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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课程笔记
《行政法》课程笔记第一章:行政法绪论一、行政、公共行政与行政法1. 行政的定义:行政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行政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目的性:行政活动旨在实现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
- 权力性:行政活动依靠国家行政权力进行。
- 普遍性:行政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 程序性:行政活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2. 公共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运用公共权力和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公共行政的特点包括:- 公共性: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 权威性:公共行政活动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
- 服务性:公共行政的核心在于提供公共服务。
- 效率性:公共行政追求行政效率和效果的最优化。
3. 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范畴包括:- 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组织、编制、活动原则等。
- 行政行为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效力等。
- 行政监督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和责任制度。
- 行政救济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二、行政法的概念、渊源、类型、特征1.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基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问,是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现象进行科学认识和理论总结的学科。
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
它是整个法律学科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二、行政法学的特点1.行政法源自国家权力的特殊性。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科目,是从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中分离出来的,与国家权力的特殊性密切相关。
行政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行为,维护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威和行政秩序。
2.行政法的规范功能直接涉及国家行政活动。
行政法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直接约束和引导国家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
行政法通过管理国家行政行为的过程和实际运作,规范和约束着政府的职权行使。
3.行政法的国家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特征。
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到行政法的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关系紧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分支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权力为依据,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偏袒,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3.适度原则:行政行为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分或者不足,要保持工具性和可变性。
4.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规、有效,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迅速,合理利用行政资源,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四、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职责所进行的具体行动。
它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之一,也是行政法律规范的主要适用对象。
2.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部门、行政机构等。
2023法考行政法笔记
2023法考行政法笔记一、行政法概念(本笔记由明德法考考资整理收集-mdfkedu点com--课程资料更多更新。
)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形式特征第一、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庞杂,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加之行政法律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很难用一部分法典包罗全部。
第二、行政法规范名目繁多,层次多样,数量最多。
在我国,中央和地方同时拥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权。
中央的行政法律规范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央部委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
地方的行政立法包括:省级和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和市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由此可见,行政立法具有多级立法、种类繁多的特征。
2、内容特征第一、行政法调整范围非常广泛,且积极主动,规范变动性强。
第二、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相互交织,共存并处。
三、功能行政法的功能在于: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
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其调整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围绕的中心是行政权。
行政法既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权实施行政管理,同时又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以防止和消除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法是围绕着行政权展开的,行政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行使存在侵犯行政相对人私权利的必然性,因此,行政法的功能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体系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主体法,即规定谁有资格去行使行政权;第二部分是行政行为法,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在表现;第三部分是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给相对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所以,行政监督法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叫作行政救济法。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原理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实质行政国家行政——带国徽公共行政形式行政一、行政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行政(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区别1、性质不同→公:代表国家职能活动,公共性质;私:团体自身利益2、目的不同→公:公共秩序;私:个别、局部利益3、手段不同→公:享有特权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二)行政权1、概念: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1)行政权与政权立法权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家→国家权力司法权行政权(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4)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权是公民权利保障。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侵犯公民权。
二、行政法(一)概念是一个独立部门,因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1、组织行政关系2、管理行政关系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4、救济行政关系(三)行政法的特征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强1、在内容上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命令性、服从性(不平等)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易于变动2、在形式上的特点:数量多,没有统一法典;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概述1、含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征: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内容法定性;权利义务的复合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物─物质、货币2、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发明、著作权行为─作为、不作为3、内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行政法律关系被撤销或履行完毕(注销)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1、含义:法的灵魂法理理念中2、特征:法制性、特殊性、普遍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一)内容上1、法律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2、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制度3、法律优先(二)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2、行政职权拥有合法3、行政职权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能拖延、不能不按法定要求)4、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正当、客观、适度)(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二)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正当目的行政法的一般目的→为人民服务;特定的法律目的→维护社会秩序2、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动机(善良、诚实)3、应当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无关因素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人之常理→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5、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6、行政行为公开化→行政活动依据和政策公开;活动过程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四、行政应急性原则(一)含义: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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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3.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为制裁性行为表现为对业已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人身权、财产权方面进行惩罚,以达到警戒和教育违法者,预防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行政强制行为是针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而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继续不履行义务,可以多次予以强制,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执行罚可以多次采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而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
4.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者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公务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
1.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行政处分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以维护系统内部秩序为目的。
2.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主体不尽相同行政处分权是各级行政主体固有的权力,无须法律特别授权。
行政处罚与外部行政管理权相联系,它的取得和行使均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3.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只限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是一种身份责任。
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种类不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
5.救济途径不同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1.主体合法2.依据合法3.程序合法(二)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合理,没有偏私,即形式上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范围和幅度内实施,内容上符合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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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如行政制规权等),行政执法权(如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行政司法权(如行政仲裁权、行政复议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①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权具有执行性、裁量性、广泛性、主动性。
②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3、行政法(1)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罗豪才)(2)行政法是调整政府和个体之间的关系、控制行政权的公法体系。
它以悲观的人性假定为理论预设,以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为主线,以宪法为根据,以规范与控制行政权为手段,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利为目标。
(朱淑娣)(3)行政法的特点①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②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二、行政法关系1、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实体行政法律关系和程序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①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而非对称性;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一般是法定的;④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⑤行政主体具有争议解决权,司法争议解决程序原则上是可供选择的最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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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有四个部分:1.第一篇:绪论2.第二篇:行政法主体3.第三篇:行政行为4.第四篇:行政救济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是什么?2.行政法的产生3.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行政职能)●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又包括国家行政和公共组织的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调整对象,从而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行政法的产生,发展的历史不过200年左右。
只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而逐渐形成的●“行政国家”是:行政权力的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行政权的扩张和行政职能的增加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权力可能受到损害●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内容---调整行政关系,实质---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形式---难以制定一部规范的法典●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一),行政管理关系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2.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驶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3.“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4.行政主体所具有的特征:●能依法行驶行政职权。
一般私权利组织,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驶行政职权●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驶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5,行政相对人的特点:●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的人,一级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务员的等,也可以是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包括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等(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1.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2.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3.另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4.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督法等(三),行政救济关系1.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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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3.国务院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
实施后(除临时性),应提请人大制法,“条例”、“规定”、“办法”4.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行政许可。
+其常委会→制定法律;2.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基本法*(刑法、民法、国家机构及其他的基本法);3.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以外的法律;闭会期间,补充和修改2,但不得抵触;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直属机构(工商、环保、质监、税务)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监督行政主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活动(主要标准)。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3.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2.行为不适当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越权、滥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越权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行政行为4.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2.法规、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3.行政机关对机关人员的任免、奖惩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日常生活推定的事实5.已依法证明的事实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行政处罚、行政监察、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
羁束行为、自由裁量、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行政拘留6.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7.其他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基来源差不多理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本质行政国度行政——带国徽公共行政情势行政一、行政非国度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集团私行政(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差别1、性质不合→公:代表国度本能机能活动,公共性质;私:集团自身好处2、目标不合→公:公共秩序;私:个别、局部好处3、手段不合→公:享有特权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二)行政权1、概念:履行司法、治理国度事务的权力。
(1)行政权与政权立法权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度→国度权力司法权行政权(2)行政权与权力、权力(3)行政权与行政权柄(4)行政权与公平易近权力→公平易近权力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差不多;行政权是公平易近权力保证。
2、行政权的双重感化:保证行政机关的有效法律;侵犯公平易近权。
二、行政法(一)概念是一个自力部分,因调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柄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司法规范的总称。
(二)调剂的司法关系1、组织行政关系2、治理行政关系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4、救济行政关系(三)行政法的特点内涵丰富、范畴广、技巧性强1、在内容上的特点具有专门强的敕令性、屈从性(不平等)行政司法规范内轻易于更换2、在情势上的特点:数量多,没有同一法典;实体律例和法度榜样律例交错在一路。
三、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概述1、含义:调剂行政关系的司法规范。
2、特点: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纰谬等性;内容法定性;权力义务的复合性二、行政司法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司法关系≠行政主体物─物质、泉币2、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制造、著作权行动─作为、不作为3、内容: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义务三、行政司法关系的更换─产生、变革、祛除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必定权力和义务关系2、变革:主体变革、客体变革、内容变革3、祛除:一方或两边当事人消掉;行政司法关系被撤销或实施完毕(刊出)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来源差不多则一、概述1、含义:法的魂魄法理理念中2、特点:法制性、专门性、广泛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一)内容上1、司法至上:司法大年夜于权力,权力来源于司法2、司法储存:有些事项只能由司法规定犯法和科罚;剥夺公平易近政治权力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轨制3、司法优先(二)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2、行政权柄拥有合法3、行政权柄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克不及迁延、不克不及不按法定要求)4、违法行使权柄应当承担司法义务三、行政合理性原则(合法、客不雅、适度)(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二)内容1、行政行动应相符司法的合法目标行政法的一样目标→为人平易近办事;特定的司法目标→爱护社会秩序2、行政行动具有合法的念头(仁慈、诚实)3、应当推敲相干身分而不推敲无关身分4、行政行动应当相符人之常理→相符事物成长的客不雅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5、行政行动应当相符公平要求→一致情形一致对待;不合情形不合对待6、行政行动公布化→行政活动依照和政策公布;活动过程公布;行政信息、谍报公布四、行政应急性原则(一)含义:指在某些专门的紧急情形下,出于国度安稳、社会秩序或公共好处的须要,行政机关能够采取没有司法依照的或与司法相抵触的方法。
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行政法学学习笔记Happy First, written on the morning of August 16, 2022行政法学学习笔记壹.行政法基本原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英美法系:认为不能界定;是控权法..大陆法系:认为可以界定;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行政法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二、行政法的渊源1.英美法系偏重于司法判例;制定法次要:宪法、司法判例、成文法;大陆法系偏重于制定法;判例次要: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规章;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2.中国大陆行政法渊源(1)制定法:宪法和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2)非制定法:习惯法、行政惯例、司法判例、行政法一般原则..三、行政法的特征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形式特征:无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形式广泛、数量众多、富于变化;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存..四、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内容:与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由行政法预先设定权利义务;不能由双方约定..行政合同除外权利的处分: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权力;相对人在不危害社会前提下可以抛弃权利;不可转让权利..双方地位:程序上对等;实体上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如行政相对人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分类(1)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实体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实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程序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程序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是指行政机关所作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其所属工作人员内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可诉;由人事部门解决..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要素(1)主体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界定:理论上以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界定;实务中以行政行为直接切实影响公民权利义务为标准..(2)客体: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标的..(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条件:行政法规范的存在;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行政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5.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复合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刑事法律关系;因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犯罪人身份出现;行政相对人同时以行政相对人和犯罪人身份出现..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制定、实施、解释的基本准则..1.行政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1)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和作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法律优先:解决法律和行政的地位问题..法律对行政权有优先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3)法律保留:行政与立法的界限..涉及公民重要或基本的权利义务的事项;专属于国家立法权限;行政主体不得代为规定..学说: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英美法系禁止授予立法权2.行政均衡原则:实体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何种内容行政行为时应权衡各种利益关系..(1)平等对待:禁止恣意;行政自我约束三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2)禁止过度: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选择既为公共利益所必要;又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少的手段..(3)信赖保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3.行政正当原则:程序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1)避免偏私:行政主体于行政程序中应在参与各方之间保持超然、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2)行政参与: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3)行政公开: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依据、过程、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狭义: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行为、公共事务或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义:国家机关行为公开;立法、司法、行政公开..内容的三个层面:行为内容——公开法律依据、立法公开、执法公开;行为过程——行政听证行为结果——行政决定公开六、行政法的适用及解释1.行政法渊源见前2.法律冲突中的适用规则立法法第五章(1)效力层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的法律效力与解释对象同等..(2)同一层级不同法律、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同一层级新法优于旧法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4)最终裁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2007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3.行政法中溯及既往:适用效力问题(1)空间效力:中央行政管理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地方行政管理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效..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是否溯及既往..对人效力: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主体、相对人、第三人(2)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从新从优、从新从轻: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秩序;宽大为怀..4.行政法的解释见法理学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中国大陆不存在5.漏洞补充(1)类推: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事件;比照援引类似案型之规定..(2)反面论证(3)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弥补立法者疏忽目的性限缩:为了贯彻立法目的;更正不适当的扩张;将过宽的部分含义排除在外..目的性扩张:为了贯彻立法目的;将本不该为该条文所涵盖的案型包括于该条文的适用范围..貳.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认定1.定义:见前2.特征:有行政权——职权;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语言文字、符号、行动公章独立承担法律效果——有利、不利社会组织——不是个人;行政职责由国家公务员完成3.各个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管理权中央:国务院八个层次;见宪法学一些中央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无主体资格: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事机构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直属办事机构: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部委内设司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公所县辖区(2)授权行政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予行政管理权①行政机构内部机构: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审计署办事处、税务所临时机构:防汛指挥部②事业组织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教学科研单位:高等院校③企业组织:一般不能;国企保留行政管理职能④社会团体: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一些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机动车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防疫法公证处:依公证法属民事;不是行政主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条例交警支队、大队村委会依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管理中属行政主体足协依体育法授权驻汉办、驻京办不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的地位①行政职权:行政权力赋予特定行政主体后的具体形式..特征: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内容:制定规范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司法权复议、调解、仲裁、申诉处理②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内容:安全保障、保障和促进经济文化进步、发展健全社保、保护环境③行政权限行政管辖:级别管辖、事务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争议移送、指定、移转(4)其他法律问题①综合执法、联合执法②行政委托的条件:有法律依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应加③级别管辖: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在某一行政事务上的权限划分事务管辖:管理不同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在管辖地域上的权限划分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将已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以决定形式指定一方管辖移转管辖: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决定或同意;将管辖权在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转移二、行政组织法1.概念:以行政组织的组织规范形态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内容:权力、人力、物力行政机关组织法:规范行政组织的组成方式及权力属性行政机关编制法:规范和控制行政组织规模公务员法: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录管理公物法:规范利用和管理公共财产实施原则:行政组织法定、效率原则、效能原则、服务原则、职能原则2.行政机关组织法概念:规定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设置与权限、相互关系及基本工作制度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总称..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或整个行政组织系统中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和职权职责..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核心内容..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程序..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内设司局设置国务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或变更规格名称..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议事协调机构: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建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纵向关系:领导关系垂直领导、双重领导、指导关系横向关系:权限划分关系、公务协助关系、监督制约关系基本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办理业务、开展内部活动的主要工作原则、方式、方法;包括民主集中制、首长负责制、会议制度..央地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国务院总理、地方“长”法律责任:违反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有关负责人员和机关机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责令整改、行政处分、刑事责任..3.行政机关编制法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设置、人员配备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经费核定问题的总称..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规模、级别、审批程序..人员配备:人员数额、职位、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副职、职级、职种经费:国家预算行政编制管理机关:宏观管理、具体执法、监督检查..违反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编外机构无效;超编人员退回;违反者承担行政责任..4.公务员法概念:有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广义公务员法:宪法、组织法、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包括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法11条公务员义务:公务员法12条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法13条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实务中包括国家机关行政、权力、审判、检察、军事、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职位分类:划分职位类别、设置职务序列、确定级别管理机制:更新、激励、监督公务员的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责令回避公务员的处分及复核、申诉5.公物法概念:为满足公务的需要;依据公法规则确立的;供公众使用或受益的财产..參.行政行为一、概念: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具有法律效果并表示于外的行为..二、构成要件:行政行为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1.资格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是否具有运用行政权的能力或资格2.权力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政权处于动态3.法律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否设立变更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三、合法要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构成的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越权无效3.行为内容合法:事实根据、法律依据4.行为程序合法:不得跳过5.行为形式合法:主要指法定书面形式的行政行为四、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根据行政法规范的严格规定实施而不能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根据行政法规范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而无须相对人申请就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应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已申请..4.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有积极的作为..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5.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权益的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五、效力1.先定力: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体现在行政行为上的效力;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支配力..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理论依据是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2.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任何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先定力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效力对人;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的对世效力;要求其他所有机关、组织、个人遵守..理论依据是社会信任说..3.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变更、撤销、废止..实质确定力:未经国家有权机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废止..4.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产生拘束、限制的法律效力..5.执行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要求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自行执行力:相对人自行履行强制执行力:行政主体强制执行、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行政违法: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六、1.行政立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范红头文件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行政立法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1)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权限: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宪法89条规定的职权立法事项依立法法56条授权制定行政法规(2)行政规章: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定权限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权限:部门规章:法律法规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地方政府规章:宪法地方组织法一般授权;法律法规特别授权2.行政规范: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规则的总称..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分为:创制性: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解释性:统一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行政指导..效力等级:法规性行政规范、规章性行政规范、其他行政规范七、行政许可1.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2条特征:内容上是授益行政行为;程序上是应申请须审查行政行为;形式上是要式行政行为;适用范围上是外部行政行为..原则:行政许可法4—10条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保护的是合法取得的信赖利益;例外情况见法律术语比较2.行政许可法存在的价值: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行政许可法的价值就在于对这一限制的审核..3.行政许可的性质:赋权、解禁、确认4.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和权限:行政许可法12条;13条排除性规5.(1)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是其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22—24条(2)方式: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见前专业技术组织及其人员对所实施的“三检”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28条(3)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四章①申请与受理:29条申请、32条处理②审查与决定:34、38条决定识别:行政许可法39条许可证书、执照;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书;批准文件、证明文件;行政机关检验检疫检测三检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贴盖标签印章..注意:产权、婚姻、身份登记属于确认;并非许可..行政许可法40条行政许可机关的公示、说明:许可信息公开、解释说明义务③审查期限:行政许可法42—44条④听证的条件、程序:行政许可法46、47、48条;行政处罚法42条;其他证据排除6.法律术语比较(1)行政许可的撤回:对合法有效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并无过错、违法.. 行政许可法8条补偿条款(2)行政许可的撤销:在行政许可的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或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法69条赔偿、利益保护条款(3)行政许可的注销:许可事项无法实施、许可无法律效力后的资料处理.. 行政许可法70条(4)行政许可的吊销:获得行政许可之后;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5)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法49、50条八、行政处罚1.概念: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2.种类: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证照、吊销证照人身罚:行政拘留行政许可法78条禁止申请、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市场禁入、治安管理处罚法24条禁止进入可操作性差取缔:自始违法;是停止违法侵害的行政命令.. 责令停止、责令改正原则:行政处罚法4、5条4.(1)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行政处罚法20条例外:由最先查处的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乡镇政府行政处罚属于委托或授权指定管辖:行政处罚法21条管辖移送:行政处罚法22条(2)一事不再罚的适用概念:行政主体不得以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4条;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一事”之认定: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理论:违法相对人出于同一主观恶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数次违法行为如果某违法行为已经被纠正;行为人停止违法经营并被驱离现场;又回到原地或转移他地继续违法经营时;应视为新发生的行为;处罚不属于重复处罚..(3)行政处罚之间的并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处罚;以避免重复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多次处理:基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擅自改变或重复给予处罚;如果第一次作出的有效行政处罚确有错误;行政机关可主动予以撤销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重新给予处罚..无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的违法处罚;不影响有权机关作出合法的行政处罚..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有包容和交叉关系..法条竞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间具有包容、交叉关系..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应当适用等级效力较高者;等同时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4)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并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互不影响;行政处罚不免除行政征收义务;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强制不是权利的转移;是暂时限制..(5)行政处罚与刑罚原则上不得并罚;另有规定除外..5.行政处罚的程序(1)行政告知义务;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证据;公民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具体步骤: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填发决定书、事后备案简易程序采用处罚决定书形式;可由一个公务人员作出;罚缴分离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不一定当场收缴罚款(3)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告知和听证、审查决定:立案阶段启动:举报、监督检查等审批:政府部门领导承办:两个或以上公务人员具体办理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处罚决定阶段。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笔记
行政法(翁岳生主编)阅读时间:2003年9月13日——10月10日第一章行政的概念与种类第一节行政的意义二、向来行政法学对行政的界定(一)消极说(扣除说、控除说):代表人物:德国OTTO MAYER W ALTER JELLINEK(二)积极说(本质说)代表人物:德国WOLFF将行政形容为一个“庞大的服务企业”,强调其功能并非仅止于满足社会上的需求,而是履行确保自由、规制社会、协调衡平及稳定社会等任务。
“公行政之实质意义,系指具有多样性、附有条件或仅是目的取向,亦即,于此范围内,受到外在的规律,仅有部分计划且自我参与重要公共事务的实施与形成,而其成员则被指派为此等事务的管理人”。
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近代国家之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之规制,并以现实具体、积极实现国家目的为目标,所为的整体上具有统一性之继续、形成的国家活动”。
奥地利学者A。
MERKL W。
ANTONIOLLI :宪法为位阶最高之法,立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故法律为宪法的第一次实现,行政及司法为宪法的第二次实现,惟司法与行政有所不同,司法为职务上彼此独立、不受上级指令拘束的机关所为之国家作用,而行政则是须受上级机关指令拘束的国家机关所为之作用。
“行政是可以透过指令予以拘束之国家功能的总和,并包括有权为指令的最高机关”。
“受指令拘束之国家机关的活动领域”。
(三)综合说(四)特征描述说德国学者ERNST FORSTHOFF“行政只能加以描述,而无法予以定义”。
于现代国家中,社会生活的秩序并未于事预作设定,固国家的首要任务便是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社会秩序,而其最主要的手段则是行政。
行政乃具有形成的功能。
此种形成作用,并非以追求个案的合目的性与适当性为已足,尚须顾及分配正义及交换正义之法的要求。
MAYER/KOPP :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均具有“法律依附性”,尤其最高行政机关除对国会负责外,基于其本身的民主正当性,须对社会公意有所回应,就此而言,行政所执行者,乃是社会的公意。
行政法学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绪论一、为何要有行政法?行政的本质决定要有行政法。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本质:是运用权益的活动。
权益:能够强迫别人听从的力量。
权益双重性:一方面行善;一方面作恶。
“绝对的权益,绝对的腐败” 。
二、行政的特色1、与立法权对比:对公民的影响,立法权是间接的;行政权是直接的。
2、与司法权对比:对公民的影响,司法权是被动的;行政权是主动的。
3、拥有宽泛性。
“从摇蓝到墓地”。
三、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所有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范履行权益的组织、履行权益的活动以及对权益履行结果的挽救。
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成立行政法律次序。
四、行政法的特色(一)、形式上的特色:1、行政法没有一致、完好的法典。
2、行政法例范数目多。
(二)、内容上的特色:1、行政法内容宽泛。
2、行政法例范易于改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叉在一同。
五、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以后、具备了权益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督查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拥有行政法上的权益义务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以后,具备了权益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组成因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的特色:1、一方是行政主体;2、拥有非平等性;3、主体的权益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益义务是重合的;5、发生行政争议一般行政先行办理,司法程序是最后的解决争议体制。
(二)行政督查法律关系六、行政法的基来源则行政法的基来源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含: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履行一定依照法律,切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反抗。
详细内容:1、行政职权一定鉴于法律的授与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一定依照法律履行,不得违纪。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法的特征1.特殊性: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职能专门为之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范;2.指向性:行政法是指导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的法律规范;3.效力性:行政法具有具体可操作的效力;4.优先性:与其他法律相比,行政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5.公共性:行政法的适用对象是公共行政活动。
第二章:行政法的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一、行政法的制定机关行政法的制定机关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立法机关,例如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等;另一类是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等。
二、行政法的制定程序1.立法工作程序:包括拟稿、审议、发布等程序;2.行政法的生效时间:立法机关设立适当的法律生效时间。
第三章:行政法的适用原则一、行政法适用的基本原则1.宪法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法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2.原则最高性:行政法中的法律规范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3.法定权限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范围;4.公开性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必须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5.效率性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高效地履行职责;6.法律即权利原则: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追责原则: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行政法的适用范围一、行政法适用对象行政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许可等。
第五章:行政法的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一、行政法的执行机关行政法的执行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
二、行政法的执行程序1.主体程序: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活动;2.内容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决定的程序;3.诉讼程序:行政纠纷的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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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教材 《行政法学》 湛中乐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八章 行政行为 第九章 行政程序法 第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十二~十三章 司法审查 第十四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教材变动:12章→14章 将原第一章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独立出来,作为第二章。
将原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拆分为第六、七章。
将原第六章“行政合同”第七章“行政指导”合并成第八章,增加行政规划的内容。
将原第十二章“司法审查”拆分为第十二、十三章。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领会、的能力层次要求。
递进等级关系。
不同能力层次的分数比例:2:3:5 易、较易、较难、难:2:3:3:2 二、考试题型 六种题型,满分100分,150分钟。
答题一般先客观性试题,试题,先易后难。
要合理分配答题时间。
看清题意要求,要认真读题,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失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可以采取顺推、排除、对比法。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把握中心词,清楚准确、足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把握要点,全面、准确、简练 五、论述题(本题10分) 观点鲜明、论据充足、论证充分、适当展开、结构严谨、充分发挥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知识是基础,解题是关键,全面。
三、学习方法 1.三读教材 (1)通读教材,把握脉络; (2)细读教材、抓住重点; (3)悟读教材,归纳总结。
行政法笔记62页
不 可
分
割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积极、及时履行职责) •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信用
•诚实(公布信息全面、准确、真实) •信赖利益保护(防止出尔反尔)(效力稳定、公共利益、撤回补偿) •构成要件:1.授益行为;2.有信赖利益且该利益值得保护 •1.存续保护;2.财产保护(违法赔偿,合法补偿)
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决定事项
1.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 2.特定机构编制专项管理(法院、公安。国家安全、监狱) 1.同区不同级部门之间调配编制 2.地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地方政府机构的设、撤、并、改,设、撤还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设立县农业局)
专题一 基本原则
背
行政诉讼法笔记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有法,法已规定不可违背) •法律保留(无法,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公平公正对待
合理行政 •考虑相关因素
六 大 原
•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则
相
辅
•行政公开(知情权)
程序正当 •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相 成 ,
•回避(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国务院
派
行
出
政
批
机
公
准
构 (
署
区
派
设立
省、自治区政府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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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 具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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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公
设立
县、自治县政府
分 幅 度 越 权 和 种 类 越 权 )
格
)
街
上一级政府
行政法专题(含笔记)
行政法专题行政法专题框架:第一专题: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第二专题:行政法的主体理论第三专题:行政行为理论第四专题:行政救济理论第一专题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一、公法1、公法的对象公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权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2、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的双重性:一方面要依赖政府来保障其权利,另一方面又必须防止政府侵权。
3、公法的使命通过确立一系列规则,来调整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使政府的善最大化,使政府的恶最小化。
二、行政基本涵义公行政与私行政实质行政与形式行政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概念基于不同的理论学说和价值观念,有不同的定义,刘恒老师认为行政法不能够被定义而只能被表述。
●行政法的价值学说和理论学说1、控权论即控制政府权利,这与法律的精神相吻合。
我国对控权论以前是采取批判的态度,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在90年代初期才成为影响很大的学术流派。
2、管理论管理论认为行政法是保证政府权利的行使,将行政法当成为政府干预的工具。
3、平衡论90年代中期以后,平衡论兴起。
平衡论是由罗豪才教授及其博士生倡导的。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不仅是控制政府的法律,而且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
但也有人对其进行批判,认为平衡论只是价值层面上的东西,不具有可操作性。
但不管如何,该学说仍是目前的主流学说,其他理论都是“拿来”的,控权论来自西方国家,管理论来自东欧国家,只有平衡论才是本土的理论,其地位目前仍不能被替代。
●西方目前对于行政法的价值学说和理论学说1997年英国伦敦大学哈罗教授在《法律与行政》(1992年第一版)中,提出了行政法的“三灯”理论:1、红灯理论红灯理论认为: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靠外力,司法权保证约束行政权,行政权是不可能自我约束和控制的。
红灯理论将司法权比作红灯,将行政权比作为车辆。
2、绿灯理论绿灯理论认为:法治的模式有很多,司法权约束的成本太高,对行政权自身设计一套运行规则使其良好运行,也即是要靠“行政程序”。
为了使行政权通畅运作,不需要太多的障碍。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和制约,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本人对行政法的读书笔记和总结。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功能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1. 行政法的公法性质
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
2. 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
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
任何违法的行政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3. 行政法的公正原则
行政法的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得歧视。
同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决策,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法的透明原则
行政法的透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以便于公众了解和监督。
三、行政法的主要制度
1. 行政行为制度
行政行为制度是行政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等。
2.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制度。
3. 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者实施的惩罚
措施。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读书笔记【篇一:行政法读书笔记】第一节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一.行政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
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
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
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
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
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
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
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
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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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1)对象: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主动)的公务员 (2)期限:原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 3 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 2 年内 (3)情形: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不得从事与员工证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后果:双罚制: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 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款。
宪法、组织法
(1)事业单位(两会两句、高校) (2)社会团体(轻工、纺织总会) (3)国有公用企业(水、电、气) (1)行政处罚可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但不可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法律、法规、规章 委托机关
(2)行政许可只可委托其他机关,不可委托组织
行为名义 责任承担
自己
自己
自己
自己
委托者 委托者
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省规章 ②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
市规章
③地方法规(省政府、地级市政府)
④其他规范性文件 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
专题五 三类组织比较
名称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
被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之比较
类型
权力来源
中央地方行政机关
专题一 基本原则
背
行政诉讼法笔记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有法,法已规定不可违背) •法律保留(无法,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公平公正对待
合理行政 •考虑相关因素
六 大 原
•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则
相
辅
•行政公开(知情权)
程序正当 •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相 成 ,
•回避(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地方政府编制 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体制: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
上下级政府机构的关系:
1、县级以上政府机构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2、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夏季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新设
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上 一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还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决定事项
1.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 2.特定机构编制专项管理(法院、公安。国家安全、监狱) 1.同区不同级部门之间调配编制 2.地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地方政府机构的设、撤、并、改,设、撤还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设立县农业局)
权责一致 •行政效能(法律法规应当赋予其实现目的所需的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责任(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专题二 行政主体
权
标
名
准
责
权名分离(下级经过上级批准):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既要拥有更要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 独立承担由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主动协商解决
协商
→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协商不一致→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政府决定
内设
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管理原则 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行政机构应当适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
国务院机构判断法(2018 年必考): 一高一低留中间:1.高:部、委(名称XX部、XX委), 全人大或常委会决定;2.低:处级(名称XX处),谁 设谁批;3.中间交给国务院;4、司级国务院批准 凡是修饰限定词都标注:“根本”依据,“基本”参 照,“口头”等等,遇到如判断不出均认为错
基本规则
地方政府机构 设置管理
(1)自上而下任命 (2)对象: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3)试用期考核合格,委任级别和职务,不合格取消录用
(1)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 (2)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
(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 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 制; (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聘任合同期限 1~5 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 个月); (4)聘任合同纠纷解决,先仲裁后民事诉讼。
设置 编制
国务院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①机构设置的内容:机构的名称、机构的职能 ②国务院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司级内设机构:部门提出方案→国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③国务院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处级内设机构:部门决定→按年度报国编办备案; ①机构设置的内容:人员的数量定额、机构的职能; ②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增加和减少: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
派
行
出
政
批
机
公
准
构 (
署
区
派
设立
省、自治区政府
出
机
关
( 具
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有
公
行 政
所
批 准
主
体 资
设立
县、自治县政府
分 幅 度 越 权 和 种 类 越 权 )
格
)
街
上一级政府
道
办
批
事
准
处
设立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级市)政府
后果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被授权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被委托者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 名义)
行政编制总额:地方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专项管理:对特定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须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编制的调整:地方各级政府有权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
管理规则
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地方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与国务
县>+3 级派出机关<地区、行署、街道办>);即使越权被告也是自己
②N:取得有效授权;幅度越权找自己,种类越权找机关
2、名义标准 形式标准蒙猜法:
非行政主体常见的名称(非绝对)
内设机构
司、处、科、所、办公室
派出机构
所
议事协调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委员会(不绝对)等
临时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等
专题三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作出主体 对象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 无行政权能机构、组织
行政主体
机关、机构、组织 (处罚:事业组织;许可:行政机关;强 制措施:无)
派
公安局(分局)设立
出
所
警告、500 元以下罚款
工
工商局设立
商
所
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2、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
务
税务局设立
所 2000 元以下罚款
派出机构原则上不 做行政主体,例外时 可以
不 可
分
割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积极、及时履行职责) •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信用
•诚实(公布信息全面、准确、真实) •信赖利益保护(防止出尔反尔)(效力稳定、公共利益、撤回补偿) •构成要件:1.授益行为;2.有信赖利益且该利益值得保护 •1.存续保护;2.财产保护(违法赔偿,合法补偿)
院议事协调机构规定相同)
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 发布。
决定主体 国务院 国务院编制管理部门 上一级政府 本级政府 本级编制管理部门
提到机构编制管理就“找人”,因它职权管人。
行政法考试选项很少选 ABCD,每年大约一个全选; 遇到数字背不下来选该选项错误,正确率约 75%
类型 组成部门 (部委行署)
直属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
部委管理国家局 内设机构
国务院的组成
资格
①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 ②全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③全部享有规章制定权 ④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①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②绝大多数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 ③特设直属机构(国资委); ④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①原则上无行政主体资格; ②四个被授权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证监会、银保监会、地震局、气象局) ①无行政主体资格; ②无规章制定权; ③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①无行政主体资格; ②无规章制定权; ③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①只议事不办事; ②四无: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一般无措施(紧急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采取临时措施); ③一般无行政主体资格; ④无规章制定权; ⑤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②无规章制定权; ③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司级内设:部门提出方案→国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处级内设:部门决定→按年度报国编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