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8.18
•【文号】国粮财[2006]123号
•【施行日期】2006.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粮财[200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
认识到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地要按照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2.11
•【文号】国粮检[2010]20号
•【施行日期】2010.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粮检〔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
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3.29
•【文号】国粮办政〔2016〕79号
•【施行日期】2016.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修改后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政〔2016〕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16年2月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为切实做好两部条例修改后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两部条例修改内容的学习宣传工作
此次国务院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是配合取消“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由“(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修改为“(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是配合“粮食收购资
格认定”审批事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删去第十条,并将无证收购的处罚权交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两部条例修改的有关内容,采取适当形式尽快传达到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2.06
•【文号】国粮发〔2017〕20号
•【施行日期】2017.0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发〔201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国家粮食局研究制定了《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将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和《要点》的情况,于今年年中、年底两次上报国家粮食局,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国家粮食局
2017年2月6日
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是粮食流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粮食流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
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提升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快粮食行业转型升级,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8年第1号――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8年第1号――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
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粮食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8.02.22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公告
(2018年第1号)
为规范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国家粮食局制定了《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告。
国家粮食局
2018年2月22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依法举报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规范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热线实行统一受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处置原则。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负责热线的统一管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责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分办举报的查处等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热线包括电话系统和网络平台,电话系统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2:00,13:00-17:00;网络平台全天24小时接收举报。
第五条热线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反映问题,尽可能提供详细情况,对其真实性负责,并保持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畅通。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的经营活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成品粮油加工,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粮油食品及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深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粮食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科研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本细则的要求,如实提供粮食统计资料和情况,不
- 1 -
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国家粮食局负责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顶层设计,开发全国统一的粮食流通统计信息系统,指导、督促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对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涉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的通知(2017)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
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办检[2017]27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7.02.13
【实施日期】2017.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的通知
(国粮办检〔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201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安排部署2017年改革任务和重点工作,我局定于2月23日~2月24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同时套开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2016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部署
2017年粮食市场监管改革任务和重点工作,研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分管监督检查工作的负责人1名,监督检查处主要负责同志1名,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优秀代表1名,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1名(考核办公室未设在监督检查处的省份),同时邀请部分国家粮油库存检查人才库和涉粮案件核查应急队伍专家参加会议;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相关负责同志1名;
邀请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考核工作座谈会。
国家粮食局通告8第号
国家粮食局通告(2018年第1号)国粮通[2018]1号
现发布11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LS/T1709-2018《粮食信息分类与编码储粮病虫害分类与代码》
LS/T1714-2018《粮油仓储设施标识编码规则》
LS/T1814-2018《粮食电子地图地理要素》
LS/T1815-2018《粮食电子地图图示表达》
LS/T1816-2018《粮食仓储数据元熏蒸》
LS/T1817-2018《粮仓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LS/T1818-2018《多模式储粮害虫及防治信息交互接口》
LS/T1819-2018《粮食流通电子标识数据规范》
LS/T1820-2018《粮食大数据资源池设计规范》
LS/T6131-2018《粮油检验植物油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LS/T6132-2018《粮油检验储粮真菌的检测孢子计数法》
以上行业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国家粮食局
2018年1月8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LS/T1709-2018
粮食信息分类与编码储粮病虫害分类与代码
LS/T
1709-2004
2018-01-08
2018-03-01
2
LS/T1714-2018
粮油仓储设施标识编码规则
2018-01-08
2018-03-01
3
LS/T1814-2018
粮食电子地图地理要素
2018-01-08
2018-03-01
4
LS/T1815-2018
粮食电子地图图示表达
2018-01-08
2018-03-01
5
LS/T1816-2018
粮食仓储数据元熏蒸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1.01.04
•【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1.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
2021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废止9件,宣布失效3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名称文号发布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储〔1997〕255号
1997年
28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五个文
通知国粮办发〔2000〕79号
2000年
日
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
》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
2001年
29日
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4〕133号
2004年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0.14
•【文号】国粮发[2010]161号
•【施行日期】2010.1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国粮发〔201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加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推进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发〔2006〕14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我局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结合粮食检验监测工作实际,制订了《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种业行业发展深度研究与投资趋势预测报告(2022-2029年)
中国种业行业发展深度研究与投资趋势预测报告(2022-2029
年)
种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业科技的重要载体,其对于农业增产增收、提升农民收入、提高生活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行业是以作物种子为对象,以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良商品化种子为目的,以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和管理技术为手段,集种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和管理于一体的行业整体。种子行业位于农业产业链最顶端,是农业的核心资料。
种子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育种、制种、加工贯穿于种子行业的整个生命周期。
育种技术作为种业的基础和关键,当前种业的研发重点已逐步从传统育种技术向基于新一代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分子标记辅助选择技术、基因编辑技术和信息技术等转变,从而建立起常规育种与基因、分子育种相结合的现代化生物育种技术手段,提高育种效率。
一、全球种业行业市场发展现状
随着世界人口的增加、居民人均财富的提升以及人类饮食变化等原因,促使人类对粮食的需求不断提高,人均食品支出预计也将进一步增长,对农产品的比例也将不断增加。日益增长的粮食需求对人类农业生产提出严峻挑战。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的种子行业已发展成集科研、生产、加工、销售、技术服务于一体、具备完善的可持续发展产业体系,位居世界前十强的种业公司大多为欧美国家的种业公司,少数几家大型种子集团垄断了世界种子行业的大部分市场。
从市场规模来看,全球种业的市场规模由2018年的803.78亿美元增长至2020年841.15亿美元,近年来保持稳定。预计未来生物育种的种子市场渗透率将不断提高,种子技术含量的提高,人们对于植物蛋白质和蔬菜的需求不断增加,以及杂交小麦的推广,全球种业的市场规模将长期保持稳定。
汕粮广澳粮库(军粮供应区域配送中心)项目一期
汕粮广澳粮库(军粮供应区域配送中心)项目一期
可行性研究报告
(送审稿)
汕头市伟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
编审人员
项目负责人:刘国平注册咨询师编写人员:林力注册咨询师
佟世文注册咨询师
孙修礼注册咨询师
柯铭注册咨询师
高级工程师
张志川注册咨询师
江伟何工程师
林春发工程师
吴俊杰工程师
审定人员:周用淑高级工程师
目录
前言 (1)
1 项目总论 (3)
1.1 项目概况 (3)
1.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和研究范围 (5)
1.3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8)
1.4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
2 产业现状及需求分析 (11)
2.1 产业现状 (11)
2.2 需求分析 (22)
3 项目建设必要性 (28)
3.1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28)
3.2 项目实施优势 (34)
4 场址概况与建设条件 (38)
4.1 场址概况 (38)
4.2 建设条件 (42)
4.3 运营条件 (46)
5 工程技术方案 (52)
5.1指导思想 (52)
5.2 建筑方案 (52)
5.3工艺方案 (66)
5.4安全储粮 (97)
5.5 冷库设计 (106)
5.6 给排水、消防、燃气工程设计 (107)
5.7 电气系统设计 (113)
5.8 信息化管理系统 (118)
5.9环境绿化设计 (120)
5.10其他配套设计 (121)
6环境影响评价 (122)
6.1 环境保护执行标准 (122)
6.2 编制原则 (123)
6.3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123)
6.4 建设期环境影响分析与对策 (124)
6.5 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与对策 (130)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31
•【文号】国粮展[2012]241号
•【施行日期】2012.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国粮展〔2012〕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根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有关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战略部署、《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等要求,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增强国家粮食供给保障能力的提升作用,全面提升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强顶层设计,引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企业信息化发展,我局编制了《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一项战略任务,加强本区域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和建设的指导,积极做好与发展改革、财政、工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制订本地区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或指导意见,明确发展目标,细化具体任务,因地制宜,提出粮食行业信息化网络平台、动态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仓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储运监管物联网、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等重点建设项目,加强示范项目的前期准备和试点建设,确保项目安排的有效衔接,着力提升粮食流通信息化水平。
北京市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8.03.28
•【字号】京粮发〔2018〕23号
•【施行日期】2018.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北京市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12325全国粮
食流通监管热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粮发〔2018〕23号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各区商务委(粮食局):
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18〕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和政治站位
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堵塞存在漏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重要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了解、充分认识12325热线开通的背景形势和重要意义,以“三个有利于”为工作目标,创新监管工作载体,打造“人防”“技防”“法防”“群防”四位一体的粮食流通监管立体框架,构筑首都粮食安全防护网,切实管好用好12325热线,注重实效,认真履行新时代赋予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新使命。
二、切实做好12325热线各项工作
各单位要在人员、设施配备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确保12325热线及时、规范、高效运行。
(一)做好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局12325热线管理工作要求,安排有责任心、敢于担当且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管理员,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保持手机号码、专用电子邮箱等相对固定和联系畅通。确需更换管理员及联系方式的,要做好人员工作交接,交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报市粮食局备案(传真电话:************)。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粮油收
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2.05.25
•【文号】国粮办执法〔2022〕144号
•【施行日期】2022.05.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执法〔202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各垂直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2〕9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储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做好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活动的各类主体(含确定政策性收储库点的管理单位、粮食企业和库点)。其中,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落实,结合正在开展的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认真分析研判风险隐患,分清压实各方责任,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个市场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种粮农民利益。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的新形势新变化,强化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各环节,特别是定点、收购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1.19
•【文号】国粮政〔2010〕179号
•【施行日期】2010.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国粮政〔2010〕179号各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国粮电〔2007〕21号)的要求,现将《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所有从事粮油收购、加工和销售的中央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标准。
二、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粮食企业)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中央粮食企业承担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食业务,不纳入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中央粮食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的限定。
三、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中央粮食企业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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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发[2018]24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8.02.12
【实施日期】201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发〔201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关于突出“六项重点”和强化“六个支撑”的部署要求,国家粮食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局
2018年2月12日
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粮食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攻坚之年。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围绕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健康中国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六项重点”,强化“六个支撑”,守住安全底线,切实增强粮食部门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努力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关于突出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库存消化、粮食流通监管、粮食宏观调控、粮食产业经济、优质粮食工程“六项重点”和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粮食安全保障立法、科技兴粮和人才兴粮、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粮食流通设施现代化“六个支撑”的部署要求,现提出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
一、紧紧围绕“六项重点”,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现粮食行业转型发展
1.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巩固放大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成效,把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下来并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增强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弹性和灵活性,优化执行预案和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积极推动由政策性收储为主向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建立优粮优价的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农民积极对接市场需求,主动调整种植结构,增加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种植规模,实现种好粮、卖好价。
2.全力抓好粮食收购。认真落实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市场监测,完善细化工作方案,防止发生大范围农民“卖粮难”。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运行机制,拓宽粮食市场化收购资金渠道,加强运力保障,支持加工转化,充分发挥国有和
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指导农户加强庭院科学储粮,防范霉粮坏粮风险。着力强化市场监管,规范收购秩序,严厉查处“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好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
3.加快消化粮食库存。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要求,综合考虑库存粮食品质结构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加大库存粮食特别是稻谷消化力度。完善竞价销售机制,合理安排竞卖粮食库点、品种、年限和价格,拉开品质、地区差价。加大粮食加工转化力度,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消费,努力拓宽消化渠道。敦促指导承储企业、买方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政策,确保销售粮食及时出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转圈粮”“出库难”,确保粮食流向和用途符合国家规定,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4.保证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加强市场粮源组织和跨区域调运,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调节作用,做好重点地区、重要时段、重大节日的市场供应,确保粮油市场平稳有序。进一步强化粮食应急加工、运输、配送、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粮食应急预案,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切实保证应急救灾、维稳处突的军粮供应和灾区群众粮食供应。
5.全面加强粮食流通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粮食流通监管的部署要求,强化粮食监管力量,加快构建监管长效体制机制。强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监管,采取更有效的监管措施堵住储备环节漏洞,督促和指导政策执行主体和承储企业加强内部管控。积极创建“全国粮食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适时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摸清底数、掌握实情,采取针对性措施,全力消除风险隐患。完善中央储备粮动态监管系统,实现中央储备粮在线监测和巡查。完成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名录库建设。将监管和处置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建立涉粮案件审委会,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完善涉粮案件处置机制和预案,敦促地方和相关政策执行主体及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粮案件,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
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6.创新完善粮食宏观调控。进一步健全政府粮食储备制度,优化中央储备功能定位和结构布局,完善地方粮食储备运行机制。支持经营性涉粮央企做强做优做大,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地方国有粮食骨干企业,择优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健全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建立全国粮食产销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