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合宪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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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调研报告

指纹调研报告

指纹调研报告指纹调研报告一、引言指纹作为一种唯一性的人体特征,已经成为现代生物识别技术中被广泛应用的一项技术手段。

指纹识别技术通过分析和比对指纹图像,可以高效准确地识别和验证个体身份。

本篇报告旨在对指纹识别技术进行调研和分析,探讨其应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二、指纹识别技术的原理和技术进展指纹识别技术的原理是基于每个人指纹的唯一性和稳定性。

人的指纹形态包括弓形、环形和横纹三种基本类型,而且每个人的指纹纹型和纹线细节都是独一无二的。

基于这个原理,指纹识别技术通过采集和比对指纹图像中的纹型和纹线细节信息,来实现对个体身份的识别和验证。

指纹识别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研究,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目前,主要的指纹识别技术包括传感器技术、图像处理技术和模式识别技术。

传感器技术主要用于指纹图像的采集,通过光学或触摸等方式获取指纹的图像信息。

图像处理技术主要用于对采集到的指纹图像进行处理和增强,提高指纹图像的质量和清晰度。

模式识别技术则是指通过对指纹图像的特征分析和比对,来进行身份验证和识别。

随着硬件设备和算法技术的不断改进和推进,指纹识别技术在准确率、速度和可靠性上不断提高,已经被广泛应用于门禁控制、手机解锁、身份认证等领域。

三、指纹识别技术的应用现状指纹识别技术的应用现状非常广泛,涉及各个领域和行业。

在门禁控制领域,指纹识别技术可以实现对物理门禁的准确控制,确保只有合法人员才能进入特定区域。

在手机解锁领域,指纹识别技术可以提供安全可靠的解锁方式,避免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盗用。

在金融领域,指纹识别技术可以用于身份认证和支付验证,增强用户的账户和交易安全。

在公安和边防领域,指纹识别技术可以帮助警方有效地追踪犯罪嫌疑人和辨认死者身份。

此外,指纹识别技术还被应用于医疗保险、企业考勤、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为各行各业提供了更安全、便捷和高效的身份认证和识别方式。

四、指纹识别技术的发展前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指纹识别技术的应用前景非常广阔。

论指纹信息的法律保护——以我国居民身份证领取时登记指纹为例

论指纹信息的法律保护——以我国居民身份证领取时登记指纹为例

收稿 日期 : 2 0 1 6 —1 1 —2 0 作者简介 : 潘林青 , 女, 河南平顶山人 , 西南政法 大学硕 士研究 生 , 主要研究方 向 : 民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 。 ( 重庆 4 0 1 1 2 0 )

78 ・
潘林青
论指纹信息的法律保 护 : 以我国居 民身份证领取时登 记指纹为例
Do I : 1 0 . 1 3 8 7 7 / j . c n k i . c n 2 2 — 1 2 8 4 . 2 0 1 7 . 0 1 . 0 1 1
引 言
新修 订《 居 民身份证法》 于2 0 1 2 年1 月 1日
起 开 始实施 , 其 中第 三条 第 三款规 定 : “ 公 民 申请 领取 、 换领、 补领居民身份证 , 应 当 登 记 指 纹 信
会 随着 时 间 而改 变 , 没 有 身 份识 别 以 外 的用途 ,
可以被秘密地收集 , 指纹信息外泄后对个人的影 响严重 , 因为指纹主体在指纹信息外泄或揭露后
不能更改其指纹 , 以降低身份识别的风险。对指 纹信息任何错误 的披露都会使指纹信息主体永 远不能与 已经广传的外泄资料划清界限 , 将对信 息主体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问题 。

i f c a t i o n ) t 】 6 。理想上 , 一种 良好的生物辨识特征

我 国居 民身份证领 取 时指 纹信 息
应 具 有 下列 条 件 : 1 ) 普 遍性 , 即每个 人 身 上都 具
登 记 的基 本 问题
( 一) 指纹 与指 纹信 息
有 的特征 ; 2 ) 唯一性 , 即没有任何二人具有完全 相同的此项 特征 ; 3 ) 恒久性 , 即此项特征必须是

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合宪性分析

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合宪性分析
{ l } l J 缸金 2 0 1 3・6 ( 上)
◆ 理论 新探
身份 证 登 记 指 纹 信 息 的合宪性 分 析
高 杉
摘 要 修改后的《 居民身份证法》 增加 了登记指纹信息的规定。指纹信息作为隐私受到宪法隐私权保护, 此规定涉及侵 犯 了公 民的隐私 权 。这一侵 犯 由于 目的 上不 能符 合公 共利 益原 则、 手段 上 不能 满足 比例 原 则的要 求 而有违 宪 法宗 旨。
隐私权 客体 的界 定存 在不 同观 点, 但 无 论哪 种观 点, 都囊 括 了私 人信 息、 个人 资料或 个人信 息等 内容 。 我 国现行 的法 律对 隐私 权 的保 护仅 限于部 门法范 围, 主要 是 私权保 护 的明文 规定 , 但 却暗 含在相 关 条款 之 中, 可 以推 导 出对 隐私权 保护 的存 在 。 如《 宪 法》 第 三十 三条 第三款 “ 国家尊 重和保 障人权 ” 、 宪法第 三十 八条“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民的人格 尊严不 受 法 第三 十九 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公民 的住宅 不受侵 犯 。 禁 止非法 搜 查或 者非 法侵 入公 民的住 宅” 和第 四十 条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 信秘 密受 法律 的保护 ” 。 综上, 指 纹信 息完全 可 以作为一 项 隐私 , 有 理 由基于 宪法 和

指纹 就是 手指 表皮 上突 起 的纹线 , 人 人 皆有 , 但 各 不相 同。 指纹 在胎 儿 时期就 形成 了。长大 成人 后 , 除却 放大 增 粗 , 其纹 样 ( 捺 印或 是扫 描等 ) 保存 起来 的 图像 数据 。 因此 , 指纹 信 息是一 种 具有 高度 人身 属性 的 , 与 个人 身份对 应 的 , 独一 无二1 O月 2 9日,十一 届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第二十 三 通 过 民法对 人格 权 的保护 的方式 来 实现 的。 在 宪法 中 , 虽 无对 隐

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的合宪性分析——以宪法隐私权为视角

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的合宪性分析——以宪法隐私权为视角

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的合宪性分析——以宪法隐私权为视角潘金文【期刊名称】《福建行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01【摘要】《居民身份证法》修改,规定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其本质是新赋了国家占有公民指纹隐私的权力,是对公民宪法隐私权的限制。

这一限制不符合国家限制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必须遵循的目的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

新法在赋予国家占有公民隐私权力的同时,缺乏对公民指纹隐私的安全保障,使公民指纹隐私安全受到极大的挑战。

此次《居民身份证法》修改,国家警察权力进一步扩大,公民权利进一步限缩,有违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宗旨。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esident Identity Cards has been amended and the new law set a new rule that fingerprints should be registered on a resident identity card,the essence of which is giving the nation the power of collecting people's privacy of fingerprints,whereas limiting citizens'constitutional right of privacy.This limitation was not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 purpose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that the nation must follow when the nation limited citizens' constitutional civil rights.When the new law gave the nation right to possess the citizen's privacy,it lack of security guarantee of citizens' fingerprints which gives big challenges to the civil privacy.The new law further expended the power of national police,limited the civil rights,contrary to the constitutional purposes of limiting state power and protecting the civil rights.【总页数】7页(P70-76)【作者】潘金文【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8【相关文献】1.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如何破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解读合宪性审查相关问题 [J], 朱宁宁2.场所搜查范围的判断基准——以宪法隐私权为视角 [J], 廖丹3.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蹊径吗——合宪性解释及其相关概念的梳理与辨析 [J], 夏引业4.论新闻报道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以公众人物隐私权为视角 [J], 王栋;徐东晖5.以宪法为依据论被清退代课教师的宪法权利——以社会保障权为视角进行探析[J], 张泸艺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录指纹的法律规定(3篇)

录指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指纹,作为人类独有的生理特征,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被广泛应用于身份认证、安全防护等领域。

随着科技的发展,指纹识别技术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成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录指纹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统一的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录指纹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我国录指纹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录指纹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2. 录指纹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需要录指纹:(1)刑事侦查: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侦查时,可以要求其录指纹。

(2)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时,可以要求其录指纹。

(3)出入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入境、出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指纹采集。

(4)公民身份信息采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纹采集。

(5)其他特殊领域:如国家安全、国防、金融、卫生等领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需要录指纹。

三、录指纹的程序1.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进行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取证等。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录指纹的,应当依法进行。

(2)行政处罚程序: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需要录指纹的,应当依法进行。

(3)公民身份信息采集程序: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指纹采集。

2. 技术程序(1)指纹采集:指纹采集应由具备资质的公安机关或者专业机构进行,确保指纹采集的质量。

(2)指纹比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指纹比对数据库,对采集到的指纹进行比对,以确认身份。

(3)指纹信息存储:指纹信息应当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数据库中,确保信息不被泄露、篡改。

人类指纹的采集识别与分析解读

人类指纹的采集识别与分析解读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遗传学实验报告人类指纹的采集识别与分析姓名:学号:年级:专业:指导教师:年月日人类指纹的采集识别与分析前言遗传学研究中根据遗传性状的表现特征将其分为两类,即数量性状(quantitative character)和质量性状(qualitative character)。

质量性状通常差异显著,呈不连续变异,由主基因决定,杂交子代的表型呈现出一定的比例,可直接采用孟德尔遗传原理进行分析。

数量性状不同于质量性状,数量性状是可以度量的性状,呈连续变异,由多基因决定,各基因作用微小并且是累加的,呈剂量效应,因此通常要采用统计学方法分析。

指纹性状就是属于数量形状。

1880年Henry Fauld及William Herschel相继提出利用指纹鉴定个人身份的设想。

Galton研究了有血缘关系的人群的指纹证明了指纹花样对人来说是一个稳定的性状。

1924 年挪威女科学家Bonnevie提出指嵴数计数法。

指纹在胚胎发育第13周开始形成,第19周完成。

因此如有某种遗传或生理因素造成嵴纹发育不良既能在指纹上反映出来。

本实验采用石墨粉末填充沟纹再用透明胶粘手指的方法取自己的指纹,并利用这些指纹进行指嵴数计数、分析,从而对多基因遗传的特点有了更深刻地认识。

1.材料和方法2B铅笔,白纸,透明胶带,直尺等。

2.实验原理2.1.人类指纹的形成指纹是指人手上的条状纹路,它们的形成依赖于胚胎发育时的环境和遗传因素。

指纹属于多基因遗传,在胚胎第12~13周(也有人提出15~16周)即已形成并保持终生不变。

每个人的指纹都是独一无二的,两人之间甚至双胞胎之间,不存在相同的手指指纹。

拥有相同指纹的可能性在10亿分之一以下。

因此指纹被称做是无法伪造的身份证。

对一个个体而言,指纹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

2.2.肤(皮纹)与指纹皮纹包括指纹、掌纹和褶纹。

指纹为最常用的皮纹。

大量研究表明,某些遗传病,特别是一些染色体病和先天畸形常伴有特殊的皮纹异常。

实验指纹总结报告范文(3篇)

实验指纹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实验目的本次实验旨在通过学习指纹识别技术,了解指纹识别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掌握指纹采集、特征提取和匹配等关键技术,并利用实验平台对指纹进行识别,验证指纹识别算法的有效性。

二、实验原理指纹识别技术是一种生物识别技术,通过对指纹的采集、特征提取和匹配,实现对人身份的识别。

指纹识别的基本原理如下:1. 指纹采集:利用指纹采集设备(如指纹仪)获取指纹图像。

2. 图像预处理:对采集到的指纹图像进行预处理,包括去噪、二值化、增强等,以提高图像质量。

3. 特征提取:从预处理后的指纹图像中提取指纹特征,如脊线、端点、交叉点等。

4. 特征匹配:将待识别指纹的特征与数据库中已存储的指纹特征进行匹配,找出最相似的特征,从而实现指纹识别。

三、实验步骤1. 实验环境搭建:搭建指纹识别实验平台,包括指纹采集设备、计算机、指纹识别软件等。

2. 指纹采集:使用指纹采集设备采集指纹图像。

3. 图像预处理:对采集到的指纹图像进行预处理,包括去噪、二值化、增强等。

4. 特征提取:从预处理后的指纹图像中提取指纹特征。

5. 特征匹配:将待识别指纹的特征与数据库中已存储的指纹特征进行匹配。

6. 结果分析:分析实验结果,验证指纹识别算法的有效性。

四、实验结果与分析1. 实验结果本次实验共采集了10个指纹图像,分别进行了预处理、特征提取和匹配。

实验结果表明,指纹识别算法在10个指纹图像中均能正确识别出对应的指纹。

2. 结果分析(1)指纹采集:实验中使用的指纹采集设备能够稳定地采集指纹图像,图像质量较高。

(2)图像预处理:通过去噪、二值化、增强等预处理操作,提高了指纹图像的质量,有利于后续特征提取。

(3)特征提取:指纹特征提取算法能够有效地提取指纹图像的特征,包括脊线、端点、交叉点等。

(4)特征匹配:指纹匹配算法能够准确地匹配指纹特征,提高了指纹识别的准确率。

五、实验总结1. 通过本次实验,掌握了指纹识别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了解了指纹采集、特征提取和匹配等关键技术。

指纹鉴定能力测试的鉴定结果准确性问题及关键要素探究

指纹鉴定能力测试的鉴定结果准确性问题及关键要素探究

指纹鉴定能力测试的鉴定结果准确性问题及关键要素探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指纹鉴定能力测试的鉴定结果准确性问题,并分析其中存在的各类影响因素,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与讨论。

关键词:指纹鉴定能力测试;鉴定结果;准确性;指纹鉴定技术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法医学、案件调查和侦破以及人身识别等方面,都有着一定程度的应用。

特别是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指纹鉴定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指纹鉴定意见通常被作为法定证据,在刑事诉讼和法庭中作为重要证据接受质证。

因此,指纹鉴定的准确性是指纹鉴定技术中最重要的关键要素。

一、指纹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指纹鉴定指的是基于指纹进行个体识别的方法,其原理基于人类个体指纹图案的独特性和不可更改性,即每个人的指纹图案是独一无二的,且在人类个体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指纹几乎不会发生变化。

其次,指纹具有可复制性,可以通过化学、光学或电子的手段对指纹进行复制和记录,基于以上客观条件和原理,指纹识别成为了身份认证和身份识别的重要方法,并在案件侦破和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指纹鉴定的方法上,往往包括采集、录入、特征提取、比对和鉴定验证五个环节。

指纹采集通常通过印墨、激光扫描和电容式传感器进行,而录入环节则指的是指纹图案数字化并存入数据库的过程。

特征提取则需要应用信息技术对指纹图像的关键信息进行提取,包括指纹的脊线、脊间区域和其他细节。

对比流程则是将待识别指纹和数据库的指纹进行特征和相似性匹配,最后是鉴定和验证环节,即通过指纹确认身份,或验证指纹是否与已知身份匹配。

现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指纹鉴定系统已基本实现了自动化技术的应用,可以使用计算机视觉和图像处理算法,对指纹图像进行高效的分析和比对,而三维指纹识别技术的提出和应用,也进一步提升了识别的准确性和鲁棒性[1]。

二、指纹鉴定结果准确性的影响因素影响指纹鉴定结果准确性的因素相对较多,但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指纹质量。

指纹识别技术在身份认证中的应用与研究

指纹识别技术在身份认证中的应用与研究

指纹识别技术在身份认证中的应用与研究摘要:指纹识别是一种相对可靠、安全的身份认证技术,但由于在指纹采集和图像处理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误差,因此在指纹比对过程中不可能要求以完全匹配作为指纹相同的标准。

指纹识别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包括容易采集,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尤其指纹具有唯一性,因此该项技术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

关键词:指纹识别;身份认证;应用1 引言指纹识别技术主要根据人体细节特征中的指纹纹路对使用者进行身份验证,技术上依赖于可靠的算法研究和现代电子集成制造技术,指纹识别技术已经成为目前生物检测学中研究最深入、发展最成熟、应用最广泛的身份识别技术逐步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

指纹特征分为“总体特征和局部特征”两种。

总体特征包括“指纹纹形、模式区、核心点、三角点和纹数”;局部特征即特征点的特征,包含特征点类型、水平位置、垂直位置、方向和曲率等要素。

要完整地描述一个指纹的特征,既要考虑总体特征,又要考虑局部特征,同时还要考虑足够多的特征点。

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给传统的身份认证技术带来了新的安全挑战,因此研究适应于复杂网络环境的安全身份认证技术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2 指纹识别的原理指纹识别的原理包括“指纹采集原理、指纹特征提取原理和指纹特征匹配原理”三大部分。

2.1指纹采集。

指纹采集就是要解决如何把指纹数字化。

其主要办法是充分利用指纹纹理的不同几何特征和生理特征,其对光的反射强度、压力、温度、导电性均不同,通过传感技术,指根据指纹的几何特性或生理特性,利用各种传感器技术,把人的不同手指的指纹进行采集,然后传输到计算机系统进行处理,最终形成数字化的指纹图案。

2.2指纹特征提取。

指纹特征提取是指对指纹图案进行分析,从而提取其总体特征和局部特征的值,这些值包括各种纹形特征值和特征点的分布、类型值,以及各组特征点之间的位置顺序关系,将这些指纹特征值构造成一个数字模板,也就完成了指纹的特征分析。

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的定罪证据的合理性

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的定罪证据的合理性

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的定罪证据的合理性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的定罪证据的合理性我国公安系统指纹库日渐完善,侦查人员通过指纹库发现犯罪嫌疑人,将其抓获并经过指纹比对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对于同时拥有指纹鉴定及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案件,定罪毫无悬念,而本文关注的正是缺乏被告人供述,指纹鉴定成为唯一证据的盗窃案件,一般直接定罪.我院于 2012 年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可以引起我们对类似案件的深刻反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伙同杨某某、卢某某(均已判)盗窃财物,数额巨大,熊某某不认罪.本案中指纹鉴定并不是孤证,两同案犯均供认有三人盗窃,并供述出同案犯的名字及户籍,但因为两人均已刑满释放,无法现场指认.但他们的供述与熊某某的名字和户籍均不相符,公诉人解释称同案犯之间不会讲实话,经办法官以此疑点要求公安机关[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补充侦查.出乎意料,某监狱服刑的某罪犯正符合这两点.经提取指印比对,该罪犯的指印也与现场所提取到的指纹相符,终于能排除熊某某的作案嫌疑.深思此案,之所以能避免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除了经办法官的细致与执着,正是该案系同案犯.试想,如果该案是一人犯案,仅凭指纹鉴定定罪,一起冤假错案必然无法避免,真相也将石沉大海.当然,个案只能引发我们对于是否采信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定罪证据的思考,不能以此否定指纹鉴定在侦查实践中的作用.要深入探讨这一问题,要从正反两方面着手.一、指纹鉴定定罪的合理性(一)指纹鉴定准确率高,系优先证据何家弘教授曾言,”可以毫不夸张地预言,21 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 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人、证人、被害人都有说谎的嫌疑,但科学证据说谎的嫌疑明显比其他证据要低.指纹鉴定的科学基础不容置疑.英国人弗兰西斯?高尔顿的[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专着《指纹》中指出,他利用一个详细的数理统计模型统计出两个人拥有相同的指纹的概率是640 亿分之一. 自 1896 年阿根廷警方首次将指纹作为人身识别的依据后,指纹因其”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点,被尊为”物证之首”.(二)以指纹鉴定在盗窃案中定罪合乎证据要求值得肯定,指纹鉴定在人身同一认定上的准确率很高.在某一盗窃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指印,即代表其来过现场.那么,到过现场能否就能推定其就是盗窃行为人呢?答案基本上是肯定的.理由在于:其一,这个空间一定是密闭的,该犯罪嫌疑人没有合理的理由来到过现场.其二,留在现场的指印是有时间性的,过一段时间即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消失或被破坏,这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时间与盗窃发生的时间相互契合.(三)盗窃案件的客观方面比较简单,作为轻罪以手印鉴定定罪已达到证据标准以物证为线索进行侦查的原理即,”经[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过总留痕迹”.盗窃行为一具有隐蔽性,二来客观行为比较简单,从现场提取到指印已经非常难得.而作为侵犯财产权案件,盗窃罪量刑相对较低,轻罪适用较低的定罪标准,以手印鉴定定罪足矣.二、对指纹鉴定的反向思考2002 年 1 月 7 日,美国法官 LouisH ? Pollak 首次在法庭上指出指纹鉴定不科学,指纹证据不符合 Daubert 标准,因此他作出了拒绝接受指纹鉴定结论为合法证据的裁决.虽然他随后又改变了自己的观点,接受了指纹证据的有效性.但整个事件还是震惊了全世界的指纹鉴定者们.在此,有必要深入探讨手印鉴定自身的问题及其现状.(一)以单纯数量为考量的指纹鉴定标准已受到质疑指纹鉴定标准是指在指纹同一认定中对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分析评断,进而做出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准则和尺度.单纯数量标准,是指单纯按照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数量进行评断的标准.我国现有的指纹鉴定意见书中无不强调了符合[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点的数量,对符合点的质量是一笔带过、千篇一律地进行表述.单纯数量标准具有先天的局限性.有美国学者认为,”选择任何一种特殊数量标准都不是基于科学的概率研究,而是通过一种可以被称为经验的推测” .我国学者也认为,”规定指纹同一认定必须有 12 个特征符合点的做法是机械的、不科学的” .同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场遗留的指纹往往残缺不全.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现场指纹”平均面积仅为整个指纹大小的十五分之一” ,能够反映的细节特征数量有限.这些都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惕.(二)现有的指纹鉴定书存在多方面的问题1.文书表述过于简单,呈现流程化.指纹鉴定书在关键部分往往有固定的”结构”,先是肯定现场指印根据流向及结构判断为 XX 纹;然后发现某一拇指指印与现场指印极其相似,该拇指指印”纹线清晰连贯”,结构判断为 XX 纹,与现场指印在某部分”纹线流向、特征相符,纹型相同”;最后用放大镜观察,发现有 N 处稳定可靠的细节特征.如此[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雷同的表述不免让人产生怀疑.2.没有对现场指印及其与捺印指印的符合点的质量进行详细说明,统一表述为”具有同一认定条件”、”稳定可靠”等标准表述.3.没有对符合点的数量进行说明,到底是最多只找到这么多,还是有其他符合点而没有继续确定.4.没有就对比指印的差异点的质量及其数量进行详细说明.5.没有结合对比指印的综合情况就指印鉴定的准确率进行判断以供法庭进一步参考.(三)实务中没有明确对指纹鉴定的审查标准,没有标准和程序过滤可能错误的指纹鉴定出于对指纹鉴定的认可及其本身内容的专业性,经办法官面对指纹鉴定很被动的接受,任由指纹鉴定横行庭审,这无疑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三、是否采信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的定罪证据基于上文的讨论,可以肯定指纹鉴定[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的科学性,但不能迷信指纹鉴定.诚如有学者评价科学证据有其两面性,用科学证据证明只是司法证明的一种途径,科学证据也没有超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在现实的法治状况下,仍应当排除指纹鉴定作为盗窃罪唯一定罪证据的情形.理由如下:(一)现有的指纹鉴定技术使得指纹鉴定无法承担作为定案的”孤证”的重任有学者认为我国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特别注意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于是将我国的司法证明模式概括为”印证证明模式” .一些实务界人士对这种司法证明模式也十分推崇,认为强调证据相互印证,有助于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强调这种印证证明模式的必然定论是孤证不能定案.”禁止在无其他证明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对孤立的证据草率加以认定采用,并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无疑体现了程序理性的要求.”对于孤证不能定案,我国法律不是完全采信,而是做列举性的排除,指纹鉴定并不在排除之列.在司法实践中,DNA检测报告普遍被接受能作为孤证予以定案.指纹鉴定[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能否扛起作为孤证定罪的大旗?笔者以为,指纹鉴定与DNA检测报告最大的区别在于指纹鉴定的主观性明显较强,依靠鉴定人自身的经验.英国南安普敦大学的科学家做了实验,让不同的指纹鉴定者重做自己曾做过的鉴定,参加测试的五人中有三人得到了与此前不同的结果.实验认为,环境因素可能造成鉴定者对指纹做出不同的主观解释.对此,美国最高国家科学机构发布了题为《加强和推进美国法庭科学技术》的报告,其中提到法庭科学领域某些技术并没有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完全可靠、毫无瑕疵,其中包括指纹检验技术.结合前述指纹鉴定所面临的挑战可以得出结论,指纹鉴定所面临诸多怀疑,将其暂时排除出作为孤证定罪的证据之列,是现实的.(二)以指纹鉴定作为孤证定案有造成冤假错案的风险从 2000 年享誉全球的苏格兰场第一次承认指纹鉴定出错造成两起冤案,到2004 年西班牙马德里火车爆炸案中指纹鉴定再[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次出错令美国 FBI 蒙羞,再到本文开头所引案例中错误的指纹鉴定差点导致冤情.可以想见,有些以指纹鉴定定罪的案件可以有新证据或新情况出现而使被告人沉冤得雪,而有些案件几乎没有翻案的可能.冤假错案的危害是巨大的.如今,任何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会强烈地消耗法治建设中多少法律人辛苦努力的成果.一旦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让某个环节脱离法律的规则,受伤的将不仅是人的尊严和权利,更会使得法律的威严处于尴尬的境地”.既然指纹鉴定作为孤证定罪会导致这样的风险,我们就不能冒这样的风险,因为我国的错案复查纠正体系及国家赔偿体系均不甚完善;现实的法治状况让我们不敢冒这样的风险,一个冤假错案不知抵消了我们多少个正确判决带来的正面影响,而群众记住的恰恰是那一个错误的判决.”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笔者是坚决支持的.(三)在盗窃案件中排除指纹鉴定作为孤证定案而对被告人做无罪处理是可以接受的[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有学者认为,轻罪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重罪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在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案件中,仅凭单一的手印鉴定定罪有较高风险;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案件,所判刑罚均是短期刑,可以有”错放”的余地.同时,仅剩指纹鉴定为孤证的盗窃案件在实践中数量极其有限,排除定罪影响较小.排除指纹鉴定作为孤证,对犯罪嫌疑人做”放纵”的处理,是国家对人性弱点保留必要的宽容,也是刑法对人性的尊重.(四)排除指纹鉴定作为盗窃定案孤证可以倒逼侦查人员反思指纹鉴定现状并加大对其他证据的取证力度对指纹鉴定在盗窃案件中不作孤证采信,能体现出实务界对指纹鉴定的质疑,期待侦查机关能做如下改进:其一,明确指纹鉴定标准及改进指纹鉴定意见书的表述;其二,引进新的技术精进指纹鉴定技术;其三,形成指纹鉴定人的职业群体并达成行业的共识.四、对于指纹鉴定的补强从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只是证明有到过盗窃现场的嫌疑.笔者认为应[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有其他证据来与指纹鉴定形成印证,进一步加强犯罪嫌疑人有到现场的可能性.本文简单地举两种情形:(一)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后居住在被盗地点附近,是否认定补强笔者以为是肯定的.该份证据无疑大大排除了指纹鉴定出错的概率,对犯罪嫌疑人到被盗现场实施盗窃的存在感大大增强.(二)犯罪嫌疑人否认来过某地区,但又有证实其在案发前后来过该地区的证据,如宾馆入住信息,是否认定补强这同样也是肯定的.犯罪嫌疑人故作隐瞒,其说谎的行为对指纹鉴定形成反面的印证,进一步肯定指纹鉴定的客观性,也符合一般人的常识.[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指纹鉴定技术研究报告

指纹鉴定技术研究报告

指纹鉴定技术研究报告指纹鉴定技术是一种通过比对人体指纹特征来确认身份的方法。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指纹鉴定技术常常被用于辨认嫌疑人或者确认受害者身份。

本研究报告将对指纹鉴定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并对其应用前景进行探讨。

一、指纹在鉴定中的重要性指纹是人体皮肤的一种纹理特征,通过对指纹图案进行分析可以确定一个人的身份。

指纹个体差异性极大,世界上没有两个人的指纹是完全相同的,这使得指纹在鉴定中具有独特的价值。

指纹鉴定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边境管控、个人身份认证等领域,成为一种非常可靠和准确的身份鉴定方式。

二、指纹鉴定技术原理指纹鉴定技术主要依靠两个原理:一是指纹的唯一性;二是指纹图案的稳定性。

通过对指纹纹路、细节、特征点等进行比对分析,可以确定两个指纹是否来自同一个人。

指纹鉴定技术主要包括指纹的采集、提取、特征提取以及比对等步骤,其中最核心的环节是指纹图案的比对和验证。

三、指纹鉴定技术的应用指纹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通过对现场指纹和嫌疑人指纹之间的比对,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证据。

此外,指纹鉴定技术还可以用于确认死者身份、验证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真伪以及个人手机、电脑等设备的解锁等。

指纹鉴定技术的应用前景非常广阔,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其应用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

四、指纹鉴定技术的优势和不足指纹鉴定技术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指纹个体差异性大,几率极低地出现误判;其次,指纹特征提取和比对的算法已经非常成熟,可以实现高效和准确的鉴定;最后,指纹鉴定技术的成本相对较低,可以在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指纹鉴定技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指纹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如烧伤、磨损等)可能无法准确识别;其次,指纹鉴定技术在大规模场所应用时,需要处理大量的数据库和复杂的数据比对工作,效率有待提高;最后,指纹鉴定技术在数据隐私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最新-司法鉴定指纹问题分析 精品

最新-司法鉴定指纹问题分析 精品

司法鉴定指纹问题分析摘要捺指纹是保证文件真实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生活和工作中都十分常用。

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鉴定人员经常会遇到指纹残缺、模糊、特征不全等实际情况,导致不具备鉴定条件。

针对这一实际情况,结合司法实践经验认为当事人在捺指纹时要注意捺印的方式、捺印的条件、捺印的方法及文件的保存等问题。

注意这些问题,不但能够保证文件的有效性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规避某些不必要的风险的存在。

关键词司法鉴定;指纹鉴定;捺印;对策在现实生活中,不论是个人又还是公司等法人实体都会有文件往来。

一般来说,只要有文件签署,就会有捺指纹这样的环节,这也是中国长期以来保证文件真伪的重要手段。

指纹的特征,有的属于种类特征,有的属于个别特征,只有这两类特征的条件良好才具备鉴定条件。

但在我们的司法鉴定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指纹纹路不清晰、有缺损、纹面迷糊、个别特征缺失等情况,很多时都是由于当事人捺指纹不注意造成的。

对于这种疑难的指纹,经常需要多次提取指纹样本,但是提取的样本次数太多,送检的单位或者当事人往往不理解,甚至出现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

这就让我们对当事人如何捺指纹这一问题有了一定的思考。

如果当事人在捺指纹时能注意一些主要的问题,既能够保证文件的有效性,同时还能为发生纠纷时的指纹鉴定提供良好的鉴定条件。

在此,笔者主要结合司法鉴定实践经验,谈捺指纹时应注意的几个常见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过程中常见的几种指纹问题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许多指纹无法进行鉴定主要是条件不具备。

鉴定人员面临的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种指纹残缺。

一些指纹面积过小,没有中心区,也没有三角区,有些是因为捺印造成的,有的则是在文件保管的过程中指纹面受到损毁造成的。

指纹残缺是非常常见的情形,这样的条件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指纹模糊。

一些检材上的指纹模糊不清,常见的原因是受到潮湿环境的影响或者液体的浸泡。

当然有的则是因为年代太久远,指纹中的色料发生了洇散或者纸张纤维发生了变化造成指纹模糊。

简论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合宪性分析

简论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合宪性分析

简论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合宪性分析论文摘要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增加了登记指纹信息的规定。

指纹信息作为隐私受到宪法隐私权保护,此规定涉及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这一侵犯由于目的上不能符合公共利益原则、手段上不能满足比例原则的要求而有违宪法宗旨。

论文关键词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隐私权根据20XX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九项。

20XX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并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此次修正案中添加指纹信息,将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从九项增加到十项。

一、指纹信息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指纹就是手指表皮上突起的纹线,人人皆有,但各不相同。

指纹在胎儿时期就形成了。

长大成人后,除却放大增粗,其纹样不变。

指纹信息就是指人的指纹(的细节特征)通过一定的方式(捺印或是扫描等)保存起来的图像数据。

因此,指纹信息是一种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与个人身份对应的,独一无二的生物特征信息。

所谓隐私,顾名思义,“隐”为隐藏、不公开,“私”意为个人的、与他人无涉的。

由此可见,隐私即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秘密。

个人信息中所囊括的身高、体重、身体缺陷、健康状况、朋友交往、婚恋情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生活习惯等,到底其中哪些可以被认定为隐私呢?根据隐私的含义,在这些个人信息当中,对于隐私的界定,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决定的,也就是说,所谓不欲外人知悉或不愿公开,只要是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此意愿即可,并无规定该事实必要具备的其它条件。

另外,不愿被外人知悉和不愿公开也是不同的。

不愿被外人知悉的信息意为不愿为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知道的信息。

指纹鉴定法律适用与案例研讨

指纹鉴定法律适用与案例研讨

04 案例分析:误用 或滥用指纹鉴定 技术案例
案例一:误将无辜者定罪案例剖析
案例描述
在一起盗窃案中,警方通过指纹鉴定 技术将嫌疑人锁定为李某,并成功将 其定罪。然而,多年后真凶落网,李 某被证实无罪。
原因分析
法律后果
李某被错误定罪并服刑多年,对其个 人和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司 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受到了严重损害。
近代指纹技术发展
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指纹鉴定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19世纪末,英国科学 家高尔顿对指纹进行了系统研究,奠定了指纹学的基础。随后,各国纷纷建立指纹档案库 ,运用指纹技术进行刑事侦查和身份识别。
现代指纹技术革新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指纹鉴定技术不断革新。现代指纹识别系统 可以实现自动化、智能化的指纹识别和比对,大大提高了指纹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
案例二:杀人案中成功应用指纹鉴定技术
案件概述
一起恶性杀人案,现场遗留了凶器及被害人血迹,警方通过指纹鉴定技术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
指纹鉴定过程
警方在凶器上提取到一枚清晰的指纹,经过比对分析,发现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高度相似。经过进一步鉴定, 确认该指纹属于犯罪嫌疑人,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有力证据。
法律适用
争议焦点一
1 2 3
建立完善的指纹数据库管理系统
为确保指纹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建立完善 的指纹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指纹数据的统一采 集、存储、管理和使用。
严格规范指纹采集和鉴定程序
指纹采集和鉴定程序应遵循标准化的操作规范, 确保采集到的指纹图像清晰、完整,鉴定结果准 确可靠。
加强质量监督和评估
监测和维护等。
涉及指纹鉴定证据效力问题
01

法医工作中的指纹鉴定与人体痕迹分析

法医工作中的指纹鉴定与人体痕迹分析

法医工作中的指纹鉴定与人体痕迹分析指纹鉴定和人体痕迹分析是法医学中重要的技术手段,用于犯罪现场的调查与犯罪嫌疑人的鉴定。

本文将从指纹鉴定与人体痕迹分析的原理、应用与技术进展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指纹鉴定的原理与应用指纹是人体皮肤表面的纹路,每个人的指纹是唯一的,不会随着时间、年龄、生病的变化而改变。

指纹鉴定通过对指纹特征的比对,来识别和辨认不同的个体,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指纹鉴定的应用广泛,主要包括刑事犯罪的现场勘查、刑事嫌疑人的人身鉴定、个体身份的确认与鉴定等。

在犯罪现场勘查中,往往可以通过指纹的提取与比对来判断嫌疑人的身份以及与案件现场是否存在联系。

指纹鉴定也常用于刑事审判和侦破工作中,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

二、人体痕迹分析的原理与技术进展人体痕迹是指犯罪行为留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身上的物质痕迹,包括血迹、唾液、精液、毛发、皮肤细胞等。

人体痕迹分析通过对这些痕迹的检验与分析,可以为犯罪现场的调查提供重要的线索。

人体痕迹分析的原理主要是通过分析痕迹中的遗传物质或化学成分,来判断嫌疑人的身份或者犯罪行为的特征。

例如,在血迹鉴定中,可以通过检验血迹样本中的DNA来判断这些血迹是否来自于嫌疑人;在唾液鉴定中,可以通过检验唾液样本中的酶的活性来判断这些唾液是否来自于嫌疑人。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体痕迹分析的技术也在不断进步。

例如,利用DNA分析技术的进展,可以从微小的痕迹中提取到足够的DNA样本进行分析。

同时,还有各种新型的仪器设备被引入到人体痕迹分析中,提高了分析的准确性和灵敏度。

三、指纹鉴定与人体痕迹分析的挑战与前景在法医工作中,指纹鉴定和人体痕迹分析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现场勘查的环境条件难以保证,可能会对指纹和痕迹的提取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一些高科技手段的出现,如面部识别、虹膜识别等,对指纹和人体痕迹分析技术提出了竞争与挑战。

然而,指纹鉴定与人体痕迹分析在法医学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

身份证录入指纹的看法

身份证录入指纹的看法

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的合宪性分析——以宪法隐私权为视角 [摘要]指纹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之一,在现在社会,对于个人重要信息的提取和留存,开始不断的侵犯到个人的隐私利益。

自2004年居民身份证法开始施行后的八年时间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导致隐私的范围不断扩大,这就使得隐私权的概念处在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中,指纹信息在以往社会并没有归结到个人隐私信息中,但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指纹在实际的生活中显得十分的重要,是个人人生的又一具有特殊性质的证明证据。

在此情况下,2011年3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如果指纹信息涉及到了个人隐私,那么该立法是否违反合宪性原则,依照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对公民指纹信息的登记工作又是否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因此本文对此项立法展开讨论,进而来探讨公民的指纹信息在宪法中是否收到保护,依据宪法来分析该项关于居民身份证法的修正案是否合宪。

[关键词]指纹信息隐私权合宪性身份证是一种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它承载着公民个人的许多基本信息,其不仅仅有利于国家对公民自身的管理,同时也有利于自我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身份证办理使得我们理应交出一部分必要地个人信息,牺牲一部分隐私,但是国家占有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必须以必要、合法为限。

一、公民指纹信息的性质界定指纹是独一无二的并且它们的复杂程度足以提供用于鉴别的足够特征,指纹除了具有唯一性外,还具有遗传性和不变性。

其形成于胎儿时期,一经形成,其花纹类型和细节特征的总和终身不变,是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个人信息,因此公民个人指纹信息十分的重要,是一个人的隐私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许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特殊隐私信息的权利,因而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侵犯。

二、宪法权利的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体现鉴于隐私权的特殊性,何为隐私权给与探讨。

身份证取得时强制性采集指纹行为的宪法分析

身份证取得时强制性采集指纹行为的宪法分析

作者: 姚岳绒[1]
作者机构: [1]华东政法大学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31-41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5期
主题词: 身份证;强制性;指纹信息;合宪性
摘要:建立于户籍管理制度基础上的身份证制度决定了其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强于身份证明的功能,也决定了其属性上偏重于强制性领取与使用的义务而不是公民选择性的权利。

指纹是辨识个人身份的生物性特征,与个人的隐私与人格密切相关。

人体指纹一旦被采集形成记录,不论是图像还是数字编码,都形成了公民的一项个人信息,理应由公民决定其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被采集与使用。

身份证取得时强制性采集指纹行为属于干预性、义务性的行政行为,是国家公权力限制公民权利的权力性行为,理应得经受宪法的考验。

身份证取得时强制性采集指纹的行为既有违目的上的妥当性原则,也有违手段上的必要性原则,而每一公民因被强制性采集指纹而产生的潜在权益损失与所欲实现的利益相较,则明显有违合比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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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合宪性分析论文摘要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增加了登记指纹信息的规定。

指纹信息作为隐私受到宪法隐私权保护,此规定涉及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这一侵犯由于目的上不能符合公共利益原则、手段上不能满足比例原则的要求而有违宪法宗旨。

论文关键词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隐私权根据20XX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九项。

20XX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并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此次修正案中添加指纹信息,将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从九项增加到十项。

一、指纹信息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指纹就是手指表皮上突起的纹线,人人皆有,但各不相同。

指纹在胎儿时期就形成了。

长大成人后,除却放大增粗,其纹样不变。

指纹信息就是指人的指纹(的细节特征)通过一定的方式(捺印或是扫描等)保存起来的图像数据。

因此,指纹信息是一种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与个人身份对应的,独一无二的生物特征信息。

所谓隐私,顾名思义,“隐”为隐藏、不公开,“私”意为个人的、与他人无涉的。

由此可见,隐私即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秘密。

个人信息中所囊括的身高、体重、身体缺陷、健康状况、朋友交往、婚恋情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生活习惯等,到底其中哪些可以被认定为隐私呢?根据隐私的含义,在这些个人信息当中,对于隐私的界定,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决定的,也就是说,所谓不欲外人知悉或不愿公开,只要是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此意愿即可,并无规定该事实必要具备的其它条件。

另外,不愿被外人知悉和不愿公开也是不同的。

不愿被外人知悉的信息意为不愿为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知道的信息。

而不愿公开仅指不愿向社会整体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

实际上,显然并非主体对所有隐私都向所有的社会公众保密,当事人可能就某一部分或全部隐私向部分人保密,也可能会愿意就一部分隐私在特定条件下对另一部分人公开。

由上观之,指纹信息作为可唯一辨识的,与人身高度相关的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应毫无疑义地被认定为可以成为隐私内容的。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将公民的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始于1890年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

此后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而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

在现代社会,隐私权不仅受到私法的保护,还受到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的保护,有的国家已经将隐私权确认为宪法的基本权,甚至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对于隐私权客体的界定存在不同观点,但无论哪种观点,都囊括了私人信息、个人资料或个人信息等内容。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部门法范围,主要是通过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的方式来实现的。

在宪法中,虽无对隐私权保护的明文规定,但却暗含在相关条款之中,可以推导出对隐私权保护的存在。

如《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和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综上,指纹信息完全可以作为一项隐私,有理由基于宪法和法律对于隐私权的规定而受到相应的保护。

二、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张新宝教授曾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概括为十类,其中一是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号码;九是泄露公民的个人资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十是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以上这几种类别,都是身份证强制记录指纹信息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表现。

宪法上的隐私权与民法又有所不同,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而宪法却是调整公民与国家的法律界限。

宪法上的隐私权,是公民排斥国家对私人领域任意介入的法律基础。

宪法赋予公民的隐私权体现在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利和限制国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散播。

由此可见,此次对于居民身份证法的修改,通过在身份证中登记指纹信息的规定,是国家对公民隐私的进一步占有和掌控,而公民的隐私权受到进一步限制。

综上可以推定,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三、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是否合宪要界定是否合宪,首先要明确合宪的标准。

合宪即符合宪法,下文将从宪法的三个原则逐一讨论:目的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保留;以及手段上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符合宪法应理解为在这三个要求上都能够符合,也就是说,在其中任一维度上不能符合的行为即可判定为不合宪的。

(一)目的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与私益相对的利益,其主体“公共”这一共同体具有不确定性,其规模大到整个国家、社会,小到某一个集体,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以一个国家为限的。

在公益与私益的冲突解决中,存在着逐渐由公益优先于私益向以个人为本位的观念转变。

在这种转变中产生了新的平衡双方的解决规则,即要求由中立的第三者对公益和私益在“质”和“量”上进行评价以确定哪一种利益首先作出让步。

若要让私益作出让步,则必须有理由证明公益承载的价值优先于私益的价值。

而与利益相比,权利是被法律规定的、保护的利益,具有合法正当性。

尤其是宪法中所规定的个人的基本权利,都是对于个人来说普遍的、不可缺少的利益。

这些基本权利不仅不容他人的肆意侵犯,同样对抗着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国家和其他团体。

因而,基本权利本身就承载了一种至高无上的价值,这种价值使基本权利成为一种绝对的诉求。

所以,当基本权利与公益发生冲突时,更要谨慎衡量两者之间的价值。

这种衡量应该是一种依据宪法价值秩序的“质”的衡量,即一种利益较之于另一种在价值位阶上是否有明显的优越性,而不是简单的受益人多少的量的问题。

身份证是由国家政府发行予公民,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

具体到在身份证中登记指纹信息这一规定的目的,在立法中并未表明,但在通过该法律的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中国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防范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综上,在身份证中增加登记指纹信息的目的或是益处基本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提高国家机关及各相关行业工作效率;第三,防范冒用、伪造、变更身份证的犯罪行为。

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是否真的能够有效实现这几方面的公共利益这一问题有待下文在比例原则中进一步分析在此暂且不表,假定即使这些公益能够借此实现,从“质”上讲,它们的价值是否优于受宪法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利呢?第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较为重要的国家和社会利益,可以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原则而限制个人权利的理由。

第二,提高工作效率这一点,能带来的公共利益不过是节省时间,这种利益显然是不可能与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相提并论的。

第三,防范与身份证相关的犯罪行为,对于公民整体带来的利益,即是每个人因冒用、伪造身份证的犯罪而可能承受损失的风险有所降低,这种于可能性上的风险降低的程度也很难估量,但不管多少,这种降低的利益所具有的价值,也定是不可能优越于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本身所具有的价值的。

因此,总体上讲,这一规定是不够符合公共利益原则的。

(二)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

也就是说,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方式才能予以限制。

这里的“法律”,在我们国家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关于在身份证中增加指纹信息的要求是在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中规定的,居民身份证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而在形式要求上是符合法律保留的原则的。

但是,即使有法律的规定,也依然是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才能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限制的。

(三)手段上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一个涉及人权的公权力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与所采取的手段之间是否恰当。

比例性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妥当性,即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能够实现限制的目的;(2)必要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对公民侵害最小的方式;(3)均衡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造成对公民的过度负担。

也就是说,该手段所造成的侵害不应超过其所追求的成果。

首先,从妥当性的角度来看,在身份证中载入指纹信息是否能够实现宣称的目的有待商榷。

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这一目的,由于指纹信息的高辨识度、终生不变等特性会带来在打击犯罪中易于辨识嫌疑人真实身份的一些优势,但如果说这种辨识力的相对提高就能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产生显着作用的话未免有些牵强。

即使存在,其程度也很难估量。

对于提高工作效率这一目的而言,目前各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时无外乎使用出示身份证对照真人查看或是机读获得信息的方式,如果说载有指纹信息的身份证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完成的话,不具有指纹信息的身份证已经可以做到这一点。

同样是在机读的一瞬间调出信息以核实,对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很难证明。

总体而言,这一手段并没有充分的理由满足妥当性原则的要求。

其次,从必要性角度来讲,对于鉴别身份的目的,采集指纹并非对公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而是侵犯了基本人权。

此前身份证信息所囊括的九项内容足以实现验明正身的要求,没有指纹信息时代的身份证也并未造成国家社会的威胁和公民生活的显着不便。

而对于防范身份证造假犯罪的问题,也完全可以通过更为先进的制证技术、防伪技术、验真技术等以及更严密的证件管理体制等方式来得到改进,如同货币无需指纹也能防伪一样,而不是简单粗暴地采取侵犯公民权利、广泛采集指纹的方式。

因此,这一手段并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再次,从均衡性原则来分析,这一手段所造成的侵害是否超过了它所追求的成果呢?从必然性与或然性的角度看,增加指纹信息对于上述目的的帮助是否存在以及程度如何都是不能十分确定的。

相反,此举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却是确定无疑的。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一词表明身份证领取是具有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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