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号公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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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省建设厅公告第3号)第一条为规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

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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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

云建建[2004]396号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云建建[2004]396号ﻫ各州、市建设局,省级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ﻫ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全省统一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ﻫ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ﻫ2004年6月28日ﻫﻫ云南省建设厅ﻫ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报价招标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ﻫ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

ﻫ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相关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监察厅公告第19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议和2009年8月31日云南省监察厅厅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加强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人额外补偿的;(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 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八)发现存在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九)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十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农田整治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承诺

农田整治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承诺

农田整治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承诺我公司参加2014年XX农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项目名称)的代理机构选择活动,在此慎重承诺:一、招标代理服务质置承诺及相关措施(一)形象承诺1、仪表整洁,文明办公,持证上岗。

2、热情诚恳,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

3、交易场所整齐,明亮,环境清洁、卫生。

(二)服务质量承诺招标代理公司作为咨询中介机构,服务及服务质量是我们的立身之本,本着不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我公司对我们的服务质量作出如下承诺: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招标前期工作,依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招标工作计划,日程安排,以使整个招标工作能满足业主方的要求。

2、我公司提供全方位、全时日的上门服务,所有来往文件均以书面形式传达和递交。

3、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所有文件的编制(包括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均立求高标准、高质量,体现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体现招标人的利益最大化。

4、认真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准备各项会议所需各项表格、文件、资料。

及时整理以办结程序资料。

6、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招标工作人员投入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7、如我公司中标,我公司保证投入本项目的招标人员均是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如在实施过程中招标人不满意,我方将按招标人要求无条件跟换,直至招标人满意为止。

8、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整理收集整个招标过程所形成的重要资料,并装订成册报送业主存档备查。

9、招标代理服务内容要求及目标(1)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及整个招标过程全方位的服务;(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4)我公司承诺按工作大纲内容中的服务承诺办理本项目业务;(5)我公司承诺为办理招标备案手续;(6)我公司承诺与招标有关的工作由我公司承担;(7)我公司承诺认真、及时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招标公告备案发出、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备案、招标文件审查备案、招投标情况报告书备案、合同备案等手续。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4]396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4]396号

云建建[2004]396号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云建建[2004]396号各州、市建设局,省级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全省统一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2004年6月28日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报价招标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相关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95号文件和396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395号文件和396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

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第五条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一)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各州、市建设局,省级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全省统一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2004年6月27日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的工程。

凡采用本办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是指在招标人未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情况下,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发包范围和计价办法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综合报出投标总报价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招标人可编制招标工程拦标价,拦标价作为招标人期望的最高限价。

拦标价应在开标前15天向投标人公布。

若投标人对拦标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应对拦标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布。

若由于招标人对拦标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重新公布新的开标时间。

拦标价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设计图纸,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其中主要材料应明确单价来源依据、产地或厂家),综合考虑投资、通常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合同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的全费用价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云建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云建规〔2021〕4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明市政府服务管理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2.《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政策解读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7日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云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范本(试行)

云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范本(试行)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资格后审采用计算机系统评标的工程)(2017年)使用说明一、《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二、《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的全称。

四、《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本文本的要求选择。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集中标明否决投标的全部条款,没有明确的条款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及否决投标的条款。

五、《施工招标文件示范范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施工招标文件示范范本》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施工招标文件示范范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云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云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和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具有参加工程的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人资格不进行审查或只进行初步审查,而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条件和要求,在开标后对递交投标书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资格审查。

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投标书应作废标。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自行选择。

第四条资格审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审查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管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备案登记手续;(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公告);(三)编写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考查,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六)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确定合格投标人;(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参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和格式编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目的:招标控制价在发给投标人之前,为减少 编制误差率;
机构: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 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结果:审核单位应出具审核结论报告,并对审 核结论负责。招标人应按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 招标。
当地政府对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风险费用
( 赣 建 字 [ 2 0 10]1 号 第 5 第 六 款 、 第 7 条 第 四 款—投标人要求)
一个月内对书面提出的误差内容14天内未书面 答复的,视同默认。
规定2)中标后,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或后
一个月内按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 理办法》的规定调整误差,修正合同价,并报 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规定3)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未
提出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或已包含在其他单 价和合价中,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
招标控制价公布: (第5条第七款):
时间:一般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但最迟 应在开标之日(不含开标之日)7天前。
内容: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 (指详细到综合单价),不得只公布招标控 制价总价。
招标控制价审核(第17条)
范围: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 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
(十)标后监管(第10条及附件一和附件三) 1、中标价与竣工结算价相关联;固定价格中标
价即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竣工结算价。 2、防止随意变更、签证,竣工结算价远超中标
价的问题;规定合同价款变更要备案。 3、为防止施工时中标人随意停工的问题;规定
无故停工可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
三、对八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规范
3)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随机抽取首席或资深 专家一名,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可直接随机 抽取首席、资深专家各一名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

精心整理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保评标(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2004年6月28日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评家人数不少于3人。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制。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工程量清单误差、遗漏项目的修正:????1、招标人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误差或有遗漏项目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对工程量清单作修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由此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作随意调整,投估打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部分评审(见附件二)按技术复杂程度分为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和工程技术相对简单、施工技术要求一般的两种评审办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组合后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九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布。

若由于招标人对拦标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重新公布新开标的时间。

????拦标价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设计图纸,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其中主要材料应明确单价来源依据、?Q)????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的一般程序为:????(一)评标准备;????(二)初步评审;????(三)详细评审、评分;????(四)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投标)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招标投标)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

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服务方案

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服务方案

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服务方案招标代理服务方案第一章招标代理工作方案第一节总体服务方案说明一、公司简介XXX公司是一家专业化的大型招标代理公司,注册资本金XXXX 万元人民币。

公司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涉及货物、服务、工程、造价四大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化运营能力。

公司拥有 3个招标代理资质和 1个造价资质,如下: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2、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3、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格证书》;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雄厚的实力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到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部门及工程、航天、有色金属、能源、交通、市政、烟草等各行业领域。

经过十年的发展,公司的专家库已经汇集了5000多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评审专家,涉及80多个行业、200多个专业,全面而强大的专家队伍为保障招标项目的质量和评标过程中的公正性提供了权威的技术支撑。

公司具有先进的网络办公系统,其中招标业务管理系统、网上流程审批系统,为各分支机构的远程移动办公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司拥有自己的办公场所,总部办公面积近3000多平方米,设有6个专用的开评标会议室。

XXX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2年正式挂牌成立,分公司办公地点设在XXX路号楼。

分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托总公司的指导及支持,发展自有技术人员及力量,开拓云南地区招标代理业务,为云南省各地区建设工程服务。

XXX公司积极倡导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利益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

公司经过近十年稳健的发展,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信任与肯定,作为综合性招标代理机构,公司已经实现了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变,并继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95号文件和396号文件的补充规定附表

395号文件和396号文件的补充规定附表

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的工程拦标价公布表工程名称:时间:编制单位:(公章)招标人:(公章)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注册章):注:其他措施费是指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2.1、2.2中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的工程拦标价公布表工程名称:时间:编制单位:(公章)招标人:(公章)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注册章):注:其他措施费是指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2.1、2.2中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

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注:1、其他措施费是指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2.1、2.2中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2、本表适用于采用395号文招标的。

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注册章):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注:1、其他措施费是指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2.1、2.2中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

2、本表适用于采用396号文招标的。

附表五:投标书预算与材料报价表对比表注:本表为样表。

5附表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材料报价表对比表注:本表为样表。

6附表七:投标书技术部分与商务部分对比表注:本表为样表。

7附件一:评标书面记录册1、清标工作应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贯穿于整个评标的全过程。

表中所指的清标工作报告是指在评标工作未开始前,清标工作中关于各投标人投标书各种形式要件的审查、数据的统计等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

2、询标基本程序为:发现和提出问题—通知被询标人—向被询标人提问—被询标人口头回答、解释—被询标人对询标问题形成书面答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交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被询标人的书面答复材料进行评估后形成书面意见(包括提问问题、评估意见)—将评标委员会意见反馈被询标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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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第3号公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

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第五条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一)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

(见附表一)(二)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

(见附表二)第六条对国有投资的项目,招标人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组织有拦标价编审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在开标前对拦标价进行审查。

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拦标价,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修正后重新公布,并顺延开标时间。

在评标时,拦标价编制单位应将拦标价的全部资料完整地提交给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投标报价作出以下明确要求:(一)投标报价一览表应当与拦标价公布内容相对应。

(见附表三和附表四)(二)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预算书的总价相等,其中规费和税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计算;材料报价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预算书中的对应材料单价应当一致,投标人应对材料消耗量进行说明。

不相等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

(见附表五)(三)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费和材料报价表中对应材料的单价应当统一。

不统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

(见附表六)(四)对措施费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1、凡没有按照建设部89号文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造价指数的要求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费用进行报价的;2、对模板工程费、脚手架工程费、垂直运输费和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进行投标报价时,报“0”费用的;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已折旧完毕为由,只报人工费的;投标报价低于拦标价中上述四项费用之和的80%(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期发布的指数指标为准)的;3、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指通用措施费扣除上述1、2两项费用的其他费用与专业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之和)报价,一般建设工程低于35%Kc的;含有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低于50% Kc的(Kc为所有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中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和“0”报价后的平均值)。

(五)其他项目费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没有报价或低于有关规定下限的,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发生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负责书面解释。

(二)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投标书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投标书书面文件的正本为准,且按最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根据需要组织清标的,参与清标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二)熟悉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三)具备一定的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清标。

第十条清标工作完成后应形成由所有清标的人员签字的书面清标情况报告书,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应按照下列基本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一)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项目的情况、评标要求。

(二)进行清标工作的,应听取清标情况报告,认真核对、修正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中关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和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算术计算错误等内容。

(三)根据需要,对投标人提出询标要求,并进行询标。

(四)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对偏差进行分析和判定。

对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明确认定。

没有明确认定为重大偏差的,一律认定为细微偏差。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报价除外)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应当要求投标人在书面说明的基础上,按照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五)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加强对所有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的审查、分析和判定,加大对低于成本价判定的力度,遏制投标人盲目低价竞标等不规范行为。

应在对下列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判定: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对主要材料进行分析审查,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是否满足招标的要求;材料报价是否合理,若材料报价明显过低的,应检查投标书中有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的,作废标处理。

本条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5、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直接工程费中的各项费用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6、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7、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价格的指导性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图纸要求,对评标方法中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审要求进行对应比较,认真分析投标人的施工方案,对其措施费给予分析、判定,确定其合理性。

(见附表七)(六)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在执行395号文或396号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t z)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t z)在控制范围外的,该投标人的所有涉及到商务部分评标的有关投标所报价格均不得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

控制范围为:|t z - K z|÷t z× 100% ≤g公式说明:1、K z为控制值。

计算公式为:K z = a ×L z + (1- a)×P z其中:(1)L z为拦标价的直接工程费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2)P z为有效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t z)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t z)中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平均值;当有效投标人只有3个时,P z为报价的平均值;(3)a 为权重数,取值为0.7、0.8、0.9,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2、g取值为3%、4%、5%,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3、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当出现在控制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下时,应从控制范围外的投标报价中,按照|t z–K z|值从小到大依次选择的原则,将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计算的报价个数补足为三个。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如实地反映评标的全过程,特别是评标专家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重要的应保密的资料存档,复印件作为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交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见附件一)第十四条在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此前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补充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补充规定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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