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探析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行政允诺性质制度探析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行政允诺性质制度探析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林伟发布时间:2012-05-22 08:32:28招商引资作为各级政府部门重大事业之一,是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新动力的来源。
在各级政府大力提倡招商引资的背景下,为鼓励招商引资,政府部门往往会作出一定的承诺,出台一系列的奖励办法、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商,内容包括对引资中介人的奖励、税收的减免、土地的供应、配套设施的完善等。
优惠政策关系着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是投资者考虑是否投资该区域的一项重要的参考标准。
优惠政策一旦提出,即视为行政主体的一种职责,一旦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相关的条件,行政主体应兑现该允诺,否则构成不履行职责。
目前,政府招商引资中因优惠政策无法落实而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一定程度上阻扰了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承诺后不兑现,表面上受害的是那些被“骗”进门的企业,实际上对政府而言却潜伏着“失信于民”的巨大伤害。
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法律性质。
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往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台一系列的招商优惠政策,名称多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等,这种行政主体(政府部门)为了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发展地方经济),向相对人发出的,承诺在相对人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给予相对人物质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我们称为行政允诺。
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对外公开作出一定的单方允诺意思表示,为自身设定一定义务,在行政相对人作出符合要求的行为或者符合特定要求时,行政主体实现允诺的内容,履行为自身设定的义务。
体现在招商引资中就是政府部门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这一目的,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奖励办法等,鼓励投资者到本地投资,并承诺在其投资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后,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给予投资人或者投资项目一定的政策优惠或者物质及其他利益。
比如某区政府出台的投资优惠办法规定:凡在我区新办的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企业所得税征收后由受益单位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后五年企业所得税征收后由受益单位财政减半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中合同的法律问题

政府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速 度 ,从 而导 致 政府 在 招商 引 资工作 中职能 “ 越
位” 、“ 错位”现象屡屡发生。究其原 因,“ 地方政
府 招 商引 资工 作 中所 涉 合 同性质 不 明 ”的 因素 可
排首位 ,且其争议焦点也主要集 中在 :招商引资 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归为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 】 笔者 以为 ,此类合同应定性为民事合同。理
日前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2国家此举实则给予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等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新规中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同时对研发费用进行150加计扣除外资企业应积极万方数据城市学刊2017年第5期80利用国务院政策扶持优势积极申请优惠政策需要提示的是2016年包括高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均发布了最新的文件政策变化较大
律 效 力及 作 用的认 定 问题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作 中的重要组 成部分一 招商引资工作 ,是刺激各地方经济增 长 ,实现伟大 中国梦的一项重要举措 。正确处理
政 府 与 民商事 活 动 的法度 ,理顺 政府 在 市场 经济 中的定 位 问题 ,就成 为保 障招商 引 资工作 顺 利 开 展 的前 提 条件 。而现 阶 段 的现实 情况 却是 ,因为
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 更涉嫌违反了《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 找到某案例如下 :某县人民政府与投资者签订 的 关于 《 某县红十字会骨伤专科特色医院项 目 建设 合作协议 》 ( 节选 ) 其中双方约定 :
某 县 人 民政府 自本 协议 签订 之 日起 5个 月 内
由如 下 :首先 ,地方 政府 在 招商 引 资工作 中 ,制
政府主导招商引资行为问题探析2300字

政府主导招商引资行为问题探析2300字本篇论文目录导航:政府主导招商引资行为问题探析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困境研究绪论政府招商引资的发展阶段与特定时期的意义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新时期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定位制定科学的招商方针和原则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开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摘要招商引资是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从1979 年开始,我国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经历了30 多年的发展,东南部已经开始形成了外向型产业体系,并且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转变。
我国的招商引资一直是政府主导,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我国发展的特殊阶段有着必然联系。
由于最初实行计划经济,政府主导各方面事物,在一个特定时期内,我国内部资金不足,难以支撑地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因此,引进外资和增加区域间资本流动成为地区发展的重要方式。
90 年代以后,招商引资逐步开始转向内资。
为了促进政府部门招商的积极性,国家通过实施招商引资与干部绩效、职位升迁挂钩等一系列政策,极大地带动了各地经济的发展。
结合目前招商引资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主要手段有:减少税收、建设基础设施、强化公共服务、低价转让土地、提供廉价劳动力、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降低环保标准等。
尽管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政府大规模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客观的经济效益,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这一方式逐渐暴露出弊端。
这些弊端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风险和阻力,也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比如招商引资重数量轻质量,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和服务水平,造成虚假繁荣、重复建设、职权滥用、成本提高、效率低下等。
这种争夺项目、恶性竞争、盲目让利、破坏市场经济平衡发展的行为,严重危害到了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认为出现这个弊端和问题的根源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是计划经济遗留的政府主导一切的观念。
计划经济体制观念根深蒂固,政府直接参与经济建设的思维难以短时间内改变。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性质辨析

①参见:香港斯托尔实业有限公司、泰州市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再审案(2017)最高法行再99号。
收稿日期:2019—10—10作者简介:戴未茗(1996—),女,湖南娄底人,硕士,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性质辨析戴未茗(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00)摘要: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具有“合意性”和“行政性”的双重属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其性质一直存在争议。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性质难以辨别的成因主要存在政府角色定位不清、相关立法的缺失以及协议内容杂糅。
从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主体、协议目的以及协议调整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应是行政协议。
将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利于规范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签订及履行,监督政府权力的依法行使,适用行政诉讼审理规则更利于平衡协议双方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投资人的权益救济和保障。
关键词:政府;招商引资;政府招商引资协议;行政协议中图分类号:DF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9)10—0100—04一、问题的源起政府招商引资是政府顺应改革开放,积极履行服务行政的要求,通过政策优惠来吸引投资人,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在新时代公共治理方式转变过程中,政府招商引资作为一种具有协商性、非强制性的新型行政方式的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由协议引发的纠纷增多。
在实践中,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引发的争议多是因政府一方违约履行,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政府主体需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加强政府的政务诚信建设。
法院在依法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协议过程中,必须先对协议的性质进行界定。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的焦点,协议法律属性的明确能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救济指引。
因协议性质的不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救济方式。
两种诉讼模式有不同的审理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或相反判决,影响法院的权威性和既判力。
政府主导型招商引资的理论探析

经 济发展工作 的主线和突破 口, 视招 商引资 为“ 四个一 ” 工
程 , 一号 工程” “ 即“ 、 一把手工程 ” “ 、 一票否决 工程” “ 、 第一
政绩 工程” 不难看 出 , 方政府 当前 的招商 引资是 以政府 。 地
为主导 的, 他们 把招 商引资明确地列人政府 工作 日程 , 制定
力, 应付各种突发事件 , 实施其社会发展计划 。 从与 市场 、 企业 、 社会 的关 系来看 , 中国地方 政府实 际上 是
一
在: 招商引资行政成本过高 , 当下招商 引资已是一个 十分 时 尚的公务 活动 ,经 常有各级党政 干部组成 大小不一 的招 商 团出省 、 出国招商 , 行政机关可 以在工作经 费里面列支专 门 的招商引资经费 ; 招商引资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 , 了在招 为 商引资 中取胜 , 各地在引资 时拼比优 惠政策 , 引进之后为 在
李玉忠
( 菏泽 学院
摘
社会 科 学 系 ,山东
菏泽
24 1 ) 70 5
要: 近年来 , 出于发展 经济的需要 , 国各级地方政府都非 常重视招商引资工作 , 我 并逐渐把招 商引资 当成首要 的政 治
任 务 和 经 济 任 务 。 可 否认 , 府 主 导 型招 商 引 资在 一定 程 度 上 促 进 了 当地 经济 的发 展 , 是 其 实 际效 果 还 不 能令 人 满 意 。 不 政 但 对
重视招商 引资 工作 ,并逐渐把招商 引资 当成首要 的政治任
务 和经济 任务 ,掀起 了一轮接一轮 的开发 区热和一浪 高过
一
作 , 加了工作 负担和压力 ; 增 招商引资弄虚作假 , 数 字游 玩“ 戏” 达成意向也算招商引资任务的完成 , 的搞 虚假 出资 , , 有 有的资金到位后就抽逃资金 , 根本 不能形成 实际投资 ; 招商 引资项 目多集中在“ 短平快” 的商贸娱乐产业 , 投资规模小 , 缺乏大手笔 , 于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调整 和升级作用 微弱 ; 对 招商引资项 目缺乏评估和论证 , 不能利用本地资 源 , 造成新 的环境污染 和资源浪 费 ; 商引资 中违规 许诺 , 空头支 招 开“ 票” 搞政 府担 保 , , 反而引起投资者 的担心 , 或者到期不予兑 现, 损害政府公信力 ; 对招商引资的政策 、 法制 、 社会环境建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策略及其实践分析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策略及其实践分析一、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意义经济发展需要不断的资金投入和产业支撑,而地方政府作为经济发展的管理者,需要在国家政策的框架下,实施科学的招商引资策略,吸引国内外的投资和先进产业,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和提升。
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引导市场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可以有效地提高地方经济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二、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策略分析1. 定位明确:地方政府需要根据自身的地域优势和资源禀赋,确定发展定位和优势产业,为招商引资提供明确的方向和目标,避免盲目,以免耗费大量资金和资源。
2. 提供优惠政策:地方政府需要在积极引进投资的同时,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用地提供等,为招商引资提供有力保障,减少投资方的风险和负担,提高投资积极性。
3. 创新招商方式:地方政府需要创新招商方式,不断探索和应用新的招商模式,如产业园区、技术转让、项目对接等,提高成功率和效益。
4. 加强信息交流:地方政府需要加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增强企业和政府间的互信,为招商引资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
三、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实践分析1. 统一规划,引领产业发展:如安徽省滁州市舒城县,利用丰富的水利资源,制定了“四水开发”规划,引进蔬菜、水果等现代农业项目,带动当地农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2. 创建产业生态,促进多元化发展:如甘肃省天水市,建设“智慧养殖”生态农业园区,吸引国内外大型畜牧企业进驻,形成以牛、羊、鸡、鸭等为主的品种齐全、规模适度、产业链完善、生态友好的畜牧业生态圈。
3. 推动项目协同,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如云南省大理州,建设大理文化旅游名城,引进文化旅游项目、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灯光工程等,形成产业融合,提高经济综合效益。
4. 创新模式,培育新兴产业:如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引入电子商务、软件设计等服务业项目,打造国内领先的电子商务创新基地,成为全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协同发展的典范。
总之,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招商引资策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真正的为企业和投资方提供好的投资环境,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的根源及解决路径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的根源及解决路径作者:陈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地方政府是招商引资合同的签约人,在名义上具有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但是合同的具体实施方却是企业主体。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和分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签订的合同相关问题的根源,并且在厘清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根据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
本文研究对地方政府能够正确履行职能,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一、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的根源(一)难以有效界定“招商引资”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其与投资人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的界定,目前在学界存在争议,有许多鲜明的观点,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其一,部分学者认为此类招商引资合同应当归属于行政合同,因为招商引资合同名义上的签署人和当事人是地方政府,其与投资者就引资事宜达成相关协议并签署投资合同时,一般而言需要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权力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或者优惠政策,因此地方政府和投资者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合同便具有行政合同的特点[1];其二,亦有学者认为,在合同签署的过程中,双方是基于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根本条件,因此地方政府和投资方在法律主体上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因此符合民商事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因此此类招商引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其本身适用《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其三,在以上两种观点之外,学界亦有折中观点,因地方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兼具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共同特征,因此招商引资合同属于一种混合性质的合同[2]。
在以上观点中,笔者相对赞成第二种观点,即招商引资合同属于民事性质的合同,具体的依据如下:首先,民事合同之最根本特征在于签约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唯有如此才能够体现合同互利共赢之性质,才能够就合同内容相关条款进行平等地磋商。
由此分析,在招商引资合同整个签订流程中,地方政府在前期接洽、合同谈判、签署履行等各个阶段均无法运用其行政权力强制对方接受其单方面意愿。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探析

1 招 商引资 的社会 背景
近 几 年 来 , 着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的 逐 步 推 进 和 深 入 , 府 政 府 经 济 职 能 的 确 立 是 地 方 政 府 展 开 竞 争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 随 政 地 的职能随之发生转 变 , 别 是市 县 两级 已很 少存 在 国有 、 特 集 具 体 来 说 , 方 政 府 竞 争 的 动 因 可 以 分 为 两 个 方 面 。 2 1 追 求 公 共 收 益 目标 和 自利 目标 . 体 性质的企业 , 委政府除 了加 强 为企业 服 务之 外 , 党 已经 很 少 有 促 进 工 业 企 业 发 展 的 直 接 工 作 着 力 点 。 在 这 种 情 况 由于 全 社 会 储 蓄 供 给 总 量 是 构 成 投 资 需 求 进 而 实 现 资 所 从 只 下 , 地要在促 进本地经济 发展 方 面有 突 出表现 和成 绩 , 各 招 本 形 成 规 模 的 上 限 , 以 , 一 个 地 区 角 度 考 虑 , 有 尽 力 争 商 引 资 便 成 为 一 种 最 为 便 捷 的 方 式 —— 只 要 引 进 资 金 和 项 扩 大投资需求 , 取 尽 可能 多 的储 蓄 供 给 以提高 资本 形成 目 , 即 可 以 增 加 经 济 总 量 , 加 政 府 税 收 。 在 这 种 情 况 规 模 才 符 合 本 地 区和 地 方 政 府 自身 的 经 济 与 政 治 利 益 。地 立 增 下 , 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高 涨 。特 别 区间的竞争更 强 化 了这 一 点 。在竞 争 中 , 个地 区扩 大 了 各 一 是 中 西 部 不 发 达 地 区 , 政 相 对 困 难 。 各 地 纷 纷 把 招 商 引 资 本 形 成 规 模 而 其 他 地 区 未 能 扩 大 时 , 者 就 将 在 地 区 经 财 前 资 作 为 促 进 本 地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项 重 要 措 施 , 商 引 资 工 作 济 增 长 、 招 就业 、 民 收 入 、 支 配 财 政 收 入 、 府 租 金 以 及 官 居 可 政 已 成 为 各 级 党 委 、 府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任 务 。为 了 促 进 招 员政 绩等 多个 方而 获 得更 大 收 益 , 在 下一 步 的竞争 中 占 政 并 商引资工作 , 地尽 出狠招 、 招 。 各 怪 据 优 势 。 因 此 , 论 其 他 地 方 政 府 采 取 何 种 策 略 , 与 竞 不 参 争 的 地 方 政 府 都 会 有 强 烈 的 动 因 选 择 尽 力 刺 激 当 地 的 投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探析

招商 引资对 于地方 经济 的发展短 时期 内效果显著 ,但是对于资源以及资本的配 置流动 本身是 应 当 由中央政府 以及市 场供 需 关 系来实 现 的,地方政 府 的招商 引资实 际上是 对政府 宏观 调控 以及市 场调控 的破 坏 。但 是长久 看来 ,弊端 凸显 。 ( 1 ) 居 高 不下 的行 政 成 本 。政 府 部 门 将招 商引 资活动作 为发 展经 济的 中心 ,各 级政府 都会 专 门的组织 招商 团进行 考察和 引资 ,而这 种公务 活动 的经 费则是 由政府 公 费支 出, 出省 、 出国等 等 。不 只 如此 , 当有外 地 的投资者 对地 方考察 时 ,不管投 资结 果 ,地方官 员都全 程 的陪同并 包管一 切考 察费 用 。甚 至会 出现政 府相 互争抢 一 个 老板 的状 况 出现 。 ( 2 ) 违 法 占有 国有 土 地 。为 了吸 引 投 资 者 ,地 方 政 府 怪 招 齐 出 ,甚 至 压 低 国 有 土地利 用价格 ,以低 廉 的价格 出让 土地 获得 招商 引资竞 争 的优势 。 比如 ,在苏 州 工业 园 的每亩价 格市 场价应 当在 二十万左 右 ,但是 实 际的 出让 价在 开发后 却只 有八
摘 要 : 招 商 引资是 中 国在 改革 开放 后所推 行 的新 兴的 经济发展 的战略 , 目前这 种方 式大 多被后发 地 区所推 行使 用 ,在 一 定 程度 上对 经济发 展起 着积极 作 用。但 是 , 由于各 地政 府仅仅 将 目光局 限在 提 高招商 力度上 ,导 致招 商 引资成 了各部 门或 是 领导 的硬性 指标 任务 。本 文通过 对 于招 商引 资的介 绍 ,对于如 何进行 规 范的招 商 引资以及 怎样 才能使 得地 方经 济发展 成 为可持 续发展 展 开 了探 究 。 关 键词 : 地 方发展 ; 招 商 引资 ; 产 业互 补 中图分 类号 : D F 4 1 2 文献标 识 码 : A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探析

问题的提出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经常会与投资人签订协议,承诺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投资人优惠,投资人承诺在当地投资项目。
如双方产生争议,合作协议性质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2009年5月,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与某生物技术公司(下称“生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管委会向生物公司提供60亩工业用地,并提供其他若干优惠政策;生物公司应在1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投产,否则管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和优惠政策。
合同签订后,生物公司经公开招拍挂取得60亩工业用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因管委会提供的土地不具备“三通一平”条件,生物公司未能按期将项目建成投产。
后该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案涉60亩土地,并将土地规划性质变更为住宅用地,重新出让给案外人。
生物公司遂以管委会违约为由,诉请管委会赔偿损失。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法院应否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之争对于因招商引资合同引发的纠纷,究竟应通过民事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取决于对招商引资合同性质的认定。
对此,实践中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投资人签订的合作合同,其性质属行政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1. 从主体看,提供政策优惠作为招商引资合同的合同条件,只有掌握公权力的政府机构才能做到,属于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范畴。
因此,招商引资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建立在政府公权力的基础之上,而不属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范畴。
2. 从内容看,政府在此类合同中通常享有行政特权,可以监督甚至指导合同履行;当投资人违反合同约定时,政府通常会直接取消优惠政策甚至无偿收回土地,民事合同显然无法容纳这些内容。
3. 从履行看,政府优惠政策的实现,必须经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申言之,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实际上是政府行使行政权的结果。
从这个角度看,将此类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也是合理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性质辨析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性质辨析作者:戴未茗来源:《理论观察》2019年第10期政府招商引资是政府顺应改革开放,积极履行服务行政的要求,通过政策优惠来吸引投资人,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在新时代公共治理方式转变过程中,政府招商引资作为一种具有协商性、非强制性的新型行政方式的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由协议引发的纠纷增多。
在实践中,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引发的争议多是因政府一方违约履行,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政府主体需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加强政府的政务诚信建设。
法院在依法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协议过程中,必须先对协议的性质进行界定。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的焦点,协议法律属性的明确能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救济指引。
因协议性质的不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救济方式。
两种诉讼模式有不同的审理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或相反判决,影响法院的权威性和既判力。
如在(2017)最高法行再99号案,一审、二审、再审对涉案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作出不同的认定。
①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既存在协议双方之间的平等协商的意思自治,又因协议内容涉及到政府行政职权的行使,投资方一方的权利受到政府权力的限制,因此协议具备行政和民事属性。
目前,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主体说”、“目的说”、“法律关系说”为基础建构起来的民事合同说与行政合同说。
行政合同说认为,政府招商引资协议虽然不属于2015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的可诉行政协议类型,但从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主体、内容、职权特征分析,认为其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协议范围。
在《兰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等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中,明确将招商引资合同纳入政府合同范围,作为行政合同处理。
行政合同说认为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协议中约定的优惠政策体现政府行政职权的行使,协议所确立的是行政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协议。
政府招商协议性质之厘定

政府招商协议性质之厘定以政府招商为主要内容的政府招商协议已经成为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主要模式。
然而,对政府招商协议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在认定政府招商协议的性质时,应当结合其特征、内容以及履行方式等多个方面判断,最终定位为单纯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协议。
这一定位有效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对于建设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具有积极作用。
标签:政府招商协议、性质厘定、行政协议近年来,“政府主导型”招商协议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主要模式,这种协议极大程度的调动了民营企业的活力,推动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然而,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例如财税流失、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不断削弱着政府的公信力。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明确协议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地位以及协议本身的性质—政府究竟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招商协议中去还是以一个行政主体的身份引导着招商协议的进行?笔者认为,政府招商协议的本质,其实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协议。
这种定性能够有效地防止政府逃避责任,同时也能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这一定性的具体理由如下:一、政府招商协议目的的公共性政府招商协议所追求的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及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履行政府职能,实现社会管理目标,是经济效益与行政效益的统一,服从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点与行政协议的特征完全吻合—其追求的是公法上的目的。
从大部分的招商协议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招商本质上是政府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以市场方式引入私营机构的技术、资金或优势而进行的资源与生产要素的组合,是财富交换行为的一种方式。
可以看出,其内容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行政气息,充分体现了行政目的。
而传统的民事合同,其目的在于单纯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并不会去刻意关注公共利益,且民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中并不能够体现出“政策与技术、资金”的组合。
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招商协议的性质更加趋向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协议。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7), 3894-3902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ass https:///10.12677/ass.2023.127531政府招商引资协议法律性质研究——以司法裁判为素材张高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收稿日期:2023年5月30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12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21日摘要 作为地方招商引资的重要方式,招商引资协议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背景下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协议引发的纠纷也有所增多,在对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首要任务是明确协议的法律性质。
关于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学界和实务界存在民事合同说、行政协议说和合同类型化处理说等的争议,对协议性质的不同认定将对诉讼程序和双方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关系到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通过对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分析,结合法院认定协议性质的裁判思路,总结实务中的争议焦点,通过对争议焦点的讨论明确协议性质。
关键词政府,招商引资,政府招商引资协议,行政协议,法律性质Research on the Legal Nature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motion Agreement—Using Judicial Judgment as MaterialGaoge ZhangKenneth Wang School of Law,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Received: May 30th , 2023; accepted: Jul. 12th , 2023; published: Jul. 21st , 2023AbstractAs an important way of local investment promotion, investment promotion agreements have been widely applied in the context of deepening reform and expanding opening up, and disputes arising from agreements have also increased.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review of agreements, the primary张高歌task is to clarify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agreements. There are controversies in the academic and practical fields regarding the legal nature of investment promotion agreements, such as the theory of civil contracts,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s, and the theory of contract categorization. Different determinations of the nature of agreements will have an impact on litigation procedures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and are related to the final verdict of the case,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analyze judicial practice cases and combine the court’s judgment approach of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agreements, summarize the focus of disputes in practice, and clarify the nature of agreements through discussion of the focus of disputes. Keywords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motion,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motion Agreement,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Legal Nature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招商引资作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

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兼论行政合同的性质归属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桂林内容提要本文着眼于社会现实纠纷,从两起案例的阅读出发,提出当前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对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这一行政合同的性质归属及纠纷处理机制这一命题。
接着,作者从法学探讨的角度层层分析了行政合同的法律属性。
有国外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作者对我国行政合同所做的分类以及有关行政合同纠纷的分类。
最后得出“项目投资合同”应属于具有民事性质的行政合同这一观点。
同时,作者重点阐述了该类行政合同产生纠纷应援用民事法律规范,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
最后,作者又分析了“项目投资合同”的相关前置程序问题和规范“项目投资合同”的签订问题。
本文既有理论探讨内容,又有解决现实问题的目的,理论探讨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
关键词:项目投资合同行政合同法律属性民事性质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方人民政府吸引外来投资热潮的兴起,政府的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行政计划的管理模式向部分行政合同管理模式的转变,政府以优惠政策为诱饵为吸引外资而与投资商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亦日趋平凡,由其是欠发达地区的政府更是乐此不彼。
然而,政府行为的官本位思想不可能在短时间消除殆尽,依法行政也不可能完全落到实处,同时,投资商唯利是图的本性与依法诚实经营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现阶段的不调和,以及我国法律关于行政程序、行政合同、立法的不健全,使得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的内容五花八门,性质难以认定,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本文试图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这一现象予以考察、分析,辨别“项目投资合同”的本质属性,以期找出履行“项目投资合同”容易产生纠纷的现实原因,进而提出如何规范“项目投资合同”的签订和产生纠纷后的处理机制。
另外本文从研究实际问题着手,也对我国行政合同的法律定性及纠纷处理机制做了法律探讨。
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

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招商引资合同的定义1.1 招商引资合同的定义1.2 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地位1.3 招商引资合同的签订主体2. 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2.1 民事合同性质2.2 行政合同性质2.3 经济合同性质3. 招商引资合同的当事人3.1 投资方3.2 引资方3.3 第三方担保方4. 招商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4.1 投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4.2 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式4.3 投资回报和风险分担4.4 项目实施进度和期限4.5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5. 招商引资合同的签订程序5.1 双方协商一致5.2 签订书面合同5.3 合同审批和登记手续6. 招商引资合同的生效条件6.1 合同要件齐全6.2 符合法律法规6.3 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批准7. 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和管理7.1 投资方的投资义务履行7.2 引资方的服务义务履行7.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和解除7.4 合同履行完毕的验收和评估8. 招商引资合同的监督和检查8.1 引资方的监督职责8.2 投资方的自查义务8.3 第三方监督机构的聘请9. 招商引资合同的违约责任9.1 投资方的违约行为及责任9.2 引资方的违约行为及责任9.3 第三方担保方的违约行为及责任10. 招商引资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诉讼解决11. 招商引资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1.1 合同解除的条件11.2 合同终止的条件11.3 解除和终止合同的后续处理12. 招商引资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2.1 合同继承的条件12.2 合同转让的条件12.3 继承和转让的具体程序13. 招商引资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权13.2 合同的修订和补充13.3 合同的失效和废止14. 招商引资合同的附件14.1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4.2 投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4.3 引资方的授权委托书14.4 第三方担保方的担保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招商引资合同的定义1.2 本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方和引资方。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属于民事还是行政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属于民事还是行政问题的提出2012年6月5日,河南四通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作为乙方与该省伊川县半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半坡镇政府')作为甲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投资建设半坡镇新型农村社区'泰安花园'住宅楼项目,总规划面积530亩,分期分批进行建设。
甲方负责依据《伊川县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规范》协助乙方进行社区土地、规划、建设、环评、地探、物探等各项手续的申报工作,并协助乙方办理社区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文件,乙方负责支付相关费用并负责施工安全。
甲方还需负责将上级政府用于社区建设和各类政策性奖金补助全额交付乙方用于社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部分建设,如果上级奖补资金不能给付时,由甲方负责支付。
第一期10栋楼房,占地面积50亩 '2012年6月10日,四通公司与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就第一期工程签订《'泰安花园'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13年4月10日竣工。
工程结算时,双方确认四通公司欠付建筑公司工人工资189万元。
四通公司认为半坡镇政府未按照《合作建房协议书》履行义务,上级政府针对'泰安花园'项目的各类奖补、扶贫、配套资金100余万元并未实际发放到四通公司。
半坡镇政府把搬迁扶贫安置点结合在'泰安花园'新型社区里,规划搬迁100户,但至今一户也未迁入。
上述半坡镇政府的不作为致使四通公司资金无法周转,因而拖欠了建筑公司的农民工工资。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工程纠纷,关于四通公司应予支付建筑公司工人工资的事实比较明确,此处不再赘述。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四通公司与半坡镇政府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该协议性质究竟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四通公司能否要求半坡镇政府履行《合作建房协议书》中的约定义务?四通公司能否要求政府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地方政府为吸引企业投资或就重大公共工程与企业合作,一般与企业签订协议承诺给予政策优惠、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探析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探析招商引资特别是后发地区推行经济赶超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目前的情况是,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力度越来越大,有些地方政府每个部门及其领导都有招商引资的指标与硬性任务。
如何看待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行为,并提出了如何更规范的为地方進行招商引资,以促进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
标签:招商引资;地方优势;产业互补1 招商引资的社会背景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深入,政府的职能随之发生转变,特别是市县两级已很少存在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党委政府除了加强为企业服务之外,已经很少有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直接工作着力点。
在这种情况下,各地要在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方面有突出表现和成绩,招商引资便成为一种最为便捷的方式——只要引进资金和项目,立即可以增加经济总量,增加政府税收。
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高涨。
特别是中西部不发达地区,财政相对困难。
各地纷纷把招商引资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招商引资工作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为了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各地尽出狠招、怪招。
2 地方政府搞招商引资竞争的原因在中央高度集权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经济职能传递的链条,地方政府不具有独立的经济职能。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分权的,中央和地方将事权进行划分,并相应地将财政收入按一定的方式进行划分,地方政府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职能。
所以,地方政府经济职能的确立是地方政府展开竞争的前提和基础。
具体来说,地方政府竞争的动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2.1 追求公共收益目标和自利目标由于全社会储蓄供给总量是构成投资需求进而实现资本形成规模的上限,所以,从一个地区角度考虑,只有尽力扩大投资需求,争取尽可能多的储蓄供给以提高资本形成规模才符合本地区和地方政府自身的经济与政治利益。
地区间的竞争更强化了这一点。
在竞争中,一个地区扩大了资本形成规模而其他地区未能扩大时,前者就将在地区经济增长、就业、居民收入、可支配财政收入、政府租金以及官员政绩等多个方而获得更大收益,并在下一步的竞争中占据优势。
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分析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3)(1)

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分析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行政作用不再只限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以及由消极的确保财政收入向积极的发展经济、公共服务等方面发展。
各地政府都用“招商引资”这种手段来替代原来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且以“招商引资”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在“招商引资”的实践中政府以法律、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单方面作出的优惠承诺或政策为支持与投资者签订招商引资合同。
在具体实施“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如何从法律角度界定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如何区分两者的关系,事关“招商引资”工作的进行,下面笔者对其进行简要分析。
一、招商引资合同招商引资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政府提供地方优惠政策扶持或承诺,投资方独立投资、融资。
投资方式上采用:合约—投资—征地—建设—融资—产业—收益的流程。
实施过程直接涉及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如: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建设规划、拆迁补偿等。
其显著特征就是,合同的一方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
这一特点使得招商引资合同与行政合同很相似。
(一)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法规对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
在理论界,对“招商引资”的合同性质也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说法。
1、行政合同说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在合同的内容里也有政府运用行政的手段,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的服务或给予对方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合同中的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2、民事合同说认为招商引资合同中的签约主体双方虽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是通过协商后,才最终签定互利共赢的招商引资合同的,这是完全符合民商事合同的构成要件。
因此,可以这么认定,在签招商引资时,政府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所以此合同应该是民事合同。
如果出现纠纷,应适用《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来解决。
3、混合说认为: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既不是典型的行政合同,也不是典型的民事合同,应属于兼有行政、民事行为的诺成性混合性质合同。
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的有限性与有效性的思考

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的有限性与有效性的思考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的有限性与有效性的思考摘要:有些地方政府对于招商引资活动的歪曲,盲目开展招商引资,不讲经济效益,并使得地方政府陷入恶性竞争中去。
本文将从政府的有效性和有限性去阐述论证,以期给地方政府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关键词:招商引资;有限性;有效性招商引资是为适应市场经济迅速开展以有效吸引资金和技术的一种手段,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快速开展的必然产物。
招商引资在为地方政府带来经济开展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有些地方政府对于招商引资活动的歪曲,盲目开展招商引资,不讲经济效益,并使得地方政府陷入恶性竞争中去。
为了深究其原因,本文将从政府的有效性和有限性去阐述论证,以期给地方政府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一、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地方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其主要出发点是为了进一步搞活地方经济,引进外资,促进地方的长足开展。
但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明显的问题:1.政治招商,忽略经济招商引资实际上是一项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应该是一种以经济为主体的行为,但在许多地方政府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中,都给这个经济内核披上了一层政治色彩,不满足以制定政策为主要导向的作用,而是参加到经济本身中。
例如在许多地方政府引进的房地产开发,政府对土地、能源、产品的销售都亲自干预。
在招商引资的执行过程中,当做一种政治任务执行,不管部门实行统一摊派。
2.过度优惠政策采用减免税收,低价出让土地等手段来吸引企业前来投资,是许多地方政府采用的招商引资手段。
理论上,这一手段无可厚非,由政府职能的局限性只能够通过政策的放宽来降低客商来地方开展的风险,将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转嫁给政府是加深企业与政府管理的必须。
但政府不能够为了招商而招商,将企业的大局部风险转嫁给政府,这样势必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环保标准的降低必然会造成当地的环境问题,由于政府的默许,使得地方经济得到了开展,但当地的其他社会问题却更加突出,而治理这些社会问题的费用是招商引资带来的效益无法比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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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经常会与投资人签订协议,承诺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投资人优惠,投资人承诺在当地投资项目。
如双方产生争议,合作协议性质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2009年5月,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与某生物技术公司(下称“生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管委会向生物公司提供60亩工业用地,并提供其他若干优惠政策;生物公司应在1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投产,否则管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和优惠政策。
合同签订后,生物公司经公开招拍挂取得60亩工业用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因管委会提供的土地不具备“三通一平”条件,生物公司未能按期将项目建成投产。
后该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案涉60亩土地,并将土地规划性质变更为住宅用地,重新出让给案外人。
生物公司遂以管委会违约为由,诉请管委会赔偿损失。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法院应否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之争
对于因招商引资合同引发的纠纷,究竟应通过民事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取决于对招商引资合同性质的认定。
对此,实践中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投资人签订的合作合同,其性质属行政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1. 从主体看,提供政策优惠作为招商引资合同的合同条件,只有掌握公权力的政府机构才能做到,属于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范畴。
因此,招商引资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建立在政府公权力的基础之上,而不属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范畴。
2. 从内容看,政府在此类合同中通常享有行政特权,可以监督甚至指导合同履行;当投资人违反合同约定时,政府通常会直接取消优惠政策甚至无偿收回土地,民事合同显然无法容纳这些内容。
3. 从履行看,政府优惠政策的实现,必须经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申言之,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实际上是政府行使行政权的结果。
从这个角度看,将此类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也是合理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1. 从内容看,此类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仍是以财产权益为核心内容的等价有偿法律关系。
在订立合同时,投资人与政府之间并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也并非行使法定的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招商引资合同主要是用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从目的看,政府招商引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而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经济价值,与行政管理职能并无必然联系,不宜将其认定为行政合同。
3. 从救济途径看,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或合作合同一般都会对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私法自治、意思自由的体现,也表明此类合同为民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
对于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投资人签订的合作或投资协议应如何定性,我们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对于此类合同的定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1. 认为招商引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裁判意见
(1)在自贡大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案【(2014)民申字第7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大安区政府与大象公司签订的《自贡大象电子科技园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大安区政府为引进大象公司相关项目发展当地经济而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条件,同时约定如大象公司达不到招商引资条件,则通过违约补偿的方式收回相应的优惠条件。
双方当事人对于具体的优惠和违约条款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应当诚实履行。
(2)在日照国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日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合同纠纷再审案【(2011)民提字第4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开发区管委会与国晖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开发区管委会与中恒公司签订的《招商、投资协议书》,约定了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区引进中恒公司“高性能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生产项目”的相关事宜,其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
2. 认为招商引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裁判意见
(1)在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政府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案【(2012)民二终字第126号】中,最高法院认为,从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政府与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内容看,有关政策优惠以及为项目制定各项特事特办的行政措施等内容,均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的范畴,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处理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文化旅游生态新区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更是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
因此,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的签订人身份、协议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的定义明显不符。
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公司诉争的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2)在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二审案【(2006)民一终字第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优惠政策制定和履行中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
首先,讼争供热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确定、振富公司介入的形式以及讼争工程结算款的确定等诸多方面都是市政府单方决定的。
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本案讼争建设项目上不存在领导关系、隶属关系,但上述案件事实表明,市政府在制定和执
行优惠政策方面居于支配和主导地位。
第二,优惠政策是市政府单方制定的,未邀请振富公司参加市政府办公会议并与之平等协商,也未征得振富公司同意,市政府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振富公司的意思配合。
因此,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我们的观点
我们认为,判断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综合书面文件的性质、合同订立意图、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磋商过程和参与程度,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进行综合判断。
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基于引入外来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针对商业性投资项目订立的招商引资合同,应当将其认定为民事合同,并按照民事争议解决机制处理由此引发的纠纷。
首先,法律并未对行政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予以绝对排斥,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由政府签订的民事合同。
如单纯以合同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与普通民事主体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即简单认定招商引资合同全部为行政合同,显然过于武断。
其次,政府对外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目的在于引进资金,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而给予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是政府为吸引投资者的投资,而在合同中承诺支付的对价。
政府就商业性投资类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很难称其目的必然具有公共管理性质。
最后,虽在然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通常需要依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审批方能最终落实,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招商引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仍是以处分民事财产权益为核心内容。
通常,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应当区分两层法律关系看,即政府和投资人基于合同产生民事上的法律关系,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基于行政管理职能,与被管理人(即投资人)之间产生行政上的法律关系。
由此,在作为合同主体的政府部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投资人向法院起诉应适用民事程序。
如相关职能部门系依法未予批准、兑现优惠政策,投资人虽不得依据招商引资合同要求政府继续履行,但仍可向政府主张因无法履行优惠承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