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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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主讲: 张继承
适用于辅修学生(第7版,2014年)
推荐书目
1、王泽鉴:《民法总则》(最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最新版),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4、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 5、梁慧星:《民法第一课》,法律出版社2003年; 6、星野英一:《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7、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 8、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梅迪库斯:《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0、拉伦茨:《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12、星野英一:《民法劝学》,法律出版社。 1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Friedrich Eichhorn等一起创建立历 史法学派杂志社,作为历史法学派的机 构。1815年出版《中世纪罗马法历史》 第一册,1831年完稿。1817年萨维尼 成为普鲁士司法部枢密院成员;1819 年成为莱茵省高级法院的成员;1820 年成为普鲁士政府地方法总则修改委员 会成员;1835年开始撰写《现代罗马 法体系》一书。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

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迄今尚未完成。

(一)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

先有习惯民法,而有成文民法,习惯民法的历史无从查考。

《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保存最好的法典,民法条文占84%。

(二)罗马民法

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习惯法,制定罗马最早成文法《十二表法》,

因社会关系的复杂和民事法律规范的积累,产生法律编纂的问题。

优士丁尼皇帝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编著《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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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债权概述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 第二十章债的保全 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 第二十二章债的转移 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
第二十四章合同总论 第二十五章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十六章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第二十七章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八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九章技术合同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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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自然人
民法
物权
物权
侵权
条件
民法
总论
概论 责任
方式
实务
总论
人身权
合同
期限
法人
诉讼时效
内容摘要
《民法原理与实务》的内容包括民法总论、人身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继承法等。作者江涛阐述 了民法概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人格权、亲 属权等问题;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相邻关系、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取得时效;知识产权法概论、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权等等。为读者理解民法原理,更好地进行实务操作提供帮助。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法的基本命令是:自以为人,并敬重他人为人。——黑格尔
4、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前者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后者 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 各种民事单行法。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前者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后者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前者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 法律文件。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后者则是 概括规定了 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 【法国民法典三编:一、人,包括婚姻家庭法;二、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 各种限制,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三、取得财产的各种方 法,包括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物权和时效制度。 德国民法典五编:一、总则;二、债权;三、物权;四、亲属;五、继承。 我国民法典草案(2002年12月22日)九编:一、总则;二、物权法;三、 合同法;四、人格权法;五、婚姻法;六、收养法;七、继承法;八、 侵权责任法;九、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电子教案 第一编 总 论 第三章 民事主体

《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电子教案 第一编 总  论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灭的唯一原因。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 生理死亡, 也称自然死亡, 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关于生理死亡
的标准, 医学界有呼吸停止说、 脉搏停止说、 心跳停止说、 脑死亡 说等不同观点。 目前, 我国临床实践中判断死亡采用的标准是呼吸、 心跳、 脉搏停止, 瞳孔放大。 关于死亡时间, 一般以死亡证明上记 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簿上登记的死亡时间 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 间为准。 如果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又不能确定 死亡先后时间, 则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 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 辈分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 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 分别继承。
第三章 民事主体
• 第一节 自然人 • 第二节 法人 •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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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
• 一、 自然人概述
• 自然人是指依照生理规律出生的人。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 念。
• 自然人是最重要、 最基本的民事主体。 我国 《民法通则》 第二章将 公民等同于自然人。然而, 从法理上讲, 两者并不同义, 使用范畴 也有区别: 自然人的概念着重强调人的自然属性, 而公民则更多地 强调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的社会法律属性。 公民必须是为其本国所承 认且具有其本国国籍的自然人, 而自然人比公民在外延上更为广泛, 除了包括本国公民外, 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公民必定是自然 人, 但自然人不一定是公民。 自然人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属于公 法概念。 《民法总则》 已经将第二章标题修订为 “自然人”。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总论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总论
– 认识论基础(理性及其局限性;可知与不可知) – 伦理学基础(无自由意志,则无所谓善恶)
• 法律行为是其主要的实践工具 • 基本点: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 • 具体表现:所有权神圣(自由)、契约自由、过失责任、
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等
(二)身份平等原则
• 民法的作用对象:从具体的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区分 的人)到抽象的人(权利能力者)
商合一 • 兼采法、德民法典之长 7.荷兰新民法典 • 西方国家最新的民法典 • 体例上有特色,如创造“财产法通则”
二、中国民法简史
非私法传统
1.大清民律草案 一草(1911年) 北洋政府二草(1926年)
2.中华民国民法典 1930年
3.共和国民法 • 50年代初活跃的立法 • 民法典三次草稿
– 一草:1956年12月;反右,大跃进; – 二草:1964年;文化大革命;政治性 – 三草:1982年;民法、经济法之争
• 帕比尼安:公法不得为私人协议所修改
– 当代的区分标准
• 利益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确–认公民••法法隶 主是属 体之决说 说私策( (法受隶 公约属属 权束关 力性系主的的与体法意平与,义等私私关主法系体是))决策自由的法—古为力—代 公真私罗法是法马与有自法私些治学法不!家,可将它思法们议律的呀区洞!分察。
问题:司法解释是否构成民法的渊源? • 最高法院大量发布“意见”、“批复”等司法解释 • 《立法法》上没有司法解释的地位 • 超越法律解释功能的“司法解释”——司法造法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①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概念与调整对象

3、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事件2)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

三、物的分类

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

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2、民事义务分类

3、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成立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行为〈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

5、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区别;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始期与终期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

3、无权代理:种类

4、表见代理:含义、要件、法律后果

0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2013版

0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2013版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题型包括:单选、多选、名词解释、比较辨析题、论述题、案例分析,应当着重注意比较辨析题。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名词解释】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围绕着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发生的纠纷。2014.04

3.■【多选】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1)和解;(2)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

4.■【单选】仲裁兼有自愿的属性和强制的属性。2013.10

5.■【多选】能够进行诉讼外调解的机构有:2013.10

(1)人民调解委员会;

(2)行政机构;

(3)仲裁机构。

4.■【多选】诉讼的特点:2014.04

(1)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2)法官居中裁判;

(3)以法律上的争议为审理对象;

(4)按照诉讼法设定的程序进行;

(5)以实体法作为裁判的依据;

(6)用判决作用解决争讼的典型方式。

5.■■【论述】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2013.102009.1

答:■【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调解、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被告将被强制性地带入诉讼程序。即使被告执意不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民法原理与实务

适用专业:高职高专法律事务及相关专业

1、前言

1.1课程的性质

《民法原理与实务》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中的基础课,该课程前置课程为《法学基础与宪法》,后续课程是《法律咨询》、《民间纠纷调解》、《仲裁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该课程的设置,是为后续课程提供民事法律基础知识并进行初步的民事案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训练。

1.2设计思路:

1.2.1课程总的设计思路

该课程主要以案例为载体进行教学,在对真实案例中法律现象的识别的基础上进行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训练,从而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民法的法律意识,熟知民事法律术语,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掌握民法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能够初步运用民法规范识别民事纠纷或民事社会事件中的民事法律现象,从而具备对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的认识能力和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

首先,在课程内容体系的设计上,基于基层法律事务工作岗位所需完成的工作任务,构建了全新的模块式课程内容体系,突出职业性。本课程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法律的基本知识,按照由普通法到特殊法的部门法逻辑结构展开理论部分;第二部分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则是以基层典型民事案例为载体来重新构建学习内容和设计教学进程,通过民事法律思维训练突出培养学生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真正体现本课程学习的理论必需性、职业针对性,为将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在教学模式的设计上,以培养学生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为重点,采用了案例教学等教学模式,突出实践性。本课程以培养学生民事法律分析能力为目的,充分运用校内外实训基地,全面开发教学资源,创新实践教学环节,采用案例教学、角色扮演、“模拟演练与诊所实训相贯通”等教学模式。使学生能够得到充分职业化的思维操练和技能训练,从而使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与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相适应。

民法学说课稿

民法学说课稿

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和人材需求调研,及时了解人材市场需求动态。根据法律文书专业的培养目标,进一步明确法务助理、行政、文员的典型工作任务,建立法务助理、行政、文员等典型工作任务的基本业务流程。

根据法律文秘专业的培养目标,继续完善“知-训- 习”职业能力培养体系,学生经过“岗位认知、专项技能训练、岗位综合实训、顶岗实习”四个

环节的职业能力培养,达到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

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和文秘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实现“校岗直通”。

“理实一体,工学结合”人材培养模式的实施采用

的全过程“工学结合”形式。

实现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融合,将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证、秘书资格证等工作的考试内容整合到专业教学中,使专业教学既满足就业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的需要,又适应考证的需要。

本专业旨在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

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和文秘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法律文秘人材。

基于我校是一所培养应用型人材的高职院校,本课程为我院法律文秘专业的岗位能力课程,特别是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养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课程旨在使学生通过对民法基本知识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并能够正确地运用民法规范分析民法问题、解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浮现的民事纷争,既为学习其他部门法打下坚实的基础,又为将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提供知识支撑。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

第一编民法总论

1. 民法的概念

2. 民法的调整对象

3. 民事财产关系

4. 民事人身关系

※民法与行政法、商法以及劳动法的关系

5. 民法的性质

6. 民法基本原则(自愿与平等原则)

7. 民事法律关系

8.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9.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分类)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10. 民事义务的(概念,特征,分类)

11. 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

12. 10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民事责任

13. 物(概念,特征,分类)

15.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

16.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

17.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分类)

18. 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19.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

20.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

※23.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24.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

※4个设定条件要求

25. 代理(概念,特征)

27. 代理的分类(看熟)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28. 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29. 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30. 无权代理(概念,特征,种类,法律后果)

31.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名词解释)(2010年考到简答题)

32. 时效制度的(概念,分类,作用)

33. 诉讼时效的(概念,分类)

※37.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38. 期限的概念、意义

第二编自然人

4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43.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划分)※分类

44. 监护的概念

45. 监护人的设定

46.宣告死亡的条件

49. 法人的(概念,分类)※特征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荷)jus civile(古罗马) ——市民法:指当时罗马帝国全部现行有效 的世俗法律 。
例证:优士丁尼的《市民法大全》
(二)《市民法大全》的总法典模式在东方和西方
及其他地区流播
(三)综合的市民法的部门法化
“六法”:即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诉 法和民诉法。 部门法化的原因:国家的兴起和欧洲诸国中央 权力的加强,立法活动增多,法令繁多,令人难以 学习和适用,于是产生了把法的整体分门别类的需 要,即简化寻法活动。
Jusdinian(483-565)
查士丁尼一世非常重视法律文献的 整理和汇编。528年下令编纂法典, 组成以法学家 特里波尼安为首的法 典编纂委员会。收集历代罗马皇帝 的诏令和元老院的决议,529年编成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随后又收集历代法学家的论 著,533年辑成《法学汇纂》(又译《学说汇编》)共50卷; 以及《法学阶梯》(又译《法理概要》、《法学总论》), 简要阐明法学原理,作为讲授和学习罗马法的教材;565年 又把534年到查士丁尼一世逝世所颁布的法令,汇编成《新 律》(又译《法令新编》)。这4部法典统称《查士丁尼民 法大全》,对后世西方各国的法律有重大影响。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
效的法律的整体
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

第一编民法概论

1。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民事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征包括:①以财产关系为客体;②以经济利益为内容;③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民事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2)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征包括:①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②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

③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民事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1)民法的直接渊源,即制定法,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包括法律和准法律。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法命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如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综合性单行法等。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准法律是法律的具体化和补充,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2)民法的间接渊源,即习惯和法理,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间接性。其中,习惯是指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法理,就其形式而言,是指学者的学说和法官的判例。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第十四章 合同的履行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第十四章  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保全和保证
(一)债的保全
• 债权保全实质上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是对债的
相对性原则(privity of contract)的突破。一般认为,合 同责任属于由债的效力引申出来的一般担保,即债务 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其债务的总担保,债务 人的全部财产构成了履行债务担保的“责任财产”。
• 债权保全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原理与案例系列
三、履行中的抗辩权
依《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先履行抗 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 2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 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 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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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原理与案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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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的保全和保证
• (三)撤销权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间存有不同的认识。大致有 以下四种观点:第一,形成权说。第二,请求权说(债 权说)。第三,折中说。第四,责任说。 • 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大致有两种构想模式, 一种是首先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在此基础上, 再具体设定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另一种是不区分有 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统一把握。 •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实际上区分了有偿 行为和无偿行为。

全国2014年4月自考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00917

全国2014年4月自考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00917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0917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李某欲购买王某的一只蛐蛐,由于王某不同意,李某就威胁王某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的签订违反的民法基本原则是

A.平等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自愿原则

2.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一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应由

A.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B.全体合伙人承担按份责任

C.该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D.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下列行为中,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邀请朋友到家里吃饭

B.给社会福利院捐款

C.为女朋友购买戒指

D.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

4.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辞职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辞职的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予以拒绝。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

(二)民事人身关系 1。含义。指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发 生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 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人格关系——人格权法 (2)身份关系——亲属法(或称婚姻家庭 法)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性。 (2)专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 与财产利益有联系。
(三)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实际上已经 肯定了我国民法的私法性质。 (四)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确认民法是私法的意义: (1)私法不仅给每个人提供了必要的发展 其人格的可能性,而且由私法赋予的决策自 由往往对主体而言更为有利。 (2)法律不应过多地干预民事主体私法上 的决策自由。 •决策自由以私法自治和所有权人自由为两大 支柱。
2。财产关系 •(1)概念。指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 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的类型 从财产关系的态势上来看,可分为: 静态财产关系。又叫财产所有关系或称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所有的 财产的支配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又叫财产流转关系,是 指财产在交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③规定民法以民事手段调整公民、法人以及 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④规定民法调整公民、法人以及他们相互之 间在平等基础上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 2. 《民法通则》表述的若干争议 •(1)关于平等主体用法的科学性 •①关于平等主体用法的科学性问题。 •这里的“平等主体”是“民事主体”的代名 词。 思考:《民法通则》将平等主体作为定语 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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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
侵权行为
2、民法的渊源 指民法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直接渊源:制定法,即法律与准法律

间接渊源:习惯与法理
三.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
民法的主体是私人,规范和调整的私人关系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保护民权、实现民权、调整权利与义务关系

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民法调整的财产占有与流转关系是市场关系的基础





(2)民事人身关系
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经济利益 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作为独立的人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关系

某年6月6日上午7点30分,某市工商局干部邓 某在上班路上看见一位老大娘昏倒在路边,便 急忙将她送到附近医院抢救。当他赶到单位上 班时,已迟到40分钟。局领导通知财务科扣发 邓某当月奖金。邓某解释情况时与局领导发生 争吵。后局领导又以顶撞领导为由通知财务科 扣发邓某当月工资和下半年奖金。邓某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私权神圣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 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 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 十万元,何某坚持八万元,双方未 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患 病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 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 法原则( )

任也叫多人责任。)


(六)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属共 同责任的细分) 按份责任是指共同责任人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 责任。对其他共同责任人的份额不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共同责任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连 带关系,任何一个责任人均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然后再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 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 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 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 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行为: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
智力成果: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人身利益:因人身权而享有的切身利益 权利: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而产生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
概念: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特征: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
合同的规定,实现其意志或者利益的可能性: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 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作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
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者利益; 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 予以保护。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与人交往 形 成 社会关系 法 律 调 整 法律关系 价值判断 事实状态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三种类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 害时,是否有过错作为担责要件的责任。若行为人 没有过错就不负责任。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即采 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 论否有过错均应承担的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公 平的原则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公平责任 是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
A.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B.平等原则 D.公平原则
2. 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 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 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 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 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 项民法原则( )
A.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B.平等原则 D.公平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 任。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 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如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责
任人是否有过错)

民法原理与实务
下面这些法律规定属于什么权利?

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 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转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 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 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天然孳息由原物所有人收取,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 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六、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使用后果消失与否)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 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又称非消费物,是指可长期重复使用而并不会 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物可否分割)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 物。 不可分物,是指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构成形态) 单一物,是指独立为一体的物。 结合物,是指由多数单一物结合成一体的物。 集合物,是指多个单一物、结合物合为一体的物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 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 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 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 范围。 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 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 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 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自由性(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 可实现性(体现着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法律保障性(国家法律对合法利益和意志承认)
权利分类
民事权利的保护

也就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保护措施: 1、公力救济 就是依靠国家机关强制保护 2、私力救济 利用自己的力量,不借助外力自我保护
三、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1、民事义务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 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特征:强制性;限定性。 分类:与权利相对应


一、概念与特征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社会关系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实现;受民法调整支配。


分类: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绝对权关系和相 对权关系;建立性关系和保护性关系;单一关系和 复合关系 要素:构成民法法律关系的必备条件:主体、内容 和客体三要素。

2、民事责任 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 性法律后果。 特征:①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②以财产责任为主要担责形式; ③对权利主体具有补偿性; ④当事人可协商解决。

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不履行其它义务的民事责任(责任
发生原因)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定义务,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 任。其他责任是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外的违反法定义务 的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


一、动产与不动产 (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 值的物。 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或者降 低其价值的物。 二、特定物与种类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的属性或者被权利人特定,不能以 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则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型 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具有可替代性的物。
第一章 民法概论
一.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1、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民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 (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 (动态)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1)民事财产关系 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支配关系 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
(四)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双 方责任也叫混合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双方当事 人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责任主体是指

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而不是指人数的多少)
(五)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 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主体是两个以上 的人的责任。(单独责任也叫一人责任,共同责

禁止散布他人隐私≠禁止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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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年 4 月12 日 六届人大 4次会议通过 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第一编
主要内容: 1、民法概论 2、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 5、诉讼时效和期限

民法总论
人与人交往 形 成 社会关系 法 律 调 整 法律关系 价值判断 事实状态
商场和商业局之间的财产关系归民法调整吗?
二、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1、民法体系 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依照一定的要求 将民法的基本元素---规则、原则和概念编织 组合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民法体系化,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和法律 研习等三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民法体系
民法 体系图
总论
物权
债与合同 知识产权 婚姻继承
区分。 物权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只有在交易中才有特定物与种类物的




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是否受限制)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规定流转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不得作为交易的标的物而流通的物。 四、主物与从物 (物间关系) 主物是指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从物是非主物的组成 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一般对主 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让而转让。 五、原物与孳息 (是否有附随关系) 原物为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邓某与工商局的财产关系归民法调整吗 ?
某县某商场隶属于该县商业管理局领导. 2008年11 月,商业管理局举行全局职工先进个人表彰会,从商 场购买石英钟,手表, 等日用品作为奖品,价款共计 18000元,商业局经办此事的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 说, 此项货款要到明年3月支付给商场,商场经理表示 同意,但到了2009年4月,商业局仍未付款.5月初,商场 派会计索要几次未果.7月,商业局作出决定并通知商 场:奖品货款18000元由商场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 算.9月,商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 商业局付款,而商业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 纠纷,且商业局已对此事作出处理为由拒绝应诉.
(七)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家庭财产 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无 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其出资财产承担的 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 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三、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能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 特征:物首先必须为有体物,具有物的自然属性。 在法律上: (一)须存在于人身之外,是权利客体。 (二)须能为人力控制和支配 (三)须能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2、物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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