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KV及以下电气配管配线统一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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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v及以下配线工程规范gb50258-961总则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1.0.7.2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1.0.7.3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1.0.7.4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1.0.7.5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1.0.8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1.0.9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
1.0.10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1.0.11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12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1.0.13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
1.0.14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GB 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截面为
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的线芯应先拧紧搪锡
或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 器具的端子连接
多股铝芯线和截面大于
的多股铜芯线的终端 除设
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 应焊接或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 器具的端子连
接
熔焊连接的焊缝 不应有凹陷 夹渣 断股 裂缝及根部
未焊合的缺陷 焊缝的外形尺寸应符合焊接工艺评定文件的规定 焊
接后应清除残余焊药和焊渣
号和建设部 建标技字第
号文的要求 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电气装置安装
工程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和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及 以 下 配 线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和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埋入建筑物 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 支架 螺栓等预
埋件 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预留孔 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预埋件
应埋设牢固
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 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 构筑物的 孔 洞 沟 槽等修补完整偿装置 导线应留有余量
设防水弯头 导线应加套保护软管 经弯成滴水弧状后再引入设备的
接线盒
与设备连接的钢管管口与地面的距离宜大于
钢管的接地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黑色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时 连接处的两端应焊接跨
接接地线或采用专用接地线卡跨接
镀锌钢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的跨接接地线宜采用
专用接地线卡跨接 不应采用熔焊连接
安装电器的部位应设置接线盒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技术文件应齐全 型号 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
电气装置安装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1总则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技术文件应齐全。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完整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1 总则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GB-50258—96----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8—96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总则1.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4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5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6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7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7.1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1.7.2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1.7.3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1.7.4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1.7.5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1.8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1.9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
1.10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1.11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12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1.13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
1.14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配管2.1 一般规定2.1.1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
电气安装规范GB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1总则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GB5025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项目施工验收标准规范

1 总则1.0.1 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 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1.0.7.2 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1.0.7.3 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1.0.7.4 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1.0.7.5 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1.0.8 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1.0.9 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
1.0.10 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1.0.11 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12 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1.0.13 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
1.0.14 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KV及以下电气配管配线统一技术标准

K V及以下电气配管配线统一技术标准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1KV 及以下电气配管配线工程统一技术标准1、 适用范围本技术标准适用于万科地产深圳区域所有1KV 及以下电气配管配线现场施工指导。
2、 依 据2.1 除另有注明外, 本工程须符合设计、图纸和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条文说明》GB50303-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8-9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9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一2000)2.2 若承包商对以下要求有任何疑义,应立即向万科地产提出,由万科地产做最终决定,否则视为接受。
3、 配管 1KV 及以下电气配管配线工程统一技术标准编制 邓容宣 日期 2004-12-30审核 李勇刚 日期 2005-1-24批准 孟 浩 日期 2005-1-31修订记录日 期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参加讨论认定人员:齐德春、殷建勋、曾斌、金保宁、成刚、宋建立、白旺喜、汪炳南、吕亚清、李勇刚3.1一般要求:3.1.1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起连接处均应密封。
3.1.2室外埋地敷设的电缆导管,埋深不应小于0.7m。
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电线导管不应埋设在室外土壤中。
3.1.3室外电缆保护管应有不小于0.1%的排水坡度。
3.1.4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线路敷设,并应减少弯曲。
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GB50258-1996 电气安装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1 总则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1kV and under feeder cable engineering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 50258—961 总则1.0.1 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 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1.0.7.2 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1.0.7.3 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1.0.7.4 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1.0.7.5 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1.0.8 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1.0.9 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
1.0.10 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1KV及以下电气配管配线统一技术标准

1KV及以下电气配管配线工程统一技术标准1、适用围本技术标准适用于万科地产区域所有1KV及以下电气配管配线现场施工指导。
2、依据2.1除另有注明外,本工程须符合设计、图纸和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条文说明》GB50303-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GB 501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 50258-9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 50166-9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GB 50217-94)⏹《低压配电设计规》(GB 50054-9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GB/T 50312一2000)2.2若承包商对以下要求有任何疑义,应立即向万科地产提出,由万科地产做最终决定,否则视为接受。
3、配管3.1一般要求:3.1.1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起连接处均应密封。
3.1.2室外埋地敷设的电缆导管,埋深不应小于0.7m。
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电线导管不应埋设在室外土壤中。
3.1.3室外电缆保护管应有不小于0.1%的排水坡度。
3.1.4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线路敷设,并应减少弯曲。
埋入建筑物、构筑物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3.1.5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保护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50-80mm。
3.1.6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1.7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气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气管的下方。
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
其相互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下列数值:3.1.7.1 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3.1.7.2 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气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GB50258—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1总则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58—200X)征求意见稿二OO九年二月《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58—200X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2术语(暂略)3 基本规定4导管、线槽敷设5配线6封闭插接式母线敷设7封闭插接式照明母线敷设8工程交接验收1总则1.0.1 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施工质量,促进科学管理、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明确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和作用。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对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如防爆、防腐蚀场所等,尚应执行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1.0.3 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或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深化设计均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和审图单位的同意。
【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条文中“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指与工程性质相应的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该文件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查、批准手续。
如由于现场情况变化,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和修正,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签证确认,即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书。
同理,如工程招标文件要约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要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同样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批准。
】1.0.4 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虽然制订规范时,已注意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使之不违反且遵守或协调一致,但不可能在执行本规范时其他的相关规定不作调整,尤其国家颁发的产品制造技术标准、技术条件,是随技术进步而与时俱进不断修正的,对相应的安装要求也会不断更新,因而必须在执行本规范时加以密切关注。
第二,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加快必将使生产力发展迅猛,尤其在入世后,产品制造和技术管理趋向国际化更为凸现,要求相应的管理同步更迭和修正,导致已文件化的规范会有落后不适应的趋势,要求执行规范时要必须有动态观念,才能保持执行规范的合理性。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IKV及以下配线工程验收标准

SBGL-16-002
页码
27-14
附9: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验收
一、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盘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盘柜漆层应完好、清洁整齐。
2.盘、柜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牢固。
3.所有二次回路接线应准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绝缘符合要求。
4.手车或抽屉式开关柜在推入或拉出时应灵活,机械闭锁可靠,照明装置齐全。
4.触头应接触紧密良好。
5.空气压缩装置及管道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的有关规定。
6.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接地良好。
二、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2.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3.安装技术记录。
4.调整试验记录。
5.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8.标志齐全完好、字迹清晰。
二、通电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时动作应灵活、可靠。
2.电磁器件应无异常响声。
3.线圈及接线端子的温度不应超过规定。
4.触头压力、接触电阻不应超过规定。
三、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文件名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IKV及以下配线工程验收标准
电子文件编码
页码
27-2
电气线路与管道间小距离
管道名称
配线方式
穿管配线
绝缘导线明
配线
裸导线
配线
蒸汽管
平行
管道上
1000
1000
1500
管道下
500
500
1500
交 叉
300
300
电气工程统一技术标准

5.4.1.11导管过变形缝
导管在变形缝处应做补偿装置,具体做法参照图集。
5.4.2防雷接地
5.4.2.1金属电线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等电位联结线连接可靠。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二处与接地(PE)或等电位联结装置相连接;非镀锌电
5.4.3.2卡接法:镀锌钢导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应用专用接地线卡连接,不得采用熔焊连接,
跨接地线做法
5.4.4电缆(线)敷设
5.4.4.1导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
5.4.4.2导线穿入钢管时,管口处应装设护线套保护导线;在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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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V及以下电气配管配线工程统一技术标准1、适用围本技术标准适用于万科地产区域所有1KV及以下电气配管配线现场施工指导。
2、依据2.1除另有注明外,本工程须符合设计、图纸和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条文说明》GB50303-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GB 501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 50258-9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 50166-9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GB 50217-94)⏹《低压配电设计规》(GB 50054-9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GB/T 50312一2000)2.2若承包商对以下要求有任何疑义,应立即向万科地产提出,由万科地产做最终决定,否则视为接受。
3、配管3.1一般要求:3.1.1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起连接处均应密封。
3.1.2室外埋地敷设的电缆导管,埋深不应小于0.7m。
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电线导管不应埋设在室外土壤中。
3.1.3室外电缆保护管应有不小于0.1%的排水坡度。
3.1.4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线路敷设,并应减少弯曲。
埋入建筑物、构筑物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3.1.5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保护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50-80mm。
3.1.6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1.7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气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气管的下方。
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
其相互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下列数值:3.1.7.1 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3.1.7.2 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气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
3.1.7.3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气管,上下净距可减少到0.2m。
3.1.8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性气体及液体管道)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0.1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
3.1.9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3.1.10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3.1.10.1当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曲时,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4倍。
3.1.10.2当线路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3.1.11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3.1.12当电线保护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中间应增设接线盒或拉线盒,且接线盒或拉线盒的位置应便于穿线:3.1.12.1 管长度每超过30米,无弯曲。
3.1.12.2 管长度每超过20米,有一个弯曲。
3.1.12.3 管长度每超过15米,有二个弯曲。
3.1.12.4 管长度每超过8米,有三个弯曲。
3.1.13垂直敷设的电线保护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设固定导线用的拉线盒:3.1.13.1 管导线截面为50mm2及以下,长度每超过30m。
3.1.13.2 管导线截面为70~95mm2及以下,长度每超过20m。
3.1.13.3 管导线截面为120~240mm2及以下,长度每超过18m。
3.1.14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电线保护管,其水平或垂直安装的允许偏差为1.5‰,全长偏差不应大于管径的1/2。
3.1.15在TN-S、TN-C-S系统中,当金属电线保护管、金属盒(箱)、塑料电线保护管、塑料盒(箱)混合使用时,金属电线保护管和金属盒(箱)必须与保护地线(PE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3.1.16各器具接线盒间的距离:3.1.16.1灯头盒与消防探头接线盒间的距离应大于500mm。
3.1.16.2灯头盒与节能开关接线盒间的距离应大于500mm。
3.1.16.3强、弱电接线盒间的距离应大于100mm。
3.1.16.4电气接线盒与燃气管道的距离应大于300mm。
3.1.16.5灯头盒距离梁边的距离宜大于1m,如两道梁之间的距离小于2m时,灯头盒宜安装在两道梁的中部。
3.1.16.6开关接线盒距门边的距离宜保持在150~200mm之间。
3.1.16.7排气扇、抽油烟机插座接线盒宜吸顶安装,距离水管及水管预留洞的距离宜大于300mm。
3.1.16.8 电气接线盒与窗户开启扇垂直下方的距离宜大于300mm。
3.2钢管敷设:3.2.1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钢管布线应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电线管3.2.2潮湿场所和直埋于地下的电线保护管,应采用厚壁钢管(水煤气管)或防液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干燥场所的电线保护管宜采用薄壁钢管或可绕金属电线保护管。
3.2.3钢管的壁、外壁均应作防腐处理。
当埋设于混凝土时,钢管的外壁可不作防腐处理;直埋土层的钢管外壁应涂两度沥青;采用镀锌钢管时,锌层剥落处应涂防腐漆。
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3.2.4钢管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应无铁屑和毛刺,切断口应平整,管口应光滑。
3.2.5钢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3.2.5.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长度的1/2;连接后,其螺纹宜外露2~3扣。
螺纹表面应光滑无缺损。
3.2.5.2 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宜为管外径的1.5~3倍,管与管的对口处应位于套管的中心。
套管采用焊接连接时,焊缝应牢固严密;采用紧定螺钉连接时,螺钉应拧紧;在振动的场所,紧定螺钉应有防松动措施。
3.2.5. 镀锌钢管和薄壁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或套管紧定螺钉连接,不应采用熔焊连接。
3.2.5.4钢管连接处的管表面应平整、光滑。
3.2.6钢管与盒(箱)或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3.2.6.1暗配的黑色钢管与盒(箱)连接可采用焊接连接,管口宜高出盒(箱)壁3~5mm,且焊后应补涂防腐漆;明配钢管或暗配镀锌钢管与盒(箱)连接应采用锁紧螺母或护圈帽固定,用锁紧螺母固定的管端螺纹宜外露锁紧螺母2~3扣。
3.2.6.2当钢管与设备直接连接时,应将钢管敷设到设备的接线盒。
3.2.6.3当钢管与设备间接连接时,对室干燥场所,钢管端部宜增设电线保护软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后引入设备接线盒,且钢管管口应包扎紧密;对室外或室潮湿场所,钢管端部应增设防水弯头,导线应加套保护软管,经弯成滴水弧状后再引入设备的接线盒。
3.2.6.4与设备连接的钢管管口与地面的距离宜大于200mm。
3.2.7钢管的接地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3.2.7.1当黑色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接跨接接地线或采用专用接地线卡跨接。
3.2.7.2镀锌钢管或可绕金属电线保护管的跨接接地线宜采用专用接地线卡跨接。
3.2.8安装电气的部位应设置接线盒。
3.2.9明配钢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钢管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电气器具或盒(箱)边缘的距离宜为150~500mm。
3.3塑料管的敷设3.3.1保护电线用的塑料管及其配件必须由阻燃处理的材料制成,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塑料管外壁应有间距不大于1m的连续阻燃标志和制造厂标。
3.3.2塑料管不应敷设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3.3.3楼宇的公共部位(包括吊顶)严禁明敷塑料管,消防工程使用的塑料管严禁明敷。
3.3.4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搂)面的一段管道,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锯短封口---)。
3.3.5塑料管管卡应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应采用插入法连接;连接处结合面应涂专用胶合剂,接口应牢固密封,并应符合以下要求:3.3.5.1管与管之间套管连接时,套管的长度宜为管外径的1.5~3倍;管与管的对口处应位于套管的中心。
3.3.5.2管与器件连接时,插入深度宜为管外径的1.1~1.8倍。
3.3.6硬塑料管沿建筑物、构筑物表面敷设时应按设计规定装设温度补偿装置。
3.3.7明配硬塑料管在穿过楼板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应采用钢管保护,其保护高度距楼板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3.3.8直埋于地下或楼板的硬塑料管,在露出地面易受机械损伤的一段,应采取防止保护措施。
3.3.9塑料管直埋于现浇混凝土,在浇捣混凝土时应采取防止塑料管发生机械损伤的措施(每隔1m固定一处,距拐角处固定点不应超过0.5m,浇捣混凝土时派专人看守)。
3.3.10塑料管在砖砌墙体上剔槽敷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3.3.11明配硬塑料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管卡间最大为:管径20mm及以下时,间距为1m.;管径20~40mm时,间距为1.5m.;管径50mm及以上时,间距为2m.。
管卡与终端、转弯中点、电气器具或盒(箱)边缘的距离为150~500mm。
3.4金属、非金属软管敷设3.4.1刚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间的电线保护管宜采用电线保护软管,软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宜大于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m。
3.4.2软管应敷设在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干燥场所,且不应直埋与地下或混凝土中。
潮湿场所应采用非金属软管,当在潮湿等特殊场所使用金属软管时,应采用带有非金属护套且附配套连接器件的防液型金属软管。
其护套应经过阻燃处理。
3.4.3软管不应退绞、松散,中间不应有接头;与设备、器具连接时,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处应密封可靠;防液型软管的连接处应密封良好。
3.4.4软管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3.4.4.1软管严禁暗敷。
公共部位及消防工程应采用金属软管。
3.4.4.2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软管外径的6倍。
3.4.4.3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m,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的距离宜为300mm。
3.5金属软管应可靠接地,且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4、管穿线:4.1对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小于500V。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和电缆额定电压不得低于750V,且电线必须穿于钢管。
4.2管穿线宜在建筑物抹灰、粉刷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穿线前应将电线保护管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4.3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根管,但下列几种情况或设计特殊规定除外。
4.3.1 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4.3.2 同一台设备的电机回路和无抗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4.3.3 照明花灯的所有回路。
4.3.4 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可穿入同一根管,但管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4.4同一交流回路的导线应穿于同一钢管。
4.5导线在管不应有接头和扭结,接头应设在接线盒(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