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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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虚构案例:
张先生带着妻子李小姐和年幼的儿子李小龙玩滑梯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位滑板男青
年正把自行车停在三人面前,没有避让或下车,三人就被迫停下来等待。

此时,突然有一
侧的女性大声叫喊着:“好了,你开枪了!”右侧的一位目击者瞬间判断出那位滑板男青
年是个抢劫犯,因为身后蹲伏着另一位抢劫犯,正拿着手枪瞄准着张先生家庭。

为了保护
家人,张先生只能慌忙抓住妻子和儿子,在原地蹲下,以避开危险。

抢劫最终没有成功,
手枪也归还了,抢劫犯也被警方抓获。

就这一案例来看,根据证据法学原理,检讨其事实真相时,法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
进行证据论证:第一,生物检验证据,抢劫事发时,现场有多人看到犯罪嫌疑人长相,从
而对其进行识别;第二,物证证据,抢劫犯手中的手枪,可以作为抢劫事实的可靠证据;
第三,抗结论证据,开枪的女性以及目击状的其他见证者可以提供有力的口头证据;第四,张先生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本案例可以通过以上四种证据来明确其事实真相:抢劫事件当晚发生,抢劫犯也被立
即抓住,张先生家庭所受的到吓唬有可靠证据可以证明,因此针对抢劫犯可以依法严惩。

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案例讨论(注: 同学们先预习、下周三上课时带纸质材料讨论使用。

)案例一:被告人董某(1978年9月出生, 男), 自1995年3月始在某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 深受经理的信任, 被安排在仓库当保管员。

1995年7月至11月间, 董某分数次将仓库内价值1万余元的高级色纱盗出, 藏在其表哥李某处伺机卖出。

12月初, 董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 被迫交出所盗的色纱。

该公司念其年轻, 也已经将所有色纱退还, 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只于 12月6日作出将董某开除的决定。

董某心中不服, 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

12月11日下午, 被公司经理发现后, 又遭到训斥和驱赶, 董某因此怀恨在心, 预行报复。

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 董某用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

结果酿成大火, 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

因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 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 15名女工受伤, 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董某作案后回到家中方知后果严重, 遂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董某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 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 12月11日, 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某的事实;(2)受伤女工林某称, 董某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林某对其进行规劝, 董某则叫她不要多管闲事, 否则也不会有好下场;(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 董某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 逗留在四楼的405宿舍;(4)侦查人员在从宿舍四楼405宿舍通往四楼仓库的路上, 发现了散落的几根火柴;(5)消防部门会同侦查人员在现场的勘验文书上记载了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并附有照片;(6)保安员赵某证明, 他第一个跑入现场, 当时是凌晨4点零5分, 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 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 起火原因是明火, 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自燃等原因;(8)董某案发前几日在其日记中所记载的内容表明了其对公司经理的不满;(9)董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 表述基本一致。

《证据学》期末复习案例分析归纳

《证据学》期末复习案例分析归纳

《证据学》期末复习案例分析归纳案例一1998年3月15日上午8点,在某工厂单身宿舍里发现职工叶 X X 被杀。

侦查过程中,通过勘验现场发现有模压底小波浪花纹鞋印,长28厘米,还发现一个棕色纽扣和一只打火机,上有指印一枚,室内抽屉被撬开。

死者家属证明,丢失现金2000元。

经侦查,发现嫌疑人赵 X X ,某饭店职工,29岁,刚被解除劳教。

发案当天,他休息,不值班,有作案时间。

当年“五一”准备结婚,急需钱用。

现场打火机上所取指纹同赵 X X 劳教档案中指纹进行鉴定,认定属同一人指纹。

对赵家进行搜查,发现一件灰色上衣少一纽扣。

其他纽扣同现场遗留的棕色纽扣完全相同。

又发现模压底布鞋一双,以鉴定此鞋印与现场小波浪鞋印为同一鞋印。

拘留赵 X X 以后,从其手表的表链夹缝中发现有血迹,经鉴定血型同被害人为同一血型,与赵 X X 血型不一致。

据赵 X X 11岁的外甥女说,15日早晨8点多钟,赵 X X 到她家,看见他的上衣、裤子、帽子上沾有红油漆似的东西。

赵 X X要了她父亲的衣服换上就了。

被告人赵 X X 被捕后,拒不承认杀人事实。

答:本案涉及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主要是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

这里所说的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二是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也就是说,根据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接地了解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例如:在本案中,赵 X X (被告人)不承认其杀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

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例如: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物品或痕迹,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被害人伤害情况等。

在本案中,间接证据有:a.死者叶 X X 的尸体;b.现场的鞋印;c.现场的纽扣;d.打火机上的指纹;e死者家属的证言;f.对指纹、血型、鞋印的鉴定;g.赵 X X 11岁外甥女的证言;h.现场被撬开的抽屉;i.手表上表链里残存的血迹。

(完整word版)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完整word版)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三、(本题22分)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

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

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证据学案例分析(一)

证据学案例分析(一)

请问: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 些? (2)在本案中,张三需要证明哪 些事实?
交通肇事案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 一起交通肇事案。 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 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 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 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 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 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 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 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 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 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 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驾车 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 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 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李二林诉刘江辉胁迫其立字据赔偿灭失的邮票损失纠纷案 原告:李二林,男,47岁,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分局教 育中心视导员。住乌西地区八街二十栋。 被告:刘江辉,男,25岁,无业,住乌西地区五街40 栋。 被告刘江辉曾在原告任教的学校上小学。1979年冬的 一天上课时,刘江辉偷偷让别的同学传看他贴在作业本上的邮 票,正在课堂上讲课的李二林见此情景加以制止,当时将刘贴 有邮票的作业本收走。下课后,李二林对刘江辉上课时不遵守 纪律的做法提出批评,并告知他将邮票贴在作业本上会损毁邮 票。刘江辉接受批评,并请求李二林帮助他整理邮票。李同意 帮助整理,即将刘没有贴在作业本的邮票进行清洗晾干,然后 陆续交给了刘。但有二张油画邮票和部分贴在作业本上的邮票 (均系信销票)未能及时整理,被李的妻子在清扫房子时当作 废纸烧毁。不久,刘因故辍学离校,李二林无法找到刘讲明邮 票被烧毁的情况。从1985年起,刘江辉每年都有一次或两 次找到李二林索要邮票,李总是解释邮票已经被烧毁,无法归 还。

证据法学案例

证据法学案例

2001-2013自考证据真题案例(2013.1)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41.某地河堤旁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该地侦查机关迅速介入展开调查。

由于尸体腐败现象比较严重,侦查机关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尸体的死亡时间、致死原因、致死的凶器种类等问题进行认定。

问:(1)某鉴定机构针对本案作出的认定结果是否属于鉴定结论?为什么?(2)鉴定人员并没有看见死者的致死过程,其出具的结论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为什么? (3)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有何区别?答;1、鉴定机构所作出的认定结果属于鉴定结论。

因为,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的书面结论。

2、鉴定结论具有证据能力。

因为,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一种科学判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可信性。

3、A/主体不同: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而证人证言是当事人外对案件事实了解的人。

B/对象不同:鉴定人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而证人是对其所见所闻的描述。

C/参与的方式不同:鉴定人是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而成为了参与人;而证人是因事实上了解案件事实有义务参与的。

D/是否应用专门技术不同:鉴定人需要专门的知识技术;而证人不需要。

E/能否可以回避不同:鉴定人能回避;证人不能回避,特别注意当既可以做鉴定人又可以做证人时,证人优先,这是证人优先原则。

(2012.10)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l5分)41.2009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与商某密谋后潜入某市北郊一商品批发市场,并于深夜11时许乘被害人吴某不备之机,刘某用木块打昏吴某,商某上前捆绑好吴某,然后两人劫取现金5000元和价值1000元的手机一部。

该案破案后,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以及公安机关对赃物手机的提取笔录。

问:结合本案和有关规定,谈谈证明标准的涵义。

答;证据标准;是指,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同时也是法官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标准。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1.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 因王某尚未到来, 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 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 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 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有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 吴某不听告诫, 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 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 花盆正中赵某头部, 致赵当场死亡。

楼下有一个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 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 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 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陈某能做证人。

因为10岁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但法律规定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也可以作证人。

2.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权利1.司法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3.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5.证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证人有权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7.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8.证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义务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2.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3.证人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4.证人有遵守法律秩序的义务2. 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 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 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 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张: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

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

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

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

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

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

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

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

(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

(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

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

(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

(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

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

(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

(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

”(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

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2、2000年7月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而证据法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法律规范,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证据法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

案例一,盗窃案。

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告小王被控盗窃他人手机。

在庭审中,原告出示了监控录像,显示小王在案发当天出现在被盗手机附近。

此外,还有证人证言称曾看到小王在案发当天出现在被盗手机附近,并且手中拿着一个与被盗手机相似的物品。

而小王则辩称自己当天并未出现在案发现场,并提出了自己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证明自己的行踪。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小王有罪,认定原告提供的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是有效证据,而小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的指控。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项服务,并且约定了具体的服务内容、费用、时间等。

然而,在服务进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导致乙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在诉讼中,乙公司提供了书面合同、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及证人证言证明了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的事实。

而甲公司则提出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并且乙公司的损失并非由其造成。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书面合同、交易记录和证人证言是有效证据,而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乙公司的指控。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

甲车与乙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的责任存在争议。

在庭审中,甲车提供了交通事故现场的照片、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了乙车在事故中存在过错。

而乙车则提供了自己的行车记录仪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了甲车在事故中存在过错。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认定双方提供的证据都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均不足以完全确定事故责任的归属。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效的证据可以帮助法院认定事实,推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确凿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因此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证据法的运用。

案例一,盗窃案。

小王在商场购物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

他立刻报警,并提供了一些线索。

警方根据线索找到了嫌疑人小李,并在小李的身上搜到了小王的钱包。

在法庭上,小李的辩护律师提出,小李并不是盗窃小王的钱包,而是在商场捡到的。

他认为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李是盗窃犯。

在这个案例中,警方应该收集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小李的罪行。

比如,可以调取商场的监控录像,看是否有小李偷盗的过程。

同时,可以调查小李的生活轨迹,看是否有其他盗窃案的犯罪记录。

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小王的指控。

案例二,交通事故。

小张和小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小张称是小李闯红灯,小李称是小张超速行驶。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事故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交通监控录像来确定车辆的行驶情况。

同时,可以调取事故现场的勘查报告,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另外,可以询问目击证人,了解他们的证言。

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确定事故责任的。

案例三,合同纠纷。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则认为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双方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合同文本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可以调取双方的交流记录,了解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另外,可以调取相关的财务记录,了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济情况。

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确定双方责任的。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够支持案件的裁决,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因此,当我们遇到类似的案件时,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法律案例证据分析(3篇)

法律案例证据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因房屋买卖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称,其与被告陈某于2017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陈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原告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但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17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下:1. 被告陈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原告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2. 原告李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

3. 被告陈某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 如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陈某协商,但被告陈某始终未履行合同义务。

三、证据分析(一)原告提供的证据1. 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定金收据:证明原告李某已向被告陈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3. 沟通记录:证明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陈某协商,但被告陈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1.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被告陈某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2. 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就房屋过户问题存在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为:1.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2. 原告李某已向被告陈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被告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1、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因王某尚未到来,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有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吴某不听告诫,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花盆正中赵某头部,致赵当场死亡。

楼下有一个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2.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答:可以。

因为根据证人证言知识中对证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可知,在我国,证人的积极条件包括:了解案件情况;证人是自然人;能够正确表达意志;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中,10岁的小女孩陈某目睹了案件的发生情况,她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并且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作为证人的条件,所以她有资格作为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心智健全、年龄处于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儿童,可以在其监护人的监护下作证,或经法院许可,出庭作证。

(2)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答: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权利有:1. 安全保障权:1)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2)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 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的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3. 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和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义务有: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据学案例分析

证据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惟独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顽耍。

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时常浮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

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造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造材料。

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

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参考答案:(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4岁半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2)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辨认和表达。

解析:本案考查的是对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理解和对证人资格的判断。

第一个方面比较简单,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资格的把握问题。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的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如果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不影响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

2.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又揭发乙曾经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此外,还揭发丙曾经犯有诈骗罪。

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预实施。

问:(1)甲的揭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参考答案:(1)甲的揭发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据法案例分析题

证据法案例分析题

证据法案例分析题1、某皮革厂附近的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皮革厂排泄的污水减少其农作物也的收成;并且对他们的身体造成了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皮革厂赔偿他们的损失..对此;皮革厂否认居民的损失是由其排泄的污水造成..问:本案中;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答:本案中;应由被告皮革厂就排污行为与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谁主张;谁证明”;原告居民应当就皮革厂实施排污行为的事实以及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理由是: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皮革厂排污行为、损害农作物收成减少和身体受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民诉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应就因果关系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而受害人原告则应就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负举证责任..2、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问:(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答:证据: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物证乙和甲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丙的陈述——证人证言(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答: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间接证据;因为所谓的间接证据是指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强..本案中是三种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作为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乙和甲的供述、丙的陈述——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3、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因王某尚未到来;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吴某不听告诫;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花盆正中赵某头部;致赵当场死亡..楼下有一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问题:(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 10分答:可以..因为根据证人证言知识中对证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可知;在我国;证人的积极条件包括:了解案件情况;证人是自然人;能够正确表达意志;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10岁的小女孩陈某目睹了案件的发生情况;她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并且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作为证人的条件;所以她有资格作为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心智健全、年龄处于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儿童;可以在其监护人的监护下作证;或经法院许可;出庭作证..(2)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0分答: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权利有:1.安全保障权: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2)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的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3.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和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义务有: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4、某地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请问:1.该录音磁带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为什么答:视听资料..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它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动态直观性;对其收集需要依赖科学技术..本案中;该录音磁带是通过电话进行敲诈形成的;而且是在公安机关的侦破过程中;所以属于视听资料;倘若是在刑讯过程中;则属于证人证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2.该录音磁带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为什么答: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本案中;该录音磁带记录了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该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属于直接证据..5、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张: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赵:我没有罪张: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赵: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张: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张: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赵:沉默张: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赵:沉默张: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员张某上述①至⑥的问答的正确性进行判断;同时说明理由..“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拘留程序不合法..应该是撞见犯罪嫌疑人;可以立即抓获;但是拘留应该出示拘留证;而且要2名以上侦查人员..答: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答:错..违反了无罪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首先应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其次应该询问其有无犯罪..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答:错;违反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回答;以及是否如实回答;都不得对其实施强迫;也不得以此作为刑讯逼供的借口;更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答:错;可以请律师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活动..必须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有会见权;可以与嫌疑人会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答:在逃犯;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拘留证;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答:错;违反了无罪推定..违反了公认的举证责任在指控方的原则..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的清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得强迫受到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负举证和证明的责任..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答:错;属于有罪推定;一是公诉案件不应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禁止诱供;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侦查员没有权利释放犯罪嫌疑人;也没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而且;处罚罪犯的权利不在公安机关;而在人民法院..6.某银行工作人员甲由于赌博背负巨额债务;无力清偿;遂动起盗窃本行保险箱的念头..经过周密筹划并且自制了系列作案工具后;甲在一天深夜悄悄潜入银行撬开保险箱;盗走人民币3000多万元;并放火烧了银行..案发后;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甲的脚印..请根据证据法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请问“甲的脚印”分别属于哪种为什么答:甲的脚印——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原始证据..在证据为痕迹或者物品体积较大的情况下;司法人员采取科学方法予以收集;应当认定为原始证据..甲的脚印——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二证据相结合才能与予以证明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甲的脚印只能证明甲曾经出现在现场;却不能直接证明甲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当事人..甲的脚印——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物证就属于其中一种;叫的脚印是属于物证中的痕迹证据指与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物质痕迹7、2006年6与人1日下午;甲带其6岁的女儿乙到H市儿童乐园游玩..期间;儿童乐园中的一个3米多高的卡通塑像因摆放不合理发生倒塌;将正在旁边玩耍的乙砸伤;造成其两处骨折..甲作为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将该儿童乐园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共计7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请问:1本案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有哪些答: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事实有:原告甲的女儿乙在卡通塑像旁边玩耍;乙的损害两处骨折是在被告儿童游乐园设置的卡通塑像倒塌中造成的被告儿童游乐园应当证明卡通塑像的摆放有无缺陷、乙的受伤与游乐园的管理不善没有因果关系2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答:原告甲应当承担证明受有损害的事实;“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自然应当对受有损害的事实加以证明..被告儿童游乐园承担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应该对卡通塑像的倒塌不存在缺陷;对小女孩造成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范畴..8、甲诉乙返还20万元借款;法院向乙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阐明了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同时还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并明确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乙在答辨书中提出抗辩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返还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自己已经还了钱;但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没有找到甲写的收条;故未向法院提交该证据及其他证据..在本案一审法庭辩论期间;乙在家中整理藏书时突然发现甲写的收条;遂提交法院..甲以举证期限届满为由;请求法院不采纳该证据..试问:1乙为什么对“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答:乙提出的“已经还了钱”的事实是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用以支持自己的抗辩请求和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2分理由: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乙应当对支持自己抗辩请求的“已经还了钱”的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3分2乙可否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答: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2分理由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3分3法院应否同意甲不采纳收条的请求答:法院不应同意甲不采纳收条的请求..理由是:证据失效排除规则是根据利益衡量原则确立;旨在合理权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虽然乙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收条“;但是“收条”是本案中的重要证据;若不采纳则可能对乙造成明显不公平;也可能导致法院判决明显不公平..3分。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证据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在司法程序中如何收集、保留和呈现证据。

证据法的正确应用对于司法公正和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例涉及到证据法的适用,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典型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证据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李某盗窃案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否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己当时并不在案发现场。

然而,警方提供了一份监控录像,清晰地显示了李某在案发现场出入的情况。

此外,还有目击证人称曾看到李某在案发现场附近徘徊。

在法庭上,李某辩护律师提出了监控录像的真实性和目击证人的证词的可信度。

在这个案例中,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证词是关键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控录像是一种常见的电子证据,其真实性需要经过鉴定。

而目击证人的证词则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质证。

在本案中,法庭对监控录像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对目击证人进行了严格的质证。

最终,法庭认定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证词是有效的证据,裁定李某有罪。

案例二:王某离婚案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王某提出了一份婚姻状况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李某曾有过多次婚外情。

然而,李某对此表示强烈的否认,并称该报告是伪造的。

在法庭上,王某的律师提出了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婚姻状况调查报告是一种书证,其真实性需要经过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质证。

在本案中,法庭对婚姻状况调查报告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对该报告的出具单位进行了调查。

最终,法庭认定该报告是真实的证据,裁定王某获得离婚。

案例三:张某交通事故案张某驾驶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在事故调查中,交警部门提供了一份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该报告显示张某当时的驾驶速度明显超过了限速标准。

然而,张某对此表示质疑,并称自己当时并未超速驾驶。

在法庭上,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事故现场勘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问题。

证据学部分案例分析

证据学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某与其奸夫占某合谋害死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以下证据材料:(1)刘某供认,为了同占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死张某某,最终乘张某某熟睡的时候,占某用铁锄将其杀害。

(2)占某向侦查机关做了与刘某一样的供述,承认杀了张某某。

(3)刘某的公婆,即张某某的父母说,在张某某死的当天,他们不在家,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某是不小心摔倒死的。

(4)邻居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证明,刘某与占某通奸已久,周围的人所共知,张某某的父母也有所耳闻,只是,他们—家老实,没有声张。

(5)从占某家里搜出来的铁锄上的血迹,经鉴定与死者张某某的血相吻合,其外形与死者的伤口也吻合。

请问,根据你所学的证据法的知识,上述5种证据分别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是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分析与答案:本案中,这五种证据材料分别是:1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2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3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4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5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船证据、实物证据。

案例分析2:原告郝大海,系河南省某村村民,1985年在被告河南省某县工商银行所属金融服务所活期存款9000元。

1989午4月3日上午,郝大海持存折到金融服务所取款3000元,尚余6000元。

当口下午,郝大海发现存折丢失,因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立即用电话向金融服务所声明挂失。

金融服务所工作人员王某某接挂失电话后,经查,原告帐户内的存款分文未动。

郝大海在电话中对王某某说:“看着点,别叫人冒支。

”王某某答应可以,并告诉郝大海第二天到金融服务所来。

之后,王某某没有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为郝大海办理挂失手续,也未向所内其他人员交代此事。

第二天下午,郝大海到金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得知存折内的6000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领。

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开卷)

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开卷)

案例分析题库(开卷)【案例1】.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予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

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200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销。

因为原告曾于2006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06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

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据未拿回。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李某)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怕摘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9500元是事实,但9500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时就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陈某在场看到。

据查陈某已出国留学,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证说:“我丈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张某帮买的。

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请回答:(1)本案中现有哪些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分类列举)(2)其中哪些是传来证据?参考答案:(1)本案中现有证据有:物证:摄像机;书证: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摄像机发票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原告李某陈述、被告张某辩称;证人证言:邱某的证言;视听资料:手机电话录音。

(2)其中传来证据有: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摄像机发票复印件、邱某的证言。

【案例2】.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整顿。

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

该个体餐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

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2012.6.6)

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2012.6.6)

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证据学案例一、历年考试案例1.(15分)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

尸阵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卡车撞倒栽葱被害人后逃跑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

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

其中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谊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胜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问:上述案例中的证据分别是法定证据中的哪一类?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答案:(1)物证有: A被害人的尸体,B被害人血迹,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解放牌大卡车;E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被害人手上被掉坏的手表.(8分)(2)书证有: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7分)(3)直接证据有:A妇女张某的证言;B司机刘某的陈述;C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D法医的鉴定结论。

(10分)(4)辩护证据有:A地上刹车的痕迹;B摔坏的手表、里程碑和出车表三个书证所证明的内容(共同构成一个辩护证据);C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有二辆解放牌卡车经过事故现场;D司机刘某的陈述;E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10分)2.(25分)原告郝大海,系河南省某村村民,1985年在被告河南省某县工商分行所属金融服务所活期存款9000元.1989年4月3日上午,郝大海持存折到金融服务所取款3000元,尚余6000元.当日下午,郝大海发现存折丢失,因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立即用电话向金融服务所声明挂失.金融服务所工作人员王某某接挂失电话后,经查,原告帐户办的存款分文未动.郝大海在电话中对王某某说:“看着点,别叫人冒支.”王某某答应可以.并告诉郝大海第二天到金融服务所来.之后,王某某没有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为郝大海办理挂失手续,也未向所内其他人员交代此事.第二天下午,郝大海到金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得知存折内的6000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领.郝大海要求被告赔偿被他人冒领的存款,被告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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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2011)三、(本题22分)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

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

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

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

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

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

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三、参考答案:1(不正确。

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

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 2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

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

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

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

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五、(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

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

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

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

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

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

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

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五、参考答案:2((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2012)五、(本题20分)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

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

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

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

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

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

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五、参考答案: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3(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

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

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2013)三、(本题22分)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

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

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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