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08•【文号】国资厅发法规[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资厅发法规[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为进一步加强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黄淑和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副组长:周渝波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成员:隆小培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副主任孙才森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张忠林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副局长廖家生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副局长陶瑞芝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刘文炳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李冰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组局局长于吉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段晓锋国务院国资委综合局副局长黄景安国务院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副局级郭国荣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巡视员李伟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张志强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卜玉龙国务院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副局长韩天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副局长郭保民国务院国资委群众工作局副局长赵欣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局副局长邵春保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派驻国资委监察局局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组织制定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和方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委政策法规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地国资委要高度重视指导监督工作,明确分工领导和综合归口处室,制定实施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2*]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是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进行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提高国有资产交易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调整措施以及未来发展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有资产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
然而,在国有资产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中,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交易信息不透明、交易流程不规范、交易效率低下等。
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国有资产的有效流转,还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调整。
二、目的调整产权交易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交易市场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质量。
通过优化交易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调整措施针对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整:1.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完善管理体制,确保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和责任明确。
将强化对交易机构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2.优化交易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才队伍。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联系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更多专业人才,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改进交易流程和信息公开机制。
通过规范交易流程,简化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交易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4.加大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维护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追责机制,推动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3•【文号】国资发改革〔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中央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国有资产发展与产权保护的文件为了促进国有资产发展与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国资配置效率和收益,我委决定制定本文件,明确国有资产发展与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一、强化产权保护1. 加强产权法治保护: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的保护和监督,依法解决产权争议和纠纷。
对于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保护国有资产所有权。
2. 完善国有资产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评估报告作为国有资产交易、改制和转让的重要依据,要确保其科学性和公正性。
3. 推进国有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财务制度和规范,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有效保护国有资产的经营和处置权益。
二、加强国有资产的发展和管理1. 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标准和制度,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和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
2. 提高国有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鼓励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战略转型,提升企业效益和竞争力。
加强国有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优化企业管理体制和流程,提高企业决策和执行能力。
3. 支持国有资本投资和创新: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方向的引导和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和高端制造业的投资。
加强与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合作,提高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和收益。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和问责1. 建立国有资产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和问责机制,明确监督和问责的职责和程序。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2. 强化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核和监测的效果。
鼓励国有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2006〕1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结合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在实施管理和领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委机关各厅局(党委各部门,下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应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国资委各级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种类(一)令适用于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部门规章。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决议适用于国资委党委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规定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五)指示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六)公告适用于国资委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国资发财评〔2023〕88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3〕88号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做好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掌握国有资产布局结构与运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制定了《2023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是贯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等要求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重要数据来源。
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统一工作标准,准确界定统计范围,认真分析填报统计类指标,提升数据填报质量。
二、《2023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由各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填报。
中央部门管理的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编制集团合并报表,其中:集团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直接填报本套报表;集团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在做好会计科目分类及财务报表转换工作的基础上,按规定填报;集团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境外机构,按照境内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及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填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
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规范国有企业组织和行为,加强公司章程制定管理,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20年12月31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国资委令第37号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7-13
2018-8-30
肖亚庆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38
国资委令第38号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18-9-22
2018-9-22
肖亚庆
39
国资委令第39号
35
国资委令第35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1-7
2017-1-7
肖亚庆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36
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2018-5-16
2018-7-1
肖亚庆
刘昆
刘士余
2007年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1-6-14
2011-7-1
王勇
27
国资委令第27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2011-6-14
2011-7-1
王勇
28
已废止
2017-1-7
国资委令第28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3-18
2012-5-1
王勇
29
国资委令第29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制作日期:201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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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废止
废止日期
文件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0•【文号】国资发法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20〕7号驻委纪检监察组,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现将《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37号)同时废止。
国资委2020年1月10日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一步规范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促进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国资委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或国有企业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需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公文。
国资委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方案,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公布、解释、评估、清理和汇编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涉及国资委的职能,可以通过规章规范的事项,应当及时制定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是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过程中,需要实践探索、暂时不宜制定规章或者不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2•【文号】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各中央企业: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资委2018年11月2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国资发监督〔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21〕19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管理,进一步提升防范重大资金损失风险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体制机制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集中出现资金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支付管理不规范、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个别基层单位甚至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资金内控管理严重缺失。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资金内控管理工作,以提升资金内控有效性为目标,以强化资金内控监督为抓手,以健全资金内控制度体系为保障,落实内控部门的资金内控监管责任、工作职责与权限,明确监管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构建事前有规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评价的工作机制,形成内控部门与业务、财务(资金)、审计等部门运转顺畅、有效监督、相互制衡的工作体系。
二、切实加强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各中央企业内控部门要在推动完善财务资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和经营规模,抓紧建立资金内控监管制度,明确资金内控监管工作原则和任务、职责权限和控制程序,细化资金内控在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收支结算、银行账户、网银支付、票据管理、不相容岗位设置、上岗资质、定期轮岗、后续教育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触发条件和控制标准、缺陷认定标准,确保内控要求嵌入到资金活动全流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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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群工[2006]21号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试点中央企业: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三章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第四章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第五章职工董事的任期、补选、罢免第六章附则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9.13
•【文号】
•【施行日期】2018.09.13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
的通知
(2018年9月13日)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保留监督一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核减行政编制2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名。
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二、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330名行政编制和70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审计署派出审计局,其中28名编制暂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使
用,专项用于原监事会主席及秘书,随着原监事会主席退休或转岗,逐年核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的编制,相应交还给审计署派出审计局使用。
届时秘书工作安排问题原则上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协商解决。
调整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19个,机关行政编制63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7名。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8.24•【文号】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2016年8月24日附件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部署要求和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分类考核工作,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不同中央企业的功能界定,突出考核重点,实施分类考核,引导企业积极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要求,加快提质增效升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推动中央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自觉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遵循市场规律与服务国家战略相结合。
业绩考核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律,保障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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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等规定,现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
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三、由中央企业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备案由中央企业负责。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四、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并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
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
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对于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协议转让事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六、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制度,明确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产权转让档案,落实工作责任。
七、各中央企业应当将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制度、负责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等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八、已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实施重组或被托管的中央企业,不适用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九、中央企业应当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将本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后书面报告国务院国资委(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
十、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度将组织对部分中央企业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检查。
对于严重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中央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中央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反映。
附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