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服务规范
危险性评估
0 级:无符合以下1-5 级中的任何行为。 1 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 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 劝说制止。 3 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 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 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 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 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 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 共场合。 一骂二摔三家外,四、五级邀警察来。
二、服务内容
(三)分类干预
分类干预依据
精神症状
病情不稳定患者
自知力
工作和社会功能 药物不良反应 躯体疾病情况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病情稳定患者
(三)分类干预
病情不稳定患者
病情不稳定患者,危险性评估为3~5级或有急性
药物不良反应和严重躯体疾病。
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对症处理后立即转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 理服务规范
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全国培训组 主讲:骆焕荣 主任医师、教授 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1年11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 患者。 在家居住的概念:指在本辖区内有固定居所 (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除外精神 专科医院),并且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 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 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 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 病。
2、登记信息(3)
基层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出院信息单》和 患者的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 理治疗信息系统。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重性精神疾病 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苏文森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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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国家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的规范文件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以下简称《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是公共卫生基本要求 ,结合当地实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3)注意事项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1、解除顾虑,不要漏掉 2、保密 3、可疑线索病人没有法律效果
4)调查留意
1、困难精神病人
2、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3、关锁精神病人
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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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5)调查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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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方法
召开社区干部和居民会议 借动员的名义,广泛开展精神卫生的基本知识
普及宣传教育的工作 让群众了解:
提供线索的意义和目的 明白每个人的一生都会遇到精神卫生的问题。 掌握精神卫生知识有助于防治精神病 降低复发率,减少精神残疾率 减少在调查中遇到的阻力和误解。
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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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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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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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下半年启动,经过多次专家修订。征求过各省(区、 市)卫生行政部门、部内有关司局的意见。
2009年11月,以卫生部文件形式下发。《重性精神疾病管 理治疗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7)试点调查:
在正式调查前可先做试点调查。所有参加的调查人员 均集中在该试点进行调查,统一认识,统一方法,统 一标准,统一要求,取得经验后再进行正式调查。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规范
(二)、信息登记/填好表格资料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应为患者进 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填写:
⑴《居民健康档案》1次性 ⑵《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基本信息表》 1次性 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1次性
(三)、把表格资料录入网络直报系统
• 填好纸质表格后应及时将患者的相关 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信息系统。
• 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 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 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 病。
• 重性精神疾病(6个病种):
– 精神分裂症:起病于青壮年,思维、情感、行为等多 方面的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
– 偏执性精神病: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若有幻觉则 历时短暂且不突出。
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 共场合。
6级评估的分级要点实际并不难,可以 简单记为:
• 0级无,1级骂, 2级3级有打砸; • 2级家内摔东西,别人劝说能听话; • 3级折腾出了家,劝说就是不听话; • 4级毁物还伤人,甚至自伤和自杀; • 5级手中有凶器,想要制止靠警察。 • 想记住更简单的请看:一骂二摔三家外,四、五
级邀警察来。
精神状态评估
1.目前症状:从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期间发生的情况 2.自知力:是患者对其自身精神状态的认识能力
自知力完全:患者精神症状消失,真正认识到自己有病,能 透彻认识到哪些是病态表现,并认为需要治疗 自知力不全:患者承认有病,但缺乏正确认识和分析自己病 态表现的能力 自知力缺失:患者否认自己有病
– 双相障碍:抑郁(心境低落为主)、躁狂(心境高涨 为主),严重时可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 分裂情感障碍:分裂症状和情感症状(躁狂或抑郁) 同时存在又同样突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国卫疾控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适应精神卫生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请遵照执行。
原卫生部发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最新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汇编
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适应精神卫生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请遵照执行。
原卫生部发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
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信息系统-分库管理
在管患者库
非在管患者库 失访患者库
死亡患者库
登记在册患者数=录入患者数-死亡患者数
绩效考核指标
信息系统在库患者分布图
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计算公式
管理率=年度内至少获得一次完整随访管理记录的患者数 /所有登记在册确诊患者数×100% 规范管理率=年度内获得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要求管理服务的患者数/所有登记在册确诊患者数×100% 稳定率=接受社区随访管理并未失访的在管患者,最近一
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
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对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数据资料来源
国家(或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记录、随访记录和健康管理档案 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收集的信息(真实性和可信性)
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管理率(管理服务数量)
规范管理率(管理服务质量,必要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稳定率(病情控制效果)
服务病种
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
重性精神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信息管理
信息来源
家属提供 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 相关信息(门诊确诊患者信息与出院信息)
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建立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重性
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录入《江苏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直报用户帐号开
重性精神疾病 (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江苏省精神卫生中心
2015年11月
钱宁
内容
管理服务规范
绩效考核指标
存在问题
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范本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严重影响患者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功能的精神疾病。
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提供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服务,我们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和社会融合,促进患者的自尊、自主和生活质量提升。
二、诊断与评估2.1 诊断标准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五版)》等。
2.2 评估方法2.2.1 医生评估医生应采用严谨的评估方法,包括临床面谈、观察行为、家庭史、病史等,全面评估患者的病情和康复需求。
2.2.2 专家评估对于疑难病例,应组织专家会诊,听取专家意见,确保诊断结果准确可靠。
2.2.3 家属评估家属应提供患者的相关信息,并参与患者的康复计划制定和实施。
三、治疗与康复3.1 药物治疗3.1.1 依据患者病情,医生应合理选择药物治疗方案,并在患者同意下进行药物治疗。
3.1.2 医生应监测患者的用药情况和疗效,定期进行药物调整和评估,并及时告知患者用药的注意事项和可能的副作用。
3.2 心理治疗心理治疗应作为综合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认知行为疗法、支持性心理治疗、家庭疗法等,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制定和实施。
3.3 康复训练康复训练的目标是提高患者的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包括日常生活技能训练、职业训练、社交技能训练等,医生应结合患者的康复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康复计划。
3.4 社会融合医生应积极引导患者融入社会,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教育、文化娱乐等方面,促进患者的社会功能恢复和融入社会。
四、患者权益保障4.1 信息保密医院及医护人员应严守患者的个人隐私,保护其病史等个人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4.2 知情权医生应向患者及家属提供详尽的治疗和康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等,帮助患者做出知情决策。
4.3 自主权患者在治疗和康复过程中应享有自主权,医生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合理满足其需求。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1401
2、精神活动完整性和协调性。他的认识过程、内心 体验、情感过程和意志活动是否协调一致。比如遇 到一件值得庆幸的事,应当在感知它的同时产生愉 快的体验,并伴有愉快的表情。(结合当事人的心 理背景和当时的处境进行具体判断)
3、自身精神活动是否统一性(纵向比较)
当然,上述三条只从现象学方面来判断精神正常与 否,常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当你发现有“精 神不正常”时,首先应带他到精神专科医院查看, 确诊
查 2.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精神卫生服务 3.培训基层精神卫生保健人员 4.精神卫生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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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1.开展精神疾病的线索调查
A、调查顺序
1)进行精神疾病线索调查问卷课件附件\1、精神疾 病线索调查问卷.doc
2)填写线索调查登记表
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将发 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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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3)注意事项
1、解除顾虑,不要漏掉 2、保密 3、可疑线索病人没有法律效果
4)调查留意
1、困难精神病人 2、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3、关锁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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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5)调查诀巧
1、心理活动与环境是否统一:(横向比较)
是落实医改精神的需要
686项目运作5年的积累
借鉴公共卫生其他领域的成功经验
《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 104号) 。电子版参见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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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二)社区精神卫生的任务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
(表1-5),每月定期上报县级精防机构
• 应每3 个月定期将基础管理患者的随访情况填报
《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乡镇基础管理情况季度报表》
(表1-6),上报县级精防机构。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填表说明
• 对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时,除填写个
3.1.2 分类干预- 病情不稳定患者
• 病情不稳定患者,指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
社会功能较差,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有严
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的患者
• 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对症治疗后建议转
诊到上级医院,2 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患者基础管理
危机情况处置 转诊
分类干预
病情稳定患者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
•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辖区 常住 表1-1 人口
通知开展患者管理
表1-4复印件 登记确 诊患者
全国重性 精神疾病 管理治疗 信息系统
《居民个人健康档案》 知情同意 表1-2 重性精神疾病
线索调查
县级精防机构
出院通知
危及他人 生命安全 或严重影 响社会秩 序和形象 +疑似精 神疾病
• 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
确诊的、在家居住患者建立《居民个人健康档案》
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 按规定分类随访干预登记患者,填写《重性精神
疾病患者随访表》
3.1.4 记录和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随访中,发现患者死亡、外出打工、迁居他处、走
失等原因,或者连续3 次失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重性精神疾病 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范文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社会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住院治疗、社区康复和家庭护理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指因精神疾病导致病情严重、行为异常,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的患者。
第四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原则是真实、科学、人性化、法治化。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大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经费的投入,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第七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应当以医疗为主,辅以心理、社会等多学科综合干预。
第八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当接受定期的医学检查和评估,确保病情的稳定和康复情况的监测。
第九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当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规范的治疗和康复训练,不得中断或随意更改治疗方案。
第十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当遵守医院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医院的秩序。
第十一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属应当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工作,定期了解患者的病情和康复情况。
第十二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对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应当保持尊重和礼貌,不得进行侮辱、伤害或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康复第十三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康复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和权利,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康复服务。
第十四条社区康复应当包括药物治疗、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社交活动等多种形式,帮助患者尽快恢复自理能力。
第十五条社区康复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与医院、家庭等相关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分享康复情况和治疗经验。
第四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护理第十七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护理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和权益,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护理服务。
第十八条家庭护理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确保护理工作的规范和安全。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范本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与治疗,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治疗、康复和社会融入的机构、人员。
第三条: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指那些被临床医生诊断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员。
第四条: 重性精神疾病的管理原则是以患者的自愿和利益为基础,注重患者的康复和社会融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机构包括医院、康复中心、社区服务机构等,并设立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治疗。
第六条: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康复师、社工等,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三章: 管理程序和治疗方法第八条: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程序包括入院评估、治疗计划制定、药物治疗、康复训练等,并应当依法进行。
第九条: 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方法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并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和调整。
第十条: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社区的协作,促进患者的康复和社会融入。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机制第十一条: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并接受上级监督。
第十二条: 社会各界和公众应积极参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和康复工作,对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和其家属有权对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得到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不得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和举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最新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版)汇编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
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
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1机构与职责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组织,负责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1.1.2.1卫生部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的沟通与协调,申请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3)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5)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建设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1.1.2.2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1)制订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承担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重性精神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重性精神防治管理工作制度为了做好我院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明确专职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2、保持人员稳定,提高工作能力。
3、重精管理人员负责医院重性精神病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4、与上级业务部门搞好对接,做好重精病人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5、重精管理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重精患者入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将出院信息迁回社区管理机构。
6、各临床治疗部门是院内的责任报告部门。
各责任报告部门应做信息交流沟通、建立报告等级制度。
6、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7、医院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1. 临床评估:对于初次就诊的患者,应进行全面的临床评估,包括病史询问、症状评估、心理评估和身体检查等。
同时,还应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患者是否需要紧急治疗和住院。
2. 治疗计划:根据患者的临床状况和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
治疗计划应明确诊断、治疗目标和预期效果,并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康复治疗等。
3. 药物管理:药物是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的重要手段,应根据患者的症状和病程调整药物剂量和种类。
药物管理应包括合理用药、药物监测和不良反应管理等,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疗效。
4. 心理治疗:心理治疗是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帮助患者缓解症状、增强自我认知和应对能力。
心理治疗应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选择适合的方法,如认知行为疗法、支持性治疗和心理教育等。
5. 康复治疗:康复治疗是帮助患者恢复社会功能和生活能力的重要手段,包括职业康复、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等。
康复治疗应重视患者的个体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康复计划和支持。
6. 家庭支持:家庭支持对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康复至关重要,家庭成员应积极参与治疗和管理,提供情感支持和日常生活帮助。
相关部门应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帮助家庭成员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患者的困难。
7. 社会支持:社会支持可以缓解患者的社会孤立和心理压力,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支持。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社会支持体系,包括就业援助、社区服务和社交活动等。
8. 定期复查:患者应定期复查,评估治疗效果和调整治疗计划。
复查应包括症状评估、药物监测和心理评估等,以确保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9. 医患沟通:医患沟通是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的重要环节,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建立互信关系,了解患者的需求和意愿,并提供恰当的建议和支持。
同时,还应加强医患沟通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和敬业精神。
10. 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相关部门应建立质量评估机制,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
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
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1机构与职责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组织,负责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1.1.2.1卫生部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的沟通与协调,申请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3)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5)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建设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1.1.2.2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1)制订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承担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