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1
2017最新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2017版章程参考样本:不董事会、监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缴纳。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执行董事是委派还是任命
执⾏董事是委派还是任命公司是可以设⽴董事会的,如果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可以设⽴执⾏董事,⽽董事会由⼀⼈担任董事长,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那么执⾏董事是属于委派还是任命?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执⾏董事是委派还是任命股东⼈数较少或者规模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名执⾏董事,执⾏董事产⽣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三⼈;但是,本法第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代表由公司职⼯通过职⼯代表⼤会、职⼯⼤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董事会设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股东⼈数较少或者规模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名执⾏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董事和董事长的区别执⾏董事的执⾏董事,它本⾝作为⼀个董事是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
执⾏董事是公司的职员。
独⽴董事就是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可以独⽴发表⾃⼰的观点,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包括⼀些重⼤的问题独⽴发表意见。
证监会要求,它的意见必须是独⽴的,不会受到某⼀个集团利益的指⽰。
执⾏董事,他本⾝作为⼀个董事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
董事长,指的是⼀家公司的最⾼领导者,统领董事会。
董事长也是董事之⼀,由董事会选出,其代表董事会领导公司的⽅向与策略。
董事长是公司或机构的最⾼管理者,公司利益的最⾼代表,领导股东会。
董事长和执⾏董事的区别:设董事会的公司,才会设⽴董事长职务,⽽对于股东⼈数少或者规模⼩的公司⼀般不设董事会,设定执⾏董事即可。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
东莞市****有限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旳规定,设置xxxxxx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旳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旳,以法律、法规、规章旳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xxxxxx有限企业第四条企业住所:第五条企业旳营业期限: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xxxxxxx上述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旳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企业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旳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第七条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企业认缴注册资本x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旳各自所认缴旳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旳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旳,除应当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旳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企业或者其他股东导致损失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旳,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企业旳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旳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旳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旳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旳监事,决定监事旳酬劳事项;(四)审议同意执行董事旳汇报;(五)审议同意监事旳汇报;(六)审议同意企业旳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同意企业旳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旳方案;(八)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旳人转让出资作出决策;(十)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等事项作出决策;(十一)修改企业章程;(十二)聘任或辞退企业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如何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股东甲:股东乙: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甲:,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全资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版本新)
全资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三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公司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对其子公司履行股东职责,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设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验资报告出具的时间)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完整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首次缴纳出资情况: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设执行董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清远市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本人包管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不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清远市〔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本钱第八条公司注册本钱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第九条股东姓名:,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富〕作价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本钱100%,于年月日。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打点者等权利;〔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典质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政打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政会计陈述;〔五〕在公司打点清算完毕后,分享残剩资产。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富出资的,应当依法打点其财富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能证明公司财富独立于股东本身的财富,否那么,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经工商行政打点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奥秘。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按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留。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择和更换公司打点者,决定有关公司打点者的报答事项;〔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陈述;〔四〕批准监事的工作陈述;〔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吃亏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本钱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闭幕、清算或者变动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点窜公司章程;〔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理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之日起计。
第八条第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预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 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设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公司名称及注册地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
公司的名称为X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XXX市。
二、公司的目的和业务范围公司的目的是为股东提供投资机会,并通过投资和管理各种项目来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市场分析、项目开发等。
三、公司的股东和股权公司的股东由投资者组成,每个股东的股权比例与其投资金额成正比。
股东可以通过增资、减资或转让股权的方式改变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股东享有根据其所持股权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四、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设有执行董事,其职责是管理和运营公司的日常业务。
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的人数由股东大会决定,但至少应有一名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司的战略计划、决策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公司的资金和财务、招聘和管理员工、与外部合作伙伴进行谈判等。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向股东和监管机构公开财务信息。
六、公司的决策机构公司设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股东组成,决策股东大会事项的表决权按照股东的股权比例分配。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执行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七、公司的章程修订对于公司章程的修订,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备案。
修订后的章程应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
八、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在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执行董事应积极配合清算人员的工作,并保障股东的利益。
九、公司的附则公司的其他事项,可根据需要在章程中进行规定。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范本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价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范本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9.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法必须设执行董事都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必须设执行董事都有哪些规定?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独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营职务。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作为我国经济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经济起到不可获取的作用。
我国的相关法律也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确保我国经济市场的平衡。
那公司法必须设执行董事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为打进讲解这部分内容方便大家了解公司法。
▲一、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公司的组织架构,公司股东会相当于人大会议(权力机构),董事会相当于人大常委会(决策机构),董事长相当于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任,法定代表人相当于国家主席。
另:经理层相当于各级政府(执行机构),监事会相当于司法系统(监督机构)。
一般的有限公司会成立董事会,同时设一个董事长;小公司由于股东较少,没必要设立董事会,也就没有董事长,只设执行董事。
因此,董事长与执行董事不会在同一家公司出现。
参考法条:《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执行董事。
参考法条:《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法并未限制同一自然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意:“法人代表”是不规范的称呼,应该是“法定代表人”。
▲二、相关知识:谁不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精选3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其次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宅:市区第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
其次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单位:万元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马上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宅、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其次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全部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担当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依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当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有限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兼经理)
镇江市悦源酿造有限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依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为:镇江市悦源酿造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为第三条: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自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至长期。
第五条: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本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登记。
本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依公司法及本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第七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本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60 万元。
第八条:股东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承诺于年月日前出资万元,承诺于年月日前出资万元.承诺于年月日前出资万元,承诺于年月日前出资万元.承诺于年月日前出资万元,承诺于年月日前出资万元.第四章股东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公司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应当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但公司法规定可以由章程自定且本章程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十二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有多名股东要求优先认缴出资时,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按公司法执行.其他人依本条规定受让本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股东,为公司股东会成员。
公司应当签发出资证明,并修改公司股东名册。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范本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执行董事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的执行董事应当恪守诚信、勤勉尽责、保守秘密,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的执行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履行职责,实施决策。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的执行董事由股东或代表股东的受委托人组成,股东可以通过出资或其他方式委托人担任执行董事。
第六条公司的执行董事采取“任期制”任职。
第七条公司的执行董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或聘任,并审核其资格和能力。
第三章行使职权第八条公司的执行董事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二)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计划并实施;(三)制定公司的人事、薪酬政策;(四)审议和签署重要合同;(五)决定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投资和业务合作事项;(六)授权公司员工或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表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七)决定公司在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贷款、担保等事项;(八)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四章董事会第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监督和指导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
第十条董事会由公司的执行董事构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董事会议,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公司的执行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利益,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公司的执行董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公司的执行董事应当就自己在公司任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负责,并接受董事会和股东会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根据需要可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公司的执行董事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
1、本章程合用于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组织机构的有限公司。
2、本文本××××部份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示“或者”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公司新设立章程时,本文本由全体股东签署;变更或者修改章程时,由法定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代表人签署。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 保护。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 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 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 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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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黑峰山金贵铁矿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胡海龙、黄河共同出资,设立哈密市黑峰山金贵铁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哈密市黑峰山金贵铁矿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哈密市建设东路福运祥餐厅四楼。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的开采、矿产品收购、加工、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年定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因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担任。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担任。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 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