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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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

定》的决定

(2001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废止)

建设部决定: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三、删去第九条≡

四、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第十二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到该业务发生

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七、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出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67号--关于废止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67号--关于废止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67号--关于废止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12.17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6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67号)

关于废止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的公告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2008年及以前批准发布的833项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进行了清理。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625项,有效但需修订的152项,予以废止的56项。现将废止项目目录予以公告,废止项目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

附: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废止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13

【摘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一、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总页数】3页(P63-65)

【关键词】城乡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房;市政公用设施;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规章;主管部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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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9号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J], 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J],

住建部令 及 原建设部令 1998年-2022年 全部

住建部令 及 原建设部令 1998年-2022年 全部

住建部令及原建设部令1998年.2022年全部

导读:截至3月15日,住建部共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3份,建设部令168份(有

效65份、己失效103份)!

小编已完整梳理,并根据每部规章的施行、修订时间、效力状态进行了标注,点 击CTRL+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 习!

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0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施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

定(2019年施行) 第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施行) 第53号

第52号

第51号

第50号 第49号

第48号

第47号 第46号

第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废止《外商投资建设「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施行)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匚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施 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 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 定(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施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备案-废止《建筑节能审查》

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备案-废止《建筑节能审查》

住建部: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

施工合同备案废止《建筑节能审查》

住建部官网接连发布三份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

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大调整《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此几

份通知是直接响应2018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

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和2018年5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提出的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建筑业迎来大变革!!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里明确提出: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把“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

工程已委托监理”删除此款内容,加上之前上海、北京、厦门等地

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监理,所以这些种种迹象的表明值得大

家玩味。

二、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号)中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建标〔2017〕1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建标〔2017〕1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

正文: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

建标〔2017〕11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提高建设标准的时效性和严肃性,经审查清理,决定对不适应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68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予以废止(具体项目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18日

附件

废止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名称

批准文号

1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88)教基字108号

2

技工学校(机械类通用工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3

铝电解厂建设标准

建标[1991]247号

4

铝矿山建设标准

建标[1991]701号

5

脉锡矿山建设标准

建标[1991]701号

6

铅锌矿山建设标准

建标[1991]701号

7

铜钼镍矿山建设标准

建标[1991]701号

8

钨矿山建设标准

建标[1991]701号

9

肉类冷库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

王蒙徽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17

【摘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2年2月7日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2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总页数】2页(P31-32)

【作者】王蒙徽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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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6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35

【摘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52-54)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城乡;住房;审批办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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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J], 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

第9号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9号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

(2001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废止)

建设部决定: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民用航空局

令第23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

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13年3月11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1.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

的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9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已经第7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经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部门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同意,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二、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

三、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

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相关内容。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15

【摘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总页数】1页(P31-31)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乡;住房;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认定;自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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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住建部公告第1041号)附件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住建部公告第1041号)附件

文号 (96)建法执函字第39号 建法函〔1996〕180号 建法执函字(96)第49号 (96)建法执函字第50号 (96)建法执函字第51号 建法函〔1997〕54号 (97)建法执字第45号 建法函〔1997〕299号 (97)建法执字第11号 (97)建法执字第52号 (97)建法法字第1号 建法执函字(97)第11号 建法函〔1997〕153号 建法执函字(97)第10号 建法执函字(97)第12号 (97)建法执字第28号 (97)建法执字第44号 (97)建法执字第24号 (97)建法复函字第20号 建法函〔1997〕15号 建法函〔1998〕116号 建法函〔1998}18号 (99)建法法字第87号 建法函〔1999〕432号 (99)建法体函字第1号 建法法函〔2000〕20号 建法函〔2001〕240号 建法函〔2001〕88号 建法函〔2001〕85号 建法函〔2001〕51号 建办法函〔2003〕386号 建法〔2003〕202号 建法〔2003〕201号 建法〔2005〕87号
105 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关于对《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铁路防火间距问题的答复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 关于严格控制审批新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实行租赁许可证等三个规范文本若干事项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租赁许可证》等三个规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转发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申请向部分城市发放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专项贷款的函 关于落实向部分城市发放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专项贷款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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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

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4]34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建法〔2018〕98号修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

(一)严格许可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

到位,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三)加大公开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惩处,并将处罚信息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曝光。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许可制度,优化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申报、审批和管理,实行证书网上统一打印、查询和统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效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二、关于施工许可条件及相应证明文件的说明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筑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其中:

(一)“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是指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发证机关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

(二)“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是指建设单位提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细化,但不得增加其他许可条件,不得要求提交与施工许可管理无关的证明材料。

三、统一证书编号规则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施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方法,统一本地区的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

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

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

工程分类代码。

四、关于施工许可证样本

为更好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健全完善施工许可证信息,我部制

定了新版施工许可证(附件1)及其申请表(附件2)的样本。新版

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

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施工许可证样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各发证机关不得

更改。自2014年10月25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五、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认

真贯彻落实《办法》,通过多种形式对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

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大力宣传,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

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做好施工

许可证改版的各项衔接准备,组织好本地区新版证书和申请表的印

制和发放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把施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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