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立法问题--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韩世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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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的立法完善对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的立法完善对策

天津蓟 县 、 重庆市开县等 5 9 个县( 市、 区) 行政 区域进行试 点 , 变更手 续 ,造成 行政权与司法权 的冲突 ,也造成法院的判决 暂时允许以农 民住房财产权 ( 含宅基地使用权 ) 抵押 贷款。
缺乏公信力的恶劣影响 。
※ 基金 项 目:黑龙 江省 哲学社 会科 学规划 项 目,1 5 F X E 0 3 ;黑龙 江省哲 学社会科 学规 划项 目,1 5 F X B 0 4 ;黑龙江 省哲 学社科 规划 项 目,
1 2 E1 5 3。
①2 0 0 4 年《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的规定

7 9—
第二 ,虽然 立法 中 限制 宅基 地使 用 权流 转 ,但 是实 践 市人都无所谓 , 从 调研的数据可 以看 出限制宅基地流 转的政 中突破法 律规 定的限制将宅基 地的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 织以 策并不能 得到农 民的广泛赞同,也不能适应现在经济的发展 。
但宅基地的流转涉及农 民的 自身的财产权益 、住房安全和农 地上房屋 出租 的。对 于宅基地的抵押从上述规定 来看 ,除了

宅 基地使 用权 流转 的立 法现 状
宅基地使用权 的流 转的规范规定在一系列法f m# l : : i 部门规 展不大 , 榴对于农村承包地流转而言 , 改革的效果 并不 明显 , 章当 中。 《 土地管理法 》第 六十 二条 、六十三条 ,对宅 基地 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 宅基地的管理 的法律规 范与 市场 经济 的 的申请程序 、以及 申请 的面积标 准做了规定 ,明确 了农 村宅 内在需求矛盾 目益加深。
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宅基地使 用权 ;流转 ;立 法建议
我国现有 的宅基地制度设计 定位于保障农村居 民稳 定的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 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 点 , 2 0 ] 6 年 居 住权 ,是城乡二元结构经济 的产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 3月 2 4目中国人民银行 出台 《 农 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城 乡一体化 的推进 ,宅 基地 的财产功能 目益 凸显 ,现有宅基 暂 行办法 》在试 点城 市实行。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 , 农村 的 地 制度设计 已经不再适应城镇化 的背景的社会需求和农 民的 宅基地使用权可 以转 让但有一定的 限制 ,即宅基地使用权 转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摘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既为乡村振兴在法律层面上保驾护航,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一份硕果。

其中,针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发展宅基地的相关政策,《民法典》专章中的相关规定与实质内容过于原则性,本篇文章旨在深入探究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制度的整体发展,并且,探讨《民法典》下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民法典一、引言《民法典》专章中,在规定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涵上,规范了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要知道,中国市场经济正在以强劲之势继续向前发展,而在有关规定下,合理的放活农村宅基地权利,无疑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准,主要是针对的使用权的群体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户,为的是给农村集体成员居住者有一定的保障。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不难看出,这一条法规中并未对宅基地权利主体的身份作以一个比较清楚的划分,而是仅仅根据资格宅基地权利前提的集体组成人资格,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或者占有权作了规范。

这一方面影响了其财产价值,一方面又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因此,即便集体成员资格是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最重要的前提,但是在农村居民居住需求进行保障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做为财产权利的流通性做了限制。

正因如此,本次出台的《民法典》为更加方便宅基地的使用和限制宅基地,在许多条款中将宅基地所有权的人身属性做出了相当限度的弱化。

二、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大量出现,这主要得益于当下都市中的住宅相对居高不下的售价,而价格相对低廉的农民宅基地住房也变成了更多人的首选。

大学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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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详细的关于最新《物权法》中关于宅基地的法条及法条相关解释?物权法中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比较少,下面就是。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物权法184条2款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居然是划分给农民的,为何还要说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1)农民地就是集体地,我国没有私人土地.商品房土地70年也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所有权不归个人的.同样道理,集体土地给农民使用,但所有权仍是集体的.农村土地给农民使用实际是有年限的,好像最长是50年.你查一下担保法,印象中可用承包权来作抵押的.(2)农村出嫁女户口不在娘家但土地在娘家,土地征收可以享受相应补尝吗可以的3究竟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农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

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

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按照法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

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物权法规制——兼论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物权法规制——兼论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我 国农村 宅 基地 制度 的形成 和现 状
宅基地 , 是指供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并用于建 造房屋 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 对于城镇居民购买或建造 房屋所使用 的国有土地 , 一般称为建设用地 , 城镇居 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 在我 国现阶段是特指农村集体所有 并被使用权 人建 造自 住房屋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人取得的权利为宅基
1现 状和 争议 .
这样,其宅基地 的所有权也就变成 了宅基地使用权。 16 9 3年 3月 2 0日中央 下 达 的 《 于 对 社 员宅 基 地 问 关
再生 的耕地 资源 和 国家 的粮 食 安全 , 现农 业 的可 持 实
多套住 房 , 民为什 么 就不 能拥 有大 面积 住房 或 多套 农 住房 呢 ? 且从 经济 学角度 看城 市 土地 资源 比农村 土地 资源 更 加宝 贵 。
地使用 权 。 我 国农 村 宅基 地制 度 , 经历 了两 个 不 同的发 展 阶
申请新宅基地建造房屋后 旧有宅基地不交回, 形成大
量 的空 心 村 , 成土 地 资源 的大 量 闲置 ; 是 农 村 非 造 三 生活用 房 占用 土地 资源 呈 上 升趋 势 ( 这一 问题 与土 地

对 自己房屋之下的宅基地享有所有权 。到 2 世纪 5 面积之 间存 在 矛盾 ,因此 也 引发 了两 种不 同的观 点 : 0 0 年代中期至 6 年代初,随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进 0 是我 们应 严 格 限制 宅基 地 的面积 , 是 没有 必要 严 二 行 ,农 民个 人所 有 的土 地逐 渐成 为集 体 所有 的土 地 , 格 限制 。主 张严 格 限制 的理 由人所 共 知 , 即保护 不 可 续发展 。 现在这一观点为主流观点。 相反观点认为, 应 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 确立 了我 国现行的农村宅 该 尊重 农 民追求 美 好生 活 的愿 望 , 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在 基地制度 , 形成了农 民个人住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 下住房面积适当大一点无可厚非, 城市居 民可以购置 权相结合 的农村房屋产权结构。 二、 关于 宅基 地面积 的 限制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建议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建议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建议
郭明瑞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7(022)001
【摘要】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城镇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农户占有的宅基地数量不应限制,为保护农民的利益及维护物权法私权的性质,应允许宅基地的流转.
【总页数】3页(P19-21)
【作者】郭明瑞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困境与革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法律思考--以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为视角 [J], 钟三宇
2.宅基地使用权空间权设置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J], 杨环
3.试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之流转——以城镇居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为切入 [J], 孙树惠
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探究——基于30个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实证研究 [J], 邢慕尧; 杨萍
5.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效利用机制研究——基于江西省八个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用现状的分析 [J], 张水峰;金兆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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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土地被农民视为祖传财产,收益主要依赖于种植和养殖。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些经营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土地利用方式需要改革,宅基地的利用就是其中一种,它可以为农村社会带来很多好处。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和性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宅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对自己或家庭居住或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用的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中,对于农民家庭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土地利用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经使用者登记备案并取得确权证书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合法的、稳定的、可持续的、无偿的、世代相传的农民自用土地使用权。

在不影响其他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者有权通过土地的改良和利用,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增加家庭财富。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农民家庭,也可以是农业生产经营者,而不是唯一由宅基地所有者行使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和责任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也包括对建设在上面的住房或其他建筑物的使用权。

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原有建筑物上进行扩建或者改造,但必须符合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并保证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使用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制度的规定,保护土地资源,并必须保持土地的生态环境不受损害。

同时,使用者还要保证土地的产出量,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或者商业开发等用途。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重要经济利益,需要得到有力保护,确保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完善的几点建议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完善的几点建议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完善的几点建议——以《物权法》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为参照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该法第3编《用益物权》第13章以“宅基地使用权”为标题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

本文试图在简单介绍《物权法》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础上,全面评价将宅基地使用权写入《物权法》中的意义及还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影响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完善的基础性因素的分析,揭示《物权法》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最后提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几点建议。

二、《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物权法》第13章以“宅基地使用权”为标题一共用了4个条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分别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客体、权能和目的限制,取得、行使和转让,灭失以及登记。

从其内容上看,全部内容都只涉及农村宅基地,而没有涉及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城镇宅基地,因此,该章的标题准确的表达应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下面以条文的顺序对其基本内容做一下简单介绍。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客体、权能和目的限制。

该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从该条的前半段规定看,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包括国有土地,权能仅限于占有权能和使用权能,而不包括传统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和一定的处分权能,该条的后半段规定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且是应“依法利用”。

笔者认为,这里的“依法利用”不仅包括对宅基地的利用要符合国家对乡村规划的要求,而且包括在未经批准时不得改变宅基地用途等情形。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该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从该条的规定看,并未直接规定如何取得、行使和转让,要求我们援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的法理学思考

宅基地使用的法理学思考

CATALOGUE 目录•宅基地使用的基本概念•宅基地使用的法律关系•宅基地使用的法律责任•宅基地使用的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的未来展望宅基地的定义宅基地的特点宅基地的定义与特点宪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典030201古代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村民委员会村民使用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其他相邻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行使权利的限制权利相邻关系处理方式宅基地相邻关系人审批和管理政府作为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确保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有责任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如道路、水利、教育、医疗等,以满足村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政府在宅基地使用中的角色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等。

宅基地违法使用指未经合法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使用宅基地的行为。

刑事责任严重违法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例如有期徒刑等。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宅基地使用纠纷的解决方式01020304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相邻关系的概念宅基地相邻关系的种类相邻关系的法律保护宅基地相邻关系的保护03法律援助途径的选择01法律援助途径的概念02法律援助途径的种类宅基地使用的法律援助途径宅基地使用的法律制度改革趋势改革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机制01强化宅基地的规划和资源保护02完善宅基地使用的监管和法律责任03宅基地使用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促进农村新能源建设逐步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健全的流转市场体系规范流转程序和加强监管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市场化的可能。

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解析近年来,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备受关注。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和经营的权利。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到位,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解析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宅基地法》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而《土地管理法》则对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一些基本规定。

这两部法律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然而,实际上,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困扰。

首先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问题。

根据《宅基地法》,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分配、出租、转让等方式取得。

但是,由于宅基地分配的不公平和非法出租、转让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一些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在宅基地管理上的不规范也加剧了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问题也值得关注。

根据《宅基地法》,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和经营。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对宅基地使用的限制过于严格,限制了农村居民的自主权。

例如,一些地方规定宅基地只能建一层住宅,限制了农村居民的住房发展空间。

这些限制不仅侵犯了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农村地区的发展。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根据《宅基地法》,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撤销、收回等方式终止。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终止宅基地使用权时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导致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也涉及到补偿和安置问题,但是相关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农村居民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分配、出租和转让行为。

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

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

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物权法是我国法律条例之一,其出台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就物权法论文题目而言,可供选择的范闱有很多,如:财产权、物权变动、不动产、抵押权人、抵押人、用益物权等等。

本文根据以上热词,整理了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以供参考。

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一:2、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2、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3、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4、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泄5、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6、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7、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一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8、中国物权法研究9、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20、宅基地的立法问题一一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ir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2、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13、徳国当代物权法14、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15、物权法研究16、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17、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一一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18、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29、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20、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21、关于物权法与上地制度及城市规划的若干讨论22、中国物权法的起草23、自然环境理念与民法典制泄一一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24、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25、徳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26、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27、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一一兼议《物权法》第70条的规立28、《物权法》视野下的《土地管理法》修改29、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一一《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30、物权请求权与我国物权法32、现代国家建构与上地制度变迁一一写在《物权法》讨论通过之际32、物权法研究33、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34、一般债权质押问题之探讨一一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相关条款之规左35、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6、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37、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38、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39、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国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40、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二:41、论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一一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左的理解42、《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上)43、法国物权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地位44、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45、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46、《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世47、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48、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一一"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写入物权法的法理依据49、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50、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一一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51、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52、徳国民法对中国制左物权法的借鉴作用53、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54、物权法新论55、法国物权法上动产的即时取得制度56、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57、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58、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以《物权法》文本为分析对象59、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60、论物权法规立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61、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62、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63、农村上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一一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64、《物权法》的实施与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65、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一一国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6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67、《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一一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68、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69、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70、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72、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72、制泄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73、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体系的应然结构74、论物权法规泄取得时效的必要性75、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76、物权法如何保护集体财产77、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78、物权法与国家征收补偿79、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苴权利归属研究一一兼评《物权法》第74条80、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属定位与法权构造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属定位与法权构造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属定位与法权构造作者:秦勇韩世鹏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06期摘要: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尚无明确表达,学者对此各抒己见,提出诸如“剩余权说”“配给权说”“宅基地使用权说”“成员权说”等不同的观点。

综合考虑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提出的政策意蕴与功能定位,资格权应定性为一种成员权。

在法权构造方面,资格权内含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其中前者包括宅基地初始取得的分配请求权,随身份的得丧变更而变化;后者包含土地征收补偿权、资格退出补偿权等,属于事实占有的可期待利益。

关键词:三权分置;资格权;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中图分类号:D9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595(2020)06-0090-06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在该文件中,农村“宅基地资格权”首次正式出现,表明了我国“两权分离”的宅基地制度将被“三权分置”所取代。

但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设立有何法理依据?资格权的权利性质如何定位?资格权的法权构造如何?这些已经成为学界必须予以回应的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逻辑起点在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两权分离”制度下的宅基地利用情况无法满足当下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逐渐成为释放土地价值、振兴乡村经济的障碍。

在此背景下,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创设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以塑造崭新的宅基地权利体系。

资格权的生成逻辑既有现实依据又有法理基础。

资格权在平衡宅基地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功能、公权与私权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可以实现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分离,成为搞活宅基地使用权、振兴乡村经济的新路径。

(一)宅基地“两权分离”制度亟待变革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乡村经济结构逐渐发生质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评析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评析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评析作者:袁锦秀李志来源:《学术探索》2013年第06期摘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现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仍然存在着法律规范较少、效力层次低、社会实用性差以及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等缺陷,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除了沿用已取得的成就外,还必须加强立法,化解现有法律制度的相冲突的局面。

关键词: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定宅基地使用权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6-0059-05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物。

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依照法律规定申请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集体土地。

宪法把我国土地属性划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类型,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项用益物权,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1](P22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使得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既保证了土地的公有属性,同时又能够满足农村村民有土地可以建造房屋,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共同保障了农村村民的最基本的生活,是现行我国农村村民依法可以获得的最基本的权利,为维护农业和农村稳定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通过六十余年的改革和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基本形成了无偿使用、限制流转、严格的身份性、永久使用的局面;在立法上,法律规范少,效力层次低,社会实用性差,取得制度不合理,一户多宅现象严重;法律规定之间相互冲突,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相关的法律条文仅有四条,无法囊括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标题: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引言:宅基地作为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成为热门话题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探讨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并分析它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基础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并拥有对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占有和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村民自建房屋并享有永久使用权;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农房,享有使用权。

这一规定确保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了法律保障。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1. 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承包经营方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二是有偿出让方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购买获得。

这两种方式都能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2. 使用权的限制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者可以对宅基地进行自由占有和使用,但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这一规定保护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并防止其被滥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实践与问题1. 实践中的优势宅基地使用权的实践中有许多明显的优势。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确立为农村居民提供了一种稳定的土地利益,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的存在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推动了农民进一步发展农业、农村产业等。

此外,宅基地使用权还为城市化进程提供了一种顺利的渠道,缓解了城市用地压力。

2. 实践中的问题然而,宅基地使用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宅基地规划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定不清、擅自变更等问题。

此外,在一些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存在一定的限制,使得部分宅基地无法有效利用。

宅基地使用的法理学思考

宅基地使用的法理学思考

宅基地使用的法理学思考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合法化的价值分析1.其以一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通过提供确定的规则、塑造合理预期来引导社会稳固而连续的运行。

同意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秩序价值,就是要通过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关系的稳固性来实现人们财产与心理的安全性。

不管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都应当属于公民自有,当然能够继承。

我国通过《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与《物权法》等确立了“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则,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

我国《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即是“房随地走”。

可见,房地一体是应然且实然的逻辑。

由此,能够推导出下列结论———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有观点认为,由于对房屋的继承而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继承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应以继承房屋的自然寿命为准,即只能限定在被继承的房屋存在的条件下,如该房屋灭失,则丧失对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集体有权收回。

[1]只有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农民才敢放心地对土地与房屋进行添附,才能获得心理上的安定感。

如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合法性,反而会助长农民的短期行为,比如私下的农村房屋流转,更促使小产权房问题的发生;从效率角度看,其不利于资产专用性的投资。

确认秩序与创设秩序两者的结合是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方法。

从文化传统的角度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民间数千年以来的一贯做法,法律应对其加以确认。

当然,立法还能够对继承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规定,比如创设限制性规则。

2.公平价值公平是法所追求的目的价值之一。

首先,一户一宅原则的突破并非对公平价值的违反。

一户一宅仅是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的限制,并非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的限制并不排斥对它的继承。

宅基地有偿使用法律问题研究

宅基地有偿使用法律问题研究

宅基地有偿使用法律问题研究作者:程晓燕尚倩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12期[摘要]宅基地是农民的主要财产。

宅基地的无偿取得和使用造成了宅基地的闲置、“一户多宅”、空心村等问题。

现阶段,宅基地有偿使用存在立法缺失、有偿使用范围不明确等问题,我国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以及宅基地改革的进程,完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成为必然。

[关键词]宅基地;有偿使用;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1990年,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已在部分地区进行实践探索,2015年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是宅基地改革的基本思路的内容之一。

宅基地在权利内容方面的法律特征为:没有使用期限限制,无偿使用,一户一宅,收益与处分权受到限制。

正是由于这些法律特征,宅基地利用存在多种个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宅基地有偿使用就尤为必要。

一般来说,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包括超过规定标准占有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

宅基地有偿使用是指对出1987年前建房和已经确权颁证的宅基地外,如继续使用超标准规定面积的宅基地与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将应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1 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必要性1.1 有利于解决宅基地使用存在的问题农民根据农村集体的成员的身份无偿取得和使用宅基地。

长期以来,由于其获得和使用的无偿性,再加上相关部门缺乏对宅基地使用及建房的的监督,导致宅基地闲置、一户多宅、占用耕地等问题,宅基地有偿使用可以从认识和观念的层面改变农民对宅基地的权属的认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加大宅基地持有成本,解决宅基地使用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

1.2 有利于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要实现“人的城镇化”,即进城农民顺利在城镇落户,则合理处置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最为关键。

但在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下,现有的宅基地机制对农民利益考虑不够,进城落户的成本较高,农民进不起城。

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可以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重要的配套措施,宅基地有偿转让可以提高农民进城的积极性,并且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损,进一步推动农民市民化的进程。

020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020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并进行居住和使用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1、严格的身份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实施的一项带有福利和保障性质的制度。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特有的权利。

非本集体内的成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在本集体内申请宅基地。

2、无偿使用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无偿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国家给农民的一种福利。

只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就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使用权人不需要支付使用费。

但是不得随意转让和出租。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随同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

3、永久使用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可以继承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事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在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可以世代使用,没有时间限制,并且这种使用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

宅基地上的房屋消灭后,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仍然存在,可以重新建造房屋。

当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服从集体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当自己的宅基地被征收后,有权要求集体再批给其相应的宅基地。

4、从属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房屋所有权,不可单独流转,但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法律禁止单独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流转行为。

5、范围的严格限制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

《土地管理法》62 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36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总目录一、《物权法》 (1)二、《土地管理法》 (1)二、《城乡规划法》 (2)三、《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2)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5)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6)六、《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6)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7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7)九、《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9)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9)十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13)十二、《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16)一、《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此项同《担保法第37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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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立法问题——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9-30【内容提要】物权法草案为了解决农村房屋流转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便流转的矛盾,开出了“房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药方。

这剂药方并不高明,可以设置土地租赁权,以解决农村宅基地大范围流转后,农村土地使用权不稳定问题。

【关键词】宅基地/法定租赁权/房屋买卖/物权法【正文】一、问题所在宅基地关系到中国八亿农民安身立命之所,实属重要,立法时应充分讨论。

讨论有两个前提框架,先予明确。

其一,在我国,房屋和土地是两个所有权的客体,是两个分别存在的“物”,物权法草案继续肯定了这一立场。

其二,关于地与房这两类物的流转,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2款后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参照《宪法》第10条第4款)。

房屋可以由个人所有,也可以由法人、集体、国家所有,房屋原则上可以流转。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与房屋,在其各自的“归属”明晰的前提下,可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的问题。

笔者注意到,历次物权法草案一直将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分别对应于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种二元构成的选定有其背后的无奈,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要素,而宅基地使用权游离于市场之外,无多少自由可言,却负载于沉重的使命和负担。

问题在于,房屋要流转,而土地所有权以及作为用益物权的宅基地使用权却不可以随便流转,就会出现“房走地不走”的局面,这一矛盾如何解决?物权法草案第162条所开出的“药方”是:房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这是一剂不甚高明的“药方”。

二、农村房屋的买卖及其困境(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可能性在我国现行法上,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范畴(《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

公民个人(包括农民在内)对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所有权,自然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参照《民法通则》第71条)。

其中的处分,包括出卖、互易、赠与等方式。

另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无禁止农民处分其房屋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也只是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出卖。

因而,农民原则上可以出卖自己的房屋。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现实必要性其一,融资手段。

对于农民来说,不到万不得已通常是不会出卖自己的房屋的,现实中的“万不得已”却是时常存在着的,比如为了治病救人急需用钱,或者因为生产经营而又无有效的筹资渠道场合。

其二,多余房产的处置。

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原则上并不作为违反“一户一宅”处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以维护原状,但不得翻建。

②另外,继承人未必就是农村村民,城市居民也可以包括在内,他们合法取得房产,却无法实际利用,出卖房屋可能就是一个很有必要的现实选择。

另外,村民子女考取大学,在城里购买商品房而举家搬迁,脱离农村,也已普遍。

这些场合,都可能使其农村的房产成为多余,需要处置,而买卖房屋成为最佳的处置方式。

其三,现实存在着买方需求。

村民生老病死,成员构成变动不居,而居住需求也随之变化不定,宅基地的调整并不是总能实现,现实的住房需要却持续存在。

总之,有需有供,买卖之势,日趋上升,农村房屋买卖实有其必要性。

(三)困境:城市居民可否当买主物权法草案第162条第1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此前的草案(2004年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并未作这样的限定,而是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第163条)。

本集体以外的人通过转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交纳宅基地使用费(第165条后段)。

经查,新草案的上述规定,似源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该“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城市居民可否当买主呢?首先,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上述国务院“通知”的效力如何?城市居民违反其规定而购买农民房屋,其合同效力如何呢?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3条第1款前段,“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③因而,上述“通知”虽然是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发布,但尚不属于“行政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而,上述“通知”的规则,尚不得据以决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惟其规定“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无疑会在实践中给上述买卖带来障碍,导致“黑市”交易,并埋下产权纠纷的隐患。

④其次,从立法论的立场出发,我认为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的规则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1)房屋是农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原则上可以自由处分;城镇居民原则上也可以自由购买他人合法的财产。

如果不允许他们之间的买卖,属于违反“原则”而确立“例外”,应当有充分的理由,而这种理由或许只存在于立法者心中,我们是看不到的。

其心中的理由是否成立、能否服人,外人无法判断。

(2)人为地限制农民进入统一的大市场,依身份限制其财产自由,尚属“从身份到契约”之前的阶段,有待改进。

(3)以农民为“弱者”,而由立法者充当其“监护人”,未必真正维护了其利益,“弱者”并非“弱智”,农民自有农民的智慧,立法者不必杞人忧天。

(4)如果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真正的症结不在于防范城市居民对于集体土地的“侵入”,而在于防范国家和行政机构对于集体土地的“侵入”和肆意剥夺,后者才是真正的农民利益的威胁所在。

(5)仅在农民所在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间流转,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无法体现房屋的实际价值,会损害出卖人的利益。

毫无疑问,是否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是一件重大抉择,并有深远的影响。

立法者徘徊于“守成”与“革新”之间,进行立法政策的选择,理应作全面的考量。

中国改革的经验是,当我们无法确切知道抉择的后果时,不妨“摸着石头过河”,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积累经验。

我认为,这一经验也应当适用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

基于这一基本认识,在物权法立法时,即使不确立“革新”的立场,也大可不必一下子走到“守成”的道路上去。

特别是,物权法是财产关系的基本法,一旦定位,影响深远,将来再改,实属困难,莫不如保持开放的立场,这一问题暂不规定死,具体如何规定,后文再具体分析。

三、房屋可以买卖了,“地”怎么办?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的,不允许买卖;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不允许流转。

可以流转的是土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

而现行的规则是,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肥水不流外人田”。

这样做的立法目的何在呢?按照《担保法》第37条第2项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立法机关人士所作的释义谓: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和赖以生存的所在,如果允许对宅基地设定抵押权,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出现农民无住所的严重情况,带来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⑤如果说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发生和享有要求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殊身份,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不能够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那么,为了保持这种与身份紧密相连的特殊用益物权不至于沦落外人之手,是否就必须限定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购买呢?其实,这里有一个误区,误以为房屋必须和宅基地使用权联系在一起。

从物理角度看,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离不开宅基地。

正因为如此,人们很容易接受“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说法,因为在人们的心目中,房和地是不能分开的,尽管它们在法律上是可以分开归属的。

但是,房“走”了,地的所有权并非一定要跟“走”,地的使用权也不一定要跟“走”。

至此,人们很容易产生一个疑惑:房走了,地不走,房和地不就分开了吗?麻烦不就来了吗?物权法不是要解决所有问题的,物权法解决物的归属问题,并解决一定范围的财产流转问题。

但财产流转问题主要是要依靠债权法解决的。

物权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就留给债权法解决。

房走了,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为物权,都不跟着走;房屋的新主人不必非得依靠物权保障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这时依靠债权解决问题,没有任何障碍,这时最佳的方案,就是成立“法定租赁权”。

应当在观念上明确区分三个概念: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租赁权。

这涉及宅基地用益的物权法构成与债权法构成。

四、宅基地用益的物权法构成与债权法构成宅基地的使用,有几种可能的情形:其一,基于宅基地所有权,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的办公用房使用的就是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其二,基于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农村村民而言,其住宅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村民仅有宅基地使用权。

其二,基于宅基地租赁权,具体内容在后文论述。

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宅基地租赁权,这三个概念的差异在于,一个是自物权,一个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还有一个是债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收益(用益),可以有物权法的构成和债权法的构成两种不同的模式。

就宅基地用益的债权法构成而言,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前者场合成立租赁关系,后者场合成立借用关系(或称使用借贷合同)。

⑥以下重点分析债权模式中的租赁关系。

(一)土地的租赁中国的土地可以租赁吗?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显然,当时是禁止土地租赁的。

及至1988年4月12日《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特意去掉了土地不得出租的限制。

之所以修正这一规定,是因为“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允许合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日益迫切地提上日程,需要改变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

”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有偿转让土地,已经是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促进资源优化组合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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