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4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4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地质资料汇交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汇交资料种类、汇交时间、汇交验收的要求如下:(一)汇交范围: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专项研究地质资料。
(二)汇交资料种类: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
(三)汇交时间: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因特殊原因,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及时汇交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书面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汇交。
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应及时将延期汇交信息登记进入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4•【文号】国土资厅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充分利用原始地质资料,降低地质工作风险,减少重复工作和投资,提高地质资料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及社会化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汇交管理(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以及由国家财政出资在境外从事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均应依照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进行资料汇交,填写《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目录》(附件2),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审查,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凡不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不予颁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中央财政出资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由国土资源部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送1份。
其它资金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由接收地质资料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转送1份。
(三)国家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工作期限长且开展工作已满3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审查的阶段性成果,按有关要求进行汇交。
二、做好保管和服务工作(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馆藏机构”)及受国土资源部委托保管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应按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验收原始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部分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第二部分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一、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实施办法》附件1详细规定了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共计十大类,以下列出了十大类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其中第三类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参见1号文的要求:(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1.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2.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三)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四)海洋地质资料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1.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2.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3.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六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5.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1.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2.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原始资料归档与成果地质资料汇交-wps2017-地质资料王陈教授制作
• 附表类(册,B):成果地质资料中除正文插表外的各种表格 文件,可以单个表成册也可以合订成册,也可以与正文合订。 • 附件类(册,J):成果地质资料所附的技术性或说明性文件, 包括与成果报告正文密切相关的试验、测试、研究报告等;单 独成册的照片集、图版也作为附件。附件可以原则上是单独成 册,很薄的附件可以合订也可以与正文合订。
地质资料管理机构
保存境内外中央出资项目成 果资料、原始资料电子文件
保存全国经筛选的重要实 物地质资料 保存辖区项目成果资料、原 始资料电子文件、实物资料
武 汉电原始资料、实物资料
保存命脉行业项目成果资料、电子 原始资料、重要实物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存档与汇交内容
成果技术报告 存档纸电台帐 与“成果资料”相对
与“成果资料”相对
成果“其他”类 原始“文”类
成果“审批”类 原始“底稿”之一
方便汇交过程文 件统计、交接、 建设数据库等
原 底稿承担单位存档, 复印件汇交全国馆 始 资 资料原稿承担单位存档, [2017]1号文规定的原始地 料 质资料细目电子版汇交 电 子全国实物中心回执指定保存单位 文 件 原件承担单位存档, 按 复印件汇交全国馆 新 原件承担单位存档, 规 几 复印件汇交全国馆 乎 全 汇 交 !
原本档案与汇交 文件区别 归档 资料类别 成果地质资料
生产活动直接产生的原始文件 原本档案类别 成果底稿、底图类 测绘资料类 野外地质观察类 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 采样测试鉴定类 试油、试采、采油类 代字/代号 底/D 测/C 观/G
“复制”的汇交文件 汇交文件二级分类 新规分9类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汇交电子文件代号
合订册:在纸质资料管理中为了方便管理经常将一类文件合订成一册 ,对于合订册原则要求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
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
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按本通知的细目(见附件1)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
(四)文件的编号方法录。本规则规 定档号是由案卷号、卷内类别代号、件号组成: 案卷号:立卷归档时由地质档案部门赋予案卷的代码。 类别号:用规则中给定的类别代号表示。 件号:也就是各类中文件排列的顺序号,以件为单位从1开始编流水号, 一件一号。件号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足四位的前面填充“0”。
d) 如果三级子目录下还需再建立其它的子目录(文件及文件 夹名可自定),那么创建后应在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中进行 说明。
21
22
2.电子文件数据信息及载体的归档要求 1) 同一案卷(或类目)的数据应存储在一张光盘(磁带、
磁盘等)内。若一张光盘(磁带、磁盘等)空间不够,可 存储在多张光盘(磁带、磁盘等)上。 2)电子文件的载体,应采用利于长期保存的高质量载体, 可参照GB/ 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有关规定。 本标准推荐采用的载体为只读光盘。不应用软磁盘作为归 档电子文件的载体。 3)归档的电子文件的载体应无划痕、斑点、霉变、变形等 损伤,应能在通用读取设备上正确读取且不携带病毒。
剥土平硐平硐穿脉穿脉沿脉沿脉11探矿工程样登记表厚度品位计算表矿体单工程品位计算表探矿工程样登记表厚度品位计算表矿体单工程品位计算表22采样平面图采样平面图33矿体纵投影图矿体纵投影图44勘探线剖面图勘探线剖面图55各地表工程素描图各地表工程素描图66各地表工程记录表各地表工程记录表77各地表工程质量检查卡片各地表工程质量检查卡片88钻孔柱状图钻孔柱状图99钻孔地质原始编录钻孔地质原始编录1010钻孔编录附件钻孔编录附件1111钻孔质量检查卡片钻孔质量检查卡片槽探槽探小园井小园井浅井浅井竖井竖井斜井斜井石门等石门等5
6)电子文件应附有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备考表及电子文件 使用说明书,并打印纸质文件以备查阅。
原始地质编录汇编(总结表格)
6.围岩蚀变观察描述
正确划分蚀变类型
1.蚀变规模;2.蚀变种类;3.蚀变强度;4.蚀变分类;5.蚀变与围岩的关系;6.蚀变与矿化的关系
不同蚀变叠加
矿产勘察实测地质剖面作业细则
工序名称
技术要求
主要操作步骤
注意事项
1.剖面位置选择
掌握工区内地质整体特征
1.详细踏勘,全面了解工区内岩石、地层出露情况与分布;2.研究区内基本构造格架和构造形态发育分布情况;3.确定标志层;4.选择岩层及岩相出露较完整、标志层发育、构造变动较小地段
钻探工程原始地质编录作业细则
工序名称
技术要求
主要工作步骤
注意事项
1.施工前地质工作
严格执行设计
1.研究设计布孔,编制预想钻孔柱状图,提出施工要求;2.下达钻孔定位通知书,下达钻机安装通知书;3.检查孔位、孔斜、方位;4.检查岩矿心编录用品、备品;5.下达开孔通知书
及时修编预想钻孔柱状图
2.地质编录前检录表进行
矿区实际材料图编制作业细则
工序名称
技术要求
主要操作步骤
注意事项
1.资料
收集
按DZ/T0079-93进行
1.相应精度的地形图或打好坐标网,重新作底图;2.资料收集:①地质点资料;②各类工程施工点;③老窿(位置、开采和见矿情况);④.采样资料,各类样品采集位置;⑤其他实测剖面位置及勘探线位置
按地质分层在平面图上绘制导线地质平面图并标定各种地质要素将导线平面图上各种测点垂直投影到平面基准线上利用导线端点所测算高程展绘于地形剖面图上将基准线上各测点地质要素垂直投影到地形剖面上填绘岩性花纹样点号层号等其上方绘制地物地化曲线图
地质工作主要技术环节作业细则
张凯
190725国土资规[2017]1号附件1汇交细目及归类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通常指随成果地质资料光盘或硬盘上交其电子版,目前未有交纸质版原始资料的要求和先例。
原始地质资料归档:通常指原始地质资料(纸电双版本)按《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DA_T 41-2008)整编后上交完成单位资料室或其他指定机构的工
作。
“ 规则”附录A“ 原始地质资料归档类目”与以下“ 汇交细目”接近,下文更全面科学,为便于指导归档,特批注建议原始资料类别(字母)。
一般列入G类
笔记本、记录薄、A4合订本等形式均不例外。
一般列入G类
一般列入X类,总结报告及附图可列入Z类。
测量类(C):通常指经纬仪、全站仪、水准仪测量数据、
解算后分米以内级卫星定位数据所编制的中间文件。
含手
持卫星定位数据的文件一般列入野外地质观测察类(G).一般列入T类,总结报告及综合分析附图可列入Z类。
一般列入T类,大型复杂工作总结报告及附图可列入Z类。
一般列入L类,总结报告及综合分析附图可列入Z类。
“ 规则”附录A要求列入L类。
总结报告及综合分析附图可列入Z类。
“ 规则”附录A无此类,同为仪器现场探测资料列入L
类较科学。
总结报告及综合分析附图可列入Z类。
列入Y类。
总结分析报告可列入Z类。
“ 规则”附录A无此类,建议原始采集工作资
料列入G类,总结综合分析资料列入Z类。
“ 规则”附录A无此类,建议原始采集工作比照前文批注就近归类,总结综
合分析资料列入Z类。
仪器记录各类专门格式原始电子数据易遗漏!。
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范围细目
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范围细目本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依据国土资厅发〔2012〕57号文规定的范围进行细化,根据文件规定,各个工作方法应汇交的地质资料原则上如下: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类地质图件、各种原始、分析、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勘探工程、物化探、遥感、重砂相关原始资料。
主要包含如下内容:工作区图件:工作部署图、遥感地质解译图、地质矿产图、成矿规律预测图等。
实际材料图:各种比例尺的实际材料图、编稿原图等。
剖面:剖面小结、剖面图、柱状图、各类样品采集登记表、各种鉴定、测试分析结果及相关图版照片等。
工作小结:矿点踏勘小结、水系沉积物异常检查小结等所有工作小结。
如果工作中使用了其他工作方法(如:重力勘探、磁法勘探、化探等)、探矿工程(如:探槽、浅井、钻探、坑探等)、样品分析)等,需汇交的原始资料目录参见相应的工作方法。
数字填图工作生产的资料,生产的数据库(一般在成果中汇交)和相关的测试分析结果。
二、矿产资料(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
野外照片,矿产地资料及数据库,质量检查与验收记录表(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矿产地资料及数据库,质量检查与验收记录表地层柱状图、实测剖面图、实际材料图、矿区地质图、地质矿产图、工程布置图、采样工程平面图。
主要勘探线剖面及钻孔柱状图;野外数据采集原始数据及整理数据,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遥感原始地质资料。
各种样品检查分析报告(分析数据汇总表,鉴定结论)。
同位素年龄测定报告、岩石化学全分析、微量和稀土元素测定报告、包裹体成分分析报告、化探分析测试报告、重砂测,光、薄片鉴定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与问题-0606
3.凭证发放 通过验收,且合格的原始地质资料,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完成完成,直至 凭证发放。
提纲
第一部分:原始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第二部分:原始地质资料接收验收 第三部分:原始地质资料常见问题
3. 各类地质观测点、监测点,孔、坑、槽、硐等勘探工程点的三维坐标测量成果,勘探剖面 起止坐标等材料。
4. 原始记录:包括用各种测绘手段(航测、卫星定位测量、地面测量等)产生的原始记录、 数据等。
5. 计算资料:原始记录经整理与处理形成的资料。
6. 测绘报告的标书、任务书、合同书、委托书,测绘设计书及审批意见书,测量成果的验收、 评审文据等。
7. 有关说明。
9. 申报奖励、获奖证书、推广应用等材料。
四、立卷
原始地质资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根据原始地质资料形成规律 和特点,按有关要求收集齐全,系统 整理,组成案卷,移交地质档案部门 统一管理的过程。
根据原始地质资料的形成规律、形式 特征和内在联系,案卷内的原始地质 资料划分为10类。
1. 资料整理、数据处理和解释推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数据体、图件和表、卡等(如物探工作中的
速度谱、时间剖面、时深转换及其他特殊处理剖面,绘图照像,化探工作中的计算机处理成果资料,遥感解
9
中间性综合 资料类
综/Z
译资料等)。 2. 成果报告未附的各种综合图件等。
3. 未列入成果报告的专题研究报告及其图件或论文等。
纸质文档的命名、标识应规范统一、清晰、齐全,如有问题或遗漏 的,需重新补充完善。
四、验收方法
验收工作要求
地质资料归档细则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建设
在资料管理中,我院坚持执行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地质资 料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 照部厅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结合我院 实际,制定了《地质资料管理办 法》、《地质资料归档细则》、 《档案保密制度》、《保密工作规 定》、《库房管理制度》、《档案 工作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地质 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信息上网管 理工作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我院是一支人才密集、
技术设备先进、地质勘查 方法技术手段齐全、技术 成果资料丰富、实力雄厚 的全国省级骨干地质调查 院之一。
600 事业编制实有职工 500 500人 479人 专业技术
400
人员368人
300
高级职称 148人 中级职称
200
125人
100
0
80
1
2
3
4
5
70
博士硕士
60
研究生79人
河南省地矿局
50
拔尖人才13人
40
河南省学科
30 20
享受国务院 技术带头人6人
10
津贴3人
0
1
2
3
4
河南省地质调查院
职能管理部门
直属二级机构
综重人党 财 矿 地
合大事群 务 产 质
办项部工 部 调 调
公目 作
查查
室管 部
部部
理
办
公
专业分院14个
室
发展研究中心 信息中心 矿产地质调查中心 基础地质调查中心 城市与农业地质调查中心 水文与环境地质调查中心 旅游地质调查中心 国外地质矿产调查中心 西藏地质矿产调查中心 遥感所
资料归档检查中的注意事项
推荐-关于汇交实物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 精品
关于汇交实物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
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XX〕8号)规定,20XX年起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应同时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纸质、电子各2份;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目录清单2份。
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而未汇交者,信息中心不为其出具汇交地质资料验收合格单。
附件: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一)
填表人:年月日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二)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三)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四)
填表说明
1.所填报的数据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2.表一是所有项目均需填报的表格,反映项目及实物地质资料总体情况。
若项目无实物地质资料产生,也需填报表一,并在“备注”栏说明:本项目无实物地质资料产生。
3.表二主要针对岩心类实物地质资料,在“现存状况”一栏中可据实际情况填写:岩心全孔保存;缩减保存;掩埋;损毁。
4.表三主要针对标本类实物地质资料,在“现存状况”一栏中可据实际情况填写:全部保存;多数保存;少数保存;损毁。
5.表四主要针对地球化学样品实物地质资料,在“现存状况”一栏中可据实际情况填写:全部保存;多数保存;少数保存;损毁。
地质资料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篇一: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的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以及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地震、水务、海洋、环保、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馆藏机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本市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统一汇交制度)本市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汇交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汇交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建设工程中涉及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的建设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原始地质资料整理需要注意的细节讲解
立卷归档基本要求:一、归档的原始地质资料要齐全成套,每件内容要素构成应完整并符合地质工作规范要求,责任签署完备,应反映一项地质工作的全过程。
二、纸质文件要求:1、报告正文、附件的幅面:A4幅;附图和附表幅面可为A4、A3幅面纸;图件折成手风琴式,图面朝里,责任栏(图签)朝外。
不宜折叠的图件应平放或卷放,并可加图袋(筒)等档案装具。
2、成册(本)的原始地质资料应有封面、扉页、目录页及页码等,扉页应包含题名、责任人及完成时间等。
装订不应使用易锈蚀及易老化的材料。
单册厚度一般不宜超过20mm。
3、图件右下角应有图签,包括题名、图号、顺序号、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多拼的图件,在最后一张图的右下角应有图签,其余各张图可仅附图名、图号及顺序号;顺序号应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排列。
4、野外记录应使用适于野外记录并利于长期保存的书写材料。
对点号、岩层产状、地层代号、厚度、长度、面积、体积、坐标等重要数据,重要地质现象素描图及其他主要图件均应着墨。
5、原始地质资料应选用利于长期保存的优质载体(纸张、胶片等)。
字迹材料要着墨牢固,不应使用圆珠笔、彩色笔等易褪笔迹的材料书写。
要求书写工整,符号清晰,着色符合规范标准。
6、每一件原始地质资料应在右上角加盖档号章,图件在责任栏(图签)附近加盖档号章。
三、电子文件要求1、每一项地质工作的电子文档以一个独立的子目录(一级子目录)置于根目录下,子目录名即为该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档案的案卷号,该份电子文档的所有电子文件均置于此子目录下。
2、在一级子目录下按卷内类别建立二级子目录,分别用于直接存放该份电子文档相应类别所有的电子文件,二级子目录名为案卷号+类别代号;上图表示:333档电子档共有底类、测类和观类三种类型,其中底类有4册,底中的第4件中存有一个系统库。
3、同一案卷(或类目)的数据应存储在一张光盘内。
若一张光盘空间不够,可存储在多张光盘上。
4、归档的电子文件的载体应无划痕、斑点、霉变、变形等损伤,应能在通用读取设备上正确读取且不携带病毒。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路线地质填图与调查
实际材料图、路线地质小结、各种调查表、照片和录像。
二、地质剖面测制
实测地质剖面记录表、实测剖面图、综合地质柱状图、剖面地质小结、照片和录像。
三、遥感解译
遥感原始数据、遥感影像图、遥感解译图、遥感异常图、遥感地质解译文字材料、典型影像图册、野外验证材料和相关照片录像资料。
四、测量(地形测绘)
控制网分布图、控制点成果表、地质勘探工程测量成果表、矿区地形图、控制点(网)观测记录、测量观测数据与计算表。
五、钻探工程
钻孔柱状图、孔深及弯曲度测量记录、钻孔地质记录表、钻孔工作小结、岩矿芯音像记录、钻孔封孔设计和封孔记录表。
其中水文地质钻探还应提交:简易水文观测记录、成井记录、抽水试验原始记录、固井与封孔记录。
其中油气地质钻探还应提交: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的录井、测井、分析化验原始数据汇总表。
六、山地工程
槽、井、硐(坑道)探地质编录记录(表、簿)、工程编录中的影像资料、工程素描图、采样平面图。
七、监测
观测点分布图、各类观测点的记录及动态曲线。
八、物探测量
物探测量包含重力、磁法、电法、地震、测井、放射性六种具体工作手段,其汇交细目为总体和每种具体手段的汇交细目之和。
物探手段总体汇交细目:标本采集与测定、统计记录、异常踏勘及异常验证原始记录、各工作的质量检查和精度评价记录、原始资料验收文据、野外工作总结。
野外工作总结应包含:所有仪器类型及仪器调节、性能试验结果、数据整理项及所用公式、畸变数据(点)处理情况、数据质量检查方式与统计结果、统计时甩点情况、数据单位、数据改算参数等。
物探具体工作手段汇交细目如下:
(一)重力测量。
测量控制网平差报告、重力基点网平差报告、重力基点档案、布格重力异常成果(含测点平面坐标、高程、重力值、近中远区地改值及布格异常值)。
(二)地面磁法测量。
基点选择及基点T0值测定记录、磁异常成果(含测点平面坐标、高程、总场值及磁异常值等)。
(三)航空磁法测量。
航磁测量成果数据文件(含点测量成果、飞行高度、总场值、航磁异常值等)、说明航磁导航定位、测高、磁补偿、飞行高度等精度或者灵敏度的记录、数据处理报告。
其他的航空物探工作参照航空磁法测量的汇交细目。
(四)电法测量。
1.测深类电法(大地电磁测深、地面瞬变电磁法、可控源声频大地电磁法、电阻率测深法技术规程、电偶源频率电磁测深法)
测点测量成果表、原始观测数据及对应原始曲线图集、资料(数据)整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图表。
2.直流电法(时间域激发极化法、直流充电法)
测点测量成果表、原始观测数据、整理后观测结果(含视电阻率计算结果)。
(五)地震测量。
物理点测量成果表、观测系统图、原始观测数据及相关
图件、常规处理项目及情况表与特殊处理项目内容表。
(六)地球物理测井。
测井通知书、单孔原始测井数据及原始曲线图。
(七)放射性测量。
放射性本底测量记录、观测数据及统计整理结果(含图表),异常登记和验证相关记录。
九、化探测量(岩石测量、土壤测量、水系沉积物测量、水化学测量和多目标测量)
实际材料图、数据汇总表(含点号、线号、图幅号、送样号、检验编号、平面坐标及各元素分析值),样品分析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
其他气体测量、地电化学、地气化学测量、活动态测量、浅钻化探、井中取样等参考化探测量汇交范围。
十、实验测试
各类样品(试验场)分析、测试、鉴定结果报告(含数据、照片、图版、计算图表)。
十一、地质综合及数据库建设
各类地质要素属性采集表或采集记录、地理底图编绘方案、说明书文字底稿。
十二、其它未包含在上述列表中的工作手段按如下细目汇交
野外观测仪器记录数据、野外工作人员记录的数据和图片、野外工作使用的基准参考、相关的数据记录表、数据处理报告,野外验收文据、野外工作总结等。
说明:
1.汇交细目按照工作手段确定,一个地质工作中涉及多种工作手段,需按照每种工作手段的细目汇交。
2.细目中内容如果已经在成果资料里以文、图、表、数据库的形式体现,可不再汇交。
3.开展样品采集的地质工作,需汇交样品采集登记表,可按照项目整体汇总汇交。
4.采用野外数字化采集方法形成的原始资料应全部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