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对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张敬斯
来源:《档案天地》2016年第12期
一、原始地质资料的作用
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表、声像、标本、样品、岩矿心等不同形式存在的地质、矿产信息和实物等,如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等。
地质资料是国家重要的档案资料,是国民经济建设和进一步开展地质工作、科学研究等的依据和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并发挥其作用。地质资料主要包括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其中原始地质资料又称原本地质档案,是第一线各地质队伍在进行地质勘查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能反映地质现象和地质体的第一手数据资料,是各地质工作者在野外工作直接形成或采集的,以各种类型载体形式存在的原始记录,是各基层地质单位在后期进行测试、分析所取得的实际材料,是编写最终成果报告的基础和依据。
一份原始地质资料的形成,从项目立项编写设计、野外勘测到化验分析、室内分析整理、野外验收,整个过程不仅要规范,而且系统性和完整性要得到根本保证。做好原始地质资料的收集、检查、整理、归档工作,对日后重新观察认识地质现象、开发利用实物地质资料和重新编制成果地质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能有效地节省地质项目的投入、减少重复的地质工作和降低地质工作的风险。
由此可见,原始地质资料形成时间长,获得成本高,信息量巨大,来源广泛,内容丰富,类型复杂,具有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原始地质资料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使它成为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信息。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4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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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地质资料汇交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汇交资料种类、汇交时间、汇交验收的要求如下:
(一)汇交范围: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专项研究地质资料。
(二)汇交资料种类: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
(三)汇交时间: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
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1.05
•【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施行日期】2016.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在地质资料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第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1.24
•【文号】国土资厅发[2012]57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充分利用原始地质资料,降低地质工作风险,减少重复工作和投资,提高地质资料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及社会化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汇交管理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以及由国家财政出资在境外从事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均应依照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进行资料汇交,填写《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目录》(附件2),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审查,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凡不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不予颁发《地质资
料汇交凭证》。
(二)中央财政出资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由国土资源部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送1份。其它资金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由接收地质资料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转送1份。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1.18
•【文号】国土资规〔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
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
(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
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浅谈地质资料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细节
浅谈地质资料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细节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地质资料管理是地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一项繁琐而又细致的工作。从资料的汇交、核查、存储、保管到借阅、登记、销毁等,每一个流程都有应该注意的方面,本文重点分析了在汇交和核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细节。
关键词:地质资料;管理;汇交;归类;保密
引言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中产生的重要信息集成实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多样化的使用价值,可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般情况下,实物地质资料主要是由原始地质资料档案、成果地质资料档案以及实物地质资料档案共同构成。实物地质资料需要通过现场地质勘查工作以及相关科学研究获得,并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和编辑,形成格式规范、表述准确、信息准确客观的地质资料,可为后期城市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矿山开发、地质成果综合研究等提供数据支持
1地质资料信息化管理
1.1地质资料的属性
我们知道,地质资料信息主要指的是从事地质工作的人员通过不懈努力所总结出的宝贵地理信息,它是地质人员不断进取的工作成果。这些地质资料档案中包含着大量珍贵的信息,对国家经济及文化方面的进步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详细记录的地质资料信息对国家来说,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且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国家的地质资料收集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这一资料的收集对于国家地理地质方面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国家地质工作者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1.2地质资料的管理模式
21世纪是电子信息技术和新媒体高速发展的时代,大量的信息涌入,信息化向地质资料档案管理和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仍处于地质工作的初始时期,地质信息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中,要求地质工作形成共享的社会服务体系,并加入大量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为我国地质资料数据中心的资料手机储备增砖加瓦。从而更好更快地管理地质资料档案,让地质教育及地质信息管理更好地服务社会。扩大我国地质数据档案管理网络技术的范围,首先要建立起完善的地质资料信息库,数据库中包含数字化目录,新数字档案电子文献参考目录,并加入大量数字信息和地质资料信息,进行系统的管理。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5-11-28 | 作者: | 来源:中国驻俄罗斯经商参处 | 【大中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
第1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于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
2003年1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
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
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7.13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
c) 如果二级子目录下需建三级子目录,在二级子目录下应按 照一件文件一个子目录的原则,再建立若干个三级子目录, 每一个子目录的名字是该件所对应档号(文件号),它们将分 别用于存放该文件及其运行时所必须的相关文件(如二次开 发软件、系统库、字库和文件等),且这些相关文件要存放 在一个独立的文件夹中。如果各件电子文件是用同一工具软 件形成的,运行时所必须的相关文件相同,则可以将这些相 关文件以一个独立文件夹的形式直接放在该二级目录下,但 应在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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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子文件所提供的信息,应齐全、完整、准确。电子文 件一般不加密,如已加密应将密钥同时归档。
5) 电子文件数据文件格式应采用通用标准格式,便于数据 交换和共享,具体可参照国土资发〔2006〕210号《关于 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中相 关规定。不宜制作压缩电子文件。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 及地质资料汇交
主讲人:张梅芬 青海省国土资源博物馆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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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原始地质资料的重要性 二、《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简介 三、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的原则及方法 四、原始地质资料文件的分类 五、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中的几个需要注意事项 六、新旧标准分类对照 七、地质资料汇交 八、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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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地质资料的重要性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地质资料汇交
汇交资料
验收不合 格的,由 资料馆下 达补充修 改通知书, 限期30日 内汇交。
接收:资料馆审查送交资 料,3日内回复是否接收
验收:资料馆自接受之日 起10日内完成。
验收合格的,由资料馆出 具地质资料验收合格证明
汇交证书:国土资源厅自收 到资料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 10日完成。
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 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 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 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地质资料汇 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 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
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 交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持 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 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 构可以收取工本费。
地质资料汇交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 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 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 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 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
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 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 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 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 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 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 料汇交人。
190725国土资规[2017]1号附件1汇交细目及归类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通常指随成果地质资料光盘或硬盘上交其电子版,目前未有交纸质版原始资料的要求和先例。
原始地质资料归档:通常指原始地质资料(纸电双版本)按《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DA_T 41-2008)整编后上交完成单位资料室或其他指定机构的工
作。“ 规则”附录A“ 原始地质资料归档类目”与以下“ 汇交细目”接近,下文更全面科学,为便于指导归档,特批注建议原始资料类别(字母)。
一般列入G类
笔记本、记录薄、A4合订本等形式均不例外。
一般列入G类
一般列入X类,总结报告及附图可列入Z类。
测量类(C):通常指经纬仪、全站仪、水准仪测量数据、
解算后分米以内级卫星定位数据所编制的中间文件。含手
持卫星定位数据的文件一般列入野外地质观测察类(G).一般列入T类,总结报告及综合分析附图可列入Z类。
一般列入T类,大型复杂工作总结报告及附图可列入Z类。
一般列入L类,总结报告及综合分析附图可列入Z类。
“ 规则”附录A要求列入L类。总结报告及综合分析附图可列入Z类。
“ 规则”附录A无此类,同为仪器现场探测资料列入L
类较科学。总结报告及综合分析附图可列入Z类。列入Y类。总结分析报告可列入Z类。
“ 规则”附录A无此类,建议原始采集工作资
料列入G类,总结综合分析资料列入Z类。
“ 规则”附录A无此类,建议原始采集工作比照前文批注就近归类,总结综
合分析资料列入Z类。
仪器记录各类专门格式原始电子数据易遗漏!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细则
3〕标本、样品整理:清理标本、样品,检查编号、登记无丢失、无遗漏。填写标本、样品送样单,及时派专人送出鉴定和化验。
四、实测地质剖面图室内绘制
实测地质剖面图常有展开法和投影法两种方法绘制。当导线方向变化不大时,用展开法;当导线方位多变,转折较多时宜用投影法。
㈠ Fra Baidu bibliotek开法:
A1-2,斜距15m,方向30°,坡角+10°,A2-3,斜距25m,方向28°,坡角+8°,A3-4,斜距20m,方向26°,坡角+10°
A2-37米为J12-1/J11-2界线,产状258°/50°〔7米〕
作图:第一步作地势剖面,按导线顺序,用导线斜长和坡角依次连接而成。第二步,自界线位置〔A2A37米处〕,按查表得视倾角的度数〔37°27′〕,画出界线〔视倾角线〕,在界线两侧按岩性〔图例〕画岩性花纹。〔查表:岩层走向168°,导线方向28°,两者夹角为40°,岩层倾角50°,查表得视倾角37°27′〕。第三步:按斜距画出标本、样品等位置,完善剖面图其它整饰内容后即为成图。
勘查线的地势剖面用仪器法测制,对剖面上的探矿工程〔槽、井、坑、钻〕位置和各种地质界线〔如矿体界线、矿体顶底界线、重要断层线等〕必须用仪器定位。勘查线的端点要埋设水泥桩,水泥桩要编号,要测量座标〔X、Y、Z〕。
㈡ 实测勘查线剖面
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范围细目
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范围细目
本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依据国土资厅发〔2012〕57号文规定的范围进行细化,根据文件规定,各个工作方法应汇交的地质资料原则上如下: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类地质图件、各种原始、分析、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勘探工程、物化探、遥感、重砂相关原始资料。
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工作区图件:工作部署图、遥感地质解译图、地质矿产图、成矿规律预测图等。
实际材料图:各种比例尺的实际材料图、编稿原图等。
剖面:剖面小结、剖面图、柱状图、各类样品采集登记表、各种鉴定、测试分析结果及相关图版照片等。
工作小结:矿点踏勘小结、水系沉积物异常检查小结等所有工作小结。
如果工作中使用了其他工作方法(如:重力勘探、磁法勘探、化探等)、探矿工程(如:探槽、浅井、钻探、坑探等)、样品分析)等,需汇交的原始资料目录参见相应的工作方法。
数字填图工作生产的资料,生产的数据库(一般在成果中汇交)和相关的测试分析结果。
二、矿产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野外照片,矿产地资料及数据库,
质量检查与验收记录表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矿产地资料及数据库,质量检查与验收记录表
地层柱状图、实测剖面图、实际材料图、矿区地质图、地质矿产图、工程布置图、采样工程平面图。
地质资料汇交技术指南-非常详细
9)文字表述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不能使用“公里”等,而应使用“千米”或“km”(小 写)。(依据《地质行业计量单位手册》)
10)比例尺中的两点为比号,不是冒号,居中排列。
例如:
1:5000
1︰5000
成果地质资料全本实体数据
04-1
04-1-2 图件部分
1)各类图件的编制应符合专业规范要求,图面 结构合理、各类代号、符号、子图、注记正确,压 盖及避让关系合理,地物标注尽量避免出现压盖、 干扰线条等现象,图中地质界线要闭合,不能断开 或缺口。设色正确美观,图例及镶图布局协调。提 交的电子数据应无临时文件,清晰、完整、能反复 打开、打开无异常。
正式打印前应将打印预览中出现的文档空白页删除。 纸质附图必须1∶1等大打印输出,采用MapGIS制图的,要求Map数据工程输出时,X和Y值 均为1,不允许打印时人为放大和缩小。
图件采用“手风琴”式内折法按顺序依次折叠(先横向、再纵向),折叠好的图件为A4大小 ,责任签折出。 地质资料报送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留存。
2)图例与图内应严格一一对应,包括线点参数 一致,一般图内有的符号图例中都应该有。一张图 中若用相同的线或相同的符号表示不同的地质内容 ,最好用颜色区分。同一类型的图所做图例尽量一 致,排列顺序也一致。
3)图件数据中,照片和遥感影像用msi文件放 入工程中,不能用其它格式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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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路线地质填图与调查
实际材料图、路线地质小结、各种调查表、照片和录像。
二、地质剖面测制
实测地质剖面记录表、实测剖面图、综合地质柱状图、剖面地质小结、照片和录像。
三、遥感解译
遥感原始数据、遥感影像图、遥感解译图、遥感异常图、遥感地质解译文字材料、典型影像图册、野外验证材料和相关照片录像资料。
四、测量(地形测绘)
控制网分布图、控制点成果表、地质勘探工程测量成果表、矿区地形图、控制点(网)观测记录、测量观测数据与计算表。
五、钻探工程
钻孔柱状图、孔深及弯曲度测量记录、钻孔地质记录表、钻孔工作小结、岩矿芯音像记录、钻孔封孔设计和封孔记录表。
其中水文地质钻探还应提交:简易水文观测记录、成井记录、抽水试验原始记录、固井与封孔记录。
其中油气地质钻探还应提交: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的录井、测井、分析化验原始数据汇总表。
六、山地工程
槽、井、硐(坑道)探地质编录记录(表、簿)、工程编录中的影像资料、工程素描图、采样平面图。
七、监测
观测点分布图、各类观测点的记录及动态曲线。
八、物探测量
物探测量包含重力、磁法、电法、地震、测井、放射性六种具体工作手段,其汇交细目为总体和每种具体手段的汇交细目之和。
物探手段总体汇交细目:标本采集与测定、统计记录、异常踏勘及异常验证原始记录、各工作的质量检查和精度评价记录、原始资料验收文据、野外工作总结。野外工作总结应包含:所有仪器类型及仪器调节、性能试验结果、数据整理项及所用公式、畸变数据(点)处理情况、数据质量检查方式与统计结果、统计时甩点情况、数据单位、数据改算参数等。
物探具体工作手段汇交细目如下:
(一)重力测量。
测量控制网平差报告、重力基点网平差报告、重力基点档案、布格重力异常成果(含测点平面坐标、高程、重力值、近中远区地改值及布格异常值)。
(二)地面磁法测量。
基点选择及基点T0值测定记录、磁异常成果(含测点平面坐标、高程、总场值及磁异常值等)。
(三)航空磁法测量。
航磁测量成果数据文件(含点测量成果、飞行高度、总场值、航磁异常值等)、说明航磁导航定位、测高、磁补偿、飞行高度等精度或者灵敏度的记录、数据处理报告。
其他的航空物探工作参照航空磁法测量的汇交细目。
(四)电法测量。
1.测深类电法(大地电磁测深、地面瞬变电磁法、可控源声频大地电磁法、电阻率测深法技术规程、电偶源频率电磁测深法)
测点测量成果表、原始观测数据及对应原始曲线图集、资料(数据)整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图表。
2.直流电法(时间域激发极化法、直流充电法)
测点测量成果表、原始观测数据、整理后观测结果(含视电阻率计算结果)。
(五)地震测量。
物理点测量成果表、观测系统图、原始观测数据及相关
图件、常规处理项目及情况表与特殊处理项目内容表。
(六)地球物理测井。
测井通知书、单孔原始测井数据及原始曲线图。
(七)放射性测量。
放射性本底测量记录、观测数据及统计整理结果(含图表),异常登记和验证相关记录。
九、化探测量(岩石测量、土壤测量、水系沉积物测量、水化学测量和多目标测量)
实际材料图、数据汇总表(含点号、线号、图幅号、送样号、检验编号、平面坐标及各元素分析值),样品分析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
其他气体测量、地电化学、地气化学测量、活动态测量、浅钻化探、井中取样等参考化探测量汇交范围。
十、实验测试
各类样品(试验场)分析、测试、鉴定结果报告(含数据、照片、图版、计算图表)。
十一、地质综合及数据库建设
各类地质要素属性采集表或采集记录、地理底图编绘方案、说明书文字底稿。
十二、其它未包含在上述列表中的工作手段按如下细目汇交
野外观测仪器记录数据、野外工作人员记录的数据和图片、野外工作使用的基准参考、相关的数据记录表、数据处理报告,野外验收文据、野外工作总结等。
说明:
1.汇交细目按照工作手段确定,一个地质工作中涉及多种工作手段,需按照每种工作手段的细目汇交。
2.细目中内容如果已经在成果资料里以文、图、表、数据库的形式体现,可不再汇交。
3.开展样品采集的地质工作,需汇交样品采集登记表,可按照项目整体汇总汇交。
4.采用野外数字化采集方法形成的原始资料应全部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