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随车照管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校车运行安全,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校车随车照管人员(以下简称“照管员”)。
三、照管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车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2. 在校车运行过程中,负责学生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1)引导学生有序上下车,维持乘车秩序;(2)协助驾驶员做好车辆检查,确保车辆安全;(3)对乘车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4)监督学生系好安全带,确保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安全;(5)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将肢体伸出窗外等危险行为;(6)发现校车驾驶员有违规操作、饮酒、醉酒、身体不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
3. 负责校车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校车卫生,保持车内整洁;(2)监督校车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3)协助驾驶员做好车辆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4)对校车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做好学生信息登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包括学生姓名、年级、班级、家长联系方式等;(2)核对乘车学生名单,确保无误;(3)与学生家长保持良好沟通,了解学生情况。
四、照管员培训1. 学校定期对照管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
2. 照管员应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3. 照管员培训内容包括:(1)校车安全知识;(2)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3)交通安全法规;(4)学生心理教育;(5)校车日常管理。
五、考核与奖惩1. 学校对照管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工作态度;(2)业务能力;(3)安全意识;(4)学生满意度。
2. 对表现优秀的照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照管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行为,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020年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2020年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还在找山东省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2019年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专门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安装统一标牌、标志灯。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鼓励社会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政府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除国家财政负担部分外,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省级财政设立校车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校车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购校车补贴、运营成本补贴、安全设备配置、安全工作奖励、管理工作经费等项目支出。
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车驾驶员的行为,确保校车运行的安全性,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校车驾驶员的资格和条件第二条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且驾驶证未被吊销、暂扣或者注销;(三)身体健康,能够进行长时间忍受疲劳驾驶的工作;(四)具备必要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校车驾驶员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校车驾驶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和校车运行规定驾驶校车;(二)确保车辆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三)保护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四)维护校车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环境;(五)随时按规定接受校方的指挥和安排。
第四章校车驾驶员的管理制度第四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管理制度:(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行驶路线;(二)不得擅自停车或者停靠非指定地点;(三)保持车辆的清洁整洁,定期进行保养和检修;(四)服从校方的车辆管理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章校车驾驶员的安全驾驶第五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驾驶要求:(一)严禁超速行驶,控制车速在规定范围内;(二)严禁疲劳驾驶,每4小时需休息30分钟以上;(三)保持车距,遵守交通信号,确保行车安全;(四)警惕道路险情,谨慎驾驶,避免事故发生;(五)不酒后驾驶,不吸烟或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的物品。
第六章校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六条新录用的校车驾驶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包括交通法规、车辆知识、安全驾驶技能等内容。
第七条校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自己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章校车驾驶员的违规和处罚第八条校车驾驶员出现以下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一)违章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二)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三)未经允许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四)未按规定停靠指定地点;(五)无故拒绝接受校方的指挥和安排;(六)故意损坏或毁损校车;(七)其他影响校车运行安全的行为。
学校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职责
学校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职责
1、对待乘车学生要热情接待、微笑服务、语言文明、不得恐吓、呵斥、威胁学生,严禁侵害学生肢体。
2、随校车进出学校在考勤表上未签名或签其他名字的,每次扣除出车费一次。
3、按建议配戴学校派发的随车照管员胸牌。
4、按乘车学生名单定好座位一学期不变,开车前清点人数并检查学生是否系好安全带。
5、学生上下车时应站在车门口鼓励、统一指挥、保护上下车秩序,并帮助押解老师盖章。
6、学生上车后,不随便让其下车玩闹(特殊情况除外)。
7、驾车前谈不好警示语:大家挤不好系则不好安全带、头、手不要张开车外、不要在车内随意站立、讲卫生遇事甩杂物、车未停好严禁抬起安全带。
然后停用车门起身司机启动校车。
8、送学生回家到站后,必须收回家长接到学生的回执,对没有交回执的家长进行教育。
9、对至东站没家长直奔的学生,无法摆其上车。
必须送回家中,再通告家长至家中去直奔。
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一、在校车内醒目位置张贴《乘车学生信息登记表》(包含学校、年级、班级、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及联系方式、班主任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每天认真填写《校车日志》。
二、每天上学、放学时提前到达候车地点,组织学生在指定位置集合、站队、候车。
三、组织学生有序上车、下车,核对每位学生的座位号,全程跟车,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严禁陌生人随意上校车。
四、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对照《乘车学生信息登记表》,核实有无错乘车学生,及时与司机做好沟通;若学生未按时乘车,应主动打电话询问学生家长或班主任,问明情况后及时做好记录。
五、管理好学生,认真查看学生有无携带管制刀具、危险化学品、尖利物品、易碎玻璃制品等危及安全的物品,禁止学生损坏校车设施,严禁学生在校车上随意走动、打闹、把头或手伸出窗外等不安全行为及乱丢垃圾、随地吐痰、说脏话等不文明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学生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学校校车管理人员,纳入班级考核。
六、到达站点前,提醒到站学生做好下车准备;到达站点后,认真核对学生,把该站点学生安全送下车交给学生家长或者其委托人。
七、遇有恐怖分子袭击,要及时报警并按照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处置。
若遇危害学生安全的情况,要挺身而出,全力保护学生安全。
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
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尊敬的随车照管人员:您是本单位随车照管人员,负责随车照管货物的安全,也承担着维护车辆安全和保障行车顺利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您的工作安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特此制定本《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
一、遵守法律法规作为随车照管人员,您需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货物运输安全的相关规定。
无论在公路上行驶还是货物装卸过程中,您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安全无事故发生。
二、货物照管责任1.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您应当全程照管货物,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对于易碎、易损、易流失的货物,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或丢失。
2. 您应当对货物进行认真核对,确保货物数量和品质与运单或装车单一致。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运输指挥中心报告,并配合进行核实和处理。
3. 当货物需要转运或中转时,您应当确保转运环节的安全,协助相关人员进行货物的装卸和交接工作。
三、车辆安全责任1. 您应当仔细检查车辆的机械状况、轮胎气压、照明设备等各项安全设备,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行驶。
2. 在行车过程中,您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确保行车安全。
3. 若发生紧急情况,例如汽车故障、交通事故等,您应当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指挥中心,协助相关人员处理。
四、安全防范责任1. 您需时刻保持警惕,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情况。
如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物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置。
2. 在货物装卸过程中,您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3. 您需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不断完善自己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五、承诺与约定本人郑重承诺遵守以上规定,认真履行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责任,以确保货物安全和行车安全。
如违反以上规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公司规定的处罚。
特此签署并生效。
随车照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随车照管人员的管理,确保乘车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随车照管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随车照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制度,确保乘车安全,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四条随车照管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监督和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负责维护车内秩序,确保乘客安全;3. 负责乘客的问询、引导和帮助;4. 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协助驾驶员应对紧急情况;5. 负责收集乘客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公司相关部门。
第五条随车照管管理人员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制度;2. 服从公司安排,积极参与各项培训和学习;3.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4. 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机密;5. 关心乘客,热心服务,维护公司形象。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六条随车照管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沟通能力;3. 熟悉交通运输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4. 身体健康,能适应随车工作。
第七条随车照管管理人员工作要求:1. 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2. 负责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运行;3. 严格遵守行车路线,不得擅自改变;4. 加强对乘客的关心和照顾,确保乘客安全;5. 节约能源,维护车辆卫生,保持车内整洁。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公司定期对随车照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随车照管管理人员考核分为以下内容: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制度的情况;2. 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3. 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4. 乘客满意度。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随车照管管理人员,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或工作职责的随车照管管理人员,公司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学校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学校车辆出入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学校对食堂、商店、浴池送货车辆及工作人员平时进出校门管理,预防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维护学生安全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做出如下规定:一、关于送货车辆进出学校的规定1、送货车辆进校必须向辅警出示学校统一制作的送货卡,在校门警卫室登记后方可进校。
2、超过___吨以上车辆禁止进校。
3、司机酒后禁止入校。
4、送货车辆在学校规定时段即每天上午:8:55——9:40、下午:2:35——3:20允许进校。
5、课间学生在校园活动时间禁止出校。
6、送货车辆在校园内必须缓速行驶,禁止鸣笛。
7、食堂泔水车进校时间为学生就餐半小时后,等待学生就餐结束方可收集残食。
8、送货车卸货完毕须经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人员准许方可出校,下课时间不准出校。
二、关于工作人员进出学校的规定1、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员进出校门必须向辅警出示工作牌。
2、工作人员晚上外出时必须于当晚学生就寝熄灯前(21:40)返校。
3、食堂制作早餐工作人员早晨入校时间为:4:00——4:30。
4、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员骑自行车到校门必须下车推行,骑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在校园要缓速行驶,停放在摩托车棚。
三、违章处理办法1、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员对送货车负有安全管理全部(文章转贴自实用工作文档栏目)责任。
凡是送货车在校园肇事的未经学校准许一律不准出校,根据肇事情节追究车主和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员责任。
2、凡是顶撞辅警,无理取闹的车主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校,违章强行进入者,辅警有权代表学校扣车、报警。
3、工作人员未经当日值班领导批准,不准带其他人员入校。
工作人员在校园内要检点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发现言语过激、行为失当者随时辞退。
学校车辆出入管理规定篇二一、严格控制一切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可疑车辆进出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履行学校门卫登记手续。
二、禁止任何机动车辆在学生上学、放学前后___分钟内进出校园。
学生在室外活动期间,禁止机动车辆进出。
国务院号令《校车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
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根据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的安全和顺利到站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特拟定此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明确我们的工作职责和安全责任。
请随车照管人员认真履行如下安全责任:一、工作职责1. 监护乘客我们作为随车照管人员,要随时严格监护乘客,确保他们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安全。
特别是对于年幼的乘客和特殊需要的乘客,我们要给予额外的关注和照顾。
2. 维持车内秩序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我们要维持车内秩序,确保乘客的安静和舒适。
我们要耐心解答乘客的问题,帮助他们排解疑虑,确保车内和谐。
3. 协助乘客上下车我们要协助乘客顺利上下车,确保他们安全无虞,避免他们在上下车过程中发生意外。
尤其是对于行动不便的乘客,我们要提供额外的帮助和服务。
二、安全责任1. 严禁疏忽职守作为随车照管人员,我们不得疏忽职守,不得在工作中玩方式、打闹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我们要全心全意地履行职责,确保乘客的安全。
2. 防止乘客伤害我们要尽最大努力预防和避免乘客的伤害发生。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要确保乘客固定好座椅,避免摔倒或其他伤害。
在车辆紧急情况下,要引导乘客正确地采取自救措施。
3. 合理应对突发情况在突发情况下,如车辆故障、天气恶劣等,我们要保持冷静并迅速应对。
我们要确保乘客的安全,协助乘客及时做好应对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和风险。
三、遵守纪律和法规1. 遵守交通规则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我们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安全驶离。
不得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违规操作,保障乘客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2.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作为随车照管人员,我们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
不得违反规定,确保工作流程规范,安全有序。
四、学习和提升1. 独立学习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提升,了解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巧,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通过独立学习,不断提升自己对乘客安全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2. 合作共享我们要积极与同行交流合作,共享安全管理经验和工作技巧。
贵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贵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贵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随车照管员工作职责
随车照管员工作职责
为加强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管理,督促随车照管人员履行好职责,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校车随车照管员工作职责如下:
1.认真学习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2.随车照管人员在校车早晚出发前10分钟务必准时到位,查看车内卫生及安全状况,不得擅自迟到、早退。
3.幼儿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4.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5.监督校车驾驶员遵章驾驶,不到停车站点禁止私自停车,不得允许其他人员搭乘校车。
6.学生上车时,发现有未到幼儿,应立即与其家长取得联系,掌握学生未到的原因,回校后立即向校车负责人汇报。
7.清点乘车幼儿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8.制止幼儿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嬉戏、打闹、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9.核实幼儿下车人数,确认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10.幼儿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11.核实幼儿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幼儿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XX乡XX幼儿园
年月日。
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
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一、前言随车照管人员是负责随车监管和照料货物、设备或其他贵重物品的人员,具有重要的安全责任。
本责任书旨在明确随车照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货物和相关资产的安全。
二、随车照管人员基本信息1.姓名:2.工号:3.所属部门:4.职务:5.安全培训情况:6.三、随车照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特别是关于货物和设备安全的相关规定。
2.负责核实并查验随车装载物品和设备的完整性和数量,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安全登记簿上。
3.在运输过程中,密切关注货物和设备的运输情况,并保持与驾驶员和相关人员的有效沟通。
4.遇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货物和设备的安全。
5.确保随车装载物品和设备的安全固定,并采取防盗和防护措施,防止损失和失窃。
6.维持随车装载物品和设备的清洁和整齐,保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状态。
7.不得私自接受或索取他人礼品、款项或其他利益,并禁止与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8.与相关员工合作,共同创建良好的工作氛围,共同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
四、违反责任和义务的后果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雇等。
2.对于因疏忽大意或故意违反安全责任而造成的货物或设备损失,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其他违反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按照公司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文本2.公司规章制度注释:1.随车照管人员:负责随车监管和照料货物、设备或其他贵重物品的人员。
2.安全登记簿:记录随车装载物品和设备的完整性、数量及相关信息的登记簿。
3.防盗和防护措施:采取措施防止货物和设备被盗窃或受损的措施。
4.腐败行为:指在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任何形式的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培训考核试卷
校车安全管理知识试卷姓名: 单位:电话: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1.随车照管员发现驾驶员酒驾、药驾和身体严重不适等现象,等到接送任务完成后要立即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2.只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可以驾驶校车接送学生。
()3.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半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4.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5.学生上车时,随车照管员应及时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学生下车时,要核实学生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学生上下车时随车照管员无需站在车门下方引导学生。
()6.由于并不是每一次违章都出事故,所以人们会产生侥幸心理。
()7.睡眠不足不会导致工作差错或者事故发生可能性增大。
()8.《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规定“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中小学生和幼儿,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40座以上的校车要配备2名或2名以上照管员。
()9.学生在车厢内吃零食无法避免,照管员只要不让学生在车厢内随意走动或嬉戏打闹就行了。
()10.某地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要求事故有关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有关单位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
()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2.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的,罚款200元。
()13.随车照管员确认校车周围没有行人或障碍物后,上车督促或帮助学生系牢安全带,示意驾驶人收起停车臂并开车;校车到达站点要在车门下方引导或帮助学生下车。
()14.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单位的要求阻挠和干扰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15.闪光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指示车辆、行人通过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校车安全管理员职责
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校车安全管理员职责一、校车驾驶员职责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配和各种工作安排,虚心接受领导的批评指正。
2、按照学校提供的乘车学生花名册和随车照管员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路线,并按照学生家庭住址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停靠点。
3、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不出任何事故,行车时做到七不准:不饮酒、不吸烟、不开快车、不闯红灯、不越线行使、不与他人说笑、不准接打手机。
服从交警的指挥和检查。
4、爱护车辆,做到故障及时发现排除,保证没有安全隐患和正常运行。
爱护车辆装备,做到“四勤”:勤检查、勤擦洗、勤检修、勤保养。
校车要以崭新的车容、车貌行驶在接送学生的线路上。
5、接送学生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每一条线路运行,按时按点停车上下,严禁车未停稳就上下车、学生未下完就开车现象。
按时接送学生放学回家,对待家长要和气礼貌。
驾驶员与随车照管员要密切配合,按车次点名上车。
如家长未来接学生,一定要把学生带回学校,以避免有丢失学生的情况发生。
6、驾驶员有责任向学生宣传交通安全常识,遵守上、下车的秩序,特别告诫同学们在乘车时头、手、臂不能伸出窗外,提醒并检查学生系好安全带,教育学生下车后不从车头前面横穿公路,确保同学们乘车时的绝对安全。
7、如遇雾、雨、雪、冰雹、路面结冰等低能见度气候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备好并在必要时装好防滑链,危及安全时停运待援。
8、校车驾驶员一日常规(1)遵守公司一切管理制度,按时接送学生,发车前10分钟检查发动机,使机器正常运转,途中平稳运行按时到达目的地。
(2)遵守交通管理条例,坚持中速行使,保证安全行车无事故,保持车容、车貌美观整洁,出车前、收车后要坚持清扫车辆,每周定时洗车,确保车亮窗净无泥无尘。
(3)上午其余时间维护车辆,保证车况良好,不擅自出车,随时待命。
(4)准时接送学生离校回家,途中对学生上、下车具有监管责任。
(5)严格执行专车专用,接送学生专车在完成接送任务后必须定点停放,驾驶员及公司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调动。
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6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6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6导语:作为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工具,校车安全管理很重要,下面yjbys小编整理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l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