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No 358 2014 欧盟化妆品法规修订

合集下载

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介绍

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介绍
标签和包装要求
规定了化妆品的标签、包装和 使用说明要求,以确保消费者 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产品。
东盟化妆品法规的监管机构和程序
监管机构
东盟各成员国的国家药品监管局是负责实施东盟化妆品法规的监管机 构。
注册和备案程序
在东盟区域内生产或进口的化妆品需要向所在国的国家药品监管局注 册或备案,并获得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欧盟委员会对化妆品法规进行了修订, 以适应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并进一步 加强了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要求。
2003年
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EC发布, 取代了旧的指令,加强了对化妆品的 安全性要求,并引入了更多的监管措 施。
欧盟化妆品法规的主要内容
规定化妆品的定义和范围
安全性要求
欧盟法规明确规定了哪些产品属于化妆品 范畴,并对其定义进行了明确。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法规要求化妆品企业向消费者披 露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成分、 生产过程、安全性和质量等,提
高产品的透明度。
05
未来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的发展趋

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的改革方向
欧盟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市场准入门 槛,确保产品安全性和质量。
东盟
促进区域一体化,统一化妆品监 管标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
止使用有害物质和违规成分。
注册和备案
化妆品在上市前需要向相关监管机 构注册或备案,确保产品符合法规 要求。
标签和包装
法规对化妆品的标签和包装也有明 确规定,要求产品信息必须清晰、 准确,标签和包装不能误导消费者。
对化妆品进口的影响
01
02
03
进口许可
化妆品进口到欧盟或东盟 国家需要获得相应的进口 许可,确保产品符合当地 法规。

欧盟 化妆品 法规 成分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欧盟 化妆品 法规 成分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欧盟化妆品法规成分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化妆品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化妆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欧洲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符合安全标准,欧盟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化妆品法规措施。

这些法规不仅对化妆品生产商和供应商有具体的要求,也对化妆品中的成分进行了限制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欧盟化妆品法规中的成分表要求,以及这些要求对于化妆品生产和消费的影响与意义。

通过了解这些法规,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化妆品的安全性,并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首先介绍欧盟化妆品法规的背景和内容。

然后,我们将详细探讨化妆品成分表在法规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制定成分表所需要满足的要求。

最后,我们将总结讨论,分析这些法规对化妆品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能够更好地了解欧盟化妆品法规中成分表的意义,以及成分表对于化妆品市场的影响。

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组织架构和内容分布方式。

本文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欧盟化妆品法规2.1.1 法规背景2.1.2 法规内容2.2 化妆品成分表2.2.1 成分表的作用2.2.2 成分表的要求3. 结论3.1 影响与意义3.2 建议与展望在正文部分,首先介绍了欧盟化妆品法规的概念和背景,包括为什么有了这些法规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原因。

接着详细阐述了欧盟化妆品法规的具体内容,包括法规中涉及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然后,文章转入化妆品成分表部分,分析了成分表的作用和重要性,解释了为什么化妆品需要提供成分表,以及成分表对消费者和相关方面的影响。

接着介绍了欧盟对化妆品成分表的要求,包括具体的法规和标准。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总结欧盟化妆品法规和化妆品成分表的影响与意义,讨论这些法规和成分表对化妆品行业和消费者的重要性。

欧盟化妆品组委会批准禁止在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防腐剂MI

欧盟化妆品组委会批准禁止在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防腐剂MI

龙源期刊网
欧盟化妆品组委会批准禁止在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防腐剂MI
作者:
来源:《中国标准导报》2016年第05期
4月5日,欧盟委员会化妆品组委会投票通过了关于禁止在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防腐剂异噻唑啉酮(MI,也有称MIT)的提案。

1月4日,欧盟委员会曾向WTO发布G/TBT/N/EU/332号通报,提议对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V(化妆品中许用防腐剂清单)进行修订,在57项防腐剂中增加产品类型冲洗类产品(Rinse-off products)的要求,也就是说防腐剂MI只允许用于冲洗类产
品,而禁止用于驻留类产品(leave-on products)。

异噻唑啉酮是一种产品中广泛使用的防腐剂,如身体乳液,彩妆和除臭剂都会使用。

欧盟委员会的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在2013年明确指出,防腐剂异噻唑啉酮具有致敏性,不宜用于驻留类化妆品。

正式的修订案将于3个月内在OJ上发布,并在OJ发布后第20天生效,经过6个月的过渡期后正式实施。

4月1日,欧盟委员会还针对冲洗类化妆品中防腐剂MI的限量修订开展了公众咨询,提议将现有的100ppm的限量调整至15ppm,公众咨询截至2016年7月1日。

因此,如果欧盟的这两项提案都通过的话,防腐剂MI将只允许用于冲洗类化妆品,并且最大容许剂量更为严苛,化妆品企业需密切关注法规修订动态,同时控制产品中防腐剂的用量,规避贸易风险。

(摘编自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欧洲化妆品规则中禁用限用物质列表

欧洲化妆品规则中禁用限用物质列表

欧洲化妆品规则中禁用限用物质列表简介欧洲化妆品规则是欧洲联盟成员国在化妆品领域的法律法规,用于调控化妆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在化妆品制造和销售过程中,某些物质可能对人体有害,因此欧洲化妆品规则中列出了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物质列表。

本文将介绍欧洲化妆品规则中的禁用和限用物质列表,帮助读者对欧洲化妆品市场的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

禁用物质列表欧洲化妆品规则中明确禁止使用的物质分为两类:禁止在所有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和禁止在某些特定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

禁止在所有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以下是禁止在所有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的列表:1.汞和其化合物:汞被广泛认可为有毒物质,对神经系统和肺部有害。

2.铅化合物:铅被认为是一种人体潜在的神经毒剂。

3.丙二醇:丙二醇是一种常用的化妆品成分,但在高浓度下会引起肺部刺激。

4.乳胶:乳胶是一种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因此被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

5.硼酸及其盐类:硼酸及其盐类在高浓度下会对皮肤和眼睛产生刺激作用。

6.高锰酸钾:高锰酸钾可能对呼吸系统和皮肤产生刺激作用。

7.二苯基醚和它们的化合物:二苯基醚被认为是一种潜在的致癌物质。

禁止在某些特定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欧洲化妆品规则中还列出了禁止在某些特定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例子:1.天然皮肤漂白剂:天然皮肤漂白剂被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因为其被认为可能导致皮肤过敏和其他不良反应。

2.危险气体:危险气体如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被禁止在喷雾和气雾剂产品中使用,因为这些气体可能对呼吸系统产生危害。

3.钛白粉:钛白粉被禁止在液体粉底、眼影和口红等产品中使用,因为其纳米颗粒可能对人体呼吸系统产生不良影响。

4.纳米颗粒:一些纳米颗粒如纳米银、纳米氧化锌等被禁止在某些特定化妆品产品中使用,因为其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的细胞毒性和损伤。

限用物质列表欧洲化妆品规则中的限用物质列表是指某些物质在化妆品中只能以特定的浓度使用。

欧盟化妆品法规最新修订内容及其启示

欧盟化妆品法规最新修订内容及其启示

本 次 修订
此, 跟踪欧盟化妆品法规 的修订情况 , 对完善我 国化 妆 品技 术 法 规 , 促 进 我 国化 妆 品技 术 法 规 与 国 际 接 轨, 具有 重要 的指 导 作 用 。本 研 究 对 2 0 1 4年 欧 盟 化 妆 品法 规 的修 订情 况进 行综述 报道 。
1 《 欧盟化 妆 品指令》( C o s m e t i c D i r e c t i v e 7 6 / 7 6 8 / E E C ) 及《 欧盟化妆品法规》 简介
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2 0 1 5年 9月第 2 5卷第 1 8期
C h i n J H e a l t h L a b T e c , S e p .2 0 1 5 , V o 1 . 2 5 , N o .1 8
・综述 ・ 欧盟 化 妆 品法规 最 新 修 订 内容及 其 启 示
邢书霞, 苏哲 , 左甜甜 , 王钢 力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 究院食品化妆 品检定所 , 北京 1 0 0 0 5 0
关 键 词 :欧盟 化 妆 品 法规 ; 规范; 防腐剂 ; 防晒剂; 纳 米 中图 分 类 号 : 1 7 2 0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4— 8 6 8 5 ( 2 0 1 5 ) 1 8 —3 2 1 4— 0 3
《 欧盟化妆 品指令》 于1 9 7 6年 7月 2 7 日发布 , 其 立 法宗 旨是所 有 符 合 法 规 规 定 的 产 品应 当有 平 等 和 快捷 的 通 道 进 入 市 场 并 在 欧 盟 成 员 国 内 部 自 由流 通 』 。为对指令进行简化和修订 , 2 0 0 9年 1 2月 2 2日
欧盟公布了《 欧盟化妆品法规》 , 取代《 欧盟化妆品指 令》 及相应的修订 文件 , 于2 0 1 3年 7月 1 1日开始在 欧盟各成员 国中作为 国家法规文件 生效实施 。该法 规简化了欧洲经济区( E E A ) 对于化妆 品的要求 , 消除 了其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转化 时产生分歧和偏差 的 内容 , 实现了欧盟的一体化。《 欧盟化妆 品法规》 由 1 0章 4 0个 条款 以及 1 O个 附 录组 成 。相 比以往 的欧 盟化 妆 品指令 , 新法 规对 原料 管理 与 以往 法 规 的要 求 基本一致 , 化妆 品成 分 的法规 主要基于 附录 Ⅱ、 Ⅲ、 Ⅳ、 V和Ⅵ J , 分 别 为化 妆 品禁 用 物 质 、 限用物质、 着 色剂、 防腐剂和防晒剂清单 , 对化妆 品中使用 的原料

欧盟化妆品良好操作规范(EU-CGMP)》中文版

欧盟化妆品良好操作规范(EU-CGMP)》中文版

Council of Europe欧盟理事会Guidelines for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of Cosmetic Products化妆品的良好生产规范应用指南(GMPC)1995内容序言 (5)I. 术语 (6)II. 质量体系 (10)II.1 简介 (10)II.2. 员工 (10)II.3. 厂房 (10)II.4. 设备 (11)II.5. 程序和过程 (11)II.5.1. 程序和指导书 (12)II.5.2. 过程 (12)III. 采购 (13)III.1. 简介 (13)III.2. 合同要求................................................. . (13)III.3. 采购文件 (13)IV. 制造 (14)IV.1. 简介 (14)IV.2. 来料接收 (14)IV.2.1. 原料,包装材料,和散装产品 (14)IV.2.2. 水 (14)IV.2.3. 仓库和储存 (15)IV.3. 制造过程 (15)IV.3.1. 准备 (15)IV.3.2. 实际制造过程 (16)IV.3.3. 散装产品的储存 (16)IV.4. 包装 (16)IV.5. 成品的储存 (16)V.制造分包 (17)VI.质量管理 (18)VI.1. 简介 (18)VI.2. 质量控制 (18)VI.2.1. 简介 (18)VI.2.2. 仪器和试剂 (18)VI.2.3. 控制活动 (19)VI.2.4. 控制记录 (20)VI.2.5. 采样和样品室 (20)VI.3. 数据监控和使用 (21)VI.4. 文件控制 (21)VI.4.1. 跟踪文件 (21)VI.4.2. 文件管理 (21)VI.5. 不合格产品的管理 (22)VI.6. 卫生 (22)VI.6.1. 工厂卫生 (22)VI.6.2. 个人卫生 (22)VI.7. 审核 (23)参考文献 (24)前言1949年5月, 由10个国家参与成立了欧洲国家政治联盟: 欧盟理事会。

欧盟关于化妆品成分标注的规定

欧盟关于化妆品成分标注的规定

广州科玛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文件欧盟关于化妆品成分标注的规定作为化妆品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国家对化妆品标签上成分的标注都有不同的规定。

欧盟的《化妆品规程》就欧盟化妆品成分标注问题作了以下规定:1.在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化妆品的全部成分。

如果因体积、大小等实际原因无法做到,可印在宣传资料、标签或卡片上,但同时应在外包装上印制符合规定的简语或符号,指导消费者参看。

2.成分要求以重量递减的顺序标注,句头应采用"成分"作为引导语。

3.下列情况不属于成分物质:原料中的杂质,生产中用到的辅料但成品中不含有,作为香料或芳香物质的溶剂或载体并严格控制使用量的物质。

4.香料和芳香成分及其原料应用"香料"或"香精"用语给予指示。

含量低于1%的成分可按任意顺序标注在含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

5.着色剂可以任意顺序标注在其他成分之后,但必须采用《欧盟化妆品规程》中规定的色号或命名法。

对于有多种色号的美容化妆品,使用范围内所有着色剂都应列出,并标注"可能含有"字样。

6.对于皂、浴球或其他小型产品,由于体积或形状的原因,不便将成分内容包含在标签、卡片、宣传单等上面时,可以在销售展示柜的旁边加以公告说明。

7.制造商、代理商或进口销售商,基于商业秘密的原因,可以要求在成分目录中不标注一种或多种化妆品成分,但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向生产地或最初进口地所在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交"成分保密"申请。

8.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在4周内将裁决结果通知申请人。

任何拒绝批准"保密"的裁决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对上诉方式和期限给予明确说明。

9.根据主管机关对批准的申请分配的登记号,以该登记号代替该保密成分,在成分目录中进行标注。

10.所有对最初申请资料中的内容进行的修补,申请人都必须与主管机关进行联系,主管机关可以基于该修改内容或新的信息撤消对保密权的授予。

化妆品 — 欧盟颁布新法规

化妆品 — 欧盟颁布新法规

上述统一标准其实就是为EN ISO 22716: 2007化妆品 – 良好生产规范(GMP) –
良好生产规范指南,当此指南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刊登时便已成为统一标准了。已有部分欧盟成员国将其转换为国家标准。
· 包括稳定性测试报告
3. 微生物质量
· 微生物限量
2 OJ L 342, 22.12.2009, p.
59,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342:0059:0209:EN:PDF
这一安全评估文件包含两个部分,扩展了之前评估需要考虑的数据范围,其中有些数据是已经存在的。
对每种原材料进行评估,需要以安全边际(MoS)的计算为基础,用于所有显著的毒性吸收途径和系统效果,以及无明显损害作用水平(NOAEL)。没有此类评估的应及时提供理由证明。
从2013年7月11日开始,欧洲经济区1
(EEA)市场中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新颁布的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2的要求,其中部分要其它要求
责任人
现在,责任人的定义更加明确:
EEA内的生产商
3 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EC) No
1272/2008附件六第3部分1A、1B和2类CMR,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353:0001:1355:EN:PDF
o 对化妆品的更改可能影响其法规符合性(不包括仅文字翻译)。
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指定在EEA内担任责任人的人。指定责任人的要求和协议应为书面方式。
EEA内的生产商为责任人,除非该生产商指定其他人作为代理。

培训资料-欧盟化妆品法规

培训资料-欧盟化妆品法规

化妆品市场监督和执法
1 监管机构
介绍在欧盟化妆品法规 下负责市场监督和执法 的相关机构。
2 商品合规性
3 追溯和召回
解释如何确保产品符合 法规要求,包括文件记 录和安全性报告的准备。
了解欧盟化妆品法规下 的追溯和召回程序,以 应对安全和合规性问题。
欧盟化妆品法规的影响和未来趋势
市场影响
评估欧盟化妆品法规对化妆品 市场的影响,包括市场进入障 碍和消费者信任。
1
法规和指令
介绍欧盟化妆品法规的基本架构,包括法规和指令,以及它们对成员国的约束力。
2
法律文件的修订历史
追溯欧盟化妆品法规的修订历史,解释重要变化和更新的细节。
3
法律文件的实施
概述欧盟化妆品法规的实施过程,包括适用的时间表和执行机构。
化妆品安全评估要求和程序
安全评估指南
详细解释化妆品的安全评估要 求,包括实验室测试、毒理学 评价和风险评估。
可持续发展
探讨欧盟化妆品法规在可持续 化妆品领域的发展和趋势。
未来的法规变化
展望欧盟化妆品法规的未来, 包括可能的修订和法规变化。
特殊要求
介绍特殊类型的化妆品(如 防晒霜和儿童产品)所需的 附加标签要求。
化妆品禁用和限制成分
禁用成分列表 限制成分列表 新替代品
阐述欧盟化妆品法规中列出的禁止使用的成分 列表,并说明相关风险和限制。
解释欧盟化妆品法规下对使用限制的成分,包 括浓度和应用方式的限制。
探索替代性成分的发展,以满足禁用和限制成 分的要求。
培训资料-欧盟化妆品法规
欢迎来到我们的培训资料,本次演示将详细介绍欧盟化妆品法规,并深入探 讨其背景、法律框架、安全评估、标识要求、禁用成分、市场监督和未来趋 势。

欧盟的化妆品法规与管理

欧盟的化妆品法规与管理

创作:(国外)欧盟的化妆品法规与管理化妆品作为与人休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其安全性和功效 性受到消费者、生产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重视,为此, 各国政府都颁布了各自的化妆品管理法观。

尽管监管模式 不尽相同,但主要目的都是保证产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 康,规落化妆品生产和经营行为,促进经济贸易发展。

经济贸易的全球化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临近,使我们面临新的挑战,了解和研究国际 上化妆品的法规和管理情况,十分必要。

欧盟现行的化妆品法规」化妆品规程 (Cosmetic Directive )颁布于1976年,目前正在进行第七 次修il,该规程是在欧盟各成员国协调的基础上产生的, 它不代替各国的法规。

成员国政府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建 立自己的实施休系,负责规程的具体实施。

近年来,由欧 洲会同美国首先提出的化妆品法规国际一体化冋题,在全 球范围内日益受到化妆品相关各界的关注。

从化妆品法规和基本的管理措施来看,除欧盟的15个国家外,一些拉T美洲国家柯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以及英联弗国家等也采用了类做欧盟的管理模式。

其主要特点可以欄括为:1、化妆品定义范围广。

观程不划分普通和助效性产品,均采用化妆品的一般管理原则和方式来管理;2、管理模式上以企业自律为主。

产品安全的保证是企业而不是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特别强调制造商或进口商对产品的贯任,行业协会代表业界与政府沟通,并在业界的规范和自律方面起重要作用;3、产品备案制度完善,使政府监管部门拿握企业必耍信息,不需要终产品上市前的审批许可。

政府监管的重点坏节在产品上市后;4、强调产品标签标识的信息完整,使消费者易于了解产品信息;5、着重于产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而不是终产品的抽样检验。

下面分几个方面对欧盟的化妆品管理法观、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一简介。

一、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化妆品规程”对化妆品作出了法规性的定义。

化妆品是按接除于人体各外部器官(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口腔内的牙齿和口腔粘膜,以清洁、发出香味、改善外观、改善身体气味或保护身体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为主耍目的的物质和制剂。

欧盟化妆品良好操作规范(EU-CGMP)》中文版

欧盟化妆品良好操作规范(EU-CGMP)》中文版

Council of Europe欧盟理事会Guidelines for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of Cosmetic Products化妆品的良好生产规范应用指南(GMPC)1995内容序言 (5)I. 术语 (6)II. 质量体系 (10)II.1 简介 (10)II.2. 员工 (10)II.3. 厂房 (10)II.4. 设备 (11)II.5. 程序和过程 (11)II.5.1. 程序和指导书 (12)II.5.2. 过程 (12)III. 采购 (13)III.1. 简介 (13)III.2. 合同要求................................................. . (13)III.3. 采购文件 (13)IV. 制造 (14)IV.1. 简介 (14)IV.2. 来料接收 (14)IV.2.1. 原料,包装材料,和散装产品 (14)IV.2.2. 水 (14)IV.2.3. 仓库和储存 (15)IV.3. 制造过程 (15)IV.3.1. 准备 (15)IV.3.2. 实际制造过程 (16)IV.3.3. 散装产品的储存 (16)IV.4. 包装 (16)IV.5. 成品的储存 (16)V.制造分包 (17)VI.质量管理 (18)VI.1. 简介 (18)VI.2. 质量控制 (18)VI.2.1. 简介 (18)VI.2.2. 仪器和试剂 (18)VI.2.3. 控制活动 (19)VI.2.4. 控制记录 (20)VI.2.5. 采样和样品室 (20)VI.3. 数据监控和使用 (21)VI.4. 文件控制 (21)VI.4.1. 跟踪文件 (21)VI.4.2. 文件管理 (21)VI.5. 不合格产品的管理 (22)VI.6. 卫生 (22)VI.6.1. 工厂卫生 (22)VI.6.2. 个人卫生 (22)VI.7. 审核 (23)参考文献 (24)前言1949年5月, 由10个国家参与成立了欧洲国家政治联盟: 欧盟理事会。

欧盟 化妆品原料目录

欧盟 化妆品原料目录

欧盟化妆品原料目录简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是一个由28个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和共同市场。

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指令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其中包括对化妆品原料的使用进行规范。

化妆品原料目录是欧盟化妆品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详细列出了可用于化妆品制造的原料,以及它们的使用限制和要求。

1. 化妆品原料目录的作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是欧盟化妆品法规的核心部分,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护消费者安全:化妆品原料目录对于可用于化妆品中的原料进行了审核和评估,确保它们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2.规范市场秩序:化妆品原料目录提供了清晰的原料使用限制和要求,帮助制造商遵守相关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3.促进技术创新:化妆品原料目录不仅列出了已经被批准使用的原料,也允许新的原料提交申请进行评估,为化妆品行业的技术创新提供了机会。

2. 原料目录的分级欧盟化妆品原料目录根据原料的使用限制和要求分为不同的级别,包括:•禁止使用的原料:目录中列出了一些被严格禁止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因为它们已被证明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

•有限使用的原料:某些原料在一定限制下可以使用,例如使用浓度的限制、特定产品类型的限制等。

•特定用途的原料:某些原料只能用于特定类型的产品中,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制造。

•新的原料申请:欧盟化妆品原料目录还允许制造商提交新原料的申请,经过评估和批准后可以用于化妆品制造。

3. 原料目录的更新和管理欧盟化妆品原料目录是一个动态更新的目录,其中包含的原料和使用要求会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

欧盟化妆品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更新化妆品原料目录,并与制造商、科学家和消费者等各方进行广泛的合作。

制造商在开发新产品或使用新原料时,需要仔细研究和了解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最新版本,确保其使用的原料符合目录中的规定。

此外,化妆品原料目录还可帮助制造商更好地了解市场趋势和消费者需求,从而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欧盟通过冲洗类化妆品新准则

欧盟通过冲洗类化妆品新准则

欧盟通过冲洗类化妆品新准则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5年第2期更加注重环保生态文/菁菁近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第2014/893/EU号决议,就冲洗类化妆品制定颁发了欧盟环保生态标签新准则。

为了清晰起见,以及引入新的产品组别和准则,之前的第2007/506/EC号决议废止。

第2007/506/EC号决议规定了关于肥皂、洗发水及护发素产品的环保生态准则,新决议在原先的产品类别中加入了任何会接触表皮或头发的冲洗类物质或混合物,其作用包括清洁表皮或头发、改善头发状况、剃除毛发前保护表皮及润滑毛发等。

据了解,新决议并不涵盖消毒或抗菌用产品,根据旧决议所订准则发出的欧盟环保生态许可证,在2015年12月9日前仍然有效。

制造商在2014年12月9日前提交的欧盟环保生态标签申请书,将按照旧准则进行评核;在2015年2月9日前为“肥皂、洗发水及护发素”类产品提交的欧盟环保生态标签申请书,则可以根据旧准则或新准则进行评核。

根据旧决议发出的许可证,届满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根据新决议发出的许可证,则于2018年12月9日届满。

欧盟并无硬性规定业界使用环保生态标签。

冲洗类产品制造商如欲使用这个标签,必须符合决议列出的准则。

根据新决议,针对冲洗类产品的准则鼓励制造商提供对水生态系统影响小、有害物质含量低及包装物料较少的产品。

决议附件列出了颁发欧盟环保生态标签的具体准则,这些准则以7个因素为依据:对水生物的毒性;生物降解能力;排除或限制类物质或混合物;包装;以可持续方式采购棕榈油、棕榈仁油及其衍生物;适用性;环保生态标签上显示的资料。

水生物的毒性是以临界稀释值(CDV)来评估的,冲洗类产品每个分组的毒性水平不同,最高水平及计算方法均载于附件中。

关于排除或限制类物质或混合物,如要获取欧盟环保生态标签,产品不得含有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硼酸、硼酸盐、过硼酸钠、防腐剂和对羟基苯甲酸酯、微塑料以及纳米银。

新决议的附件清单中详细列出了所有排除或限制类物质。

培训资料—欧盟化妆品法规

培训资料—欧盟化妆品法规

26种过敏源:
戊基肉桂醛、戊基肉桂醇、茴香醇、苯甲醇、 苯甲酸苄酯、肉桂酸苄酯、水杨酸苄酯、2(4-叔丁基苄基)丙醛、肉桂醛、肉桂醇、 柠檬醛、香茅醇、香豆素、丁香酚、金合欢 醇、香叶醇、已基肉桂醛、羟基香茅醛、羟 甲基戊基环己烯甲醛、异丁香酚、d-宁烯、 芳樟醇、庚炔酸甲酯、3-甲基-4(2,6,6-三 甲基-2-环辛烯基)-3-丁烯-2-酮、橡苔与树苔 提取物、树苔提取物
况除外:A、包装容量小于5g或5ml;B、免 费样品且独立包装。此外,成套销售的产品, 只要外包装上能清楚显示其内包装数量,则 单个包装上可以不标注容量。
八、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3)保质期:应标注为“最好在…日期前使 用”,按月、年顺序标注。对于保质期超过 30个月的,可以不标保质期,但须标注“开瓶 后使用期”即“PAO”。
八、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3)生产工艺; 4)成品对人体的安全性评估资料; 5)负责对4)项内容进行评估人员名称、地
址,该人员须具有药理、毒理、皮肤学、 医学或相应学科领域的资格证书; 6)因使用该化妆品,引起人体健康不良反 应的相关记录; 7)产品功效证明资料,该证明资料应能被 产品的性质合理证实。
欧盟化妆品法规
一、指令的基本原则 二、欧盟化妆品概念 三、欧盟化妆品质量责任及监督机制 四、有关的英文缩写涵义 五、SCCNFP的作用 六、欧盟香化协会(COLIPA)作用 七、法规概况 八、重点关注欧盟指令内容 九、欧盟化妆品法规更新
一、指令的基本原则
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是欧盟 制定的化妆品法规,该指令的原则是:促 进贸易、消除贸易壁垒,同时确保消费 者的安全。如果化妆品要在欧盟范围内 自由流通,必须提供相同的标签、包装 和安全指南。
号; 6.ELINCS:欧洲化学物质分类列表索引号; 7.IUPAC:国际纯化学和应用化学协会;

欧盟化妆品法规体系介绍

欧盟化妆品法规体系介绍

1-2
I
范围,定义
1-2
II
Safety, responsible person, 3-9
II
产品安全,责任人,自由流 3-9
free movement

III
Safety Assessment,
10-13
III
安全性评价,
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产品信息文件,
notification
欧盟的立法
EU Level Legislation
• 欧盟法律是由EU law is – 欧盟委员会提出proposed by the EU Commission – 欧联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决定decided by the EU Council of Member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 各成员国组织实施Applied/enforced by local Member States Authorities
• 与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行政部门进行交流和合作
• Collaborate with other member states and EU Commission in their control activities
政府、企业、行业的分工与职责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政府、企业、行业的分工与职责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
• 监督整个法规和监管体统的运行 • Monitors the overall functioning of the system • 获取来自成员国政府、行业、消费者的反馈 • Receives feedback from Member States, industry and consumer representatives • 一旦发现成员国行政部门对法规的执行和落实出现偏离,要求其采取改正措

欧盟对化妆品标签的要求

欧盟对化妆品标签的要求
1983年3月30日83/191/EEC指令
1983年6月29日83/341/EEC指令
1983年9月22日83/496/EEC指令
1983年10月26日83/574/EEC指令
1984年7月18日84/415/EEC指令
1985年7月16日85/391/EEC指令
1986年2月28日86/179/EEC指令
1991年3月12日91/184/EEC指令
1992年2月18日92/8/EEC指令
1992年10月21日92/86/EEC指令
1993年6月14日93/35/EEC指令
1993年6月22日93/47/EC指令
1994年6月29日94/32/EC指令
1995年7月10日95/34/EC指令
1996年6月25日96/41/EC指令
•香精或香料(苯甲醇等26种致敏原物质必须标注名称,其余可标注“香精或香料”)
•开启后使用时间的规范标注图案
有关欧盟化妆品法规
1976年7月27日76/768/EEC指令
1979年7月24日79/661/EEC指令
1982年2月11日82/147/EEC指令
1982年5月17日82/368/EEC指令
1986年3月26日86/199/EEC指令
1987年2月2日87/137/EEC指令
1988年3月2日88/233/EEC指令
1988年12月21日88/667/EEC指令
1989年2月21日89/174/EEC指令
1989年12月21日89/679/EEC指令
1990年2月20日90/121/EEC指令
2004年9月7日2004/88/EC指令
2004年9月15日2004/94/EC指令

欧盟拟修改化妆品法规

欧盟拟修改化妆品法规

欧盟拟修改化妆品法规
佚名
【期刊名称】《日用化学品科学》
【年(卷),期】2008(31)5
【摘要】欧盟委员会2008年2月5日建议,对欧盟现行的化妆品法规作出修改以进一步加强产品安全,并简化目前纷繁复杂的化妆品法规体系,减轻企业负担。

新立法建议明确了对化妆品安全性进行评估的欧盟最低要求,通过强化生产厂家的责任和市场监控,确保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安全可靠。

【总页数】1页(P44-44)
【关键词】欧盟委员会;化妆品;法规;修改;欧盟市场;产品安全;企业负担;立法建议【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658;F116.7
【相关文献】
1.欧盟修改化妆品法规 [J],
2.佳洁士新推汉草萃中药草本牙膏/中国洗协召开2008年理事长(扩大)办公会议/欧盟拟修改化妆品法规 [J],
3.欧盟化妆品法规简介及我国与欧盟化妆品监管的比较 [J], 穆旻;刘洋;刘华;赵凡;王婷婷
4.欧盟委员会拟发布法规草案——修改和修正有关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的委员会(EU)10/2011号法规 [J],
5.欧盟拟修改欧洲议会有关食品添加剂法规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湿巾用防腐剂

湿巾用防腐剂

湿巾用防腐剂李程碑;杨淑玮【摘要】The current status of microbial contamination in wet wipes was introduced.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changes of the regulations with respect to preservatives used for wet wipes,features of five kinds of individual preservative for wet wipes,represented by isothiazolinone and seven kinds of blend preservative system were emphatically described. Three kinds of rather rapid developing wet wipes preservative system were listed. It was pointed out that both natural preservatives and“noprese rvative systems”are the development trend for wet wipes preservatives.%介绍了湿巾微生物污染的现状;结合湿巾用防腐剂的法规变化,重点论述了以异噻唑啉酮为代表的5种单一湿巾用防腐剂和7种复合湿巾用防腐剂的特点;列举了3种发展较快的湿巾防腐体系;简要提出了天然防腐剂和“无添加防腐剂”体系是湿巾用防腐剂的发展方向。

【期刊名称】《日用化学工业》【年(卷),期】2015(000)009【总页数】6页(P523-528)【关键词】防腐剂;湿巾;现状【作者】李程碑;杨淑玮【作者单位】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西安 710054;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西安 71005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Q047.6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湿巾的需求量日益增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358/2014of 9 April 2014amending Annexes II and V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the Council on cosmetic products(Text with EEA relevance)THE EUROPEAN COMMISSION,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Having regard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30 November 2009 on cosmetic products (1), 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 31(1) thereof,Whereas:(1) Entry 25 of Annex V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specifies a maximum concentration of 0,3 % in relationto the use of triclosan as a preservative in cosmetic products.(2) 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Products (SCCP), subsequently replaced by 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Consumer Safety (SCCS) pursuant to Commission Decision 2008/721/EC (2), adopted an opinion on the safety of triclosan for human health in January 2009 (3), followed by an addendum of March 2011 (4).(3) The SCCP considered that the continued use of triclosan as a preservative at the current maximum concentrationlimit of 0,3 % in all cosmetic products is not safe for the consumer because of the magnitude of the aggregate exposure, and the SCCS confirmed this position. However, the SCCP considered that its use at a maximum concentration of 0,3 % in toothpastes, hand soaps, body soaps/shower gels and deodorants, face powders and blemish concealers is safe. In addition, the SCCS considered that other uses of triclosan in nail products where the intended use is to clean the fingernails and toenails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nail systems at a maximum concentration of 0,3 % and in mouthwashes at a maximum concentration of 0,2 % are safe for the consumer.(4) In light of the SCCS opinions mentioned above, the Commission considers that maintaining the restriction onthe use of triclosan at its current level would raise a potential risk to human health. The additional restrictions suggested by the SCCP and the SCCS should therefore be implemented in Annex V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5) Entry 12 of Annex V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specifies a maximum concentration of 0,4 % for singleester and 0,8 % for mixtures of esters in relation to the use of parabens as preservatives in cosmetic products, under the denomination 4-hydroxybenzoic acid and its salts and esters.(6) The SCCS adopted an opinion on parabens in December 2010 (5), followed by a clarification of October 2011 (6)in response to a unilateral decision by Denmark to ban propylparaben and butylparaben, their isoforms and their salts in cosmetic products for children under three years of age based on their potential endocrine activity,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2 of Council Directive 76/768/EEC (7).(7) The SCCS confirmed that methylparaben and ethylparaben are safe at the maximum authorised concentrations.In addition, the SCCS noted that limited or no information was submitted by industry for the safety evaluation of isopropylparaben, isobutylparaben, phenylparaben, benzylparaben and pentylparaben. As a result, for these compounds, the human risk cannot be evaluated. Therefore, those substances should no longer be listed in Annex V and, given that they might be used as antimicrobial agents, they should be listed in Annex II to make clear that they are prohibited in cosmetic products.(1)OJ L 342, 22.12.2009, p. 59.(2)Commission Decision 2008/721/EC of 5 August 2008 setting up an advisory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Committees and experts in the fieldof consumer safety, public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and repealing Decision 2004/210/EC (OJ L 241, 10.9.2008, p. 21).(3)SCCP/1192/08, http://ec.europa.eu/health/ph_risk/committees/04_sccp/docs/sccp_o_166.pdf(4)SCCS/1414/11, http://ec.europa.eu/health/scientific_committees/consumer_safety/docs/sccs_o_054.pdf(5)SCCS/1348/10 Revision 22 March 2011.(6)SCCS/1446/11.(7)OJ L 262, 27.9.1976, p. 169.(8) The conclusions the SCCS drew in the same opinions on propylparaben and butylparaben were challenged by astudy carried out by the French authorities (1), therefore a further risk assessment of those two substances was adopted by the SCCS in May 2013 (2). Measures on propylparaben and butylparaben are under preparation, as a second step in the risk management of parabens.(9) No concerns were raised on the safety of 4-Hydroxybenzoic acid and its salts (calcium paraben, sodium paraben,potassium paraben).(10) The relevant annexes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should therefore be amended accordingly.(11)The application of the above-mentioned restrictions should be deferred to allow the industry to make the neces­sary adjustments to product formulations. In particular, undertakings should be granted six months to place on the market compliant products, and 15 months to stop 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non-compliant products after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is Regulation, in order to allow existing stocks to be exhausted.(12) The measures provided for in this Regulation a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pin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nCosmetic Products,HAS ADOPTED THIS REGULATION:Article 1Annexes II and V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are amen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nnex to this Regulation.Article 2From 30 October 2014 only cosmetic products which comply with this Regulation shall be placed on the Union market.From 30 July 2015 only cosmetic products which comply with this Regulation shall be made available on the Union market.Article 3This Regulation shall enter into force on the twentieth day following that of its publication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This Regulation shall be binding in its entirety and directly applicable in all Member States.Done at Brussels, 9 April 2014.For the CommissionThe PresidentJosé Manuel BARROSO(1)Gazin V., Marsden E., Briffaux J-P (2012), Propylparaben: 8-week postweaning juvenile toxicity study with 26-week treatment free periodin male Wistar rat by the oral route (gavage) Poster SOT Annual Meeting San Francisco USA — Abstract ID 2359*327.(2)SCCS/1514/13.ANNEXThe annexes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are amended as follows: (1) in Annex II the following entries 1374 to 1378 are added:(2) Annex V is amended as follows:(a) entry 12 is replaced by the following:10.4.2014L 107/8Official Journal ofthe European Union(b) entry 25 is replaced by the following:10.4.2014L 107/9Official Journal ofthe European Union。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