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资产证券化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资产证券化模式——资产⽀持专项计划模式来源:蝈蝈看⾦融(2015-12-29 14:23:35)
在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美国,⼈们习惯上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将资产⽀持证券分为MBS、狭
义上的ABS、CDO、ABCP等产品类型。⽽MBS⼜可以进⼀步分为RMBS和CMBS,CDO⼜可
以进⼀步分为CLO和CBO。
与美国不同,受债券市场多头监管的影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
⾏业务模式划分,⽬前包括四⼤类模式:资产⽀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持票
据(ABN)模式以及项⽬资产⽀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
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是陆⾦所。
本⽂将对资产⽀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内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定的⾦融实务知识——⾄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
券化业务进⾏过深⼊研究的⾮资产证券化专业⼈⼠。
发展历程[i]
2004年10⽉21⽇,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
务(以区别在同⼀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民银⾏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
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要求
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基本要求
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
(哪些基础资产可以用来证券化)
基本要求为: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2、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3、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 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 属性的权利凭证。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 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 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备案管理办法
资产证券化备案管理办法(附指引、负面清单全文)
2014-12-15金融梦工厂
金融梦工厂(微信号:jrmgc2013)汇聚各金融总部高管及一线核心业务人员。56期金融热点讲座资料及录音,关注本微信后,有提示下载。上期57讲上清所本币业务概览网络讲座资料即将发布。
附件1 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原则]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适时调整]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调整方式]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解释]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证券业协会规则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
证券业协会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
一、前言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业协会制定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以便指导市场主体在发行公司债券时遵循相关规定,提高市场透明度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概述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是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业协会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市场主体行为,明确不适宜作为公司债券发行对象的实体或行为,提醒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投资,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内容
1. 不适宜作为发行对象的实体
(1)违法违规企业:曾经或正在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或调查的企业,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
(2)经营不稳定企业:经营环境不明朗,财务状况不稳定的企业。
(3)负面舆情企业:因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问题而受到舆论负面影响的企业。
2. 不适宜作为发行对象的行为
(1)欺诈行为:涉嫌欺诈、伪造文件、虚报资产等违法行为的企业。
(2)违反合同行为:曾多次违反合同协议,导致严重纠纷的企业。
(3)其他不适宜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包括违反环保、劳动法规等行为的企业。
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实施
证券业协会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负面清单指引实施:
1. 披露指引内容:将负面清单指引内容在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让市场主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
N+N模式供应链ABS中N的要求
"N+N"模式供应链ABS,你知道N的要求吗?
“N+N”供应链资产证券化模式在市场中较为常见,该模式是对传统的“1+1”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模式的创新。传统的供应链项目,以特定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持有的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专项计划的偿付支持;N+N”供应链模式不同,它涵盖多家核心企业、多家原始权益人、多种确权方式,弱化了对单一核心企业的依赖,强化了资产信用。
根据CNABS统计,2019年企业ABS市场中共计发行1002单产品,其中保理融资455单,发行规模2901.33亿,其中绝大部分是核心企业供应链产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要求。
本文主要探讨“N+N”应该如何做?两个“N”有什么具体要求?
一、交易结构简介
N+N模式与普通供应链项目在交易结构方面区别不大,大致如下: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设计)及/或境内工程承包/分包等基础交易,而对基础交易买方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原始权益人,因向原始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而受让原始债权人对基础交易买方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并将其在保理合同项下所持有的目标保理资产(源于原始债权人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于专项计划。
3.计划管理人,委托本专项计划全部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筛选、基础资产文件保管、基础资产池监控、基础资产债权清收、基础资产回收资金归集。以上是常规供应链应付账款项目的交易结构,无需赘述。在本类项目中,比较特别的参与机构是交易服务机构、平台和票据服务机构。正是这些结构的参与,才将N 个需求不一的债务人及N 个对资产准入风控不一致的原始权益人组合在一起,各机构的职能具体如下: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2: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原则]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适时调整]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
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调整方式]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解释]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PPP项目运作模式的解析
P P P的运作模式解析
今年以来,PPP已经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政府推出了大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加,今天的电话会议,我们会结合前期的研究,以及与实体企业、各类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的交流,对现在PPP模式的开展情况、各类机构的参与方式和最新动向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PPP的运作模式解析
1、关于PPP定义的一点说明
根据各部委的文件,PPP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第一个PPublic很好理解,就是指政府,第二个PPrivate在国外是指私人资本,但是我们把他翻译成社会资本,包括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范围要比国外的Private概念广,这是国内的客观情况,如果真理解成私人资本,PPP是做不起来的,大家看看现在已签约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就能看出来,国企、央企占了很大部分;其实第二P应该是SocialCapital,PPP应该是PSP;第3个P是Partnership,合作,就是伙伴关系,双方应该是平等的,我们在调研时和一些民营企业交流,他们还是多少能感觉到一点平等的;
PPP有两大功能,一是融资,二是提效;现在政府推PPP也是无奈之举,经典的经济学理论说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私人产品由市场提供,但是现在政府没钱,社会资本也不愿意参与,属于政府和市场双失灵,所以要推PPP,要合作;
2、关于PPP的模式
大家经常在讨论,什么样的模式属于PPP,以前做的BT、BOT算不算国外的PPP包括的种类非常多,我们之前的报告PPP模式面面观有过介绍;从财政部的文件看,PPP包括下面的方式: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而发改委的文件里包括BOT、BOOT、BOO,BT不包括在里面,那我们可以推测,从政策意图来看,是很重视运营Operate的;所以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鼓励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这个本来是个法,但是立法周期太长,所以就先出个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附:资产证。。。
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
制指引]
⽂号:中基协函[2014]459号
颁布⽇期:2014-12-24
执⾏⽇期:2014-12-24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证券公司、基⾦管理公司⼦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管理公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会将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作,对资产⽀持专项计划备案、风险控制等实施⾃律管理,并对基础资产负⾯清单进⾏管理。为此,我会制定了《资产⽀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律规则或相关⽂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公布之⽇起施⾏。
附件1:资产⽀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清单指引
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律规则的起草说明
附件5:资产⽀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
附件6:资产⽀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书(适⽤个⼈投资者)
附件7:资产⽀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书(适⽤机构投资者)
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
⼆零⼀四年⼗⼆⽉⼆⼗四⽇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12.24,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第一条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内容[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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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内容[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基金业协会近来颁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列明了不适合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是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要求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我认为其主要观点是企业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为未来主流。以下为负面清单基础资产内容:
一、与政府挂钩的资产:
A、没有对价:
1、行政性收费
2、与政府相关的税收
3、政府给予相关方单方面的没有对价的补贴
B、以政府财政收入为现金流偿还来源的基础资产:
1、运营项目缺少合规性证明和项目建设法律支持要件
2、无法提供地方财政收支情况、相关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情况、偿还安排等
3、未履行完毕建设、验收等相关义务,未达到回购条件,债权金额尚未通过审计的
4、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要求的项目
二、其他类型资产:
1、不动产类基础资产项目中,空置、不能产生稳定租金收入、在建不动产的金额超过基础资产总价值10%的项目
2、资产附带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并且无法解除的项目
证券业协会规则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
证券业协会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导言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指不公开发行的、面向特定对象的债权工具,通常由公司发行,作为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业协会制定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以指导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证
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遵循的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1.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证劵业协会监管范围内进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
2.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的目的是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市场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本指引所称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各类债券。
4. 发行主体在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当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负面清单内容
1. 发行主体的负面信息
(1)发行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
(3)发行主体主要出资人或管理人员有不良诚信记录。
2. 项目公司的负面信息
(1)项目公司业务可行性不足;
(2)项目公司负债率高、资产质量差;
(3)项目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有不良诚信记录。
3. 项目信息披露的负面信息
(1)相关信息披露违规;
(2)信息披露内容虚假、误导性陈述;
(3)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4. 其他负面信息
(1)与发行主体和项目公司及相关方关联交易存在重大违约或风险;
(2)其他可能对公司债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
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3.29
•【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
•【施行日期】2024.03.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3月29日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非法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资产,包括赌博、毒品交易、非法集资等活动所涉及的资产;
2. 未经授权或者未获得必要许可的资产,包括未经权利人授权的知识产权、未获得必要审批的土地使用权等;
3. 存在严重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资产,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机器设备等;
4. 不符合环保、文化、道德等方面要求的资产,如违反环保标准的企业、存在传销行为的企业等;
5. 存在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纠纷的资产,如被查封、被冻结的资产等;
6. 非市场化或者不具备可变现能力的资产,如个人债权、开发商自持物业等;
7. 不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如不具备稳定现金流、缺乏标准化、无法量化等。
- 1 -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关于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 XX-XX1 期资产支持专项
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XX 字 [2018] 第 XXX 【 XX 】号
XXXX 律师事务所
XX 市 XX 区 XXXX 路 XX 号 XX 大厦 D 座 XX 层
电话:传真:
致: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国XX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证券”的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XX证券拟设立XX-XX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I、《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7、《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8、《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
10、《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
II、《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指引》”);
12、《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资产证券化-ABS-详细
持有不转让债券流程
交易所
✓持续信披(交易网站) ✓日常监管
专项计 划设立
事后 备案
挂牌 转让
管理人、托管人 、原始权益人及 其他服务机构
✓信披(管理人网站)
基金业协会
✓负面清单管理 ✓信披(备案环境持 续信披,协会网站)
✓日常监管
具体流程解析
挂牌申请材料 根据2014年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 券化业务指引》,管理人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 请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转让申请书、专项计划的拟 备案文件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03
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要点
◎这里是小节标题一 ◎这里是小节标题二 ◎这里是小节标题三 ◎这里是小节标题四
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要点
真实销售 B
基础资产 A
关键要点
C 现金流
产品交易、流通 E
D 信用增级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
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 1、拟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具备以
认购人向管理人缴纳认购资金,截至时间为缴款截止下午15:00 点;
(1)管理人于专项计划设立日下午17:00点钱将募集资金划拨
至专项计划账户;
(2)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多专项计划账户内的募集资金进
T
专项计划 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设立日 (3)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城里人;
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模版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xx市xx律师事务所
关于【专项计划名称】信托受益权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xx(2017)-【】-【】致:【管理人名称】
受管理人的委托,本所担任管理人拟发起设立的【专项计划名称】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设立的专项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专项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等服务机构资质及权限,计划说明书、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相关情况,风险隔离的效果,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上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如下保证: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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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
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
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