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选word文档 (32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创建日期:文件号:建市[2015]20号信息来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20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019年建筑资质新标准(全新)
2018年建筑资质新标准(全新)
建筑资质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是企业一个根基。因为很多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在承包项目的时候都是需要建筑资质这个证明,有建筑资质才能让合作单位信服你的公司。一个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如果没有建筑资质证明,就像鱼没有水,是无法生存的。
办理建筑资质需要去了解很多内容,比如2018年建筑资质新标准,以及办理建筑资质流程等。今天九天鲲鹏集团就带你去了解最全最新的2018年建筑资质新标准。
一、2018年建筑资质新标准:
建筑资质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属于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1、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2、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2.3、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2.4、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共9页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四川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资持审查为四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和二级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省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招标时应将项目经理的资质状况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企业中标后,不得任意变更项目经理。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时,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现场公告牌应注明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姓名及资质等级。
第七条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应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对项目经理充分授权,严格考核,为项目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
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切实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2018-2019-实施细则与实施方案的区别-精选word文档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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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与实施方案的区别
实施细则与实施方案的区别
【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实施方案其中最常要用到是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也叫项目执行方案,是指正式开始为完成某项目而进行的活动或努力工作过程的方案制定,是企事业单位项目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
项目是指一系列独特的、复杂的并相互关联的活动,这些活动有着一个明确的目标或目的,必须在特定的时间、预算、资源限定内,依据规范完成。项目参数包括项目范围、质量、成本、时间、资源。
项目实施方案则将项目所实现的目标效果、项目前中后期的流程和各项参数做成系统而具体的方案,来指导项目的顺利进行。
【实施细则】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的解释和补充。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
细则一般由原法令、条例、规定的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原法令、条例、规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条文中的漏洞,使原条文发挥出具体入微的工作效应。
【比较一下】
法律效力上,细则效力高于办法;批准程序上,细则比办法严格得多;制定部门上,细则制定的部门级别要比办法的制定部门高;涉及范围上,细则一般都是全国性的,办法可能是地方性的。当然,从实际的指导法律法规的实施,作用都一样。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性文件,结合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省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
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
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018年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word版本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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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9 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1X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X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
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
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
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2018-201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范文模板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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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X〕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X]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程序和时限
(一)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经我厅初审后上报住建部审批。
(二)由我厅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的,为方便企业,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X〕418号)规定办理。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交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我厅核对。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应在每份复印件上盖上与原件相符的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但不需要逐页盖章,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四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
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
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
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
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
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
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最新建筑资质标准2019年修订版
最新建筑资质标准2019年修订版
本文根据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文、建办市〔2018〕53号文整理出调整后的资质标准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4.18
•【文号】
•【施行日期】2001.04.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部2001年4月18日)
一、总述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建设部于二00年七月一日发布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规定》。《规定》中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己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资质分类和分级
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019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
(2019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
(2019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
目录
一、总则 (1)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3)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
1.1 一级资质标准 (3)
1.2 二级资质标准 (4)
1.3 三级资质标准 (5)
1.4 承包工程范围 (5)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
2.1 一级资质标准 (6)
2.2 二级资质标准 (7)
2.3 三级资质标准 (8)
2.4 承包工程范围 (9)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9)
3.1 一级资质标准 (9)
3.2 二级资质标准 (10)
3.3 三级资质标准 (11)
3.4 承包工程范围 (11)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
4.1 一级资质标准 (12)
4.2 二级资质标准 (13)
4.3 三级资质标准 (14)
4.4 承包工程范围 (15)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6)
5.1 一级资质标准 (16)
5.3 三级资质标准 (17)
5.4 承包工程范围 (18)
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9)
6.1 一级资质标准 (19)
6.2 二级资质标准 (19)
6.3 三级资质标准 (20)
6.4 承包工程范围 (20)
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1)
7.1 一级资质标准 (21)
7.2 二级资质标准 (22)
7.3 三级资质标准 (22)
7.4 承包工程范围 (23)
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4)
8.1 一级资质标准 (24)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四川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治理工作,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治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治理方法》及《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托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治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资持审查为四级以上的施工企业
和二级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归口治理全省项目经理的资质治理工作。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的资质治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同意招标单位的审查,招标时应将项目经理的资质状况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企业中标后,不得任意变更项目经理。如因专门情形变更时,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现场公告牌应注明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姓名及资质等级。
第七条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应在工程项目治理上对项目经理充分授权,严格考核,为项目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保证。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治理系统,切实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治理责任。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治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治理方法及规章制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5.17
•【字号】川建发[2010]23号
•【施行日期】2010.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
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0]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治工办发[2010]1号)和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厅制订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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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X]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
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
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其及下属一级的企业的建筑施工资质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
第八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
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
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无等级资质(不含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
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含属地化管理的中央在川企业),《实
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
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不分等级及民航、铁路部门管理的总承包
和专业承包二级,按《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相关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后报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条已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
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第十一条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一)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二)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
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审批部门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审批权限核定;
(三)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一)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一般不能超过5项,并不得
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三)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原则上可申
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且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
别资质。确实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总承包资质须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四)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五)经原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第十四条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
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
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
资质。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在网上申报,并提供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分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