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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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7版)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7版)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经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正,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安全、法律责任、附则7章52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并将市政燃气设施纳入已规划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省物价局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川价工[2003]92号)

省物价局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川价工[2003]92号)

省物价局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川价工[2003]92号)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3(000)008
【总页数】1页(P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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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9149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修正;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川府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推动经济社会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必须把节能工作摆在优先突出的战略位置(一)节约能源刻不容缓。

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是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我省是人口大省,能源资源相对不足,煤炭人均可采储量仅为全国的25%,世界的14%,石油依赖度接近100%。

能源消耗较高,2005年我省万元GDP能耗比全国高25.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全国高35.9%。

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生产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高耗能行业增长过快,能源消耗增幅快于生产增幅,2005年全省能源消耗总量增长5.6%,比能源生产总量高0.9个百分点。

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能源消耗强度较高,消费规模不断扩大,能源供需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

全社会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不强,节能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节能投入不足,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不够,节能基础工作严重滞后。

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要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高度增强能源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把节能工作摆在更加优先、更为突出的战略位置,作为转变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作为经济结构是否优化的重要标志,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真正落实的衡量标准之一,切实做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川价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5月20日川价发〔2009〕98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以及《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2004)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CNG气瓶检验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一)CNG全复合材料制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80升(含80升)以下,每只120元;80升以上每只150元。

(二)CNG钢质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80升(含80升)以下,每只235元;80升以上每只255元。

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6〕300号)中规定的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和CNG气瓶磁粉检测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仍按川价函〔2006〕300号文执行。

三、本通知从二○○九年六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由成都、南充、资阳、乐山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地检验机构的检验成本实施成本监审,并于本通知试行期满前1月向省物价局报送成本监审报告。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0.17•【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集输管线、长输管线、直供工业用户的专用管线以及沼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

计划、经贸、公安消防、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燃气建设应当以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及省燃气技术标准的规定。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编制供气区域实施规划。

第七条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的燃气公共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四川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一、事项名称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xx年6月29日公布,xx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于xx年3月2日公布,xx年12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于xx年1月30日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xx〕111号),于xx年5月7日发布。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三、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一式二份);(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式五份)(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五份)(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加气站需经省发改委立项、加油站需省经信委立项。

(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四、审批流程(一)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通过,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安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设立审查意见。

第三步。

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受理通知书到市安监局发证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意见书》。

(二)部门内部审批流程1、窗口受理2、经办人员登记、初审3、组织专家现场评审4、提出审查意见5、行政审批处处长签署审查意见6、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查意见7、制作审查意见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8、窗口发件五、申请表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六、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七、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无八、审批方式无数量限制要求。

2023年汽车加气站操作工安全生产模拟考试题及答案

2023年汽车加气站操作工安全生产模拟考试题及答案

2023年汽车加气站操作工安全生产模拟考试题及答案1、(判断题)违反消防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正确2、(判断题)1PG的气态密度比空气重,液态比重比水轻。

参考答案:正确3、(判断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参考答案:正确4、(判断题)燃气经营者可根据自己经营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客户安装要求。

参考答案:错误5、(判断题)空压机是将空气经后置滤清器滤去尘埃之后由进气阀进入主压缩室进行压缩。

参考答案:错误6、(判断题)液化石油气贮罐安全阀应设放散管,放散管高出平台2米就行。

参考答案:错误7、(判断题)不间断电源负载较少,电池放电电流很小,可以延长电池的使用寿命。

参考答案:错误8、(判断题)卸车口法兰进行吹扫时,两法兰盘之间不需加垫片。

参考答案:错误9、(判断题)放散阀是一种燃气输配系统中的超压保护安全装置。

参考答案:错误10、(判断题)煤矿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参考答案:正确11、(判断题)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制气的火灾危险性依次是煤制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

参考答案:错误12、(判断题)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答案:错误13、(判断题)气体在管道中流动时能产生静电。

参考答案:正确14、(判断题)断路器按其灭弧介质可分为两种:油浸式和真空式。

参考答案:错误15、(判断题)车用气瓶附件是指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圈和防震圈。

参考答案:正确16、(判断题)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80±5℃。

参考答案:错误17、(判断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对工程事故、缺陷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CNG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川价函[2008]28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CNG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川价函[2008]28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CNG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CNG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2008年12月26日川价函〔2008〕287号)
南充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CNG气瓶检验检测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南市物发〔2008〕118号)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

特种设备的在用检验周期由其检验规程确定。

二、关于特种设备的磁粉检验。

川价函〔2006〕300号文件中规定的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包含了按国家标准实施定期检验的所有项目;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应力测试收费是指非常规的、具有针对性的检测收费。

根据《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2004)的规定,CNG钢瓶的磁粉检验属定期检验内容。

因此,检测机构在实施CNG钢瓶定期检验时,不应再加收磁粉检测项目的收费。

三、关于CNG气瓶检验拆装费。

在用CNG气瓶周期检验收费标准(川价函〔2006〕300号文件规定)包括拆装费,检验机构应具备拆装能力,为送检客户提供拆装服务。

——结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对有关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8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二、删去《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将第四十二条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将《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3名以上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修改为“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

将第六条第三款“禁止未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修改为“禁止未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

五、删去《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六、将《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在白蚁危害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将《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进行安全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1. 设计规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设备选型、防火防爆措施等。

2. 设备检测: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安全保护:加气站应设置相关安全保护措施,如防火设施、泄漏报警装置等,确保加气过程的安全可靠。

4. 培训要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5. 安全监控:加气站应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实时监测加气站的运行情况和安全状态。

6. 应急预案:加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种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7. 环境保护:加气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对废气和废水进行处理和排放控制。

8. 安全信息报告:加气站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信息,包括事故信息、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当地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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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2.21【实施日期】1997.02.2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1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成都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龙泉驿、青白汇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计委、经委及规划、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环保、工商、物价、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对在燃气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遵循建设供气管网必须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除由政府投资、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自身积累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其它方式筹集。

第八条建设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审批部门立项时应通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参加项目审查,井应按项目性质和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证件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进行设计、施工。

建设燃气工程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SY0092 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

SY0092 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

SY0092 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SY0092-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本规范是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95)中油技监字第35号文的要求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有6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加气站内的站址选择及平面布置、加气站用设备与材料的选用、加气站的辅助生产设施等。

经授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成都市小关庙后街28号,邮编:610017)负责本标准的具体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中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SY0092-98 Designcodeforcompressednatural gasfuelingstationforvehicle 1总则1.0.1为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表压),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固定式加气站的工程设计。

1.0.3加气站的设计应遵照下列原则:1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方便车辆加气;2采用先进技术,努力吸收国内外新的科技成果;3优化设计,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

1.0.4加气站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naturalgas(CNG)以甲烷(CH4)为主要组分的压缩气体燃料。

2.0.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naturalgasforvehicle用作汽车燃料的压缩天然气。

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SY/T7546的有关规定。

2.0.3快加气fastfilling加气机对汽车气瓶加气的完成时间少于5min。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以下简称CNG汽车)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CNG汽车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CNG汽车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CNG 汽车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CNG汽车的生产、改装、维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 CNG汽车的生产、改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改装,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六条 CNG汽车的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维修,不得使用不合格的配件。

第七条 CNG汽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八条 CNG汽车的加气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第九条 CNG汽车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件,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CNG汽车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旨在规范四川省CNG汽车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DB51T 929—2009在用汽车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检验规范

DB51T 929—2009在用汽车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检验规范

ICS:23.020.01B21备案号:24837—2009在用汽车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检验规范Inspection code of CNG special device forInservice-automobile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新引用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试验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判定规则 (5)7 漏气检测仪器配置要求 (5)附录A (6)附录B (9)前言本标准由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出並归囗。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四川省交警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利民、薛维家、林涛、李山桥、邱荣先、李异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本标准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在用汽车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检验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设备配置。

本标准适用于在四川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安装使用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0 MPa压缩天然气,在用汽车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的定期检验。

2 规范新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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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压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中华人民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法律法规,制定《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经日四川省282011年12月月年11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号发布。

《办法》分总则、加气站安全管理、车辆安全管理、256人民政府令第日起施1年2月章气瓶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45条,自2012行。

目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则总第一章加气站安全管理第二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三章气瓶安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则附第七章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结合本省实际,法律法规,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经营、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与维修、车用气瓶安装与使用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全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信息公布、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项目核准、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改装企业)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建设、燃气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站用特种设备及车用气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定点维修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维修企业)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改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辆的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的相关管理。

第四条加气站、定点改装企业、定点维修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的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经营。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五条鼓励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技术进步,运用先进技术增强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

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优先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在城市公共客运、出租客运、环卫等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压缩天然气汽车行业相关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加气站安全管理第七条加气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协调发展的原则。

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前应当征求燃气、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投资建设加气站项目,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核准申请。

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项目核准,燃气、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九条加气站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依法取得压缩天然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燃气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三)生产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予以公示,按照政府定价销售;(四)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六)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站用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安装、检验、使用、维护、修理;(七)建立业务记录和站用设施设备档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八)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加气站应当执行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气瓶禁止充装:(一)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二)超期未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三)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或者经检查气瓶及专用装置有松动、损伤、泄漏等安全隐患的;(四)驾驶和乘坐人员未离开车辆的。

第十二条加气站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 48 小时予以公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加气站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业务,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定点改装企业备案申请。

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维修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定点维修企业备案申请。

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机动车维修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压缩天然气汽车(含整车和改装车)的专用装置应当由原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定点改装企业或者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定点改装企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法取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和气瓶安装许可;(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四)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修车辆改装的设备设施;(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及技术规范进行改装,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气瓶及专用装置,车用气瓶安装过程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规范检验车辆,确保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合格,并签发企业车辆改装合格证;(七)建立改装业务记录和改装车辆档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定点改装企业应当向改装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告知相关安全使用知识,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提交车辆改装合格证、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

整车生产企业和定点改装企业应当对安装的车用气瓶进行气体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

第十八条车主应当自车辆改装出厂之日起10 日内,持车辆改装合格证、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相关手续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改装车辆的登记备案。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改装车辆经登记备案后,应当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定点维修企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法取得二类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许可;(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检验,确保维修质量合格;(四)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定点维修企业应当向车主告知相关安全使用知识,进行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修理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护和定期检验,并按期报废。

.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定期检验周期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定期检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专用装置检验合格证。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取得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含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定点改装企业和定点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备案范围从事改装与维修业务,不得超范围改装和维修。

车主改装车辆和维修车辆专用装置,应当交由定点改装企业和定点维修企业实施。

禁止擅自改装压缩天然气汽车和维修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

第四章气瓶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车辆登记所在地市(州)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手续,接受车用气瓶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压缩天然气汽车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到原气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档案随车过户。

第二十五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安装、拆卸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应当交由原车辆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定点改装企业或者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不合格或者已报废气瓶应当交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有偿回收,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车用气瓶,禁止下列行为:(一)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二)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已报废的;(三)自行安装、拆卸、修理、更换、增加数量或者改变瓶体钢印、颜色标记;(四)使用非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或者非法制造的气瓶。

第二十七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验和报废更新。

对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气体置换处理后再交付使用。

对检验不合格气瓶和按规定报废气瓶,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偿回收,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二十八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发生事故致使气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当销售取得制造许可资格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建立销售台账、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气瓶规格、型号、材质、编号、出厂合格证、质量状况等。

.第三十条公共客运、出租客运、大型物流等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车用气瓶的日常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记入车用气瓶档案备查,内容包括:车辆出厂资料、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定期检验记录、日常检查情况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燃气、安全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加气站、定点改装企业和定点维修企业以及车用气瓶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纠正违法行为,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全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信息发布制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公布下列信息:(一)全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总体情况;(二)全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整车出厂车辆生产企业、定点改装企业及定点维修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三)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和服务信息;(四)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及站用特种设备、车辆及车用气瓶和专用装置的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五)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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