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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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5•【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3年6月1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西部地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应注意的问题及途径(一)

西部地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应注意的问题及途径(一)

西部地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应注意的问题及途径(一)摘要:西部地区在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时,要注重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承接产业转移的各方面关系;要以市场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要注重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要加强资源节约和注重环境保护。

主要途径是:充分运用政策优势、充分发挥引进产业与本地资源结合优势、加快承接产业转移载体的功能、建设完善承接产业转移的体制机制等。

关键词: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注意的问题;加快发展的途径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是优化生产力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更是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加快西部地区科学、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本文提出以下思考。

一、加快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承接产业转移的各方面关系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加快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

科学发展观坚持强调了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强调了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坚持强调了社会经济、区域经济、城市与乡村等各个方面统筹兼顾。

达州市承接产业转移要遵循科学发展观这一系列要求,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本着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在科学、客观认识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各种关系、各种矛盾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合理安排。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要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要坚持优势资源由优势企业来开发,战略产业向战略资本靠拢,着力培育优势产业。

通过理性的、科学的产业政策措施,引导企业进行投资,以推进承接产业项目及企业的合理布局和融合发展。

(二)承接产业转移要以市场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以市场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就是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尊重各类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注重规划和政策引导,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产销市场要素的充分流动,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

国发 [2010] 28号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0] 28号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产业转移是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

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市场潜力大的优势,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不仅有利于加速中西部地区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在全国范围内优化产业分工格局。

为进一步指导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完善合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发展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际国内产业分工调整的重大机遇,以市场为导向,以自愿合作为前提,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产业集中布局,提升配套服务水平;着力在承接中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着力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步伐;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东中西部地区良性互动,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

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各类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注重规划和政策引导,改善投资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

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立足比较优势,合理确定产业承接发展重点,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引导产业集聚,推动重点地区加快发展。

——坚持节能环保,严格产业准入。

加强生态建设,注重环境保护,强化污染防治,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产业承载能力。

升级国家级经开区的好处

升级国家级经开区的好处

升级国家级经开区的好处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具有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关于促进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也就是说,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划建设和经济管理权限上是相对独立的。

这将有利于形成和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务实亲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打造更加优越的投资软环境。

+{5D/Q/S"i3C+A二是具有省级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

”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则为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并且仅限于不需要国家和省里综合平衡、不涉及商品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项目。

该项政策规定将有利于我们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效率。

三是在土地报批、承接产业转移和重大项目立项方面更容易得到国家的支持。

国办发【2005】15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和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七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第一篇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XX年6月1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循环经济政策汇总

循环经济政策汇总

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循环经济发展、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政策一、西部大开发政策--财政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

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力度。

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税收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

各级地方政府在资源税分配上,要向资源产地基层政府倾斜。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投资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

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西部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

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西部地区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资金,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强化项目监督检查。

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西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

--金融政策。

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信贷支持力度。

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西部地区发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立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立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立,是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并积极推动下,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策,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步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

今年是邓小平同志题词“开发区大有希望”20周年。

在这样一个历史时刻,回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历程,总结成功经验,解决当前面临的困难,探索继续办好开发区的思路,对开发区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情况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005年,5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GDP8195.20亿元,占全国GDP的比重为4.5%,同比增长24.14%,高于全国增幅14.24个百分点;实现工业增加值5981.35亿元,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7.85%,同比增长23.18%,高于全国增幅16.40个百分点;税收收入1219.28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4%,同比增长30.68%,高于全国增幅10.69个百分点。

开放型经济进一步加强。

2005年,国家级开发区进出口总额2252.35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5.84%,同比增长35.51%,高于全国增幅12.31个百分点;出口1137.97亿美元,占全国出口的14.93%,同比增长41.71%,高于全国增幅13.31个百分点;进口1114.38亿美元,占全国进口的16.88%,同比增长29.72%,高于全国增幅12.12个百分点。

外商实际投资130.23亿美元,占全国实际利用外资的比重为21.60%。

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将承接国际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作为重点,不断优化引资结构,在促进产业链条迅速延伸的同时,产业聚集效应凸显,进一步推进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汽车、环保等六大主导产业为代表的高技术产业群和研发基地建设,成为国际产业分工和国际市场循环的重要环节。

2005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加强自主创新,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方面有较明显进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完整版)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措施

(完整版)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措施

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措施1、因地制宜承接发展特色产业依托中西部地区产业基础和劳动力、资源等优势,推动重点产业承接发展,进一步壮大产业规模,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产业发展新优势,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1)劳动密集型产业。

承接、改造和发展纺织、服装、玩具、家电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作用。

引进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先进技术工艺的企业,吸引内外资参与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建设劳动密集型产业接替区。

(2)能源矿产开发和加工业。

积极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大力发展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精深加工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承接发展技术水平先进的高载能产业。

加强资源开发整合,允许资源富集地区以参股等形式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3)农产品加工业。

发挥农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和产业资本,承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生态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

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

(4)装备制造业。

引进优质资本和先进技术,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壮大一批装备制造企业。

积极承接关联产业和配套产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提高基础零部件和配套产品的技术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所需的重大成套装备制造,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5)现代服务业。

适应新型工业化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新形势,大力承接发展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产业。

积极培育软件及信息服务、研发设计、质量检验、科技成果转化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发展相关产业的销售、财务、商务策划中心,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

依托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及省会等中心城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培育和建立服务贸易基地。

(6)高技术产业。

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情况概述

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情况概述

跨境经济合作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一、国家部委关于跨境经济合作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发[2008]92号)《批复》提出促进边境特殊经济区的健康发展,同意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比照执行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对在边境地区申请设立具有保税功能、货物从境内区外入区享受退税政策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由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宏观布局规划中统筹考虑。

支持边境口岸建设。

同意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边境一类口岸查验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投资额度,提高补助标准,扩大支持范围。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09年西部大开发进展情况和201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西部[2010]754号)《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沿边优势,推动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文化交流。

积极推动广西东兴、云南瑞丽、新疆喀什、内蒙古满洲里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编制西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

支持有条件的沿边地区增设边境经济合作区,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提高边境地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统筹规划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发挥保税贸易的重要作用。

(三)《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36号)《办法》明确财政部将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云南、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的政策。

根据《办法》,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按不高于3%的比例一年一定。

《办法》规定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已落实贷款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

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提出国家级开发区工作指导意见

商务部提出国家级开发区工作指导意见

术 创 新 和 参 与 国际 竞 争 的 扶 持 力度 。 入 推 进 科技 兴贸 工 程 , 好创 深 搞 新 基 地 建 设 。提 升 加 工 贸 易 产业 产 品 层 次 , 长 加 工 贸 易产 业 链 条 。 延
加 强 出 口产 品 质量 促 进 工 作 .面 向企 业 提 供 进 出 口产 品 质 量检 验 标 准咨询服务 , 完善 出 口产 品 质量 全 过 程 监管 体 系 。 六 、 力推 进区 域 经 济协 调 发 展 。充 分 发 挥 开 发 区综 合 优势 , 大 促
点, 是保 增 长 的 根 本途 径 。 开 发区 要 抓 住 中 央和 地 方 扩 大 投 资 的机 各
通 过 制 定 优 惠 政 策 、 善投 资 环境 、 善 物 流 设 施 , 极 承 接 国 外 和 改 完 积
东 部 地 区 产业 转 移 . 力打 造 产 业 转 移 示 范园 区 。 极 探 索 投 资合 作 努 积
遇 , 时 调 整 财政 预 算 , 大 筹 融 资规 模 , 及 增 加大 基 本 建 设 投 入 , 中财 集
力 实施 一 批 基 础设 施 和 民 生 工程 建 设 。积极 与 国家 产 业 振 兴计 划 做 好 衔 接 , 力 争取 国家 重 点 产 业项 目和 产 业 基地 落 户开 发 区 。 导企 努 引 业拓 展 内销 市 场 , 强 抗 风 险 能 力 。 增 三 、 定 利 用 外资 规 模 , 高利 用 外 资 质 量 。 一 是进 一 步 完 善 投 稳 提 资环 境 , 不断 推 进 投 资 便 利 化 。将 创 建 政 策 透 明 、 政 规 范 、 商 便 行 营 利 、 平 竞 争 的投 资环 境 作 为 当前 提 升 我 国 引 资竞 争 力 的重 要 手 段 。 公 进 一步 清 理 涉 及外 商投 资 企 业 的收 费 和检 查 事项 ,大 力 构 建 政 府 公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财政扶持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

四、财政扶持政策中央财政围绕国家制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和出台的产业发展规划,对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先后设立了多项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涉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中小微企业发展等,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保障经济稳定增长。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等。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表格形式,从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型等方面,梳理了中央财政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财政贴息、现金补贴等10条财政扶持政策措施,供企业查询了解。

财政扶持政策序号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别1 为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在整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专项的基础上,设立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范围包括: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3、提升工业产品质量及加强自主品牌培育;4、工业领域自主创新;5、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培养;6、中药材扶持;7、行业标准体系建设;8、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9、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确定的工业转型升级的其他领域。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567号)2012年8月10日起财政资金支持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7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7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7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开发区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署,紧紧围绕国家实施“一带一路”重大战略机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提高开发区质量效益为核心,以创新开发区体制机制为动力,着力优化空间布局,着力培育主导产业,着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着力推进产城融合,着力推动创业创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发展定位。

开发区要作为全省区域发展的重要载体和落实“五大规划”的增长极,科学发展、体制创新和开放型经济的先导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示范区,科技创新、生态环保与低碳经济的样板区,现代制造业和传统产业的承载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基地、现代服务业和“互联网+”的成长基地。

(三)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省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税收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增速力争高于全省同类指标增速两个百分点以上;外贸进出口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外资增速高于全省同类指标增速三个百分点以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工业示范基地内,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要在国家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分别提高20%、15%、10%,到“十三五”期末,投资强度要分别达到3000万元/公顷、2500万元/公顷和2000万元/公顷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我们制定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到当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附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附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开发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用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以及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二)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整理汇编。

一、行政管理政策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国办发〔2005〕15号第5条)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

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

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职能、管理权限,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发挥开发区的体制创新功能,探索开发区与所在区域实现优势叠加、互动发展的新机制。

建立和完善国家级开发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国家级开发区之间交流与合作的长效机制。

(商资发〔2006〕257号第63条)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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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
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9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我们制定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到当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附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开发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用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以及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二)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包括物理场所建设、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五)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六)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七)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第二章贴息政策
第五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第七条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条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十条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

2014年起,贴息周期均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于当年贴息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贴息申请。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

凡已申请中央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附表1),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报送到开发区财政部门。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

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具体项目所使用的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区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各开发区申报的贴息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转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进行终审,并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据终审结果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后,上报财政部(电子版同时通过内网传输),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各地贴息申报材料不再上报至财政部,专员办的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核定贴息的依据。

第十五条专员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

贴息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八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开发区财政部门对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会同有关单位督促项目按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
金。

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6号)同时废止。

附表:1、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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