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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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宽恕制度实施的理论分析

反垄断宽恕制度实施的理论分析

学领域 中的秩序 和正义的价值理念。另外 ,我 国 《 垄断》 法虽然引进 了宽恕制度 ,但是 立法设计 中过 于 反
笼 统、原 则性的规定 ,不利于宽恕制度的推行 ,有必要进行进一 步的完善 。 [ 关键词 ]违 法卡特 尔;宽恕制度 ;囚徒 困境 ;秩序 ;正义
[ 中图分类号 ]1 2.7 [ 3 61 文献标识码 ]A [ 9 文章编号 ]17 — 22 【0 1 1 05 — 4 61 32 21 )O — 04 0
合 ,这 就要 求卡 特 尔 成员 间彼 此 保 持 密切 关 系 ,
通过一般的合同或者协议形式表现 ,这也决定 了
些核心卡特尔成立在外部上不易被发现 , 具有 秘 密性 的特点 。这 也是违 法卡 特尔取 证难 的症 结

点 。因而 ,获取 卡特 尔成员 间达 成 的协议 或意 思 联络 的证 明 ,例 如参 与者 间签 订 的合 同、行业 协
该垄 断协 议 的存在 并协 助执 法机构 查 处该垄 断行
建各朝代 的立法 中也融入 了该 思想 ,例如唐 朝 《 名例律》第 3 条规定 :“ 8 共犯逃亡 ,相捕 自首 可免、减刑罚 。 ”现代 的反垄断宽恕制度起源于
17 美 国司 法 部 反 托 拉 斯 局 规 定 反 托 拉 斯 局 98年
为 ,以期获得 法律上 的责任 减免。我 国 《 反垄 断法》第 4 条第 2 引进了欧美 国家 的宽恕制 6 款 度, 顺应 了反垄 断法律规 制研究 的国际发 展潮 流 ,是现 阶段我国在反垄断规制研究方面的一大 进步 。 罚的待遇 , 其在严厉实施反垄断法时期诞生,其后不断演变 完善。我 国在引进确 立该制度前 ,也有相 似制 度 ,主要体 现在 《 刑法》 中的 自首制度、立 功

反垄断宽恕制度及其中国化

反垄断宽恕制度及其中国化

反垄 断宽恕 制度作 为一 种调 查卡 特尔 的反垄 断执 法措 施发 端 于美 国 , 该制 度 于 17 9 8年 在 美 国施
行后 , 对及时发现卡特尔 , 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 ,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都 产生 了积极作 用 。随后 , 国纷纷 效仿美 国做 法 , 其反 垄断 执法 体 系 中引入 宽 恕 制度 。宽 恕制 度 各 在 已经成为 各 国反垄 断执法 机构 破解 卡特尔 执法 困境 的法宝 , 正如 美 国司法 部反 托拉 斯 负责 人所 言 , 它
从 宽 恕制度 的定 义 中可 以发 现 , 恕 制 度 主要 适 用 于 卡 特 5 这类 限制 竞 争行 为 , 宽 ] 而对 于滥 用 市场支 配地 位和 具有 或可 能具有 排 除 、 限制竞 争效 果 的经 营者集 中 ( 即非 法 的经 营者 集 中 ) 两 类 限 这
制 竞争 行为并 不适 用 。
省 卡特 尔案件 调 查成本 , 高反 垄断执 法效 率 , 提 维护市场 竞争秩 序 等都 具 有 重要 的价 值 。我 国反 垄 断
法 虽然也 引入 了宽恕制度 , 但相 关规 定过 于抽 象 , 乏可操 作性 , 缺 有待 进一 步 完善 。 [ 关键 词 ] 宽恕制度 卡 特பைடு நூலகம்尔 囚徒 困境 制 度构 建 中国化
区 别 , 者 采取 通说 “ 恕 ” 笔 宽 。对 于“ 度 ” “ 策 ” 分析 二 者 的 区 别 ,政 策 ” 指 国家 或 者政 党 为 了实现 一 定 历 史 时 制 或 政 , “ 是 期 的路 线和任务 而制定 的国家机 关或者政 党组 织的行动 准则, 政策是 一个更宏观 的概 念。“ 制度 ” 的含 义一般从 两个 角度把握 , 一是 大家共同遵 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 准则 , 这是一个较 小意义上的概 念; 另一方 面是 某一领域 的制度体 系, 如经济制度、 治制度等 , 政 这是一个较 大意义上的概 念。具体 到宽恕制度或是政 策, 为宽恕制度或许更 为合适 , 译 宽恕 制度是反 垄断 法应对卡特 尔的一个有效途径 , 也是卡特 尔成 员在 申请从 宽处理时所应 遵循 的规 则 , 以笔者 采用 “ 所 宽

论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完善
处 罚 ” 为 确立 我 国实 施 反 垄 断 宽恕 制 度 的基 本 法 律 依 据 , 作 这 一 条款 无 疑是 符 合 要 求 的 : 是 . 果作 为 反垄 断 宽 恕 制 度 但 如
( E D) O C 的研 究 报 告 指 出 的那 样 :透 明 、 定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 确
地 与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合 作 。 正 如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我 国 的 《 垄 断法 》 4 反 第 6条 第 1款 规 定 : 经 营 者 主 动 向 “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报 告 达 成垄 断 协 议 的有 关 情 况 并 提 供 重 要证
据 的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酌 情 减 轻 或 者免 除 对 该 经 营 者 的
帮 助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摆 脱 执法 困境 .真正 做 到 既 提 高 执 法效 率 义 节 约 执 法 成 本 。 也 是 闪为 如 此 , 国 、 盟 等 国家 和 地 美 欧
请 人 是否 符 合 这 些 条 件 . 由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审 查 决定 。 一 均 这
件 , 是 使 用 了 “ 关 情 况 ” “ 要 证 据 ” 较 为 原 则 的表 述 , 而 有 、重 等
并 且 也 未 对 “ 关 情 况 ” 体 包 括 哪些 情 况 、重 要 证 据 ” 指 有 具 “ 是 哪些 证 据 材 料 予 以详 尽 规 定 。 由此 不 难 看 出 , 线 条 立法 使 得 粗
: : 鱼 竺
论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完善
孙 彬
( 徽大学 法学院 , 徽 合肥 203 ) 安 安 30 9
摘 要 : 恕 制 度 是 反 垄 断执 法的 有 效 工 具 , 在 打 击 垄 断 协议 以及 提 高执 法 效 率方 面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然 而 , 宽 它 作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二)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
一是对《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一是对《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经营者所达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由经营 者证明其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 竞争。(3 竞争。(3)由经营者证明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 此产生的利益。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议,即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 利益的协议和法律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予豁免 的协议等,经营者则无须就协议不严重限制竞争 以及与消费者分享利益等提供证据,只要协议本 身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要求即可予以豁免
(一)关于“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在我国有特殊地 位的重要行业,包括两类:一是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行业 : (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 (2)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 业。
第九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又称适用除外制度,其核心 内容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 的特定情况,反垄断法允许某些垄断或限制竞争 行为合法存在,也即对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 定。它体现了法律在对垄断这种具有正负双重效 应的经济现象予以规制时所进行的一种利益权衡 的选择。该制度的运行可以充分发挥垄断对经济 生活的积极作用,避免不必要的竞争所造成的巨 大社会资源浪费,为不同层次利益的取舍提供选 择机会,并能够增强反垄断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本章论述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特征、立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反垄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 断法》 断法》关于豁免制度的规定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完善

论 我 国 《 垄 断 法 》 中 宽 恕 制 度 的 完 善 反
郭 莹
( 宁大学人文社科 处 辽 宁 沈 阳 1 0 6 辽 ) 11 3
申请 条 件 和 执 法 机 构 自 由裁 量 权 等 方 面 都 不 甚 完 善 。 依 据 宽 恕 的 反 垄 断 法 中 第 四十 六条 第二 款 的规 定 :经 营 者 主 动 向反 垄 制 度 的 价 值 ,完 善 细 化 具 体 操 作 规 定 对 于 收 集 垄 断协 议 的 信 息 断执 法 机 构 报 告 达 成 垄 断 协 议 的有 关 情 况并 提 供 重 要 证 据 的 ,反 和 证 据 ,增 加 违 法 成 本 ,降 低 反 垄 断 执 法 成 本 、 节 约 执 法 资 源 我 国 ( 垄 断 法 中 的 宽 恕制 度是 2 0 ( 反 0 8年 8月 1日生 效 实 施
垄 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 或者免除对该经营 者的处罚。然 而 ,
的适用规则。

等 方 面 具 有 积 极 地 作 用 , 因 而 我 国 的 反 垄 断 宽 恕 制 度 具 有 完 善 2 可 行 性 . 目前 , 国 的 《 垄 断 法 》已经 对 宽 恕制 度作 了原 则 性 规 定 , 我 反
3 执 法 机 构 自 由裁 量 权 过 大 .
从而拓宽 案件 申请 的来 源,实现效率价值 、秩序价值 和社 会整体
效益 价值。 3 在 减 免 规 定 方 面 . 我 国 可 以 进 一步 明确 宽 恕制 度 减 免 的范 围和 方 向 ,细化 减 免
本 款 中 “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 酌 情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对 该 经 营 者 反 的处 罚 ”是 指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经 营 者 所 提 供 的 情 报 的 重

探微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完善

探微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完善

探微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完善摘要:反垄断宽恕制度发源于美国,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中也引入了这一制度。

但是,我国的宽恕制度在很多方面均存在不足。

本文将从宽恕制度的价值入手,分析我国该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囚徒困境;完善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0—02一、反垄断宽恕制度的价值反垄断宽恕制度发源于美国,将经济学上的“囚徒困境”理论很好地运用到了反垄断执法过程中。

它是指参与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的经营者,在该行为尚未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前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或在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时,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该行为的内容,执法机构因此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该经营者因从事垄断协议行为所应当负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反垄断宽恕制度在反垄断执法中具有很大的价值和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由于很多垄断协议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执法机构对其取证和违法行为的查处非常困难,增加了执法的成本。

宽恕制度通过减免罚则的激励机制,鼓励垄断协议内部成员主动”投诚”,便于执法机构快速掌握垄断协议的第一手证据,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弥补了执法机构调查资源的有限性,提高了反垄断执法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

美国著名的维他命案,其反垄断执法的顺利进行,正是得益于宽恕制度的帮助。

(二)对垄断协议产生威慑效应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威慑效应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诱使垄断协议核心成员告密,二是威吓潜在垄断协议的形成。

一个救济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威慑人们不敢违反法律。

根据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一旦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并得到有效证据,协议的成员将面临严厉的制裁,其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丧失营业资格并接受刑罚处罚。

宽恕制度以减免垄断协议参与者的责任为诱因,对最早一个或几个报告者实施宽恕,将反垄断法处罚手段的威慑效应从外部引入内部,在违法行为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内在威慑力。

试析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试析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试析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摘要宽恕制度是反垄断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它是一套破坏组织成员间的信任,鼓励成员竞相自首的新策略。

本文通过介绍宽恕制度的涵义、卡特尔的危害性及适用条件。

并借鉴欧美国家宽恕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的宽恕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宽恕制度卡特尔完善建议一、宽恕制度概述(一)宽恕制度的概念宽恕制度,指参与卡特尔的成员在该行为尚未被发现时,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信息和违法证据,协助执法当局调查案件,从而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

美国是该项制度的创始国。

宽恕制度可以说是一项年轻的反垄断法制度。

因为相对于1890年颁布的、最早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它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

1978年,美国开始制定并实施了该项制度措施。

自从该制度诞生起,它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显著的帮助作用。

为了更好的理解宽恕制度,有必要清楚“卡特尔”这一概念的内涵。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

通常垄断组织以达成垄断协议来限制竞争,如固定价格卡特尔、划分市场卡特尔等。

(二)卡特尔的危害性正常的市场竞争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卡特尔作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企业之间通过达成价格、产量、划分销售区域的卡特尔,限制了公平竞争,还会排斥其他企业进入该相关市场。

如果没有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干预,最终的结果是:卡特尔成员占据着市场支配地位,消费者要花费较之前数倍的价格,购买没有任何技术改进的产品。

(三)宽恕制度的适用原理宽恕制度的设立是一种主动执法。

由于卡特尔具有隐蔽性,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容易调查取证,而有效利用宽恕制度可以打击违法者,还可以提高执法效率。

经济学博弈论中有一个有关刑事犯罪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

警察把两个犯罪嫌疑人隔离审查,给了他们三个选择:选择一是如果都坦白各判十年;选择二是只有一方坦白,坦白的一方不判刑,而没有坦白的那个将会判刑10年;选择三是都没坦白,因证据不足,各判刑1年。

从奶粉案看我国的宽恕制度

从奶粉案看我国的宽恕制度
营者 具有 共 同限制 竞争 的合意 , 做 出 了具体 的 限制竞 争 的行为 , 达到 了阻碍公 平竞 争 的效果 。 按照 一般 观点 , 宽 恕制度 的 申请主
的免 除或 者减轻 。
与横 向垄断协 议相 比, 纵 向垄 断协议 多发生在 上游制造 商和 下游经 销商之 间 , 他们 并不 是竞 争关系 , 而 是一种 交易关系 , 上游

可 能会使 其 有破产 的危 险 。 比如 在美 国的 《 谢尔 曼法》 中就有 规 定 相应 的刑 事责 任和 一定 数额 的 罚款 。之 所 以有这 么严 厉的 惩 罚, 目的是 在 于对其 他违 法者产 生一 定的威 慑作用 , 阻止 将要 发

宽 恕制度 的适 用对 象
宽 恕制度 之所 以能在各 国被广泛 采用 , 主要 应该 归功于在 大
体必 须满足 以下 两个条件 : 第一 , 申请 的主体 必须是 卡特 尔成员 ,
复到 正常 的状 态 , 为此必 须鼓励 卡特 尔 内部成 员的 背叛行 为 。 第 经 营 者参 加卡特 尔 的行为 。 在 原来在 有 正常市 场竞 争的 环境 下 , 生 产者 除 了要 保证产 品的质 量 以外 , 还要 降低价 格才能 吸 引到更
因为 宽恕制度 设计 的 目的是为 了瓦解卡特 尔组 织 , 使 市场竞 争恢 制造商 通过协议 来控 制下游 经销商 的经营行 为 , 从而 在客观 上产
生限制 竞 争 的作 用 。纵 向垄 断中 并不存 在双 方主 观上 限制竞 争 二, 申请 主 体不 能是发 起人或 者领 导者 , 并且 必须 没有 强迫其 他 的一致 意识 , 相反 , 限制竞 争 的一致主 观意识 在横 向垄 断 中比比
被 应用 到与 纵 向垄 断协议 之 中。虽 然现 在对 卡特 尔 没有完 整 的 宽恕 制度 的出现有 助于执 法效 率的提高 , 法 律 的威 慑力 开始发挥

反垄断宽恕制度的概念

反垄断宽恕制度的概念

反垄断宽恕制度是一种法律上的安排,允许参与垄断行为的企业或组织在主动揭发并配合反垄断调查后,获得豁免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鼓励企业主动合作,揭露其参与的反竞争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从而帮助打击垄断和其他反竞争行为。

具体来说,反垄断宽恕制度通常包含以下要点:
自首揭发:企业在发现自身存在垄断行为或其他反竞争行为后,主动向反垄断执法部门自首,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积极合作:企业应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部门的调查,包括提供相关证据、协助收集证据、配合调查员的讯问等。

豁免或减轻处罚:根据其合作的程度和价值,企业可能获得豁免一部分或全部罚款,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保密保护:为了鼓励企业自首揭发,反垄断宽恕制度通常会对自首企业的信息保密,避免因合作而遭受其他竞争对手的报复。

反垄断宽恕制度的目的是在打击垄断和其他反竞争行为的同时,鼓励企业主动配合反垄断执法部门,增强反垄断执法的效力。

通过该制度,有助于揭露和制裁更多的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具体的反垄断宽恕制度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政策而有所差异。

比较视角下的反垄断法之宽恕制度

比较视角下的反垄断法之宽恕制度

恕政策 》 中也有 类 似规定 。 中 , 申请者 的初步证 据 其 对
进 行 了规定 , 主要包 括 : 1 能够 证 明行 为性 质 的证 据 ()
或信 息 ;2 ( )足 以证 明公 司或管 理者参 与违 法行 为 的 证据 或信 息 ;3 可 以证பைடு நூலகம்明卡特尔 所涉及 的产 业 、 品 () 产 和服 务 的证 据或 信息 E。 2 3
欧盟 对 调查 开 始前 后 的 申请 者规 定 了不 同的 宽 恕待 遇 。 因此 在证 据 的证 明力 方面也 规定 了不 同的标 准。 20 在 0 6年修 订后 的《 于在 卡特尔案 件 中免除或 关
及 确保公 正交 易法》 以下简 称《 止垄 断法》 修正 案 ( 禁 ) 中规定 :不得有 强迫其 他经 营者参 加卡 特尔 的行 为” “
处 罚的 幅度 . 以对 调查开 始前后 的 申请 人采 用相 同 所
的证 明标 准 。19 9 3年美 国 《 司宽恕 政策 ) 公 ) A款第 3
项 和 B款第 4项 有 相 同规定 : 公 司必须 诚 实 、完整 “
地报告 其所从 事 的违法 行为 . 在反 托拉斯 局整 个调 并
l9 9 4年 发布 的《 人宽 恕政 策 》 个 中规 定 :个 人 没有 强 “ 迫其他 人参 加非法 行为 , 并且 明显不 是领导 者 或组 织
者 。” 欧盟在 2 0 0 6年发 布的《 于卡 特尔处 罚减 免 的 关 告 示》第 1 规定 :不得 有强 迫其他 经营 者参 加卡 嚣条 “ 特 尔 的行 为 ” 日本在 2 0 ; 0 5年 修 订 的《 止 私 人垄 断 禁
查中, 提供全 面 、 续 的合作 。” 1 9 的《 人宽 持 在 9 4年 个

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探微

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探微
K e r s:lne c oiy nocme t fa t—mo o l a y wo d e n yp l ;efre n ni i c o n p ylw;d fce c ;p r cin o eiin y ef t e o
借 鉴美 国、 盟 的立 法 经 验 , 国反 垄 断 法 第 欧 我 4 6条第 2款 规 定 , 营者 主 动 向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经
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 者 的处罚 , 立 了我 国反垄断宽 恕制度 。为配合 反 确 垄 断法 的实施 , 国家工 商行政 管理 总局相 继制定 了 《 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禁 止垄断协议行 为 的规 定》 ( 以下简称《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 工商行政管理 )《 机关 查 处垄 断协 议 、 用市 场支 配地位案 件程 序规 滥 定》 以下简称 《 ( 程序规定 》 , ) 国家发改委制定 了 《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 ( 反价 格垄 断规 定 》 对 宽 恕 制 度 的适 用 作 了具 体 规 定 , ) 但与 其他 国家 或地 区反 垄断法 宽恕制 度相 比 , 定 规
验, 完善 其适 用 务件 , 明确减免 的 幅度 , 范其执 法程 序 , 规 以提 高该制度 的 可操 作性 。
关 键词 : 宽恕制度 ; 反垄断执法; 缺陷;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F1章编 号 :6210(020- 3- 17.1121)1000 0 5
Vo . 4 No 】 11 。 M a . 01 r2 2
我 国反垄 断 法 宽 恕 制 度探 微
李友 勇
( 淮南联合 大学 政法与文学系 , 安徽 淮南 2 2 3 ) 30 8

论宽恕制度本土化

论宽恕制度本土化

论宽恕制度本土化一、宽恕制度含义的界定宽恕制度是指通过减免卡特尔成员的相关责任来吸引卡特尔成员主动投案和揭发他人违法事实的一项制度。

宽恕制度发端于美国,称为Amnesty Program,可以译成“赦免”,包括赦免刑事责任。

欧盟使用的是“Liniency Program”,主要是减轻或免除行政责任,笔者倾向于使用“宽恕”,因为宽恕既包含了行政责任的减免,也给刑事责任的减免留下了余地。

二、宽恕制度的意义首先,降低打击卡特尔的成本,并提高效率。

宽恕制度是针对卡特尔的隐蔽性而特别设计的一种规则体系,它鼓励卡特尔成员向执法机构自首,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供述卡特尔内情,充当揭发其他卡特尔成员的告密者,充分配合执法机构开展调查,从卡特尔内部寻找揭露卡特尔的突破口,从而节约了执法者收集证据的时间,降低了法律实施的直接成本。

其次,能够获得充分信息,以彻底瓦解卡特尔,并使卡特尔很难再重新实施。

卡特尔的形式变得越来越灵活,往往不会有书面化的证据,这给打击卡特尔带来了巨大的举证困难。

而申请者提供的信息往往会比较全面和完整,这有利于彻底瓦解卡特尔组织,有效维护竞争。

其他成员因为申请者的告密而很难再轻易相信竞争对手的“诚意”,因此大大降低了重新实施卡特尔的可能性。

再次,保留申请者的民事责任,维护其他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从宽处理制度只能减免申请者公法上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无法减免民事法律责任。

因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性质不同,公法责任具有惩罚性而民事责任则以补偿性为主,卡特尔成员的自首和揭发行为可降抵其应受惩罚性,但不应因此剥夺利益受到损害的私法主体追究申请者民事责任的权利。

但是,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变相地将减免的公法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这样就与宽恕制度的设立原则背道而驰了。

三、国外经验介绍(一)欧盟。

欧共体最早在1996年颁布《关于减免卡特尔案中的罚款的通知》,历经2002年和2006年修改,已经形成了包括启动、证据、条件、程序、免除罚款和减少罚款的区分、公司声明等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韩国反垄断法上的宽恕制度研究

韩国反垄断法上的宽恕制度研究
18 年期 间卡 特 尔 参 与 者 被 检 举 的 危 险 负担 仅 为 1 % ~ 1% 。 8 9 3 7 因 免、公平交委员会也没有作为对批准 的审查步骤的标准的状态。

而. 通过 比较 了解卡特尔行为的个人检举和提高参与卡特尔的企
业 内 部 之 间 的 主 动 报 告 的 检 举 率 为 最 近 国 际上 的焦 点 事 项 。
者 带 来 巨大 的 损 害 ;同 时 .卡 特 尔 的参 与企 业本 身也 会 失 去 节 约 明确知道 自己能得到多少 的豁免优惠 . 但是在 20 年的修改后的 01
成本 、经营合理化 的诱 因 失去竞争力 .最 终对 国家经济也会产 《 平交易法施行令》和 《 公 宽恕制度运 营指南》 ,并且按照在调查 生不 良影响。因此 ,先进 国家会把卡特 尔行 为视 为竞争违反行为 开始 以前或者以后是 否最初提供了充分证据规定 :在调查以前最 中最恶劣 的行 为.对其 常常采取强有 力的制止 。 初报告时部分豁 免课惩金 7 % 以上 , 5 调查 以后最初协助时部分豁 不 当的共同行为在其性质上一般都是隐秘形成的 ,卡特尔也 免课惩金 5 % 以上 不能最初提供的时候 , 0 部分豁免课惩金 5% 0 是如此。随着竞争法规定 越来越强化 ,卡特 尔行 为的手法就有可 以下 。 能更加巧妙 隐秘。隐秘的卡特尔行为使得再好 的竞争当局的情 第三 明确 了对宽恕制度适用的程序问题 ,增加了证据提供方 报收集体 系都 无法发挥你应有效率 。以美 国实情为例 ,16 年~ 法等相应规定 , 1 9 改变了以往企业不知道依照什么样的方法来申请豁

宽恕制度 (ei c rga Lne yporm)是现代竞争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 n 它是指是参与卡特尔的企业在其卡特尔公平交易委员会调 查开始

宽恕制度(改)

宽恕制度(改)
宽恕制度
资料收集和整合:黄子真、邓斐 PPT制作:高超、沈雨绮、陈俊如 汇报人:唐晓敏、季其颖、谢怡童、侯苏洁、梁腕嘉、龚柯宇、黄子真 指导老师:叶高芬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P1.基础理论
P2.案件分析
P3.国内外比较
P4.总结
基础理论
Part
1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16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国外宽恕制度条件的比较
(二)欧共体宽恕政策的适用条件
欧共体关于宽恕政策的适用主要是罚款的减免。根据《关于在卡特尔案件中免征或者减征罚款的通告》,欧共 体将这种待遇分为免除罚款和减少罚款两种情形而分别规定了不同条件。 1.免除罚款的条件。 (1)申请者是第一个告发者; (2)该申请者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据能够足以使委员会对该卡特尔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 或者可以发现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所列行为; (3)申请者自申请开始,能够给予真诚、全面、持续地配合; (4)除非委员会认为有利于调查的完整性,否则,申请者必须立即停止所参与的卡特尔行为; (5)申请者不存在销毁、伪造或隐瞒有关证据的情形,并且不得披露相关事实,除非向其他竞争机构披露。 2.减少罚款的条件。 (1)申请者必须提供关于违法卡特尔的具有“附加价值”的证据; (2)申请者自申请时起能够给予真诚、持续、全面地配合; (3)除非委员会认为有利于调查的完整性,否则,申请者必须立即停止所参与的卡特尔行为。符合以上条件的,根 据提供具有重大附加价值证据的先后顺序,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待遇:第一个提供者减免30%-50%,第二个提供 者减免20%-30%,随后的提供者减免20%以下。

《反垄断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反垄断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论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内容:
全文包括绪论和正文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的基本内容,对执法主体、处罚对象、归
责原则、罚款标准、罚款的计算进行了分析,然后介绍了反垄断行政罚款需遵循的原则
和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的功能。
第二部分:剖析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罚款的处罚力度
比如韩赤风、袁达松、赵英军、吴海航等著《中外反垄断法经典案例》(2010)中针对卡特尔主体的认定与罚款考量因素,结合欧共体初审法院第七法庭第161/05 号判决进行了评析,详细分析了关于罚款数额争议的三个方面:一是减免罚款的问题;二是罚款基本数额确定的问题;三是再犯所征收的罚款是否合理的问题。这种结合案例来分析问题的方法,理论结合实际,不至于太空洞乏味,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可参考的研究思路。
[2] 徐晓涵. 反垄断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适用研究[J].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9, 38(5):4.
[3] 饶哲. 一起会计师事务所垄断案件的查办[J]. 工商行政管理, 2018(15):4.
[4] 徐晓涵. 反垄断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适用研究[J]. 2021(2019-5):38-41.
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运行,垄断案件也日益严重化和复杂化,垄断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反垄断法起步较晚,立法之初参考了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目前看来,关于垄断行为法律责任的设定,特别是反垄断行政罚款数额的确定标准方面已跟不上逐年增多的反垄断案件形势。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一些看似较大的罚款数额,对于经营者来说可能是杯水车薪,达不到反垄断执法的威慑效果。著名法经济学家波斯纳就认为“反托拉斯救济系统的主要目标是威慑人们不敢违反法律”。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的完善,也需要考虑发挥罚款的威慑作用。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相关配套法规不够健全,罚款基数不确定,罚款幅度裁量标准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一方面这种不确定性加大了执法难度,案件处理结果难以让人信服,损害了执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反垄断罚款的不确定性也损害了罚款的威慑效果,不利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要确保反垄断行政罚款惩罚和威慑功能的实现,首先应该明确罚款数额的确定标准。罚款数额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反垄断法理论研究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以罚款制度为研究起点,不仅可以促进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的完善,并对反垄断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而且可以为垄断执法实践提供科学指导。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达到反垄断罚款的威慑效果,促进反垄断执法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总之,这一研究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如何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制度建构

如何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制度建构
如何完善我国《 反垄断法》 制度建构
张亚 波


宽 恕制 度 的 概念
威 慑 原 来 而面对协
议 的压力又可能会让一部分经
宽 恕制度 .其常见 的称谓 中 非 常 重 要 的一 个 概 念 著 名 又有赦 免制度 、 宽免制 度 、 恕 意大 利法学 家 贝卡利 亚指 出 , 宽
后 来 将 民事 责 任 也 纳 入 宽 恕 的
协议的利益各 方来说 .没有 任 第二 、理性经 济人—— 宽
然 而要引导 “ 囚徒” 告发 同 伙同样亦难 .这 主要 体现在告 发的成本与宽恕 的收益 的衡量 上。因此 , 须建立科学 的、 必 经
刑 事责任的宽恕 .但是后来 又 何的吸引力 。
困境之下 的几个 同犯“ 囚徒 ” 如 果是所有 “ 囚徒” 的利益的最大
化 而 事 实 上 要 做 到 这 一 点 是
有关个人如果 主动向反垄断主 无论是美 国的刑事制裁 、欧盟 果均不 出卖对方 .这导致 的结 管机关揭发卡特尔 .或者在反 的行政罚款 .还是 其他 国家 的 垄 断主管机关调查过程 中进行 反垄断法制裁手段 .其主要 目 合 作并 提供有 关证 据材 料 . 则 的均在于构筑一个 有效的威慑 处理 赦 免制度指如果参加卡 够真正得到有效 的实施 ,必须
高管个人 的宽恕等 :欧盟仅仅 恕 制度 的利 益 驱 动基 础
如果说 威慑是一根 狼牙大 济的宽恕制度 这种制度对“ 囚 来说 . 首先应 当是高 收益 低 棒 .那 对告 发者 的宽 恕则 无异 徒 ” 于一个诱人 的大大胡 萝 I 经 成本 的 收益就是所获取 的宽 -
范围。结合各国立法规定 , 笔者 济学理论上 假定每个人都 是理 恕 利 益 — — 减 轻 甚 至 免 除 处 认为宽恕制度是指参 与卡特尔 性 的经济人 ,作为市场经 济主 罚 .而成本则可能 是在行业 内

垄断协议 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垄断协议 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垄断协议宽大制度是指针对垄断行为的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垄断参与者施加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制度安排。

以下是几个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1. 微软案:1998年,美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微软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滥用市场地位进行垄断行为。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微软同意改变自身的商业行为,并接受监管和限制。

在与微软的和解协议中,微软同意开放其操作系统的接口,允许其他软件开发商进行开发,减少对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从而减轻了微软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2. 谷歌案:2017年,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滥用其市场地位的
行为对其进行调查,并最终作出决定,要求谷歌支付22.3亿
欧元的罚款,并改变其商业行为。

然而,欧盟法院判决认为谷歌在其竞争政策方面所采取的改进措施,特别是在搜索结果页面上增加欧洲竞争对手的展示空间等举措,使得用户能更方便地选择竞争对手,因此该案例中的宽大制度适用于谷歌。

3. 卡特尔案:在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执法中,如中国、欧洲等,对于存在的卡特尔垄断行为,如果卡特尔企业能够主动向当地反垄断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主动配合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调查,或者提供其他有益于案件调查的信息,那么反垄断执法机关有可能对其予以宽大处理,减轻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的特点,即对于垄断
参与者改正错误、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采取措施促进竞争等积极行为,反垄断执法机关有可能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反垄断的宽恕制度

反垄断的宽恕制度

反垄断的宽恕制度反垄断的宽恕制度2014-09-02 俞飞中国经营报8月20日,发改委高调宣布:日本12家车企零部件和轴承公司串通投标、协商涨价,多次达成价格垄断,严重违反《反垄断法》,合计开罚12亿元人民币,创下中国反垄断史上最高纪录。

天价罚单消息传出,国际媒体争相报道。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两起案件中,第一家“自首”的日立和不二越,免于罚款;第二家自首的电装和精工,减免50%罚款(公司上一年度销售额4%)。

其他涉案日企则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6%到8%的罚款。

反垄断的神兵利器——宽恕制度,掀开神秘的面纱,露出真容。

这一制度最早源于美国,他国纷纷效法。

台湾地区学者形象地称之为“窝里反条款”,一语中的。

美国首创终见成效反垄断法的母国美国,1890年颁布“自由企业的大宪章”——《谢尔曼法》,1914年国会制定《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两甲子时光匆匆过去,弹指一挥间,反垄断法登上“经济宪法”宝座,动见观瞻。

美国开全球之先河的三倍民事赔偿,败方承担胜方律师费,集团诉讼制度,让反托拉斯法的私人执行如火如荼开展起来。

1962年,私人反托拉斯诉讼2005件,1977年达到1528件。

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超强的不少企业,使出浑身解数,掩盖卡特尔(协议垄断)密谋。

例如:卡特尔协议绝不留下文字记录;篡改和伪造通讯记录;各国竞争者投标价格的最后一位数略有不同。

极其隐秘、危害严重的卡特尔协议,如何应对?让人员、经费和时间有限的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伤透了脑筋。

传统调查手段捉襟见肘,再不出招反制,万难力挽狂澜。

1978年秋,信奉“实用主义”的反托拉斯司,宣布了一个爆炸性的消息:对于那些主动来坦白其非法活动的法人及其职员,会认真考虑给予宽大处理。

反垄断宽恕制度——《企业宽恕方针》从此呱呱坠地。

原来上世纪70年代最高法院在布朗迪诉美国一案中,正式确认“控辩交易”的合法性。

妥协的正义,获得大多数美国民众的支持。

卡特尔宽恕制度之比较研究

卡特尔宽恕制度之比较研究

现之后着手调查之前主动坦 白, 予以适当宽恕。这就 才能
是卡特尔宽恕制度 的内涵 。这项 制度 的主要功 能在 于从 内部分化 瓦解那些 隐蔽 性极强 的核 心卡特 尔 , 这样 , 垄 反
提供信息帮助委员会侦 破和禁止 违法行 为的企业更加重 要 。从表面看来 , ” 给予违 法者 以减免法 律责任 的宽恕 , 是
据, 那么执法机关对这些 经营者 予 以减 轻, 助于 实现反垄 断法 的基 有 本价值 ,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那些揭发卡特尔的成
员和有关个人 , 反垄断法给予他们以减免法律责任的宽恕 待遇, 这是反垄断法执法机 构实施宽 恕政策 的基本代 价,
通过提高卡特尔执 法效率来 促进反垄 断法 的基本价 值 的
实现 。然而 , 各国在卡特尔执法 中很 难发现和证实隐蔽 的
具有 自首、 立功表现的行为人均有减免相关法律责任的待 遇, 虽然反垄断宽恕制度 的具体做法 有所 区别 , 但基本原
理大同小异 。 2 经济学分析 . 自从世界各 国实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以来 , 从经 济学
角度对 宽恕制度进行 的分析 和讨论一 直非常 活跃。许 多
作者简介 :. 1 张乃文 (96 , , 18一)女 山东德州人 , 中师范大学政法学 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 华 2 . 贾婷婷(9 5 , 湖北咸宁人 , 中师范大学政法学 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 一) 女, 8 华
卡特尔 。为了解决这个最大 的难题 , 反垄断法 给予卡特尔
成员和有关个人以减免责任的宽恕待遇, 这样 , 反垄断执
法机构的执法 活动就 可 以得 到卡特尔 成员和 有关个人 的 协助和合作 , 而促 进 隐蔽 卡特 尔 的发现 、 从 调查 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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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研究来源:作者:【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的宽恕制度缺少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可操作性不强。

本文在评价我国宽恕制度的不足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中国宽恕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宽恕制度;缺陷;完善反垄断宽恕制度作为一种调查卡特尔的反垄断执法措施起源于美国,该制度于1978年在美国施行后,对及时发现卡特尔,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都产生了积极作用。

随后,各国纷纷效仿美国做法,宽恕制度已经成为了近年各国争相采用的措施。

我国反垄断法亦规定了宽恕制度,但其规定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弱,本文对此做了一些讨论,对构建我国的宽恕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宽恕制度概述宽恕制度作为一种反垄断法执法措施,是指在反垄断执法机关对于卡特尔的存在尚未知晓,或者是在执法机关发现之后着手调查之前,或是已经开展调查、但还未获得充分证据之前,对于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关揭露卡特尔,并给予积极配合、提供有力证据,并且满足特定条件的卡特尔成员,执法机关对其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反垄断制度。

[1] 宽恕制度的主要特点体现为:(一)宽恕规则具有严厉的惩罚性,其惩罚的风险和处罚力度超过从事卡特尔所能获得的潜在利益。

因此,严厉的处罚措施是促使卡特尔成员申请宽恕的主要原因。

目前要求卡特尔违法主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即民事责任是各国通行的处罚制度内容之一,除此之外,有的国家对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也作出相关规定。

例如,英国2002年11月7日颁布的《企业法》规定,任何人只要他不诚实地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签订或者实施至少与两个企业相关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或串通投标协议等核心卡特尔行为,即构成卡特尔罪。

对于犯罪的个人,将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处。

(二)宽恕规则具有透明性和可预见性。

可预见性本就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人们可以预先估计从事该行为的后果以及不从事该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宽恕规则的透明性和可预测性旨在为卡特尔成员提供合理的预期,明确规定宽恕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的有利结果以及不申请的不利结果,为卡特尔成员在判断是否进行宽恕申请以及如何进行宽恕申请提供指导。

[2](三)宽恕制度适用范围的隐蔽性。

宽恕制度仅仅适用于卡特尔,而不适用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非法的经营者集中,这与其制度设计的价值密切相关的。

众所周知,卡特尔是非常隐蔽的,卡特尔成员间往往能秘密达成协议而不留下任何的书面证据或是为第三人所知晓。

在此情况下,发现和证明卡特尔的存在就显得困难重重,因此,需要鼓励内部人“告密”以渗透到卡特尔内部,鼓励卡特尔成员在反垄断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确凿证据或是着手调查之前,主动向执法机关自首,从而减少对特定卡特尔的调查成本。

二、我国宽恕制度存在的不足我国《反垄断法》引入了宽恕制度,该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然而,该条款只是对宽恕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的操作指南,可操作性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条件不明确1.主体方面:(1)有些公司为了加害其他公司,蓄意发起卡特尔组织,在将竞争对手拉下水后申请宽恕,以此令竞争对手蒙受重大损失而自身不受其害。

显然,此种胁迫其他当事方参与卡特尔活动者或卡特尔的领导者或发起者不宜视为该款型中的经营者范围;(2)数量方面。

多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卡特尔活动,首先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关揭露卡特尔,并积极配合、提供有力证据的卡特尔成员理应得到宽恕,但若他方当事人也主动坦白了卡特尔活动,也同样能够适用宽恕制度,那么法律的威慑力将大大降低,难以取得成效,这与创制该制度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然而,我国《反垄断法》仅将宽恕制度的适用对象规定为经营者,对经营者的范围却没有加以限定。

2.时间方面:国外立法通常根据申请时间先后的不同对申请者加以区别对待。

美国的模式可称为一刀切式,唯有第一个申请人能够获得宽恕。

而欧盟模式,则像进阶式,可根据申请人的次序,依次递增罚款。

采用美国模式的国家,在调查前或调查后申请宽恕并无甚分别,在调查后第一个宽恕申请人仍然可以获得完全的宽恕。

但对于部分采用欧盟模式的国家,就会在宽恕幅度上做一定的调整。

[3]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对先后申请宽恕的经营者,或者调查前后进行申请的经营者都没有加以区分。

(二)程序性规定的缺失1.经营者启动申请的机关没有明确;2.卡特尔成员向执法机关提出申请的形式(书面或口头)没有明确3.如何签订减免协议,违反减免协议如何处理;4.缺乏对信息和证人进行保密的规定。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从立法学的角度分析“,可以”和“应当”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可以”意味着执法机关在遵循基本原则的框架之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而“应当”则意味着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假定条件下,执法机关必须作出相应地行为,并无自由裁量的空间。

具体到本条规定,对卡特尔成员的主动“告密”,执法机关是否会予以减免处罚,减免的额度是多少,都没有一个明确的依据,执法机关拥有最终的决定权,也是唯一的决定权加之一些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减免的结果将变得难以预知,大大伤害企业主动“告密”的积极性。

[4]该规定使得是否减免处罚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执法机构手中,伤害了企业主动揭发卡特尔的行为的积极性。

(四)法律责任减免机制不健全法律责任通常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针对卡特尔行为并未规定刑事责任。

另外,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对他人造成损失具体应承担何种责任,依具体情况而定。

但对于民事责任的强度,损害赔偿是对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还是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以及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告(竞争者还是消费者,亦或是消费者协会)的资格的规定都不够明确,可见,可以适用于豁免对象的民事责任是不够完善的。

至于行政责任,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也就是说,我国的宽恕制度仅宽恕行政责任。

法律威慑力的不足会使宽恕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并且助长了经营者权衡利弊之后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的投机心理。

三、我国宽恕制度的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引入宽恕制度,顺应了反垄断法律制度建设的国际潮流,但由于存在上述不足之处,必然会有损于其“及时发现和查处秘密卡特尔,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降低反垄断执法成本”的立法初衷。

因此,笔者就如何完善我国宽恕制度的规范设计提出以下建议:(一)宽恕制度适用的条件:首先适用宽恕制度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包括进行生产、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各种经济实体,如合伙组织、合作组织、社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宽恕制度追求效率,但同时也必须兼及公平。

因此,笔者建议对胁迫其他当事方参与卡特尔活动者或卡特尔的领导者或发起者排除适用。

另外,若对每一申请者都平等适用宽恕制度,会使经营者产生后申请同样能得到宽恕的投机心理,影响到经营者申请的积极性,因此,宜对适用对象的数量作出一个具体的限制。

由于第一个申请者已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关揭露卡特尔,并给予积极配合、提供有力证据,这意味着及时发现卡特尔,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目的的实现已经成为可能。

因此笔者认为宜将适用宽恕制度的申请者数量限定为一个,调动卡特尔成员的积极性。

(二)程序规则的完善:可预测的、透明的程序条件不仅有利于涉案企业提出宽恕申请,而且促进宽恕制度的实施。

1.在立法上明确启动申请的机关,否则申请者没有诉求的途径,会使制度形同虚设。

2.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提出宽恕申请,笔者建议在宽恕制度中创设了非正式申请的方式,依照申请的实际时间为标准,而非仅依照符合法定宽恕条件来编排申请的先后顺序,而是鼓励未掌握充分证据的知情者及时向执法机构反映,促进执法机构展开调查。

当宽恕申请遭到调查人员初步拒绝后,有关主体有权向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在程序上保护了宽恕申请人的利益。

3.提交申请后,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身份、申请时间、证据或信息的证明力等进行初步判断,作出初步决定。

对第一位申请者,若提交的证据资料可以促使执法机构展开调查,或者对案件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则给予宽恕;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主管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者可以撤回所披露的证据。

对于免除处罚申请的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同一时间仅审查第一位申请者,后续申请者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免除请求,都不再予以免除处罚的审查。

4.追踪制度。

如果申请者实质上违反执法机构签订的豁免协议,或者提供虚假、误导的信息,则执法机构可以撤销对申请人的豁免。

[5]5.规定保密义务。

对申请者的信息加以严格保护。

(三)法律责任减免机制的完善: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对卡特尔的处罚仅限于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虽然民事处罚能适度补偿受害人,但其主要目的不在惩罚,而行政罚款的威慑力远远不够。

因此笔者建议设立以行政罚款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机制。

四、总结宽恕制度作为我国《反垄断法》十大亮点之一,具有有力打击秘密垄断协议、节约执法资源的积极价值,[6]极具现实意义。

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该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导致可操作性较弱,今后还应该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以弥补法律条文的原则性,增强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着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宽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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