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安全玻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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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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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不详点击数:50 更新时间:2005-6-2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

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

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

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

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及解读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及解读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解释: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即满足GB/T9963-1998《钢化玻璃》、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和BG9962-1999《夹层玻璃》的产品。安全中空玻璃是指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两片或多片玻璃应都是安全玻璃。单片半钢化玻璃因碎片过大,破坏时不具有安全性,夹丝玻璃因不能满足霰弹袋试验、落球试验的要求,都不属于安全玻璃之列。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是指能够在建筑物中提供安全保护的玻璃产品,通常用于填充窗户、门和其他建筑立面中的玻璃面板。以下是一些与建筑安全玻璃相关的规定:

1. 欧洲标准EN 12600:该标准规定了与防护性玻璃相关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包括抗冲击性、抗爆破性、抗冲击性能等。

2. 美国标准ANSI Z97.1:该标准规定了与玻璃以及其他玻璃类产品相关的要求,包括抗冲击性、抗弯曲性、穿透性能等。

3. 中国标准GB15763.2-2005:该标准规定了与建筑玻璃相关的安全性能要求,包括抗冲击性、抗弯曲性、破碎纹路等。

4. 玻璃安全性等级:根据不同的规定,玻璃可以分为不同的安全性等级,例如:A级(最高级)表示具有最高级别的安全性能,E级(最低级)表示具有最低级别的安全性能。

5. 玻璃安全标识:建筑安全玻璃通常会贴有安全标识,以便用户确认其安全等级和性能。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建筑安全玻璃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和用途而有所不同。在选择和安装建筑安全玻璃时,建议遵循相关的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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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保障建筑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的依据是《建筑法》、《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结构工程中使用的安全玻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幕墙、

玻璃幕墙、玻璃隔断、玻璃天窗等。

第三条安全玻璃的分类与标准

安全玻璃按照其耐力性能分为以下几类: 1. 第一类安全玻璃:抗震能力优秀,

适用于高风压、高抗震等需要的场所。 2. 第二类安全玻璃:抗风压性能良好,适

用于大风等风力较大的场所。 3. 第三类安全玻璃:抗冲击性能较强,适用于安全

要求不高的场所。 4. 第四类安全玻璃:抗冲击性能一般,适用于一般建筑中使用。

安全玻璃的性能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GB/T 9963-2017《建筑安全玻璃》等。

第四条安全玻璃的选用与使用

1.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和使用环境合理选用安全玻璃,并在施工

图、施工规范等文件中明确指出。

2.安全玻璃的搭配、型号、厚度等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选择。

3.安全玻璃应符合以下要求:

–玻璃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玻璃的表面应平整、光滑;

–玻璃边缘应经过加工处理,防止损伤和伤人。

第五条安全玻璃的安装与维护

1.安全玻璃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施工。

2.安全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玻璃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出现松动、倒塌等情况;

–玻璃与建筑物之间应设置适当的密封材料,保证密封性能;

–玻璃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检测,确保安装质量符合要求。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是指在建筑物中使用的具有防护、防爆、防火等特殊功能的玻璃产品,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国家标准、建筑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度等。

1. 国家标准:中国国家标准GB15763.2-2005《建筑安全玻璃》对建筑安全玻璃的分类、性能要求、测试方法等进行了规定。根据标准要求,建筑安全玻璃需要具备一定的防火、防爆、防弹等特殊功能。

2. 建筑法规:根据中国《建筑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建筑防火规定。因此,建筑安全玻璃需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3. 地方规章制度: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针对建筑安全玻璃制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例如,一些地方可能对特定类型的建筑物(如高层建筑、银行、监狱等)的安全玻璃要求更严格。

除了上述规定外,建筑安全玻璃还需要符合相关的性能测试标准,如抗冲击、抗爆破、防火性能等。同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建筑物的特殊需求(如防护等级、防火级别等)选择适当的类型和厚度的安全玻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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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四年一月一日发布实施,共计第十四条。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建材安全管理规定

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建材安全管理规定

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4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4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保障建筑物使用者的安全,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中使用的玻璃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窗户、门、墙面、天花板等。

第三条建筑安全玻璃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筑安全玻璃应具有必要的强度和透明性,能够抵抗外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

第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建筑安全玻璃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建筑安全玻璃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建筑安全玻璃的分类与要求

第六条建筑安全玻璃按其功能和组成材料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钢化玻璃:通过瞬间加热和冷却,使玻璃表面形成压缩应力,提高强度和抗冲击性能。

(二)夹层玻璃:两片或多片玻璃中夹层中间填充了高分子材料,提高强度、抗冲击性能和防火性能。

(三)浮法玻璃:通过在液态锡球上浸渍熔融玻璃,得到均匀、平整、光滑的玻璃。

(四)单片玻璃:单独或配合其他结构材料使用的普通玻璃。

第七条建筑安全玻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强度要求: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能承受正常和非正常荷载下的作用。

(二)抗冲击性要求:能够承受突发冲击和碰撞,并保持完整。

(三)防火性能要求:夹层玻璃应满足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

(四)透光性要求:保持良好的透光性,不得影响室内采光。

(五)防爆性能要求:玻璃应能承受爆炸冲击和碎片飞溅,保障人身安全。

第三章建筑安全玻璃的设计与安装

第八条建筑安全玻璃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场所、自然环境和工作条件,选择适当的玻璃类型和厚度。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建材安全管理规定

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建设部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2116号从2004-1-1执行

建设部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2116号从2004-1-1执行

?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 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单片 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安全玻璃是建筑安全的重要保障,为确保建筑安全玻璃的质量和使用,保障建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玻璃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安全玻璃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其性能及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安装前应进行清洗,并保持表面清洁,以免影响安装质量。

三、安全玻璃的安装装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玻璃的安装必须采用专用的非粘合性密封胶,所有安装部位必须用紧固件固定,以确保安全玻璃的安装牢固可靠。

四、安全玻璃的使用期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安全玻璃,及时发现损坏情况及时维修,确保安全玻璃的安全使用。

五、应对安全玻璃实施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玻璃的安全使用;安全玻璃不得轻易安装在高空位置;安全玻璃应设置有报警装置,以避免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隐患。

六、安全玻璃的拆除应在经过专业人员同意后进行,确保安全玻璃拆除后不影响安装地面及其他结构的安全,并在拆除安全玻璃后及时进行清理工作。

以上就是有关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希望各位在使用安全玻璃时,能够注意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确保建筑的安全和使用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全玻璃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和抗冲击能力,能够防止中空玻璃碎裂后坠落,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玻璃产品。

第三条建筑安全玻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在产品上明确标注产品质量等级和防护性能。

第四条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范围包括玻璃的选用、安装、维护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在建筑设计阶段,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特点合理选择安全玻璃产品。对于需要特殊防护的区域,应选择抗冲击能力更好的安全玻璃。

第六条建筑安全玻璃应由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厂家生产制造,并提供合格证明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安装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建筑安全玻璃的维护应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对有损坏或老化的安全玻璃及时更换修复。

第九条建筑安全玻璃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撞击、划伤、磕碰等行为,确保安全玻璃的完好无损。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建筑安全玻璃,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地方住建部门应做好对建筑安全玻璃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合格情况、安装质量、维护情况等。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建筑安全玻璃,地方住建部门应责令相关责任人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安装企业、维护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应积极配合住建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厂家应配合住建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技术支持。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

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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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

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八条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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