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选word文档 (32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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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建市[2015]20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20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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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性文件,结合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省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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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
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018年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word版本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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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1X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X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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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J ||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虽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专项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必须另外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无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即施工场地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查批准手续;(七)有保证工程质虽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H、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虽、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八)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虽监督手续,按领土完整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已签订监理合同;(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十)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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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018-2019】实施条例第60条-精选word文档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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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实施条例第6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是什么意思?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释义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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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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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四川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治理工作,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治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治理方法》及《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治理方法>的实施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托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治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资持审查为四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和二级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归口治理全省项目经理的资质治理工作。
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的资质治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第五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同意招标单位的审查,招标时应将项目经理的资质状况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企业中标后,不得任意变更项目经理。
如因专门情形变更时,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公告牌应注明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姓名及资质等级。
第七条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应在工程项目治理上对项目经理充分授权,严格考核,为项目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保证。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治理系统,切实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治理责任。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治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治理方法及规章制度;严格财经制度,加大财经治理,自觉爱护企业的信誉及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关系;认真执行各项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保证各项合同目标实现;(一)组织制定项目治理班子中各类治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治理中主动推行各类经济承包责任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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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18•【文号】•【施行日期】200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设部2001年4月18日)一、总述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建设部于二00年七月一日发布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规定》。
《规定》中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己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资质分类和分级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018最新】企业资质管理规定-word范文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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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企业资质管理规定-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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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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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18•【文号】•【施行日期】200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设部2001年4月18日)一、总述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建设部于二00年七月一日发布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规定》。
《规定》中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己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资质分类和分级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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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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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建筑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主要包括资格审查、等级评定和监管等方面。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等级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获取和管理资质,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开展建筑业务。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力、技术和设备条件,具备承担相应等级建筑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招投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和业绩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质监督和评定周期性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证书和资质等级。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资格审查第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查机构由监管部门指定,负责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一)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条件;(二)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状况;(三)企业自有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四)企业具备的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五)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六)企业参与过的建筑工程业绩和质量情况。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机构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资格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主动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的资格有限期限,到期后应当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等级评定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的等级评定机构由监管部门指定,负责对资格合格的企业进行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的等级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一)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状况;(二)企业持有的资质证书和业绩情况;(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四)企业自有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五)企业具备的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六)企业参与过的建筑工程业绩和质量情况。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c32ac3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8d.png)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川建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川建发[2006]8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现将《四川省建筑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在今后的资质审查工作中,坚持条件,严格把关,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水平。
附件:《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全面准确地贯彻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小组于2006年4月14日对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建筑业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必须满足建设部令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申报企业提出的各项要求。
申请新办建筑业企业以及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均须向受理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表》二份(见附表2)(一)建筑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成立新的建筑业企业,除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法定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改制或分立、合并的文件以及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纪要);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情况说明;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前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4、改制、合并重组企业的营业执照或验资证明;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重组情况说明;6、经过重组的原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的相关资料;7、经改制重组新设立的企业,可按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报送相关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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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素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业活动。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勘察资质、设计资质、监理资质、招标代理资质等五类。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审批、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等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员工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的合规、透明。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员工权益。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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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保证建筑工程安全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合规经营,掌握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和类别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建筑业企业综合资质等级和类别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划分。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过适当的培训和考试。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向有资质管理权限的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企业注册资本证明;(六)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七)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八)近三年的工程业绩列表。
第七条有资质管理权限的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补充材料。
第八条资质申请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三)企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四)企业的施工设备和工程项目经验。
第九条资质申请审核通过的,应当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未通过的,应当向企业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第十条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证书编号、资质等级和类别、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资质年检与监管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参加资质年检。
第十二条资质年检应当由有资质管理权限的部门进行,并经过严格审核。
第十三条资质年检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二)企业的管理体系和技术力量;(三)企业的施工设备和工程项目经验;(四)近三年的工程质量。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45c5bd6fab069dc5022015b.png)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四川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资持审查为四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和二级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省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第五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招标时应将项目经理的资质状况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企业中标后,不得任意变更项目经理。
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时,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公告牌应注明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姓名及资质等级。
第七条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应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对项目经理充分授权,严格考核,为项目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保障。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切实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自觉维护企业的信誉及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关系;认真执行各项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保证各项合同目标实现;(一)组织制定项目管理班子中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积极推行各类经济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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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X]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
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
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
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其及下属一级的企业的建筑施工资质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
第八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
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
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无等级资质(不含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
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含属地化管理的中央在川企业),《实
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
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不分等级及民航、铁路部门管理的总承包
和专业承包二级,按《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涉及相关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后报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条已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
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第十一条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一)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二)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
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审批部门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审批权限核定;
(三)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一)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一般不能超过5项,并不得
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三)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原则上可申
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且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
别资质。
确实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总承包资质须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四)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五)经原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第十四条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
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
总承包企业投标或
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
资质。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在网上申报,并提供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分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