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教育关于营养餐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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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4-8-5 来源:本站点击:105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切实增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益,推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科学有效地实施,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膳食补助。

第三条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天天3元,全年依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学年600元。

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嘉峪关市和28个非连片特困县(市、区)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在争取中央财政奖补的基础上,由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分担,分担比例另行通知。

第四条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

不得用于食堂(伙房)建设、设施设备购买、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和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经费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或各中小学向食物、服务提供方直接支付;并纳入财政资金动态监控范围,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后25个工作日内,会同教育部门将资金预算分解到县(市、区)。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同级教育部门下达预算。

第七条专项资金利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给商或服务提供方。

第八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学校营养餐工作专项检查范文

学校营养餐工作专项检查范文

学校营养餐工作专项检查范文为了学生食品安全,我镇决定对学校食堂专项整治行动,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积极主动,多方协调,对我镇学校开展营养餐工作专项检查。

实地查阅了学校食堂建设、营养餐管理制度、炊具设备、存放设施、消毒保洁设施、采购索证取证、登记台帐与安全应急预案,餐饮服务许可证、健康体检合格证等有关资料,认真查看了营养餐食品的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对营养餐的生产、运输、保管、留样、发放、登记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咨询与全面督查。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整改要求,切实保证学生的食品安全。

第二篇:秀水乡中心学校学校营养餐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秀水乡中心学校2011-2012学年度学生营养餐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确保本期学生饮食卫生,消除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严防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根据《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食品卫生安全大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威府办发(2012)133号及威XX县区关于做好《2012年第二季度“整脏治乱”、“满意在贵州”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检查考核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秀水乡中心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制定《秀水乡中心学校2011-2012学年度学生营养餐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下列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完善学校与学生营养餐管理,切实保障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同时,把检查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

二、工作机构1、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马祥云副组长:马彭艳成员:马开勤马宁军马敏克张良春安平2、专项检查小组一组:组长:马祥云成员:马彭艳马敏克安平工作车辆:贵fa5536检查学校:清水小学田坝小学新田小学前丰小学新坪小学二组:组长:马开勤成员:张良春马宁军工作车辆:贵f76752检查学校:秀水乡中心学校秀水二小中义小学高峰小学三、工作安排按照“统一领导、加强监督、严格检查、督促指导、校校联动”的原则,开展学生营养餐专项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营养餐情况汇报

营养餐情况汇报
二、实施营养餐的主(:营养餐情况汇报)要做法
1、加强领导,确保责任落实。
在爱心营养餐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营养餐工程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营养餐工程”的具体工作。
2、强化监督。
建立实名制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营养餐的发放情况予以公示。学校还建立了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民主监督委员会
二主要工作
1.及时收发供餐食品
营养餐工作从5月25日开始供餐,截止目前99个供餐日,总计接收并发放营养餐份。做到了学生在校日供一份,稳妥完成了预期发放任务,学生食用异常现象从未发生,圆满地完成了安全责任目标,学生用餐效果及社会反响也呈现良好态势,达到了营养改善计划的强身健体育人的社会功能。
2.加强组织领导
5、强化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把好卫生安全关,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是营养餐工作最起码的要求和持续正常开展的关键。我校非常重视食品卫生安全,联合本村的卫生室加大对学校饮食卫生安全检查的力度,针对各个季节的不同特点和容易出现的卫生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学生在校就餐的安全性,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从而确保营养餐工程的顺利实施。
5、强化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把好卫生安全关,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是营养餐工作最起码的要求和持续正常开展的关键。学校非常重视食品卫生安全,联合本镇的卫生部门加大对学校饮食卫生安全检查的力度和密度,针对各个季节的不同特点和容易出现的卫生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学生在校就餐的安全性,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从而确保营养餐工程的顺利实施。
在具体日常事务上,营养办工作人员随时与县教育局营养办和一级配送机构联系,每次配送不到位的情况,都及时通过学区办公群发布消息,或电话通知;每次补配食品下发的同时,都随车或者在群上发布配送说明。正确引导了舆论,化解了有可能出现的误解与矛盾,防止了流言的产生,使政府的这一惠民举措在最基层得到了认可与共识。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安全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安全

威宁自治县云贵乡中心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安全责任书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县相关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书。

一、“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各学校应根据《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市、县关于“计划”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计划”专项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二|、“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并做到“见账不见钱”。

明确分管副校长、出纳和会计共同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和支付。

第一责任人须与各环节岗位工作人员签订“计划”专项资金安全管理责任书。

另外,我乡中心校各村小层层签订专项资金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计划’’专项资金实行“校财局管”,按照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报账制度。

各小学按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专户,确定专人负责日常账目核算工作。

分设会计和出纳,会计做好分类核算,出纳做好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

账目核算要“日清月结”,并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以备审计、核查。

四、各小学应根据制定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健全食堂(伙房)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伙房)会计核算;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账目。

五、“计划”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计划”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寄宿制学校营养午餐与早晚餐服务管理

寄宿制学校营养午餐与早晚餐服务管理

毕节金海湖新区寄宿制学校营养午餐与早晚餐管理服务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金海湖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营养午餐与早晚餐管理,更好服务于各中小学生,落实开展好此项民生项目,根据《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补充性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毕节金海湖新区范围内寄宿制学校(含民办教育)。

第三条:食品食材严格按照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四统一”要求采购;台账记录、食材验收、储存管理、食材加工、食品留样等系列流程在食药监部门和主管部门监管下按照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标准执行。

第四条:寄宿制学校营养午餐与早晚餐菜谱不能相符合,食谱参照《农村学生膳食营养指导手册》(西南地区)表7-1至表7-30制定,并分开记录台账和食品留样。

严禁将营养午餐剩余饭菜重新加热、混合等加工后作为晚餐使用,一经查实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加强资金管理,分别建立营养餐与早晚餐资金台账及明细。

早晚餐生活费结合各校实际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学生自费补助,实施“就餐卡”管理,刷卡就餐,明确专人管账充卡,每学期结束决算清退余额。

每月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监督。

严禁食堂利用刷卡、现金消费形式变相经营许可证范围外的物品。

第六条:坚持开好“四个会”。

做到整体有安排,过程有督查,结果有说法。

第一,开学初召开由校领导,师生代表,食堂管理人员参加的“伙食管理委员会会议”。

对本学期办伙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要求。

第二,坚持两周召开一次“食堂工作人员会议”。

对前一段时间工作进行简单的总结通报,特别要指出工作中存在的细节问题和行为习惯方面的不足,让大家逐步做到,工作操作规范,生活习惯良好。

第三,一月召开一次“班级生活委员会议”。

对饭菜质量、饭菜价格、卫生情况、服务态度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形成文字材料上交,汇总后上报学校,作食堂整改依据。

对学生就餐行为进行评价,评出文明班级,由学校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四,规定班级每月召开一次“就餐学生专题会”,总结学生就餐情况,评选上报3-5名“就餐文明标兵学生”,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黔府办发[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推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顺利实施,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计划”的基本内容(一)实施范围。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根据国办发〔2011〕54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省连片特困地区65个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启动国家试点工作,同时鼓励非连片特困县逐步开展“计划”地方试点工作。

(二)补助标准。

按每生每天3元、全年学生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600元。

6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非连片特困地区的县“计划”试点所需资金由各市(州)、县自行承担。

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在争取中央财政奖励性补助的同时,省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教厅[2013]1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教厅[2013]1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教厅〔2013〕1号)各市(州)和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教育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一年来,有关市(州)、县(市、区)积极探索,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操作形式简单、基础工作滞后、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确保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成效,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根据全国学生营养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2〕2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地方责任一是完成“规定动作”。

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54号文件和甘政办发〔2012〕27号文件要求,加大组织指导力度,扎实推进实施工作。

要出台具体政策,将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增加的食堂聘用人员工资、食品配送费用等纳入当地财政妥善解决,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更不能挤占国家膳食补助。

二是做好统筹。

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做好“加法”,防止产生“挤出”效应。

要统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各类针对农村孩子的扶贫项目补助、社会捐赠赞助等,妥善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在校就餐问题,逐步改善学生膳食营养状况。

三是对边远困难地区和学校给予特殊支持。

对交通不便、没有食堂且规模较小的村小和教学点,“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学校,生活习俗特殊的民族地区学校,要在充分听取当地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一校一策”原则制订有针对性的供餐方案。

威宁县线黑土河乡中心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威宁县线黑土河乡中心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威宁县黑土河乡中心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为推动我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加快我乡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府通【20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黑土河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学生营养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为目标,以促进教育公平为根本,按照“政府主导、中心校协作、因地制宜、分校实施”的原则,积极探索“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新机制、新路子,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作为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任务,不断推挤全乡教育科学发展。

二、组织领导(一)组织机构黑土河乡中心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炳富(中心校校长)副组长:曹清海(中心校常务副校长)成员:王涛王应献刘馨中心校各室主任及各边校校长和食堂管理员。

领导小组下设黑土河乡中心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由中心校副校长王涛负责具体事务及工作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面领导全乡“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营养改善计划”的相关政策;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学生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建立职责明确的学生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经费列入预算;组织学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对重大学生安全事故及时查处、上报并执行问责制;研究和解决“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草拟全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指定工作管理制度,督促检查各校工作落实情况。

威宁县岔河第二中学营养餐托管协议1

威宁县岔河第二中学营养餐托管协议1

岔河第二中学营养餐托管协议甲方:岔河第二中学(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曹会玲,性别:女,民族:汉,家庭住址:贵州省威宁县黑石头镇新河村新河组,身份证号码:522427************,文化程度:中专。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品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现就学校营养餐食品卫生管理事宜达成共识,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如下:一、总则协议中的学校食品卫生,是指由学校托办及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提供的学生营养餐、学生日常用餐及乙方出售的副食品的卫生;资金安全指严格按照营养餐资金管理要求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和克扣。

对学校食品卫生、资金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应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职责、资金管理职责,预防校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力求将每一分钱都用在学生身上。

二、实施办法1.甲方以零租金的形式将食堂交由乙方经营营养餐,乙方以周为单位制定明码标价的实际价值3元的营养餐食谱,经甲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审核合格后,在领导小组及全校师生的监督下保质保量地按菜谱做成营养餐;2.甲方以餐票的形式让学生在中午到食堂凭票就餐,乙方以回收的实际就餐票数向甲方报账中心报账,具体结算方法为:每天实际票数x3元=总支付数。

三、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甲方应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资金安全管理作为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并按规定进督导、检查;2.甲方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改进意见,并对改进意见督导落实;3.甲方要督促乙方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4.对乙方制定的菜谱,采购物品的质量、卫生、及价格,加工过程中的数量、质量、卫生等,甲方有义务和责任进行指导、监督;5.接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甲方应督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经费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经费管理办法

杨柳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校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食堂资金管理必须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要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费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食堂聘用人员食品加工费、大型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及设备折旧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营养餐计划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第四条食堂所有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遵循三定原则,即:定品牌、定地点、定价格,并由二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主管领导审核。

食材采购回后,依次验收、交货、审核签字。

原材料采购应票据齐全,所有的支出必须有票据,实事求是地核实营养餐品种成本,据实核算入账。

购物的发票必须有采购人员、学校会计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入账。

食堂的帐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必须定期保存。

第五条食堂所有采购非当日耗用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如实验收入库,在采购员交来的清单上签字,分类登记学校食堂食材台账。

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学校堂食材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

每两个周做一次账,如实反映盈余情况,及时把学校食堂食材盘存表报送学校财务人员和食堂负责人。

第六条要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可对原材料或物资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

学校要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向就餐师生开展一次问卷调查,及时公布和反馈调查结果。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7.24•【文号】财教[2012]231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保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7月24日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五条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餐饮服务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2号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餐饮服务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2号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餐饮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2号)《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5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30日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用餐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向学生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家庭托餐点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家庭托餐点要与当地教育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学校校长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必须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向餐饮服务企业购买供餐为辅,家庭托餐为补充。

在确定供餐模式上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保障作为首要条件。

第五条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向学生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对一些偏远地区规模小且暂不具备学校食堂供餐和企业供餐条件的学校或教学点,由托餐点个人申请,经学校和村委会同意,向当地教育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与学校签订供餐合同后方可供餐。

同在蓝天下携手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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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扶贫JiaoYuFuPin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地处黔西北高原,平均海拔2200米。

县境中部为开阔平缓的高原,四周低矮,是贵州省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县,乌江、牛栏江、横江发源于此。

威宁全县总人口140多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四分之一,是国家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

威宁也是教育大县,全县共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514所,受益学生26.5万人。

为了读书,学生们得翻越大山徒步往返学校。

简陋的教室、桌椅,灿烂的笑容是这里的校园特色。

学校的篮球架是用几块木板钉在两棵松树上的。

一勺油浇在苞谷干饭里,再加点盐就是一顿中午饭。

孩子们的书包多是用家里裁剩的布料或化肥口袋缝制的,但却承载着家里的希望。

现在不一样了。

自从有了学生营养餐,孩子们的午餐营养、好吃、花样多。

蒜苔炒肉丝、芸豆炖猪脚、青椒炒豆芽……这是龙场镇开嘎小学近段时间来的学生营养餐标准。

“营养餐好吃,比家里的饭菜好吃多了,每天都有肉。

”二年级一班的蔡兵津津有味地边吃边对笔者说。

今年8岁的他,家住龙场镇津海村青山组,距离学校5公里,每天早上六点钟起床从家里出发,要走上一个半小时才能到学校,根本就不能回家吃午饭,有时候从家里带几个烤土豆,有时候家长给一两元钱,在学校周边买零食吃。

像蔡兵这种情况的学生很多。

二塘镇艾家坪村到开嘎小学读书的学生就有五六十个,单程走最短的小路到学校也有六七公里,要走两个小时。

“以前没有营养餐的时候,很多孩子中午都是不吃饭的,家境好点带点钱在学校买点零食吃,这里农村贫困,不少孩子只能看着别人吃。

现在有了营养餐,大家中午吃的都一样。

营养午餐不仅给山里的孩子们带来好饭食、增加营养,还带来了平等,赋予了学校教育新的内涵,特别是对农村孩子。

”四年级一班班主任袁老师说。

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对贫困山区如解旱的甘霖,滋润着待放的花蕾,改变了千千万万山区孩子学习、生活质量,是山区教育提升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

威宁县思源实验学校营养餐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为切实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和资金安全,特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

一、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

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国家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三、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实行分帐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

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

四、学校要按照规定,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帐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五、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资金或其它食堂经费服务方面支出。

六、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应定期公布经费帐目标准、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监督。

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一)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

(二)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三)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八、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九、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责任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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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营养资金安全使用管理的
紧急通知
各乡镇中学、中心校:
我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两个多月,为了加强对营养资金安全使用管理,教育财务管理中心于4 月11日组织了全县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并要求培训后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立即组织各校点进行二级培训。

但最近教育财务管理中心对部份中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务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部份学校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校领导不够重视“营养改善计划”财务管理工作;二是学校开餐近两个月,未组织各校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三是很多学校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管理不到位,对收、支没有做到“日清月结”,票据不齐、零乱;四是部份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账目至今未做,收、支账目不清,心中无数;五是对开支票据没有执行“三签字”就进行违规登账。

县教育局五月中旬将对各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仍存在以上行为,无整改行动的将对学校领导、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请各中学、中心校对各校点“营养改善计划”财务管理进行认真疏理排查,抓紧整改完善,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威宁自治县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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