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生产承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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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生产承包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明溪场[2018]生第号

委托方:福建省明溪国有林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林场有关规定,因兴泉铁路弃渣场建设用地的林木采伐需要,甲方经伐区规划、调查设计、审批办证(采伐证号:闽国场采字[2018] 号),采伐手续齐全完整。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订立如下木材生产合同条款。

一、伐区情况

1、地点:工区林班大班小班,伐区面积亩。

2、四至:详见伐区拨交单及现场标记木界线为准。

3、采伐类型-方式:其他采伐-皆伐。

4、设计数量:①.木材计m3,其中:杉木m3,松木m3,杂木m3。

②.薪材计m3。

二、生产定额

本伐区的木材和薪材的生产工资包干定价为人民币:万元整(¥万元整),包括项目具体如下:

1、生产性燃油费:钩机和铲车开设(维修)集材道、油锯伐倒造材、一道进仓盘车、叉车装卸、吊机和抓机装车、抓机堆头整堆、维修林区道路、短途运输、伐区管理工具车辆等机械燃油费用。

2、人力工资及其它费用:准备作业、工具材料、倒树、打枝修节、造材、集材、整堆、木材看护、短途运输、木材装卸车、道路开设及维修等工序所需人工辅助生产的工资费用;过田过路赔偿费、伐区清理、安措经费、税收、社会劳动保险、医疗、高危行业作业人员保险、管理费等所有费用。

三、施工要求

1、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到山场进行伐区现场拨交,其主要内容是:落实伐区范围、四至、面积、采伐方式、采伐树种、蓄积量和出材量等,填写《三明市国有林场林木采伐伐区拨交单》,办理签字手续后,乙方方可进行采伐。乙方在实施采伐前应设立暂缓采伐地块,暂缓采伐地块的面积必须占拨交面积的20%以上,由双方在拨交时现场指定。

2、乙方必须在伐区拨交后组织开展木材生产,在2018年月日前完成伐区内林木的伐倒作业,逾期未伐倒,按放弃林木处理(即林木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在2018年月日前完成木材生产任务(含集材、木材进仓、伐区清理),并通过林场验收,交付给林场。否则,每逾期一天扣木材生产履约保证金2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责任。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提前向林场提出申请,林场根据实际情况是否给予适当延期。

3、乙方在木材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指导。木荷防火林带不得采伐;因生产造成林场防火林带或伐区外林木受损,根据损害程度由乙方负责赔偿;伐区内若遇珍贵树木(如:樟树、楠木、檫树、红豆杉等)不得采伐。否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合理开设集材道路,做好农田、饮用水水沟等保护工作,应遵照少破坏林地的原则,避免破坏山体造成水土流失,并自行妥善处理与此相关的赔偿问题。开设集材道:乙方因木材生产需开设集材道,属甲方辖区内的,乙方需提出用地书面申请,由甲方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生产,且用地范围内应采伐的林木由乙方承包生产、销售,并向甲方交纳相应木材款,木材(不分树种、材种)销售单价为中标伐区木材平均单价,木材生产工资为中标伐区约定木材生产工资(合同另订);属甲方辖区外的林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其关系协调及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开设的集材道路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5、乙方自行解决伐区木材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道路(含村道)协调关系及有关农田、村民饮用水、水渠、农作物损坏等补偿问题,自行化解、处理有关村及村民等提出的各种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负担。

6、乙方自行处理涉及到国防线路、高压线路、养鸡场、果场等单位的关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负担。

7、当产材量达到设计数+10%时,应先停止采伐,报甲方申请补办采伐许可证后,方可继续采伐。否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木材生产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的施工机械。(如:油锯、钩机、抓机、农用车等)。运输(到材)车辆要固定,并将相关驾驶员、车辆等合法证件报林场安办备案,严禁随意调换车辆倒材。

9、乙方必须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稳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等现象发生,做到依法依规组织木材生产销售。

四、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配备专职施工员,负责伐区施工和质量管理,保证施工质量。

2、倒树采用油锯或弯把锯,严禁使用刀、斧倒树。伐根力求与地面平,杉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其它树种地径30厘米以下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地径30厘米以上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上锯口的高度要求与下锯口的上锯路相平,并掌握好倒树方向,避免劈裂和摔断树干。

3、打枝修节:从树头向树梢依次进行,要求紧贴树干打净修平。

4、剥皮:规定剥皮的树材种,要求剥到“四面光”。

5、造材:合理造材,提高木材利用率,伐区内尾径6cm,长度2.0m的必须造商品材,逐根检量进仓销售。

⑴材长:备用长度0—4厘米,不准有负公差。造材最小检尺直径:杉木4厘米(1.0米长);松、杂木6厘米(2米长)。

⑵平头:紧靠伐根第一节平头阶梯不超过4厘米,合格率达95%以上。

⑶锯口:径级不足30厘米的锯口倾斜不超过2厘米,径级30厘米以上的锯口倾斜不超过4厘米,合格率达95%以上。

上述各项质量要求乙方若未达标的,甲方按伐区木材生产数量扣木材生产履约保证金5元/立方米给予处罚。

五、伐区清理

伐净应伐木,伐区清理干净。尾径3厘米,长度1.0米的短材、辅路搭桥用的木材及可利用的枝丫材必须全部清理下山。否则,甲方按伐区木材生产数量扣木材生产履约保证金5元/立方米给予处罚。

六、伐区木材生产管理

乙方必须根据伐区出材量的大小,开辟相应木材堆放场地,设立伐区临时货场。对集运下山的木材须按树材种、规格分别归楞。设置看守工棚,配备专职木材管理员,负责木材进仓、归楞、出仓等管理和看护。

七、安全生产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生产,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安全生产原则,乙方必须严格按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在木材生产、销售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负责木材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木材生产、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其民事(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等)、行政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乙方应根据生产需要,组织招用年龄18-55周岁,身体健康,反应灵敏的男性工人,并为从业人员全员办理工伤保险、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禁止私招乱雇,禁止先上山作业后补办用工手续等违规行为,在作业过程中应穿戴好劳保用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确保生产安全。

2、乙方必须在伐区醒目位置及时设置安全警示牌。并加强伐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劳动保护用品到位和正确使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甲方有权检查伐区木材生产、安全生产等工作,对伐区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告知书》指明的问题,及时整改。。

八、护林防火

1、乙方必须遵守安全野外用火规定,禁止在伐区内吸烟,做好用火安全。如因野外用火不当而引起的火灾事故的,其民事及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将伐区林木拨交给乙方后,伐区林木的生产经营风险转移给乙方,乙方必须做好伐区林木的防火防盗等工作,否则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九、检查验收

乙方木材生产(到材)和其它生产作业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根据实际工作安排,抓紧组织有关人员按合同要求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主要内容有:伐区地点、周界(四至)、面积、伐根高度、伐区清理、伐区界外的标注木等。

十、违约责任

1、在乙方逾期未完成或拖欠中标木材款等情况下,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有权就山场剩余林木或堆头木材按市场价格进行拍卖处理,折抵乙方所欠缴的木材款及违约金额,同时甲方也可通过司法诉讼追回应有所得。

2、木材生产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预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中标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转为生产履约保证金)。

3、伐根高度:合格率达不到95%的,否则,甲方按伐区木材生产数量扣木材生产履约保证金5元/立方米给予处罚。

4、伐区清理:伐净应伐木,尾径3厘米,长度1.0米的短材、辅路搭桥用的木材及可利用的枝丫材全部清理下山,否则,甲方按伐区木材生产数量扣木材生产履约保证金5元/立方米给予处罚。

5、乙方必须在拨交的山场四至范围内,按照拨交的面积、采伐方式进行采伐作业,不得越界和超量采伐。否则,除没收乙方预交的木材生产履约保证金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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