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对民法典第六条的理解
对民法典第六条的理解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六个基本要素,即行为主体、客观要件、意思表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
对该条款的理解如下:
1. 行为主体:指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为主体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地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2. 客观要件: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实现行为目的所必须的客观情况。
例如,买卖合同需要有物品的存在和可供交付等客观要件。
3. 意思表示:指行为主体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表达其真实的意愿和意图,明确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愿望。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重要前提。
4. 民事权利和义务:指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依法享有或负有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行为主体能够主张的法律地位,义务是行为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5. 民事责任: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保障民事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一种手段。
6. 附条件和附期限:指行为主体在意思表示中约定的条件和期限。
附条件是指行为的效力受某种条件成就与否的影响,附期
限是指行为的效力在某一时限内产生。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六条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六个基本要素,这些要素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效力的前提条件。
理解和遵守该条款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以以后客观上不确信的事实是不是发生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劳产生和消灭的约款。
二、条件的分类一、延缓条件:法律行为只有在一个在以后是不是发生仍然不确信的事实发生的时候,才有效。
这种条件是延缓条件。
若是一个法律行为是附延缓条件的,那么预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条件发生以后才发生,而且只能在条件发生以后发生。
法律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条件的成绩。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都能够附延缓条件。
前者例如,甲情愿出租餐馆给乙,但是要求乙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
后者最典型的确实是所有权附条件的转移行为。
二、解除条件:法律行为预定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时产生,可是当解除条件成绩的时候,失去该效劳。
也确实是法律行为的继续有效取决于条件的不成绩。
3、不真正条件:条件必需是针对以后的,而且其是不是成绩是不确信的。
若是不符合这一要求,就可能显现所谓的“不真正条件”。
不真正条件:若是两边当事人规定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托于一个此刻或过去就已经决定了的情形,只是因为那个情形在行为实施的时候,还不为当事人所知,那么那个地址不存在一个客观上不确信性和由此引发的法律行为效劳的不确信状态。
例如当事人在下午3点的时候约定,若是今天股指上升了超过1%,那么我就购买某个物品。
这时其实有关的事实是已经确信的,只是他还不明白罢了。
那么这种情形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附加了“不真正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依照它应该依据的情形的显现与否来决定。
要么是有效,要么是无效。
4、纯粹的任意条件。
一个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纯粹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后来的意愿,若是他情愿将此行为宣布为有效那么有有效,若是不肯意,那么不受到约束。
典型的例子确实是:实验品生意。
纯粹的任意条件究竟是不是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成效如何?一样以为是这种约定与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吻合,因此是无效的。
若是一个人为其签定的合同设立的条件是,他事后要进一步表示是不是对该合同表示同意,即决定合同应该是有效仍是无效。
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有哪些签订合同时,合同当事⼈可以在合同中附期限的,附期限包括附⽣效期限和失效期限两种。
所附的期限达到后,合同就会⽣效或者失效,那么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有哪些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六⼗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与履⾏期限的关系与区别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对合同⽣效或失效的时间约定,⽽履⾏期限是对履⾏合同义务的规定,并不是对合同效⼒的规定。
附⽣效期限合同的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没有⽣效,当事⼈不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当事⼈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没有产⽣;但当所附期限⼀到,合同便产⽣法律效⼒,在当事⼈之间发⽣权利义务关系,当事⼈都应当受到合同的拘束。
因此,附⽣效期限合同中,履⾏期限是以所附期限到来为必要条件,所附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履⾏义务并不存在,债权⼈不能要求债务⼈履⾏债务。
也就是说,履⾏期限不可能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只能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后或者与所附期限同时到来。
附终⽌期限合同中,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没有丧失效⼒,当事⼈可以将履⾏期限约定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的任何有效时间。
如果债务⼈没有在履⾏期限内履⾏义务,债权⼈可以要求债务⼈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附的终⽌期限已到,债务⼈没有履⾏义务,债权⼈仍然可以要求债务⼈承担包括继续履⾏在内的违约责任,但⽆需解除合同。
在实务中,⼤多合同因为当事⼈履⾏完毕⽽终⽌,也就是说履⾏是合同终⽌的最主要原因。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4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
甲有笔记本电脑1台,对15周岁的乙表达出卖的意愿,限乙1周内答复,乙当即拒绝,但乙父次日知悉后表示同意。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甲乙间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A.可撤销B.不成立C.有效D.效力待定E.成立)。
【答案】CE【解析】15周岁的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根据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行为的是()。
A.甲将朋友托其保管的相机卖给他人B.乙用其盗取的某公司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C.丙误将混纺面料当成纯毛面料高价购买D.丁在醉酒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将其名贵手表低价卖给他人【答案】C【奥运会前夕,甲对乒乓球运动员乙说:1个月后的奥运会上,你若获得单打金牌,我解析】(1)选项A :构成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2)选项B :“盗取”违法,该情形下的合同无效。
(3)选项C :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选项D :属于有效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醉酒后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43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即送你1套价值500万元的海景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A.附条件法律行为 B.有偿法律行为 C.实践性法律行为 D.附期限法律行为)。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A.甲对乙承诺,如果明年乙获得博士学位,甲即赠给乙宝马车一辆B.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雪,则甲将其滑雪板租给乙C.甲、乙约定,若甲的儿子明年大学毕业回到本市工作,则乙将承租的房屋退还给甲D.甲对乙承诺,下次下雨时送给乙一把折叠雨伞【【答案】D 解析】(1)选项ABC :所述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2)选项D :所述事实必然能到来,因此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课件《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至少有两个当事人,且他们必 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标的可能性
当事人所追求的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并 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
形式合法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如合同 需要书面形式。
生效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条件的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事实 出现,即该事实发生与否,由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条件的效力
条件的效力在于决定民事法律 行为的生效或解除,对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时间, 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的种类
期限可分为始期和终期,分别在期限 届至时和期限届满时使法律行为效力 产生或消灭。
详细描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到欺诈、胁 迫等原因,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的行为。这类行为在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 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词
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
详细描述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由于缺乏有效要件, 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例如,
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书面形式
指当事人以文字符号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默示形式
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表达 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合同是双⽅当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合同发⽣法律效⼒的,双⽅当事⼈的民事活动就会受到合同的约束。
合同是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
那么,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有哪些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为的附款,是指当事⼈对于法律⾏为效果的发⽣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若⼲问题的意见(试⾏)》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的,应当认为该民事⾏为⽆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
条件是法律⾏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
这⾥的所谓附条件法律⾏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为为效⼒的发⽣或消灭的作⽤可分为停⽌条件和解除条件。
以条件事实的发⽣或不发⽣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
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为是否⽣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的利益。
条件成就的效⼒,在于决定法律⾏为效⼒的发⽣或消灭。
期限,是指当事⼈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期限是法律⾏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为效⼒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5:民事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心论,后者是以行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 为中心论。
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4)意思表示的生效: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
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
效。
李瑞元观点:意思
(1)意思表示的构成:内心真意(信息+意向)、 表示的解释,分为
表示行为和外在意思(信息+意向)
两类,一类是有相
(2)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对人,另一类是无
①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相对人,都采用综
②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 合的解释方法,但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前 者 是 以 文 义 中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
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公告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5)意思表示的解释: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 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 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 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 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定或者未经对
第4讲_法律行为的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二部分法律行为考点 1:法律行为的基础知识★★【学习提示】重点关注法律行为的界定,该考点经常命题;法律行为的分类问题以把握典型例子为主。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 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苏苏提示】情谊行为(如请客吃饭、邀请参加宴会),在宴会上致辞等不属于法律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苏苏提示】 VS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要求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是由意思表示决定的,而事实行为是由法律规定决定的。
典型的事实行为包括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建造房屋等。
3. 不要求合法性。
【注意】无论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称为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 2019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张某观测宇宙黑洞B.王某与机器人对弈C.李某购买考试教材D.刘某食用新鲜草莓【答案】 C【解析】选项 ABD: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完全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 2017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 陈某拾得一个钱包B.李某种植果树C.杨某与某商场签订购买机器的合同D.王某盗窃他人财物【答案】 C【解析】选项 ABD:无须意思表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 2013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A. 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B. 乙捡到一台电脑C. 丙放弃一项债权D. 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答案】 AC【解析】选项 BD: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从法律行为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主法律行为无效或消灭→从法律行为无效或消灭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第五章)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保证合同【苏苏提示】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多方法律行为。
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有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在《民法典》中,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详细且重要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首要条件。
这意味着行为人必须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且能够独立地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例如,未成年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意思表示真实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关键要素。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况,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可能被撤销。
比如说,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另一方在错误的认识下作出了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如果一个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即使双方达成了合意,该行为也是无效的。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方面,《民法典》规定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则是通过口头语言作出的意思表示。
还有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比如不动产的买卖、抵押等,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意思表示的作出,《民法典》也有详细规定。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几种情况。
除了前面提到的有效条件外,如果民事法律行为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等情形,那么该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附条件是什么?
民法总则附条件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非常的完善的,对于我们人民也是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的。
对于我们人民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一般就是民法总则了。
民法总则是有附加条件的,附加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指约定的事件就是附加条件。
那么民法总则附加条件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非常的完善的,对于我们人民也是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的。
对于我们人民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一般就是民法总则了。
民法总则是有附加条件的,附加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指约定的事件就是附加条件。
那么民法总则附加条件是什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为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之依据的民事行为。
条件的成就与否,应以客观规律决定,当事人不得恶意促成或阻碍。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生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附生效条件,也可以附生效期限。
1、民法总则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
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
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2、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
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例题2·单选题】16周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获得组委会奖励。
张某对此非常感兴趣,现场支付给小林5万元,买下该作品的制作方法。
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
A.该合同可撤销,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该合同无效,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该合同有效,因该合同对小林而言是纯获利益的
D.该合同效力待定,因需要由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同意或追认
【答案】D
【解析】(1)16周岁的小林还在读中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本案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因此,选项D正确;(3)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动表示同意或追认,但如果张某(相对人)催告小林的法定代理人追认,而小林的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未作回复,应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4)由于该比赛明示为“中学生”参加的比赛,张某对小林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情,张某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考点4: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2018年重大调整)
1.效力
(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1】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民事法律⾏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节民事法律⾏为制度四、民事法律⾏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1.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条件既可以是⾃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的⾏为。
2.条件的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当事⼈约定的(不能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3.附⽣效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失效。
(2016AQ1)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诚实信⽤原则)(⼆)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1.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2.附⽣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例题1·2017年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既可以是⼈的⾏为,也可以是⾃然现象B.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C.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D.既可以是确定发⽣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的事实【答案】A【解析】附条件民事法律⾏为所附条件,可以是⾃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的⾏为,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有可能不发⽣的事实。
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在不可以是过去事实;C选项错在条件不能是法定事实;D选项错在所附条件不能是确定发⽣的事实。
【例题2·2016年案例分析题(截取)】2014年3⽉5⽇,机床⽣产商甲公司向⼄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
⼄公司因资⾦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公司的400万元银⾏借款于2014年6⽉2⽇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效。
”2014年4⽉2⽇,⼄公司与丙银⾏签订借款合同……。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级)章节训练营 第一章 总论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级)章节训练营第一章总论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该行为属于()。
A.目的行为B.意思表示行为C.合法行为D.真实行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点评】比如,甲想把自己的电脑赠送给乙,这里需要甲赠与的意思表达于外部,让乙知晓,这就是甲把自己的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考察知识点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要式法律行为的是()。
A.融资租赁合同B.建设工程合同C.技术开发合同D.承揽合同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的法律行为。
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承揽合同不是必须要以书面行为或特定行为签订,也可以是口头的,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考察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3、按照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将法律行为分为()。
A.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B.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C.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D.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按照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考察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决议行为属于()。
A.有偿法律行为B.无偿法律行为C.多方法律行为D.单方法律行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多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
但是,多方法律行为中的决议行为较为特殊,决议行为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或方式作出,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2016司考民法精讲: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016司考民法精讲: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2016司考民法精讲: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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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限制条件的法律行为。
1.条件的限制:(1)意定性(非法定);(2)不确定性(可能成就);(3)合法性。
2.条件的类型:(1)延缓条件:条件满足——行为生效& 解除条件:条件满足——行为失效(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3.条件的拟制:对当事人恶意的制约(1)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2)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例题·单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6)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附延缓条件合同的效力。
选项A.B错误。
甲、乙约定“如果明天早上7点甲家屋顶上来了喜鹊,乙就出10万块钱买甲的房子”,此约定属于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虽然乙主观上有阻止条件成就的意思,但是乙还没有实施阻止行为时,甲不知情的儿子把喜鹊打跑了。
因此,甲、乙约定的条件没有成就,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因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
但要注意,合同未生效不同于合同合同无效。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因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所以乙有权拒绝履行。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行为。
1.期限与条件的比较:是否具有不确定性。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条⽂】 第⼀百六⼗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的规定。
【条⽂理解】 ⼀、与有关条⽂的对⽐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
不过,《民法通则意见》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效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总则》第160条与前述两条规定相⽐,所作实质性改变是,按照民事法律⾏为的性质,其不得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不得附期限。
《民法典》总则编沿⽤了这⼀规定,仅在个别字词上作了修改,即将条⽂中的“按照”改为“根据”。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为效⼒的附款。
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是指当事⼈在民事法律⾏为中设定⼀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为效⼒发⽣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中的期限,具有如下特征: 第⼀,期限是民事法律⾏为的⼀种附款。
期限是民事法律⾏为的组成部分,与民事法律⾏为的其他内容⼀起共同构成了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的整体。
期限与民事法律⾏为的其他内容⼀样,都由当事⼈⾃愿协商确定。
第⼆,期限是以将来确定发⽣的事实为内容的附款。
对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来说,其⽣效或失效本⾝并不具有或然性,是将来⼀定能够发⽣的事实,所以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为必然⽣效或者终⽌。
第三,期限是限制民事法律⾏为效⼒的附款。
如果民事法律⾏为约定了⽣效期限或终⽌期限,则民事法律⾏为的效⼒在时间上受到限制。
有的期限直接决定民事法律⾏为效⼒的发⽣,有的期限则决定民事法律⾏为效⼒的消灭。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有效期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合同中约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于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调回本市工作的话,该租赁合同即行解除,那么,甲的儿子调回本市的事实就是所附条件,它的成立是合同效力解除的根据。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惟有其所附条件具有相应的法律特点,应当符合特殊的法律要求,故应当注意所附条件的特性和种类。
(二)条件的法律特点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
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附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作用 (1)延缓条件。延缓条件,又称生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 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发 生法律效力,条件的作用在于推迟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附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作用 (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又称为失效条件,是指民事法 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条件成立时即 失去效力,条件的作用在于使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失去效 力。
条件的分类、举例
肯定的延缓条件 否定的延缓条件 肯定的解除条件 否定的解除条件
1、甲父曰:“如果甲今年考上大学, 就赠送甲一台复读机。”
2、甲、乙约定:“如今年不发生旱 灾,甲即供应乙小麦若干。”
3、甲、乙约定:“如甲的儿子回国 定居,与乙的房屋租赁关系即行终止。”
4、甲、乙约定:“如甲的种子未通 过鉴定,甲与乙的合同终止。”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期限的分类 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如确定合同具体的生效日期 不确定期限:如甲乙双方约定甲父去世后甲将房屋卖给 乙。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对期限的限制 法律不允许对法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
综合案例
甲的外甥今年15岁,2004年5月,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 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在当年的中考中, 乙如愿考上一所重点高中。甲按照先前的约定送给乙一台笔记本,后来 听说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超出其年龄的民事活动,因此要求乙返还 笔记本,乙的父母表示拒绝,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 1. 甲的赠与行为是什么行为?有何特点? 2. 这一行为的效力是否因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到影响?为什么? 3.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笔记本?为什么?
2019法硕考研-民法笔记(2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感谢凯程教研室对本文重大贡献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看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1.延缓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如:“周日天晴即租公共汽车春游”,这里的“周日天晴”即是延缓条件。
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状态,在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
所以,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
2.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3.积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肯定条件。
4.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否定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所附条件成就或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而应听任事物的自然发展,否则,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和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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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例题2·单选题】16 周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获得组委会奖励。
张某对此非常感兴趣,现场支付给小林5 万元,买下该作品的制作方法。
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
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 年)
A. 该合同可撤销,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该合同无效,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 该合同有效,因该合同对小林而言是纯获利益的
D. 该合同效力待定,因需要由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同意或追认
【答案】D
【解析】(1)16 周岁的小林还在读中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本案不属于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因此,选项D正确;(3)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动表示同意或追认,但如果张某(相对人)催告小林的法定代理人追认,而小林的法定代理人1 个月内未作回复,应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4)由于该比赛明示为
“中学生”参加的比赛,张某对小林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情,张某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享有
撤销权。
考点4: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2018 年重大调整)
1. 效力
(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1】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