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德国和意大利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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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中世纪德意志帝国和意大利城市 共和国政治制度
一、德意志帝国16世纪前的封建政 治制度
• (一)德意志帝国早期的封建政治制度 • 德意志帝国是在法兰克王国解体后,根据843年 的凡尔登条约所形成的一个独立国家。开始时称 为东法兰克,直到11世纪末才取得了德意志这一 名称。从9至11世纪,德国一直处于四分五裂的局 面,当时存在着五大公国,即萨克森、法兰克尼 亚、士瓦本、巴伐利亚和洛林,相互对峙,各自 为政,国王徒有虚名。
萨克森王朝
神权与俗权的对立与“教皇革命”
• 鄂图在得到皇帝的称号后,承认了教皇对意大利地产的要 求,却保留了德意志皇帝对地产的所有权,而且要求教皇 就职后应向德意志帝国皇帝宣誓效忠,鄂图还不经教皇同 意便撤换了拉文那大主教,引起了教皇约翰十二的极大不 满,从而开始了世俗政权与罗马教皇之间的长达几个世纪 的关于主教授职权的争论。这场争论实际上是一场世俗政 权高于教权还是教权高于世俗政权的争论。 • 12世纪德皇亨利五世与教皇卡立克斯特二世签订沃姆斯 和约,规定主教和修道院长由教士选举,德皇归还所侵 占的教会财产,由教皇赐与指环和权杖表示对世俗政权的 承认,但德国主教和修道院长的选举应在皇帝或其代表的 参加下进行,并由皇帝赐与节杖作为认可的象征,这项和 约虽使争议暂时告一段落,但争议并未结束。
(二)德意志帝国13至16世纪的政治制度
• 13世纪是德意志城市发展的繁荣时期,农村居民大批流入城市,城市 中出现了各种商业行会和手工业行会,但各城市之间往往缺乏联系, 而且没有一个城市像英国伦敦那样发展成为全国工商业的中心。德国 城市的发展也没有能够促成德意志帝国政治上的统一,反而更加促进 了它政治上的分裂。 • 1220年,霍亨斯陶芬家族的腓特烈二世加冕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 他把自己的统治重心放在意大利,他把德国留给四分五裂各自为政的 封建贵族去进行统治,而把自己的注意力专注于意大利和西西里,因 而对德国诸侯作出了许多的让步。 1250年霍亨斯陶芬王朝覆灭,德 意志帝国便处于分崩离析的境地, 从1254—1273年的20年间,出现 了没有皇帝的所谓“大空位时期”。在此期间,王室领地和特权 几乎被诸侯瓜分殆尽,封建割据局面更趋严重,大空位时期,德国分 裂为300多个大小不同的公国和侯国。 • 1273年在法兰克福召开的选侯会议上,哈布斯堡家族的鲁道夫伯爵当 选为德意志帝国皇帝,大空位时期方告结束。自此皇位辗转于哈布斯 堡家族和卢森堡家族之间,皇帝徒具虚名,国家实际权力掌握在七个 最大的诸侯手里,这七个诸侯是:美因兹、科伦、特里尔的三个大主 教,波西米亚(捷克)国王,莱茵区的巴拉丁伯爵,萨克森公爵和勃 兰登堡边地侯。
• 公元911年,东法兰克国王路易死后,加洛林王朝统治便告终止。919 年经各大公国贵族代表会议的讨论,萨克森公爵被推选担任国王,是 为亨利一世,开始了萨克森王朝的统治。 • 亨利积极推行对外扩张政策,于923—925年夺得了洛林的最高统治权, 同时对东方的斯拉夫人进行了多次征讨。936年亨利逝世后,经全德 公爵大会的推选,由他的长子鄂图一世继承王位。 • 鄂图一世继续亨利一世的对外扩张政策,于940年前后,征服了易北 河和奥德河之间的广大地区,占领了斯拉夫人的大量土地,建立了边 区马尔克和两个主教区——哈维里贝格和勃兰登堡主教区。鄂图的势 力一直延伸到德兰半岛,并在此建立了三个主教区,即亚胡兹、什列 兹维格、和里潘主教区。951年率军入侵意大利,在占领伦巴底之后, 鄂图在帕维亚接受了当地贵族对他的宣誓效忠,并得到了伦巴底国王 的称号。 • 960年,教皇约翰十二因受到罗马贵族的威胁,请求鄂图派军援助, 962年,鄂图率军进入罗马,在罗马的圣彼得教堂接受教皇的加冕, 称为“罗马帝国皇帝”。Biblioteka 德意志帝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1.由于帝国的分裂和中央集权的软弱,帝国国内的一切重大事务必须经 过公爵和主教参加的封建主大会才能决定。封建主大会不仅决定战争 与媾和等重大问题,皇位的继承亦须由封建主大会认可。但封建主大 会并无权干预和决定各公国和主教区内部的事务,即使决定亦无法执 行。德意志帝国只是公国和主教区的一个松弛的联合。 • 2.德国的主教区拥有大片地产,它和公国一样,是一个具有行政、 司法乃至立法权力的独立地区,这也是中世纪德意志国家政治体制的 一个特点。 • 3.行政权力的分散是中世纪德意志王国的另一特点。中央的一切重 要官吏,即帝国的主要大臣,均分别由大公国的公爵和主教区的主教 担任,不仅公爵和主教担任国家大臣,而且职务世袭。例如,美因兹 的大主教担任德意志帝国世袭的掌玺大臣,萨克森公爵担任德意志帝 国世袭的元帅等 • 4.德意志封建王国建立初期,马尔克公社仍然是德意志社会基层组 织的主体,德意志的农民大多数都是马尔克公社的自由农民,司法权 力属于公社。随着德意志封建化程度的加深和封建主权力的加强,封 建领主才逐渐拥有了自己独立的司法权力。 • 此外,由于国王在军事力量上主要依靠各大公国和主教,自己没有 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
黄金诏书
• 1347年,卢森堡家族的查理四世被选为帝国皇帝,在各大诸侯的压力 下,于1356年颁布了“黄金诏书”,明确规定皇帝须由上述七个诸侯 选举。选举会议由美因兹大主教召集并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表 决方式决定,固定在法兰克福举行。选侯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性 的一切重大问题均须由选侯会议决定,各诸侯在其领地内,享有独立 的行政、司法、军事权力和货币铸造权、矿藏开采权、赋税征收权, 领地世袭,由长子继承。“黄金诏书”还承认封建主进行私战的合法 性,限制陪臣发动反对领主的战争,并规定城市亦不得结盟反对封建 领主,因此“黄金诏书”是对德国封建割据局面的合法性的进一步肯 定,所以马克思称它为“德国多头政治的根本法”。 • “黄金诏书”颁布之后,选侯会议、由所有诸侯、伯爵、自由领主及 主教代表参加的封建主代表大会,或城市代表大会,这三种会议的基 础上形成了帝国国会,但帝国国会亦往往作不出任何共同的决议,即 使作出带有共同性质的决议,也无任何执行机构将其付诸实施,无法 在各自为政的封建领地上得到推行。 • 总之,德意志帝国在名义上虽然是一个国家,也有选侯会议这样全国 性的权力机构的存在,但它却没有全国性统一的行政机关,也没有全 国统一的常备军,只是许多个独立的诸侯王国和不少的骑士领地的松 弛的联盟
一、德意志帝国16世纪前的封建政 治制度
• (一)德意志帝国早期的封建政治制度 • 德意志帝国是在法兰克王国解体后,根据843年 的凡尔登条约所形成的一个独立国家。开始时称 为东法兰克,直到11世纪末才取得了德意志这一 名称。从9至11世纪,德国一直处于四分五裂的局 面,当时存在着五大公国,即萨克森、法兰克尼 亚、士瓦本、巴伐利亚和洛林,相互对峙,各自 为政,国王徒有虚名。
萨克森王朝
神权与俗权的对立与“教皇革命”
• 鄂图在得到皇帝的称号后,承认了教皇对意大利地产的要 求,却保留了德意志皇帝对地产的所有权,而且要求教皇 就职后应向德意志帝国皇帝宣誓效忠,鄂图还不经教皇同 意便撤换了拉文那大主教,引起了教皇约翰十二的极大不 满,从而开始了世俗政权与罗马教皇之间的长达几个世纪 的关于主教授职权的争论。这场争论实际上是一场世俗政 权高于教权还是教权高于世俗政权的争论。 • 12世纪德皇亨利五世与教皇卡立克斯特二世签订沃姆斯 和约,规定主教和修道院长由教士选举,德皇归还所侵 占的教会财产,由教皇赐与指环和权杖表示对世俗政权的 承认,但德国主教和修道院长的选举应在皇帝或其代表的 参加下进行,并由皇帝赐与节杖作为认可的象征,这项和 约虽使争议暂时告一段落,但争议并未结束。
(二)德意志帝国13至16世纪的政治制度
• 13世纪是德意志城市发展的繁荣时期,农村居民大批流入城市,城市 中出现了各种商业行会和手工业行会,但各城市之间往往缺乏联系, 而且没有一个城市像英国伦敦那样发展成为全国工商业的中心。德国 城市的发展也没有能够促成德意志帝国政治上的统一,反而更加促进 了它政治上的分裂。 • 1220年,霍亨斯陶芬家族的腓特烈二世加冕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 他把自己的统治重心放在意大利,他把德国留给四分五裂各自为政的 封建贵族去进行统治,而把自己的注意力专注于意大利和西西里,因 而对德国诸侯作出了许多的让步。 1250年霍亨斯陶芬王朝覆灭,德 意志帝国便处于分崩离析的境地, 从1254—1273年的20年间,出现 了没有皇帝的所谓“大空位时期”。在此期间,王室领地和特权 几乎被诸侯瓜分殆尽,封建割据局面更趋严重,大空位时期,德国分 裂为300多个大小不同的公国和侯国。 • 1273年在法兰克福召开的选侯会议上,哈布斯堡家族的鲁道夫伯爵当 选为德意志帝国皇帝,大空位时期方告结束。自此皇位辗转于哈布斯 堡家族和卢森堡家族之间,皇帝徒具虚名,国家实际权力掌握在七个 最大的诸侯手里,这七个诸侯是:美因兹、科伦、特里尔的三个大主 教,波西米亚(捷克)国王,莱茵区的巴拉丁伯爵,萨克森公爵和勃 兰登堡边地侯。
• 公元911年,东法兰克国王路易死后,加洛林王朝统治便告终止。919 年经各大公国贵族代表会议的讨论,萨克森公爵被推选担任国王,是 为亨利一世,开始了萨克森王朝的统治。 • 亨利积极推行对外扩张政策,于923—925年夺得了洛林的最高统治权, 同时对东方的斯拉夫人进行了多次征讨。936年亨利逝世后,经全德 公爵大会的推选,由他的长子鄂图一世继承王位。 • 鄂图一世继续亨利一世的对外扩张政策,于940年前后,征服了易北 河和奥德河之间的广大地区,占领了斯拉夫人的大量土地,建立了边 区马尔克和两个主教区——哈维里贝格和勃兰登堡主教区。鄂图的势 力一直延伸到德兰半岛,并在此建立了三个主教区,即亚胡兹、什列 兹维格、和里潘主教区。951年率军入侵意大利,在占领伦巴底之后, 鄂图在帕维亚接受了当地贵族对他的宣誓效忠,并得到了伦巴底国王 的称号。 • 960年,教皇约翰十二因受到罗马贵族的威胁,请求鄂图派军援助, 962年,鄂图率军进入罗马,在罗马的圣彼得教堂接受教皇的加冕, 称为“罗马帝国皇帝”。Biblioteka 德意志帝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1.由于帝国的分裂和中央集权的软弱,帝国国内的一切重大事务必须经 过公爵和主教参加的封建主大会才能决定。封建主大会不仅决定战争 与媾和等重大问题,皇位的继承亦须由封建主大会认可。但封建主大 会并无权干预和决定各公国和主教区内部的事务,即使决定亦无法执 行。德意志帝国只是公国和主教区的一个松弛的联合。 • 2.德国的主教区拥有大片地产,它和公国一样,是一个具有行政、 司法乃至立法权力的独立地区,这也是中世纪德意志国家政治体制的 一个特点。 • 3.行政权力的分散是中世纪德意志王国的另一特点。中央的一切重 要官吏,即帝国的主要大臣,均分别由大公国的公爵和主教区的主教 担任,不仅公爵和主教担任国家大臣,而且职务世袭。例如,美因兹 的大主教担任德意志帝国世袭的掌玺大臣,萨克森公爵担任德意志帝 国世袭的元帅等 • 4.德意志封建王国建立初期,马尔克公社仍然是德意志社会基层组 织的主体,德意志的农民大多数都是马尔克公社的自由农民,司法权 力属于公社。随着德意志封建化程度的加深和封建主权力的加强,封 建领主才逐渐拥有了自己独立的司法权力。 • 此外,由于国王在军事力量上主要依靠各大公国和主教,自己没有 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
黄金诏书
• 1347年,卢森堡家族的查理四世被选为帝国皇帝,在各大诸侯的压力 下,于1356年颁布了“黄金诏书”,明确规定皇帝须由上述七个诸侯 选举。选举会议由美因兹大主教召集并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表 决方式决定,固定在法兰克福举行。选侯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性 的一切重大问题均须由选侯会议决定,各诸侯在其领地内,享有独立 的行政、司法、军事权力和货币铸造权、矿藏开采权、赋税征收权, 领地世袭,由长子继承。“黄金诏书”还承认封建主进行私战的合法 性,限制陪臣发动反对领主的战争,并规定城市亦不得结盟反对封建 领主,因此“黄金诏书”是对德国封建割据局面的合法性的进一步肯 定,所以马克思称它为“德国多头政治的根本法”。 • “黄金诏书”颁布之后,选侯会议、由所有诸侯、伯爵、自由领主及 主教代表参加的封建主代表大会,或城市代表大会,这三种会议的基 础上形成了帝国国会,但帝国国会亦往往作不出任何共同的决议,即 使作出带有共同性质的决议,也无任何执行机构将其付诸实施,无法 在各自为政的封建领地上得到推行。 • 总之,德意志帝国在名义上虽然是一个国家,也有选侯会议这样全国 性的权力机构的存在,但它却没有全国性统一的行政机关,也没有全 国统一的常备军,只是许多个独立的诸侯王国和不少的骑士领地的松 弛的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