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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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购入存货已入库但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会计上一般将此类存货暂估入账。由于不同企业的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其对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大相径庭。此外,暂估存货对汇算清缴的影响也是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本文区分几种情况,对存货暂

估入账的财税处理进行说明。

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

.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

目。

.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

款(红字)"。

注意:一些企业嫌手续繁琐,月初不作暂估冲回会计分录,或者会计上作了分录,但无红字入库单作附件,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步处理,更谈不上账账相符,这样就存在涉税风险。

.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

应付账款客户"。

注意:不能将"应付账款客户"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混淆。.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原材

料等"。

.暂估价与实际价差异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暂估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差异金额较大时再进行调整;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存货明细账的单价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对于暂估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只是时间性的差异,按照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例:东方公司和大华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日,东方公司从大华公司购入甲材料,共计公斤,材料已入库,尚未收到正式发票,料款尚未支付,合同不含税价每公斤元。月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公斤,加权平均单价为元。月日,按照合同约定,东方公司支付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元,大华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东方公司发出存货采用加权

平均法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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