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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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乌政办〔2016〕14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6〕14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1日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护理困难,改善生活质量,保障生存发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逐步提高标准。

从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问题。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标扩面,切实提升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坚持政策衔接,制度全面覆盖。

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

做到应补尽补,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5•【字号】厦府〔2016〕39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厦府〔2016〕3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落实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精神,落实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落实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二、补贴对象(一)享受补贴的对象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须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⑴年龄在15周岁以上(含);⑵残疾等级为一、二级;⑶无固定收入或属于低保或低收入家庭;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须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精神一、二、三级残疾人;⑵智力一、二、三级残疾人;⑶60周岁以上(含)视力一级残疾人;⑷经医学鉴定属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各类一、二级残疾人(经市二级以上医院指定医生评估的医学鉴定报告)。

(二)不享受补贴的对象1、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⑴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性养老待遇(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⑵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的;⑶在区福乐家园或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接受训练并领取相关补贴的。

【民政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民政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民政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52号)精神,逐步完善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现就我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补贴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等需要长期照顾的其他等级残疾人,逐步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补贴力度,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三、申领程序(一)提交申请。

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统称为《审批表》)。

全国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统计调查表

全国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统计调查表

附件2 全国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统计调查表
问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表号:收调01表
制定机关:中国残联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60号
有效期至:2021年05月
申报人:信息采集员:报出日期:20年月日
残疾人社会救济和政策性生活补贴调查表
提示:残疾人社会救济和政策性生活补贴以实物产品或者服务形式获得的,按照估价原则估计价值后填入。

一、福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三、专项救助
申报人: 信息采集员: 报出日期:20 年 月
问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残疾人姓名:___________
表 号:收调02表 制定机关:中国残联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60号 有效期至:2021年05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厦府[2012]441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2〕441号)名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残联:《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9日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为进一步改善本市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建设和谐幸福厦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一)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5年以上(含5年);2、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4、无固定收入;5、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

(二)上述补助对象不含下列人员:1、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性养老待遇(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3、在区福乐家园或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接受训练并领取相关补贴;4、由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以及享受政府定期生活补助的其他对象。

二、补助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不计入残疾人家庭收入。

三、申请与审批(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残联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应由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安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

安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

安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安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接下来由为大家出安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希望大家喜欢。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6:4比例共同分担。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省级对3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与县级按6:4比例分担;其他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纳入年度预算,自行承当。

3、残疾人两项补贴中,市、县(区)扩大补贴范围人数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自行承当。

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效劳“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

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

无异议后报县级残联审核。

3、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本着城乡统筹、公平公开、动态管理、政策衔接,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逐步提标扩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原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贫困残疾人,扩大到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扩大到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可按照残疾人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三、政策衔接(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

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

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

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6•【字号】冀政字〔2015〕7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逐步完善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现就我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补贴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等需要长期照顾的其他等级残疾人,逐步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补贴力度,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民政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民政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民政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逐步完善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现就我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补贴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等需要长期照顾的其他等级残疾人,逐步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补贴力度,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三、申领程序(一)提交申请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统称为《审批表》)。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武民政〔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各区民政、财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区残联:根据《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9﹞1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武政办﹝2016﹞41号)精神,为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政策精准、公平、公正落实,进一步简化申报手续和流程,改善残疾人生活和护理条件,结合我市现行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补贴对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城镇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一至四级)和三、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五至十级)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30元和90元;农村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一至四级)和三、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五至十级)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10元和80元。

(三)申报材料初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提供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三张两寸免冠彩照。

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上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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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1150 2891033 2811553 2878441 05752922022 0575-2891172 13606573367 2875218 2976678 2872708 2956556 2895132 13645752077 2872888 2811776 2976198 2823939 2082640 208114513967527237 8282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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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2888、 2081335 0575-2870188 2081668 2872078 2081627 2823939 2081321 2870858 2081156 2081206 2081209 2081076 2826628 2081114 2081086 2873186 2871538 2081336 2876885 2081276 2875050
应 交 纳 保障金额 (元)
4800 9200 1960 7000 15000 960 21600 1800 1320 1240 1080 1680 3840 3000 240 3640 5160 2280 1080
备注
龚志庆 上虞市丰惠镇祝家庄 龚福尧 上虞市丰惠镇前龚村 梁坚士 丰惠镇后龚村 李柏春 上虞市丰惠镇北门外 祝信标 丰惠镇创业路1号 浙江省上虞市丰惠镇城北开 发区 王锦龙 上虞市丰惠镇后龚村 葛兆林 王惠娟 上虞市丰惠镇经济开发区 夏刚 上虞市丰惠镇城北工业园区 沈瑞龙 上虞市丰惠镇 冯东明 上虞市丰惠镇丰城路2号 薛银水 丰惠镇创业村 杜汉忠 上虞市丰惠镇环城路1号 王永刚 上虞市丰惠镇创业村 李惠民 丰惠北村 周焕梁 丰惠镇郑家堡村 刘原森 上虞市丰惠镇私营经济开发 区 俞仁荣 上虞市丰惠镇黄浦村 蒋建谷 上虞市丰惠镇新建路电站弄 6号

残疾补助标准一览表

残疾补助标准一览表

残疾补助标准一览表
残疾补助标准一览表如下:
•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等,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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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残疾人补助申请书表格

申请残疾人补助申请书表格

申请残疾人补助申请书表格申请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张三男35 无业138****1234 123456789012345678申请人残疾情况主诊医院信息医院名称医生姓名联系电话XX医院李四135****5678残疾类型•[x] 视力残疾•[ ] 听力残疾•[ ] 肢体残疾•[ ] 智力残疾•[ ] 其他(请注明):_________残疾程度•[x] 一级残疾•[ ] 二级残疾•[ ] 三级残疾•[ ] 四级残疾•[ ] 五级残疾残疾证明材料附上以下材料的复印件:•[x] 身份证复印件•[x] 就诊医院诊断证明•[ ] 家庭收入证明•[ ] 其他(请注明):_________申请原因请在此简要叙述您申请残疾人补助的原因和用途(不少于200字):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我作为一名残疾人,特此向相关部门申请残疾人补助。

我患有视力残疾,根据主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已确定我为一级残疾人。

我申请残疾人补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我的残疾给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便。

由于视力受损,我无法正常阅读和识别物体,导致我在日常生活中很难自理。

我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基本的生活需求,如购物、烹饪、清洁等。

这给我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其次,我希望通过申请残疾人补助来改善我的生活条件和提高生活品质。

我计划使用这笔补助金购买一些辅助设备,如盲人导盲犬、辅助视觉设备等,以提高我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性。

同时,我还希望通过参加一些职业培训课程,提升自己的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以便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综上所述,我诚恳地申请相关部门能够批准我的残疾人补助申请。

我将用这笔补助金来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质量,并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感谢相关部门的关注和支持!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子邮箱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123456 ********************请在提交申请前仔细核对所填写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北京市残联、市财政局制定2010年12月30日)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助范围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以下人员:(一)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下同)(二)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残疾人。

(三)补助范围不含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第二条补助标准(一)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二)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按其户籍类别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三)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言语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条申请(一)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应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失业证明及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2、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说明:1、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登记表填表说明:1.“残疾等级”栏填写时,按残疾人对应的残疾等级填写阿拉伯数字1、2、3、4。

2.残疾人为低保户的;在“低保”栏填写“√”,为低保边缘户的在“低保边缘户”栏填写“√”。

3.户口性质:城市填“1”,农村填“2”。

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登记表填表说明:1、“残疾等级”栏填写时,按残疾人对应的残疾等级填写阿拉伯数字1、2。

2、户口性质:城市填“1”,农村填“2”。

省城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数据统计报表填表说明:1、“地区”一栏由各乡镇(街道)、县(区)、市级、省级填写。

2、表栏目平衡关系:低保合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低保边缘户合计=一级+二级;人数合计=低保合计+低保边缘户合计。

省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数据统计报表填表说明:1、“地区”一栏由各乡镇(街道)、县(区)、市级、省级填写。

2、表栏目平衡关系:低保合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低保边缘户合计=一级+二级;人数合计=低保合计+低保边缘户合计。

省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数据统计报表填表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2、表栏目平衡关系:人数合计=一级+二级。

【财政办法】哈尔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

【财政办法】哈尔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

【财政办法】哈尔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为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52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8〕3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一)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指具有哈尔滨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指具有哈尔滨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发放原则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属地负责、动态管理、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坚持制度有效衔接、保障形成合力的原则。

三、补贴标准对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80元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

四、政策衔接(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自愿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和纳入特困人员(不含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残联厅函〔2014〕311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残联厅函〔2014〕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民生,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

对此,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并指导各地自下而上建立两项补贴制度。

特别是中国残联“六代会”后,将建立两项补贴制度确立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构建残疾人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一项重要工作,并对各地开展两项补贴制度的建立进行部署和调度。

各地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中国残联的总体部署,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及时反映残疾人诉求,扎实开展工作,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各地开展残疾人两项制度建设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总体建设情况“十二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残联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周密部署安排,稳步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设。

特别是今年以来,中国残联着力加快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立,会同民政部三次召开专项调度会议,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导,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8个省(区、市)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专项制度,14个省(区、市)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专项制度,其中,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福建、山东、广东、甘肃等8个地区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上海、浙江虽未明确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但在生活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对重度残疾人的护理照料通过其他制度安排也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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