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

合集下载

保理合同司法考试题

保理合同司法考试题

保理合同司法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20*2分,共计40分)1. 合同法不适用于() [单选题] *A.出版合同B.收养合同(正确答案)C.土地使用权合同D.质押合同2.合同成立的依据是() [单选题] *A.要约发出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C.承诺发出D.承诺到达要约人(正确答案)3.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单选题] *A.招标B. 投标(正确答案)C.开标D.决标4.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

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 [单选题] *A.无效(正确答案)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C.不一定有效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5.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单选题] *A.无效(正确答案)B. 有效C. 效力待定D.可变更、可撤销6.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单选题] *A.1(正确答案)B.2C.3D.57.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 [单选题] *A.法定代表人变更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正确答案)D.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终止8.建设工程合同不包括() [单选题] *A.勘察合同B.设计合同C.监理合同(正确答案)D.施工合同9.下列关于建设工程的转包与分包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A.分包应当经过发包人的同意B.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交给其他人完成C.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D. 在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分包人可以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正确答案)10.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的施工成本增加及工期延误,应当按照()处理。

[单选题] *A.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B.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C.费用由发包人补偿,工期相应顺延(正确答案)D.费用由发包人补偿,工期不予顺延1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国贸题库

国贸题库
国际贸易法试题库
一、名词解释:
1.国际贸易: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有形的商品交易。2. 国家对外贸易额 : 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国从国外进口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总额或进口总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向国外出口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总额或出口总额,两者相加即为进出口总额--对外贸易额。国际贸易额=世界各国的出口总额之和。3. 对外货物贸易商品结构:国际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贸易额与整个世界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4. 国际货物贸易额 :国际贸易额,又称国际贸易值,是用货币表示的反映一定时期内世界贸易规模的指标,是一定时期内世界各国(地区)出口贸易额的总和。5. 国际货物买卖:营业地点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衡量某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是买卖双方的营业地...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6. 技术贸易 : 指国际间商业性技术转让,当事人双方按照商定的条件,通过买卖方式把某种内容的技术从卖方转让给买方的行为。技术贸易的基本内容包括技术是否能真正进行产业化生产以及给社会创造财富: 专利使用权; 商标使用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7. 服务贸易 : 又称劳务贸易,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服务贸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形式满足另一国某种需要以取得报酬的活动。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劳动,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服务贸易一般情况下都是指广义的。 8. 出口贸易: 出口贸易又称输出贸易是指本国生产或加工的商品输往国外市场销售。从国外输入的商品,未在本国消费,又未经本国加工而再次输出国外,称为复出口或再输出。出口贸易的一般流程: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

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吗

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吗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吗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那么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吗?赢了网小编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有关要约邀请的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律师解答】1、一般属于要约邀请2、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当然构成要约是否是邀约,主要看这种商业广告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相关法律知识:要约的有效条件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

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

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

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

至于要约内容的明确程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01 公共基础知识(山东版)_9

01 公共基础知识(山东版)_9
债权发生依据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合同之债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被称为契约,它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
协议。
2.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
两个阶段。
(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
3.(2018山东省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等属于()。
A.要约B.要约邀请
C.承诺D.要约撤销
二、多选题
甲、乙两家是邻居。某年夏季甲外出打工,乙见甲房屋破烂不堪,恐雨季倒塌, 便决定自己维修甲的房屋,为此花去材料费500元,在维修过程中,乙不慎从房顶摔 下,花去医疗费3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0
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寄送的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 请日起计算。
3.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又称商标专用权。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 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真题演练
一、单选题
1.(2014山东省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要约邀请包括哪些?是指什么?

要约邀请包括哪些?是指什么?

要约邀请包括哪些?是指什么?要约邀请又被称之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二)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在生活中,可能会有一些朋友邀请你吃饭、游玩、或者一些其他的什么事。

但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要约邀请却是一个贬义词,俗称“要约引诱”。

就是说想要别人对自己发出要约,但是只是引诱他发出要约而已。

那么要约邀请包括哪些?要约邀请包括是指什么?▲一、要约邀请是指什么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二、要约邀请有哪些分类(一)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 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

商业广告则分为提出交易条件和单纯宣传两种情况。

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

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问题,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

格式条款既可以以要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表现出来。

比如,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方式) 提出:“假一罚十”,这个“假一罚十”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约(因为它缺少合同必要条款) ,只能是要约邀请;在严格意义上它也不是交易条件,而是交易条件的保障。

经营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是第一次给付,“假一罚十”,是第二次给付,是第一次给付不符合约定的演变,是缔约责任(合同无效时)或者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时) 的承担。

要约邀请中“假一罚十”、“缺一罚十”这一类诺言如果不能确认为先合同义务或者不承认其可以演变为合同义务,则相对人就会二次受害。

哪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哪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哪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

此举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从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那么哪些行为是属于要约邀请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

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如购买多少本图书和某种图书),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当然,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拘束,或者从订单的内容中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2.拍卖公告。

所ν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拍卖前一般要刊登或发出拍卖公告,在拍卖当时对拍卖物进行宣传和介绍。

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中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δ包括价格条款,而只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

据此,我国《合同法》第15条确认其为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

所ν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招标行为都要发出公告。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此种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因为招标人实施招标行为是订约前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更多的相对人提出要约,从而使招标人能够从更多的投标人中寻取条件最佳者并与其订立合同。

华图李梦娇高频考点班笔记

华图李梦娇高频考点班笔记

华图李梦娇高频考点班笔记一、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一)概念: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特征是: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践。

二、四个宪法修正案的记忆口诀1988年:私营土地可转让。

1993年:初级特色市场立,五县联产政协长。

1999年:法治邓论分配多,私营统分革命反。

2004年:三个代表乡里变,社保人权土地偿;非公鼓励私产保,代表选举变戒严。

简析四个宪法修正案1988年:共2点(私营土地可转让)关键词:(1)私营经济;(2)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允许土地以出租的形式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共7点(初级特色市场立,五县联产政协长。

)关键词:(1)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改革开放;(2)多党合作,政治协商;(3)国营改为国有;(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5)计划改为市场经济;(6)集体依法;(7)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三改五。

(1)增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坚持改革开放――――”(注意与1999年的比较)(2)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把原有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4)把“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与自考通、过关宝典同步)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2、简述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

答: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

(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

(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

(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3、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

答: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

(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

(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4、简述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

答:(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

(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答: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

(6)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答: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以下3项:(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历年真题试卷汇编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历年真题试卷汇编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历年真题试卷汇编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2011年单选27)A.未受委托替朋友招待客人B.未成年人抢救落水儿童C.主动代同事值夜班D.代替配偶放弃继承权正确答案:B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一般认为,无因管理人所管理的他人事务,原则上包括一切可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并适合于为债的客体的事项,但下列事务不在其列:违法事务、单纯的不作为、本人专属的或者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

上班,具有人身性,属于本人专属的事务,不得由他人代为,故C项不构成无因管理。

放弃继承权,属于本人专属的权利,非经授权别人不能代为,故D项不构成无因管理。

朋友间的请客送礼关系,民法不加以调整,所以A项也不构成民法调整的无因管理。

由于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管理人为管理时无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管理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项的行为人尽管是未成年人,但其抢救落水儿童,仍构成无因管理。

本题应选B。

2.甲将邻居乙未上锁的自行车推进车棚,并以自己的名义缴纳了保管费。

甲的此种行为属于( )。

(2008年单选42)A.合同行为B.无权代理C.无因管理D.侵权行为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管理乙的事务,且有为乙谋利益的意思,但甲无此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故构成无因管理。

3.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的是( )。

(2008年单选43)A.投标B.发布拍卖公告C.寄送价目表D.刊登招股说明书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国际商法 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 名词解释

1.International commerce law: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mon law :普通法, 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3.Equity :衡平法, 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4.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总称5.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国际贸易法:国际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

(商事交易)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公司、投资)与商事交易(买卖)的各种法规的总称。

强调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英美法系:中世纪以来英国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仿其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一中法律指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独资企业(个人企业):由一个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以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点:企业非法人,无独立财产合伙企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自、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特点:企业非法人,无限责任。

合作企业:由法定人数以上的社员出资组成的,在互助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的方式谋求社员经济利益或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社团法人。

合同法大题1

合同法大题1
24,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5.赔偿损失 ,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26.试用买卖 , 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2分)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2分)
答:.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 应根据下列规则确定:(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2分)(2)如果协议不成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分)(3)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合同内容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1分)
14、违约责任的性质及形式。
答:.违约责任的性质:(1)违约责任具有财产性;(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3)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2分)
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
⑷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的。
⑸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15、什么是要约?要约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不同?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要构成要约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⑴内容具体确定。⑵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是:⑴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⑵相对人不同。要约的相对人一般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一般是不特定的。⑶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具体、不确定的。⑷效力不同。要约生效后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要约人要受自己的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也取得承诺资格。而要约邀请不产生法律效力。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案例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案例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案例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案例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北京某物业公司诉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5月,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向社会发布《全面招商、近期开业》的广告,声称其开办的北京某综合批发市场(以下综合市场)有部分摊位招租,每个摊位收押金500—1000元,期满1年后如不继续经营可以退还押金,第一次交纳一个季度租金,可经营四个月等等。

2011年5月17、18日,李某分别向物业公司交纳租赁二层71、72号摊位的押金各1000元,物业公司向李某出具了收据。

同年9月7日,李某向物业公司交纳了71、72号摊位第一季度租金各1980元,8日,物业公司向李某提供了综合市场二层71、72号摊位,李某开始经营。

同年11月,李某与综合市场补签两份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综合市场二层72、79号摊位用于经营针织品;租期12个月,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2年9月7日;执行季度租金制,每个摊位季度租金1980元;租金为每3个月一期,李某应在每期开始前5天将该期租金一次性付清;每个摊位收取抵押金1000元;如李某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逾期5日仍未付清租金,物业公司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摊位,抵押金及租金视为违约金一律不退。

2011年12月8日,第2个季度租期开始,李某始终未交租金,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2012年1月15日,物业公司收回李某在综合市场二层71、72号摊位。

李某辩称,依照物业公司的《全面招商近期开业》广告,我已经全面履行了义务,是物业公司严重违约,并在诉讼期间擅自收回摊位转让他人,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现不同意物业公司之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天佑物业公司履行《全面招商近期开业》广告“第一次交纳一个季度租金,可经营四个月”的承诺义务;恢复其对71、72号摊位的承租权;赔偿其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恢复两席承租权之日期间的经济损失。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发布的《全面招商近期开业》广告,仅表达了其愿意向社会出租市场摊位的意思,不具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不是要约,更不是合同,而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

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文名,要约邀请。

别名,要约引诱。

术语分类,法律术语。

学科分类,法律学。

应用领域,建筑工程。

桥梁工程等。

约束效力,没有约束效力。

法律根据,合同法。

定义。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

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

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

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如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则视为要约。

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因此。

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

都没有约束力。

意义。

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

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

有的学者指出。

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

而非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

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也就是说。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在发出要约邀请时。

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认为要约邀请一种意思表示。

理由如下:第一。

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

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理由。

判断一个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不是看它在事实上处于什么阶段而是要看它的法律效果。

第二。

对要约邀请而言。

要约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

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

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第三。

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案例分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案情介绍: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4、15条。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因为虽然要约在法律上要发生一种事实上的效力,但仅有要约并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要约如果未获承诺,即不可能法律行为的效力。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我《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俗地说,就是一方订约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预备行为,不过它并非是订立。

属于要约邀请的有哪些分类?

属于要约邀请的有哪些分类?

属于要约邀请的有哪些分类?1、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

2、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商品感兴趣,可以对其进行要约邀请,预备建立外贸业务的关系。

那么,属于要约邀请的有哪些分类?我们又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这两种情况?小编为大家搜集了相关资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分类▲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 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

商业广告则分为提出交易条件和单纯宣传两种情况。

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

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问题,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

格式条款既可以以要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表现出来。

比如,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方式) 提出:“假一罚十”,这个“假一罚十”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约(因为它缺少合同必要条款) ,只能是要约邀请;在严格意义上它也不是交易条件,而是交易条件的保障。

经营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是第一次给付,“假一罚十”,是第二次给付,是第一次给付不符合约定的演变,是缔约责任(合同无效时)或者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时) 的承担。

要约邀请中“假一罚十”、“缺一罚十”这一类诺言如果不能确认为先合同义务或者不承认其可以演变为合同义务,则相对人就会二次受害。

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这种要约邀请之所以是法律行为,是因为它依据邀请人的意志,在邀请人与受邀请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受邀请人是权利主体。

这个权利是依照邀请人单方面的意志产生的。

▲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询价”就是如此,甲方给乙方去信,问:“你公司的自行车以多少钱一辆销售?”此询价尽管被学者们习惯地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条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条款,因而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表示。

如何区别要约和邀请

如何区别要约和邀请

如何区别要约和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
Is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

要约包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这是指按法律明确规定为某种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来区别。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来区分。

如果订约提议的内容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来区分。

要约邀请大多数情况下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

5、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以上就是小编对“如何区别要约和邀请”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民法典的要约邀请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要约邀请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要约邀请有什么规定民法典是⼀部关乎于⼤众⽣活的法律,⽣效实施之后会对⼈民的⽣活产⽣很⼤的影响。

⽣活中双⽅合作时都会有⼀个相互的意思表⽰,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和要约邀请,也是相互尊重的表现。

那么民法典中要约邀请有什么规定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要约邀请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邀请,即要约引诱,也称为邀请要约,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招募说明书、商业⼴告和宣传、寄送的价⽬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招募说明书、商业⼴告和宣传、寄送的价⽬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要约是⼀⽅向另⼀⽅发出的意欲订⽴合同的意思表⽰;⽽要约邀请则表明仍处在订⽴合同的磋商阶段,是订约的准备⾏为。

(⼆)要约⽣效后,受要约⼈获得承诺资格,⽽要约邀请仅仅是使相对⽅当事⼈获得了信息,从⽽可以向要约邀请⼈发出要约。

(三)要约⼈受要约拘束,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要约邀请并未给要约邀请⼈带来任何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举个例⼦,摆摊卖⽔果,吆喝“卖苹果,10元5个”即为要约,顾客⼀旦答应,即构成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吆喝“卖苹果,⼜⼤⼜甜的苹果”即为要约邀请,即使顾客答应了你的邀请,你也可以随时撤销。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合同法第15条之要约邀请解释论

合同法第15条之要约邀请解释论

合同法第15条之要约邀请解释论
雷裕春
【期刊名称】《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1)003
【摘要】要约邀请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它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要约邀请具有意思表示的法律属性,要约邀请在某些情况下对邀请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对欺诈的要约邀请人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总页数】4页(P98-101)
【作者】雷裕春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法律系,广西,南宁,530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相关文献】
1.根本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以《合同法》第148条的解释论为中心 [J], 刘洋
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解释论 [J], 王雷
3.农民该享受“优惠价”的收割机吗--关于《合同法》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J], 李希屏
4.关于要约邀请-《合同法》疑点、难点问题解答之九 [J], 冯良徒;陈彦峰
5.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以适用《合同法》条文之解释论为中心 [J], 葛江虬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要约-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

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文名,要约邀请。

别名,要约引诱。

术语分类,法律术语。

学科分类,法律学。

应用领域,建筑工程。

桥梁工程等。

约束效力,没有约束效力。

法律根据,合同法。

定义。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

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

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

只要
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如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则视为要约。

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因此。

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

都没有约束力。

意义。

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

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

有的学者指出。

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

而非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

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也就是说。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在发出要约邀请时。

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
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认为要约邀请一种意思表示。

理由如下:第一。

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

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理由。

判断一个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不是看它在事实上处于什么阶段而是要看它的法律效果。

第二。

对要约邀请而言。

要约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

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

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第三。

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

比如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物。

拍卖时间。

地点的规定能够随便改变吗?上述内容的效力。

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

其实。

学者们主张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

并没有什么站住脚的理由。

只不过是惯性思维而已。

事实行为与表示行为是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非表示行为。

效力之发生。

不取决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

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要约邀请。

是表示行为。

包含了当事人订约的愿望。

甚至包含了交易条件。

其效力之发生。

取决于邀请人的意志。

因此。

要约可以排除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结论。

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中最重要者是意思表示。

应当在表示行为的基础上讨论要约邀请是否为意思表示。

若要约邀请为意思表示。

则要约邀请就可构成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依当事人的意思。

能够发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


约邀请的意义被限制在使他人能够向自已发出要约。

仅仅是一种缔约意向信息的传递。

要约邀请。

只不过使“自已”特定化。

明确化了。

中国《合同法》关于要约邀请的规定。

秉承传统理论。

认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