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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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省委及厅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部署,落实厅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健全预防腐败制度,建立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保证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与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程序决策、科学决策和依
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凡“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作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规范行使。
第五条厅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工作,但对以上事项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厅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厅主要领导要支持分管厅领导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同时加强指导和监管,强化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分管厅领导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厅党组和厅主要领导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厅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六条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编制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重要人才工程、社保工程,以及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活动和事关全局性的重要举措;
(四)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的人事人才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
(八)重要的群众信访、投诉;
(九)涉及本厅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二)向上级组织推荐拟提拔对象和省管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三)厅管干部选拔、任用、交流、挂职锻炼、考核和奖惩;
(四)厅、公务员局机关、省外国专家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或选调工作人员;
(五)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重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重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及装修项目;(三)产权属于本厅的土地、房屋等大宗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出让或其他处置;
(四)重要的人事人才工作项目;
(五)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调整;
(六)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七)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使用安排;
(八)“三公”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
(九)大宗物资采购事项;
(十)未列入年度预算或临时调剂的大额行政经费开支事项;
(十一)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规定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或者公示;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涉及本厅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凡“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