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1.08.20•【字号】沪房[1991]拆字发第373号•【施行日期】199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口径的通知(沪房[1991]拆字发第373号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各区、县房管局: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现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口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口径一、关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的适用范围《细则》第二条所称的“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系指市区和郊县(如工业区、国营农场、城镇及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所称的“城市建设需要”系指各类生产或生活设施建设及相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项目。
其筹建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凡原房屋及附属物所有人在原地翻建、拆除等不涉及补偿安置或只迁移房屋使用人而不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不适用《细则》。
二、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拆迁计划的内容:1、拆迁费用总额,资金落实情况;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其中住宅和非住宅的数量,住宅中私房和公房的户数);3、拆迁户数(其中居民及单位的户数;单位中全民、集体的户数);4、拆迁期限,即起讫日期;5、拆迁基地跨区、县时的情况;6、分期实施拆迁基地的情况。
(二)拆迁方案的内容:1、拆迁住宅安置方式和时限:一次安置、临时过渡安置居民户数(其中自行临时过渡户数);一次安置房源数量、地点及大致户室比,临时过渡房源地点、数量及基本生活条件情况,临时过渡期限;对私房户准备调换产权的房源地址、数量。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缴纳土地收益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第222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缴纳土地收益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缴纳土地收益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第222号1997年3月19日)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规土(土地)局,崇明建委,市土地费管理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为保证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现对本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租金所含的土地收益收缴作如下通知:一、出租房屋收缴土地收益的范围:凡《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均应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土地收益,但已有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下列情形除外: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3.已签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4.已有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其他房屋。
二、缴纳土地收益的原则:1.非涉外地块上的房屋,未补办外销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出租给境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2.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只能向境内单位和个人出租(向在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租只限于住宅),出租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9.21•【字号】沪房地资改[2000]264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改[2000]264号2000年9月21日)根据《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沪府发[2000]40号)及《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沪房地改[1996]677号)规定,2000年上海市公有住房租金自9月1日起调整,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调整办法(一)本办法实施前的原承租户,标准租金调整办法为: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二)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承租户标准租金计算办法: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级相对应的地段分值按规定的提租幅度具体调整如下:甲级地段由0.02880元调至0.03600元:乙级地段由0.02595元调至0.03244元,乙级地段部分区域(范围详见附件)由0.02595元调至0.02984元;丙级地段由0.02295元调至0.02639元:丁级地段由0.01980元调至0.02277元:戊级地段由0.01695元调至0.01949元。
标准租金计算公式:独用成套职工住宅2000年月标准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二、独用成套公寓租金调整办法: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三、2000年月租金计算公式: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超标增收租金提租后的月租金计角去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登记处: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以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1.3(房地产登记事务分工)1.3.1市登记处具体办理下列范围房地产登记事务:(一)市属农场范围的房地产登记,登记受理工作由市登记处委托市农场局房地产登记受理处办理;(二)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等特殊范围的房地产登记;(三)机构查阅跨区县房地产登记册信息。
1.3.2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具体办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房地产登记事务。
1.4(房地产权证书)2003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和备案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颁发绿色房地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颁发红色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颁发登记证明;文件登记备案颁发备案证明。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6.28•【字号】沪房地资公[2000]98号•【施行日期】200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2001年6月28日沪房地资公[2000]98号)《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于1999年12月2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即将同时废止。
现对《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有关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的公有房屋租赁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
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各区县房地集团公司依法受托管理的代管、代理经租等房屋的租赁参照公有房屋租赁执行。
二、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建立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
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
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15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
《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
承租人凭《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租赁凭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对《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19年11月27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配租供应第三条(租金配租范围)经申请审核并取得登录证明的廉租住房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凭登录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租金配租。
第四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符合租金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与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就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的配租面积、单位配租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最高可补贴金额、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的要求、租金补贴的用途、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与发放时间、自行租赁住房合同变更的处理、违反协议的处理等事项予以约定。
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2.10•【字号】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施行日期】200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拆迁四至范围;(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3)拆迁户数;(4)拆迁期限;(5)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7)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安置房屋的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8)实施拆迁的方式。
二、关于申请拆迁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1、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拆迁基地综合情况表;3、自行拆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4、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一份,以及拆迁范围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作为提交《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文件。
除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基地跨两个以上的区、县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提供所需材料。
三、关于拆除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应事先征求意见的程序拆除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上海房地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
上海房地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上海房地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 200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沪房地资市[2000]85各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我局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现印发或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自有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且获得租金性收益,房屋所有权未随之发生变更的行为,均为房屋租赁。
但旅馆业的客房出租和房屋场地经营中的柜台出租除外。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共有房屋出租的,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当具有房屋所有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出租合同;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当具有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三、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
房屋所有人向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出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按市政府关于土地收益收缴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土地收益。
四、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已依法登记,所有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下同)。
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二)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商品房屋交接书或者商品房出售合同,以及付款凭证;(三)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港的南康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居住房屋,应当持有<<上海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五)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六)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6.07•【字号】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施行日期】200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文2001年6月7日)各区县房地局:长宁区、闸北区廉租住房试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在徐汇、卢湾、杨浦、普陀、虹口、宝山、闵行、浦东等部分区进行廉租住房扩大试点,现将《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试点单位,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修订完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精神,现就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本市廉租住房工作按此实施意见执行。
一、申请登记(一)申请条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
由申请人向区县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廉租住房申请表;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6.其它相关证明。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1.27•【字号】沪公发[1998]291号•【施行日期】199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1998年11月27日沪公发[1998]291号)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责任制,充分发挥公安、房管部门职能,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规范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提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效性,提高发现、预防、控制和打击外来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切实维护本市社会治安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现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管理要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是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在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派出所(警察署)要与房管(物业)、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对房屋出租人和房屋出租单位的管理上,提高出租人和房屋出租单位的法制意识、参与管理意识。
通过管好出租人和房屋出租单位达到管好外来流动人员的目的,努力改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混乱的状况,做到依法管理,严格管理。
二、租赁房屋管理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房屋,已取得《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和批准建房文件的农民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居住或非居住的房屋租赁,均属管理范围。
三、房屋租赁的治安许可条件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共有房屋出租,应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
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446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6.03施行日期1996.06.03文号沪房地物[1996]446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446号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现将《关于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房屋行政管理的力度,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本市房屋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责和房管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就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管办事处是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以下简称各区县房管部门)派出的行政管理机构。
二、房管办事处的设置,应根据街道区域范围的大小、产权分布的情况、各区县房管部门的经济实力与人员编制等情况,按一至三个街道区域设置一个房管办事处。
三、各区、县房管部门应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房管办事处的工作,以加强最基层房屋行政管理的力量。
四、房管办事处的行政职能主要是在所管辖区域范围内宣传、贯彻落实政府有关房屋(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调节房屋业主、租赁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日常的房屋行政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1、协助售房单位、房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组建业主委员会。
对无人管理的异产同幢房屋,如联建公助产、优惠价房产,则负责召集筹建业主委员会。
2、联络、指导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9.17•【字号】沪房地交[1996]745号•【施行日期】1996.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沪房地交[1996]745号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中心):为积极推进房屋租赁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制订了《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需修改、补充的意见,请及时反馈市局。
《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发布了《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这对本市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培育和发展本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现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包括乡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凡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建立租赁关系的房屋,除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代理经租房屋、出租给本系统内单位使用和按本市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出租给职工居住、并持有《租用公房凭证》的系统公房外,均应按《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登记,取得《上海市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证》)。
二、除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外,凡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前已建立租赁关系的列入本操作细则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均应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15•【字号】沪房地资法[2004]477号•【施行日期】200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4]477号)各区县房地局、规划局、住宅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对历年来原市房地局、原市房产局、原市土地局、原市房屋土地局、原市住宅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19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自然失效。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备注1、关于2002年上海市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年检结果沪房地资环(2003)29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8-12地矿管理2、上海市2002年度探矿权项目年检公告沪房地资环(2003)19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5-20地矿管理3、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3)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1-16地矿管理4、关于开展未开发的矿泉水水源地统检及其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2)20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4-22地矿管理5、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0)45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12-15土地管理6、关于沪府发(1999)42号、沪房地资(1995)391号文若干问题的复函沪房地资用(2000)24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9-13土地管理7、关于规范耕地指标易地有偿置换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规(1999)175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11-4土地管理8、关于印发进一步消化利用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用(99)67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9-28土地管理9、关于启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用地计划审核专用章”的通知沪房地计(1998)41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7-1土地管理10、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六类用地出让金、土地垦复基金等土地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财(98)39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6-25土地管理11、关于外销出让地块建设临时绿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98)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1-13土地管理12、关于新增非商品房建设用地改变为商品房建设用地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沪房地资(1997)61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7-17土地管理1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6号文件的通知沪房地(1997)51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11土地管理14、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自查申报非农业建设项目非法用地的通告》的通知沪房地执(1997)48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5土地管理15、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灭荒复耕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用(1997)19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3-19土地管理16、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垦复基金留成比例和提高土地垦复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沪财农(1996)107号沪房地法(1996)91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财政局1996-11-15土地管理17、关于转发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沪房地用(1996)50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6-21土地管理18、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用(96)1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2-17土地管理19、关于在划拨土地上以联建参建开发房地产项目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沪房地资(1996)8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1-29土地管理20、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申报建设项目用地中土地类别划分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用(1995)72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11-22土地管理21、关于商业等六类内资项目用地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95)39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2土地管理22、关于下发《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土发[92]149号上海市土地管理局1992.7.24土地管理2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2)17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4-1权籍管理24、关于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书和其他权力证书的通知沪房地权(2000)6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00-2-1权籍管理25、关于换发补发注销房地产权政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权(2000)6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00-2-1权籍管理26、关于延安中路中心城区大型公共绿地被动迁居民安置房屋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84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12-13权籍管理27、关于印发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及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60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9-9权籍管理28、关于印发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二)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52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8-4权籍管理29、关于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房地权(1999)7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1-29权籍管理30、关于印发市房地局土地测绘资质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66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10-8权籍管理31、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62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9-16权籍管理32、关于调整闵行、宝山、嘉定区房地产登记处受理范围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42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7-8权籍管理33、关于市粮食局申请减免划拨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地产权证过户费的复函(沪房地权[1998]21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4-6权籍管理34、关于调整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范围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117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12-5权籍管理35、关于房地产登记审核过程中加强限制条款查阅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115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11-27权籍管理36、关于印发统征基地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91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9-23权籍管理37、关于金山县危旧房改造后出售发放权证的复函沪房地籍(1997)5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16权籍管理38、房地产登记、测绘资料管理的若干规定沪房地籍(1997)39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5-13权籍管理39、关于同意水利工程设施用地暂免征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统筹费的复函沪房地籍(1996)78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9-26权籍管理40、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房地产权卡》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64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8-19权籍管理41、关于印发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4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7-8权籍管理42、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一)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7-3权籍管理43、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48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6-17权籍管理44、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45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6-6权籍管理45、市房地产登记权利人资格及不予受理的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32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4-24权籍管理46、印发“九五年方案”公有住宅出售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规定通知沪房地籍(1996)27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4-8权籍管理47、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9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1-31权籍管理48、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通知沪房地权(1995)77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12-15权籍管理49、关于转发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的通知沪房地权(1995)40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7权籍管理50、关于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函沪房地权(1995)67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7权籍管理51、关于结合房产总登记,搞好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的通知沪房[1989]权字发第283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登记办1989-8-1权籍管理52、关于印发市土地使用分类及编码的通知沪土[1989]地籍字第145号上海市土地管理局1989-10-19权籍管理53、关于印发市方差登记发证勘丈口径及制图要求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房证字[1989]发第9号市房产登记办1989-5-6权籍管理54、变更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沪土[1989]地籍字第148号上海市土地管理局1989-8-16权籍管理55、关于印发市房产登记发证勘丈口径及制图要求(试行)的通知市房证字[1988]发22号市房产登记办1988-11-4权籍管理56、关于预售商品住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处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26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02-5-2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57、关于上海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025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5-1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58、关于印发《关于停止购房申办蓝印户口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16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4-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59、关于在购买商品住房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上统一改用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的函沪房地资市(2001)27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9-1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0、关于废止商品房预租等房屋租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6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1-22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1、关于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架工程拆迁房屋市场价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34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10-3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2、关于同意在购买商品住宅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上使用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的批复沪房地资市(2000)27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9-2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3、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8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6-2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4、关于降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还贷、银行减免逾期贷款罚息的通知沪房地开(1999)66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9-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5、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沪房地交(1999)062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9-15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6、关于实行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45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7-9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7、关于规范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9)第16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6-8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8、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交易行为的通知沪房地开(1999)019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3-3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9、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和购房入户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82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12-9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0、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开(1998)49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7-3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1、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3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5-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2、关于加快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和差价交换试点、严格公有住房调配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24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4-1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3、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7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2-1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4、关于印发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117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2-5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5、关于批转《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则(试行)》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101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0-22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6、关于印发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沪房地交(1997)100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房改办1997-10-1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7、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开(1997)93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9-2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8、关于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范围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81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8-22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9、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评估的范围及政府指定评估的规定的通知沪房地交(96)101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12-13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0、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沪房地交(1996)74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9-1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1、关于B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范围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96)64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8-2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2、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96)74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8-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3、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1996)43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6-3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4、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681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11-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5、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发布&沪房地法(1996)933号修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6-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6、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交(95)21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5-8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7、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沪房1995权字发第5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1-15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8、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1988]商字发第151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8-4-13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9、关于简化住房分配、交换的租赁和过户手续的通知沪房[1986]公字发第6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90、关于做好本市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经营用房租金收取工作的通知沪房地(1999)073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10-29物业管理91、关于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情况进行考核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23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6-16物业管理92、关于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安全传送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60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10-22物业管理9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的紧急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54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9-28物业管理94、关于成立市区两级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54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10-10物业管理95、转发《关于受理业主委员会代码登记申请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29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6-6物业管理96、关于2000年整治100个小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物(2000)31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5-22物业管理9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2000)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1-26物业管理98、关于开展房屋“险、漏、堵、水、电”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物(1999)02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4-22物业管理99、关于加强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通知沪房地(1999)000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1-4物业管理100、关于转发《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考评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委办(1999)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1-4物业管理101、关于资质登记申报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87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12-24物业管理102、关于本市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后减免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115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1-28物业管理103、关于印发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住宅使用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105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0-30物业管理104、关于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76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公安局1997-8-15物业管理105、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44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6-3物业管理106、关于公有住宅购买人用所购房屋申领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29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工商局1996-3-27物业管理107、关于已出售的公有住宅产业代码编制的通知沪房地物(1995)50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8-14物业管理108、关于进一步加强便民小修报修接待工作的通知沪房地公(1995)39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0物业管理109、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4-2-18物业管理110、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100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规划管理局1994-9-22物业管理111、关于重申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4-10-8物业管理112、关于加强尚未入住住宅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1993)政字发第1669号上海市房地管理局1993-12-30物业管理113、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房改办发[92]33号沪房[92]公字发957号市房改办上海市房地管理局1992-10-7物业管理114、关于已被拆除代管房产经济补偿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1992]经字发第1316号沪府私房落证[1993]发字第47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市政府落证办公室1992-12-15物业管理115、关于开展主动检修(计划养护)工作的通知沪房[1992]公字发第12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05-6-14物业管理116、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91]53号市房改办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2-2-20物业管理117、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大楼(公寓)电梯管理服务规则的通知沪房(1991)公字发第118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1-4-3物业管理118、关于改进房屋修缮工程的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管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沪房[1991]修字发第6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1-6-13物业管理119、关于印发区、县房管局所属办事处机构性质、工作任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1990)规字发第385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0-9-20物业管理120、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型企业拍卖中涉及直管公房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房[1989]公字发第27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9-7-26物业管理121、关于调整代理经祖宗教非居住房屋维修费的通知沪房[1989]私字发第278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9-6-11物业管理122、贯彻、关于文明饲养信鸽的联合通告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1987]公字发第54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7-6-9物业管理123、为实行房屋修理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沪房[1982]修字第373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2-6-4物业管理124、抄转新建统建公房按套室安装小水表改由上水公司承担的通知沪房(1981)使第60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1-2-25物业管理125、关于颁发甲方代表职责(试行)的通知沪房[1981]修字第336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1物业管理126、关于收取搭建费的通知沪房[1980]管字第426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0-6-2物业管理127、关于白蚁防治工作质量检查标准和操作要求的通知沪房革[1978]第424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用事业局1978-5-31物业管理128、关于下发有、关工房给水业务分工的规定两局协议书的通知沪房革(1977)第222号、沪用革(1977)第760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73-11-23物业管理129、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发建筑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沪房地资修(2003)3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8-2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0、关于做好防台防汛和房屋排险抢险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修(2003)30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8-1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1、关于做好高温季节房屋安全和应急抢修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修(2003)28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7-30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73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12-30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3、关于2001年度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整改单位复查结果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03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7-9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4、关于2001年度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结果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011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3-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2-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6、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对本市各类房屋不得进行加层和随意改动房屋结构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资安(2000)34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2000-10-27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7、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12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12-3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8、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支付和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地拆(1997)123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1997-12-3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9、关于加强拆房管理机构工作确保工作正常运行的通知沪房地技(1996)69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8-1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0、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房屋修缮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6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7-2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1、关于加强拆房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技(1997)64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7-23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2、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个体工商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57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26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3、关于划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48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6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4、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成(1997)36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5-4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5、关于对本市各类房屋不得进行加层和随意改动房屋结构的通知沪房地技(1996)977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12-4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6、关于将市区动迁居民安置基地的配套条件纳入《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核范围的通知沪房地拆(1996)36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1996-5-7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7、关于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沪房地技(1995)44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1995-8-2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8、关于设置本市优秀近代保护建筑标志牌的通知沪房地技(1995)41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2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9、关于严格执行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通知沪房地技(1995)30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6-13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50、关于贯彻市政府(1995)13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28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6-2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51、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安(1995)6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2-10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52、关于印发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沪房(94)拆字发第147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4-12-27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53、关于印发二00二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2)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1-7房改与廉租。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房屋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房屋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5.27•【字号】沪房地资安[2003]208号•【施行日期】200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房屋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安[2003]208号)各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现将《本市房屋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市房屋综合整治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居住物业维修服务的指示精神,切实解决影响老百姓正常生活的老大难问题,从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集中开展对居住房屋的综合整修,为此类物业的顺利接管和长效管理创造条件。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组织领导1、市房地局成立由分管局长挂帅的领导小组,并建立由物业处、改安处、公房办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市的居住物业综合整治工作,并对各区房地局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对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各区房地局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综合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
对项目的启动进度、质量、补贴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管,并对实施单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3、各区房地集团及由房地局指定的实施单位为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订实施计划、修理方案、选择施工单位、监管工程和质量。
二、综合治理的重点1、无人管理小区的房屋维修。
包括联建公助房屋、早期建造的低标准商品房和零星插建、参建的系统房等至今无人接管的房屋或居住小区。
2、“急、难、愁”项目,包括屋面和外墙的大面积渗漏水、上下水管道严重损坏和堵塞、路面低洼积水和水泵损坏严重等长期难以彻底解决的项目。
主要是针对1985年以来未进行较大规模或专项维修的职工住宅、列入保留保护范围的旧式里弄、新式里弄、花园住宅、公寓和老大楼等。
3、影响正常运行的电梯维修、更新改造项目。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1.31•【字号】沪房地资物[2005]74号•【施行日期】2005.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5]74号)各区县房地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我局对沪房地资物[2003]456号文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沪房地资物[2003]456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三、物业类型:(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6.24•【字号】沪府发[1996]30号•【施行日期】1996.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6]30号1996年6月24日)为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房地产市场规模,提高房地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特作如下规定:一、扩大新建内销商品房的买受对象从1996年8月1日起,本市新建内销商品房的买受对象扩大为: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及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境外留学或工作、未取得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境内注册的“三资”企业(限于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供本单位员工居住)。
外省、市单位用个人购买内销商品房住宅,可申报临时户口。
购买内销商品住宅达到一定标准的,参照《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购房单位可为其职工,购房个人可为其本人或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申报蓝印户口。
1996年的标准暂定为购买内销商品住宅每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价值40万元以上可予申报1个蓝印户口。
申报蓝印户口人员的主要条件是:(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有正当居住理由;(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五)未曾劳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降低房地产交易税费从1996年8月1日起,购买内、外销商品房以及进行存量房地产交易的契税,按房价6 %计证,其中超过3 %的部分由地方贴费;外销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支付房价的1 %降为0.5 %;存量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支付房价的1 %降为由受让方支付0.5 %;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仍按交易双方各支付0.08%执行。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沪房规范〔20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和各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现将修改后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虚假申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上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主体)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二)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
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房屋住宅建设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06.24
【实施日期】199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
(1996年6月24日)
为积极推进本市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的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包括乡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除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和代理经租房屋、出租给本系统内单位使用和职工居住的系统公房外,均适用《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31日前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暂不适用《管理办法》。
二、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利用自有房屋以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或合作经营等名义出租或转租房产,均应按照《管理办法》
办理。
三、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
共有房屋的出租,应具有其。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第76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第76号1998年2月10日)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为全面贯彻落实我局1998年进一步推进房屋租赁规范管理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现就加强各区、县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抓紧完善房屋租赁管理机制。
房屋租赁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建立和机制的健全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各区、县局要重视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尽快建立起由区、县局职能科室、房地产交易中心和房(地)产办事处组成的房屋租赁管理机制,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分工。
应明确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职能科室并切实履行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职能。
要强化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功能,坚持由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发证工作。
房(地)产办事处作为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重要环节,除应负责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外,还应切实承担起辖区范围内的租赁政策宣传,房屋租赁稽查、租赁纠纷和违章租赁行为的查处责任。
各区、县局要根据管理职责和房屋租赁的实际情况,尽快配备和充实管理队伍,认真抓好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二、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相互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体系。
房屋租赁管理既是一项重要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又是一项与企业登记、税务、治安等管理紧密相关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要在理顺内部管理机制的同时,积极与工商、公安、财税、外经贸等部门协调、沟通,建立相互配合的综合管理体系。
上海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住宅管理的空关、代理经租、办理入住手续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住宅管理的空关、代理经租、办理入住手续等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12.23•【字号】沪价房[1997]346号•【施行日期】1997.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住宅管理的空关、代理经租、办理入住手续等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房[1997]346号1997年12月23日)各区、县物价局(委),浦东新区工商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局: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1991年1月29日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公有住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房地局沪房地物(1996)624号《关于空置、空关商品住宅管理收费问题的通知》、市物价局沪价房(1996)218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批复>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目前反映收费问题较多的空关费等重新予以规范。
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房空关费、超期空关费公房超期空关费的收取范围,“只适用于土地无偿划拨使用,且由地方财政、各企事业单位出资建造职工解困住房安置、市政动迁等房屋”。
公房空关费、超期空关费的期限界定:(一)用于解决居住困难的公有房屋空关期,新建的为一年,调配的为半年;(二)用于住宅基地动迁、市政建设动迁、军转(复退)、离退休、特需等公有房屋空关期为一年半。
上述公房在空关期内的,可收取空关费;超过空关期限的,可收取超期空关费。
公房空关费、超期空关费的收入,扣除正常的管理费用之外,全部用于房屋维修。
二、关于商品住宅空关费新建商品住宅未实现销售的部分,应由出售(产权)单位按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向物业管理企业缴付全部或部分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并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已实现销售的部分,自住宅交付之日起,除另有约定外,无论空关或使用,由买受单位或个人按售房建筑面积向物业管理企业缴付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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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地交[1996]7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09.17
【实施日期】1996.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
作细则的通知
(沪房地交[1996]745号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中心):
为积极推进房屋租赁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制订了《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需修改、补充的意见,请及时反馈市局。
《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
》的操作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发布了《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
这对本市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培育和发展本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现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包括乡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凡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建立租赁关系的房屋,除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代理经租房屋、出租给本系统内单位使用和按本市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出租给职工居住、并持有《租用公房凭证》的系统公房外,均应按《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登记,取得《上海市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证》)。
二、除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外,凡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前已建立租赁关系的列入本操作细则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均应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
其中,已按《上海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本市私有房屋出租综合管理的联合通知》办理登记或取得《私房出租许可证》的租赁当事人,则应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持原已加盖“上海市××区(县)房产管理局(所)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专用章”的租赁合同或发给的《私房出租许可证》,换发《房屋租赁证》。
三、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
其中,需向境内流动人口出租或转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机构申请《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需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或转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的房屋,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