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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婚姻法》PPT课件
涉外婚姻概述及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定义
指具有不同国籍或居住在不同国家的男女双方,按照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所缔结的婚姻关系。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涉外婚姻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 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结婚程序
涉外结婚程序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一般包括申请结婚登记、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健康检查、领取结 婚证等步骤。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结婚登记和 证明材料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涉外离婚处理及财产分割
涉外离婚处理
涉外离婚的处理方式与普通离婚相似,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在协议离婚中,双方需就子女 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在诉讼离婚中,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并按照法院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理。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情形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可 由当事人依法撤销的婚姻,包括胁迫婚姻、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无效婚 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互相关爱的义务等。
父母子女关系及权利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如养父母 和养子女间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包括教育权、监督权、保护权等。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婚姻法》精美课件
财产管理权
债务偿还责任
夫妻有平等的财产管理权,包括对共同财 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偿 还。
夫妻间的家庭暴力与虐待
家庭暴力的定义: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 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 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的含义:指经常以打骂、冻饿、 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等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通过案例分析,了解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以及赔 偿金额的计算和确定。
子女抚养权争议案例
通过案例分析,了解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变更原则,以及抚养费、 探视权等问题的处理。
06 婚姻法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婚姻法的修订与完善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法需 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外国法或中国法。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认定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亲属关系等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01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
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所负的债务。
等。Βιβλιοθήκη 离婚的法定条件包括双方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 、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等。
离婚的法定程序
包括申请、调解、判决等程序,符 合条件的方可领取离婚证。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的原则
探视权的行使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但会考虑 双方贡献、婚姻期间消耗等因素。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 视权,另一方应予以协助。
《婚姻法》精美ppt
孩子永远是家庭的核心,更是婚姻关系中最应该关注的一个方面。
可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 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生不生孩子,是两个人的问题。不过两个人的意见不统一,该怎么办?
《婚姻法》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
注:文本框可根据需求改变颜色、移动位置;文字可编辑
《婚姻法》
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 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女:20)
《婚姻法》
《婚姻法》中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第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禁止结婚。
《婚姻法》给出的答案是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 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 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 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 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婚 姻 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基 本 原 则
《婚姻法》
《婚姻法》
颁布时间: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 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律概念: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 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 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 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 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且婚 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
《婚姻法》精美ppt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 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 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 房屋,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 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票子的事儿 《婚姻法》
——《婚姻法(新)》
经济是婚姻关系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说,处理不好家 庭中的经济关系,婚姻注定无法长久。
你能拿到的仅此而已,不会再多了。
一些女人认为,房子是有力武器,如果老公敢在外面找小三,就 让他净身出户,现在这已经完全不可能了,只要房子是他买的,就 算离婚与你也无关,净身出户的是你而不是他。还有人认为,男人 找小三是过错方,理应进行赔偿。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要求你能证 明自己毫无过错,如果你不能证明这一点,那就不支持你的意见。
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底是老 公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离婚时,夫妻 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 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 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
的 。婚 法定
基 夫 姻 律 社
妻 的上会
本 财 成 的 的
产 立集婚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 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 房屋,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 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票子的事儿 《婚姻法》
——《婚姻法(新)》
经济是婚姻关系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说,处理不好家 庭中的经济关系,婚姻注定无法长久。
你能拿到的仅此而已,不会再多了。
一些女人认为,房子是有力武器,如果老公敢在外面找小三,就 让他净身出户,现在这已经完全不可能了,只要房子是他买的,就 算离婚与你也无关,净身出户的是你而不是他。还有人认为,男人 找小三是过错方,理应进行赔偿。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要求你能证 明自己毫无过错,如果你不能证明这一点,那就不支持你的意见。
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底是老 公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离婚时,夫妻 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 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 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
的 。婚 法定
基 夫 姻 律 社
妻 的上会
本 财 成 的 的
产 立集婚
《婚姻法》PPt演示
准予离婚的情形:
•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的; •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屡教不改的; • 4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 的; •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 裂的情形。
几种特殊情况
•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应准予离婚。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 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 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 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再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 • •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 益 • 5计划生育原则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 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 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 以干涉)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 22 女:20)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禁止条件
• 直系血亲和第三代以内 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结婚的程序
• 结婚三部曲
男女双 方亲自到登记机关登记
• 申请——审 查——登记
• 谨记:只有经过 结婚登记的婚姻 才合法有效
家庭关系
• 1夫妻之间权利 与义务关系 • 2父母子女之间 权利与义务关 系 • 3祖孙,兄弟姐 妹之间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
损害赔偿
• 1重婚的; • 2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的; • 3实施家庭暴力 的; • 4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的。
婚姻关乎一生,要慎重!!!
衷心祝福每一位同学
有段浪漫的爱情! 有个幸福的婚姻! 有个温馨的家庭! 有个满意的职业! 有个美满的人生!
《婚姻法》精美课件
合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民间机构的合作机制,共同应对跨国婚姻法律问题,促进国际社 会的和谐与稳定。
THANKS
感谢观看
婚姻家庭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和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强 制性和约束力,违反法律法规的
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包括夫妻平等权、财产权、继承权 等。
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加强对婚姻家庭关 系的关注和保护,提高家庭成员的法 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当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侵害时,受害者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和保护。
03
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结婚制度
婚姻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 婚姻意愿,不受任何人的强迫 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男子只能 有一个妻子,一个女子只能有 一个丈夫的婚姻制度。它是现 代社会中基本的婚姻制度之一 ,旨在保障夫妻平等和家庭稳 定。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 、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享 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性 别歧视。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 价值观之一,也是婚姻法的基 本原则之一。
婚姻法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
司法实践
加强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 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质量, 确保司法公正。
理论研究
深入研究婚姻法的理论问题,推动学 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的转化,为立法和 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建立和完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民间机构的合作机制,共同应对跨国婚姻法律问题,促进国际社 会的和谐与稳定。
THANKS
感谢观看
婚姻家庭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和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强 制性和约束力,违反法律法规的
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包括夫妻平等权、财产权、继承权 等。
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加强对婚姻家庭关 系的关注和保护,提高家庭成员的法 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当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侵害时,受害者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和保护。
03
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结婚制度
婚姻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 婚姻意愿,不受任何人的强迫 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男子只能 有一个妻子,一个女子只能有 一个丈夫的婚姻制度。它是现 代社会中基本的婚姻制度之一 ,旨在保障夫妻平等和家庭稳 定。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 、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享 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性 别歧视。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 价值观之一,也是婚姻法的基 本原则之一。
婚姻法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
司法实践
加强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 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质量, 确保司法公正。
理论研究
深入研究婚姻法的理论问题,推动学 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的转化,为立法和 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婚姻法PPT
2、配偶 男女因婚姻而成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 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理论上,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是有争议问 题。例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 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日本和韩国的民法 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的范围。
2、1980年《婚姻法》 自198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补充与完善: 1)补充和完善了婚姻法基本原则。 2)对结婚条件进行两点修改。 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法律调整。 4)规定了离婚法定条件。
3、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001年4月,在21次常委会上通过。修改 与完善体现在下列问题上: 1)婚姻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强化与完善;。 2)结婚制度更为完善与科学; 3)关于家庭关系的完善; 4)完善离婚制度;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二)亲属的特征 1、亲属是因特定原因产生的社会关系. (1)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2)因血缘 联系而形成的亲属。(3)因法律拟制而产 生的亲属。 2、亲属是有着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 系. 3、亲属体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和家属 家庭成员、家属与亲属一词的含义很接近, 容易混淆。家庭成员是指彼此负有扶养义 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家属是家长的对 称。在我国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幼,其法 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在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宗法 制度,在“礼”和法中一直将亲属分为宗 亲、外亲和妻亲三类。1、宗亲。也称为宗 族、本族等,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 血亲及其配偶。2、外亲。是指与除妻子以 外的其他女性血统相联系的亲属。3、妻亲。 指与妻子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古代对亲属 的分类,是封建宗族制度男尊女卑、重男 轻女的反映。
2024婚姻法讲座ppt课件完整版
社会支持体系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加强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机 构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等。
06
涉外婚姻法律问题探讨
涉外结婚条件及程序规定
涉外结婚条件
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 愿结婚;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无禁止结婚或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抚养条件和愿望等因素综合考虑,以最有利于
子女成长为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02
抚养费支付及期限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等。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03
探望权行使及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涉外结婚程序
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需按照中国法 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境外结婚 的,需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并办理 相关认证手续。
注意事项
了解并遵守双方国家或地区的婚姻 法律规定;确保结婚证件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及时办理相关公证和认 证手续。
涉外离婚途径选择和程序规定
涉外离婚途径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 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 并办理相关手续;诉讼离婚则需
学员B
讲座内容详实,老师讲解 生动有趣,让我对婚姻法 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学员C
我之前对婚姻法一知半解,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婚姻 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有了 更清晰的认识。
未来婚姻法发展趋势预测
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
未来婚姻法可能会更加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 益,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强调家庭和谐与稳定
结婚登记所需材料清单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加强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机 构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等。
06
涉外婚姻法律问题探讨
涉外结婚条件及程序规定
涉外结婚条件
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 愿结婚;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无禁止结婚或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抚养条件和愿望等因素综合考虑,以最有利于
子女成长为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02
抚养费支付及期限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等。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03
探望权行使及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涉外结婚程序
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需按照中国法 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境外结婚 的,需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并办理 相关认证手续。
注意事项
了解并遵守双方国家或地区的婚姻 法律规定;确保结婚证件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及时办理相关公证和认 证手续。
涉外离婚途径选择和程序规定
涉外离婚途径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 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 并办理相关手续;诉讼离婚则需
学员B
讲座内容详实,老师讲解 生动有趣,让我对婚姻法 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学员C
我之前对婚姻法一知半解,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婚姻 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有了 更清晰的认识。
未来婚姻法发展趋势预测
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
未来婚姻法可能会更加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 益,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强调家庭和谐与稳定
结婚登记所需材料清单
婚姻法(共12张PPT)
婚姻家庭知识
第一页,共12页。
说法 (一) 某男20岁,某女18岁。经双方父母同意,
(本人不同意)在村干部的参与下,摆了 几桌酒席,便宣布为夫妻 。 说法(二)
张某与李某是表兄妹,街道办事处负责 婚姻登记的刘某,审查了其登记手续后不 予登记,请你说出其中的理由。
第二页,共12页。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子女 子女
第四页,共12页。
谢某诉杨某离婚案
• 原告谢某与杨某经人介绍认识,由于杨某父母封建思想较 重,希望二人尽快结婚。于是,2000年5月,谢某在未达 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伪造了出生日期,在当地民政部门领 取了结婚证。婚后,二人居住在杨某父母的房子内。不久, 因为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以至无法共同生活。2001 年3月,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谢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 为房屋是杨某父母给他们住的,离婚自己应分得一半,杨 某认为房屋的产权属于其父母,谢某不享有权利。法院受 理该案后发现,谢某未到法定婚龄,于是法院内部对该案 是否应当交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产生分歧意见。
• 2.债务如何偿还?
第七页,共12页。
婚前财产的孳息能否夫妻共有
• 原告:蒋洁,男,34岁 • 被告:王可,女,29岁 • 原告诉称,2000年2 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 月登记结婚,未
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淡漠,婚姻 名存实亡,要求与对方离婚。同时诉请分割由被告占有的购房款、家用 电器、家具等共有财产约10万元。 • 被告答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隐瞒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如原告曾与 2000年9月16日, 设立某房地产策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占20%的股份。 并于2000年9月26日, 设立某咨询,占35%的股份。虽然原告在两个公 司中的股权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分别从两公 司分取红利。该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一并分割。
第一页,共12页。
说法 (一) 某男20岁,某女18岁。经双方父母同意,
(本人不同意)在村干部的参与下,摆了 几桌酒席,便宣布为夫妻 。 说法(二)
张某与李某是表兄妹,街道办事处负责 婚姻登记的刘某,审查了其登记手续后不 予登记,请你说出其中的理由。
第二页,共12页。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子女 子女
第四页,共12页。
谢某诉杨某离婚案
• 原告谢某与杨某经人介绍认识,由于杨某父母封建思想较 重,希望二人尽快结婚。于是,2000年5月,谢某在未达 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伪造了出生日期,在当地民政部门领 取了结婚证。婚后,二人居住在杨某父母的房子内。不久, 因为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以至无法共同生活。2001 年3月,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谢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 为房屋是杨某父母给他们住的,离婚自己应分得一半,杨 某认为房屋的产权属于其父母,谢某不享有权利。法院受 理该案后发现,谢某未到法定婚龄,于是法院内部对该案 是否应当交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产生分歧意见。
• 2.债务如何偿还?
第七页,共12页。
婚前财产的孳息能否夫妻共有
• 原告:蒋洁,男,34岁 • 被告:王可,女,29岁 • 原告诉称,2000年2 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 月登记结婚,未
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淡漠,婚姻 名存实亡,要求与对方离婚。同时诉请分割由被告占有的购房款、家用 电器、家具等共有财产约10万元。 • 被告答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隐瞒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如原告曾与 2000年9月16日, 设立某房地产策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占20%的股份。 并于2000年9月26日, 设立某咨询,占35%的股份。虽然原告在两个公 司中的股权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分别从两公 司分取红利。该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一并分割。
婚姻法讲课PPT课件(全)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 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姻亲关系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 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04
离婚制度
Chapter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离婚的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 活。
离婚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序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其中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自愿并达成离婚协 议,而诉讼离婚则需要通过法院审理 并作出判决。
离婚的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
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婚姻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01
扩大婚姻自由
取消对结婚年龄、职 业等方面的限制,赋 予公民更广泛的婚姻 自由。
02
强化家庭责任
明确夫妻双方在家庭 中的责任和义务,促 进家庭和谐稳定。
03
完善离婚制度
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完善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等方面的 规定。
04
加强法律监督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 处力度,保障婚姻法 的有效实施。
夫妻财产关系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夫 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 约定财产制等。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 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 子女的义务,子女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 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姻亲关系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 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04
离婚制度
Chapter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离婚的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 活。
离婚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序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其中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自愿并达成离婚协 议,而诉讼离婚则需要通过法院审理 并作出判决。
离婚的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
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婚姻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01
扩大婚姻自由
取消对结婚年龄、职 业等方面的限制,赋 予公民更广泛的婚姻 自由。
02
强化家庭责任
明确夫妻双方在家庭 中的责任和义务,促 进家庭和谐稳定。
03
完善离婚制度
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完善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等方面的 规定。
04
加强法律监督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 处力度,保障婚姻法 的有效实施。
夫妻财产关系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夫 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 约定财产制等。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 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 子女的义务,子女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
婚姻法学-PPT课件
原因
基于法定原因而解除 悔约
后果(财产上、非财产损害赔偿)
后果
损害赔偿:包括财产上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 损害赔偿(但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
赠与物的返还
应视为附条件赠与
必备要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当事人有婚约行为能力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符合法定形式
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涵义:
无效婚姻: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有绝对 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分。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 意,因受他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婚姻法第10条)
重婚的(包括事实与法律上的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扶养费承担问题与 离婚相同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与购置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 。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有配偶的继承权 ,但如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 的具体情况处理。
问题:艾滋病人?
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
禁止相奸者结婚 禁止女子在待婚期中结婚 禁止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 其他结婚之障碍
结婚程序的主要类型(结婚的立法主义)
仪式制、登记制、结合制、双轨制
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
结婚登记的机关
根据民政部1994年《婚约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 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登记 机关的管辖,应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
基于法定原因而解除 悔约
后果(财产上、非财产损害赔偿)
后果
损害赔偿:包括财产上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 损害赔偿(但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
赠与物的返还
应视为附条件赠与
必备要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当事人有婚约行为能力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符合法定形式
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涵义:
无效婚姻: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有绝对 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分。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 意,因受他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婚姻法第10条)
重婚的(包括事实与法律上的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扶养费承担问题与 离婚相同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与购置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 。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有配偶的继承权 ,但如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 的具体情况处理。
问题:艾滋病人?
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
禁止相奸者结婚 禁止女子在待婚期中结婚 禁止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 其他结婚之障碍
结婚程序的主要类型(结婚的立法主义)
仪式制、登记制、结合制、双轨制
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
结婚登记的机关
根据民政部1994年《婚约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 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登记 机关的管辖,应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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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 子女名下的;
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 ”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 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 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 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VS夫妻之间房产赠与: 问题:为什么实践中第一个赠与不可以撤销,第二个赠与可以
撤销? 第二个赠与是单纯地赠与,与第一个赠与的性质并不相同。
12
两种情况:
一, 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
可以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
合同,原则上不能撤销。
14
关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
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0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 其余款 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 房屋的所有权。 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 出资份额赠与何方,, 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 向自己子女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 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
婚姻与家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些问题讨论
1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
问题: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 另一方或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赠与一方请求法院 撤销房产赠与时应如何处理。
{ 适用《合同法》第186条 优先适用《婚姻法》,因夫妻之间的赠 与具有强烈的身份性而不适用合同法。
4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由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 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合同法》第45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
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5
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也就是从双方当 事人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视为 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此时,当事人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才生效。
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实质上也属于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 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
在敬明和学东婚后,敬明的父母购买一套房屋供二人居住,房产 证只登记敬明的名字,有关证据认定敬明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 为时, 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 双方的赠与?
能随意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
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
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
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事调解书。
《物权法》: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
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
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
方具有约束力。
3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 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司法解释三》第14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 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 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
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 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19条第2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
应该认定为明确只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7
现世房价居高,年轻夫妇往往负担不起房价,而 父母为子女买房往往掏空家底。而现在离婚率颇 高,因离婚损失一半的家产是让老父老母无法接 受的。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 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 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 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 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 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 名下,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 约定或声明, 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配偶 赠与,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
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
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 已还利息)
11
问题: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但没 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 房产条款。
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 ”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 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 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 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VS夫妻之间房产赠与: 问题:为什么实践中第一个赠与不可以撤销,第二个赠与可以
撤销? 第二个赠与是单纯地赠与,与第一个赠与的性质并不相同。
12
两种情况:
一, 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
可以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
合同,原则上不能撤销。
14
关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
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0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 其余款 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 房屋的所有权。 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 出资份额赠与何方,, 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 向自己子女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 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
婚姻与家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些问题讨论
1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
问题: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 另一方或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赠与一方请求法院 撤销房产赠与时应如何处理。
{ 适用《合同法》第186条 优先适用《婚姻法》,因夫妻之间的赠 与具有强烈的身份性而不适用合同法。
4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由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 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合同法》第45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
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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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也就是从双方当 事人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视为 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此时,当事人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才生效。
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实质上也属于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 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
在敬明和学东婚后,敬明的父母购买一套房屋供二人居住,房产 证只登记敬明的名字,有关证据认定敬明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 为时, 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 双方的赠与?
能随意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
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
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
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事调解书。
《物权法》: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
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
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
方具有约束力。
3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 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司法解释三》第14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 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 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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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
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 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19条第2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
应该认定为明确只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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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世房价居高,年轻夫妇往往负担不起房价,而 父母为子女买房往往掏空家底。而现在离婚率颇 高,因离婚损失一半的家产是让老父老母无法接 受的。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 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 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 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 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 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 名下,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 约定或声明, 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配偶 赠与,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
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
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 已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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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但没 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 房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