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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机制改革
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我国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从单一的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得社会经济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利益格局大幅调整,新旧社会矛盾不断交织;原先作为调节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行政手段不断弱化,而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经济关系的一种最重要、最主要的手段。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因为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公民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依法治国战略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
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人民法院的现行审判机制却难以与上述要求相适应,人民法院的自身改革势在必行。
下面笔者结合实际,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机制改革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机制改革的必要性现行基层法院审判机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晋升以行政职务晋升为体现,由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逐级提拔。
二是对案件操作进行行政化管理,体现在案件裁判的逐级审批与汇报制度上,造成审案者不判、判案者不审的局面,不能充分发挥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员的作用。
这种审判机制,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与现代法律制度追求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一个国家中两个不同的权力执行机关,其权力动作的表现方式也是不同的。
审判权力的动作表现方式最通常的是合议制,行政权力的动作表现方式则是首长制。
首长制体现的是长官意志,强调服从,暗厢操作往往多一些,难以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而合议制体现的是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能更好地体现司法制度强调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现行的案件裁判逐级审批与汇报制,在法院内部管理上一定程度地体现了司
法裁判权的行政化,我们强调行政机关和其他团体不能干涉司法机关办案,这是就整个社会的执法环境所作的要求,在法院内部同样也不能允许以行政命令去干扰合议庭的裁判权。
且层层审批也人为地繁琐了办案程序,造成审判效率降低,也使得合议庭成员责任心不强,模糊了职与责之间的统一,难于保证案件质量。
(二)、与全面提高审判队伍素质的要求不相适应上面已经谈到,现行审判机制对法官的晋升总与一定的行政职务挂钩,法院的中层领导干部大都从优秀的审判人员中选拔,而这些人员晋升到一定的行政职务,由于其从事行政事务的增多,参与审判就相对减少,特别是副院长这一级,表现尤为突出。
这就造成了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队伍素质相对降低,使得全面提高法官业务素质没有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渠道。
(三)、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不相协调由上述(二)引申出来的一个问题,即审判队伍相对不稳,浪费审判资源的问题。
一方面,是优秀法官晋职后,参加一线审判相对减少。
另一方面,随着法官初任资格司法考试的开展,法官任职的门槛相对提高,造成新任法官的断层现象。
所以,有必要改革法官队伍的管理体制,建立审判长选任制或主审法官制,进一步稳定法官审判队伍,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机制改革的内容(一)、缩小行政编制,充实审判队伍1、院长、副院长应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按现行法官等级,为四级高等法官、一级法官,其职称要求其应承担办案职责。
院长、副院长同时又身兼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院长、副院长对案件的指导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二是从办案中总结经验,写出高水平的调研文章,指导审判实践。
此应形成一种制度,不能流于形式。
2、对庭长实行竞争上岗制、轮岗制管理庭长是基层人民法院中最重要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