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提纲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一):浅谈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本质。
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
一直以来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契约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国婚姻法;作用;现代化转型;途径引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逐渐加深,因此,契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能够平衡人与国家制度等之间的矛盾。
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将契约精神合理导入到我国婚姻法中,实现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使其既能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1契约精神在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1.1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首先,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其次,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
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充分体现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
1.2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作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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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一):刍议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内容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婚姻法中所要修改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反映出婚姻的本质和特色,我国目前实施的夫妻财产制是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互配合,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和个体特有的财产制度相互配合,夫妻商定财产是以夫妻契约的模式明文规定的。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事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在修订婚姻法之后,我国曾有一些学者提出订正建议,就是要将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改为区别财产制。
区别财产制确实在确保已婚妇女的独有财产权方面有着一定的作用,并表达了反对夫权的思想。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夫妻分别财产制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不难看出,共同财产制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婚姻情况。
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愈加利于我国社会的文化建设以及婚姻的民主建立,进一步保证婚姻中没有工作或是工资比较少的妇女的合法权益[1]。
我国在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强调,夫妻财产制度的意思是将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种制度使当事人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拥有,并可以进行管制。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的权益,这样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这种制度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下比较重视个人的权利的思想不大相符,因此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冲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了商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持有的财产以外,皆是夫妻共有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这样使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划分造成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着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包括这部分遗产,这样会造成违背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规定,不尊重夫妻双方独自享有的财产,扰乱夫妻之间稳定的关系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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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范文篇一:婚姻法论文2浅析《婚姻法》关于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谈到抚养制度,我想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离婚父母抚养子女,当然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和热门的问题,更是我国法律十分重视的问题。
那在此,我就重点来谈谈我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的一些看法与希望。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这是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的一句话。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也就进一步折射出父母抚养好子女的重要性。
建国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1年的《婚姻法》。
另外,1981年的《婚姻法》于2021年经过修改。
1981年的《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比1950年的《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同时2021年的《婚姻法》又对1981年的《婚姻法》作了进一步完善。
《婚姻法》的最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变化。
下面,我就后一部《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主要分析。
1981年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 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坚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应当抚养和教育子女。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引言:婚姻法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婚姻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历史背景、重要原则和现实问题三个方面探讨婚姻法的一些相关内容。
一、婚姻法的历史背景:婚姻法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社会,婚姻制度主要以传统习俗和宗教规范为基础。
随着封建社会的兴盛,婚姻开始逐渐受到法律的约束。
近代以来,随着婚姻观念的变化和女性地位的提升,对婚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二、婚姻法的重要原则:1. 自愿原则:婚姻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应当有相互的意愿,并且没有任何强制、欺骗或误导的情况。
2. 平等原则: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忠诚原则:婚姻是夫妻双方互相信任和忠诚的关系,双方应当维护婚姻的忠诚度,不得有外遇或其他不忠行为。
4. 保护原则:婚姻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关系,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法面临的现实问题:1. 夫妻财产问题: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前、婚后制定清晰的财产规划,以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2. 婚姻家庭暴力问题:婚姻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婚姻关系和家庭和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婚姻法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和预防措施。
3. 夫妻离婚问题:离婚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程序,离婚问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
婚姻法应当明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婚姻法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其目的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法面临着一些重要的议题和挑战,如夫妻财产问题、婚姻家庭暴力问题和夫妻离婚问题等。
只有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并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幸福做出应有的贡献。
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论文第一篇:婚姻法论文浅析事实婚姻的效力黄义灵(江西赣江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摘要:事实婚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且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
我国对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经历了有条件认可、相对承认、完全不承认、附条件的相对承认四个阶段,现行婚姻法是通过补办结婚证登记制度对事实婚姻变相承认,对其婚姻效力认定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影响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本文结合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事实婚姻效力立法的构想。
关键词:事实婚姻;效力;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习俗,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
它是指未办理结婚证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1]种两性结合。
由于传统的婚姻观的束缚造成不登记婚姻,同时,由于现代人新的婚姻观念也使登记婚姻的数量减少,因而造成现实生活中从过去到现在,事实婚姻的比例都很高,而且还将长期存在。
对于这一不可回避的问题,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有其明确的必要性,我国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而现阶段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的并不完善。
一、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立法发展之历史沿革事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面临的困难之一。
对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制定了不同甚至相反的法律政策及司法解释。
概括而言,我国对事实婚姻效力的立法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一)有条件的认可阶段建国初期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我国对事实婚姻是采取有条件的认可态度。
1986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此条例颁布之前,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这一时期只要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认定为事实婚姻,条件很宽松,立法对事实婚姻是认可的。
婚姻法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论文
篇一:婚姻法毕业论文- 副本婚姻的契约本质和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
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
也有关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
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
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
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
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受到禁锢,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
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
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
婚姻法论文
谈谈婚姻的排他性什么是婚姻?是诗经里面的“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还是苏武的“结发为夫妻,生死两不误”,又或是唐玄宗与杨贵妃的“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现实生活中的婚姻也许没有古诗中的那么扣人心弦,也没有金庸小说里面的那么惊天地泣鬼神,它很平凡也很伟大,我们每个人都感受着婚姻给我们带来的快乐和烦恼,每个人又都感受着它的无穷力量和给予我们的不一样的希望。
、谈到婚姻,我们不得不谈到婚姻中的最主要的主体,男主人和女主人,正如陶行之所说爱情之酒甜而苦,两人喝是甘露;三人喝是醋酸;随便喝会中毒。
每个人都想拥有爱人的全部,那是一种爱的本能。
在爱情婚姻中,只能是两个人的,这就是所谓的爱情婚姻的排他性。
《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很多人认为这条婚姻法法条是一种摆设,如同房间里面的一个花瓶,只能看看没有实用,其实这个法条更多的是反映的是一种思想意愿,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表达每个人的美好愿望。
婚姻是夫妻双方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保持性关系的专一,在我看来排他性不光只婚姻性生活的排他性还有精神领域的排他性,尤其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配偶双方不光要求肉体上面的忠贞不二还要求感情上面的专一。
爱情婚姻是自私的,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是另一半的唯一,谁都无法容忍自己的另一半和别人亲亲我我,更不用说发生性关系,排他性是一种本能,维护爱情婚姻的圣洁。
很多人说排他性只属于爱情,尤其是精神世界的排他性,其实婚姻是爱情的一种延续和超然。
排他性其实不只是婚姻的显著特征也是夫妻之间的一种义务。
性生活的排他性中国人传统的观念会觉得谈性生活是一件有伤风化的事情,其实性生活是婚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性生活是表达感情最直接也是最强烈的表现,能让夫妻在性生活中更加了解更加关爱,我们经常会看到性福这个词,性生活的幸福性其实也是幸福生活的一个表现,而性生活的幸福首先就需要排他性。
备受争议的配偶权即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中就提到贞操忠实义务。
法学毕业论文婚姻法
法学毕业论文婚姻法婚姻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私密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婚姻法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完善。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历史演进、现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婚姻法的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婚姻法的历史演进是理解现行婚姻法的基础。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制度之一,其法律规范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
在古代社会,婚姻法往往以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导向,重视婚姻的稳定和延续。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个人权利和自由意志逐渐成为婚姻法的核心价值。
例如,在20世纪初,婚姻法开始强调男女平等、禁止强制婚姻和废除婚内强奸等内容。
其次,现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体现了社会的变革和法律的进步。
在大多数国家,婚姻法往往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的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婚姻的成立通常要求双方自愿、合法年龄和无婚姻障碍等条件。
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则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问题。
而婚姻的解除则包括离婚、死亡和无效婚姻等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权益,同时也为婚姻的解决提供了法律途径。
然而,婚姻法的现行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婚姻模式逐渐被打破,同性婚姻和非婚生子女等现象也越来越多见。
这些新兴的婚姻形式对传统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法律界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规范。
其次,婚姻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例如,在家庭暴力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女性和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更多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在未来,婚姻法的发展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婚姻的期望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例如,试管婴儿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对婚姻的成立和子女抚养等方面提出新的法律问题。
其次,全球化和移民潮也为婚姻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以及跨国婚姻和离婚等问题,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来解决。
婚姻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章绪论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与属性、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重点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则、身份法律行为的特点。
第一节婚姻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分别从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两方面定义)
二、婚姻家庭的两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主要社会职能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本节是对本章第一、第六节以外的内容的概括)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注意其与民法的关系):
四、身份法律行为
(一)种类(形成行为\附随行为)
(二)形成行为的主要特征
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该原则的含义及其内容
(二)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行为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 该原则的含义
(二) 破坏一夫一妻制的主要行为
1、重婚的含义、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原则在我国离婚制度上的具体表现
(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含义及其法律对策
五、计划生育原则
我国现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及其基本要求。
婚姻法论文范文
婚姻法论文范文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形式之一,对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则是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意义、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效力、离婚制度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婚姻法的意义婚姻法是一种维持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法律体系,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保护个人权益婚姻法保护了婚姻关系中各方的个人权益,包括财产权、子女抚养权等。
通过规范婚姻关系,婚姻法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利益,提高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程度。
1.2 维护社会稳定婚姻是一种基本社会关系,维护婚姻的稳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防止婚姻纠纷的发生,保持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3 促进个人成长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夫妻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关心和支持。
在这种关系中,个人有更好的发展空间,促进了个人成长。
二、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婚姻自由原则指的是,任何成年人都有选择配偶和自由结婚的权利。
这一原则有效地保障了个人的婚姻自由和人权。
三、婚姻效力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关系产生法律效力的要素和条件。
婚姻关系的效力主要包括法律婚姻与民事婚姻效力两个方面。
3.1 法律婚姻效力法律婚姻效力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结婚所形成的婚姻关系。
这种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
3.2 民事婚姻效力民事婚姻效力是指社会习俗或约定所形成的婚姻关系。
虽然这种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程序,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
四、离婚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法中一个重要的规范,它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破裂时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和条件。
4.1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协议离婚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4.2 裁定离婚裁定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裁定离婚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事实和根据,经法院判决后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毕业论文引言:婚姻是人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制度,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建立起家庭,形成亲密关系,共同面对生活的喜怒哀乐。
婚姻法作为调节和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本篇毕业论文将详细探讨婚姻法的相关制度、对夫妻双方权益的保障以及最新发展趋势。
第一章婚姻法相关制度1.1 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规范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才能成为合法夫妻。
这一制度不仅保障了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为夫妻双方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1.2 婚前协议制度婚前协议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签订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分配、赡养抚养权等事项。
这一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引入,使夫妻双方能够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财产分配方式,避免了婚后财产争议的产生。
1.3 离婚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法中较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它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时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程序解决婚姻矛盾和纠纷。
离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婚姻法对夫妻权益的保障2.1 财产共同所有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和赠与继承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一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并为夫妻共同创业提供了保障。
2.2 婚姻财产分割夫妻关系解除时,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法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是公平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权益,制定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
2.3 子女抚养权利婚姻法对子女抚养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离婚案件中。
法律强调双方父母应共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教育和监护职责,并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这一规定保证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离婚案件的和解。
第三章婚姻法的新发展趋势3.1 多元化婚姻关系认可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多元化婚姻关系逐渐受到认可。
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_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_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法学婚姻法论文3700字(一):婚姻法学的社会正义价值研究论文摘要:婚姻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我国千家万户的利益,和每一个人都有着紧密的关系。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婚姻法学的社会正义价值,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于婚姻法的理论研究,更有助于在实践上促进完美婚姻家庭的建设,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建设。
关键词:婚姻法学;社会正义价值;研究一、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的概念所谓婚姻法是指有效协调和规范人们婚姻生活全过程的法律的总称,包括了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以及其他家庭人员在婚姻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人身以及财产关系。
其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正义正是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和首要价值所在,通过婚姻法保证婚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性,同时,保护婚姻双方中的弱势群体和受害者的利益并通过对婚姻过错人施以一定的有效惩罚来维护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
因此,可以说,婚姻法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其最高的价值追求和最核心的价值诉求,也正是因为婚姻法的正义价值,其作为维护和规范人们的婚姻生活的最主要的法律才能被长久地执行下去。
二、婚姻法的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婚姻家庭关系是最为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婚姻法作为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具体法律,其切实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因此,婚姻法从维护社会正义的具体内涵来看,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大的方面。
1.切实通过维护婚姻关系来维护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而现代婚姻家庭正是建立在整个社会的伦理关系基础上的,婚姻法通过规范婚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来维护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严格维护婚姻生活中的一夫一妻制度。
人类从一夫多妻制度和一妻多夫制度最终演化到一夫一妻制度并最终确立,标志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开始,它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最初的那种乱混、群婚的混乱状态,使得婚姻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更加明确科学。
婚姻法毕业论文
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夫妻感情和谐,维护和增进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自由的保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论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首先,婚姻的法律定义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缔结的自愿的、为建立家庭而结合的法律关系。
这一定义明确规定了婚姻是男女自愿结合的法律关系,强调了婚姻的自愿性和缔结手续的必要性。
这一法律定义确保了婚姻是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避免了强迫婚姻和非法结婚的现象的发生。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自主选择配偶、确立婚姻关系、改变婚姻关系的权利。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婚姻自由权利,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性。
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居住权、抚养权和探望权等权利,同时有责任互相忠实,互相扶助,共同负担家庭责任。
这些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家庭的稳定发展。
最后,婚姻法对婚姻的作用及其现实意义值得关注。
婚姻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婚姻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使婚姻具有法律效力,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作用。
同时,婚姻法还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婚姻法作为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婚姻自由,维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还促进了夫妻感情和谐,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当执行婚姻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重要原则。
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如果继续勉强维持下去,夫妻双方不但没有幸福,反而会增加痛苦。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必须坚持正确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则,同时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资产阶级的杯水主义思想,反对轻率离婚。
处理离婚问题,要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把社会主义法律关于离婚问题的规定,具体运用到社会实践中。
一、要正确理解保障离婚自由的积极意义,坚持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下,保障离婚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于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诈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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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曲平
用户名:quping
所属教学服务中心: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学习点
指导教师:陈玮
婚姻法研究
——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思考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即宣告夫妻经济共同体的解散。
离婚的特征条件:其一,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其二,男女双方需有婚姻关系;其三,离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且夫妻财产分割已经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因此,对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
(一)法定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制
2、夫妻个人财产制
(二)约定财产制
1、概念
2、方法
3、效力
(1)对内效力
(2)对外效力
二、我国现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法定财产制的不足
1、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缺乏合理性
2、夫妻各自继承或受赠财产的归属和其他法律相悖
3、夫妻共同财产制缺乏完善的财产管理机制
(二)约定财产制的不足
约定财产制具体条件不明
三、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相关问题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
(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基本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公平原则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三)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方法
1、实物分割
2、价金分割
3、价格补偿
四、国外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方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方式(美国、英国、法国、日本)(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五、完善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夫妻财产协议的签订应遵循诚信原则
(二)加强财产约定制的公示性和公信力。
(三)增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
(四)重新界定夫妻各自继承或受遗赠财产的归属
(五)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