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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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设计招标:(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项目;

(二)单份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低于第(一)、(二)项规定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须进行设计招标:

1、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以及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或特殊建筑。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和国家融资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招标要求

(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一般应以设计方案招标为主,施工图设计可由方案中标单位承担。招标人另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也可另行委托或单独进行招标。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中注明。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深度及相关要求。

(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由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依法组织,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

(五)对所管理的项目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三)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7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号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投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

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正文:

----------------------------------------------------------------------------------------------------------------------------------------------------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1988年8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有能力超越证书等级投标者,经批准后可超越一个等级投标。乙、丙级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证部门批准,丁级单位按证书初审权限由所在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四条新建项目一般都应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一)新建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和重点小型项目。

(二)高层建筑、高级民用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和文化古迹附近的建筑,城市主要地段的重要建筑项目,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及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住宅小区规划等。

第五条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一般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是设计方案招标。可以实行整体设计招标,也可实行单项设计招标。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

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27

【摘要】鲁政办字[2014]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1.明确强制招标的对象。

【总页数】5页(P1-5)

【关键词】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山东省人民政府;房屋建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D625

【相关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J],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J], ;

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J],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J],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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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南市监察局、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各工程建设、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设计招标: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项目;

(二)单份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低于第(一)、(二)项规定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须进行设计招标:

1.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以及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或特殊建筑。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

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和国家融资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招标要求

(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一般应以设计方案招标为主,施工图设计可由方案中标单位承担。招标人另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也可另行委托或单独进行招标。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中注明。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深度及相关要求。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五篇模版)[修改版]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五篇模版)[修改版]

第一篇: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确保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设工程,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五市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含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三千平方米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其它市、地招标工程规模,参照五市标准,自行确定。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乡镇建筑队,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招标平等、评标合理、定标公正。第六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招标投标登记;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参与审定标底;做好评标定标;组建招标办公室,办理具体招标投标事宜。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监督。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并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二、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和预算,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三、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范围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计招标: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项目;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以及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或特殊建筑。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招标要求

(一)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和国家融资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一般应以设计方案招标为主。如方案中标单位具备与中标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原则上其施工图设计应由方案中标单位承担。招标人另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也可另行委托或单独进行招标。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中注明。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深度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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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范围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计招标: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项目;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以及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或特殊建筑。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招标要求

(一)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和国家融资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一般应以设计方案招标为主。如方案中标单位具备与中标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原则上其施工图设计应由方案中标单位承担。招标人另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也可另行委托或单独进行招标。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中注明。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深度及相关要求。

(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由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依法组织,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六)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中的设计招标投标,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招标程序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并符合相关要求:

(一)招标前期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填写《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申报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计划批文;

2、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及附图;

3、招标文件及设计任务书;

4、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5、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6、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出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及代理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召开发标会议

发售招标文件应采取发标会议的形式进行。发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资格确认(核验设计资质证书及资信业绩证明文件等);

2、踏勘现场,统一答疑;

3、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

投标人必须是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设计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的设计单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并应签

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标。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境外设计单位参与方案设计投标的,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1、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2、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3、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4、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境外设计单位参与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投标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并以境内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不得带有投标单位或设计人员的名称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任何标识、标记。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

1、开标主要是验证投标人身份、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报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开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验授权委托书与投标人身份;

(2)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与签署情况;

(3)监管人员宣布核验结果;

(4)投标人代表(委托人)编号抽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无投标人公章的;

(3)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

2、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应具备方案评审所需的业务能力和要求,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会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介绍设计任务书;

(2)规划部门介绍规划要求;

(3)踏勘现场;

(4)技术标评审(暗标评审);

(5)评委分别发表意见;

(6)综合评定、评委投票;

(7)统计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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