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力、强制手段及处置措施的概念与范围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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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察执法中使用武力问题探讨

关于警察执法中使用武力问题探讨

力, 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 , 维护 国家安全和 社 会稳 定 , 确 保人 民群 众 的生 命 和 财产 安全 , 一 直 是 警务 实 战部 门 、 警 务 学界 重 点 研究 的一个 课 题 。 2 0 1 4 年昆明暴力恐怖事件及新疆暴力恐怖事件的
发 生再 次 引起 了社 会 上及 警 界对 警 察使 用 武 力 的
暴 力 行 为始 终 伴 随着 人 类社 会 的发 展 ,恐 怖 主义 事 件 、 暴 力 事 件 的发 生 , 对社会治安 、 人 民安 全、 经 济 发展 、 世 界 和 平 与安 全 以及 人 类 的文 明构
成 了严重的威胁。 面对各种暴力恐怖活动 , 作为执
法 者 的人 民警 察如 何 合 法 、及 时 、正 确 的使 用 武
广 西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第2 9卷第 6期 2 0 1 4年 l 1月
J oURNAL 0l F GUANGXI ADM I NI s TRATⅣ E
CADRE I NS TI TUTE OF PoLI Tl CS AND LAW
VO 1 . 2 9 . NO . 6 No v . 2 0 1 4
之一 , 经警告无效的, 可以使用武器” 。等等 , 相关 法律法规条文 ,具体规定 了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合 法 条件 。也就 是说 , 为 了使 国家 、 公共 利 益 、 本 人 或 者 他人 的人 身 、财 产 和其 他 权利 免 受 正在 进 行 的
带警械 、 武器。《 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 民警察使用警 不法侵害 ,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使用武力制 械 和武 器条 例 》 ( 以下 简称 《 条例 》 ) 第 二条 规 定 “ 人 止 , 同时也 享 有 保 护 自身 安全 的权 利 , 如果 遭 到 不 民警 察 制止 违 法犯 罪 行 为 , 可 以采 取 强制 手 段 ; 根 法 侵 害 , 可 以使 用武 力 进行 自卫 。 据需要 , 可 以依 照本条例 的规定使用警械 ; 使用警 2 . 不得使 用 或停 止使 用武 力 的情形 械不能制止 , 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 , 可能发生严重 人 民警 察使 用 武 力 的 目的是制 止 违 法犯 罪 行 为, 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 应 当立 即停止使 用。《 条例》 第七条第 2款规定 : “ 人 民警察依照前 警 械 ,是 指人 民警 察按 照 规 定装 备 的警 棍 、催 泪 款 规 定 使 用 警 械 应 当 以制 止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为 限 弹、 高 压 水枪 、 特种防暴枪 、 手铐 、 脚镣 、 警 绳 等 警 度 ; 当违 法犯 罪行 为得 到制 止 时 , 应 当立 即停止 使 用器械。 警械又可分为约束性警械和驱逐性 、 制服 用。” 《 条例》 第十条规定 : “ 人 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 之 一 的 , 不 得使 用武 器 : 1 . 发 现 实 施 犯 罪 的人 为怀 性警 械 , 手铐 、 脚镣 、 警 绳等属 于约束性警械 , 警 棍、 催 泪弹 、 高压 水 枪 、 特 种 防暴 枪 等属 于 驱逐 性 、 孕妇女 、 儿童的 , 但是使用枪支 、 爆炸 、 剧毒等危险 制服 性警 械 。所称 武 器 , 是 指人 民警 察按 照 规定 装 物 品实 施暴 力犯 罪 的除外 ; 2 . 犯 罪分 子 处 于群 众 聚 备的枪支 、 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集 的场所或者存 放大量 易燃 、 易爆 、 剧毒 、 放射性 ( 二) 警察 使用 武力 的法 律依 据 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 , 但 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 为 了应 对 执 法过 程 中 的一 些 突发 事 件 ,警 察 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 ” 《 条例》 第十一 “ 人 民警察 遇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应 当立 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使用武力 ,且极有可能 条 规 定 : 1 . 犯 罪分 子 停 止 实施 犯 罪 , 服 从 对 人身 造 成侵 害 ,为最 大 限度 地 尊重 和 保 护人 的 即停 止 使 用 武器 :

政治学概念知识:政治手段

政治学概念知识:政治手段

政治学概念知识:政治手段政治手段是指政治行为者为了达成一定的目的而运用的各种手段。

政治手段是政治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在建设和推动政治事业中充当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治手段大致分为四类:强制手段、威慑手段、激励手段以及协商手段。

强制手段是指国家利用暴力和武力手段,通过制定法律和实施暴力措施强制群众服从国家的政策、规定和法律。

比如,封闭公共场所、批量逮捕、打压示威游行等等。

强制手段的使用符合国家应对社会动荡、保障政局稳定的需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众反感。

威慑手段是通过种种手段来制止他人的不当行为,向对方发出威胁,唤醒对方保持戒备。

这种政治手段可以将威慑力量分为自然威慑和人为威慑力量,其中人为威慑力量较为复杂,包括各种道德、法律、信仰等手段,通过追究责任、曝光丑态、法律惩戒来达到威慑效果。

激励手段是通过赢得个人、群体的支持来完成目的。

这种政治手段可以通过物质激励、非物质激励、名誉激励、承诺激励等方式来实现。

比如,实施减税政策、加薪保障、多种福利措施等等。

协商手段是指利用各种会谈、交流、协商等方法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通过跨领域、跨界别的协商与谈判,双方得以积极了解、体现立场、磨合利益,找到达成共识的方案。

协商手段是现代民主决策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政治手段。

以上提到的四种政治手段归纳起来,体现了不同的文明、理念和秉性。

要想把政治手段进行有效运用,则必须对国情、社情、民情进行全方位的把握。

政治手段的使用应该本着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种政治手段可以相互转换,但在使用过程中,一旦政治手段偏离了合法性原则的导向,将会给社会带来重大的损害。

因此,政治实践者必须谨慎使用这些政治手段。

最后,在现代社会中,政治手段的利用是不可避免的。

通过政治手段,政治实践者可以完成各种任务,实现自身目标。

然而,政治手段是多方面的,使用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始终保持对民众的意愿和权益的尊重,相信可在合适的时候排除一切弊端。

公安民警执法现场武力手段使用之合法性探讨

公安民警执法现场武力手段使用之合法性探讨

民警 自身负 责 ,过度 武力手 段使 用 是对 社 会 利益 的侵 犯 ; 不敢 使 用 、 过度 或过低 使用 武力手段 的公安 民 警 ,是只掌 握了权 力 ,而 没有尽 到
责任和 义务 。 (四 )合 理控 制 武 力手段 的 自
由裁量 权
口头 制 止@ 口头 制止 可能 导致 违 。
犯罪是 国家法律 赋予人 民警察 的权 力 ,要 求 公 安 民 警 必 须 知 法 、 用
法 、护 法 ,在现 场制止违 法犯罪行
任重 ,合 法 认 定难 ,造成公安 民
警在执 法时或 不主动履 职 ,或放 任
他人对 本人恶意 攻击 ,给 自身安 全
带来危 险。
( )不 该 用乱 用 。侵 犯 公 民 二
付新 河 ,男 ,铁 道警 官高等 专科 学校 警察体 育与 战术训 练教研 部主 任、 副教授 ,研 究方 向 : 警务 指挥 与战术 。
PEl ×U N KE TA NG
法 律 的授 予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刑 《
事 诉 讼 法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人民 警察 法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人 民警
务 人员所接 受 。我 国法律 的强 制性
依 靠法定强 制措施加 以保障 ,强 制 措施 的实施 依赖于强 制手段 ,强 制
前 ,在 武力手 段使用过 程中存在 的
问题 突出表现在 以下两个方 面 :
行 为 武 力 手 段 的 使 用 层 级判 明 不
当 ,出现 过度或 过低 使用武力手 段 的 睛况 。过度 的武力 手段虽可 以暂 时 制止侵害 ,但 可能对 行为人 造成 不应 有的伤 害 ,甚至可 能出现公 安 民警违规 违 法的情况 ,从而被追 究 执法 过错责任 。过低 的武力手段 不 但 不能制止侵 害 ,而 且会使公 安民

公安民警武力手段使用规范之探讨

公安民警武力手段使用规范之探讨
2 1 第 4期 N . 0 2 0 2年 O 4 2 1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Ju om ̄ o u nn Pl e O i rA ae y fY n a oi fc cdm c e
总第 9 3期 S m 3 u 9
公 安 民警 武 力 手 段 使 用 规 范之 探 讨
同 的强制 手段 ,运 用不 同 的处 置措 施 ,借助不 同 的工具 、技 能和方 法 。综合 运用构 成 我 国不 同形 式 的武 力手 段 ,其 主要 内容 有 :口头 、徒 手 、使 用 警械 、使 用 武 器 制 止 J ,使 用 辅 助 措 施 、 调
伤害 ,甚 至可能 导致 公安 民警违 法 ,被追 究法 律 责任 。 3 .低 用 :过低 的武 力 手段 不但 不 能制 止 侵 害 ,而且 会使 公安 民警将 自己或他 人 置身 于危 险
击 ,违反 了警 察有 义务 维护 国家公 权力 不受 侵犯 的原则 ,同时又给警 察 自身安 全带 来危 险 。 ( )用 而不 思降低 武力 手段 使用 的效 益 三

公 安 民警武 力手段 使 用存在 的 问题
公安 民警 在执法 过程 中 ,武力 手段 的使用 在 思想 和行 为层 面存在 不规 范 的问题 ,严 重影 响公 安机 关 的公信 力 ,主要 表现在 以下 三个 方面 。 ( )不该 用 或乱用 侵犯公 民合 法权 益 一
以暂 时制 止侵 害 ,但 可 能对行 为人 造成 不应有 的
收 稿 日期 :2 1— 5 0 02 0— 7
作者简介 :付新河 ( 95 ) 16 一 ,男 ,河南商丘人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研究方 向为警务指挥与战术 。
14— 0

付新河 :公安民警武力手段使用规范之探 讨

武力使用

武力使用

4、按照警察使用武力对抗的特点看, 通常有四类: 第一是敌暗我明;第二是敌暗我暗; 第三是敌明我明;第四是敌明我暗。 5、按照警察使用武力对抗的缓急程度, 通常有四类: 第一是缓而急处;第二是急而急处; 第三是缓而缓处;第四是急而缓处。

(二)使用条件

1、法律条件 具体的使用中要把握好二个要点:
1、强制手段中对人身强行制服的一种手段; 2、合法武力对付非法暴力,以暴制暴形式; 3、执法的强制权的具体实施; 4、是执法行为,它受法律的保护。

三 、武力的使用内容
1、警察武力使用 2、打击部位
1、警察武力使用:
控制——
限制性控制(温和的):主要有:
警察着装的威严震慑力、警察 的语言指令、徒手的擒拿控制、警 棍的控制、警绳的捆绑以及手铐的 铐锁。
武力使用部分
警务战术基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训部战术教研室
第一部分 执法武力的使用 武力概念:
武力是 对人的思想的影响和身体局 限,从而限制人的行为的力量。
一 、 武力使用的必然性
1、为了保证履行职责 2、需要强制权 3、需要具体手段
二 、 武力使用含义
警察执法的武力手段是警察防暴制暴的基 本形式,具体是指人民警察为预防、制止和打 击违法犯罪行为而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依法采取 的人身强行制服的具体方法。
杀伤性控制(强硬的)
徒手的击打、警棍的击打、胡椒 液的喷射。杀伤性武力的使用,是在 对方暴力反抗时,警察所采用的,对 其身体有一定伤害性的徒手、警械及 其他工具的防守反击的技术,如对身 体的手臂、大腿外侧等非致命部位的 打击。
致命性控制(致命的) 主要是指致命武器的使用。 另外也包括使用徒手、警棍技术 对人体致命部位的重击。

第二章 武力使用原则2.

第二章 武力使用原则2.

第二节强制力手段的使用原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应该说这条原则是警察使用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的总原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第一款分别规定了经警告无效的方可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武器的规定。

也就是说不管之前的行为有多大的暴力性、危险性,只要罪犯听从了警察的警告,停止违法行为,警察就没有继续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武器的法律条件(包括徒手控制权中的硬暴力手段),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但可以根据监狱法第四十五条对其进行约束性控制,如使用约束性警械或使用软暴力的警械或徒手控制措施予以控制。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作出了“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的规定;浙监狱[2000]10号《关于警棍使用的规定》中,规定了“监狱民警使用警棍时,应以制服罪犯为限度。

当罪犯的违法行为得到制止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的规定;以上规定要求警察在行使强制力权时,除了要达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外,还要达到最低武力强度的要求,也就是说,警察在处置过程中,能以低对抗性的方式处理的就不能用暴力方式,能使用警械解决的就不得使用武器,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力的法律要求。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两种情形;198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三种应当停止防卫行为的情形。

这五种情形都是以违法或侵害行为的停止为标志,不管是主动停止还是被迫停止,警察都应停止继续使用攻击性的强制手段(硬暴力),而改用其它约束性手段(软暴力)。

《监狱法》第三节第四十六条关于武器的使用中规定了“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警察武力的法律地位暨重要意义——对《人民警察法》基础理论的再审视

警察武力的法律地位暨重要意义——对《人民警察法》基础理论的再审视

位。此时,小女孩的法ssm受到
了侵犯,铁路公共交通秩序也受到
法对象月瓯的强制性力量。 三、当前我国学界对警察强
贬义词,在我国的字典中,暴力、 暴戾、暴徒、暴政、暴恐、暴民、
侵犯。如果警察不出面处理,警察 制力手段的定义
暴君等.无论是作为动词、名词,
将面临不作为的指责;于是,警察
(一)警察式力在理论上的分歧 都是带有贬义的词,用来代表不正
区和盲区。党中央在2()19年政法
予以控制,迫使在场的当事人必
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
工作会议上将“全面提升政法干 须在当下停止其行为,否则警察 以使用警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警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放在提 将对不服从的对象使用武力手段 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升能力的首位,即体现了对理论 的重视。
过程宣告结束;如果老妇人拒绝服
的定义,公安部教材表述为“这里
反感,也可能误导执法人员不当使
从警察指令,警察将不得不在实施 的武力,是国家法律强制力的具 用武力,甚至可能给执政党和政府
警告程序以后启动强制力手段迫使 体表现形式,是指通过对人的思 抹上一层暴力的色彩。
其离开,女口将其挪开,如果在挪开 想、行为或人身的压制或强迫,从
疑人下车并扔掉凶器向警方投降,
罪没有关系;第三,违法犯罪行为
错的问题,这一现象说明,在警察
该嫌疑人按警方要求伸出双手并趴 这一概念不足以涵盖警察任务的客 武力这一关乎基本人权(涉及人的
在地上。在此情况下,警察除了使 体。无论是应对来自人类的违法行 生命及自由等基本权利)的问题
用手铐这一约束手段外,还有没有 为,还是应对动物对人的袭击,只 上,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权威、
“武”字的含义是止戈,是

浅谈当前法律背景下监狱人民警察武力使用的探索

浅谈当前法律背景下监狱人民警察武力使用的探索

浅谈当前法律背景下监狱人民警察武力使用的探索论文摘要为了应对监狱管理中出现的一些突发的事件,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使用武力。

近年来,监狱文明执法一直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监狱武力执法的事件,严重损害了监狱的公信力,使得社会公众更加对监狱文明执法的公正性质疑。

监狱文明执法工作需要认真研究,能够形式良好的执法机制,杜绝监狱滥用武力执法事件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法律监狱武力对于“武力”的理解,按照字面的意思是指双方或者多方身体的接触,身体力量的对抗和器械的使用,“武力”是一种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使用的力量。

也可以理解为:气力、暴力、说服力、强迫、强制力。

因此,“武力”的广义范围不仅仅是指身体力量的接触,还包括了思想意识的控制,比如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需要,要求某位公民出示身份证时,尽管该公民不是很情愿,但是在人民警察口头的警告下,该公民必须服从,这都是武力使用的表现。

警察执法的武力手段是国家律法赋予人民警察的一种权利,是警察在遇到群体突发事件,暴力事件时为了减少人员的伤亡,为了制止暴力袭击而进行的必要的武力手段。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

这里的“强制手段”既是指警察依照规定装备的警械和武器,也包括使用徒手擒拿格斗技术或非警用的器械工具。

因为很多时候发生的突发事件下,人民警察未配备或未携带警械具。

一、监狱人民警察使用武力时应注意的法律界限在法律赋予警察有行使武力的权利时,同时又限制了武力使用的范围和等级。

警察使用武力的目的是有力制止犯罪,有效地控制罪犯,否则,将不能有效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或因滥用暴力而面临法律的制裁。

浙江省某监狱曾有一名民警在执法中因受到罪犯的挑衅,在愤怒的情绪的主导下,没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武力并超出了武力使用的法律界限,一腿将罪犯踹成重伤,导致该民警身份的直接转变,由一名人民警察变成服刑人员,这样的结果实在令人痛心,教训深刻。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言语理解与表达(近义实词辨析整理)整理版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言语理解与表达(近义实词辨析整理)整理版

1 [哀怜·爱怜·爱恋]三者读音大致相同,但意义和用法不同。

“哀怜”指对别人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如“中华民族有哀怜弱者的传统”。

“爱怜”指十分疼爱,多用于子女,如“爱怜子女”。

“爱恋”指热爱而难以分离,多用于男女之间,如“二十多年来,他俩一直相互爱恋着”。

2 [爱护爱惜]爱护有精心保护,不使受到损坏或镀害的意思;爱惜指不浪费,不糟蹋。

前者既可指人,又可指物;后者则仅指物或抽象事物,如“时间”。

3 [安闲安适]安闲重在“闲”——心中无所牵挂;安适重在“适”——舒适,惬意。

4 [安置安顿安排]“安置”重在于“置”,使工作、生活、物品等有适当的位置,或指人或物的处置各得其所,又指安置亲属、行李、灾民等;“安顿”着重在于“顿”,妥当安排使有着落。

“安排”着重于“排”,分轻重缓急,先后主次,有条不紊地处置人或事物,多指人事、任务等的处理。

5 [按语·暗语]相同点:二者都与语言有关。

不同点:“按语”也写作“案语”,指作者、编者对有关文章、词句所做的说明、提示或考证。

如“这个文段,编者特地加了按语”;“暗语”指彼此约定的秘密话,如“这些话纯是暗语,别人根本听不懂”。

6 [暗淡·黯淡]二者都指不明朗。

不同的是:“暗淡”指光色昏暗,不光明,不鲜艳,如“光线暗淡”;“黯淡”①指心理暗淡,如“心情黯淡”;②同“暗淡”。

7 [翱翔·遨游]二者都与游动有关,但游动的方式有所不同。

“翱翔”指在空中回旋地飞。

“遨游”指漫游,游历。

如“自由翱翔”,“遨游太空”。

8 [懊悔懊恼]懊悔重在“悔”——后悔,更多的是“责己”;懊恼重在“恼”——烦恼,更多的是“怨天尤人”。

9 [把持操纵]把持是独占、独揽的意思,往往是公开性的活动;操纵是支配、控制的意思,多是幕后行为。

10 [颁布颁发]“颁布”侧重于公布,对象往往是法令、条例等;“颁发”侧重于授予、发出,对象常是奖品或命令、指示等。

11 [包括包罗包含包涵]“包括”可指具体事物,又可指抽象事物,如意识形态,包括政治、法律、道德等思想观点。

我国强制措施制度概述

我国强制措施制度概述

我国强制措施制度概述强制措施的定义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限制公民自由、财产权和其他权益来实施的一种行政手段。

强制措施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的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行。

我国的强制措施制度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立起来的一套权力运行机制,用以限制个人行为、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强制措施制度对于现代社会的平稳发展和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强制措施的种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拘留: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将其拘留在指定场所,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2.挂失: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遗失或者被盗的证件、物品进行挂失登记,以保护公民的权益。

3.暂扣:指公安机关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暂时扣押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证件、物品等,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4.封存:指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及证据、财物等的场所、设施进行封存,以保护相关证据和财产。

5.查封: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进行查封,以制止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6.限制出境:指依法对涉嫌犯罪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人员采取限制其出境的措施,以确保案件的侦办和相关证据的保全。

7.其他强制措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特定的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强制措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强制措施制度是基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建立起来的。

其中,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和处理的基本法律,也规定了相关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例如,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在我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遵循一定的适用原则,确保其合法、合理、公正的实施。

试论我国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力存在的问题及规范

试论我国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力存在的问题及规范

试论我国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力存在的问题及规范朱峰【摘要】近年来,暴力抗法、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安全的保卫者、法律的执行者需要及时采取行动,现场情况到达一定危险程度时,人民警察就要使用武力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

但人民警察使用武力的行为不可避免的会对人民的私权利进行侵害,因此对于人民警察在行使武力执法权制止违法犯罪嫌疑人时的条件具有严格的规定[1]。

该文对人民警察运用武力行使执法权时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的探讨,有利于协调人民警察使用公权力与人民的私权利在冲突时的利益平衡关系。

%In recent years, frequent occurrence of mass violent incidents needs the people's police, as defenders and legal practitioners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to take action in time to control the certain degree of risk, and to use force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and safeguard the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which inevitably may bring some violations on people's private rights. Therefore, strict rules should be made on when the people's police can use force to stop the violation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in law enforcement. This paper hereby takes a probe in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of the people's police to use force in law enforcement and its specification, and hopes to provide some help to balanc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people's police’s public power and people’s private r ights.【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5页(P61-64,68)【关键词】武力执法权;最小武力原则;法律规范;自由裁量限度【作者】朱峰【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D922.142014年12月13日,山西省太原市某工地几名员工因没带安全帽被保安拦截并阻止其进入工地,进而发生了一起工地员工殴打保安的事件,派出所民警王文军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欲带走几名涉案人员遭一名女士周某及其丈夫王某的拦截,这时周某便与民警王文军撕打在了一起,王文军用了一个动作将周某放到在地,在倒地的时候周某试图反抗,并抓住民警王文军的警裤不松手,但王文军踩住了周某的头发,使其失去了抵抗的能力。

国际法中的武力行使问题研究

国际法中的武力行使问题研究

国际法中的武力行使问题研究国际法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的武力行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国际社会普遍承认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武力行使条件,但在现实中,不同国家对于此种行为的诠释和实践存在较大分歧。

本文将从国际法视角探讨武力行使问题,并对其合法性、限制以及相关案例进行研究。

合法性问题是武力行使问题中的重要一环。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有成员国应当履行义务并遵循国际法的原则。

然而,如果一个国家受到侵略或受到其他成员国的武力攻击,宪章第51条赋予该国自卫权。

自卫行为只能在短暂的、必要的和比例适当的情况下进行。

这意味着武力行使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上述条件。

例如,1991年海湾战争中,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236号决议批准使用武力,理由是伊拉克对科威特的侵略。

这一决议被广泛认为是合法的武力行使。

然而,武力行使的合法性并不总是明确的。

反恐战争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在9/11恐怖袭击后,美国对塔利班政权和基地组织发动了阿富汗战争。

虽然美国声称这是合法的自卫行动,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此表示质疑。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没有通过使用武力决议,许多国家认为美国的行为侵犯了国际法。

这个例子显示了武力行使的合法性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

国际法对武力行使也设有限制。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威胁或采取任何其他与联合国会员国之间的国际争端相抵触的行动。

这意味着武力行使只是最后的手段,在已尽可能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失败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此外,根据联合国宪章第33条,国际争端当事国应该寻求通过谈判、调停、调解、协商、裁决或诉讼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武力行使应该是最后的选择,只有在所有其他和平手段都失效后才能采取。

例如,2003年美国对伊拉克的入侵行动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很多国家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这显示了武力行使的限制在实践中经常受到挑战。

在现实世界中,国家之间的武力行使案例不胜枚举。

合理使用力量防卫与过当防卫的界限

合理使用力量防卫与过当防卫的界限

合理使用力量防卫与过当防卫的界限防卫是指在合法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采取的防御行为。

在防卫行为中,必须注意合理使用力量的原则,避免过当防卫的发生。

本文将讨论合理使用力量防卫与过当防卫的界限。

一、合理使用力量防卫合理使用力量防卫是指在受到攻击或迫切危险时,为了制止侵害或解除危险而采取的适当防卫行为。

合理使用力量防卫应符合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防卫行为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这意味着发起防卫的人必须具备法定的防卫权利,并在受到攻击或危险时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

2. 权益平衡原则:防卫行为的力量应与遭受攻击或危险的力量相匹配,力度不超过必要的范围。

即使用的力量应当是合理且相称的,不能过度使用。

3. 迫切性原则:防卫应是在当前或即将发生的攻击或危险下进行的,必须存在实际的威胁或危害,不能是主观臆测或预测。

二、过当防卫的界限过当防卫是指在自卫的范围外,使用过度的力量或手段进行防卫,导致对方身体受到重伤或死亡的行为。

过当防卫是违法和不合理的,其界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过错:如果防卫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或恶意,与实际的防卫需要不相符,那么就是过当防卫。

例如,在没有实际威胁的情况下,故意使用过度的武力来防御,这是不合理的防卫行为。

2. 目的过度:防卫行为的目的应当是止血制止侵害或解除危险,而非寻求报复。

如果在已经制止了攻击或危险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暴力行为并带有明显的报复成分,则属于过当防卫。

3. 力度过大:防卫行为中使用的武力不应超出制止攻击或危险的需要。

比如,在防卫过程中使用致命武器对对方造成重伤或死亡,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属于过当防卫。

4. 紧急状态结束:一旦攻击或危险的形势消失,防卫行为也应随之结束。

如果在威胁已经消失的情况下,继续施加武力,这是过当防卫的表现。

结论合理使用力量防卫与过当防卫之间的界限是一条模糊的界线,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具体判断。

在面临危险时,我们应当正确判断威胁的性质和程度,只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防卫手段,并且在达到目的后立即停止防卫行为。

量的防卫过当的界限

量的防卫过当的界限

量的防卫过当的界限量的防卫过当,简单说就是在实施正当防卫时使用的武力或手段过于激烈,导致对方受到了过度伤害或危害,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范围。

量的防卫过当是对人身自由权、人身安全权等基本人权的侵犯,因此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下面将从法律、伦理和实践三个方面分析量的防卫过当的界限。

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同国家对量的防卫过当的界限有所不同,但普遍都规定防卫行为应当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所谓“必要性”,就是指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应当以实现其防卫目标为限,不能超过必要的程度。

如果遭受非法侵害的人可以通过轻微的防卫手段(比如制止、拖延对方)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就不能使用过分激烈的武力。

所谓“合理性”,则是指防卫行为应当在正当的范围内,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使用违禁武器、对方已经撤退但继续加以攻击等情况都是不合理的。

从伦理角度来看,量的防卫过当违反了伦理原则中的适度原则和相对性原则。

适度原则指的是防卫行为应当是对侵害行为的适当回应,不能超出法律所允许的必要限度。

相对性原则指的是防卫行为应当与侵害行为相对应,即应当与对方的攻击或威胁的性质、力度、方式相适应,不能以大杀伤力的手段对待轻微的侵害行为。

从实践角度来看,量的防卫过当容易造成不公平和滥用。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主观认定自己所受到的侵害,然后凭借个人的感受来进行反击,就容易出现复仇、恶意攻击等问题。

量的防卫过当也容易被一些人滥用,以此为借口对他人进行暴力行为,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必须设定合理的界限,在涉及自卫时使用的武力和手段上进行明确限制。

量的防卫过当的界限应当在法律、伦理和实践三个层面上加以考虑。

在法律上,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判断防卫行为的重要标准。

在伦理上,适度和相对性原则是评价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指导原则。

在实践上,要注意防止滥用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只有在合乎法律和伦理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战三要素——观念、手段、武力

实战三要素——观念、手段、武力

实战三要素——观念、手段、武力这里所说的实战,特指善恶生死之争,而非纯学术性竞技或规则对等的体育竞技。

真正意义上的实战与体育竞技不同,再激烈的体育竞技都不是实战。

因为体育竞技是相对公平和公正的竞争,比的是实力和素质,赌的是荣誉和财富,而实战无所谓公平与公正,比的是杀心与手段,赌的是生死。

常常有体育竞技高手──拳击、散打、柔道、摔跤等等的佼佼者──被歹徒伤害,拳台上也从不见王牌刑警夺冠,此二者足可鉴认竟斗和实战的差别。

古人说:武术对于实战来说,是微末之技。

此说千真万确。

事实无数次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一个人一旦有了致敌于死地的决心,只要他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就一定有办法把对手消灭。

毫无疑问,用强烈的仇恨心理和阴谋诡计武装起来的人绝对是可怕的杀手,他会不会武术或者武功高低并不妨碍他的破坏力。

反之,如果一个人的实战观念错误,把生死之争视作竟斗,他就难免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稀里糊涂地上了歹徒的圈套,犯下不该犯的错误。

而最后的结果,就不免以自己的惨败而告终。

当年楚汉相争,“力拔山兮气盖世”的武功高手项羽提出和刘邦来一场武术争霸赛,建议功夫高的得天下。

刘邦回答:“和你这种人打交道,我更愿意比智谋,而不是比力气。

”斗智斗勇的结果是,武功天下第一的楚霸王走投无路,无颜见江东父老,最后用自己的功夫杀死自己。

而无情无义又无赖的汉刘邦,稳坐称王。

什么叫武心?武心就是实战观念。

武术是干什么的?有人说是强身健体的,有人说是陶冶情操的,有人说是比赛争光的等等等,这些都是武术观念的误区。

为什么这样说呢?被不法侵害伤害的似乎并不都是病人,被坏人欺辱的似乎并不都是没情操的粗人,在歹徒的淫威面前筛糠的似乎并不都是与奖牌无缘的俗人。

2000年,中国的三位柔道专家在巴塞那遭劫,四个不良少年不仅把他们洗劫一空,而且使他们饱尝拳脚,个个带伤。

是他们身体不够健壮吗?是他们情操不够高尚吗?是他们在赛场上还不够威风吗?那么,他们的功夫怎么竟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呢?他们是否应该庆幸:多亏劫匪没动刀子!那些与他们同病相怜的武术家,是否该反思一下自己的武术怎么了呢?武术是干什么的?轨迹拳学的回答是:武术是用来制人的。

硬措施的认识

硬措施的认识

硬措施的认识硬措施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手段,用于解决严重问题、实施严格控制或进行强制执行。

它们通常是非常严厉和直接的行动,以确保特定目标的实现或问题的解决。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硬措施的概念、使用场景以及其可能的影响。

硬措施的概念硬措施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强制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实施严格规定、限制或处罚来达到特定的目标。

这些目标可以涉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安全问题的解决、法律规定的执行或某个组织或企业的管理。

硬措施通常是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执行,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灵活性和可选择性。

硬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例子:•法律的执行和惩罚,如刑罚和罚款。

•监控和监视措施,如视频监控和安全门禁系统。

•严格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如工厂的安全生产规定和办公室的行为准则。

•军事行动和武力干预,如国家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军事打击。

硬措施通常需要明确且具体的规定或指令,以确保执行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这些规定可以在法律、政策、管理手册、指南或标准操作程序中找到。

硬措施的使用场景硬措施可以在各个领域和场景中使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使用场景:公共安全和治安维护在公共安全和治安维护方面,硬措施被广泛采用。

例如,在一些城市,政府实施了严格的视频监控系统,以监控公共区域,并在需要时进行调查犯罪行为。

此外,一些执法机构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法律措施,以应对犯罪活动和违法行为。

企业管理和安全企业通常会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工作环境的良好状态。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工作时间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机密信息管理等。

此外,一些企业可能还会采取监控设备来监测员工的行为。

国家安全和军事行动在国家安全和军事行动方面,硬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例如,在反恐行动中,政府可能会采取军事行动来打击恐怖组织。

此外,一些国家也会通过严格的边境管控来确保国家安全。

这些硬措施通常需要政府的批准,并按照一定的法律和规定进行执行。

硬措施的潜在影响在使用硬措施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其可能的潜在影响。

强制措施解释

强制措施解释

强制措施解释强制措施的定义和背景强制措施是指一些特殊情况下,由政府、组织或其他权威机构采取的具有强制性质的措施。

这些措施常常会侵犯一些个人或集体的权利,但出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被采用。

强制措施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应用。

在许多领域都会出现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例如法律、医疗、教育等。

强制措施的出现旨在解决一些难以通过协商或自愿行动解决的问题,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讨论。

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场景强制措施的种类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目的来划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强制措施及其适用场景的简要介绍:1. 扣押财产扣押财产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措施,主要用于追缴违法所得或债务追索。

例如,当个人或组织拖欠债务并逾期未支付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扣押其财产来强制执行债务的清偿。

此外,扣押财产还可以用于刑事案件中,以保证涉案财物的安全,防止证据被破坏。

2. 限制自由限制自由指的是对个人的行动自由进行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常见的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拘留和监禁。

逮捕常用于刑事案件中,以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并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接受审判。

拘留和监禁多用于处罚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受害人的权益。

3. 强制隔离强制隔离是为了避免疾病的传播而采取的防控措施。

当某人被确定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政府或卫生部门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将其隔离在特定场所,以避免疾病的传播。

强制隔离是保护公众健康和对疫情进行有效应对的必要手段。

4. 拘禁行为拘禁行为是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当未成年人的生活、安全和教育受到威胁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拘禁行为,将其暂时收容在特定的机构或寄养家庭中,以保护其权益和健康成长。

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限制强制措施的施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限制和原则:1. 合理性强制措施必须是合理的,即在特定情况下,经过权威机构的合法决定,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问题,并且采取的措施必须与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匹配。

优秀论文(治安学)海警执法武力使用问题探究

优秀论文(治安学)海警执法武力使用问题探究

海警执法武力使用问题探究摘要面对日趋复杂的海洋形势,“大部制”改革后的中国海警在“建设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开展维权执法,使命艰巨,“6·27”事件再次引发了我们对海警执法武力使用问题的思考。

为了优化海警执法过程中的武力使用,使武力使用得到有效规范,本文对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阐述了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必要条件与原则,并以“6·27”事件为视角,找寻海警在执法过程中武力使用存在的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武力选择不当、使用限度把握不到位等问题,提出完善立法、限定情形、规范程序、明确限度等优化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对策,以期对中国海警建设和规范执法中的武力使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海警执法;武力使用;比例原则;程序Probe into Use of Coast Guard Force IssuesAbstractFaced with increasingly complex marine situation, “Super Ministry”after the reform of Chinese maritime police in “building a country with maritime power”strateg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human rights enforcement activities, mission challenge, the “6·27” event is raised once again to our reflections on the coast guard used force. To optimization maritime law enforcement process in the of force using, makes force using to get effective specification, paper on maritime law enforcement force using of related concept has defined, described maritime law enforcement force using of necessary and principles, and as “6·27”event for perspective, find coast guard in law enforcement process in the force using exists of regulations implementation unreasonably, and force select improper, and using limits, so on, proposed perfect legislation, and qualified situation, and specification program, and explicit limit, such as the coast guard use of force in response. With a view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police, building and normative reference for the use of force in law enforcement.Key Words:Coast Guard; use of force;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program目录一、引言 (1)二、相关概念界定 (1)(一)海警 (1)(二)武力使用 (2)(三)武力使用对象 (2)三、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条件与原则 (3)(一)武力使用的必要条件 (3)1.海警对执法海域享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 (3)2.海警执法人员适格 (3)3.武力使用对象适格且行为违法 (4)(二)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原则——比例原则 (4)1.适当性原则 (5)2.必要性原则 (5)3.相当性原则 (5)四、我国海警执法过程中武力使用存在的问题 (6)(一)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6)(二)未授权海域越权执法不合法 (6)(三)武力使用选择不合理 (6)(四)执法执勤条件考虑不充分 (7)五、优化我国海警执法武力使用的对策 (7)(一)树立大局意识,减少外交冲突 (7)(二)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律保护 (7)(三)规范武力使用,严格执法制度 (7)1.限定武力使用情形 (7)2.规范武力使用程序 (9)3.明确武力使用限度 (11)六、结语 (11)海警执法武力使用问题探究一、引言面对近年来我国日益严峻的海洋形势,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建设海洋强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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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力、强制手段及处置措施的概念与范围的辨析
作者:刘扬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
【摘要】武力、强制手段及处置措施三个术语既有联系,又互相区别,往往在一定范围内被误用、滥用,造成研究中表达混乱、指代不明。

因此,应对三者进行追本溯源地考证、力求明晰其区别与联系,以便于在今后的研究中规范相关表述与称谓。

【关键词】武力;强制手段;处置措施
“武力使用”一词源于我国香港地区的《警察通例》,为我国大陆学界借鉴采用。

然而,我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法规中,却未见关于“武力使用”这一术语的表述,与之相类似的概念有两个,分别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强制手段”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的“处置措施”。

但是,随着对警务实战训练探讨的不断深入,这三个概念却往往被误用、滥用。

笔者尝试对三者进行追本溯源地考证、力求明晰其区别与联系,以便于在今后的研究中规范表述。

一、强制手段的概念与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适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使用武器”。

依此可见,使用强制手段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至少应包含使用警械和使用武器的执法行为。

进一步考察《条例》释义可知,“强制手段包括公安民警通过人体的作用力而实施的强制,即徒手强制(如徒手擒拿、徒手格斗等)和使用警械和武器实施强制,也包括使用非规定的器械而实施的强制。

非规定的器械是指除公安民警依照规定装备的警械和武器以外的由公安民警根据现场情况和本人携带物品情况,可以当场获取和利用用于攻击或者约束违法犯罪人员人身的物品。

”[1]由此可见,强制手段不仅包括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的强制,同时还包括徒手强制、使用非规定的器械实施的强制。

二、处置措施的概念与范围
《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本规程所用术语的含义如下:处置措施,是指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规程》以《条例》为指导思想,在坚持处置措施实质就是强制手段的基础上,进一步纳入了口头制止,但又似乎未包含使用非规定的器械实施强制。

然而,不能忽略的一点是,《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使用警械的替代措施,“符合使用警械条件,但是现场没有警械或者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除武器以外的其他物品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控制。

”[2]那么,《规程》中使用警械的替代措施与《条例》中使用非规定的器械便有异曲同工之妙。

可见,处置措施包含之范围要大于强制手段,其差别便在于口头制止。

三、武力的概念与范围
关于“武力”的含义,香港警察机动部队警官先修班“武器及枪械训练单元”及香港警察学院学警基本训练课程第十一单元课题一“枪械及武力的使用”的课程讲义分别从字面及法律的双重角度做出了阐释。

从字面上理解,武力不单是指以身体力量控制或使用武器等传统上的意思,更包括思想上的影响。

与此同时,香港《警察通例》第29-01条、FPM29-02规定了使用武力的守则及层次。

该条例所述的“武力”包括了警察出现、设立铁马阻隔、口头指令、召唤增援、温和徒手控制(包括压点控制、押解位置、押解手腕锁)、快速上铐、使用胡椒喷剂、强硬徒手控制(包括掌跟击、震击、膝撞、前踢、侧踢)、押解手腕锁压倒、直臂压倒、手扣压倒、使用警棍、使用枪械等不同程度的一系列控制方法与技巧。

四、关于以上三个概念及其范围的辨析
通过对于上述三个概念的介绍,可看出三者既有联系、又相区别。

就其共性来看,第一,单从字面理解,便可知悉三者关于“强制性”的意思表达。

在执法实践中,则往往伴随着公安民警与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实际对抗。

第二,三者都表现为警察的执法行为,该行为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警察的权力,因此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三者的使用对象、条件、限度及适用情形。

第三,三者都清晰地体现出了强制程度的层次性与递进关系,其中蕴含着分层级控制的理念。

与此同时,三者的区别也显而易见。

第一,上述三个概念所包含的外延范围存在差别。

具体来讲,武力>处置措施>强制手段。

而其中的处置措施与强制手段最易混淆。

其实,二者欲表达的本质内涵并无出入,只是包含的范围有细小差别。

第二,三者对于“强制”的理解也有差异。

武力不仅包含了以警察身体力量控制和以警械、枪械作为身体力量的延伸进行控制所产生的强制作用,还包括对行为人造成的心理与思想上的影响、震慑。

而我国大陆的强制手段却仅限于对行为人身体的打击和约束,其代表着有形的、实际的强制。

然而,如此一来,便将处置措施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了。

一方面,《规程》认可处置措施即是强制手段;另一方面,却将本不属于强制手段的口头制止纳入处置措施的范围。

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其原因便在于,虽然从香港警队的“武力使用”理论中得到启发,认识到应将口头控制纳入研究范围,却又未对武力与强制手段的概念进行深入考证。

结果混淆了相关概念,指代不明。

由上述辨析可知,“武力”一词对于“强制”的含义表述更为全面、更贴合执法实际,也更符合现代警务理念。

与此同时,香港警队使用武力的原则、对相应控制层次、控制方法、技巧的划分也更加系统、具体,能够清晰地体现出“分级控制、适度使用”的原则。

也许,正因如此,大陆学界才广泛地借鉴香港警队“武力”的概念。

但是,在对三者进行辨析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应谨慎地借鉴香港警队“武力使用”的概念。

一方面,应追究其本源含义,认识到其理论的先进与完备之处。

另一方面应,应充分认识到其与我国大陆地区的强制手段与处置措施之间的差异,切不可盲目互换使用,造成研究中表达混乱不清。

参考文献:
[1]王学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释义[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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