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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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模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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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模拟题(补)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合同的命题中,错误的命题是( D)。

A.合同是一种合意

B.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C.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D.合同是当事人为调整物的归属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2.合同关系的客体是( A)。

A.债务人的行为B.物C.劳务D.智力成果

3.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根本标志是( A)。

A.合同的成立和生效B.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

C.当事人是否为订立合同而接触D.合同是否被履行

4.甲向乙编辑部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律师考试的参考书,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律考资料5本,计价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需要而拒绝接受。在此案中,( C)。

A.甲应按时支付货款B.甲的行为属于要约

C.乙的行为属于要约D.甲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5.合同法的核心问题是( C)。

A.违约责任B.合同权利

C.合同法中的义务群D.意思表示

6.甲出售汽车给乙,下列属于甲应当承担的从给付义务是( C)。

A.交付该车B.移转该车所有权

C.提供必要的文件D.告知该车危险

7.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A)。

A.无效B.有效

C.效力待定D.可变更、可撤销

8.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没有规定该合同登记后生效,当事人未办理该合同的登记手续,则该合同( B)。

A.无效B.有效

C.效力待定D.可变更、可撤销

9.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是( D)。

A.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B.合同双方履行行为的先后顺序性

C.合同权利对当事人的拘束力D.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要约邀请的规定

要约邀请的规定

要约邀请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招募说明书、商业⼴告和宣传、寄送的价⽬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对于要约邀请这个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解答。

⼀、要约邀请的规定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邀请,即要约引诱,也称为邀请要约,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招募说明书、商业⼴告和宣传、寄送的价⽬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招募说明书、商业⼴告和宣传、寄送的价⽬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是⼀⽅向另⼀⽅发出的意欲订⽴合同的意思表⽰;⽽要约邀请则表明仍处在订⽴合同的磋商阶段,是订约的准备⾏为。

(⼆)要约⽣效后,受要约⼈获得承诺资格,⽽要约邀请仅仅是使相对⽅当事⼈获得了信息,从⽽可以向要约邀请⼈发出要约。

(三)要约⼈受要约拘束,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要约邀请并未给要约邀请⼈带来任何义务。

三、要约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要约具备的条件有:

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意思表⽰。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双⽅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致,合同才能成⽴。

公务员法律常识题库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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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题库(一)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未得逞”是指( )。

A、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B、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C、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每年3月,我国都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汇集北京,共商国事。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代表的任务是参政议政,委员的任务是政治协商

B、代表参与制定国家法律,委员参与对国家重大事务的协商

C、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是最高国家监督机关

D、人大直接创建国家管理制度,政协间接创建国家管理制度

3、根据《刑法》关于拘役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某在拘役期间参加劳动并得到了报酬

B、李某因某事被判处拘役十四个月

C、王某被判处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D、黄某在拘役期间可以每月回家一天

4、在行政诉讼的执行措施中,可对行政机关采取的是( )。

A、司法建议

B、查封

C、扣押

D、划拨

5、某市劳动部门发现某玩具厂使用一批不满15周岁的学徒工。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

A、责令雇主改正,并处以罚款5万元

B、责令雇主,遣返这批学徒工

C、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

D、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

公务员法律常识题库答案

哪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哪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哪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此举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从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

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那么哪些行为是属于要约邀请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

细的了解。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

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如购买多少本图书和某种图书),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

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

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拘束,或者从订单的内容中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2.拍卖公告。

所ν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

式。拍卖前一般要刊登或发出拍卖公告,在拍卖当时对拍卖物进行宣传和介绍。对拍卖公告

,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中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

是δ包括价格条款,而只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据此,我国《合同法》第15条确认其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包括哪些?是指什么?

要约邀请包括哪些?是指什么?

要约邀请包括哪些?是指什么?

要约邀请又被称之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二)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在生活中,可能会有一些朋友邀请你吃饭、游玩、或者一些其他的什么事。但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要约邀请却是一个贬义词,俗称“要约引诱”。就是说想要别人对自己发出要约,但是只是引诱他发出要约而已。那么要约邀请包括哪些?要约邀请包括是指什么?

▲一、要约邀请是指什么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二、要约邀请有哪些分类

(一)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

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 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商业广告则分为提出交易条件和单纯宣传两种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

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问题,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格式条款既可以以要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方式) 提出:“假一罚十”,这个“假一罚十”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约(因为它缺少合同必要条款) ,只能是要约邀请;在严格意义上它也不是交易条件,而是交易条件的保障。经营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是第一次给付,“假一罚十”,是第二次给付,是第一次给付不符合约定的演变,是缔约责任(合同无效时)或者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时) 的承担。要约邀请中“假一罚十”、“缺一罚十”这一类诺言如果不能确认为先合同义务或者不承认其可以演变为合同义务,则相对人就会二次受害。

合同法司法考试题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合同法司法考试题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谢谢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996年卷二61题
以下选项中哪些导致承诺不生效的事由? A 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中的价格条款 B 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人要求承诺的特定方式 C 承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但在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D 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
解析
承诺生效的条件包括:承诺人主体合格〔第21条〕;按照要约人对承诺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作 出〔第22条〕;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23条〕;未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质性变 更〔第30-31条〕;未经有效撤回〔第27条〕;到达要约人〔第25条〕
答案:A
此题中甲的广告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详细确定;〔2〕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此题中,甲公司的广告 中说明了汽车的型号、价格、数量等,内容详细确定,而且还确定了广告的有效期。因此, 甲公司的广告是有效的要约。其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乙公司于该则广 揭露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符合甲公司要约的要求,构成承诺。承诺生效时合 同成立,因此,此时在甲乙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假如此时车已经售完,甲公司的行 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题应选A。
答案:A〔要约的撤回及撤销〕
此题中,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之后,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因此可以推定 要约和“要约作废〞的函件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双方缔约 没有成功的原因是要约已被撤回。此题中,虽然由于董事长助理忽略“要约作废〞函件未交 给董事长,但这并不影响要约撤回的法律效力,因为只要要约撤回的函件到达受要约人可控 制的范围即可。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 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根据以上分析,由于要约已经被撤回,因此不存在要约被撤 销的问题,甲公司对要约作了本质性改变也不是甲乙双方缔约不成功的原因。所以此题选A。

要约邀请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要约邀请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要约邀请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根据法律中的规定要约邀请的主要形式有五种,包括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等。

要约是向对方表达自己想要缔结合同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发生在要约之前,他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送要约。我们知道,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但要约邀请不是,也不是发出要约的前提。在我们生活中,有很多要约邀请,那么,要约邀请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

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主要形式有:

▲1、价目表

价目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商品价目表的发送,是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当然表达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诺就立即达成一个合同。

▲2、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锤(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

承诺。拍卖人在拍卖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纳税人的财产,防止官商勾结产生腐败,一些国家规定,凡涉及国家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如国家订货、市政建设等都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的定义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定义强调了要约追求合同成立的目的,没有限定受要约人是特定的当事人。因为,按照《合同法》第15条第2款,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广告,也可以构成要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肯定要约是向1个或1个以上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的同时,也不否认在特定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也可构成要约。

2.要约的要件。

《合同法》第14条指出,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要约作具体分析,其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所谓特定的当事人,是指要约人能为外界所确定。要约还必须是向相对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是指特定的相对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但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如正在工作的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标价陈列由消费者自取的商品(现物要约)等,都县针对不特定当事人发出的要约。没有相对人,也就没有受领要约的人,要约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要约还应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一个重要区别。

(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要约以追求合同的成立为直接目的,要约是为了唤起承诺,并接受承诺的约束。要约在获承诺后,当事人双方之间成立合同,进入债的锁链。若一项提议没有这样的法律效果,那么这项提议可能是要约邀请,而不可能是要约。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合同法同步练习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历年真题试卷汇编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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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历年真题试卷汇编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部题型 2. 民法学

民法学

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2011年单选27)

A.未受委托替朋友招待客人

B.未成年人抢救落水儿童

C.主动代同事值夜班

D.代替配偶放弃继承权

正确答案:B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一般认为,无因管理人所管理的他人事务,原则上包括一切可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并适合于为债的客体的事项,但下列事务不在其列:违法事务、单纯的不作为、本人专属的或者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上班,具有人身性,属于本人专属的事务,不得由他人代为,故C项不构成无因管理。放弃继承权,属于本人专属的权利,非经授权别人不能代为,故D项不构成无因管理。朋友间的请客送礼关系,民法不加以调整,所以A项也不构成民法调整的无因管理。由于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管理人为管理时无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管理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项的行为人尽管是未成年人,但其抢救落水儿童,仍构成无因管理。本题应选B。

2.甲将邻居乙未上锁的自行车推进车棚,并以自己的名义缴纳了保管费。甲的此种行为属于( )。(2008年单选42)

A.合同行为

B.无权代理

C.无因管理

D.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管理乙的事务,且有为乙谋利益的意思,但甲无此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故构成无因管理。

什么是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那么什么是要约邀请呢?它的具体含义和内容是什么呢?小

编整理了本文,介绍了要约邀请的定义和意义,仅作参考。

▲一、要约邀请的定义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

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二、要约邀请的意义

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有的学者指出,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

要约邀请的定义是什么

要约邀请的定义是什么

要约邀请的定义是什么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邀请和要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正确分辨哪些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是非常重要的。那么▲要约邀请的定义是什么?要约邀请和要约区分的标准是什么?下面小编就

简单的总结一下。

▲一、要约邀请的定义和特点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依此定义,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

件;(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分标准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既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各国

立法和实践主张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对招标、投标、悬赏广告等行为性质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理论和实践,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有以下标准:(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即如果法律规定某行为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应依其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5条有此规定;(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要约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装上标示“六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

合同邀约,合同要约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邀约,合同要约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邀约,合同要约的区别是什么?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我国依法治国方针实施以来,法律规定的范围越来越广,人民也坚信,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的收到得到保护。人们在了解法律的同时,也总是会遇到很多问题,一些概念容易混淆在一起。下面小编就来说说合同邀约和合同要约的区别是什么?

▲一、合同要邀的概念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二、合同要约的概念

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其一,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上的责任。

其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

名为要约邀请、实为要约的陷阱

名为要约邀请、实为要约的陷阱

名为要约邀请、实为要约的陷阱章先生有一套中心城区的产权房准备出售,他在当地报刊上登了“售房公告”,公告中明确写明了该房座落、结构、面积、售价及章某的联系电话。刘先生见报后迅速与章先生联系,表示愿意以刘先生的售价购买该房,并付了2万元定金给章先生。两天后,陆先生找到章先生表示愿以

章先生有一套中心城区的产权房准备出售,他在当地报刊上登了“售房公告”,公告中明确写明了该房座落、结构、面积、售价及章某的联系电话。刘先生见报后迅速与章先生联系,表示愿意以刘先生的售价购买该房,并付了2万元定金给章先生。两天后,陆先生找到章先生表示愿以更高的价格买下该房,章先生因贪图钱财,便与陆先生签订了售房合同。刘先生得知后认为章先生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但章先生却以自己刊登的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为由拒绝赔偿损失,仅答应归还定金2万元。这就是明显的名为要约邀请、实为要约的陷阱的典型案例。析其成因:首先,《合同法》第1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将一般商业广告作为要约邀请,这便为许多并不准备恪守信用的要约人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以要约邀请的形式如商业广告等发出具有具体内容的要约,以便在对方承诺时自己还可以“灵活机动”,不想明确地作为要约那样一旦对方作出承诺,自己便要受要约内容的约束。其次,虽然《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但非专业人士是很难真正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的,这就为某些人制造陷阱创

造了机会。再次,他们在做出承诺时往往以口头形式或以支付定金为承诺的主要方式,而并未与要约人签订正式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相应的有力证据,往往容易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案例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案例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案例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案例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北京某物业公司诉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向社会发布《全面招商、近期开业》的广告,声称其开办的北京某综合批发市场(以下综合市场)有部分摊位招租,每个摊位收押金500—1000元,期满1年后如不继续经营可以退还押金,第一次交纳一个季度租金,可经营四个月等等。

2011年5月17、18日,李某分别向物业公司交纳租赁二层71、72号摊位的押金各1000元,物业公司向李某出具了收据。同年9月7日,李某向物业公司交纳了71、72号摊位第一季度租金各1980元,8日,物业公司向李某提供了综合市场二层71、72号摊位,李某开始经营。同年11月,李某与综合市场补签两份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综合市场二层72、79号摊位用于经营针织品;租期12个月,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2年9月7日;执行季度租金制,每个摊位季度租金1980元;租金为每3个月一期,李某应在每期开始前5天将该期租金一次性付清;每个摊位收取抵押金1000元;如李某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逾期5日仍未付清租金,物业

公司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摊位,抵押金及租金视为违约金一律不退。

2011年12月8日,第2个季度租期开始,李某始终未交租金,物业公司诉至法院。2012年1月15日,物业公司收回李某在综合市场二层71、72号摊位。

李某辩称,依照物业公司的《全面招商近期开业》广告,我已经全面履行了义务,是物业公司严重违约,并在诉讼期间擅自收回摊位转让他人,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现不同意物业公司之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天佑物业公司履行《全面招商近期开业》广告“第一次交纳一个季度租金,可经营四个月”的承诺义务;恢复其对71、72号摊位的承租权;赔偿其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恢复两席承租权之日期间的经济损失。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案例分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案情介绍: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4、15条。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因为虽然要约在法律上要发生一种事实上的效力,但仅有要约并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要约如果未获承诺,即不可能法律行为的效力。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我《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通俗地说,就是一方订约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预备行为,不过它并非是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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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

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文名,要约邀请。别名,要约引诱。术语分类,法律术语。学科分类,法律学。应用领域,建筑工程。桥梁工程等。约束效力,没有约束效力。法律根据,合同法。

定义。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

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意义。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

有的学者指出。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

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认为要约邀请一种意思表示。理由如下: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理由。判断一个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不是看它在事实上处于什么阶段而是要看它的法律效果。第二。对要约邀请而言。要约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第三。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

比如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的规定能够随便改变吗?上述内容的效力。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其实。学者们主张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

并没有什么站住脚的理由。只不过是惯性思维而已。事实行为与表示行为是相对应的概念。事实行为是非表示行为。效力之发生。不取决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包含了当事人订约的愿望。甚至包含了交易条件。其效力之发生。

取决于邀请人的意志。因此。要约可以排除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结论。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表示行为中最重要者是意思表示。应当在表示行为的基础上讨论要约邀请是否为意思表示。若要约邀请为意思表示。则要约邀请就可构成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能够发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从该条的规定来看。要

约邀请的意义被限制在使他人能够向自已发出要约。仅仅是一种缔约意向信息的传递。要约邀请。只不过使“自已”特定化。明确化了。中国《合同法》关于要约邀请的规定。秉承传统理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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