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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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发文号:鄂劳社发[2007]59号颁布日期:20070719阅读3638次【字体:大中小】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参保前已经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

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低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部分,由原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妥善解决。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及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办理。

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商业养老保险条款

商业养老保险条款

商业养老保险条款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基于商业模式提供的养老保险,其功能是为独立自主的个体提供养老保障,主要分为商业年金和商业养老金两种。

相较于传统的社保模式,商业养老保险更加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但其条款也需要特别注意。

一、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内容商业养老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商业养老保险的领取时间不同于社保,其条款通常会规定年满多少岁或者一定期限内领取,因此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需要注意。

2、保险金额和保费: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通常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年龄、保险金额、投保期限等,因此需要特别关注。

3、退保和保险金的处理: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需要退保,此时需要了解退保的规定,包括退还保费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已经领取的养老金的处理等。

4、死亡保险金:商业养老保险通常会规定投保人在死亡时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死亡保险金,此时也需要了解规定的条件和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5、续保和保险条款的变化:商业养老保险通常需要在到期时间前进行续保,此时需要查看保险条款中续保的规定。

同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调整保险条款,需要特别关注条款的变化。

二、注意事项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选择合适的产品和保险公司: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众多,保险公司也不一定都可信,此时需要选择合适的产品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询问朋友或者专业人员的意见进行比较,以免投错保险公司或者产品。

2、了解条款细节: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的条文,了解养老金领取、保险金额、保费支付等细节,以免后期出现意外。

3、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草案:商业养老保险是一份保障合同,签订前需要仔细阅读合同草案,确保条款和你的理解一致,切勿轻信口头承诺或者过分相信销售人员的说辞。

4、了解退保和兑付规则:商业养老保险是长期性投资,出现情况需要退保或者兑付时需要了解具体退保和兑付规则,以免出现纠纷。

5、保持联系: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后需要保持和保险公司联系,了解保险产品的运营情况、保险金是否到账等,以便及时处理风险。

商业养老保险条款

商业养老保险条款

商业养老保险条款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它能够帮助人们在退休后获得稳定的收入,从而实现保障自己的生活质量的目的。

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我们需要了解其条款,以便明确保险责任和权利,避免在赔付时出现纠纷。

本文将介绍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定义和说明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养老保障的商业性保险,以替代或补充国家提供的拨款型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保险金额、领取年限、领取金额等都是在保单签订时固定的,保险金领取期限通常为10年、15年、20年等,意味着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方面必须遵从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规定。

二、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种类(一)兑换型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条款的典型特点是,在缴费期结束之后,相当于保险费的本金部分会被转化为资产去购买其他金融产品,但具体的兑换比例需要按照保险条款来确定。

(二)科学金融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能够提供更具体的投资方案来达到为我们制定个性化的养老规划的目的。

它的典型特点是,以养老金类型为特色,由专业机构根据人口统计、养老支出等因素进行具体设计,通过数学计算确保养老金的最大回报率。

(三)养老补贴型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提供的是一种补贴机制,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会在退休后每个月向被保险人发放一定的“补贴金”,作为退休生活的一种收入来源。

三、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保障内容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保障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单生效: 在缴纳保险费之后,若在缴费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等情况,保单立即生效,被保险人享受到保险金的赔付,例如一次性赔偿金。

(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需要医疗就诊、住院、手术治疗等情况时,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提供相应的赔偿金。

(三)养老金领取:商业养老保险的一大特点是能够在退休后向被保险人发放养老金,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四、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一)了解养老金领取的规定和要求: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后,需要注意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养老金领取的规定和要求,避免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商业养老保险投资方案

商业养老保险投资方案

商业养老保险投资方案前言我国老龄化趋势严峻,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独立性,提供商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

本文旨在探讨商业养老保险的投资方案,希望能够给予大家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商业养老保险的概念商业养老保险(Commercial Pension Insurance)就是指商业机构经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个人或政府缴纳保险费,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为被保险人提供养老服务。

商业养老保险通常是以养老金或者退休金的形式给予投保人回报。

商业养老保险的投资方案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长期的投资,需要考虑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等因素。

下面是一些投资商业养老保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1. 选择正规的商业保险机构在购买保险时,选择正规的商业保险机构非常重要。

这样可以避免发生保险公司经营不善、违规操作等问题,降低投资风险。

建议选择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商业保险机构。

2. 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产品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个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如投保时间、缴费期限、保额、投资收益率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产品收益率、风险和流动性都不同,需要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投资能力进行选择。

3. 合理制定养老保险投资计划合理制定投资计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养老需求,选择合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行投资。

建议可以通过长期定投的方式,利用“复利效应”来提高收益率。

同时,也要注意风险的分散化,避免资金集中于某个领域或公司。

4. 注意养老保险缴费缴费是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环节,建议按时缴费。

如果出现不能按时缴费的情况,可以考虑选择减保而不是退保。

退保会导致投保人承担较大的损失和返还手续费等费用,建议在出现困难时与保险公司协商优惠免息缴费等方式。

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和不足优势1.养老保险可以作为个人的退休金或老年生活支出的来源,为个人养老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降低了个人退休时的风险。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9.06•【文号】国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

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

明确了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

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

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

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该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要求。

四是信息报送。

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

五是监督管理及附则。

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及理财产品等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动态监管。

个人养老金制度处于初始阶段,覆盖面大、业务要求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参与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业务经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均有较高要求。

《通知》确定,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一级资本净额超过1000亿元、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具有较强跨区域服务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已纳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

银保监会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理财公司规范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践行金融工作人民性,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 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 府行政效能。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必须整合各种社 会资源,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 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对完善 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六、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 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 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 险,促进消费增长。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 务。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努力开发满足 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 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
九、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 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 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建立和完 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 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 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 险控股(集团)公司并表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 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 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诚 信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切实解决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加强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 保险人合法权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晋政办发〔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突出专业服务。

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坚持专注主业,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增加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坚持政府引导,发挥市场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给予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必要政策支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坚持完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始终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协同,强化制度执行,杜绝行政摊派,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9.16•【文号】财金[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根据200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财政部、监察部针对目前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了《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是指由单位缴付全部或部分保费,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商业保险产品的行为。

二、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区分为以下两类:(一)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其中: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人事部和各地人事厅局有关文件确定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办税指南中国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

办税指南中国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

中国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一)对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对于保险公司税收体系,主要由5%的营业税、25%的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和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占用税、以及房产税等小税种组成。

而对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养老保险,政府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税收优惠也不够。

对于商业养老险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一是对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养老年金保险免营业税,但具体险种限于国家规定的范围。

(二)对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企业的税收政策《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企业可以提取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的资金购买企业年金,并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规定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来发展企业年金。

对于职工工资总额,究竟是以实际工资为标准,还是以计税工资为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不是很明确,而且这个比例也是比较小的,不利于激励企业为员工购买企业年金。

在税法中,对于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没有免税的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也是需要纳入收入予以纳税的。

(三)对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的税收政策根据税法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说明企业为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还要为此交纳个人所得税,这不利于员工福利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个人税收负担,从而不利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在税法中,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支付的养老保险费能不能税前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是无法扣除的。

而当个人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获得的保险金收益中仅“保险赔款”一项可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类别的保险金收入都没有明确的征税规定。

所以说,对于商业养老险给付环节的征税,在税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对于实际操作就会造成一定的麻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3号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业务规模稳步增长,试点公司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安全稳健的长期养老保障选择。

为进一步探索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经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经银保监会同意,决定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

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二、试点范围扩大后,相关监管要求适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7号)规定。

三、各试点公司应当秉持长期经营理念,合理制定业务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在坚决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持续创新产品,增强养老保障功能。

要服务民生大局,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多样化需求。

四、各银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试点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持续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查处各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2年2月15日——结束——。

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如何应对通胀风险

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如何应对通胀风险

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如何应对通胀风险在现代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人们对养老需求的增加,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逐渐成为人们保障退休生活的一种重要方式。

然而,面临通胀风险的威胁时,如何应对通胀风险成为了提高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的重要考量。

通胀,即货币的普遍持续上涨导致购买力下降。

这对于养老资金的保值而言,会带来巨大的挑战。

为了应对通胀风险,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选择正确的养老年金产品在选择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时,应该重点关注产品的保值能力。

一些产品提供了通胀保值功能,以确保养老金产生的收益能够与通胀保持一定的平衡。

这种产品通常会根据通胀水平进行调整,并确保养老金的价值不会受到通胀的侵蚀。

2.多元化投资组合在养老资金投资方面,多元化投资组合是应对通胀风险的有效策略之一。

通过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别和行业,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投资风险。

股票、债券、房地产等不同类型的投资可以提供不同的保值机会,并减少对某一种资产的过度依赖。

3.建立长期投资策略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是为了长期的养老需求而设计的,因此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投资策略。

通过持续投资并坚持长期投资规划,可以有效地应对通胀风险。

长期投资不仅可以享受市场的长期增长,还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的时间来减少市场短期波动对养老金的影响。

4.关注收益率和投资风险的平衡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的投资组合应该根据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退休目标来进行调整。

高风险投资可能带来较高的回报率,但也伴随着更大的风险。

在平衡收益率和投资风险时,应确保风险与期望收益之间的平衡。

这样可以在保持充足收入的同时,降低可能面临的通胀风险。

5.定期评估和调整策略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的策略需要定期评估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个人状况。

通胀率、投资收益率、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因此需要不断更新策略来保持有效的风险管理和保值能力。

总之,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对于应对通胀风险至关重要。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1月4日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推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养老金业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市场化运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参加人】本办法所称参加人,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第四条【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是指具有个人养老金缴费、交易资金划转、收益归集、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查询等功能的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管理(以下简称Ⅱ类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 津 市 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印发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商 业 养 老保 险 促 进 养 老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实 施 方案 的通 知
津政 办 函[201 73 125号
各 区人 民政府 ,各委 、局 ,各直属单 位 : 经市人 民政 府 同意 ,现将《关于加快 发展商业 养 老保 险促 进养 老保 障体 系建 设 的实施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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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政 府办 公厅 文 件
天津 市人 民政 府公 报 20侣 年第 1期
为方 向 ,依 托商业保 险机构专业优 势和市场 机 制作用 ,扩 大商业 养 老保 险 产 品供 给 ,拓 宽 服 务领域 ,提 升保 障能 力 ,充分 发 挥 商业 养 老 保 险在健 全 养 老 保 障 体 系 、推 动养 老 服务 业 发 展 、促 进 经 济 提 质 增 效 升 级 等 方 面 的 生 力 军 作 用 。
பைடு நூலகம்
化 、多层 次养老保 障需求 。
系 。各商 业 保 险 机 构 需 加 强 创 新 服 务 ,依 托
坚 持 政 策 引 导 ,强 化 市 场 机 制 。更 好 发 挥 “互 联 网 + ”技 术 ,不 断 推 出更 加 便 捷 、优 质 的
政 府 引 导 和推 动 作 用 ,给 予 商 业 养 老 保 险 发 展 服 务 方 式 。鼓 励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二 )基 本 原 则 。
积 极 落 实 老 年 人 住 房 反 向 抵 押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坚持 改革创新 ,提升保 障水平 。以应对人 政策 ,支持 商业保 险机 构 向有需求 的老年群 体
口老 龄 化 、保 障 和 改 善 民生 为 导 向 ,坚 持 专 注 提 供 住 房 反 向 抵 押 养 老 保 险 产 品 和 服 务 。鼓

如何在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计划中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如何在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计划中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如何在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计划中保障投资者的权益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问题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养老生活,各国纷纷推出了不同的养老保障制度。

其中,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计划被广泛应用于许多国家,以为投资者提供养老保障。

然而,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投资风险的存在,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成为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探讨如何在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计划中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首先,确保充分透明度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关键。

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计划中的投资选择应该对投资者公开透明,保险公司应提供清晰完整的投资信息和报告。

例如,在投资于特定资产类别时,应提供相关的风险披露,包括预期收益、可能的风险以及历史表现等。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提供明确的投资策略和理念,以及对投资者的评级和审查。

通过提供透明的投资信息,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养老基金如何被管理和投资,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必要条件。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计划的监管,并制定相关法规和准则。

监管机构应确保保险公司遵守规定,履行职责,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对保险公司的运营、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进行评估。

监管机构还应提供一个投诉处理和争端解决的渠道,以确保投资者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此外,投资者教育和咨询服务也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保险公司应提供充足的投资教育和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了解养老金计划的特点和风险,并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投资教育可以包括为投资者提供养老投资的基本知识,例如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长期投资策略等。

咨询服务可以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建议,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为他们设计合适的投资组合。

通过投资教育和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养老金计划的特点和风险,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最后,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商业银行养老金融业务的发展与机遇

商业银行养老金融业务的发展与机遇

商业银行养老金融业务的发展与机遇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金融业务成为了近年来商业银行关注的焦点之一。

商业银行在积极发展养老金融业务的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养老金融业务的发展与机遇展开讨论。

一、养老金融业务的发展背景1.社会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随着生育率的下降和医疗条件的改善,我国老年人口比例不断上升。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自2000年起突破1亿,到2030年将达到3亿,老龄化进程呈现加速趋势。

老龄化问题给养老保障带来了巨大压力,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自然也受到了影响。

2.国家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为应对老龄化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养老保险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在养老金融领域的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支持商业银行参与养老金定期领取业务,拓展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

3.养老理财市场持续扩大随着老年人群体的增长,养老理财市场不断扩大。

根据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显示,养老金融市场规模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商业银行在养老金融业务领域发展的机遇也在不断增加。

1.养老金管理产品日益丰富为满足老年客户的养老理财需求,商业银行推出了各类养老金管理产品,如养老年金保险、养老金组合理财等。

这些产品具有投资收益稳健、风险较低等特点,受到老年客户的青睐。

2.金融科技创新助力发展商业银行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了养老金融业务的服务水平。

通过手机APP、网上银行等渠道,老年客户可以便捷地进行养老金管理和投资,实现资金的灵活运用。

3.跨界合作拓展市场为了扩大养老金融业务的市场份额,商业银行开展了跨界合作。

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合作,共同推出养老金融产品,丰富了养老金融市场的产品体系,拓展了养老金融业务的市场空间。

随着国家对养老金融业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商业银行在推动养老金融业务发展方面将迎来更多机遇。

政策的扶持将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促进养老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完善。

商业养老保险现状和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现状和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现状和发展摘要目前随着我国逐渐迈入老年社会,我国居民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预期需求呈现出逐年递增的姿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使得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要保证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就必须在经营过程中不断的改正自身缺点,降低外部环境的影响,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养老保险的经营模式才是保证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前提。

本文首先在理清了商业养老保险含义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同时也指出了其在发展的过程当中所面临着的诸多问题,最后在此基础之上从我国政府和商业养老保险公司这两个层面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现状;发展目录一、相关理论概述 (1)(一)商业养老保险的内涵 (1)(二)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 (1)1. 促进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 (1)2. 有利于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1)3. 有助于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结构 (1)二、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一)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 (2)(二)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3)1. 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 (3)2. 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认知不够 (3)3. 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4)4. 经营专业化水平较低 (4)三、促进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 (4)(一)政府要加强对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支持力度 (5)1. 对商业养老保险推行税率优惠和政策性保护 (5)2. 加强监管,完善法律体系 (5)3. 加强正面宣传力度,提高国民商业养老保险意识 (5)(二)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实行专业化经营 (5)1. 发展专业性商业养老保险公司 (5)2. 产品设计专业化 (6)3. 商业养老保险公司运营专业化 (6)参考文献 (8)致谢 (9)一、相关理论概述(一)商业养老保险的内涵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当中的一种,它是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者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来支付养老金。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一、关于国有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符合应参保而未参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其中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历年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将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人员的缴费工资,应当列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放长假"人员,企业及个人应当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企业及个人应当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省级统筹前,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省级统筹后,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该企业属于应参保而确实无力缴费的关、停国有企业,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核定,期间如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调整的数额可以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的下月起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二、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续缴费及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发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多层次社会保
障体系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论坛》
【年(卷),期】2006(000)07B
【摘要】6月26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支持国民经济建设;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总页数】1页(P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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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浅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保险业及保险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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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为方向,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

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坚持专注主业,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增加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坚持政策引导,强化市场机制。

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给予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必要政策支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坚持完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始终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协同,强化制度执行,杜绝行政摊派、强买强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二、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四)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

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

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

允许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五)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

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相关资质,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优化相关服务,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

(六)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提供商业服务和支持。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精算管理和服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优势,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七)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

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优势,遵循依法合规、稳健安全原则,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试点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八)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

探索商业保险机构与各类养老机构合作模式,发展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效率和稳健性。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

(九)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

针对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坚持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原则,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

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

四、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十)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

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稳步有序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一)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长期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依法有序参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投资,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规范有序参与资本市场建设。

(十二)审慎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合理配置境外资产,优化配置结构。

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相关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外市场投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序参与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主导的投资项目,更好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

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十三)加强制度建设。

坚持制度先行,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运行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增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运作规范性。

细化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业务规则,强化限额管理,探索建立境外投资分级管理机制。

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国家战略的引导政策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

(十四)提升服务质量。

制定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构建以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评价体系。

深入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建设,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突出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服务环节,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升保险消费者消费体验,巩固培育商业品牌和信誉。

(十五)发展专业机构。

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完善职业教育。

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投资运营渠道,允许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境外专业机构投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

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监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要求,加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披露机制。

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加强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投资运用风险,实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保值及合理回报,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六、完善支持政策(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加强沟通配合,创新体制机制,积极研究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促进本地区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加强投资和财税等政策支持。

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

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研究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政策。

(十九)完善地方保障支持政策。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

(二十)营造良好环境。

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

以商业养老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成熟经验。

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合作,为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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