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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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联公司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材料见证试验工作的管理,确保其试验、检测结果能够真实的反映工程质量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联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对见证试验机构实行准入委托制。

第三条公联公司遵照改革开放的要求,鼓励见证试验机构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科技创新、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各见证试验机构均可向公联公司申请承接见证试验项目。见证试验机构应满足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的各项相关要求。

第四条公联公司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见证试验机构必须从公联公司准入见证机构名单中选择;并严格按照市住建委核定、公联公司认可的材料见证试验项目范围内进行;见证试验机构新增试验项目应取得公联公司专项审批。

第五条公联公司对见证试验机构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已入围的见证试验机构进行抽检,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见证试验机构,经整改无效者,取消其在公联公司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条公联公司对见证试验机构资格建立长期监管机制,原则上每二年复查一次。

第七条公联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考察组,根据公联公司《实施细则》对见证试验机构进行准入资格考察及复查,经公司审定的见证试验机构准入名单,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网页公布。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择优选择见证试验机构及见证试验项

目并在系统中申报。公司地区工程指挥部、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系统中签认。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公联公司总工办负责解释,凡公司文件与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相悖之处,以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北京市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北京市公联公司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市建委京建质〔2007〕113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

司)承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市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

1、公联公司准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见证试验机构)应具有国家试验室认证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见证取样证书)。

同时具有交通部颁发的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见证试验机构可优先选用。

2、见证试验机构必须保证见证试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不得与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公联公司委托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试验结果通过互联网向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测试验数据远程传输的能力和条件。

4、人员

(1)见证试验机构的人员配置应与其所承接的试验检测工作范

围和业务量相适应。

(2)见证试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

见证试验机构应提供近三个月的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财务部门缴费凭证)。

(3)从事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相关规定与技术要求,具有北京市建委颁发的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人员不得低于90%。

4、仪器设备

(1)见证试验机构应配备与所开展测试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公联公司委托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检测机构应配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1。

(2)见证试验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 制造商名称、出厂编号、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3)检测试验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进行周期校准(检定)。校准(检定)周期应按照DB11/T386-2006《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附录A进行。

(4)自校的仪器设备须编制自校规程,自校规程应经检测试验机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负责人批准。自校需保留自校记录,自校结果应由技术负责人进行确认,并形成书面确认记录。

(5)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校准(检定)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包括量值溯源方式(包括检定、校准、测试及自校)、检定日期及有效期。

5、环境及设施

(1)见证试验机构应具备与所开展的测试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各种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满足测试工作的需要。

(2)见证试验检测工作区应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区应有明显标识;与测试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工作区。

(3)有检测试验温度、湿度要求的场所应有相应的控制设施或

设备,同时应进行温、湿度记录。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噪声、电磁场、震动等不得对测试结果造成影响。

二、见证试验委托

1、见证试验机构应就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标段)见证试验工作与公联公司建立委托关系。

2、公联公司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标段)见证试验试验业务,严禁见证试验机构进行分包、转包。

3、单位工程见证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试验机构;同一个专项类别中的见证试验项目不得分解委托。

4、见证试验项目委托完成后,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标段)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应向见证机构提交《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证人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5、见证试验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现场签字。见证试验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

三、见证试验样品的管理

1、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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