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 承 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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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

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

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作者:张凌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社会生活的变化要求法律随之改变,以适应现实生活调整的需要。

我国继承法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加上五千余年封建社会思想的影响,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古老的传统,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以及继承人的继承顺位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都需要以现实生活为基础来进行改善。

【关键词】封建思想;继承权丧失;继承权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单行法。

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家庭继承关系有了较系统、完整的法律调整,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流转和延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瓦解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以及近三十年间公民的社会观念的变化,继承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我国现实的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继承法的缺陷之处已经是大势所趋。

对于我国继承法中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但是对于第4款规定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什么情况下是情节严重却缺少实际的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仅仅这一条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难以抑制住现实生活中存在形形色色的篡改遗嘱现象,尤其是在继承人面对数额比较大的遗产时,面临诱惑,为了使自己能够得到更多的遗产,篡改遗嘱的现象更是会经常发生。

而且根据继承法22条第4款的规定,遗嘱被篡改的,仅仅是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因此,对于继承人来说,根据现在的继承法,即使继承人伪造遗嘱,也不会受到损失,在被发现是篡改的情况下,仅仅是被篡改的内容无效,没有篡改的遗嘱被人仍然是有效的。

法定继承顺序制度的完善

法定继承顺序制度的完善


的 制 度 在 法 定 继 承 开始 以后 。 产 继 承 是 按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的 遗 在 有 前 顺 序 继 承 人 的 时候 , 顺 序 继 承人 无 法 实 现 其 继 承 权 。 只 见 , 国法 定 继 承顺 序 制度 具 有 如 下 特 点 : 后 我 有 当没 有 前 顺 序 继 承 人 或 前顺 序 继 承 人 都 丧 失 或 被 剥 夺 了继 承 是 继 承 的顺 序 较 少 . 有 两 个 顺 序 位 . 有第 三 或 以 上 顺 只 没 权 时 . 顺 序 继 承 人 才 可 能 继 承 到 遗产 。法 定 继 承 制 度 的两 个 核 序位 的 继 承 人 . 致在 同 一 顺 序 位 的继 承人 数 多 。相 对 来 说 . 后 导 同 心 是 法 定 继 承人 的 范 围 和顺 序 位 ’ / 序 位 的 继 承 人 较 多 , 利 于 将 遗 产 集 中 分 配 给 少 数 继 承人 . )  ̄ l 不 二 、 定 继 承 顺 序 制 度 之 基础 法 遗 产 的生 产 要 素 性 的 功 能 发 挥 得 不 充分 同样 的 财 产 . 较 多 人 被 立 法 上 .法 定 继 承 顺 序 制 度 存 在 的 价 值 基 础 表 现 为 以 下 三 分 配 以后 , 由于 每 人 所 得 价 值 相 对 减 小 , 于 投 资再 生 产 的 可 能 用 个方面。 性 减 弱 , 遗 产 的 资产 性 减 弱 。 对 于 社 会 生 产 力 来 说 。 承 人 数 故 继 是 财 产价 值 的发 挥 。在 现 代 社会 中 . 会 财 产 的 资本 性 或 越 少 . 产 分 配 越 集 中 , 产 继 承 人 在 保 证 了其 生 活 质 量 的 前 提 社 遗 遗 生 产 要 素 性 功 能 . 用 于 投 资 并 获 取 利 益 的 功 能 渐 强 . 也 是 民 下 , 可 能 将 财 产 投 入 到生 产 中 . 容 易 发 挥 财 产 的 生 产 要 素 性 即 这 更 更 众 意 识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结 果 如 财 产 集 中继 承则 有 利 于 发 挥 功 能 。 财 产 的 资 本 性 能 . 更 充 分 地 实 现 物 资生 产 资 料 的 价 值 . 以法 能 所 二 是 继 承 人 的 范 围较 窄 , 有 配 偶 、 女 、 母 、 弟 姐 妹 、 只 子 父 兄 定 继 承 制 度 都 设 定 了 的前 后 顺 序 如 有 前 顺 序 继 承人 则 后 顺 序 祖 父 母 、 祖 父 母 。 特 定 情 况 下 的丧 偶 儿 媳 和 丧 偶 女婿 。 除 此 外 在 继 承人 不 能 得 到 遗 产 . 遗产 不 在 全 部 的家 庭 亲 属 内 分 配 . 免 财 以外 , 它 的 卑 亲 属 、 亲 属 、 系 血 亲 等 并 不 在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以 其 尊 旁 产 分 配 的 过 于 分 散 。 当财 产 继 承 人 较 多 , 产 分 配 较 分 散 时 , 财 继 范 围 . 们 没 有 继 承 权 。继 承 范 围 较 窄 . 容 易 出现 继 承 人 不 存 他 更 承 人将 财 产 用 于再 投 资 的 热 情 将 减 弱 。 在 或 全 部 丧 失 继 承 权 的情 况 。而 依 据 现 行 继 承 法 的规 定 . 无 继 如 二 是设 定 继 承顺 序 是 人 类 伦 理 价 值 观 念 在 法 律 规 范 中 的 体 承 人 遗 产 将 收 归 国家 或 者 集 体 所 有 .此 时 个 人 合 法 的财 产将 失 现 法 律 的 生命 在 于 实践 而非 理 论 . 人类 生 活 的实 践 所 反 应 出 来 去 其 私 人 的性 质 . 回归 到 了“ ” 属 性 . 味 着 一 个 抽 象 的 主 而 公 的 意 的 伦理 观念 必 然 体 现 在 相 应 的 规 范 中 。尊 重 人 类 的 血缘 关 系 , 保 体 成 为 了遗 产 的所 有 权 人 遗 产 已经 脱 离 了被 继 承 人 的 家 族 范 护 后 代 的 生 存 . 爱 养 育 了 自己 的 亲 人 。 励 人 与 人 的互 相 支 持 围 .被 继 承 人 一 生 辛 辛 苦 苦 劳 动 所 得 最 终 没 能 给 其 后 人 或 前 人 关 鼓

完善我国法定应继份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法定应继份制度的几点思考
粗 浅探 讨 。


我 国 法定 应 继 份制 度 之现 状
我 国继 承 法对 法 定 继 承 的继 承人 范 围 、继 承 份额 均 作 出 了明 确规 定 。继 承 法 第 1 O条规 定 :遗 产 按 照下 NI 序继 承 : “ l e ,
第 一顺 序 : 偶 、 女 、 配 子 父母 。第 二顺 序 : 弟 姐妹 、 父 母 、 兄 祖 外
祖父 母 。 继承 开 始后 , 由第 一 顺 序继 承 人继 承 , 二顺 序继 承 第
人不 继 承 。 有第 一 顺 序继 承 人 继 承 的 , 没 由第 二顺 序 继 承人 继 承 。第 1 ” 3条 规定 :同一 顺 序 继 承人 继 承遗 产 的 份额 , 般 应 “ ~
当均 等 。 对生 活 有 特殊 困难 的 缺 乏 劳 动能 力 的 继 承人 , 配 分
摘 要 : 文 比 照我 国现行 继 承 法与 其 他 国 家和 地 区 民法 典 关 于法 定 应 继份 制度 规 定 的异 同 . 要 探 讨 了法定 本 主 应 继 份 制度 中法 定 继 承人 的顺 序 , 偶 的 继承 地 住 、 承份 额 、 配 继 继承 资 格 , 位 继 承 中应 继 份 制 度 , 承 权 人 放 弃 继 代 继 承 权 时其 应继 份 的分 配 等问题 , 井对 我 国 继承 立 法提 了几 点 粗 浅看 法 。
关键 词 : 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份 : 承 权 : 继 配偶
应 继份 是 指各 共 同 继 承人 在 继承 遗 产 时所 应 当取 得 的 份 额 。 继 份 制度 在各 国立 法 和理 论 研 究上 均有 探 讨 , 要 包 括 应 主 法 定 继承 里 的法 定 应继 份 和遗 嘱继 承里 的 指 定应 继 份 。法 定

最新民法典继承编全文及修订亮点

最新民法典继承编全文及修订亮点

最新民法典继承编全⽂及修订亮点家庭财产继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财富传承,也涉及到每个⼈的切⾝利益。

我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1⽇起正式实施,《民法典》继承编中对于继承有哪些修订?这些新变化⼜将对⽣活产⽣怎样的影响呢?店铺⼩编为您解答。

⼀、民法典关于继承修改亮点【亮点解读⼀】扩⼤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现⾏《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使⽤列举的⽅式,包括公民的收⼊、房屋、林⽊、⽂物、著作权等。

⽽《民法典》的《继承编》采取了概括的⽴法⽅式,改变了现⾏《继承法》采取“列举+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的⽴法⽅式,对遗产的范围不再进⾏⼀⼀列举,⽽是仅保留了现⾏《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然⼈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亮点解读⼆】新增继承⼈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民法典》的《继承编》在现有《继承法》基础之上新增两种丧失继承权情形,分别为:情况1:隐匿遗嘱现有《继承法》第七条丧失继承权情形中的第四项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继承编在该第四项中增加了“隐匿”⼆字。

在现实⽣活中,有⼈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导致遗产⽆法按照被继承⼈的意愿进⾏分割。

鉴于现实案例中屡屡出现此类情况,因此,《民法典》继承编明确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情况2:欺诈、胁迫的⼿段影响被继承⼈遗嘱⾃由的《民法典》的《继承编》新增⼀种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在现有《继承法》仅规定了受胁迫、欺骗所⽴的遗嘱⽆效。

没有对使⽤欺诈、胁迫⼿段的继承⼈予以惩戒。

【亮点解读三】新增继承⼈宽宥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恢复继承权的制度对继承⼈的“宽恕制度”也是《民法典》的《继承编》的⼀⼤特⾊。

《民法典·继承编》: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

《民法典·继承编》: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

《民法典·继承编》: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求是学刊作者简介王歌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求是学刊》副主编。

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教育部法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

摘要《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既有立法理念更新、制度规范完善的优势,也有立法思路积习、立法欠缺依然的遗憾。

为完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应注重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

前者在于弥补立法盲点——增加遗嘱执行人及遗产清单制度,强化配套措施——规定遗产的临时保管、遗产管理人的辞任与解任、共同遗产管理人及禁止遗产分割的保全请求权;后者在于秉持立法传统——完善遗产范围及法定继承顺序,澄清立法歧义——规定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及继承扶养协议。

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权益保障与秩序稳定的实现、继承观念与继承文化的引领,应成为《民法典·继承编》编纂的价值追求。

正文部分《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令人瞩目与期待。

瞩目的意义在于其编纂应体现科学性与严谨性的统一、规范性与适用性的融贯,以回应民众的继承诉求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期待的意义在于其编纂应体现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以实现继承规范的伦理性与法理性的价值融通与人文观照,进而引导和规范民众的继承观念与继承行为、引领和塑造社会的继承风气与继承文化,为创建公平、和谐、关爱、民主的继承秩序发挥制度保障与路径支持的功能。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

”一、既有立法评价为编纂高质量的《民法典·继承编》,自《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于2018 年 9 月 5 日向社会公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即通过调研征询立法建议;法学界也通过多种渠道研讨继承立法的制度走向与规范完善,发出了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的呼吁。

2019 年 7 月 5 日,全国人大发布《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

《民法典》之《继承编》与原有《继承法》的修改与变化

《民法典》之《继承编》与原有《继承法》的修改与变化

《民法典》之《继承编》与原有《继承法》的修改与变化⼀、扩⼤遗产范围,⽹络财产概括其中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房屋、林⽊、⽂物、著作权等⼀⼀列举的⽅式删除,将遗产范围扩⼤为“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法上采取了概括的⽅式,只要是⾃然⼈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关于法定继承⼈有这些新变化法定继承⼈,是依法有权继承被继承⼈遗产的⼈。

哪些⼈有法定继承权?哪些情形下将丧失继承权?扩⼤法定继承⼈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明的⽗母以及爷爷奶奶都不在了,只有⼩明和⼤伯相依为命。

⼩明的⼤伯有⼀天不幸离世,⼤伯⼀辈⼦没有结婚,只有⼩明⼀个亲⼈,那么⼩明可以继承⼤伯的遗产吗?按照现⾏的《继承法》,⼩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不能继承⼤伯的遗产,遗产要被认定为⽆主财产。

民法典继承编中新增的侄、甥可代位继承规定,⼩明就可以继承⼤伯的遗产了。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范围,具体修改为:“被继承⼈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

”也就是将被继承⼈的侄、甥也纳⼊了代位继承⼈的范围。

这⼏种情形将丧失继承权隐匿遗嘱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权丧失的⼏种情形做出了修改,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增加了“隐匿”⼆字,变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有⼈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

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欺诈胁迫被继承⼈设⽴遗嘱案例2王阿姨有⼀个⼉⼦、⼀个⼥⼉。

⼥⼉对王阿姨很孝顺,但⼉⼦则相反。

有⼀天,王阿姨的⼉⼦希望能得到她的财产,在家⾥⽤打骂、威胁、恐吓等这些⽅式,逼迫王阿姨写出⼀份遗嘱,把所有的财产最后都让他来继承。

按照此次增加的对继承权丧失情形的规定,王阿姨的⼉⼦就丧失了继承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探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越来越受到注重。

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但是在传承方面却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分析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并对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对其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土地,依法从集体所有制单位收回后,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则,以承包的方式授权农户经营使用定期收回收益的一种权利。

具体来说,它是指农民个人或集体在承包期限内,对土地操作、使用、收益的权利。

与房地产一样,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折旧、降值等特点。

一方面,土地的使用年限有限,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后,需要重新分配土地;另一方面,随着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也逐渐降低。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明确的地域特性,其价值受到地区、农业生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承继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 配偶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明确规定,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退出承包经营,由其配偶或者成年子女继承其承包地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将承包经营权继承权利赋予了配偶和成年子女,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它们有权协商共同承包、续承合同,继承承包经营权。

由此可见,配偶和成年子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具有特别的地位。

2. 转让继承除了配偶和成年子女,承包人去世后,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继承人可以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继承人往往难以顺利地继承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一些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存在诸多限制,如承包人必须是当地户籍居民、用地限定在固定的范围等。

遗嘱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

遗嘱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

遗嘱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称《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民事单行法。

《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法律,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互助,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起了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但《继承法》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公民继承的遗产大多局限于生活资料,现阶段私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私有经济规模之大,《继承法》立法之初是无法预见的。

《继承法》亟待修正完善为民法理论界所认同,“在未来的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中,一定要保存继承权的概念,保留继承编(针对中国社会科学院谢怀拭教授——废止继承权,取消继承编)”。

笔者曾有拙文《法定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对法定继承法律制度的修正完善做过粗浅的探讨,现结合司法实践对《继承法》遗嘱继承法律制度谈几点体会。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继承法》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的基本制度,包括遗嘱的设立、形式、变更、撤消和执行等问题。

如上所述,由于《继承法》立法之初的局限性及民事立法事实上存在的“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导致《继承法》立法过于原则化。

因此,《继承法》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在遗嘱形式、内容、执行等方面难免有立法上的缺陷。

一、录音遗嘱的立法缺陷及修正。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

录音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形成快捷,利于保存,便于使用的特点。

但录音遗嘱作为以视听资料反映被继承人意愿的遗嘱形式,同样有视听资料证据的缺陷。

璧如录音遗嘱易于被伪造、模仿、剪辑。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此可见,《继承法》对录音遗嘱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民法孟宪贵2024年修改部分

民法孟宪贵2024年修改部分

民法孟宪贵2024年修改部分《民法》是一部涉及广泛、深刻影响着国家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自实施以来已经多次进行了修订和修改。

在2024年,民法还需要进一步修改,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2024年修改的部分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了对个人生命、健康、姓名、肖像权的保护。

在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隐私权等问题愈发凸显。

因此,2024年的民法修改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原则,以及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应当规定针对个人信息泄露或侵犯隐私的救济途径与标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及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适应当下社会的多样化发展,2024年的民法修改应当深化婚姻关系的平等性和自主性,强化夫妻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另外,应当对离婚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保障无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家庭暴力、虐待等问题也应当进行明确规定,加强对于家庭关系的司法保护。

三、财产权的保障私有财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在2024年的民法修改中,应当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首先,需要完善对财产权的产生、转让、继承、保护等规定,明确财产权的界定和保障范围。

其次,应当加强对经济秩序的保护,规定对于违法经济活动和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应当对公私财产的界定和保护做进一步的规范,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合同法的完善合同是经济社会活动的基本形式,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在2024年的民法修改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合同法律制度,以促进契约精神的发展。

首先,需要完善对合同的成立、解释、履行、变更和终止等规定,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

其次,应当规范各类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减少契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此外,还应当对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下的合同问题进行规范,保障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

民法典修订继承法新变化

民法典修订继承法新变化

民法典修订继承法新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是不可避免的。

继承法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修订过程中也不断发生着新的变化。

本文将对民法典修订继承法的新变化进行探讨。

一、公平和保护家庭成员的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民法典修订继承法的一大变化在于体现了公平和保护家庭成员的原则。

修订后的继承法注重平等对待继承人,强调对涉及财产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保护。

例如,新修订的继承法规定了遗赠申报债务,禁止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继承权。

二、配偶继承权的进一步加强在民法典修订继承法中,为了更好地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配偶继承权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按照新修订的继承法,配偶无论是直接继承的法定继承权,还是继承亲属关系财产的财产份额,都得到了相应的加强和保护。

这一变化旨在解决传统继承法中配偶继承权被其他亲属侵占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三、合法性继承权的扩大在民法典修订继承法中,合法性继承权得到了扩大。

新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这一变化体现了平等和公正的原则。

之前的继承法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有所限制,这一修订消除了其与其他子女之间的法律差异,使他们在继承上享有平等的权益。

四、遗赠的可行性和自由性增强民法典修订继承法中,遗赠的可行性和自由性得到了增强。

新的继承法鼓励并保护个人依法自愿进行遗赠行为,同时加强遗赠的监管措施。

这一变化充分尊重遗赠人的意愿,增加了继承人对遗产的自主处置权。

五、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在继承相关民事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新修订的继承法加强了争议解决的规范和程序。

该法对继承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进行了明确,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这一改变有助于维护继承纠纷的公平和合理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结通过上述对民法典修订继承法新变化的论述可以看出,新修订的继承法在保护家庭成员权益、加强配偶继承权、扩大合法性继承权、加强遗赠自由性以及完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都发生了积极的变化。

关于修正完善法定继承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修正完善法定继承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顺 序继 承人 全 部 丧失 或 放 弃 继 承 权 时 ,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第
才有 权继 承遗 产 。《 承法 》 两 种顺 序继 承 人继 承权 的 绝 继 对 对化 规定 , 在 的缺 陷 主要 表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 存
( ) 背 了权 利 和 义 务 相 一 致 的 立 法 原 则 一 违 权 利 和义 务相 一致 的 原则 是 我 国宪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当
《 承法》 继 中得 到完 全 的体 现 。《 姻 法 》 二 十 二条 规 定 : 婚 第
“ 负 担能 力 的祖 父 母 、 祖父 母 , 于 父母 已经 死 亡 的孙 有 外 对 子女、 外孙 子 女 , 有抚 养 义 务 。有 负 担 能 力 的 孙 子 女 、 孙 外 子女 , 对于 子 女 已经 死 亡 的 祖 父 母 、 祖 父 母 有 赡 养 的 义 外 务 。 ,婚 姻 法》 二 十 三条 规 定 : 有 负 担 能 力 的 兄 、 , ”《 第 “ 姊 对 于父 母 已经 死亡 或父 母 无力 扶养 的未成 年 弟 、 , 妹 有扶 养 的
关 键 词 : 承法 ; 定继承 ; 正 完善 继 法 修
中图分 类号 :935 D2 .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0-2 1(120-o5-- 1 8 8620 )5-05-2 0 3 0 父母 。继 承 开始 后 , 由第一 顺 序继 承人 继 承 , 第二 顺序 继 承 人不 继承 。没有 第一 顺 序 继 承 人 的 , 由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继 承 。 由此 可见 , ” 在第 一 顺序 继 承人存 在 且接 受 继承 时 , 二 第 顺序 继承 人则 无 权继 承 遗 产 , 有无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或 第 只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研究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研究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研究摘要:我国《继承法》自颁布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修改和完善,虽然《民法典》对其进行了一定补充,但整体幅度较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继承法》面临的问题不断增多,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主要对《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实现对《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价值。

关键词:《继承法》;修改;问题;对策1 引言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切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1985年颁布了《继承法》,在当时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继承法》在近四十年没有得到系统性的修改和完善,其存在的不足和亟需修改的内容不断增多。

我国《民法典》第1136条、第1137条、第1142条都对继承法进行了拓展,但范围和力度明显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公民私有财产在种类、数量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我国公民借助法律来保护私人财产的意识不断增强,民生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这都表明《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刻不容缓。

同时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通过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发挥《继承法》的重要作用。

2 我国《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个人需求变化相比,我国现行《继承法》在遗产范围、法定继承人解释以及遗嘱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的滞后性,难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

具体来说,我国《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遗产范围明显较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财产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多,加之科学技术的推动,出现了很多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涵盖的财产种类,比如宅基地使用权、有价证券、虚拟财产、股份等。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最为典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没有宅基地的继承权,但这与“地随房走”的原则是相互背离的,比如某一公民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根据《继承法》该公民可以继承房屋,但却无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继承,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纠纷。

遗言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

遗言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

遗言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称《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第一部民事单行法。

《继承法》的公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法律,对爱惜公民财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合作,推动社会经济进展,稳固社会秩序起了踊跃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但《继承法》制定于打算经济年代,社会经济进展水平不高,公民继承的遗产大多局限于生活资料,现时期私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愈来愈大,私有经济规模之大,《继承法》立法之初是无法预见的。

《继承法》亟待修正完善为民法理论界所认同,“在以后的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必然要保留继承权的概念,保留继承编(针对中国社会科学院谢怀拭教授——废止继承权,取消继承编)”。

笔者曾有拙文《法定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对法定继承法律制度的修正完善做过粗浅的探讨,现结合司法实践对《继承法》遗言继承法律制度谈几点体会。

“遗言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依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言,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继承法》第三章规定了遗言继承的大体制度,包括遗言的设立、形式、变更、撤消和执行等问题。

如上所述,由于《继承法》立法之初的局限性及民事立法事实上存在的“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致使《继承法》立法过于原那么化。

因此,《继承法》遗言继承法律制度在遗言形式、内容、执行等方面不免有立法上的缺点。

一、录音遗言的立法缺点及修正。

录音遗言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记载遗言内容的遗言。

录音遗言与其他形式的遗言相较有信息量大,内容丰硕,形成快捷,利于保留,便于利用的特点。

但录音遗言作为以视听资料反映被继承人意愿的遗言形式,一样有视听资料证据的缺点。

璧如录音遗言易于被伪造、仿照、剪辑。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此可见,《继承法》对录音遗言的规定过于原那么化,缺乏可操作性。

继承法1

继承法1

在这里,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是适宜的。 在这里,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是适宜的。法官在 平衡利益时应该将其个人的好恶置之度外, 平衡利益时应该将其个人的好恶置之度外,而必须以 社会大多数人的福利为标准。 社会大多数人的福利为标准。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维 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在本案中, 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在本案中,人们坚信公正 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 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而 是每个人都将之视为同他们的婚姻家庭一样的一种秩 一种关系。 序,一种关系。法官的判决可能决定着他们每一个人 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 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
原告认为,王红丽作为王福才之长女, 原告认为,王红丽作为王福才之长女,有权继承王福 才的遗产。同时,朱小兵作为王红丽的儿子, 才的遗产。同时,朱小兵作为王红丽的儿子,有权继 承王红丽的遗产。故此, 承王红丽的遗产。故此,朱小兵作为被继承人王福才 的转继承人, 的转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王福才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 现诉至法院, 利。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小兵继承母亲王红 丽所继承的、 丽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王福才名下的两套住房和交通 肇事补偿金的相关份额和权利。 肇事补偿金的相关份额和权利。
近年来的社会现实无情地表明,由于“包二奶” 近年来的社会现实无情地表明,由于“包二奶”现象 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经变得如此脆弱, 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经变得如此脆弱,道德舆 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 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 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安在? 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安在? 毋庸置疑, 毋庸置疑,通过这样一个判决并不能杜绝类似的法律 规避行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们的立场, 规避行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们的立场,对于公众 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通过这样的信息, 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通过这样的信息,或许可 以预见到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 以预见到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促 使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使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继承权丧失制度解析及立法修改建议

继承权丧失制度解析及立法修改建议
南 方论刊 ・ 2 0 1 3 年第3 期
氏主 法制
继承权丧失制度解析及立法修改建议
刘正全 汪福强 彭桐亮
( 1 . 山东科技 大学文法学院 山东青岛 2 6 6 5 9 0 ;2 . 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 山东青岛 2 6 6 3 0 0 )
【 摘要 】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民法中 “ 3事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原则的具体体现。继承权的丧失分为 - "
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我国 《 继承法》中对于继承权绝对丧失的规定范围过宽,过于原则化 ;而相对丧失的范围又
太窄,不尽合理,这在立法上有失平衡 。作为私法的继承法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其行为性质 ,同时又不应失
社会公义。为了维护正常、和谐的继承秩序,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情操 ,捍卫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在修改 《 继承法》



失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一旦因发生法定事由而 人有可能是因缺乏主观 『 生 而不够成犯罪的行为,如法令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显 丧失后,便无可挽回地永远丧失,即使被继承人其后再有 行为和 自救行为,同样也是 “
明确的遗嘱 , 其也不可继承 ,其继承权不可恢复。相对丧 失 ,是指虽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继承 ^ 对被继承 ^ 的继承权丧失, 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如被继承人表示宽 恕时,其继承权可再 灰 复。 l 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来看 ,我国采用的是绝对丧失与 相对丧失相结合的折衷主义。针对不同的丧失事由, 现行 立法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这样 ,既避免了因完全不顾 被继承人的意志而致扩大适用绝对丧失 , 也避免了因过分 强调被继承 人的意志 ,过度使用相对丧失而将任何丧失均 置于被继承人宽恕的条件之下 ,忽视其让会危害陛,更有 可能存在被继承人的所谓 “ 宽恕 ”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

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

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
的债务 姐) 。根 据 我 国 民法权 利 与义 务 相统 一 的基
( 一) 遗 产 范 围存 在 的 问题 1 . 继 承法 遗产 范 围过 窄 。最初 继 承偏 重 的是 身 份, 再 过渡 到 身 份 与财 产 并 举 , 直 至 财 产继 承 , 这 是 社 会 变革 的反 映… ㈣。现代 继 承法 更 多 的是 财 产 的 继承 , 随 着社会 经 济 的发展 , 财 产 的形态 已 由原 来计
作者简介 : 朱纪诚( 1 9 9 1 一 ) , 男, 河 南省 信 阳市 人 , 法律 硕 士 , 主 要 从 事 法 学研 究 。
承 法 应 该 扩 大我 国继 承 法 的 遗 产 范 围、 遗 产 债 务 范 围和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范 围 , 规 范 法定 继 承 人 的 顺 序 , 适 当 限制 遗 嘱 自由 , 建 立遗
嘱管理人 、 执 行 人 制度 和特 留份 制 度 , 充 分保 护 配偶 继 承权 , 并 完善 继 承 权 丧 失 制 度 。 关键词 : 继承法; 继承权 ; 配偶 继承 权 ; 继 承权 丧 失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2 — 9 1 6 1 ( 2 0 1 5 ) 0 5 — 0 0 5 9 — 0 5
质 决定 了它不 能继 承 , 因此 . 我 国未来 民法 典应 当对
能、 维 护社 会稳 定 、 促进 社会 和谐 等方 面 发挥 了重 要 作用。 但 随着 改革 的 推进 和经 济社会 的发展 , 我 国实 现 了从 计 划经 济体 制 向社会 主义 市场 经 济体 制 的转 型 ,人 民群 众拥 有 的私 有财 产 的种类 和数 量 日益 增
承法 有所 助 力 。 二、 现行 不必 要 的纠纷 _ 2 1 ( 。 2 . 继 承法 遗 产债 务 范 围缺 失 。我 国遗产 债 务 是 指 被继 承人 生前 欠下 的用 于被 继 承人 生产 、生 活需 要 所负 的债 务或 其他 依法 应 由其个 人 承担 法律 责任

最新民法典遗产继承权新变革

最新民法典遗产继承权新变革

最新民法典遗产继承权新变革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调整。

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权做出了一系列的新变革,旨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取消“男承女不承”过去,我国遗产继承权中存在着明显的性别歧视,即“男承女不承”的规定。

这导致女性在继承权方面处于劣势地位,丧失了平等的权益。

而新的民法典废除了这一规定,取消了男女之间在遗产继承中的性别差异,确保了男女公民在继承权上的平等。

二、增加亲属继承权的范围最新民法典扩大了亲属继承权的范围,将亲属关系的界定更加明确。

除了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有继承权之外,还将旁系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纳入继承范围,确保了更多的亲属能够享受到合法的继承权益。

三、加强遗嘱继承权的自由度新的民法典对遗嘱继承权的自由度进行了进一步加强。

民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地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让个人在离世后能够更好地安排财产分配,保护个人意愿的同时舒缓了家庭矛盾,提高了遗产继承的效率和公正性。

四、完善公共利益继承权新的民法典强调了公共利益继承权的重要性,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公共利益继承权是指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由国家对遗产进行继承,以充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新的民法典在公共利益继承权的范围、程序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五、强化无效继承的惩罚措施新的民法典对无效继承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并加大了相应的惩罚力度。

当继承产生错误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时,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行为无效,并对违法行为处以相应的制裁措施。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维护继承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六、加强公民权益保护新的民法典在继承权方面还加强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继承的权利,并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对于侵害继承权的行为,民法典给予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和赔偿机制,确保公民在继承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试述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以我国台湾地区继承制度为参照

试述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以我国台湾地区继承制度为参照


关于法 定继承 人的 范围与 顺序 问题
( 一) 扩 大法定继 承人 的范 围
所谓 法定 继承人 的范 围, 是指在 法定 继承 中, 有 哪些人 可 以
作 为被 继承人 遗产 的继承 人。我 国 《 继承 法》 规定 的法定继 承人 看 出, 与 台湾地 区法 律相较 , 我国 继承法 采取 的这种 当然 的绝对
惯例 。
渐 显现 。杭 州叶瑞 亭把 巨额 资财遗 赠女 保姆 而不给 自己女儿 一 星 半点 案 即是其 中的典 型案例 。现 行继 承法遗 嘱 自由度 的过 大
( 二) 合 理规 定法定 继承人 的顺序
我 国继承法 中规 定第- -J f l  ̄ 序继承人 为: 配 偶、 子女、 父母, 第二 不仅 不符合 中 国的传统伦 理道德 , 也不符合现 实 国情 和 国家及社 顺序继 承人为 : 兄 弟姐 妹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首先 , 对于配偶 的继 会 对 家庭 的责任 要求 。 、 对 遗嘱 自由的适 当 限制 已是众 望所 归, 承顺序 规定不合理 。 将 配偶作 为第一顺序 的法 定继承人 , 与父母 、 符 合世 界大 多数 国家 的立法 倾 向。 台湾 地 区在此 方面 的规 定比 子女等法 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财产, 不能很好地 保护 配偶权益, 也与 较 先进 , 规定 了特 留份制度 , 保障家庭 成员的利益 , 值得 我们借鉴 。 配偶在 家庭关系 中的重要地 位不相称 。 台湾地 区规定配偶 与血亲 继承人 的四个顺序 中 的任 -J J  ̄ 序继承 人共同继 承, 更好 地保护 了 的丧偶 儿媳或 丧偶女 婿可 以作 为第一顺 序法 定继承人获 得遗产 , 这种做 法值得 商榷 。 有学者 建议应依 《 继承 法》 第1 4条关于“ 继承 ( 二) 特 留份制度 的 建立 特 留份制度 是 台湾 地区遗 嘱继承 中的一项重 要制度 , 它起源 原则得 以确 立 。 此 时 的遗 嘱 自由并 非 由于 个人主 义 的观 点, 而是 由家长 通过 遗嘱 自由地 指定 继承人 , 以防止 家产 的分散 , 维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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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遗赠

• • •
一、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一)、遗赠是பைடு நூலகம்赠人亲自进行的单方、
无偿、并于其死后生效的要式法律行为
(二)、受遗赠人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
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受遗赠权一般由本人行使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 1.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
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 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 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2.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 者争抢。
(二)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

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
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
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案例一: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 (一)案情介绍

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生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

• •
1. 没有遗赠抚养协议
2. 被继承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放弃继承权
三、 遗嘱的形式
• (一)公正遗嘱
• (二)自书遗嘱
• (三)代书遗嘱
• (四)录音遗嘱 • (五)口头遗嘱
四、 遗嘱的有效条件
• • • (一)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二) 遗嘱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 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 继承权 • • (四) 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五) 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
• 请问:出嫁的女儿小芳有无继承权?
分析意见
• 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小刚和小芳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同 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 出现可以被依法剥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也就 是说,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从本案的实际 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义务较之小刚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 酌情予以多分。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生前赠与。小刚认 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
探望,全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月,李丽去世。
翻页了-= -=
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 夫妇在婚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 的18000元存款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却被小刚拒 绝。小刚的理由是:小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了她8000 元钱,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产。
• 3.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 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 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小组成员
• • • • • • 杨济豪 张致恒 泽扎西 李浩睿 张华堂 巫小强
再见 • 忠诚尚法 重能强警
女儿小芳。1998年,小芳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婚 用品。出嫁后,小芳不时回家探望父母,帮父母做家务,并每个月给父母 200元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 很少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1999年3月,张三因出车祸去
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
知道你们看不懂,自己翻书去
第三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5)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四节 继承法的取得、放弃、行使、丧失与保护

一、继承权的取得
(一)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1. 因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
产的权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一、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补充
2.
3.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法定继承人以身份关系为基础
4.
法定继承具有强制性
二、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 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4、 遗嘱无效涉及的遗产 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法的立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制定继承法。其立法目的重在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鼓励和引导私 有经济、私有财产的合法发展。
第二节 继承法的概念
•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即公民死亡后, 依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继 承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按照这种制度,遗留财产 的死亡公民叫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称之为继 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继 承人依法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继 承 法~~~
我是小尾巴~~~~~
崽子们莫睡觉了!!!
• 起来听课了!!!!
第一章 继承法的概念及概述
第一节 继承法的基本概述
•继承法的颁布时间
我国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1985年 10月1日起施行的。
2. 因血缘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
3. 因抚养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

(二)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即由遗嘱取得继承权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放弃
1.方式:须已明示的方式放弃
2.性质:单方民事行为
3. 不得附带条件
三、 继 承 权 的 行 使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
第三章、 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 •
第一节 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一、遗嘱特征
• (一)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二)遗嘱是遗嘱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三)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四)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 (五)遗嘱是依据法律处分财产的行为
二、 遗嘱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 法定继承恩的范围及顺序
• • • • • • • • • • • • • •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1. 亲生子女 2.养子女 3.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 (四)父母姐妹 1.亲兄弟姐妹 2.养兄弟姐妹 3.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七)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四、 继承权的丧失
•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 继承权的保护
(一)概念 •
继承权回复请求要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 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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