发生。
(三)坚决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的主犯、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和幕后策划者进行严厉的打击,依法从严从快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参与或庇护制假售假活动、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三、工作任务(一)打假工作重点1.打假重点产品(8类)(1)食品,(2)药品,(3)卷烟,(4)农资,(5)汽车配件,(6)打印耗材,(7)皮具、鞋类、钟表,(8)移动通信产品及数码电子产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汕府办函〔2022〕206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2〕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7日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26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加快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关于信用建设的有关部署,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2022年底,35个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信用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基本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023年底,各领域信用监管政策制度体系较为完备,信用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支撑信用在服务实体经济、智慧监管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更大效力。
二、建立贯穿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机制(一)事前环节信用监管1.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导组派驻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导组派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汕府办[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导组派驻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7]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导组派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汕尾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导组派驻方案为了全面深入贯彻11月5日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力推进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目标,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领导分片联系各县(市、区),并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4个工作组,分别派驻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7]278号)和市政府办《印发汕尾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汕府办明电[2007]42号)的要求,以及11月5日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全市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促进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派驻时间2007年11月27日至12月20日。
三、人员组成及分工(一)陆丰市、华侨管理区由陈样新副市长负责联系。
派驻工作组由市经贸局抽调1名副局长担任组长,汕尾检验检疫局抽调1名副局长担任副组长。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汕府办函〔2020〕283号•【施行日期】202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汕府办函〔2020〕2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统筹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计划和方案,统筹协调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及时协调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召集人:逯峰市长副召集人:余红副市长林军副市长陈润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成员:徐海茹市政府副秘书长钟东鸿市政府副秘书长方淳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蔡振荣市科技局局长詹文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林森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许昌林市司法局局长林建隆市财政局副局长李端仪市商务局局长谢威宣市文广旅体局局长李剑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黄仕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育生汕尾海关关长高火君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叶佐义市卫生健康局局长三、工作机制联席会议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承担。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按程序报召集人批准。
联席会议运行、调整和撤销等情况,请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及时报市委编办备案。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3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各县(市、区)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各县(市、区)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7]6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各县(市、区)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
作责任制考核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各县(市、区)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汕尾市各县(市、区)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定期开展打假工作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包括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下同)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政府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统称打假工作责任人)。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汕府办〔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8日汕尾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章奖励方式及标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监〔202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对发生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处非牵头机构”)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
由市级处非牵头机构受理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及跨县(市、区),且案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分别查处的,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由市级处非牵头机构确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治理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治理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6•【字号】汕府办〔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治理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安全生产治理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6日汕尾市安全生产治理提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提档升级,从源头上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背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就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当前全国正在复工复产,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张晓强书记、逯峰市长亲自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多次带队开展检查督导,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强调要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守住安全底线,确保安全稳定。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我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频发,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能力基础薄弱等问题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1.省对我市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发现的问题。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汕府办〔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推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0日汕尾市推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精神,进一步优化汕尾市金融发展环境、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结合汕尾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开展具有汕尾特色的金融服务改革,探索改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路径,为实现汕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和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总体目标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机制建设、强化政策支持、创新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小助微,实现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有效扩大、融资成本大幅降低、融资便利度明显提升,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
到2021年底,有效扩大融资规模,全市本外币贷款余额每年新增140亿元以上,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每年新增30亿元以上;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控制在5%左右;融资担保服务持续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达5亿元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完善,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汕尾专区有效运作,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1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汕府办[2010]18号【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06【实施日期】2010.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1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11年)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0年四月六日汕尾市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11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O年)的通知》(粤府[2007]88号)精神,特制订本战略纲要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发展质量,增强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和产业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共同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构建创新型汕尾,实现“工业立市、知识产权强市”的战略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大局、创新发展坚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将创新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推动力,在创新中实施战略,在战略实施中寻求创新,逐步形成以创新促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市县联动、合力推进市知识产权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战略纲要目标。
三、主要任务和牵头部门(一)努力创造自主知识产权1、围绕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大力推动我市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工作;建设区域技术创新中心或行业技术创新中心;大力鼓励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的建设,推进工业园区、专业镇、产业集群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至2011年,每百万人口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专利促进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专利促进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汕府办〔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专利促进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专利促进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第三章专利企业认定资助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第五章专利事业发展推进计划项目第六章申请与审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汕尾市专利促进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函〔2015〕266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5部门印发的《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量和质量的意见》(粤知规〔2015〕47号)、《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21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6〕69号)、《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汕尾发〔20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利申请资助工作,鼓励专利申请的积极性,推动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一批具有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以知识产权助推创新,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及拥有量,更加有效促进专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促进工作项目经费是指由省、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优化专利申请结构,保护创新成果,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的资助资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20年促进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20年促进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汕府办〔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20年促进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2020年促进消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3日汕尾市2020年促进消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广东省2020年促进消费工作要点》和《广东省关于促进农村消费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影响,充分释放因疫情被抑制、被冻结的消费,培养壮大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升级消费,使实物消费和服务消费得到回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为经济增长培育持久动力。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积极促进汽车消费1.鼓励汽车销售企业组织汽车展销活动。
结合省商务厅汽车促消费活动部署,积极开展汽车促消费活动。
对在汕尾辖区范围内主办单次布展面积达一定规模以上大型车展的企业,每次给予场地、宣传投入补助;对参与以上车展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参展面积达一定规模的,也给予适当的补助。
简化二手汽车注册登记手续,扩大二手汽车市场消费的受众面。
出台外来人口购车优惠政策,逐步取消居住证回执证明等资料政策限制,简化注册登记程序,推动汽车消费。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汕府办函〔2021〕117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7日汕尾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结合我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要求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参照实行。
二、适用范围(一)概念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3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汕尾市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意见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国发[1996]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质量兴市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90号)精神,全面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的整体水平和产业竞争力,以质量振兴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动员全社会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坚持“以质取胜”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并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行业全面发展的新产业格局,全面提升我市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到2013年,全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达到以下目标:(一)产品质量1.主要工业产品国家级和省级产品质量抽查平均合格率、国家重点产品可比性跟踪监督抽查合格率两项指标达到90%以上。
全市产品质量检查合格率逐年提高。
2.创建一批名牌产品。
通过实施名牌带动战略,争取有5至1O个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称号或国家驰名商标,5O至60个产品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广东省著名商标,2至3种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打造一批具有汕尾特色的区域品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汕府办函[2013]108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汕府办函〔2013〕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鉴于市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市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长:李贤谋(市政府)副组长:庄伟(市纪委、市监察局),罗少航(市政府),李建明(市质监局),陈建生(市工商局)成员:许木胜(市中级法院)、简娘锄(市检察院)、林泰溢(市发改局)、郑良斌(市监察局)、陈兴初(市财政局)、张解生(市公安局)、彭振强(市经信局)、孙振冰(市住建局)、林娟(市外经贸局)、刘石兰(市农业局)、郑晓红(市司法局)、许晓文(市卫生局)、刘信杰(市质监局)、黄峰勇(市工商局)、陈劲海(汕尾检验检疫局)、吴学民(汕尾食盐专卖局)、林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陈义流(市知识产权局)、黎学斌(市文广新局)、邓晓虹(市旅游局)、吴海能(市法制局)、林胜阶(市交通运输局)、余小文(汕尾广播电视台)、李振威(汕尾日报社)、赵明夫(市烟草专卖局)、陈金树(市地税局)、黄庭祝(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杨辉森(市工商局城区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李建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信杰同志兼任副主任。
电话:3392991。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9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汕府[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汕府[20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汕尾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汕尾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十一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下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争当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的关键时期。
为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环境,加快建设幸福汕尾,根据国务院《意见>及《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下称《五年规划》)的新任务新要求和当前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汕尾这一核心任务,以全面落实国务院<纲要》、《决定》、《意见》及《五年规划》为主线,以增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创新行政体制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为着力点,结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部署及要求,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增创汕尾改革发展的法治新优势,为我市争当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汕府[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汕府[2005]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汕尾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汕尾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防止出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全局观念和正确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引导和监督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把打假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
打假工作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并指定一名副职分管打假工作,成立由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打假领导小组,建立政府打假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和协调各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
各级打假领导小组要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镇、街道一级应建立打假工作协调机构。
第四条打假工作实行条块结合、逐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制,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县(市、区)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向市人民政府负责,逐级签订打假工作责任书。
要建立打假联络员工作制度,形成市、县(市、区)、镇(街道)打假工作网络。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质量提升行动工作要点(2021-2022年)》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质量提升行动工作要点(2021-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汕府办函〔2021〕286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质量提升行动工作要点(2021-2022年)》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2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21〕46号)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融入“双区”建设,全面落实省委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部署要求,坚持质量为王价值导向,完善质量治理体系,强化质量治理能力,创新质量治理方式,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激发市场主体追求高质量的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质量共建共治共享,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质量有效供给,全力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为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作出汕尾贡献,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奋战“三大行动”,为汕尾建设成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提供质量支撑。
二、全面提升质量供给水平1.抓好消费品质量提升。
全面开展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发挥出口企业优质产品引领作用,提升产品供给质量,满足国内中高端消费需求。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法制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汕尾市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粤府办〔2018〕25号)的部署要求,全面做好我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市级、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职责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一)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
(二)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负责;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我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同时公开征求意见,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清理标准对清理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的;(二)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三)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四)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五)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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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1]7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14
【实施日期】2011.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汕尾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各地、各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二)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有效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
1. 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新闻出版(版权)、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
2. 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力度。
(新闻出版(版权)、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
3.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者冒用名牌标志和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质监、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负责)
4. 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在粮食主产区,针对玉米、水稻等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
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
(农业、林业、工商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1. 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