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类docx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
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
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数据库系统软件及相关平台工具软件、各类中间 件平台系统软件 微波专业设备及天馈线 卫星专业设备及天馈线
移动通信网的基站控制器、基站设备等 室内分布系统所用的功率放大器和合路器、功分 器、滤波器、耦合器等无源器件 无线局域网的接入点 AP、接入控制器 AC、宽带 接入服务器、交换机等 移动通信天线、馈线和相关器件等 应急通信系统设备 移动通信基站铁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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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专业 线路 管道 传输设备 交换
数据
计算机网络
微波 卫星 电源
移动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二级专业 光电缆 水底光电缆 用户接入
光电传输设备 光电接入设备 同步设备 配线设备 固网交换 移动网电路域交换 移动网分组域交换 数据网 业务平台 IT 支撑系统 服务器及计算机终端 存储设备 路由器及交换机 网络安全设备及产品 网络接入设备及配套 计算机软件
无线主设备 室内分布系统
无线局域网设备 天馈系统 应急通信系统 铁塔
备注
WDM、 OTN 、 SDH、 PDH、 PTN 等 xPON、xDSL、 MSAP、光收发器、协议转换器等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
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工信部通[2014]302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4.07.14
【实施日期】2014.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通〔2014〕3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我部组织制订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信部规〔2001〕632号)同时废止。
附件: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7月14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
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
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