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岗位职责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3.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纪律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服从单位管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单位形象。
五、考勤制度1. 考勤采用签到制度,每日上下班须在规定时间内签到。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
3.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丧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事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
- 病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个月。
- 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旷工、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工资待遇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工资发放实行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七、培训与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等方面。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具体规定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利益,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作息时间制度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
二、去向登记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半小时以上,一天以内,必须到办公室登记。
2、登记时注明外出时间,事由,预计返岗时间,批假领导签字。
3、外出返岗后,要到办公室登记返岗时间。
三、请销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公、因私请假,要到办公室填写假条。
2、1个工作日向主管领导请假,2个工作日向副镇长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向镇长请假,批假领导在请假条上签字方为有效。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不能正常坚持上岗工作,病事假一年累计超过90天的,予以辞退。
四、日常管理制度
1、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
2、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上网聊天、游戏、
打扑克、织毛衣等活动。
3、不得利用工作机会和便利谋求私利,假公济私,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
4、办公场所要保持安静、整洁,不可大声喧哗、吵闹,接打电话时语音柔和,音量适中。
5、工作中提倡使用语言规范、文明,不讲粗话、脏话,接待人员要态度和蔼,服务热情,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及时办理,需要上级办理的业务,要准确无误地告诉办理业务的部门。
6、服从管理,听从领导指挥安排,服装洁净得体,衣扣整齐坐姿端正,站姿挺拔,行为端庄。
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益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公益活动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益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人员招募与录用1. 公益岗位人员的招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聘广告、网上招聘等途径进行。
2. 公益岗位人员的录用须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和岗位需求进行,招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歧视性行为。
3. 录用公益岗位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第三章岗位管理1. 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应当符合其专业背景和实际情况,不得超负荷工作或超出其所承担的职责范围。
2. 公益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公益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维护组织形象,忠于职守,尊重义工和其他员工,保护公益资源。
3. 公益岗位人员应当承担倡导公益精神、提高社会责任感、发挥团队合作精神的主体责任,通过自身实践引导他人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第四章职业素养1. 公益岗位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忍耐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责任心和使命感,能够在复杂的公益环境中胜任。
2. 公益岗位人员应当加强对公益事业的专业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具备较高的公益服务意识。
第五章奖惩机制1. 对于表现突出的公益岗位人员,组织应当予以表彰,给予奖金、证书或者其他奖励形式,激励其继续发挥优秀的工作成绩。
2. 对于违反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撤换职务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福利待遇1. 公益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需符合当地劳动法规定,具体标准应当与其工作量、工作难度等因素相匹配。
2. 公益岗位人员应当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七章保密责任公益岗位人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组织的保密规定,对于组织内部信息、项目资金、合作伙伴等保密内容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泄露信息。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升公益项目的执行效率和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志愿者、实习生、临时工作人员等。
二、工作内容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活动组织、项目执行、募捐筹款等。
2. 具体工作任务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按照项目计划和安排进行工作。
三、招募方式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募方式有以下几种:自愿报名、推荐选拔、组织面试等。
2. 招募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身心健康、熟练掌握相关技能、服从管理等。
四、管理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项目负责人的指挥安排,积极参与工作。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保守项目的机密信息,不得私自泄露给外部人员。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总结,并按时报告给项目负责人,配合做好工作汇报。
五、奖惩制度1. 对于表现突出、工作认真负责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给予嘉奖或奖金激励。
2. 对于违反规定、工作敷衍塞责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受到不公正对待、遭到侮辱或其他不当对待,可向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六、保障措施1. 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必要的保险,保障其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2. 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3. 在工作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修改或补充,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及时关注组织或项目的通知,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3. 如有其它情况未详细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希望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能够认真遵守,共同努力,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工作,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指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而设立,用于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坚持公益为本、规范运作、公正公平、监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益事业的有效推进。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保障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和责任性。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注重专业化建设,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有明确的公益性目标和任务;(二)能够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特长和优势,提供专业化的公益服务;(三)有清晰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机制。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中央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总体规划和指导,地方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设立。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益事业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人力资源的供给情况,保持合理的规模和结构。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避免人情主义和形象工程。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运作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注重岗位要求和能力匹配,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当重视专业化和实践能力的提升,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注重绩效评估,激励和奖励优秀人员,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公益性岗位的运行而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
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社会福利或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服务社会、帮助弱势群体或推动社会发展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公益性岗位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岗位设置与审核1.岗位设置原则: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岗位特点和志愿者的专业性,确保岗位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岗位审核程序:岗位设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专业评估和部门审批后确定。
同时需要定期对已设立的岗位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关闭。
二、岗位招募与选拔1.招募渠道: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广泛招募志愿者,确保岗位招募的公开、透明和公平。
2.选拔程序:招募志愿者后,进行面试、笔试或能力测试等选拔程序,综合评估志愿者的能力、背景和适应性,确保选聘的志愿者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岗位培训与考核1.培训内容:每位志愿者在入职前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内容包括公益事业的基本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以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学习、面授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定制培训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3.考核制度:通过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周期,对志愿者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志愿者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能力,对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可以提出培训或调整岗位的建议。
四、岗位管理与激励1.岗位分工: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岗位分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岗位管理:建立健全的日常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志愿者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保证岗位的顺利运行和发展。
3.激励机制:制定灵活多样的激励措施,如表彰、奖励、晋升等,激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促进就业、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 积极参与公益性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3. 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单位形象;4.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责:1. 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2. 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 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4. 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质量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日志、同事评价、领导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年度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总结、业绩展示、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晋升、调整岗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全勤为22天。
第十条请假制度:1. 病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需休息3天以上(含3天)的,需提供医院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2. 事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私事需休息1天以上的,需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3. 旷工:公益性岗位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晋升机会等。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工作秩序和单位形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岗位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公益性岗位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二、岗位设立1.公益性岗位是指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志愿者、社区工作者、慈善机构工作人员等。
2.公益性岗位由组织机构负责设立,设立前需经相关部门或组织审批并报备。
三、岗位职责1.公益性岗位的职责由组织机构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岗位性质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岗位人员。
2.岗位职责应明确、具体,涵盖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便于岗位人员进行工作计划和评估。
四、岗位权限1.公益性岗位的权限由组织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目标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岗位人员。
2.岗位权限应明确、必要,涵盖岗位人员进行工作所需的各项权限和资源支持,避免权限过大或过小造成工作障碍。
五、岗位评估1.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2.评估内容包括岗位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
3.评估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的绩效考核依据,并作为调整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的重要参考。
六、岗位培训1.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知识等。
七、岗位激励1.对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激励,鼓励其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2.激励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荣誉表彰、晋升机会等。
八、岗位纪律1.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岗位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态度。
2.不得违反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组织机构的机密和商业秘密。
3.如发现公益性岗位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组织机构,并依法处理。
九、岗位安全1.组织机构应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环境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
2.对从事特殊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组织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其提供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
十、岗位退出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退出需提前通知组织机构,并进行交接工作。
公益性岗位人员规章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公益项目执行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志愿者、实习生、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益项目的相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保障公益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保守政策机密,不得泄露工作内容、项目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益项目负责人负责解释,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执行。
第六条公益项目负责人有权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权享受公益项目提供的相关培训,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权享受公益项目提供的相关福利待遇,如餐费、交通费等。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公益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维护公益项目形象,不得损害公益项目的声誉。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公益项目的工作时间要求,不得擅自迟到早退。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公益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如实填写工作日志,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公益项目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擅自调动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私自办理工作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公益项目组织的培训、会议等活动,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六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公益项目负责人可给予嘉奖;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将按照不同情况给予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违反规定,损害公益项目利益的,除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公益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应当报警处理。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2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概述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工作职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热点需求,提供社会服务。
为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范、高效运作,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对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培训、考核、福利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招募1. 岗位需求分析:根据社会需求和机构的发展需求,定期进行公益性岗位需求分析,明确需要招聘的岗位数量和要求。
2. 招聘渠道: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合作机构推荐等多种方式进行招聘。
3. 招聘程序:设立岗位招聘小组负责人员筛选、面试、评估和录用等环节,确保招聘程序公正透明。
4. 招聘标准:招聘标准既包括基本技能和知识要求,也包括具备公益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能力素质。
三、岗位安排1. 岗位职责:明确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使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2. 岗位分类: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将公益性岗位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和培训。
3. 岗位评估:定期对公益性岗位进行评估,根据工作成效、社会影响力等指标,确定岗位的绩效考核标准。
四、培训1. 培训计划: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等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培训方案。
2. 培训方式: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在线培训等,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3. 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提高培训效果和员工工作能力。
五、考核1. 考核标准: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权重,客观、公正地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2. 考核周期:定期进行考核,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以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3. 考核结果处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惩措施,对考核绩效优秀的员工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考核绩效不佳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改进。
六、福利1. 健康保障: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福利,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权益。
2. 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政策,给予员工合理的工资待遇,并制定相关薪酬政策。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就业岗位。
包括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事就业援助的劳动者。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补贴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要求等内容。
招聘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等。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公示等环节。
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应聘者的综合表现,确定招聘人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安全知识等。
第三章考核与补贴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按时领取补贴,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第四章退出与补充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岗位:(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四)其他应当退出岗位的情形。
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龙井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全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全面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重点的原则;(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五)统一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三条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
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日常工作,街道、乡镇、财政、公安、建设、民政、计生、社会保险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予以协调配合。
第二章岗位开发与认定第四条各地应结合实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购买,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岗位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一)社会性公益岗位。
如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城市环卫、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
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残疾人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停车管理等。
(三)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就业困难对象:(一)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以上且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三)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人员;(四)“零就业”家庭中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五)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六)赡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的人员;(七)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八)失地农民第七条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须事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
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各级就业部门负责拟订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
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
公益性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和使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设置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境保洁、公共设施维护、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等。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设置与使用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益性:岗位设置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区、农村等基层公共服务的需求。
2. 优先性: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3. 合理性:岗位设置应结合实际需求,避免资源浪费。
4. 持续性:公益性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公共服务质量。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审批程序:1. 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
2.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3. 批准后,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考勤管理:实行考勤制度,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时到岗工作。
2. 培训管理: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
3. 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4. 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应按程序退出。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1.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 按规定发放工资和福利。
3. 根据工作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考勤管理细则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第十一条病假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运行,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依托社会组织、政府机构或其他单位,由志愿者或接受教育培训后的人员免费担任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开、透明、高效。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管理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公益性需求和志愿者的利益需求,应经组织或单位的批准。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并应根据岗位具体要求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要求。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旨在方便志愿者的参与和服务。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考核和评价应公平公正,注重志愿者的参与感和满意度,鼓励志愿者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志愿者在担任公益性岗位期间,有权获得相应的培训、学习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志愿者有权享受公益性岗位带来的社会认同、精神满足和自我实现。
第十条志愿者有义务按照组织或单位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岗位秘密,维护组织或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十二条志愿者有权参与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决策,享受与其参与程度相匹配的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在公益性岗位期间发生的事故和意外伤害,由组织或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组织和单位的责任第十四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公益性岗位的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组织和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支持,提高志愿者的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组织和单位应及时给予志愿者工作成果的肯定和表彰,举办志愿者交流和互动活动,增强志愿者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第十七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有效运行,提高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环保绿化、文化教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岗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 热爱公益事业,积极投身于公益性岗位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3. 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单位形象和公共利益。
4.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利:1. 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待遇,包括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
2. 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接受单位提供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4. 遇到不公平待遇或侵权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1. 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可以通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
2. 招聘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拔出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录用:1. 招聘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面试、体检等环节,择优录用。
2. 录用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2.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岗位调整、薪酬待遇等方面的依据。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奖惩:1. 对表现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工作不力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五章保障与待遇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
2. 定期对工资待遇进行调整,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岗位人员相当。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为实现公益目标而设立的工作岗位,主要为社会公益服务、扶贫救灾、环保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约原则。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公益事业的正常开展,提高公益项目的效益和影响力。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注重激励和保障公益志愿者的权益,鼓励其参与公益事业,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公益志愿者的人权和劳动权益。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充分调研和论证,明确公益性岗位的需求和任务。
(二)制定岗位职责和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三)确定岗位的人数和任职期限,明确岗位的招募和绩效考核标准。
(四)明确岗位的待遇和福利,确保待遇合理、福利优厚。
(五)制定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保障岗位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做好公示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的可持续供给和管理的可操作性。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和选拔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应设定明确的资格条件和选拔标准。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如网络招聘、报纸广告、社会组织宣传等。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选拔应通过面试、考试、专业评测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选拔结果应公示并及时通知参与者。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和管理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和计划。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注重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的结合,提高公益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及时反馈和评估培训效果,及时修正和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展公益性岗位,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1. 岗位设立和管理: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具体需求,确定岗位的名称、职责和要求。
同时,建立专门的岗位管理机构,负责岗位的招募、选拔、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2. 招募和选拔:根据岗位的要求,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募和选拔。
招募时要注重招募对象的志愿精神和责任意识,选拔时要注重选拔对象的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3. 岗位培训和考核: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借助考核结果对其进行评价、奖惩和激励。
4. 服务效果评估: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岗位的工作情况和服务效果。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岗位的设置和管理,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5. 福利待遇保障:对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福利待遇包括薪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发展等方面。
6.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岗位的招募、安排和服务情况等信息。
同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
以上是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还可能因地区和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井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全面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重点的原则;(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五)统一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三条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
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日常工作,街道、乡镇、财政、公安、建设、民政、计生、社会保险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调配合。
第二章岗位开发与认定第四条各地应结合实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购买,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岗位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一)社会性公益岗位。
如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城市环卫、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
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残疾人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停车管理等。
(三)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就业困难对象:(一)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以上且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四)“零就业”家庭中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五)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六)赡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的人员;(七)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八)失地农民第七条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须事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纪检、用人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的原则,经过笔试和面试后公布成绩并进行公示,严格审查,择优录用。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聘用后,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应签订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自然终止。
协议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用工协议。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其余人员用工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四章职责与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负责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包括:进行岗前培训,岗中管理,实行严格考勤制度,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挂钩,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
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人员变动要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
要对有关方面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和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年内对其空岗位不进行补充或收回其使用的公益性岗位。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稳定情况、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从2009年起,省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归属地方统一管理,并由地方结合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资金拨付第十四条各地和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列>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51号)享受相关待遇,享受待遇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省财政每年按原省统一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和2007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各地安排补助资金,并以此作为补助基数。
同时,将省补助资金与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成效挂钩,对岗位开发管理不到位的市县,相应扣减省补助资金;对岗位开发管理较好的市县,适当增加省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从2009年起,采取全额支付和按比例给予岗位补贴相结合的形式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
对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全额的岗位补贴。
对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
第十九条各地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按月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名册、上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等材料,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职责,采取灵活便捷的资金拨付程序,确保在用人单位上报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到位。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争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在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过程中,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用人单位和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所需按月向市公益岗位管理办公室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表。
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根据报表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时,由用人单位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提出空岗补充申请,由公益性岗位办公室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公开召聘,通过笔试、面试“公开、公平、择优录用”。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属地管辖。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出勤考核,制定本部门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考勤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
考勤实行日常考勤和抽查考勤相结合的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岗位需调用单位与原用人单位、街道(乡镇)、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申请批准并备案。
日常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抽查考勤由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年抽查与季度检查不少于四次。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与销假按以下规定执行:(1)、实行签到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上下班要签到,签到情况每个用人单位或社区要有专人负责,根据签到情况作为公益性人员考核依据之一。
(2)、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因病、事、婚、丧等原因需要请假,经用人单位或社区同意审批后方可离岗。
未经批准者离岗,以旷工论处。
(3)、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须出具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4)、请假一天(含一天)以内者,由用人单位或社区批准。
请假一天以上者,必须写请假条,经用人单位负责人或社区主任签字后,送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所备案;请假一周(含一周)者需经市公益性岗位办公室批准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5)、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办私事超过一小时按半天事假论处。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凡需续假,再办理续假手续(特殊情况下电话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用工协议,并报告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停止发放各项补贴:(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五)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使用、核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与市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经办部门及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
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2011年10月10日印发附件一龙井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安泽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宋学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成员:曹贤顺市纪检二组副组长吴颖市政法委副书记、市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姜肇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牛序亮市经济局副局长金吉山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崔京花市财政局副局长赵鸿雷市公安局副局长吴熙范市民政局副局长金凤武市建设局副局长张洪斌市水利局副局长李光林市司法局作政治部主任玄东哲市教育局副局长郑永杰市文化出版和体育局副局长高红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金光植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朴海玉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金庆峰安民街道办事处主任吕仙玉龙门街道办事处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