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迅速,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尽快实现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建设监理发展中也遇到了诸多制约因素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工作质量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行业整体实力不强、成长后劲不足等方面。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监理责任(一)明确监理工程范围。
各级要加强对实施建设监理重要性的认识,国家规定强制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针对现阶段全省监理人员数量不足的实际,各地要集中力量,重点加强对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实施建设监理的管理,确保监理企业、项目机构和监理人员足额到位,确保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把有限的监理资源集中到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项目上。
(二)明确监理工作职责。
监理企业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之一,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界定监理单位现场管理的法定责任,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等情况的监督,不能随意扩大建设监理工作内容。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3号令)解读
二)、2008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近年来的建筑设计招投标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以下问题需 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过宽;
招投标与建设程序存在矛盾,致使虚假投标现象; 设计招标制度未能体现建筑设计特点,招标方法单一;
评标制度不完善,评标质量难以保证;
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不够规范,政府监管缺乏力度;
一)、工程及设计招投标的发展历程
1984年~1991年的尝试推行阶段
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明确指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
业””; 1985 年,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暂行规 定 》,其中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都要创造条件,由建设单位或 委托咨询公司进行设计招标。提出了“工业、交通项目和重要民用建筑,实施 设计方案招标,可以是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是分单项、分专业招标,中标单 位承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经招标单位同意也可以向其他设计单位委托分 包”。 1986 年,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对建筑设计招 投标活动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范。
《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33号令)
宣贯解读
目录
一、编制背景
二、主要变化及特点
三、条款解读
四、需要研究落实的举措
一、编制背景
一)、工程及设计招投标发展历程 二)、2000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编制历程
一)、工程及设计招投标的发展历程
我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发展概况及相关制度 从80年代起,我国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方面进行了积极 的探索,并逐步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截止目前,有关工程建设 设计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已逐步齐全,指导并规范了建筑市场的健 康有序发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鲁建标字〔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工程造价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21日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三个走在前”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造价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覆盖各阶段、包含各专业、来源市场化、服务信息化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初步建立市场决定价格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1.明确强制招标的对象。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
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2.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
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
依法必须招标的供水、供电、通讯、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面向社会进行招标。
二、规范招标行为3.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招标工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省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
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可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部分应直接引用。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要设置奖励标准。
绿色建筑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要求应当列为工程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4.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14]12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8.25【实施日期】2014.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1.明确强制招标的对象。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
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2.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
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
依法必须招标的供水、供电、通讯、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面向社会进行招标。
二、规范招标行为3.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招标工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省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
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可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部分应直接引用。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要设置奖励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3.21•【文号】建市[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等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等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5.25•【文号】建办市函〔2017〕353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等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3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指导和推进各地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推广工程总承包制以及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期报送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一)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贯彻新时期建筑方针、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监管、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开展建筑评论、严格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清出等情况。
(二)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试行建筑师负责制、加强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推动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执业保险等情况。
(三)推广工程总承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和项目落地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报送要求(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附件内容认真填报,确保数据准确,内容详实。
(二)从2017年二季度起至2018年底,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地区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附件(含电子版)一并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郑海平王三星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附件: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等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八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ZB土建设计室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v加shejiyuan8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济建发[2012]19号 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
二 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 年6 月19 日印发
二、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周期
认真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 (济建标字[2011]5号)要求,不得任意压缩施工工期。招标人应根据工期定额合理确定招标工期,招标工期和投标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70 %,低于7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工期低于定额工期85%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不超过工程造价3%的标准向施工企业支付抢工措施费。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投标人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全面推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
依据《 关于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计取标准的通知》(济建标字[2010] 1号])要求,推进全市建立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和支付办法,引导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0.7%一3%的支付标准对各类优质工程施工单位实行奖励;同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参建单位共创优质工程奖励办法,指导建设单位对共创优质工程的参建单位实行奖励,切实增强工程参建单位质量品牌意识。
五、认真实施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济建发[2009 ] 22号),不断完善相应实施细则。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备案前进行结算备案。为促进结算工作顺利开展,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段结算和竣工结算的方式和时限。建立完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备案互动关联的约束机制,通过施工现场进度确认、四方验收、结算资料核对等方式,严格审核竣工结算备案材料,对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或竣工结算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护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鲁建建函[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建建函[2011]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决定今年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1、各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0〕13号)、《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和省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济建市字〔2009〕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市字〔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信息公开及管理(一)招标人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标结果时,应同步在济南建设网、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发布或公示。
(二)招标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
应公开招标的,中标人与投标报名人总数不满足1比3比例和每标段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程序,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及建造师资格,工程有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格标准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条款。
投标人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应体现拟派项目经理、项目班子和拟使用的劳务企业具备“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
“同类工程”应按照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界定。
二、严格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制度工程发包应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禁止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建筑防水工程肢解发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字第44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7月3日建设部建建字第449号文发布)近几年来,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据统计,一九九0年工程施工实行招标的单位工程62922项,占全年在建单位工程个数的18%,比一九八九年增加了4.7个百分点;招标工程建筑面积11184.6万平方米,占全年在建面积的29.5%,比一九八九年增长了5.5个百分点。
其中:浙江、海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区招标工程面积的比率达到50%左右。
铁道部、交通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等国务院工交部门以及上海市等地区都积极地开展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确保工期、质量和控制造价方面都收到了良好效果。
但是,招标投标工作中,变相分配任务、封闭建筑市场、盲目压价、明招暗定、私下交易、行贿受贿以及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单位或工程免强招标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资包干责任制和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制度,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的精神,加强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的指标精神,积极地推进招标投标工作。
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部分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实行行政分配,另一部分实行招标投标制。
李鹏总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工程建设领域,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重要项目建设及其布点,实行中央、地方政府决策和计划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当投标人发现招标人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存在明显差异时,可在开标的24小时(不含24小时)前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如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复核,经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与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差额不超过±5%时,维持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变,并由提出复核请求的投标人支付复核咨询费用;若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与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差额超过±5%时,应以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作为工程预算控制价,并由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单位支付复核咨询费用。
第五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应依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6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压类压价。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类别设置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时,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价计算。
各类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一般控制以下比例以内:(一)建筑工程一类工程-12%二类工程-10%三类工程-8%四类工程-6%(二)建筑装修装饰及幕墙工程一类工程-15%二类工程-13%三类工程-10%四类工程-8%(三)安装工程(不含设备购置费)一类工程-8%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5%(四)市政工程一类工程-14%二类工程-12%三类工程-10%四类工程-8%第七条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预审,其资格预审主要内容及条件包括:(一)投标申请人企业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的资质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资质等级均满足要求,联合投标协议书责任规定明确;(二)投标申请人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三)投标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合法、证件齐全有效;拟派的项目经理资质满足招标工程要求,且投标期间没有承接或只承接了一项其他在建工程施工任务;(四)投标申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五)没有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而正处于被调查处理或停业整顿阶段;(六)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并且齐全、真实、有效。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XX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范围内且达到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招标人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充分履行招标人权责,健全完善招标人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管理,科学制定招标采购计划及实施方案,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电子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平台建设,高质量实现数字证书(CA)互认、在线开评标、远程异地评标、担保在线收退、在线视频音频监管等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环节,确保交易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取消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事前审核,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对进入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取消投标报名,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
第六条本市行政审批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完成部分手续、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后,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工程招标承诺书并经同意后,可先期进入招标程序。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86号文)_百.
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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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招标范围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计招标:(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项目;(二)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以及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或特殊建筑。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招标要求(一)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和国家融资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一般应以设计方案招标为主。
如方案中标单位具备与中标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原则上其施工图设计应由方案中标单位承担。
招标人另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也可另行委托或单独进行招标。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中注明。
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深度及相关要求。
(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由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依法组织,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六)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中的设计招标投标,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招标程序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并符合相关要求:(一)招标前期备案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填写《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申报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计划批文;2、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及附图;3、招标文件及设计任务书;4、建设资金来源证明;5、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6、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出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及代理合同;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召开发标会议发售招标文件应采取发标会议的形式进行。
发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
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人资格确认(核验设计资质证书及资信业绩证明文件等);2、踏勘现场,统一答疑;3、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投标人必须是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设计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的设计单位。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并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标。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境外设计单位参与方案设计投标的,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1、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2、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3、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4、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境外设计单位参与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投标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并以境内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不得带有投标单位或设计人员的名称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任何标识、标记。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1、开标主要是验证投标人身份、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报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
开标应包括以下内容:(1)核验授权委托书与投标人身份;(2)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与签署情况;(3)监管人员宣布核验结果;(4)投标人代表(委托人)编号抽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2)无投标人公章的;(3)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
2、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应具备方案评审所需的业务能力和要求,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会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介绍设计任务书;(2)规划部门介绍规划要求;(3)踏勘现场;(4)技术标评审(暗标评审);(5)评委分别发表意见;(6)综合评定、评委投票;(7)统计投票结果;(8)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方案。
3、评标应把设计方案本身的优劣作为主要评定内容,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最优设计方案。
投标单位的设计费报价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境外设计单位在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国民同等待遇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设计收费标准。
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废标处理或判为不合格:(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2)投标文件中没有按有关规定盖章、签字的;(3)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5)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书的;(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8)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9)设计成果严重违反本招标文件中设计任务书要求,或技术经济指标严重失实,或被2/3以上专家评委成员认为严重不符合本次招标活动要求的;(10)设计作品已发表过或2/3以上评委认为抄袭其他类似方案或雷同的;(1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设计费报价超出国家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浮动限额的。
(12)违反招标文件其他相关规定的。
5、采取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采取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6、定标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最终实施方案应与修改完善后的中标方案基本一致。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确定中标人后,应在相关媒体发布中标公示。
中标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7、投标人设计产权应予尊重和保护。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招标过程中获知的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
未经投标人同意,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图纸、资料等提供给他人。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且未支付补偿金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其余未中标方案退还投标人。
(五)招标投标书面报告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填报《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见附件二)。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相关设计招标规定的,予以备案,并签发《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见附件三)。
(六)设计合同的签署及备案参加省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进鲁设计单位,合同签署后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对于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以及未颁发《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政策性审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承揽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业务。
五、其他本通知下发之前有关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申报表附件二: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附件三: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附件四: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附件五: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范本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抄:建设部。
附件一: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申报表注:本申报表一式两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各一份。
附件二: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注:本报告书作为招标人在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由招标人负责填报。
招标人应随报告书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资料:一、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二、投标报名表及资格预审文件;三、招标文件;四、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五、评标报告;六、中标人投标文件;七、招标代理委托书;八、中标通知书;九、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