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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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事人陈述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范文

浅谈当事人陈述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范文

浅谈当事人陈述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将“当事人陈述”列为法定证据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审判实务中具体运用当事人陈述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当事人陈述的界定“当事人陈述”作为一个法律名词,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作为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陈述,一是作为诉讼证据的当事人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

这里的“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以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甚至包括相应的证据列举和说明。

这里的当事人陈述往往与诉状的内容一致或者基本一致。

可称之为相对广义的“当事人陈述”。

其实从最广义上讲,当事人陈述还应当包括当事人在开庭前、开庭中、开庭后所作的书面和口头的陈述。

陈述的内容一般包括: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意见;对证据之分析及采用意见;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述和适用意见。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按照通说的观点,它是指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仅涉及案件事实部分的叙述,不包括陈述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主张,以及所依据的理由、证据等内容。

其次,陈述的主体是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共同诉讼人。

locAlhOs t刑事诉讼当事人本也属于陈述案件事实的主体,但本文暂不涉猎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问题。

第三,当事人所叙述的“案件事实”,是与涉案法律关系有关的“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特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第四,陈述的方式包括当事人自我叙述,也包括对对方当事人叙述的案件事实的否认、承认或者默认。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属于“当事人陈述”;但“当事人陈述”不限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作为的陈述。

民事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

需要指出的是,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

3.物证。

所谓物证,是指以物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也称为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6.证人和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

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在我国,证人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自然人的证人。

单位作为证人需要出庭做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做证。

7.鉴定意见。

鉴定可分为诉讼内的鉴定和诉讼外的鉴定。

诉讼内的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直接指定或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反之,诉讼外的鉴定,则是未经法院委托和指定所进行的鉴定。

诉讼外的鉴定,既可能在诉讼发生前,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所进行的鉴定,多数情况下是在诉讼发生前所获得的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常使用,具有类型化特征的鉴定意见,例如工程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医疗鉴定等。

类型化鉴定通常要求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

另一类是非类型化鉴定,它不像类型化鉴定那样在某一特定领域中经常发生,因此对鉴定人没有特定资质要求,只要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就可以进行鉴定。

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将面临什么法律后
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亦即,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可能会面临罚款、司法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陈述和辩论环节

民事诉讼中的陈述和辩论环节

民事诉讼中的陈述和辩论环节在民事诉讼中,陈述和辩论环节是法庭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这一环节既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进行有效陈述和辩论的机会,也是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基础。

本文将从陈述和辩论环节的定义、目的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陈述环节陈述环节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主张权益和提供证据的环节。

陈述环节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和行使诉讼权利,使法庭全面了解案件的实质情况。

在陈述环节中,当事人应遵循相关法律程序,通过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等方式,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1.1 书面材料在陈述环节中,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等。

这些书面材料应当具有明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便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理解和评估案件实质。

当事人应当重视书面材料的准备和组织,确保其逻辑清晰、证据有力,并注意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1.2 口头陈述除了书面材料外,口头陈述也是陈述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口头陈述,当事人能够直接向法庭陈述案件的事实、主张及证据。

在口头陈述中,当事人应当注意控制时间,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不能重复和废话。

此外,口头陈述还需要遵守法庭礼仪,尊重法庭和其他当事人。

二、辩论环节辩论环节是在陈述环节之后,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论辩和辩驳。

辩论环节的目的是让当事人对对方陈述的事实进行质疑和辩驳,以及解释自己的立场和主张。

法庭将通过辩论环节来评估证据和法律适用,作出公正的判决。

2.1 质证与反驳在辩论环节中,当事人可以利用质证和反驳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提出异议。

质证是指当事人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或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反驳是指当事人对对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以驳斥对方的观点和提出异议。

2.2 辩论技巧在辩论环节中,当事人的辩论技巧和逻辑推理能力对胜诉起着重要作用。

当事人应当善于捕捉对方的破绽和弱点,运用合理的论证和辩解,以便说服法庭采纳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最后陈述范文

民事诉讼最后陈述范文

民事诉讼最后陈述范文
在本案中,我作为原告一方,我要再次强调被告的过错行为,并且对我造成的
损失进行详细陈述。

首先,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明显违反了交通规则,严重过
失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事故发生时,被告未能遵守交通信号灯,违反交通规则,直接导致了我的车辆受损以及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此外,被告在事故后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赔偿和解决方案,对我的损失进行了推诿和拖延,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作为受害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我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最后,我要求法院能够依法判决,对被告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并保护我作为
原告的合法权益。

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依法判决,维护正义,让被告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赔偿我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我作为原告一方,再次强调被告的过错行为,并对我所遭受的损失
进行详细陈述。

同时,我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让被告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感谢法院的审理。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规制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规制

视界观OBSERVATION SCOPE VIEW42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规制胡钇伊(江西理工大学,江西省,赣州市341000)摘要:作为案件一手材料的当事人陈述在法官了解案件事实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实践中如实陈述只是理想状况,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虚假陈述屡见不鲜。

虚假要件认定的标准不一、没有具体法律后果也让法院瞻前顾后,最后在判决书中仅以“不予认定”一笔带过。

要解决虚假陈述的范围问题,需要先明晰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根据构成要件才能明确虚假陈述与诉讼策略的区别。

探究虚假陈述的规制路径,仅通过规定接受处罚的不利后果过于消极,也应积极确立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完善当事人事前宣誓制度和进一步完善当事人询问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虚假陈述;当事人陈述;真实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陈述有助于法官厘清事实,从而得出正确的裁判结果。

早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当事人陈述就是民事诉讼法定证据的一种;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更是将“当事人的陈述”从证据种类的第(五)项调整为第(一)项,突出了当事人真实陈述在民事裁判中的重要地位。

但是基于对自我利益的保护或是对更大利益的追求,不少当事人在诉讼中或是歪曲、编造案件事实,或是在对方当事人有充足证据证明其诉求时仍拒绝承认,或是恶意串通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对方提出不存在的“事实”时自认,这些虚假陈述行为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也降低了司法效率,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为规范实践中层出不穷的虚假陈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0条中规定了当事人询问制度,同时以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形式规定了虚假陈述要接受处罚的不利后果,但对虚假陈述的行为类型、处罚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实务上依然有操作难度。

一、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概述(一)虚假陈述的内涵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未从正面明确虚假陈述的具体内涵,应是考虑到虚假陈述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难以通过下定义的方法涵盖所有的不真实陈述情形,同时也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侵犯其民事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拥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权利、辩护权利、申请证据权利、申请调解权利以及申请撤诉权利。

这些权利确保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还拥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取赔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当事人需要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律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积极参与调解,并在必要时撤回诉讼申请。

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在民事诉讼中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法律救济、起诉权利、辩护权利、申请证据权利、申请调解权利、申请撤诉权利、合理行使诉讼权利1. 引言1.1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私人或法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辩护、申请证据、申请调解等方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诉讼是一种诉讼方式,即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答辩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保护方式,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民事诉讼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的判决、裁定。

1.2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障和实现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起诉权利、辩护权利、申请证据权利、申请调解权利和申请撤诉权利。

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是指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解决纠纷。

这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权,保障了当事人的法律利益。

当事人的辩护权利是指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申辩,充分陈述自己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陈述材料怎么写

当事人陈述材料怎么写

当事人陈述材料怎么写
当事人陈述材料。

尊敬的法官:
我是XXX(当事人姓名),现年XX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

我在此陈述以下材料,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公正裁决。

事情发生在XX年XX月XX日,当时我正在XXX(具体地点),突然遭遇了一起意外事件。

当时我正在XXXXX(描述具体情况),突然发生了XXXX(描述具体事件),导致了我身体的XXX(受伤情况)。

在事发当时,我并没有做出任
何引发事故的行为,完全是对方的XXXX(对方行为描述),导致了我遭受了这
样的不幸。

我对于这起事件的经过有清晰的记忆,并且我还有XXXX(提供证据,如照片、视频等),可以证明我的陈述属实。

我对于事发后的处理也有详细的记录,包括XXXX(处理过程描述),可以证明我对于事件的处理是合法合理的。

在此,我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我对于这起事件的损失已经造成了不
小的影响,不仅是物质上的损失,更是精神上的折磨。

我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让对方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给予我应有的赔偿。

最后,我再次恳请法庭给予公正的裁决,让我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抚。

谢谢!
此致。

敬礼。

XXX(当事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中的陈述与辩论

民事诉讼中的陈述与辩论

民事诉讼中的陈述与辩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陈述和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展开争论的重要环节。

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阐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以及解释案件事实的过程;而辩论则是双方就案件争点展开对抗性辩驳的过程。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陈述与辩论进行探讨。

一、陈述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当事人直接向法庭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机会。

陈述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陈述:当事人需要将案件发生的经过、时间、地点等详细陈述清楚,以便法庭了解案件的全貌。

2. 证据陈述:当事人在陈述中可以提供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陈述时应明确指出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目的。

3. 法律理据陈述:当事人在陈述时可以提出法律依据,以解释自己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例等进行说明。

在陈述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 逻辑清晰:陈述时应按照时间顺序、逻辑关系进行陈述,确保陈述的条理清楚、结构紧密。

2. 权威性:当事人在陈述中应表达自信和权威,以增强陈述的说服力。

3. 合理性:当事人的陈述应该基于真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捏造或歪曲事实。

二、辩论辩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当事人就案件争点进行对抗性辩驳的过程。

辩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激发法庭对案件问题的深入思考,并最终作出合理的判决。

辩论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来阐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并尝试推翻对方的观点。

此时,辩论需要结合对证据的解读和分析,以及对目击者证言等的辨析。

2. 法律解释: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争取法庭对自己的法律观点进行支持。

这需要在辩论中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例等。

3. 证据分析:辩论中对证据的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证据的解读、分析,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对比,来推翻对方的证据,或者加强自己的证据的说服力。

在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 逻辑严谨:辩论时应保持逻辑的严密性,避免出现逻辑漏洞。

付阳: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付阳: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2003100518 付阳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证明方式。

从证据意义上讲,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使法院真实地认定案件事实,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都能起证据作用。

换句话说,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属民事诉讼中的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陈述,还是刑事诉讼的被害人陈述,都具有"真实性"、"虚假性"和"争辩性"三大基本特点。

从“真实性”来说,当事人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心理,因此我们相信当事人真实客观地向法院陈述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由于当事人对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跟强烈的控诉欲望,我们也不能排除当事人具有虚假的一面,或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或夸大甚至编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跟证据。

当事人陈诉作为证据种类之一,比任何其他证据形式都更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但是我们又不能忽视当事人陈述的虚假的一面,不可轻信以免被其误导,造成错判。

因此,法律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著名法学学者邵明教授却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有不合理之处,即为:(1)当事人主张利己事实的,该事实为待证事实(证明对象)而需要证据来证明,除非对方当事人作出了诉讼上的自认;(2)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不利己事实的,构成诉讼上自认,该事实为免证事实而无需证据来证明。

邵教授认为,能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诉,应是:(1)当事人诉讼外自认,即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事实作出自认;(2)法官询问当事人,即当事人经法官询问而陈述或主张的事实。

民事诉讼被告发言稿范文

民事诉讼被告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本案的被告,今天在此发言,是为了表达我对本案的看法和立场。

在此,我衷心感谢法庭给予我发言的机会,也感谢原告对我的信任。

首先,我想对原告表示诚挚的歉意。

对于本案所涉及的纠纷,我深感愧疚。

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我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对此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此我要强调的是,这并非我主观故意为之,而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

以下,我将详细阐述我的观点。

一、案件背景及原因本案的起因是原告与我之间的一笔经济往来。

在此过程中,由于我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加之沟通不畅,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在此,我要向原告表示歉意,并感谢原告给予我改正错误的机会。

二、我对本案的看法1. 我承认在案件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我认为原告也有一定的责任。

在纠纷发生前,我们双方都未能充分了解对方的意图,导致误解和矛盾的产生。

2. 在案件发生后,我积极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原告在此过程中未能给予我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导致案件进一步恶化。

3. 我认为,在处理本案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我愿意与原告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对本案的处理建议1. 建议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公正、公平地处理本案。

2. 建议原告与被告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自愿的原则,共同努力化解纠纷。

3. 建议法庭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结语总之,我对本案深感愧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也希望原告能给予我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化解纠纷。

在此,我恳请法庭依法审理本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祝愿法庭审理顺利,双方都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谢谢大家!。

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完善

目录摘要 (3)引言 (4)一、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概述 (5)(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5)(二)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5)(三)当事人陈述的功能 (6)二、我国当事人陈述的立法概况与制度缺陷 (7)(一)我国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立法概况 (7)(二)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的缺陷 (8)1.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性质和地位不明 (8)2.当事人陈述的适用缺乏规范性 (9)3.自认制度尚不完善 (9)4.当事人陈述的制约和惩罚不足 (10)三、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10)(一)英美法系国家证人作证制度的考察 (10)1.当事人作证的证据性质与功能 (10)2.当事人作证具体适用程序 (11)(二)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陈述制度的考察 (12)1.询问当事人的证据性质与功能 (12)2.询问当事人的具体适用程序 (12)(三)域外当事人陈述相关制度的借鉴 (13)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路径 (14)(一)明确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性质与地位 (14)(二)规范当事人陈述的适用规则 (15)(三)完善自认等配套规则 (15)(四)完善当事人陈述的有效制约与处罚机制 (17)结论 (18)参考文献 (20)摘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因其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而得到重视,当事人陈述作为当事人程序权利和表达权的集中体现,在促进案件事实发现、保障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然而立法虽然肯定性的将当事人陈述规定为法定民事证据形式,但实践中却缺少相应的适用规范,此外,其证据性质和地位、证明价值仍是学界争议的热点,众说纷纭,难达一致,考虑以上问题的凸显,本文在综合运用各种分析考察、对比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全面的对当事人陈述的基本原理概述、立法脉络、域外的证人作证、询问当事人制度规定进行了探究,拟提出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建议。

关键词:当事人陈述;询问当事人;证人作证引言我国民事诉讼法调整平等主体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提起的诉讼,在这当中,当事人具有推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力量和作用,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应当重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而这种所谓的“重视”的方式有很多种,如规定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申请保全、请求调解、自愿和解、进行辩论、上诉和申诉等权利,其中我国民事诉讼法格外重视对当事人表达权,不仅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具有证据属性,而且在庭前准备和庭审阶段的所进行的事实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活动中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表达的权利。

论当事人陈述之真实义务

论当事人陈述之真实义务

论当事人陈述之真实义务当事人陈述作为我国的法定证据之一,其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具有重要作用。

当事人为真实陈述,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提高诉讼效率,为虚假陈述则无形中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增加了诉讼的负担。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增加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内容,而当事人真实陈述便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意,这也在无形中对当事人为陈述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事人的陈述是否违反真实陈述义务以及违反的后果是本文探讨的核心。

一、概述探讨当事人陈述的真实义务,首先需要界定当事人陈述的含义。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证据学的教材,对当事人陈述概念的界定各有不同。

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陈述从狭义上看仅指诉讼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从广义上看不仅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还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豍。

有学者认为基于当事人诉讼中的双重地位(当事人和证人),当事人基于诉讼主体地位所为的陈述是对事实的主张,而其基于证据方法地位所为的陈述则是对事实主张加以证明的证据材料豎。

还有学者主张当事人陈述在狭义上仅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从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证据来源的陈述、关于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等豏。

笔者赞同当事人陈述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可以就有关的事实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请求,主张自己的权利;二是作为证据材料的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向法庭做出陈述以证明相关待证事实,也就是我们在证据种类中规定的当事人陈述,这也是本文探讨的当事人陈述的主要内涵,即当事人的陈述具有证据材料性,而作为证据材料就必须具备客观、真实、合法的条件,基于此就有必要要求当事人去为真实陈述,以保证案件事实的迅速查明。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是怎样的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是怎样的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是怎样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的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审判上对这种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当事人陈述作为诉讼中证据当中的一种,在实践中使用的频率也是很高的。

但是就当事人陈述的效力问题,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

那到底我国对当事人陈述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释解】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的规定。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出的陈述。

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两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向法院陈述的内容很多,但主要体现在:其一,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和说明;其二,关于请求适用实体法作出对其有利判决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其一,真实性较强。

因为当事人是有关法律关系的直接参加者,他们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情况比其他任何人都了解,并且知道的最淸楚。

因此,他们的陈述可以为法院提供真实的事实材料;其二,往往只作利己性陈述。

因为有关当亊人往往会从自身的利害得失出发,凡有利于自己的就说,凡不利于自己的就不说,并且为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通常会有意或者无意对有关事实情况或加以夸张,或加以缩减,甚至可能还会对有关事实加以掩饰或者歪曲,作出虚假陈述。

西方国家一般都不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甚至独立证据方式,而是把当事人的陈述和在诉讼中的承认与他们在诉讼中实行的自由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联系。

在英美法中,当事人在诉讼上的正式自认属于免于举证的范畴,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英美法认为,“询问在庭审中通常并不作为证据来使用,它们是否具有可采性取决于法庭的证据规则,这就是说,根据传闻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它们属于排除之列。

当事人陈述的比较研究——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当事人陈述的比较研究——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各 国关 于 当 事 人 陈 述 的规 定 ( ) 美 法 一 英


在早 期 的 普 通 法 中 . 论 是 刑 事 诉 讼 还 是 民 事 诉 讼 . 事 人 无 当 都不 能作 为 证 人 .他 们 在 诉 讼 中 既 没 有 作 证 的 权 利 也 没 有 作 证
的义 务 到 1 纪 中 叶 . 9世 当事 人 不 能 作 证 的 规 则 发 生 了重 大 变 把 它 作 为 一 种 一 般性 的 证 据 方 法 .还 是 把 它 作 为一 种 补 充 性 的 化 , 国( 8 1年 证 据 法 》 《 89年 证 据 再 修 正 法 》 当事 人 获 英 15 和 16 使
性 若 一 味 强 调 国 家对 遗 失 物 的 所 有 权 . 给 予 拾 得人 对 遗 失 物 不 所 有 权 的期 待 . 仅 存 在 与 民争 利 之 嫌 . 势必 会 造 成 拾 得 人 对 不 且
拾 得 行 为 的漠 然 。故 此 . 者 以为 . 有 当遗 失 物 于 法定 期 限 内 笔 只 无 人 认 领 后 . 拾 得 人 主 动 放 弃 对 遗 失 物所 有 权 的 . 遗 失 物 的 且 该 所 有 权 才 能 归 于 国家 3 关 于无 人 认 领 的遗 失 物 处 理 之建 议 、
获 取 合 理 报 酬 的法 律 依 据 . 又 未 能 给 遗 失人 以 正 当 引 导 . 其 且 使
认 识 到 自身 的责 任 正 如 史 尚 宽 先 生 所 说 :拾 得 人 报 酬 不 仅 仅 为 辛 劳 报 酬 , “ 而 我 又 酬 :而 对 于 数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5 0元 的现 金 或 者 其 价 值 高 于 5 0 0 0 且 为 荣 誉 赏 金 ” 们 在 对 拾 金 不 昧 进 行 精 神 奖励 的 同 时 . 何 元 的 遗 失 物 .则 可 以 直 接 规 定 按 其 价 值 3 %的 比例 来 给 予 报 酬 : 必 吝啬 物 质 上 的 奖 励 ? 毕 竟 ,我 们 生 活 在 物 质 资 源 有 限 的地 球

民事诉讼原告法庭最后陈述词

民事诉讼原告法庭最后陈述词

民事诉讼原告法庭最后陈述词
民事诉讼原告法庭最后陈述词
尊敬的法官,我是本案的原告,今天我站在这里,向法庭提出我的最后陈述词。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在未经我的同意下,擅自使用了我的个人信息,给我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我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认为我的个人信息是我的隐私,是我不愿意被泄露的。

但是被告却无视了我的权益,擅自使用了我的个人信息,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在此,我要向法庭提出我的诉求。

首先,我要求被告赔偿我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其次,我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恢复我的名誉。

最后,我要求法庭对被告进行惩罚,以警示后人。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庭是公正的。

我相信,法庭会依法判决,保护我的权益。

我相信,法庭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结果。

在此,我要感谢法庭的耐心听取我的陈述,感谢法庭的公正审判。

我相信,法庭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结果,让我重新获得我的权益和尊严。

我要再次强调,个人信息是每个人的隐私,是不能被侵犯的。

我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健康、和谐。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的当事人陈述规则之探讨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的当事人陈述规则之探讨

2021年1月第34卷第1期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Jan.2021Vol.34No.1doi:10.3969/j.issn.1674-6341.2021.01.020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的当事人陈述规则之探讨姜霜冬(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730004)摘要:有关当事人陈述的立法规定少而粗糙,诚信风气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对其审查存在障碍,虚假陈述现象层出不穷。

为更好地规范民事诉讼秩序,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落实了当事人陈述义务,强化了法官的询问权,调整了当事人陈述的具结方式,明确了虚假陈述的制裁措施。

针对新规,分析缺漏,提出合理界定内涵、明确“有必要”情形、规范法条适用范围和多层次规制虚假陈述建议,以期帮助法院正确查明事实,推动民事诉讼诚信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当事人陈述;真实义务;虚假陈述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341(2021)01-0072-04Study on the Rules of Parties Statement under the New Rulesof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JIANG Shuang-dong(Guangxi University,Nanning530004,China)Abstract: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s about the parties'statements are few and rough,the lack of integrity atmosphere leads to the obstacles in the practice of its review,false statements emerge in endlessly.In order to better regulate the order of civil litigation,on December26,2019,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promulgated a number of revised provisions on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implement the parties'obligation to state,strengthen the judge's statement by the parties rights, adjusting the way of guarantee,make clear the sanctions of false statements.In order to help the court find out the facts cor­rectly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grity system in civil litigation,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rea­sonably defining the connotation of the situation,clarifying the"necessary"situation,standardiz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law and multi-level regulation of false statements.Key words:Evidence in civil procedure;Litigant statement;True obligation;False statements鉴于诉讼主体和广义上证人是当事人的双重身份m,从功能的角度可以将当事人陈述分为三个层次①,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从证据功能的视角对其进行定位。

民事案件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民事案件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民事案件代理人陈述意见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会成员:我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谨向法庭和在座的各位提出的陈述意见。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简要概述案件的争议焦点,包括事实和法律问题)。

我们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已经详细阐述了我们的观点和证据,并且充分回应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通过法庭的审理和评估,我们相信法庭已经获得了充分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我们坚信我们的主张是合理和正当的。

我们的证据清楚地表明,(简述关键证据或证人证言)。

这些证据不仅仅支持了我们的主张,也反驳了对方的反驳意见。

我们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深信不疑。

第三,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判例,我们的主张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和精确的法律解释。

我们对法庭的法律判断有着充分的信心,并且请求法庭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上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判决。

我作为代理人,要强调的是,本案不仅仅是法律的适用和事实的审理,更是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的体现。

我们作为代理人,代表当事人行使他们的合法权利,也是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权威。

我们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胜诉,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的司法秩序。

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判决。

我们相信法庭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谨代表原告(或被告)向法庭和各位评审委员会成员表示由衷的感谢和敬意。

感谢法庭的公正审理和各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倾听。

谢谢!代理人:(签名)日期: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评审委员会成员:我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在本案的陈述中,谨向法庭和在座的各位提出我方的观点和请求。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简述案件的争议焦点及事实背景)。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已经提交了详尽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了我们的主张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正确解释。

我们的证据包括(列举关键证据或证人证言),这些证据清楚地支持了我们的主张,并且对对方的反驳提出了有力的回应。

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范文

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范文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陈述怎么写民事诉讼被告人表达的种类:不是所有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表达都是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向人民法院表达各种各样的与案件有关的理解或者建议。

从这些表达的实质内容来分析,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是当事人的请求。

比如说:起诉状中的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某某立即还本付息,这就是一个诉讼请求。

这样的请求能不能归入到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是当事人对案件或者与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属观点性的表达。

比如说:被告对原告所作陈述或者举证表示反对,或者肯定或否定主张为正确或者是认为对方的主张为错误等。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往往是当事人的一种立场的表达,类似于申明,也并非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3、是当事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表述的案件事实。

比如说:涉案纠纷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时间、地点、人物、发生的交易、交易之后如何发生纠纷的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记忆深刻且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的事件等。

这样的一些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在内容上就与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形态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就有契合之处了。

当事人表达的方式,从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方式来看,至少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态:1、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

譬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以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代理词等。

这表达方式比较正式,一般是经过了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深思熟虑。

2、是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

譬如:在法庭当场进行陈述等。

从是否能够固定为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角度,这种陈述方式又可以分为两种:3、当事人在正式的场合所作的陈述。

比如说在证据交换、质证以及正式开庭过程中所作陈述。

一般而言,这样的陈述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也会在场,相关的内容将会被记录在案,如通过法庭录音录像,或者书记员所作笔录,这也是属于一种非常正规的表达方式。

民事法庭最后陈述词技巧

民事法庭最后陈述词技巧

民事法庭最后陈述词技巧
1. 真诚最重要啊!可别小瞧了这一点,就像你跟朋友聊天一样,要坦诚说出你的感受。

比如说,“法官大人啊,我真的知道错啦,以后绝对不会再犯啦!”这得多诚恳啊!
2. 把重点突出呀!别什么都一股脑儿说,要像战场上的将军指明目标一样。

比如“这件事的关键就是对方先挑衅的呀,这怎么能怪我呢!”让人一下子就明白重点在哪里。

3. 来点情感打动呀!人都是有感情的嘛。

像“我只是一时糊涂,法官大人您就可怜可怜我吧,我上有老下有小啊。

”这样很容易引起共鸣的。

4. 简洁明了不啰嗦!别像老太太的裹脚布又臭又长。

就说“我就这么回事,大家一看就清楚呀。

”简单直接效果好。

5. 适当举例更生动!这就好比讲故事,吸引人呐。

好比“就像上次谁谁谁也是这种情况,最后不也怎么怎么样了嘛。

”让别人更好理解。

6. 自信表达别怯懦!要有底气呀,像“我坚信我是对的,事实就是如此啊!”让人感受到你的坚定。

总之啊,最后陈述词要好好把握,说好了可能就会有不一样的结果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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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位列变化的理论基础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序列第一位次,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
(一)诉讼观的转变
洛克曾说过,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

德国哲学家马克思说道:既然掠夺给少数人造成了天然的权利,那么多数人就只得积聚足够的力量,来取得夺回他们被夺去的一切的天然权利。

这种为权利而斗争的自由主义思想滥觞于人文主义思潮,这种观念不仅使人们的思想发生了重要改变,也对诉讼制度的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

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的提起者、支配着,而法官作为中立一方,只能通过旁观方式了解案情及双方陈述。

此时,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只能被认为是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自卫手段,亦或是成为对方当事人及法官寻找案情突破口的牵引线。

自由主义诉讼观虽然重视私权,维护了平等原则,但这种自由主义思想已经与当今社会的发展错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事人自由主义逐步开始受到限制,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开始转向社会层面。

在纳税人的强烈呼声下,司法系统的运作必须有利于全社会,有利于群众,即使是个人的起诉,也使得司法裁判的本身被赋予社会性。

此时,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庭审中重要的一环对查明事实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这项证据,能够缩短诉讼周期,提升诉讼效率,为全社会节约重要的司法
资源。

随着程序理念的变化,追求实质性公平正义逐渐取代了司法竞技理论而成为司法裁判之基本理念。

诉讼主体在程序中不得无限制运用程序权利和诉讼技巧,而要考虑他人和社会公益。

这种理念的更新不仅影响到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影响到了当事人陈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证据制度的变化。

(二)从工具理性到交往理性工具理性在经济发展中产生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其精于算计,过于追求工具价值,从而忽略了实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作为规制双方当事人并为其提供平等参与、便利诉讼、自由辩论等形式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其制度价值。

但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查清事实真相,此时,需要当事人双方的言语作为媒介,这个过程就应该符合理想言语环境(die ideal sprechsituation)。

哈马贝斯认为,交往理性是一种对话性的理性,其以主体间平等对话为基础,并于韦伯式工具理性相对应。

而当事人的陈述,正是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进行的互相交流、互相理解,彼此信任、达成共识。

虽然不同于调解或和解,但是通过交往互动,能够产生实质性的了解,对于案情和真相也能起到引出作用。

因此,将提升当事人陈述所在证据之位次具有重要意义。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当事人陈述
(一)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中,当事人的陈述并不能作为一类证据,但其陈述仍然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当事人可以被传唤作为证人,当其为证人时所做出的陈述才为当事人的陈述。

英国1851 年《证据法》和1869 年
《证据再修正法》中明确规定:如若当事人自愿,他可以要求自己作为证人; 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作为证人对此案件提供真相。

在当事人作为证人作证之前,都需要对宪法或者对圣经进行宣誓,如其所作陈述为虚假陈述,法院有权处罚当事人。

(二)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当事人的陈述具备着两种不同的功能。

其一,为事实主张。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作为诉讼的主体其有义务向法院阐明事实依据。

这项功能能够充分表达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为法院查明案情提供了帮助。

在德日民法中,也称为当事人听取制度。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审判长应当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情作充分的说明。

并且提出有利申请,特别是在所提事实不够时要加以补充,还要表明证据方法。

这种制度能让法院与当事人本人和诉讼代理人有直接接触,充分进行有效的沟通。

其二,因为当事人历经案件经过,其陈述能够作为证据供法院参考。

作为证明手段,此功能有利于证据链条的完整和待证事实的清晰。

因为当事人本人和律师或了解案情的法官之间不仅是量的差别,而且是质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中,这项功能被概括为当事人询问制度。

此次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来由奥地利最先引用。

1933 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吸收了奥地利的做法,用了十一个条文对该项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07 条也规定,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询问当事人本人,此情况下,当事人应进行宣誓。

三、当事人陈述的功能
当事人的陈述一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种类中,其作为证据具有以下功能:
(一)当事人的陈述能够弥补案情的缺失
在德日的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陈述被称为为当事人听取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当事人陈述而明确当事人的主张。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 条规定道:审判长应该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问题作出充分说明,在必要时候审判长应该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对事实关系、法律关系进行阐明,并且提出发问。

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法官、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陈述了解基本案情,也能够从其言语中掌握重点。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和分析,以及对该诉求分析的角度都能够使得法院进一步介入案件,有利于还原真实案情。

同时,在法庭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交流和沟通过程中,法官可以通过与各方讲明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双方能够明晰法律,从而选择对维护自身利益最大程度的保护; 这种双向交流也进一步保障了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开口说话的平台,提高法院结案率、和解率,间接防止缠访闹访等恶性事件发生。

(二)当事人陈述能激发经验法则的检验功能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需要看得见摸得着这种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将外在证据作为判断当事人主张真伪的唯一途径,但笔者认为,当事人陈述这类证据能够自证其主张事实的真伪。

因为一个人从其语言表达出的信息越是概括、越是模糊,供经验法则辨别其真伪的信息就越
少;反之,若其能够完整叙述细节、环节及其衔接,其言语中表达的内容就更为丰富,判断者能利用的信息就越多,作出正确性结论的可能性也更大。

因此,当法官在法庭上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陈述内容进行询问时,可以在正常询问过程中进行问题突袭,当事人反应越快,其信息准确度就越高,反之则虚假程度越高。

尤其是在询问中出现自相矛盾时,法官可以运用经验法则初步判断。

此时,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真假直接或结合相应证据间接的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为虚假事实。

四、当事人陈述的再定位
根据不同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传统,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再定位:第一,完善当事人陈述的程序规制。

当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项证据运作的过程都不够关注。

所以必须通过立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当事人陈述程序,使得其具备一项民事制度所应有的基本程序,这样才能发挥其制度刚性价值。

第二,对当事人陈述进行类别区分。

区分一般意义上的陈述和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

对于将其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应该将当事人置于证人的角度,在询问时应采取和询问证人一样的程序,允许双方相互对质。

同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两种不同功能,分别建立当事人本人意见制度和当事人本人证言制度。

结语通过对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种类分析,可以得出立法者在民事诉讼修改时对于证据种类位置的排列绝非无疑调整,而是有意为之。

虽然立法者未对修正原因进行阐释,但也一定是出于某种考量。

这一调整,正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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